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

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五)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政工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工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在年度述职述廉、年度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责令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党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 则(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一条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

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八)未颁布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保障计划、未建立检查考核细则、未实施定期考核兑现的; (九)对上级安全检查(督查)、考核查出的事故隐患未组织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案

镇2018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镇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使全镇干部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勤政爱民,特制定此责任制。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从严治党,从严施政,从严规范,从严要求,促进全镇经济建设和党的各项工作全面开展。 二、主要任务 1、全面抓好全镇各单位和十个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规划,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2、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党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3、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党中央关于廉洁从政要求,开展“四清理一纠正两落实”工作,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组织协调各村、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腐败现象和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查处,严惩不怠。 5、在全镇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十廉”活动,严格按照十廉要求规范约束干部从政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一些苗头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避免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切实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全县开展的“十廉”活动上来。 6、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促进党员干部清正廉洁。要以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两个务必”、公道正派,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井下作业分公司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https://www.360docs.net/doc/762412455.html,。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 (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 (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保证总公司和公司组织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公司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公司已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钱少华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马金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企业文化部与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纪委书记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部长王东晓担任。 第三章责任范围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公司领导班子正职,是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机构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是指总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定义的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或责任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公司

各级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人员,包括各级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须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报送公司党委,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理。 第六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七条 公司根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下辖机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214-27 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规范实施安全管理过程控制,杜绝安全违规行为,管控安全风险,依据中国水电集团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作业场所、设备的标准》,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分局所属各单位出现的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过程违规行为的种类 第一条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

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上级管理文件不齐备的; (二)未按月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机械设备、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整改到位、检查资料不完善的; (三)未建立各级各层次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配置到位、未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 (四)未规范编制、审核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投入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召开安委会会议或安全例会、安全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印发会议纪要的; (六)未发放作业工种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班前五分钟安全教育、安全活动记录不完善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安全事故的(包括险情事故、未遂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强化党员教育工作。要教育全体党员以党员的标准,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抓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 四、认真抓好政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一切工作以群众认可,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五、坚持做到有章必依,违章必纠,勤政廉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消除以权谋私不负责任、组织涣散、纪律松驰、消极腐败等现象,进一步增加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2、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

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 3、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4、党课。每半年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重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纪党规及党的有关知识;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等课程。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各支部必须围绕“五好”、“四有”目标开展党建工作。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党委负责,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制订好支部的党建工作计划。 二、支部抓党建,重点抓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新党员的发展、制度建设、经济工作的发展、中心工作的完成等。 三、支部对党建的各项工作,每季度都要进行一次自查,实行自我考核。并将情况向党委做出汇报,对存在的问要找出原因,认真落实补课措施。 四、努力完成党委和上级组织所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实现“五好”、“四有”目标,接受党委对支部党建工作的考核。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 (一)司法案件: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重大违规案件: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

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经济处分包括:降薪、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视情况进行追偿,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以追回。 第七条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标准和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_PDF密码解除.doc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严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纪律,强化“三重一大”事项 决策制度执行, 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防范“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风险,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决策责任追究有关条款,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应坚持依法治企、从严治企, 凡是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行为,都必须严肃处理。坚持权责对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原则, 个人( 或少数人)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依照《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 对于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人员,已实行年薪制的, 同时还应分别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未执行年薪制的,相 应扣减3个月、6个月、9个月、全年的效益奖金。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 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 (一)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或传签决定“三重一大”事 项后,不按规定及时向决策会议报告的; (二)以专题会等决策支持会议代替决策会议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召集的决策会议未达规定人数的; (四)按规定需报请上级单位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越权批准实施的;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投诉管理,规范客户投诉工作,提升客户服务标准化,有效减少客户投诉问题发生,根据公司《客户投诉管理规定(修订版)》、《客户投诉工作考评办法(修订版)》、《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暂行规定》和《客户投诉责任人处罚管理补充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或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关系单位委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处罚应遵循“尊重事实、依法合规、严谨客观、证据确凿、区分责任、惩教结合、公正透明”的工作原则。如实核定每件有效投诉案件是否存在投诉责任单位与个人,不得推诿、掩饰与诿过,也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四条投诉受理部门在投诉案件转出前收到投诉人要求撤销投诉时,能够撤销投诉;在投诉案件转查处机构后,该案件即被认定为有效投诉案件,无论是否存在被投诉责任人,该有效投诉案件均不可撤销。 第五条客户投诉责任类型 本规定所指客户投诉责任,主要为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中,明显没有达到或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

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从而造成客户或投诉人投诉的责任问题,按投诉责任原因分为服务态度、疏忽或过失、失职或渎职三种。 其它涉及违法违规等问题引发的投诉责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一)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态度不好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被客户或投诉人投诉指证并予以坚持,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说明自身不存在态度不好。 (二)疏忽或过失: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三)失职或渎职: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未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了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中的规范要求,给客户或投诉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并被投诉。 第六条客户投诉责任的认定 (一)由受理投诉的客户服务管理部和理赔中心(或产品线),依据客户服务标准及相关作业流程标准化文件规定,按投诉原因提出客户投诉责任问题,确定客户投诉级别。

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涂市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全乡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全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软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五项制度”)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涂市乡人民政府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服务承诺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将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事项及作出的相关服务承诺,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之下。 第六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单位,要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单位的职能状况。有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的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政策规定、必备手续、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事项和服务标准。 第七条乡政府的所有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都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周到,认真履行八项服务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发生; (六)不让违法违纪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八条各单位要制作意见箱,征求服务对象对全部服务项目和过程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诺问题。 第三章首问负责制 第十条有关人员来涂市乡政府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公示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三条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乡职责范围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单位办理;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责任,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各级机构管理和业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内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银监局《关于印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6〕35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合作银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办事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案件是指涉及农村信用社的诈骗、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贿赂、挪用公款(资金)等刑事案件和违规违纪案件,以及由于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农村信用社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包括农村信用社案件的当事人、制约人、知情人和各级负领导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直接作案或参与作案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制约人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岗位

职责分工,与当事人有相互制约关系,因未正确行使其职责阻止案件发生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 知情人是指明知当事人作案,未能及时报告、制止的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对于知情人的认定,要有充足的证据。 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发生案件的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二章案件责任确定 第五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机制,与内控、风险机制有机结合,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风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建立案件问责委员会,作为案件责任认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决策机构。 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问责委员会由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一把手担任(统一法人社为理事长,未统一法人社为主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级联社问责委员会由市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委员会主任由市联社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监事长担任。 市办事处问责委员会由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以及监察、稽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5—7人,委员会主任由市办事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分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版) 1 总则 1.0.1 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0.2分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1.0.3 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处分及经济性扣款。企业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扣款指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性赔偿。两者可同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4 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1.0.5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1.0.6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应的责任追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1.0.7 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内所有工程。 2 事故分类与报告制度 2.0.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1 -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机构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是指总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定义的案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 1 页共 19 页 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或责任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部署、授意、默

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以及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人员~包括各级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等。 第五条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须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报送公司党委~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理。 第六条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 第 2 页共 19 页 第七条公司根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下辖机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八条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 (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第七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大案要案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八条党委(党组)对管辖范围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隐瞒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199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十几年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此普遍予以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印发。新《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基层站段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在学习贯彻新《规定》的基础上认真透视和分析这些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相应对策,整体推进基层站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强化思想教育,提高责任制主体认识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目前,在基层站段部分领导干部对实行责任制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习惯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一般性单项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也不够。有的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软指标,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与己无关,在个别单位,纪委不但成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名副其实的主角,而且是一人搭台唱戏的“独角”,存在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委不抓就没人抓的现象,导致惩防体系建设和源头治理的许多具体工作很难落到实处。有的甚至认为,所在的单位既无权又无钱,没有腐败的条件,无心抓也不必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些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提高责任主体作用发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首先要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新《规定》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深对《规定》精神的领会,真正认识到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保证。认真执行责任制就会使党风廉政工作有工作标准,有检查、考核、奖惩依据,落实好责任制有利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真正负责,从而进一步增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紧迫感,切实担负起“负总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正确认识和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明白自己应切实负起的责任和应承担的责任,克服和纠正一些模糊认识,逐步把一些人的思想从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转变到是全局的事,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来共同完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其次要加强对普通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主阵地作用,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确定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实行分层施教;通过问卷、座谈、形势报告、警示教育基地现身说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以及板报、专栏、广播电视、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内容进一步灌输到党员干部的头脑中,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地位,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动性。 二、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手段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旨在形成“大合唱”,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个责任主体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目前,基层站段都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党委、行政、纪委甚至工团组织在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