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业务;

(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八)向金融机构借款;

(九)外汇借款;

(十)同业拆借业务;

(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

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一)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本结构;

(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转租赁业务是指同一物件为表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第五十条本办法中所称租赁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委托租赁的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股票和债券投资

ht t p://f i nance.si https://www.360docs.net/doc/6e8487900.html,2000年07月26日14:22道琼斯

几家主要证券报周三报导,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Peopl e's B ank of Chi na)将允许非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

《证券时报》(Securi t i es T i m es)引述中国央行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官员的话称,这些公司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租赁服务。这些规定旨在支持国有企业、释放资金以提高技术水平以及刺激投资。

这位官员说,中国已有15家这样的租赁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182亿元(1美元=人民币8.28元),而其租赁合约价值合计人民币1,900亿元。

该报导称,周三公布的规定指出,合法租赁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超过人民币5亿元,如果这些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则其外汇资本必须至少达到5,000万美元。

如果得到中国央行的同意,这些租赁公司将被允许开设分支机构。据报导,尽管中国欢迎外国投资者,但却不允许其成为这些金融公司的股东。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租赁业务管理,科学、有序地开展租赁业务,保证资产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宗旨性原则。立足于园区,服务于国有企业及优质民营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2、安全性原则。开展租赁业务,必须坚持做好风险的预防、化解工作,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3、合规性原则。租赁业务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 4、效益性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二章租赁业务的职能划分 第三条公司设立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务合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机构,实行“审、放、查”相分离的原则,建立租赁项目调查、立项、审核、审批、决策、监督、检查的经营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部门、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1、租赁业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租赁业务的开拓和项目签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租赁项目的受理与初审,调查分析与谈判,撰写租赁项目调查报告,初步拟定租赁方案,调整租赁方案并报批,租金催收及贷后回访等相关事务。 2、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负责对租赁业务部提交的租赁项目相关事实、风险性及租赁方案等进行复审,参与现场调查,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组织项目评审,对租赁项目进行风险分类管理等相关事务。 3、法务合规部主要职责:参与租赁项目的合规性尽职调查,负责对租赁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拟定全套法务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督促、定期检查合同及文件的执行情况;负责风险资产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 4、资产管理部主要职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拟定公司中长期融资规划;对融资活动、融资项目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融资的具体工作;对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合法、有效进行;负责定期检查租赁标的物,有效管理风险资产等。 5、财务部主要职责:做好资金管理,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放款,对租金回收情况及时反馈给租赁业务部、资产管理部及风险控制部。 第三章租赁期限、种类、费率 第五条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完整版)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 (试行) 1. 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运营过程中操作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明确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各阶段中各部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融资租赁项目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融资租赁各部门员工深入理解各项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做到精简高效。 1.3 本制度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施行。 2.融资项目管理的阶段划分 本公司项目管理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每一项目阶段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1 项目准备阶段。 2.2 项目调查阶段。 2.3项目审批阶段。 2.4项目执行阶段。 2.5项目租后管理阶段。 3.融资租赁项目各阶段管理工作要点 3.1项目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项目发起人和业务部主办人员,需按公司要求收集、整理承租人的资料,设计初步交易结构,制作项目日志,编制项目推荐书及项目立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3.2项目调查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业务部主办人员和风险控制部人员。 项目立项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编制项目《尽调计划书》,业务部人员根据《尽调计划书》开展现场尽调。 现场尽调需重点关注租赁设备的产权是否清晰、现金流是否充足,承租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业务部根据现场收集的资料,编制《尽调报告-业务部》。 风险控制部根据业务部收集的资料和《尽调报告-业务部》,从企业财务指标以及控制红线角度进行分析评判承租人状况,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 3.3项目审批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尽调报告-业务部》、《风险评估报告书—风险控制部》经总经理批准后,风险控制部负责整理相关资料,提供给项目审核委员会成员,负责通知和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和保管好项目评审意见书等工作。 3.4项目执行阶段管理要求: 主要责任人为风险控制部人员。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项目评审后,风险控制部要到承租人现场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书中要求的落实事项,详细核查承租人的标的物、经营、财务等事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 通知 银发[2000]3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根据我行最近颁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我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说明如下: 一、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自2001年1月1日起于每季后18日内将本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比例,由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本指标体系确定。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自2001年1月1日起按本指标对辖区内所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总行规定的金融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撰写金融监管报告。 三、对于资产质量指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具体情况,提出逐年压缩比例。新发生的不良资产,力争当年消化。 四、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中已取消了存款业务,因此,不再向人民银行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但是,对于以前已经办理信托存款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进行清理和规范,在清理结束前,继续按原有规定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报送,具体报送办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总行将于近期发文布置。 六、我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考核指标,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融资租赁风险 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

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理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理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

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商务部制定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六章租后管理 第七章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产业、土地、环保、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共8篇)

共8篇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细则(1) 一、公司管理办法总则 1.为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管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提高租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防范与化解租赁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或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井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对租赁物保留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具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3.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为国家行政机关、个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4.本办法所称出卖人或供货人,是指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出卖人或供货人同时又是租赁项目的承租人。 5.本办法属子“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 ニ、公司组织结构、业务职责及决策权限 1、公司组织结构

2、业务职责 董事会:5人,由大股东委派3人,小股东委派2人。 统筹公司内部外部各项工作,负责公司対外合作、资本运作等相关重要事宜的决策。 监事:1人,有股东任命,负责公司业务执行情況监督。 董事长:1人,由大股东委派,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与执行。 总经理:由小股东委派1人,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根据需求1-2人(如2人由大小股东各委派1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统筹公司内部各项具体工作。 市场部:3人,财务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高级业务经理,业务助理。负责营销项目、业务拓展、项目立项与承做、尽职调查、撰写项目报告、上报审批部门、签约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协助运营部做租后管理等工作。 资金部:2人,资金部总监1人(由小股东委派),业务助理一人。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筹措资金便于公司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现在行情下以资金市场为主,主要是获得银行授信,熟悉掌握各银行流贷、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流程以及后期产品设计。 产品部:1人,根据租赁项目设计金融产品。(资金部总监兼任产品部经理)。 风控部:3人,风控部总监1人(由大股东委派),风控经理,法务主管。成员由风险审查人员及法务人员组成。风险审查员主要负责项目风险的掲示分析、把控,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务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合规合法,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XX金融租赁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和加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正确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在进行反洗钱活动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报送。 (二)主动性原则:各部门人员要主动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对于经过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主动通过反洗钱岗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 (三)保密性原则:公司内所有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

作秘密,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各部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综合事务部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涉及反洗钱工作的成员部门主要包括:市场部、运营部、资金财务部、综合事务部等,各部门的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责任。 第七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研究和制定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二)审议公司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综合事务部内设专门的反洗钱岗,负责反洗钱的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内反洗钱的日常工作;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及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总体工作要求:所收集的资料要求真实有效,填写的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账务清楚细致,下账及时精确。 一、前期工作 1、诚信查询 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诚信调查,主要调查本人的信贷业务及支付偿还融资租赁业务的能力。 2、数据采集 收集承租人资料:承租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流水帐(存折复印件)、工程合同、房产证。注:该四项资料中必须有两个为原件。 收集担保人资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 承租人办理建设银行卡,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扣款专用账户。 二、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1、进行融资租赁系统申报建立客户档案、担保人档案(如下图)

2、申请单录入及提报:主要包括得分表、个人信审、信审材料、申请单、扣款清单。 3、信用经理、总经理审批 4、汇首付款:最迟不超过报车的次日 5、经销商信用经理下载并打印《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四份。 6、与客户签合同 7、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各五份,《租金支付表》两份、完善的《信用文本》一本、扣款授权书一份、回购函两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一份。 8、填写开票申请 四、后期工作 1、定期回收融资款项。 融资款项的回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收。一般为每月1—5日给全部融资客户发短信提醒并告知月租金数额及回款时间,5—8日打电话具体落实客户租金准备情况,10日查看客户月租金到账情况,10日之后对没有及时到账客户进行上门催收至到收回为止,15日给山东融世华租赁公司汇款。 2、账务

每月十五号之后,根据客户实时到账情况,给客户下账,并跟财务账务进行核对,保证客户每次交款数目正确无误。 五、奖惩办法 1、一月之内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奖励50元;资料收集人员奖励30元。出现一次退单情况,负责人处罚30元,操作人员处罚10元。 2、信用文本资料、合同签订出现一次失误,主要负责人罚款20元,操作人员累计出现失误5次处罚10元。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从事融资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 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 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 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套用租赁资金,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 (七)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工作部门: (一)业务经办部门为公司销售部,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业务部对接。 1.对申请租赁的客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达到基本条件,决定是否 受理; 2.收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融资租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第三章 会计政策 (6) 第四章 会计报告制度 (8)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存货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14) 第八章 收入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18)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21) 第十一章 财产清查制度 (22)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2、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3.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3.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财务部门的职能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费用。 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2.1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2.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 2.1.2审核本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2.1.3审核上报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公司总经理。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制度汇编(定稿)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 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 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 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 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 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 计划; (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 (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 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 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 (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租赁: (一)未列入国家或本地区投资计划,自筹资金不落实,资金有缺口; (二)未取得有关部门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的; (三)国家明文限制发展的企业及产品; (四)用租赁设备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 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 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发展,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含罚息)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1-15(含15)天、15-30(含30)天、30-45天(含45)、>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租人逾期1-15(含15)天: 1.逾期一周内: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逾期超过一周至15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 3.逾期天数达到15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4.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逾期租金周报》报送相关部门,抄送总经理; 5.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完成《租金催收记录总表》,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承租人逾期15-30(含30)天: 1.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对承租人进行现场资产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资产检查报告》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存档; 2.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承租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出卖人及时沟通,了解承租人最新经营情况,出具《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 针对融资租赁金额较大的客户,业务员还应向承租人索取月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内容在《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需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对此出具相关意见后存档; 3.风险管理部需定期对各部门在逾期客户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工作报告及催收记录进行检查,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逾期客户管理流程;

某融资租赁公司薪酬考核办法

某融资租赁公司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一、为确保实现公司确定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战略目标,同时科学衡量管理层及各部门经营绩效和员工工作贡献,体现鼓励拼搏和创新的公司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公司2018年业务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测算制定的。适用的考核期间为公司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考核期间,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半年的考核方案执行情况,经公司提请董事会同意可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三、本办法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款有重大出入,公司可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必要时予以适当调整。 四、董事会下达公司全年考核指标 (一)年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达到8%,即实现净利润万元; (二)租金回笼率达到100%; 2018年度要求必须实现租金100%按期回笼。若出现租金逾期未跨年但超过3个月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7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租金回笼率大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打5折;当年应收租金年末仍未回笼的且

租金回笼率小于99%的,则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为零。 (三)奖惩办法 1、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到达8%以上,发足基本年薪,超额完成考核指标按照规定计算超额奖金。 2、考核净资产收益率不足8%,按比例扣减年薪,直至额定年薪的85%;净资产收益率在7%以下,下调下一年度经营班子年薪。 3、考核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下,董事会对经营班子进行调整。 五、公司实行年薪制。 员工基本年薪=固定工资(固定月薪×12)+绩效工资 固定工资/绩效工资=1:1(具体比例可以适时调整) 员工全年所得=固定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奖+各项福利补贴 六、公司部门分类及薪酬标准 (一)部门分类 1、前台:各业务部 2、中台:财务部、风险管理部 3、后台:综合管理部 (二)薪酬标准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平安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1.5版,2012年)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业务模式 (3) 第三章准入条件 (5) 第四章融资、利率和保理费率管理 (7) 第五章评级及风险管理 (9) 第六章业务操作流程 (12) 第七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市场,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融资租赁服务产生的未到期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我行以此为基础,在综合评价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经营水平、财务状况、担保安排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承租人各项条件后,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以应收租金作为我行债权受让标的,是保理业务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应用,其还款来源保障是在承租人具有较好持续经营能力和较强综合偿债能力、租赁物能产生良好效益和现金流的情况下承租人对应付租金的正常支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方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方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1. 出租人:对应于卖方,是应收租金的权利人。在本细则中仅指租赁公司。 2. 承租人:对应于买方,是偿付租金的责任人。 3. 融资租赁合同:对应于商务合同,是叙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应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以下条件: (1)除非支付全部租金,否则在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不得

(完整版)某公司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增强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及全体员工(含试用期员工和实习人员,下同)。 第二条术语 1.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2.战略风险:是指由重大事项的决策失误或战略规划的严重偏差所造成的风险。 3.声誉风险:是指由内部管理与服务的问题引起外部社会名声、信誉和公众信任度下降所造成的风险。 4.法律风险:是指由不当的法律文书、制度或违约行为或怠于行使自身的法律权利等所造成的风险。 5.合规风险:是指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造成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6.信用风险:是指由融资租赁申请人、债务人或市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风险。 7.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造成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8.操作风险:是指由员工操作不当或不完善,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以及系

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是指由资金流动性状况出现不足及其波动性所造成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 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计量、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四条风险管理的原则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一)全面管理原则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损益以及人员、薪酬、奖惩等经营管理的各项事务和每个环节,都全面地进行风险管理,涉及风险控制人人参与,各司其职。 (二)制度优先原则 开展各项事务先制定相应制度,尽可能使制订的制度科学、合理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并对制度执行效力和结果实行全程监控。 (三)预防为主原则 各类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以预防预警为主,出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置化解。 (四)职责分明原则 防范和处置风险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因渎职、失职或营私舞弊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董事会(包括监事会,下同)、经营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活动之中,旨在用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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