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底线思维方法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底线思维方法的作用

底线思维方法是一种科学的思维方法,有着深厚的哲学原理与明确的基本内涵。习近平同志多次在会议中强调:“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底线思维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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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底线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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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国内自身建设以及国外综合影响力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深究其成因,一是由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方向;二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国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时期,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要想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稳健发展,就必须重视底线思维方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底线思维方法所蕴含的哲学原理

底线思维方法中的“底线”是一个比喻的说法,其主要的含义是“最基本的”或者“最重要的”。因此所谓“底线思维方法”,也就是说在事物在发展中应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具体说来就是要把握一个“度”的平衡性。这种对“度”的把握,我们可以称之为适度原则。马克思在其唯物辩证法中,通过质变与量变之间的相互关系,揭示了什么是适度原则。

1.1质量互变中的适度原则是底线思维方法的具体体现

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认为: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因矛盾引起的发展过程和状态、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而适度原则,则是区分质变和量变的标志。要想充分了解适度原则,就必须对“质变”与“量变”的有关概念进行阐述。所谓“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通过属性表现,把握质是认识的基础、实践的起点。而“质变”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运动速度的快慢、颜色深浅等可量化的规定性,把握“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而“量变”则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与量变是辩证统一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由于量变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事物才能保持其原有的性质。所以,当我们需要保持事物性质的稳定

第五讲 事物的永恒发展和创新思维

第五讲事物的永恒发展和创新思维 事物的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 运动时物质的存在方式,发展是事物前进的变化或上升的运动,意味着新事物代替旧事物。自然界的进化,人类社会的变迁,乃至人的思维变化,总体上是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和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创新思维能力。 一、食物是永恒发展的 在唯物辩证法中,“发展”与“运动”、“变化”密切相关。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孔子感慨“逝者如斯夫”,说的是运动;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说的也是运动。唯物辩证法肯定事物的联系,就必然肯定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因为相互联系包含着相互作用,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自然界的各种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 运动具有多种形式、不同方向,总体上看无非三种方向:一是单一水平运动,即同一等级运动形式间的转化;二是下降的运动,即从高级形式向低级形式变化;三是上升的运动,即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变化。 发展指的是事物上升的运动,是事物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变化,其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发展,不仅是现实世界中随处可见的普遍现象,而且是现实世界变化的整体方向和主导趋势。19世纪50年代,达尔文就用生物进化的事实证明了生命现象总体上升运动的发展趋势。20世纪70年代,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和超循环理论等非平衡态的自组织理论,进一步从理论上说明了自然界的上升运动。自组织理论认为,由于事物的普遍联系,纯粹的孤立系统在现实世界中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任何系统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开放系统。当开放系统具备某些内外部条件时,如远离平衡状态、存在非线性作用和随机张落时,就会自发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由于这一过程的指令来自系统内部而非外部,因此这种现象被称为“自组织”。从宇宙的演化到人类历史的演变表明,现实世界以进化、上升为主线,在总体上呈现出明显的方向性,即前进、上升的变化趋势。 发展的这种方向性又是通过发展的过程性体现出来的。所谓过程,就是指事物的发生、发展和灭亡,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的转化,或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转化。事物是作为过程而存在的,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像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因此,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是否承认运动变化中存在着前进、上升和发展的趋势,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分歧之一。辩证法认为,不仅一切事物都在运动变化着,而且这种运动变化的主导趋势和必然结果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腹”中孕育成熟的,它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的、过时的因素,继承了其中的合理因素,增加了为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因素,并具有新的结构和功能,以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必然产生;旧事物的结构和功能由于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必然灭亡。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是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 唯物辩证法揭示了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认识发展问题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坚持唯物辩证的发展观,就要坚持发展的观点,把事物看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不断克服困难、开拓前进的。尽管我们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依然不能自我陶醉、固步自封,而要保持居安思危、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不断推进我们事业发展。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 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法律思维概述以及论述逻辑方法——演绎推理、归纳 推理 First:法律思维概念: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中,其关键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 Second:法律思维方式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 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权利与义务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有时候,会发生两种权利相互冲突且不可并存,裁判者只能通过牺牲一方来保护另一方的情况,此种做法,实际上是用一种更重要的理由来排斥相对次要的权利理由(朱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曾对此有过透彻的分析)。与权利相关联,法律义务就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地位,居于此种地位,即须被某种权利或合法的权力所约束和支配,因此义务人必须按照约束和支配他的那个合法的理由去做些什么或不做什么,否则便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这个特定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即使适用普遍性规则会产生不尽人意的结果,也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意味着:第一,不查明客观事实就不能做出结论;第二,查明了客观事实就必须做出与之一致的结论;第三,不能虚拟事实并以其为根据做出结论由于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争议的过程并不仅仅是一个识别真与假的认识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按照法律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执行法律的裁判者以服从法律为第一职业义务,他们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判断;由于裁判者们并非全知全能的“超人”,而又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对一个涉法性社会争端做出明确的反应。

试述哲学思维在管理中的作用

哲学思维在管理中的作用 一、哲学与哲学思维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社会意识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以追求世界的本源、本质、共性或绝对、终极的形而上者为形式,以确立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内容的社会科学。 哲学思维,是指在系统的哲学理论指导下人类通过哲学性质的思考。利用哲学知识规律这种世界观、方法论对问题进行的思考。 二、哲学思维的现实意义 在当今时代,作为社会科学的哲学思维,对现代化发展的实际作用到底有多大?有多少?这大概谁也难以回答的问题。但是谁也不能忽略了一种规律:伟大的实践孕育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必将有力地指导伟大的实践。 如此看来哲学并非没有用,只不过是它的作用容易被人忽视而已。反思哲学被人所忽视,大体有两大原因:第一,哲学社会科学自身作用的特点所致。它的特点一是有远用而无近用,它的影响往往不是立竿见影式的,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反映出来。二是有大用而无小用,它产生的影响往往是对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对社会的公共决策的影响,而不是对个人具体工作的影响。三是有潜用而无明用,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式的,先是在思想意识接受,继而才转化成个人的思维方式,再影响人的具体行为方式。第二,社会环境影响所致。战争或和平时期、计划或市场经济的不同环境,对社会心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更容易左右人们的思想,人们更趋浮躁,判别事物价值的标准更直接、更具体。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被忽视也就不奇怪了。 三、哲学思维运用的特征 哲学思维方法指的是人们认识、改造客观世界时所运用的具有哲学特征的思维方法。在改造世界时它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它是辩证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法是对现存事物肯定和理解中同时又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理解,对任何事物都应一分为二的看待,反对片面性和绝对性。第二,它是批判性的思维方法。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所以哲学的思维本质上就是一种不盲从权威的批判性的反思。第三,它是实践第一的思维方法。它强调人的正确认识来源于社会实践,人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社会实践发展了,人的思想认识就必须不断前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第四,它是超经验的思维方法。它反对经验主义,反对把实践观庸俗化,反对把过去的、一时成功的经验作为绝对真理照搬套用,它以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逻辑性,冷静地审视客观世界的事物和人类经验中的一切行为。 总的来说,哲学思维方法的运用不在于给人多少具体的知识,也不在于给人解决了多少具体的问题,它的根本作用在于给人提供了一种正确的理性思维模式,培养和锻炼人的思辨能力,从而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正确方法,哲学思维模式更有助于人形成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眼光,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出巨大的推动力。 四、哲学在管理中的影响作用 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企业是管理的最大主体。管理的核心问题体现在管理的过

一辈子都用得上的10种“成年人思维”

一辈子都用得上的10种“成年人思维” 文/宝木笑导言:只说平凡人,只讲平凡事,也许你在我的文字里看不到很“炫”的色彩,但我却能保证对你 的善意和真心。“成年人思维”对应的是“成年人的世界”,“成 年人的世界”也许不是很精彩,但绝对现实,也许不是很明媚,但绝对深沉,我们可以选择永不长大,但我们无法选择是否生存。本文字数比较多,大家阅读辛苦了,先道个歉,咱们走起。NO.1 领导不是我们亲爹最近两年认识一些比我小好几岁的小兄弟,经常听到他们喝多了之后向我抱怨:“大哥,你是没见我们部门的那个变态,真特么刻薄啊”,“我们头儿特么就是个杂碎,让我干活儿的时候说的像朵花儿似的,妈的真要是求他办点儿事儿就特么怂了”,“整天就知道 变着法儿叫我加班儿,没事儿也变着花样儿压榨我们”…… 这种事儿,没法劝,劝就显得情分浅了,只能陪着喝……可是这种思维还是要不得的,不然这辈子都不会过得轻松写意。我们早就习惯了抱怨各种各样的事情,特别是对领导,反正工作十多年,大家都是这么过来的。其实,如果我们冷静下来,用长一些的时间品一品周围的人和事,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那就是大家都在抱怨领导,但是却模糊了领导的职业属性。领导不是我们亲爹,是收取我们剩余价值的“班头”,是榨取我们血汗的“资本家”,虽然这是个半开玩笑的比方,

但我们总是不愿意承认这个本质性的东西,即领导的职业属性,所以才会总是抱怨领导对我们“不够好”。为啥这条思维要上榜?因为我们步入社会后,大部分时间是在工作场所度过的,如果仅仅是在工作上抱怨也无妨,谁也不是圣人,没人可以永远任劳任怨,但人的心情是个综合体,具有很大的惯性,我们在工作上心情特不好,一定会间接伤害到我们的家庭,所以要提起高度的重视。PS:更要注意,不但领导不是我们亲爹,周围的朋友、同事、同学等等也不是天生就欠我们的,人家帮咱们是人情,不帮咱们是本分,千万别多想,想多了,一辈子过不好。NO.2 永远不要轻视人民群众的智慧这个话可能有点儿太老土了,像是几十年前的语言,但是朴实无华的东西往往蕴含着最实际的道理。现在的网络,是标准的“网红”时代,现在的社会,也越来越复杂和浮躁,人们仿佛都在做着一件事,那就是变着花样表示自己的“与众不同”,都在争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人作为生命体,找寻自我,标示自我,是天性,值得最大善意的肯定,但如果因此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对平凡朴实嗤之以鼻,对大多数人的选择和做法不屑一顾,那就很不明智了。那些默默无闻的大多数,真的就那么愚昧,那么不堪么?我这人笨,就只能说说身边的事儿,比如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那个时候大部分人的想法就是反正将来都要结婚的,结婚就得买房啊,所以我身边的不少哥们儿就张罗着开始买房了。

坚持底线思维,努力提升领导干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坚持底线思维 着力提升领导干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课程目的】 1、深刻了解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居安思危,坚持底线思维,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性。 2、分清什么是底线思维,掌握底线思维五步法,帮助领导干部切实守好道德底线、法律底线。 3、强化政治责任,保持战略定力,发扬斗争精神,切实提升领导干部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课程时长】6课时(1天) 【课程方式】课程讲授、案例解析、故事分享 课堂游戏、视频教学、经验分享 【课程大纲】 一、正确认识和研判当前国内外形势(重大风险在哪里?)(一)防范重大风险的现实意义 1、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2、是实现全面小康和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机遇期 3、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 4、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是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需要 (二)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1、国际环境:国际形势波诡云谲,周边环境复杂敏感,国际格局加速演变,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难以把控。 2、国内环境:国内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挑战与困难频发,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 3、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社会意识、主流价值、社会舆论、西方势力渗透) (三)总书记从七个方面阐述面临的重大风险 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科技、社会、外部环境、党的建设等二、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需要坚持底线思维 (一)什么是底线和底线思维(观看视频) 1、底线思维及其特点 2、底线思维的基本要求 (二)领导干部要守好哪些底线 1、道德底线 2、党纪底线 3、法律底线 4、安全底线 5、心理底线 6、社会底线 (三)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 1、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2、掌握底线思维五步方法 掌握底线思维五步法:一问有没有底线?二问底线在哪里,具体有哪些底线?三问能否突破这些底线,突破的后果会怎样?四问突破这些底线都会触及哪些客体与对象,而防范这些底线的主体是谁?五问守住这些底线的路径与举措是什么?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doc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

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党课讲稿(39页)

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 (党课讲稿) 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 1978年以来,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对领导干部就提出一个要求,要懂得经济,经济学的精髓,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得最大的产出。 在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又强调政治,所以领导干部也应该懂得政治。所谓的政治我的理解,就是运用公共权利整合公共资源,进行公共管理,服务公共利益。 那么十一届六中全会,我们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实际上是把当代中国发展的问题,提升到哲学的高度和人的层面来加以考虑,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一个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对领导干部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领导干部要学哲学,用哲学。哲学的智慧是武装头脑的,当一个领导干部需要一个有智慧的头脑,而有智慧的头脑,需要哲学来武装。哲学的精髓怎么理解的呢?那就是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揭示事物的内在矛盾,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的本质,提供事物发展的价值导向。 我们领导干部的工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而这

五个方面都与哲学息息相关。 第一个方面,叫做把握与贯彻上级的意图。要把握上级的意图,这里面就需要透过现象来把握本质,因为上级的一些精神,一些思想,一些观点,它的精神实质如何理解呢?这里面有一个哲学的思维方式,透过现象把握本质。 领导干部的第二项工作,做出科学的决策,按照邓小平的说法,领导干部一是拍板,二是用人,这个拍板的问题,就是科学决策的问题。领导干部要做出科学的决策,有一个前提,就是他面临着客观实际,做出科学判断。要对客观实际做出科学的判断,需要有一个哲学的方法,哲学的思维,那就是处理好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问题。 领导干部第三项工作是选好用好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选用问题,恐怕有一个前提,对你所选的对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判断。如何对你选的对象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呢?有一个主观和客观的问题,如何避免先入之见,尽量客观的来认识和把握你所选拔的对象,这里面就是个主观和客观关系的哲学问题。 领导干部做的第四项基本工作,有效实施科学管理。在今天,这个管理首先是对人的管理,要对人进行有效的管理,有一个前提,那就对人性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把握,要科学把握人性,就离不开哲学的思维方式。 领导干部最后一项工作,服务群众利益,这涉及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面的哲学问题,就是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

底线思维能力

底线思维能力 底线思维能力底线思维能力,就是客观地设定最低目标,立足最低点,争取最大期望值的一种积极的思维能力。 底线思维是什么底线思维(bottom-line thinking)是一种思维技巧,拥有这种技巧的思想者会认真计算风险,估算可能出现的最坏情况,并且接受这种情况。底线思维会影响我们的生活态度,能够提供继续前进时所必须的那份坦然。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轻易地做决定或担风险。有时可能苦苦思索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但仍然无法得出结论,采取行动。这种情况的出现,常常是由于我们害怕跨入未知领域所带来的后果而引起的。生活在当前这个即使不算是混乱,但至少可以说是变幻无常的时代,意味着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工作、家庭、生活方式作出调整。 底线思维的基本特点底线管理所基于的底线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后顾性思维取向,是公共管理行为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与战略计划、绩效管理、效益最大化、激励与反馈等注重前瞻性的思维取向不同的是,底线思维注重的是对危机、风险、底线的重视和防范,管理目标上侧重于防范负面因素、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社会动荡。 底线管理是公共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社会发展就如跑步,要想跑得快,首先方向要明确,这是战略计划的范畴;第二是不能走弯路,不能跌倒,这是底线管理的范围;第三才是动作技术问题

(绩效管理的范畴)、体质体力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精神状态的问题(激励与反馈的范畴)等。在这其中,底线起着“最起码保证”的作用。同样道理,在公共管理中,底线思维起着与“最理想境界”、“效益最大化”相对应的“最低防线”、“危机最小化”的作用。基于这种底线思维所进行的底线管理,是公共管理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底线管理与危机管理既明确区分又相辅相成底线管理乍一看有点像危机管理,都是注重负面因素和各种变故。但是,底线管理比危机管理更加积极,更加具全局观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底线思维的价值取向更加注重人为因素,更加注重避免因政策、措施、管理的疏忽等人为因素带来的破坏,更加注重人力可以做到的防范措施和系统建设,更加注重从减少负面影响来促进发展。 对于我国所处的社会时代而言,加强底线管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思维取向。我国刚刚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发展阶段不久,经验证明这是一个矛盾多样、冲突多发、薄弱环节较多的阶段,底线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领导干部学习哲学应当掌握哪些哲学思维方式

领导干部学习哲学应当掌握哪些哲学思维方式? 培养和提高领导干部的战略思维能力是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事业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迫切要求。一般而言,总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是战略思维的根本,科学预见是战略运筹的前导,机遇意识是战略思维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培养战略思维能力必须加强哲学修养,提高辩证思维能力;努力拓展知识面,用丰厚的知识积累作为战略思维的材料;崇尚实践,勇于实践,善于实践,在实践中提高战略思维能力;还要善于利用外脑。 党员领导干部要站在当代实践和科学的基础上,以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精神,深入学习、全面阐释、努力践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具体来说,其主要内容大致有以下11个方面:一是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观点,掌握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方法;对当今所面临的生态危机、人与人关系的恶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问题,学会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对人的主体性思想的解释来进行深入思考。二是学习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掌握具体地历史地分析问题的方法;正确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三者之间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三是学习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的观点,掌握矛盾分析方法;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正确运用事物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法则),这一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根本法则,正确认识矛盾、辩证地分析矛盾、有效地解决矛盾。四是学习认识论关于实践和认识相统一的观点,掌握提高主体认识与再认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做到“知”和“行”的统一。五是学习真理一元论的观点,掌握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途经和方法;提高认识真理、坚持真理、发展真理的自觉性。六是学习生产力是社会发展决定力量的观点,科学地理解和把握生产力标准;深刻领会“发展才是硬道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当今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内容及要求。七是学习社会基本矛盾的观点,掌握分析社会基本矛盾的方法;全面准确理解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八是学习阶级、阶级矛盾的观点,掌握初级阶段以及现阶段阶级斗争特点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九是学习社会意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观点,掌握“四大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指导方针。十是学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观点,掌握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领导方法;切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创新领导方式方法。最后,学习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身价值的观点,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 在理论联系实际上狠下功夫,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部生命力就在于理论联系实际。党员领导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要在理论联系实际上狠下功夫,努力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从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看,党员领导干部学哲学、用哲学,理论联系实际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作为分析研究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根本出发点。比如,如何解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差距短期内难以缩小所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引发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解决食品、药品、生产等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问题等等。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学习的着眼点聚集到研究和解决这样的矛盾和问题上,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以新的理念、新的方法、新的思路寻求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办法。 二是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着力解决“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问题。正确的世界观,就是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把人生追求和价值目标

语文思维能力的培养.

浅谈小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思维能力包括理解力、分析力、综合力、比较力、概括力、抽象力、推理力、论证力、判断力等能力。它是整个智慧的核心,参与、支配着一切智力活动。一个人聪明不聪明,有没有智慧,主要就看他的思维能力强不强。要使自己聪明起来,智慧起来,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培养思维能力。思维能力的训练主要目的是改善思维品质,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只要能实际训练中把握住思维品质,进行有的放矢的努力,就能顺利地卓有成效地坚持下去。思维并非神秘之物,尽管看不见,摸不着,来无影,去无踪,但它却是实实在在,有特点、有品质的普遍心理现象。课堂教学的进程就其本质来说是师生思维共同活动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是我们教育者的重要任务之一。下面就自己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加强学习的独立性,保持应有的好奇心,培养强烈的求知欲。 “好奇是研究之父,成功之母。”好奇是求知的萌芽,创造的起点。由于小学生的好奇心特别强,许多问题都想打破沙锅问到底,于是我就常常有意识地结合教学内容故意设下悬念,鼓励他们去探索,而只有在探索过程中,才会不断地激起好奇心和求知欲,从而使学生学习思维处于主动状态,所以学生学习兴致高,乐于思考,培养了思维能力。 二、注重思维的发散,在解题练习中进行多解、多变。 小学生缺乏变通能力,思维较单一,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了

培养思维的灵活性,在教学中,教师要多多花费精力,精选习题,还要鼓励学生多思考,在解法上不拘一格。并注意从多种解法中对比分析,尽可能采用灵活的、简单的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还可以围绕同一问题,让学生不断变换角度去思维,拓宽思路,并让学生对比分析,选择最优方法,达到培养学生思维灵活性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在教学中适时地引导学生发散思维,多角度、多方面地思考,不断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三、创设情境,开启学生思维。 小学生的依赖性较强,较多处于被动思维状态,因此,教师要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巧妙地抓住时机,创设情境,把学生的情绪引进与学习内容有关的情境中,并激发学生探求知识的迫切愿望,让他们主动思考、主动表达、主动地获取知识。学习的思维活动总是从问题开始的。因此,教师要根据学生学习的认识基础,思维发展规律,精心设计问题情境,巧妙设疑,在教学内容和学生求知的心理之间创设一种“不协调”,激发学生思维。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形成悬念,启动学生主动思维。 四、及时评价、适时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思维的积极性。 在以往的教学中,我也曾陷入了一个误区,往往不自觉地扮演着知识灌输者、课堂管理者的角色,使学生处于被动、被控、单向接受的状态。久而久之,我发现很多学生都失去了自己的个性,总是习惯等答案、靠答案,严重阻碍了学生思维的发展。怎么办?如何调动学生主动思维的积极性?于是我逐渐转变了自己的教学观念,对学生在

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 美国法学院对学生的要求就是要学会像法官、律师去思考,这就是法律思维。我们既要学习法律的知识点,更需要有法律思维,这样才能很好的运用。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思考模式。法律思维总是和决策相联系的,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才涉及到法律思维。在解决涉法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有法律思维。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考模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胡启立在80年代末期一次和学者座谈时曾说过:“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的思维方式,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不是这样考虑问题,就不是学者。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理论上对的,不一定就是要做的;理论上错的,不见得就要停止。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理论上正确的,但要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决策依据。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要逐渐地学会法律思维。无论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都应当熟悉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者要精通法律思维,其他工作人员要大致了解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如果连依法思考都不会,何谈依法行动。给法律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合法性思维,把合法性作为思考的出发点。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第一条规则: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这是法律思维中最重要的规则。权利义务分析的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能力。法律问题说到底就是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责任就是权利义务衍生出来的。法律的价值在于保证公民的平等权利,就需要规定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法律的基本矛盾就是权利义务,法律的逻辑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从权利义务分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现象来思考。合法性思考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析对各种行为、利益、请求、期待做出合法性评价。在权利义务分析时有一

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

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 韩庆祥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副主任 课程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哲学思维方式与领导工作方法。 1978年以来,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对领导干部就提出一个要求,要懂得经济,经济学的精髓,就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得最大的产出。 在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当中,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又强调政治,所以领导干部也应该懂得政治。所谓的政治我的理解,就是运用公共权利整合公共资源,进行公共管理,服务公共利益。那么十一届六中全会,我们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实际上是把当代中国发展的问题,提升到哲学的高度和人的层面来加以考虑,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一个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对领导干部又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领导干部要学哲学,用哲学。哲学的智慧是武装头脑的,当一个领导干部需要一个有智慧的头脑,而有智慧的头脑,需要哲学来武装。哲学的精髓怎么理解的呢?那就是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揭示事物的内在矛盾,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的本质,提供事物发展的价值导向。 我们领导干部的工作,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而这五个方面都与哲学息息相关。 第一个方面,叫做把握与贯彻上级的意图。要把握上级的意图,这里面就需要透过现象来把握本质,因为上级的一些精神,一些思想,一些观点,它的精神实质如何理解呢?这里面有一个哲学的思维方式,透过现象把握本质。 领导干部的第二项工作,做出科学的决策,按照邓小平的说法,领导干部一是拍板,二是用人,这个拍板的问题,就是科学决策的问题。领导干部要做出科学的决策,有一个前提,就是他面临着客观实际,做出科学判断。要对客观实际做出科学的判断,需要有一个哲学的方法,哲学的思维,那就是处理好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问题。 领导干部第三项工作是选好用好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选用问题,恐怕有一个前提,对你所选的对象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判断。如何对你选的对象有一个科学的判断呢?有一个主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2014116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与思维上的应用

明确性是一项法治原则1。定分止争是法律的重要作用,“定分”即明确性的重要体现,通过确定法律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的“止争”奠定基础。同时,明确性原则也培养并训练了法律人严谨的法律思维。本文拟从法律和思维两个角度来探讨明确性原则的应用。 一、法律 法律具有预测性,各类法律主体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判断其所进行的行为合法与否,进而选择合法的行为行事,避免因其不知法而违法甚至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要通过法律来预测判断自己的行为,首要前提就是法律要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人们就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人们的自由行动,进而阻碍了社会的自由发展。因此,法律明确性原则对于各类法律主体划定各自行事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社会自由发展具有显著成效。在许多部门法中都有明确性原则的体现,笔者拟从刑法和合同法两方面来简要阐述明确性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一)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源于对封建刑法恣意性2的否定。贝卡利亚在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P60 2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

《论犯罪与刑罚》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有了初步发展,费尔巴哈后来正式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从此罪刑法定原则正式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贯穿这个原则的主线即是对法律的限制,尊重公民的人权和预测可能性。 罪刑法定原则分为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笔者将从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摘取部分内容予以简要论述,以此来反映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其中的体现: 1.禁止溯及既往(形式侧面) 所谓溯及既往,就是指用事后法规制人们的现有或先前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指用将来的法律来调整现有或过去人们所从事的行为。溯及既往带来的危害即损害了法律的明确性和人们的预测可能性,进而缩小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不利于促进社会的正常发展。因此,禁止溯及既往就是为了保证法律明确性在刑法中的体现,让人们做到有法可依,有的放矢,在明确的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地进行各种活动。2.明确性(实质侧面) 所谓明确性,指规定法律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铭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3换句话说,法律对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这样人们才能准确地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 只有法律规定具体明确,人们才能真正在法律的界限内自由活 3杜里奥《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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