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宅消防控制室建筑标准规范

福建省住宅消防控制室建筑标准规范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应采用Z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消防控制室门的大小要求

1、消防控制室门的大小要求是可以满足消防设备的进出,宽度应该为

1、2米,高度为

2、4米。

2、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消防控制门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4、消防控制门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

5、消防设置门上部要放置消防警报。

三、如何将多个消防控制室合并成一个?

成立总部消防控制中心,负责综合管理所有区域消防控制。其他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注意区域机与集中机之间必须兼容,消防联动设备只有在主控室完成。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综合-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弱电机房的相关规定(来自各规范规定)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弱电机房的常规要求如下: 一:相关的规范有: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二:综合上述规范及福建省的图纸审查要求,针对其他专业汇总规范要求如下: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选择要求: A: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注:根据项目设计经验,按照福建消防要求都是放在一层。) B: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C: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D: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筑专业应在消防控制室门口设置一个写有“消防控制室”字样牌子) E: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注:根据防火规范图集,做法一般是比室外高且做防水挡板。) F: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注:按照福建消防要求都是放在一层。) G: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2 :弱电及智能化机房的位置选择要求: A: 机房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层,当地下为多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B: 机房宜靠近电信间,方便各种线路进出; C: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 D:机房宜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 E: 设备(机柜、发电机、UPS、专用空调等)吊装、运输方便; F: 机房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储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G: 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机房地面应略高于走廊地面,或设防水门坎;

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厦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自防自救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建筑。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及日常管理除遵循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明确要求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参与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安监、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不符合灭火救援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并督促供水单位(企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检查、维修、更换损坏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并在管道总阀门处设置醒目标识。 第六条高层建筑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后,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及时整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火灾隐患,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资金;除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外,对共有部分消防安全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与使用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承包、租赁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应当与业主或建设单位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设备验收移交手续。 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承担,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具体实施共有部分统一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业主指定的组织或个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同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福建省建筑工程管理规范

福建省建 [筑工程文件 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目录 1总则 (2)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2) 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 5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69) 6室外工程 (80) 7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86) 8建筑工程竣工文件 (92)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 (施工分册)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1.0.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 1.0.4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2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2.0.4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2.0.5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2.0.6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0.7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 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3.0.5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

【行业文件】[闽建科〔2018〕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规划局:为控制我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使我省住宅符合“适用、经济、 绿色、美观”建筑方针,提升我省城乡住宅设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厅组织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嘉博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自 2018 年2 月 1 日起实施。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定》;若存在未执行《技术规定》相关条款的情况,将对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审查师记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予以动态监管记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技与设计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01 月 - 3 -

一建筑专业 第一条高层住宅电梯设置应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15]10 号)的规定。 第二条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候梯厅深 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8m,候梯厅应设置设扶手。 [条文说明 ] :为实现在宅高龄老人或其他重症患者紧急送医的便利性,做出 本条规定。 第三条外墙防渗漏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填充墙应严格执行《非承重砌块墙体裂缝控制技术导则》(闽建科 [2005]50 号)的技术要求。 2 外墙应进行墙面整体防水,满足《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2011)的相关要求。 3凸出于建筑外墙的水平构件(空调板、自由排水的雨披等)均应在与外墙交接 处设高度不小于 100mm 的混凝土反口。 4 迎水面外墙混凝土梁的下端应做企口型止水带(详见图1),企口高度不 少于 50mm。 - 4 -

福建省住宅消防控制室建筑标准规范

福建省住宅消防控制室建筑标准规范 一、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应采用Z级防火门。 7、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二、消防控制室门的大小要求

1、消防控制室门的大小要求是可以满足消防设备的进出,宽度应该为 1、2米,高度为 2、4米。 2、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3、消防控制门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4、消防控制门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 5、消防设置门上部要放置消防警报。 三、如何将多个消防控制室合并成一个? 成立总部消防控制中心,负责综合管理所有区域消防控制。其他设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注意区域机与集中机之间必须兼容,消防联动设备只有在主控室完成。 消防控制室:由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 11 木结构建筑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漳州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表(一)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试行) 序号图纸图纸内容图纸比例 1 规划说明书 说明工程的规划设计依据;用地现状的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道路和绿地、消防、环保系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包括: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平均层数、各类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面积(居住区、小区、组团公共绿地面积单列)、绿地率、停车面积、停车率(地面、地下分开)、人防地下室的面积、居住的总户数、总人口、配套设施明细表。 2 建设用地位置图标明工程项目位于城市中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1: 2000 3 建设用地现状图 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内建筑的范围、性 质、层数、质量等,并标明用地红线图、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地绿线及其 他市政设施控制线。 1: 500 4 规划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折点坐标;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 水面的位置和范围,确定主要出入口方向;相邻道路红线、道路名称和宽度; 道路中心线与建筑红线距离;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与周边现状建筑物、规划 建筑的相对关系和建筑间距;周边现状建筑、规划建筑的层数、性质及高度; 拆迁范围和应拆除的建筑;道路中心线交点标高、地下室范围、地下室坡道出 入口等,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公用市政配套设施和消防设计,如:小学、 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居委会、垃圾收集点、二级生化设施或化粪池、 煤气站、变配电间(所)、消防水池等等的位置。 1: 500 5 重要地段的空间分 析、城市设计分析图 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央图、剖面图(建筑总 高度)、彩色效果图、表达设计意图,反映空间环境,视线分析,景观效果。 1: 200 以上 6 绿化规划图标明各种绿地位置、面积、尺寸。1: 500 7 道路交通规划图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8 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面规划标高。1: 500 9 单项或综合工程 管网规划图 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各种管道总进出管的 管径、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容积。 1: 500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 二OO二年十月

目录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 2.福建省消防条例------------------------------9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闽常[2002]51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 一、引言 福州市作为福建省的省会城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众多的既有建筑。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同时确保人们在这些既有建筑中的安全,福州市制定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指南的内容。 二、适用范围 该指南适用于福州市境内所有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老旧住宅等。 三、基本原则 1. 安全性原则:消防设计应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 2. 保护性原则:尽量保护和修复既有建筑的原始结构和特色。 3. 可行性原则:消防设计应符合实际可行性,并兼顾经济合理性。 四、消防设计要求 1. 火灾风险评估:对每个既有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其火灾等级,并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的消防措施。 2. 火灾报警系统:每个既有建筑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雾探测器、手动火警按钮等设备,并与消防控制室相连。 3. 灭火系统:根据既有建筑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4. 疏散通道:确保每个既有建筑内部有足够的疏散通道,通道宽度应 符合相关标准,并设置合适的标识和照明设备。 5. 防烟措施:对于大型既有建筑,应考虑设置防烟分区和防烟门窗, 以减少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对人员逃生造成的影响。 6. 消防设施布局:根据既有建筑的结构和功能特点,在合适的位置设 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五、特殊要求 1. 历史建筑保护:在改造过程中要尊重历史建筑的原貌和特色,不得 随意改变其结构和外观。消防设施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尽量隐藏在 墙壁、地板等部位。 2. 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文化遗产建筑,应进行详细的文物保护方案编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确保消防设计与文物保护要求相符。 3. 老旧住宅改造:对于老旧住宅的改造工程,应加强消防设施的设置,如安装烟雾探测器、灭火器等,并提供适当的疏散通道。 六、验收和监督 1. 消防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完工后,需进行消防设施验收,并办理相应的消防备案手续。 七、总结 福州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是为了保护福州市珍贵的历史文 化遗产和确保人员安全而制定的。该指南明确了基本原则、消防设计 要求以及特殊要求,并规定了验收和监督程序。在实施过程中,需要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7 •【字号】厦人防办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人防办规〔2020〕1号 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厦门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和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遵循平时和战时相结合、维护和使用相结合、依法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或遇到紧急状况时,按照战时或应急管理的要求,服从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区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维护监督检查。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街道(镇)人防工作站负责落实本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最终稿)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最终稿)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 1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1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高层建筑的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等。 1.2消防车道: 1.2.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可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2.2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供消防车停留的操作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1.2.3 消防车道距高层民用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且不宜大于15m。 1.2.4市政道路满足消防车道要求时,可作为消防车道。 1.3 消防救援场地: 1.3.1每座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

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避难走道内应设加压送风设施,通向避难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正压送风设施。 2.1.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小于10m 的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2.2梯段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lh的实体墙分隔。 2.2.3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 2.3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疏散距离按高层民用建筑袋形走道的要求执。 2.4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且应均匀设置。 3 建筑构造 3.1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室外消防车道已完成,永久性电源和水源已开通; (二)住宅小区或者组团公共建筑中单体建筑验收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已施工完毕;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验收全部合格,并提出消防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

福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防经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以合作方式引进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申请开工报告、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设区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县、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设区市使用人防经费自建项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方案示意图。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权限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 (二)委托人防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 (三)附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 (四)对于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人防自有经费情况的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批准机关提出调整项目建议书。原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申报。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全国地方给排水及消防特殊规定汇编-福建篇(v2.0)180515

全国各地给排水及消防特殊地方规定 汇编 福建篇

目录 1.重点疑难问答 (3) 2.供水系统 (4) 3.排水系统 (7) 4.消防系统 (9) 5.绿建及节能 (11) 6.其他相关参考资料(附件) (14)

1.重点疑难问答

2.供水系统 2.1政府及市政部门文件资料 2.1.1水压资料 福州市:市政水压需咨询自来水公司,总体上大于0.16MPa,平均水压约0.23MPa,多数区域水压可满足0.20~0.25MPa以上,供水低压区分布在金山南三环附近、福湾区域以及城市周边少数地势较高区域。 厦门市:以项目所在地的24小时实测供水压力报告作为设计依据,由水务提供。 2.1.2用水定额 《福建省城市用水量标准》DBJ/T13-217-2010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表3.0.3 人均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厦门市主要工业及生活用水定额》DB3502_Z 5016-2016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2.1.3叠压供水 厦门市:无负压给水设备应单独接自供水干管,该供水干管应处于市政环网中,设备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供水干管过水面积的1/3,也可按表选用。[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2) 49号] 无负压给水设备进水管管径(mm) 注:对管径级差和过流断面比有特殊要求时,应征得供水部门同意。 漳州市:从2012年12月1日起,漳州市中心城区新建楼盘和新建高层建筑禁止在未配套

建设生活用水调蓄水池的情况下直接在管道上设置无负压、叠压二次供水设施。对于必须使用无负压、叠压设施的新建楼盘,在建筑规范设计阶段必须在各供水分区规划设置高位生活用水调蓄水池。[《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自来水供水加压方式的通知》漳建城(2012)63号] 三明市:超过我司承诺的正常供水标高(黄海标高155米)的用户,在条件许可时可优先考虑叠压供水的方案。[关于三明市区新建住宅供水实施的暂行规定] 2.1.4《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厦建总〔2014〕 26号 其中建议重点关注如下: 12.1.1设计要求: 2、毛胚房住宅每个卫生间、厨房及其他用水点给水设计都应有一个配水点,以满足初装饰标准要求;精装修房给水应设计到位。 2.1.5关于市政中水管线 目前无。 2.2地方规范及规定 2.2.1《福建省住宅建筑生活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J/T13-258-2017 其中建议重点关注如下: 3.0.9 住宅建筑生活供水工程应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收到户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等。当用水性质或收费标准不同时,应分别设置贸易结算水表计量。 4.1.3 叠压供水方式不得用于下列区域: 1 城镇供水管网定时供水的区域; 2 城镇供水管网可利用的水头≤0.16MPa的区域; 3 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0.10MPa的区域; 4 使用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影响的区域; 5 城镇供水管网管径≤200mm的区域; 6 供水管理部门划定不得使用叠压供水设备的区域。 4.1.4 住宅建筑生活供水系统竖向分区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和现行

(完整word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目录 前言 1总则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木结构建筑 12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术语、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符号..................................... 错误!未定义书签。3厂房和仓库....................................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错误!未定义书签。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5民用建筑......................................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总平面布局............................... 错误!未定义书签。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2021年8月

目录 1 范围 (1)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概述 (2) 5消防给水 (2) 6 消火栓系统 (4) 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8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6) 9 水幕及水喷雾灭火系统 (7) 10 气体灭火系统 (7) 11 泡沫灭火系统 (8) 12 细水雾灭火系统 (9) 1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10) 14 干粉灭火系统 (10) 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 16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4) 1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 18 防排烟系统 (15) 19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6) 20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6) 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7) 22 灭火器 (17) 2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8) 24 检测结论断定规那么 (18) 附录A检测项列表及断定等级 (19) 附录B检测报告 (77)

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要求,并提供参考检测方法及检测评定规那么。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开工验收前已施工完毕经调试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单位内部防火巡查、检查可参考本规程进展。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所设置的消防设施检测。 2 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1-2021 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 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25201-202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2021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2021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2005年版〕 GB 50098-202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 GB 50116-2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标准 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 GB50444-2021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标准 GB 50151-202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GB 50157-2021 地铁设计标准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50440-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标准〔2021年版〕 GB 50243-202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GB 50498-2021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标准 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GB 50898-2021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219-2021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 25204-202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50067-20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标准? GB 50974-202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标准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JGJ 16-202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28184-202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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