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有供学生优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9%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不超过50人。

第十条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釆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川办函(2002)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7906202.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 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 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 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 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 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申请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 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 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 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 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 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河北民办教育协会2017科研立项课题

河北民办教育协会2017年度科研立项课题 2017年度河北民办教育研究院分管立项课题名单 课题编号课题名称负责人所在学校 HBMXYJY1701 民办院校青年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与对策研究王楠石家庄 康福外国语学校 HBMXYJY1702 中学生德育教育有效途径研究靳西领永清县第五中学 HBMXYJY1703 民办寄宿小学构建“阳光课堂”实践研究李丽平唐山英才国际学校HBMXYJY1704 民办高校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研究韩芳河北外国语学院 HBMXYJY1705 浅谈民办院校韩国语教育的现状及发展构想李航河北外国语学院HBMXYJY1706 服务“一带一路”的“专业+外语”人才培养路径研究李丽河北外国语学院 HBMXYJY1707 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研究李霞河北外国语学院 HBMXYJY1708 国外私立高校的办学模式和政策研究施立洁河北外国语学院HBMXYJY1709 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对策研究张崇玺河北科技学院HBMXYJY1710 民办高校英语翻转课堂研究——以河北科技学院为例杨胜娟河北科技学院HBMXYJY1711 物流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以河北科技学院为例 安海峰河北科技学院 HBMXYJY1712 计算机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李爱超河北科技学院 HBMXYJY1713 民办高等艺术院校本科生学情研究冯伟河北美术学院 HBMXYJY1714 应用型民办高校产学研融合发展的新路径研究—以河北美院为例陈玲玲 河北美术学院 HBMXYJY1715 河北省民办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以河北美院为例刘建霞 河北美术学院 HBMXYJY1716 “互联网+”时代下的民办高校英语移动教学发展与改革研究张田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HBMXYJY1717 多维互动教学模式在民办高校英语听说教学中的应用研究王岩莉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HBMXYJY1718 河北省民办高校办学特色现状分析韩茹石家庄经济职业学院

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与现状-(2044)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私立教育源远流长。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下文是对。 我国人口众多,教育需求巨大,公共教育资源早已无法满足居民对于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历程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 教育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已从我国教育体系的补充部分发展成为 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此过程中,关于民办教育的理论准备和政策贮备都相对 滞后,一些“瓶颈问题始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比如,学校法人属性问题,举办者合理回报问题,公共财政资助 问题,学校产权归属问题,税收减免问题,教师身份界定及权益保障 问题等。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主体十分复杂,有公民个人办学、社 会团体办学、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学、私营企业办学、中外合作办学、 政府与民办企业或个人联合办学、企业与个人联合办学、股份制办学等多种形式,举办者的办学诉求、价值选择多样,各地民办学校发展 差异较大。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透露,到2017年年底,我国民办教育资产总量扩大到5000多亿元,节约财政公共事业投入经费1000多亿元,提供了300万个就业岗位。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据中国报告大厅发布

的民办教育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显示,进入21世纪后,民办教育发展较早较快的沿海地区,率先遇到了不少体制性障碍,导致发展停滞, 甚至倒退。 上海、浙江等民办教育标志性省份,民办学校总量在不断萎缩。 据上海《解放日报》,2017年至2017年间,上海民办学校三年萎缩三成,由202所萎缩到134所,个别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流失率近50%。 尽管民办教育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民办学校数量在增加,但实际上新增的多为相对规模投入较少的民办幼儿园,而非中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行业改进之途民办教育遭遇到的发展瓶颈,已经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目前,《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在去年底已完成起草工作报送国务院审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修订稿也已通过国务院的会议讨论。 其中明确提出了全方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金融、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行非营 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定差别化扶持制度和政策,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法人属性、财政扶持、教师社保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不平等的问题。 我们认为,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 中的作用,发挥好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构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长沙市教育局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 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 2、 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

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

河南民办教育协会2017调研课题

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2017年度调研课题指南 一、专项课题 《河南民办教育发展报告(2018)》(河南民办教育蓝皮书) 1.河南民办高等教育的现状与发展预测 2.河南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报告 3.河南高中阶段民办教育的现状与发展研究 4.河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5.河南民办幼儿教育的优势与面临的挑战 6.河南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7.河南民办学校融资机制的创新与突破 8.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学校的“营”“非”选择 9.河南民办学校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10.河南民办教育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研究 11.河南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进展与成效 12.河南民办教育品牌建设研究 13.河南民办教育特色建设研究 14.民办(高校、中职、高中)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15.新常态下民办(高校、中职、高中)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16.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研究 17.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 18.民办高校外籍教师教学效果调查 19.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研究 20.民办(高校、中职)实训基地建设的探索 21.河南民办教育发展战略研究 22.民办应用技术学院发展路径的选择 23.民办学前教育的政府职责研究 24.民办高校人才培养资源共享研究 25.河南书院教育研究 26.民办高校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研究 27.民办(高校、中职)“双师型”教师胜任力模型构建 28.民办幼儿园科学化管理研究 29.河南民办教育与“双创”互动发展研究 30.地市民办教育发展 二、河南发展性服务研究 1.民办高校的社会服务研究 2.民办教育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研究

3.民办教育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研究 4.民办教育为河南新农村建设服务问题研究 5.民办教育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服务研究 6.民办学校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研究 7.民办高校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研究 8.发展民办教育的政府职责研究 9.发展民办教育的社会职责研究 10.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 11.社会组织服务创新路径研究 12.民办教育为“四个全面”战略服务研究 13.中外教育理念(办学模式等)比较研究 14.河南民间组织的管理与服务规范研究 15.河南社会服务的国际比较研究 16.河南网络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17.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研究 18.民办教育的法人治理模式研究 19.河南慈善事业的全民参与意识培养研究 20.企事业单位参与慈善事业的机制研究 21.社会名人参与慈善事业带动效应研究 22.河南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研究 23.河南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研究 24.河南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研究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基于国际比较地视角 董圣足① (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 【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地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地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 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地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地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地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地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地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际经验 (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 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分析

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文献综述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史,除了晚近的《物权法》的讨论,立法至今的七个年头里,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民办教育促进法》那样引起如此巨大的争议,形成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上人们还在观望, 登记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笔者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下载了五十余篇有关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的文章,研读二十余篇。概括起来,学术界的争论的主要聚焦在以下三方面。 争论之一:民办学校该不该取得“合理回报” , 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能否得到保证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 我国《教育法》第条已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如果民办学校要取得合理回报, 那么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就受到质疑。在他们看来, 取得合理回报就是事后的剩余索取, 事后的剩余索取就是营利。因为在现阶段, 要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让学校公开收支情况, 很难操作, 工作很难落到实处, 也给了办学者很大的空子可钻。然而,广少奎在《赢利不是营利——对民办教育利益回报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建议》中却认为,民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应该允许适当的赢利。如果不允许有合理回报,民办教育投资者就没有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鲁玲也有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拿出了资金,承担了风险,获取合理的回报就是他们理应享有的权利。

争论之二: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不应该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 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难看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有所区别。有学者认为, 民办学校取得了合理回报, 就是享受了优惠政策, 既然如此, 他们就不能再要求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相反地,有学者认为民办教育在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方面与公办教育基本没有区别。因而,民办学校应该和公办学校一样要求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争论之三:关于合理回报的比例问题。有学者提出,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并没有规定合理回报的比例是多少,认为这是《实施条例》的一个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综观上述研究,国内外教育界和法律界在民办教育合理回报政策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笔者的论文写作提供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民办教育获取合理回报与适度的盈利政策的立足点并不是鼓励民办教育投资者追求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加快民办教育的扩展,以此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进步与长足发展。我们要做的关键不是去争论回报到底合理不合理,而是只要它能促进我们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就鼓励这种方式。

规范民办教育的调研报告

规范民办教育的调研报告 民办教育是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的有效模式,也是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落实政策,制定民校发展规划,完善民校发展性评估,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方向,引导民办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努力实践我县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学在城西,打造教育名县”的战略构想,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调查,把握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问题,分析研究,探索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策略,是有效推进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战略进程的重要课题。为此,上饶县教育局以“规范民办教育学校办学与科学发展的对策”为研究课题,成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组织课题组成员深入14所民办教育学校,通过现场察看、问题咨询、听取汇报、数据分析等调研方式,反思民办学校的发展思路与管理策略,研究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大力弘扬教育的公益性,努力实践民校办名校的发展思路,为民办教育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导向。 一、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 1996年7月上饶县教育人士徐子浩率先创办民办求实中学,建立上饶县第一所民办教育学校,开创了社会投资上饶

县兴办教育的先河。特别是XX年12月之后,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办教育学校的法律地位,确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地激发了社会力量投资上饶县兴办民办学校的热情。自1996年以来,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已经历了12年的发展。在这12年的发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大力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统筹安排,为民办教育学校的创办创造条件,培育市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办学。县教育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精神,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严把办学审批,强化过程督导,实践教育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型管理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民办教育学校的蓬勃发展。现今,社会力量在我县办学投资共计11870万元,建立基础教育民办学校14所,拥有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共计254教学班,12367名学生,其中高中学生3086名,占全县总数27%;初中在校生5672名,占全县中学生总数18%;小学生3609名,占全县小学生总数8%,全县民办幼儿园333所,在园学生8368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1167名。形成我县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的发展促进群众对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城市日益扩大,县城住户与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加,要求在县城接受教育的学生日益增多。我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随着大量外出务工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民办教育协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及计划

民办教育协会上半年工作总结及计划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在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办教育协会的指导下,在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以“服务、维权、治理”为宗旨,以行政方面的工作为主线,紧紧围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开展工作,按照“年初计划、逐项落实、逐月小结”方法抓落实,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全市新增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48所,达525所,增加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预计新增学校新增学位2000个以上。 1、科学制订工作计划,推动事业持续发展 协会的工作与行政的工作密不可分。基于这样的熟悉,四次召开相关会议,总结去年工作体会和不足、认真分析民办教育发展形势,商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确定了以“推动事业持续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树立民办教育品牌”为工作重点的年度工作计划,确立了“民办幼儿教育在园生比例达到90左右,民办高中阶段在校生比例达15以上,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品牌形象进一步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分别召开了全市民办教育年度工作会和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全面总结××年工作,周密布置××年工作。会上进一步分析了民办教育当前发展形势,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强调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指明了民办教育发展从简单的数量扩张向内涵发展的必然性。强调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对民办

教育的扶持力度。通过学习省协会二届二次会议精神,借鉴台湾、宁波、常德等外地市民办教育发展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发展的主要方向。召开了学前教育行业协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部署学前教育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讨论通过了学前教育行业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学前教育行业办学行为。 在协会的全力推动下,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投资者信心不断增强,在去年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上半年增加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北师大附中上半年各项投资足额到位,工程进展顺利,办学条件按一流标准配备,教师招聘坚持高标准,招生工作开局良好。长鸿实验学校一期计划投资5000万元,8月份建成招生。在长鸿学校建设过程中,攸县县委、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两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所有规费50万元包干。炎陵县开办了第一所民办职业学校。各县市区民办教育和各学校都有新的发展。 2、加强服务与指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组织综合调研组,对北师大附中招生、建设、教师招聘等进行了具体指导。针对荷塘区幼儿教育办学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与荷塘区教育局深入交换了意见。积极配合“名校办民校”的剥离工作,为剥离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办理“名校办民校”剥离法律变更手续,工作进展顺利。针对学前教育收费治理,召开“学前教育收费大家谈”座谈会,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讨论,形成了较好的政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收费治理展开调研,形成了《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情况调查及治理的思考》的调研报告,得到省价格学会好评,并拟推荐刊登。按计划开办了民办中小学及培训机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班,聘请湖南师大、南京师大专家教授,教育行政治理和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民办学校校长针对性讲学,

2020年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XX最新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办法 导语: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下面是为大家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如何区分两类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简单地讲,就是六个字——“禁止分配原则”。郭春鸣说,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要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更通俗一点,就是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能够拿收益,以及学校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是否能够分配。 同时,在准入领域方面,两类学校也有所不同。发布上介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但是,民办营利性学校不允许进入义务教育阶段。 《意见》提出,对于民办教育,要完善国家扶持制度。郭春鸣表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在享受扶持方面——“同“而又“不同”。例如,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等方面,都享受国家财政对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也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学生的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方面,两类学校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而“不同”之处,就体现在了差别化扶持。例如,在享受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时,只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再例如,在用地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郭春鸣认为,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导向。 去年11月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颁布后,对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此次修订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被界定为“现有学校”。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使现有学校平稳过渡,保证举办者的权益,共做了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给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现有民办学校在法律生效以后,可以自主自愿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办学性质。其次,在制度安排上,保证举办者的出资权益。确认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第三,明确了选择的流程,对分类登记需要履行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给予地方更多的统筹权。谢焕忠特别强调,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希望推动地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出台相应的措施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摘要: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学校法人属性、产权回报、教师身份、优惠政策、信贷融资以及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能从宏观层面得到有效破解,已成为制约民办教育深入持久发展的瓶颈因素,严重阻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方向,为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快速发展机遇,转变政府职能,站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战略高度,加快促进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增进教育改革,使教育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保证民办教育扶持的资金落实,切实改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实现教育平等。 关键词:民办教育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改革办学环境 一、民办教育发展背景 民办教育发展尽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学校法人属性、产权回报、教师身份、优惠政策、信贷融资以及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问题,尚未能从宏观层面得到有效破解,已成为制约民办教育深入持久发展的瓶颈因素,严重阻碍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目的在于促进教育公平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更好的合格人才,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

府购头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民办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快速发展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为民办教育改革指明了制度性方向,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更需要政府扶持和管理,只有政府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不断的深化政府转变职能,才能站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战略高度,加快促进民办教育政策的落实,增进教育改革,使教育不断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解决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落实民办教育优惠政策,保证民办教育扶持的资金落实,切实改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实现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待遇平等。 二、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对民办教育认识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很大程度还只是停留在诸如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缓解入学压力等层面上,没有从经济发展战略高度,去认识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发展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存在着“重公办-轻民办”的思想,由此而产生种种制度政策歧视,由于部分民办校办学质量差、特色不明显,使得公众对民办教育的认可度低。 (二)法人性质不明、民办学校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根据相关规定,民办学校是在社团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民非企业。这一法人属 性的界定与公办学校法人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使得民办学校在与公 办学校同等待遇的问题上始终存在政策壁垒,无法真正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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