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3

加强社区服务类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

不少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

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

城改造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建配套方

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

交付使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土资源厅、民政厅

和各省辖市、省直管

县(市)政府

20l4年6月底前出台

具体措施

4

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各省辖市、县

(市)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

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

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

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办的营利

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

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

优先保障供应。

省国土资源厅、农业

厅、民政厅和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

政府

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

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5 省本级及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的彩票公益金,确保50%以上用于支持养

老服务业。

省民政厅、财政厅和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6 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机构

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

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

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

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

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

各省辖市、各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7 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措施。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8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

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

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

比例扣除。

省财政厅、地税局持续实施

9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

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

提供养老服务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

委、民政厅、国税局

持续实施

10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

生活类价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省

辖市、省直管县

(市)政府

持续实施

11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

等优惠政策。

省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商务厅、民

政厅

持续实施

12 引导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

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大中专毕业生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卫生

厅、人口计生委、民

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3 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

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

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人员可

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

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

助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财政厅、民政厅

和各省辖市、各直管

县(市)政府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4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

注册考核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厅、人口计

生委、民政厅

2014年8月底前启

动实施

15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

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

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

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

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

理、康复等服务。

省卫生厅、人口计生

委、民政厅和各省辖

市、各直管县(市)

政府

2014年8月底前出

台具体措施

16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

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工(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

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进一步优化医疗

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

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卫生厅、人口计

生委

持续实施

17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

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

使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

务业。

河南银监局、人行郑

州中心支行、省政府

金融办、省财政厅、

民政厅

国家政策出台后3个

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及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出让等内容。

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作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据初步统计,到今年年初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2.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89%,预计将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增长。为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已迫在眉睫。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实际,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培养老年服务消费市场,吸纳社会就业,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和运营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增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促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2)服务方式多样化。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住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籍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及无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3)服务队伍专业化。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4)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年福利事业,拓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造和购置等多种方式,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将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运营,借助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为广大中、低收入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文化活动资源,逐步形成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和提供低偿或无偿社区服务场所等措施,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藉、送餐代购、咨询指导、法律维权、安全巡视等社区养老服务。推动农村敬老院拓展服务内容,面向农村家庭特别是空巢老年家庭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对非公办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视同仁,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格局。促进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动形成一批设施条件完善、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岗位政府补贴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福

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项目审批政策。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会同发改委、建筑规划等部门按照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

(三)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性养老机构,可享受划拨用地,要优先给予安排,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

(四)税费减免政策。经市、县(区)民政(老龄)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对养老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治安联防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义务植树费。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政府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1.建设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从2010年起,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其中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0年起,每年年底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5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3.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和个人档案;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建设的补助;对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扶持农村居家养老工作的开展。

(六)金融、信贷部门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七)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信阳市(含各县区)《就失业登

记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鼓励4050人员(下岗职工)进入养老服务业,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享受我市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九)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受捐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用于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和学术交流,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 篇一: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XX年 前言 中商咨询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可作为项目运作主体的沟通工具,会着力体现企业(项目)的核心价值与竞争优势,有效吸引风险投资者及商业伙伴,促成项目融资。同时,中商咨询编制的商业计划书内容涉及企业(项目)运营的方方面面,能为企业(项目)实施提供建议参考。 中商产业研究院每年完成项目数量达数百个,在养老产业、商业地产、产业地产、产业园区、互联、电子商务、民营银行、民营医院、农业、养殖业、生态旅游、酒店、机械电子等行业积累了丰富的项目案例,可对同行业项目提供具有参考性、建设性意见,帮助客户对项目进行梳理和判断。 【出版日期】 XX年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订制 养老地产项目商业计划书 第一部分摘要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简介 三、项目竞争优势

四、融资与财务说明 第二部分养老地产行业与市场分析一、市场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分析 (二)经济环境分析 二、养老地产行业市场分析 三、养老地产市场预测分析 四、市场分析小结 第三部分公司介绍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业务介绍 三、组织架构 四、主要管理团队 第四部分产品与技术 一、主要产品介绍 (一)主要产品 (二)产品性能 (三)产品的竞争优势 二、产品制造 (一)产品生产制造方式 (二)生产工艺流程 (三)质量控制

(四)售后服务 (五)生产成本控制 三、技术与研发 (一)关键技术介绍 (二)技术亮点 (三)现有的和正在申请的知识权(四)研发团队 (五)持续创新安排 第五部分营销规划 一、营销战略 二、营销措施 第六部分项目发展规划 一、发展战略 二、阶段发展规划 三、实现经营目标采取的具体策略(一)营销络计划 (二)人才培养和引进策略(三)服务提升计划 第七部分融资说明 一、资金需求 二、资金使用规划及进度 三、资金筹集方式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解读

国家养老产业政策激发民企活力--养老产业的春天来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出台的金融新政力挺养老服务进一步证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的重视。受此提振,国内养老产业将迎来快速发展时期。养老行业毫无疑问是中国一二线城市未来十年至二十年的朝阳产业。 在2016年4月15日的人民网视频访谈中,国务院新闻办原副主任杨正泉先生,“最美夕阳红”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运防先生畅谈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问题的解决之道时,我们发现,充满活力的中国民营企业已将“互联网+养老+金融”先行先试。 养老服务业纳入国家战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2013年,国务院对中国养老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战略。 风尚。 的负担, “家”的思想,“家人”的观念融入其中,把“替天下儿女尽孝,为世上老人分忧”做为与理念融入到龙骏家园的企业文化的血脉中,着力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致力中国老年事业发展为己任的民营企业,值得提倡和赞赏。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 近年来,政府从社会资源统筹、政策规划设计等方面对民间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业给予引导和支持:加大政策扶持,优化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加强规范引导,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基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为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提供参与平台。打破行业界限,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融资环境;加大舆论宣传,营造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社会氛围,促进养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民营企业涉足这一领域坚定信心。 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就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完善投融资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强人才保障、保障用地需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优惠。

武汉市养老地产项目CCRC模式经验与启示

CONTEMPORARYECONOMICS 【摘要】中国社会已整体步入老龄化阶段,而武汉市老龄化率已超全国水平,如今武汉市养老地产项目开发上呈现几个问题:适老化设计不足、养老产品类型单一、缺乏专业管理和服务。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数据统计法、对比分析法,通过分析CCRC模式的特征与优势,探析武汉养老地产项目开发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养老地产项目开发CCRC模式老龄化武汉 一、武汉市养老地产项目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与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与提高,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延长,人口结构改变引发的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作为特大城市,武汉人口老龄化不容忽视。据武汉市统计年鉴数据,截止到2013年底,武汉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人口为95万,占总人口11.6%。按照联合国确定的标准,人口老龄化是指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大于或等于7%时,即是人口老龄化国家或地区。武汉市老年人口比重早已超出该比重。预计到2030年,武汉市65岁以上老年人口会达到148万,老龄化率达到20%,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武汉市养老机构形式分为两种:公办福利院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办福利院包含公办城市福利院和公办农村福利院,其中公办城市福利院17家,公办农村福利院77家。社会办养老机构144家。公办福利院由政府出资建成,收费高,居住条件良好,硬件设施专业,出现一床难求现象。同时公办福利院收费太高,收入低、家庭困难的老人无能力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中有三种养老形式,老年公寓、康复养老院和综合养老社区。其中144家社会办养老机构中,122家老年公寓,2家康复养老院和20家综合养老社区,122家老年公寓中有11家只接收自理老人。社会办养老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资金实力雄厚的民办养老机构规模较大,功能齐全服务内容丰富,能在生活娱乐、医疗护理等各方面满足老人需求。而大多数社会养老机构条件较差,硬件设施和服务不理想,只能解决老人基本的生存问题,主要客户群体是低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千元收费的养老机构占四成。 二、武汉市养老地产开发存在的问题 1、适老化设计不足 老年群体因其特殊的生活特点而需要在空间、房型和室内空间布置上符合老年人需求。而武汉市大多数养老机构在无障碍设计上缺乏精心考虑,尤其是通行无障碍、操作无障碍和信息感知无障碍等方面。室内沙发、茶几等物品随意摆放,影响老年人通行或位置过远不方便使用;老年人缺乏私密空间,给人临时居住地的感觉,没有归属感;而卫生间与普通卫生间无异,活动不便的老人使用困难。 2、养老产品类型单一 武汉现有的老年公寓、康复养老院和综合养老社区中,提供住宿、协助服务、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多,这种单一的养老方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因收入、精神身体状况、养老观念等个人特征不同而不同。身体健康活力老人不希望拘泥于服务功能单一的老年公寓,他们需要社交以及各类文娱活动,现有养老机构类型不足以满足老年人从退休到去世时间段内的需求。 3、缺乏专业管理和服务 武汉市大多数的养老机构存在没有配备全科医生,医护人员短缺且资质难以保证的问题。大多数养老机构都只能治疗感冒风寒等常规性疾病,以及进行测量血压等基本服务,有病不能医、有病不能治是养老机构普遍性的问题。养老机构只为老人日常起居服务,并没有负责提供多样的社会娱乐活动。老人不仅容易产生被社会孤立的无助感,而且没有得到其应有的自尊。缺少专业护理人员,尤其是高级护理人员。截止到2013年底,高级护理人员仅占护理人员总数的3.51%,护理人员与老年人口配比仅为1:16,远低于国家1:4的配比要求。且护理人员年龄大,学历低,技能结构低,无法满足老年人实际护理需求。 三、CCRC模式的概况与经验启示 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ontinuingCareRetirementCommunity,以下简称CCRC),是在一个社区中,提供给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一系列服务、便利设施和持续护理,集独立生活区、协助生活区、康复护理区及记忆支持区于一体的大型综合类社区。CCRC模式旨在问题出现之前保护和改进住户健康状况。该模式强调的是,即使住户护理等级发生改变,也不用离开社区,在可信赖的环境中即可获得不同级别医疗护理服务,和配偶、朋友们享受多样生活。在美国,现在有将近2000个CCRC,最早的CCRC出现在19世纪初,接收美国内战遗留的寡妇和孤儿,现已有100多年历史。 入住CCRC需缴纳入门费和月费。其中入门费可退还,部分社区入住时间越长,可退还的入门费越少;部分社区退还入门费是合同规定的,与入住时间无关。退款条款 武汉市养老地产项目开发研究—— —CCRC模式经验与启示 ○王纯 (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区域经济 92 《当代经济》2015年第12期

最新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 (公开稿) 2 1 规划背景 3 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5 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6 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7 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8 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9 10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11 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12 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3 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 14 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15 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16 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7 18 1.1 规划依据 19 1.1.1 政策文件 20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1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22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

年12月 23 24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25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 26 27 月 28 (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29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13年7月 30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7月 31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32 33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 34 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 35 36 2013年10月 37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38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39 40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1 42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43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44 45 (7)《关于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有关意见的通知》(市规发[2015]164号)

2017年中国养老政策蓝皮书简介

2 1 7 中 国 养 老 政 策 蓝 皮 书 -------书目介绍

《2017年中国养老政策蓝皮书》介绍 1、创作背景 据联合国权威机构预测,预计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预计到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达到顶峰,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4.87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6.5%。这意味着我国将快速的进入深度老年化社会阶段。作为全球第一大老龄化国家,人类的历史上从来没有经历过。因此如何应对并有效解决老龄化问题,是当下全民不可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 十三五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养老健康产业,从多层面出台行业相关政策,指导行业快速有序的科学发展。养老作为一个朝阳产业,行业在发展,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组织及个人如何及时、正确、全面理解这些国家政策,如何针对性的选择方向去突破,这都需要对相关政策有充分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但市场化的养老行业还很年轻,相关研究还非常薄弱,行业急需要业内专业人士对政策做梳理、汇编及解读,从而帮助组织及个人充分认识掌握最新行业政策,从痛点入手去指导经营开发,因此及时汇编解读行业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2、内容概要 本书遵从汇编及专业解读之宗旨,收集了2017年对养老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热点国家政策及重点地方政策,通过年度精准政策汇编,业内专业人士政策解读,来帮助行业更好的发展。全书共计约20万

字,共收集2017年国家养老行业相关政策11篇,各省地方养老政策12篇,以及各个代表性政策的行业相关专业解读。开篇以国务院《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这一宏观政策开始,内容逐一涉及到养老市场开放、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老年人服务内容确定、商业养老保险、智慧健康产业发展、人工智能的行业应用、信息消费升级、养老机构中医疗机构的设置、医养结合的问题、公建民营的改革探索等各热点板块。内容精准,详实有效。 甘期兵 2018.1.2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如何把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做下去 做好养老服务首先应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应该有非常详细的调查,对每一个街道,明确指导养老设施怎么落地。养老调研不详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中国的老龄化发生在2000年,已经延续了16年,城市规划的欠账非常明显,老年人不宜居,没有办法享受好的生活。中国老龄人口基数非常巨大,2015年已经超过2亿人,解决这么大的老龄人口问题不是简单的事情。再加上随着医疗条件的发展,人均寿命不断增长,以及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他们大多数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老年生活,国家和政府也没有积累足够多的财富保障他们享受养老的福利,多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老龄化的现状,即老龄基数大,但没有资金保障和照料他们。 老年人一般有两个去处,一是离开家,一是不离开家。离开家,可以去养老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等,离开自己一直生活的地方,离开自己的社区、家庭,到另外一个地方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但是,不离开家是国家大力支持和鼓励的方向。首先在自己家,其次可以在社区里,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生活服务,在社区和周边的城市当中可以完成。

2013年国务院35号文提到,2020年,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社会为支撑的养老体系。人们怎么解读的呢?2015年,北京提出了“9064”的格局,90%的老人在家养老,6%在社区照料,4%可以到机构去,这意味着北京必须为100位老人提供4张床位,为96%提供比较好的居家养老条件;上海提出的是“9073”。基本国内都是这两个模式。 据我们长期调研的结果看,这样的布局基本能够反映老年人自身的愿望,97%的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家,2%的人可以去老年机构,条件比较好的、对生活要求比较高的3%的老 人可以离开家,去高端养老公寓。 城市规划可以为养老做些什么?我认为,首要一点便是对养老设施进行统筹的安置。养老服务设施有三种类型,第一个养老机构,第二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这两种都叫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种可归纳入其他城市设施里面。 城市一级养老机构可以分成养老院、福利院,社区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这两者是有法定地位的,民政部有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活动中心正在拟定标准,初稿差不多已经完成。 我们城市空间功能,实际上除了公共部分以外,还有很多社会化的、社区的支持。多少面积多少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门前无障碍设计还是台阶,这些内容都是社区支持的体现。

关于可供开发养老项目的土地类型及相应开发途径的调研报告修改

精心整理 关于可供开发养老项目的土地类型 及相应开发途径的调研分析 养老地产从2013年以来逐渐成为养老服务改革的重头戏,推进的节奏不断加快,随着建设用地的可利用空间逐渐收窄,如何更好地利用增量用地以及盘活规模较大、成本较低的存量用地(尤其是企业自有用地、工业用地等)来开发养老项目,成为 1拨用地目录,只有属于该目录下的用地项目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划拨土地。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因其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申请无偿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 一般公办公营、公办民营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用地属于划拨性质,地类为A6。政府为投资建设主体,持有养老机构的产权,养老机构可享受民政系统按床位给予

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一般政府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选定专业化的运营机构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运营机构享有一定期限的经营管理权,通过收取租金及服务费以及获得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方式取得收益。 1.2相关政策 2015年2月3日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 BOT( 门合作,参与公立养老机构的建设或运营管理。 2、出让用地做养老 2.1出让用地相关概念 出让是以招拍挂的公开方式或以定向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的方式,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国逐渐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2.2相关政策 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提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 。 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还指出:要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国际医疗服务区,统筹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依托国家和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

【康养】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康养】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2015-04-08 国内的地产商进入养老地产时虽然颇为高调,但在实际运营中,却又小心翼翼。由于养老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使是同一个企业,也不一定只选择一种模式,而是多方面试水,试图寻找出最合适的盈利模式。 本文分享十个最值得借鉴的中国养老地产项目开发模式。 一、高端会员制养老第一家——上海亲和源老年公寓 亲和源老年公寓是一个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以实现健康、快乐的老年新生活为目标,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优化为一体的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中、高档的养老社区。坐落于上海南汇区康桥镇,占地8.4公顷,建筑面积十万平米。 整体规划 社区沿街分布餐厅、老年度假酒店、健康会所、商业、老年大学、医院等公共建筑物业,社区内部是居住型物业,与外部有一定距离,保证了私密性。社区内适老硬件配套完备,包括配餐中心、医院、颐养院、商业街,亲和学院、健康会所、老年度假酒店、MINI高尔夫球场、活动广场、门球场、舞蹈广场、茶室等功能活动区,生活、健康、快乐三大服务体系使得适老设置完善,满足各年龄段老年生活需要。 项目特色 整个社区全部采用无障碍化设计+“生活、快乐、健康”管家式的服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养老院,是个不脱离社会,又独立又开放的老年生活社区。 社区内含12幢多层电梯住宅楼,共计838套居室,可入住1600位老人。公寓内全装修全配置,柜橱床椅和家用电器俱全,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电话,全部开通,冷暖水24小时供应。老人拎包可入住。亲和源同国内外多家知名品牌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平台——曙光医院亲和分院、上海老年大学、美格菲会所、索迪斯餐厅、爱玛客物业。 经营模式 亲和源采用会员制运营模式,通过会员制的运营构建俱乐部服务模式。 项目配套 1.颐养院 建筑面积9736.1平方米,设300余张床位。共9层,1-4层为门诊部门,5层为样板间,6-9层为护理区。 与上海市三级甲等医院对接,又专业医疗机构派出团队进行管理。颐养院只为亲和源内部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外部人员暂不接待。 房内配备有独立洗手间、冰霜、电视、谨记呼叫器。 2.健康会所 会所接待亲和源内老人,也对外开放 3.亲和学院 引进上海老年大学,使老年人拓展深化资深兴趣爱好,增加与群体交流的机会,丰富生活。 与上海老年大学合作,由上海老年大学总部派出师资且提供课程; 开设英语、电脑、音乐、艺术、运动等6大类15个学习班。 4.配餐中心 与索迪斯餐厅合作,打造总面积2574平方米的养生餐厅;由专业餐厅管理公司管理,按营业额与亲和源分成; 餐厅只为护理和疗养人员提供送餐,公寓内老人需自行前往餐厅用餐。 5.度假酒店 酒店内设有74套客房,公寓式配置,酒店式管理。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

(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 (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7)《老年人权益保护法》2013年7月 (8)《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7月 (9)《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7月 (10)《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8月 (11)《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2013年10月 (12)《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2013年10月 (1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5月 1.1.2 规范标准 (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2)《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京政办发[2008]19号)(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5)《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6)《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京政发[2015]7号)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前言 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模板

养老地产项目策划书模板 第一章商业模式及项目概述 一、创新的商业模式 某老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创新地推出会员制养老模式,并整合管理物业、餐饮、医疗等第三方服务商,为会员提供高品质的持续照料服务,通过精细化的会员管理,了解并挖掘客户需求,有效整合最适合的第三方服务商资源,权责明晰,便于管理监督,分散风险,易于实现标准化扩张。 二、项目简介 根据目前我国特别是某省地区养老服务供应不足,需养人员和养老机构不成比例,养老市场发育不健全,老龄化趋势加速的需求状况,在《 *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指导下,以探索高端智能化社会养老新模式为目标,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某省中南部建设多个集“文化交流、医疗康复、温泉疗养、旅游度假、休闲娱乐、观光购物、生态宜居、业资融合”等多种功能于一处的养老养生智慧新型综合体。 本项目面向 * 公务员、事业单位、央企、国企群体及中高收入阶层人员需要,坚持健康养生、渡假旅游养老宗旨,按照智慧城镇的定位,设立八大基本功能区。 (1)医疗康复功能区: 1-1医疗功能区

——体检中心,凡进入本基地的人员一律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康复医疗或养生保健; ——联办远程医疗平台,与中国医科大学等有关机构联办,实行空中网络会诊和指挥治疗;——康复治疗中心,与中国医科大学等有关医院联办; ——矿物水疗中心,利用当地药泉资源结合中西医药物,进行养老保健性理疗;——心理辅导中心;进行老年心理咨询辅导治疗; 1-2康复养生功能区 ——集中护理疗养中心:设5000张床位;按医院康复疗养需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及医护人员; ——家庭式疗养居住区:设4000张床位,按疗养院需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按着50:1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温泉别墅疗养居住区:设200张床位。按疗养院要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按每栋别墅配备一名人员的标准配备陪护人员; ——体验式养生公寓(温泉度假村):设500张床位。按一般疗养要求标准配备医护设施,并设立护理站,配备护理人员; ——康复训练中心 ——疗养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疗养渡假人员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有偿)保障性服务。 (2)休闲养生功能区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公开稿) 1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促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积极应对北京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自2009年起,市规划委和市民政局共同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至2010年底基本编制完成初稿。 此后,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规划委会同区县政府、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梳理和落实了2015年前有条件建设的集中养老设施用地。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13]56号)对编制成果进行完善补充,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相关委办局意见,形成了《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最终成果。 1.1 规划依据 1.1.1 政策文件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2006年2月(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0年10月(3)《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2008年12月 (4)《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2009年10月(5)《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2005年1月 (6)《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2009年6月

15种养老地产开发模式分析

15种养老地产开发模式分析

[转] 转载:15种养老地产开发模式分析2013-11-8 11:58阅读(4)转载自默默走下去?赞(664) ?评论 ?转载(4340) ?分享(2334) ?复制地址 ?收藏夹按钮收藏 ?更多 已经是第一篇 | 下一篇:2013-11-2 我国正值养老地产开发热潮,各大房地产企业、保险业等纷纷试水养老地产,但具体到落实层面往往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例如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开

发建设,产品类型和建筑形式应怎样选择等等。 近年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对于养老地产的开发模式也在不断地研究和探索,尝试提出了15种适应于当前国内市场的养老地产开发模式。为便于说明,我们将这15种开发模式划分为五个类别,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类:与社区共同建设 在目前国内的养老地产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一类开发形式是建设养老社区,或依托社区建设各类养老居住产品。例如专门建设大型养老社区,在普通社区中配建养老组团或养老公寓等。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4种模式: 模式1:专门建设综合型养老社区 综合型养老社区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包含养老住宅、养老公寓、养老设施等多种居住类型的居住社区。社区中除了有为老人提供的居住建筑之外,还

会有老年活动中心、康体中心、医疗服务中心、老年大学等各类配套设施。其开发主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民营企业,也可以是由政府投资进行建设。 综合型养老社区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老人在居住过程中会不断老化这一因素——老人最初入住时可能身体较为健康,但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会逐渐产生护理需求。因此在开发建设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设计出相应形式的居住产品,以满足老人从自理到不能自理各阶段身体状况下的居住需求。例如当老人健康自理时,可以居住在一般的养老住宅中;当需要较为全面的护理时,可以选择入住护理型养老公寓或养老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简要梳理—— 一、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老年酒店不在此列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二、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租期最长可达50年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 三、回收闲置土地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望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转租,这是为了避免出现管理混乱,有点象北京打击群租房。 七、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筑面积40平米,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出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 八、老年公寓出租服务合同最长不能超过5年 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明确约定5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 九、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地产策划方案.doc

养老地产策划方案 篇一:养老房地产策划方案 (中华老人风情小镇) 目录 摘要 第一章养老问题的现状与发展 一、世界养老问题的现状与发展二、中国养老问题的现状与发展 三、新型养老模式的内容、意义与发展趋势 1、新型养老模式的内容(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养) 2、新型养老模式的意义 3、新型养老模式的发展趋势 4、中华老年大学园与新型养老模式第二章项目背景和特点 一、公共关系、土地资源与体制优势1、公共关系2、土地资源3、体制优势 二、利于养老,安于养老的优越自然环境1、海南自古人长寿 2、天然的医疗宝库与疗养胜地三、项目的特点 1、全球规模最大、功能最全,具有高度专业的特点 2、学习与康复,休闲与度假,文化与产业等各项功能互为依托,互为补充 3、完善的获利模式与长期稳定的获利来源 4、自成景观,形成了具有独特魅力的旅游资源 5、特有的人文价值与人文吸引力 第三章项目的建设内容 一、项目总体规划二、项目的设计理念二、项目的功能与布局三、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第四章行业与市场分析

一、养老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 1、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造就了巨大的民间资本 2、传统道德开始回归,“孝”仍然是社会道德的重要基础 3、中国传统家庭结构开始解体,空巢老人越来越多 4、老年人获得了经济独立,有能力与意愿追求符合自身特点的养老生活 5、老年人群中积累了庞大的消费能力 6、政府对老年类项目大力支持二、市场竞争性分析 1、现有养老产业的模式与竞争性 2、竞争对手与竞争模式 3、本项目的竞争优势三、合作与关联行业第五章客户分析 一、主要客户人群二、主要客户来源地三、主要客户状况描述第六章项目主要经济效益分析 一、房产销售收入: 二、经营收入1、学费收入2、旅游收入3、会诊收入 4、演出、会务、商品销售收入 5、医疗、康复服务等收入 6、宾馆、公寓、酒店式公寓收入三、成本分析1、土地成本2、建设与开发成本3、管理成本4、营销成本四、效益评估1、收入数据2、成本数据3、投资成本回收分析4、本项目运作时间计划5、项目定址于三亚湾效益简析第七章风险控制 一、政策风险二、土地价值三、市场风险第八章结论 摘要 2005年4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在香港表示,中国养老体系正面临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不健全的严峻挑战,预计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4.5%。而与此相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 (2013-11-11 13:17:34) 转载▼ 标签: 分类:养老行业政策文件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点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适合老人住宅设计要求 一、总则 (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适老性规划设计的技术指导与监督,规范相关项目的建设,保障我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避免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特制订《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要点》)。 (适用范围)本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住宅进行规划设计时,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基本术语)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设施,如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敬老院等。按照建设形式可划分为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和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进行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与医疗设施、教育设施、酒店等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内,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规定配建的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膳食供应、生活照料、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如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站等。 二、规划设计要求 (一)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 1、(规划选址)规划选址应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及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等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根据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发展需要,可将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以及村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适当调整,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2、(床位设置规模)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 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 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土地供应方式 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 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