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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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3)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 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 6.06%,应当通知A公司。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1日受理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1、A公司是由B公司与其他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于1998年12月30日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A公司的9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他四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000万股。A公司成立后,与B公司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1999年2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00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2、A公司拟申请发行9000万股A股,并采取向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其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A公司参与选择了二家战略投资者(甲公司、乙公司)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约定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为4个月,乙公司的持股时间为8个月。

(2)A公司参与选择了10家一般法人投资者并与之订立配售协议,其中,A公司与一般法人投资者丙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由丙公司以银行信贷资金100万元、募股资金100万元认购配售的股票,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以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个人名义开设的股票帐户,丙公司持有的股票自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

(3)对法人配售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8元/股,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发行价格拟定为8.20元/股。

要求:

(1)A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B公司所有的专利而向B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关联股东B公司在股东大会中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A公司的股票发行方案不符合规定之处如下:

(1)战略投资者甲公司的持股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应在配售协议中约定持股期满后方可上市流通,该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在本案中,A公司与甲公司在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时间只有4个月。

(2)A公司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可参与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但不参与对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选择,一般法人投资者由主承销商根据公开募集文件中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确定。

(3)丙公司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用于认购配售股票的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股资金。

(4)丙公司参加配售时使用的股票账户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参加配售的法人必须使用以该法人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在本案中,丙公司在参加配售时使用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股票账户。

(5)丙公司参加配售所持有的股票的上市流通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6)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采用两种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必须按同一价格进行。

【案例3】

2001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中作虚假记载,致使中小投资者在股票交易中遭受重大损失,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的检查中还发现下列事实:

(1)甲公司多次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2)200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张某,张某根据该信息在对甲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2001年2月1日,注册会计师王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的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甲公司的年度报告于2001年3月1日公布。3月10日,王某将自己于2001年1月20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0万元。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

(5)2001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决定。6月5日,投资者B在对甲公司的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的证券交易损失500万元。因甲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民事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提出应首先缴纳罚款。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本题要点(1)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并说明理由。

(2)董事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帐册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5)甲公司对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6)如果甲公司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进行何种申诉?

(7)因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

(2)董事A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董事A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甲公司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属于内幕信息。

(3)注册会计师王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时间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设会计帐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甲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中国证监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4】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变更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于2002年1月提出的有关改制、发行方案和实施步骤要点如下:

(1)A公司由C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D国有企业、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于2001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C企业以厂房、机器设备出资,经审计和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6400万股;D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经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折为4000万股;E国有企业和F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资金投入1200万元和800万元,按80%的折股比例分别折为960万股和640万股。

(2)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相关方案为:A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B公司的发起人股东;A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B公司承继;截止2001年12月31日,A公司变更为B公司前的总资产为人民币7亿元,总负债为人民币5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亿元;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后的股份总额为人民币1.8亿元。

(3)有关机构提出的改制、辅导和申请发行股票的实施步骤为:2002年3月,完成A公司变更为B 公司的工作,同时聘请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向B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到2003年1月,辅导期届满,申请辅导验收;2003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4)预计A公司变更为B公司后,截至2002年12月31日,总资产可达到人民币9.6亿元,流动负债预计为人民币3.6亿元,长期负债预计为人民币3.4亿元。B公司拟申请发行A股4000万股。

要求:

(1)根据本题要点(1)和要点(2)所述内容,指出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方案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指出改制、辅导和申请发行股票的实施步骤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4)以及其他要点所述内容,指出B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发行A股并上市有关条件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首先,B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不符合规定,B公司的发起人少于5人;其次,A公司变更为B公司时,A公司的净资产额与B公司的股份总额不相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在本题中,A公司变更为B公司的股份总额应当为2亿股。

(2)首先,聘请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辅导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辅导机构应当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次,B公司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的辅导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辅导期限至少为1年;第三,2003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上市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发行A股并上市,必须有3年连续盈利的业绩。在本题中,A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即使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至2003年3月没有3年的经营业绩。(注:本要点中部分内容超出指定教材范围,供参考)

(3)首先,B公司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30%。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而本题的比例仅为25%;其次,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数额未达到股本总额的25%。根据规定,股本总额小于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而本题的比例仅为18.18%。

【案例5】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0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反映A公司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如下问题:(1)A公司公布的2001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12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250万元。为A公司负责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A公司的要求,对A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A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15个自然人股票账户的名义买卖股票。

(3)A公司的副经理李某告知其同学王某,A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从2001年3月上旬起分批买入100万股A公司股票。同年7月下旬,A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同月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800万元。

要求:

根据本题所述要点,如情况完全属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A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A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A公司以自然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3)王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5答案】

(1)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A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0.5分),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0.5分)。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0.5分),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0.5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其次,对负责A公司审计事务的B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没收违法所得(0.5分),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0.5分),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0.5分),吊销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的资格证书(0.5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0.5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2)首先,A公司以自然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1分)。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A公司以自然人的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0.5分),没收违法所得(0.5分),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分)。

(3)首先,王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1分)。其次,王某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0.5分),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1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解释】考生应关注评分标准,注意在回答有关法律责任时的答题思路。

【案例6】

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8年9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2002年8月,经股东大会批准,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拟申请发行20000万元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如下:(1)A公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有关财务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2002年6月30日2001年2000年1999年

总资产56300 54500 46400 43400

负债19000 18000(注)13000 12500

净资产37300 36500 33400 309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800 3100 2500 23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750 2800 3000 2000

注:2001年负债中包括2001年6月18日发行的6000万元3年期公司债券。(2)转股价格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布前20个交易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并下浮5%确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无论股份发生何种变动,其转股价格均不作任何调整。

(3)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3个月后,持有人可以按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票。

(4)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时,A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股份变动情况,并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5)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A公司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6)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2000万元,其余资金用于生产线的GMP改造。

(7)B公司为A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根据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B 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为保证方式,并以一般责任方式承担担保责任,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为本金和利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A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A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根据A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其资产负债率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3)根据A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A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是否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原则及调整政策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A公司公布股份变动情况的时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7)A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时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8)A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9)经查明:A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此外,A公司2001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请问上述内容是否对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10)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11)A公司、B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A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符合条件。首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于A公司属于基础设施类公司,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不得低于7%;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7.81%;其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在本题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A公司最近3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为7.71%。

(2)资产负债率符合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本题中,根据A公司2002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发行11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为51.11%,低于70%的上限。

【解析】资产负债率=(19000+20000)/(56300+20000)=51.11%。

(3)累计债券余额符合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额的40%;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80%。在本题中,A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的比重为6000/37300=16.09%,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累计债券余额(6000+20000=260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额(37300万元)的比重为69.71%,均符合规定。

(4)首先,转股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而非折扣)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其次,转股价格的调整政策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调整转股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5)转股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股份。

(6)公布股份变动情况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而非每月进行公布。

(7)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只在每年年检期间,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还本付息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而非30日内)内偿还本息,否则按0.1%的比例向债权人支付赔偿金。

(9)二者将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或者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不予核准。(补充:如上市公司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占用,也构成实质性障碍。)

(10)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在本题中,A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不符合规定。

(11)首先,B公司以一般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以保证方式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次,B公司承担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超出指定教材范围,供参考)。

【案例7】

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请,承办甲公司2001年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A、B进驻甲公司后,了解到甲公司以下信息资料:

(1)200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托管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托管乙公司所属元器件厂,托管期限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03年4月1日止,甲公司每年按照元器件厂净利润的40%收取托管费。截至200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从托管乙公司所属元器件厂中获得利润人民币400万元,占甲公司2001年度利润总额的11%。

(2)2001年7月,甲公司通过兼并方式以人民币2000万元收购了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根据有关协议,甲公司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付款期限为5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价款800万元。

(3)甲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丁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对甲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0日作出甲公司败诉的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至2001年12月31日前尚未审结此案。此项诉讼的一审情况,甲公司已经作为重大事件予以披露。

(4)2001年8月1日,甲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

(5)2001年,甲公司与其关联方戊公司累计交易总额达3500万元。

(6)2001年9月10日,持有甲公司36%的发起人股东A国有企业以其所持股份(国有股)作质押,向某建设银行贷款2000万元。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甲公司在2001年年报中应否披露托管事项?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在2001年年报中应当如何披露其收购丙企业之事项?

(3)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甲公司与丙企业的收购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应否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

(5)上述要点(5)所述内容,应否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

(6)上述要点(6)所述内容,应否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理由。根据有关规定,A 企业在向建设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质押合同从何时生效?

【案例7答案】

(1)应当披露托管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在本题中,甲公司因托管乙公司所属元器件厂产生的利润占其2001年度利润的11%,因此甲公司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应当披露托管事项。

(2)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中披露收购丙企业的简要情况、进程,说明收购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影响。

(3)甲公司与丙企业的收购协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被兼并的国有企业,兼并方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在本题中,付款期限超出了3年的限制,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800万元未达到50%的最低要求。

(4)应当予以披露。根据有关规定,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5)应当予以披露。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或者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的,必须披露其详细情况。

(6)①应当披露质押事项。根据规定,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所持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时应予以披露。②A企业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5%以上),将其所持国有股份进行质押时,应当提交甲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国有股的,出质方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质押股份的性质是发起人股的,上市公司必须成立满3年,同时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例8】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事实:(1)A公司是由B国有企业(本题下称"B企业")经批准于1997年7月独家发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拟订的募集资金投向包括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新建一条化工生产线。在上市后,董事会通过决议将原用于该项目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A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职工发行了500万股公司职工股。甲会计师事务所在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职工股股东名单后,就认购公司职工股的股款出具了验资报告。A公司在其公告的上市公告书中称,公司职工股股款已经全部到位。后经查实,公司职工股股款未完全到位。

(3)2001年10月18日,A公司决定投资收购一家生物医药开发公司,该收购行为完成后,将使A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在上述信息披露之前,B企业购入A公司流通股票,并于该信息披露后售出,赢利1000万元人民币。

要求:

(1)根据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要点(2)所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A公司及甲会计师事务所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根据要点(3)所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B企业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8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改变原定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

(2)首先,A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在上市公告书中作虚假陈述。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属于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B企业买卖A公司股票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专题研究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上市专题研究54: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 第一部分:基本规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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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 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 (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2 (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3 (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 (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4 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 (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4 (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 (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 (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 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6 参考文献.................................................. (7) 致谢 附录

证券投资学最新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三) ———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一、案情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日期为5月1日,当年预计税后利润总额为6500万元。请:(1)用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3)如发行价定为10.7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行市盈率是多少?(二)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银公司)拟发行股票3500万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由蓝天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包销。雪银公司在与蓝天公司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时,雪银公司提出,本公司盈利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流通盘又小,因此认为应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7元/股为宜;蓝天公司认为,该股票所在行业前景不是很好,同类股票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很理想,而且大盘处于疲软状况,因此提出将发行价格定为4.5元/股较为合适。后经双方协商,在对雪银公司现状和前景以及二级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5.2元/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 二、问题 1、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发展沿革。 2、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3、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方式、过程。 4、世界主要国家发行定价方式。 5、对我国发行定价制度的思考。 三、评析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要经过定价过程,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估价,即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来看待,估计出其价值,再将估出的价值分推到全部股本的每一份上去。[2] 股票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发行定价非常重要。若发行价格过低,发行人将难以筹集到满意的资金量,并且会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股东利益;而发行价格过高,又会增大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承销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要,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因此,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的顺利发行,保证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利益,以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1、20世纪80年代的定价制度。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状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筹资问题,推动股份制经济,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早期的股票发行主要靠行政摊派,股票仅以面值发售,许多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实际价值,定价机制背离了价值本身。不能不说,当时投票发行定价方式完全是由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认识水平与投资观念所决定的。当然,股票的低价发行也提高了股票的吸引力,激发了当时刚刚开始具有投资意识的人们购买股票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股票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92—1998年的定价制度。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从1992年到199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期间,我国的新股发行定

证券法案例 全5个

证券法案例全5个 案例2 上市公司A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对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未批准处置的两块土地作了违规处理,按照评估结果计入公司总资产,由此虚增公司无形资产1000万元;在公司股票发行材料中,将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该事实在A公司股票发行文件中未作披露;公司股票申请发行前,已将其内部职工股在某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对此,A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中披露。 根据《证券法》,谈谈A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其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案是一起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中对重大事项有虚假记载和未予披露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情的实质。”本案中A公司虚增公司无形资产及缩减公司股本、内部职工股在产权交易报价系统挂牌交易未作披露,即违反了《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 2000年,A公司欲公开发行股票,在申请发行过程中,发生以下事实,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A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公司的股票发行。 (2)A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没有证券法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证券法经典案例分析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06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100分答案.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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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
A.上市公司董事
?
B.上市公司监事
?
C.上市公司高管
?
D.普通职员
我的答案: D
多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属于上市公司造假手段的有( )。
?
A.虚增销售收入
?
B.虚增利润及应收账款
?
C.各种费用不入账
?
D.提前确认收入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 8 题,每题 10 分)
1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用别人账户请别人下单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高度重视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后果,不触碰底线。
我的答案: 对
3 . 保荐机构如果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应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勤勉尽 责的除外。
我的答案: 对
4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只要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后、 公开之前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知悉。
我的答案: 对
5 . 对于在保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保代,可以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我的答案: 对

6 . 内幕消息知情人借用别人账户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7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须洁身自律、不故意传播,管理好身边的人,谨防过失泄密。
我的答案: 对
8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由于过失泄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我的答案: 错

【证券法经典案例系列】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陈建良内幕交易案 案例来源:《天山水泥原副总陈建良缺席首个内幕交易民事案》,载新民网,http://biz xinmin cn/zhengquan/2008/09/04/1331807html ,最后浏览于2007年1月3日。 【案情介绍】 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屯河)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证券代码:000877)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2004年6月29日公开。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代码为34435(户名:陈建良)、36076(户名:黎明)资金账户及其下挂010*******、010*******、010*******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法律问题】 1.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2.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和结论】 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盛行,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遏制。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关键是在于内幕信息和知情人的认定上。 本案中关于天山股份股权转让的谈判事项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陈建良作为天山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证券法》所界定的"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通过各种手段利用知道的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前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得了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证券法案例分析二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07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08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07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08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07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07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l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2007年5月12日,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为该公司年报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周某于同年5月20日购买该公司股票l万股。 (4)公司股东大会于2007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3%,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5)2008年7月,公司决定拟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第一,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外国战略投资者首次投资取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第二,外国战略投资者本次定向认购的股份在2年内不得转让。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周某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08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与外国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意向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77290

商法案例分析 (一)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长1名,无副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为他人提供借款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陈某无视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现状,操纵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向其子经营的公司提供借款,借款到期也不追还。公司董事王某持股5%,其对公司经营及陈某的做法不满,要求陈某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追还欠款一事,但遭到陈某的拒绝。王某遂自行召集并主持了董事会,除陈某之外的其他4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除1名董事弃权未投票外,包括王某在内的其他3名董事一致通过决议更换公司董事长为王某,并对欠款一事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对此,陈某提出异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王某召集并主持的此次董事会会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3)若陈某对此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有异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以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诉讼? (二)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 (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A、B、C、D、E、F、G七人共同设立的,其中D、E、F 三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公司设立三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公司内部矛盾加剧。股东们要求董事长A召集股东大会遭到拒绝,副董事长D遂主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拟罢免董事长和修改公司章程。请问: (1)作为发起人,D、E、F三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否影响公司的合法设立,为什么? (2)召开股东大会是谁的权限?D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主持召开股东大会? (3)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什么条件?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当四川红光公司被发现通过各种欺骗性手段取得上市资格后,上海一股民以红光公司财务报表不实导致其股票投资受损为由,向上海当地一家法院状告四川红光公司董事会及相关部门。最后,该法院以诉讼无法成立为由,没有受理该诉讼。 要求: 1.请自行查找相关资料,整理出红光事件的前后经过。 红光公司全称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一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也是我国第一支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1997年5月23日,为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红光实业”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发行市盈率15倍,募集资金总额42350万元。在发行A股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1997年盈利预测为净利润7055万元(所得税税率15%),每股税后利润0.3063元/股,每股税后利润0.3515元/股。 1998年4月30日,“红光实业”刊登1997年年度报告摘要。年报中披露1997年公司实际净利润为-19840万元,每股收益-0.863元。这与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净利润7055万元相距甚远。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议宣布,

鉴于“红光实业”1997年度经营严重亏损,1998年度内公司仍将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表决,决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红光实业公司利用虚假会计信息骗取上市资格的事实暴露后,一些中小股东不约而同地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红光实业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赔偿损失。但由于法院无法认定虚假财务报表的责任,无法确认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法院不得不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请。 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的通报。其中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处罚是: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主要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 1999年12月3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对红光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起诉,红光的高层领导何行毅等人锒铛入狱,ST 红光成为全国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2000年,红光连续三年亏损沦为PT。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 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 1.高新迸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 易案 相关法规: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 )股票案 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 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5.98% ,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不处以50万兀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替治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3.银河集团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气"股票案及未依法履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义务案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银河集团作为长征电气控股股东,2003年2月至2006 年4月期间,银河集团利用其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4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最终获利305,313.78 元。并同时将所持长征电气已发行股份的22.19%增持到42.58% ,违反了《证券法》八十八条及二百零八条。中国证监会责令银河集团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5,313.78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连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三条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 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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