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

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组织,它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2.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根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构,是设置于行政机关内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种公共职能事务活动的通过授权方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组织,是通过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以行政行为的相应划分(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为基础,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单独行政主体与共同行政主体。应该说,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是单独行政主体,但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它们便成为共同行政主体。

图表3-2:行政主体的分类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1.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它是依法成立也即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获得组织法或单行法授权的正式组织;(2)它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3)它有法定的管辖事务范围和一定的职权与职责;(4)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5)它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具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是行政主体获得独立法律地位的核心要素与标志。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的来源不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第二种途径,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

3.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1)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此即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发生变更后,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处理,如职权、职责的继受,既往行为和事务的认可与继续进行以及给予救济等。

(2)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若由于某种原因而解散或撤销,以及授权到期或被取消授权,就会丧失行政主体资格。丧失资格后,会发生一系列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四)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不同于一般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往往容易导致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必须确保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项行政管理活动,在全面、高效地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为了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行政权的优益性作为保障,同时行政主体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即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固有行政职权——固有行政职权(inherent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行政机关“先天应有”的职权,即根据行政机关的职能、分工和级别等因素所决定的,由宪法和组织法所设定的,决定该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特征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职权——授予行政职权(authorize administrative power)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非固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的内容和形式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行政立法权,如制定和公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2)行政命令权,如指令、命令,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等等;(3)行政处置权,如扣押、即时强制等;(4)行政决定权,如赋予、剥夺某种利益或荣誉称号等;(5)行政强制执行权,如行政执行等;(6)行政救济权,如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7)行政司法权,如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专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2.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行政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主要包括:(1)先行处置权,即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以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2)获得社会协助权,行政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在执行紧急公务时,有权要求其它交通车辆避让;(3)推定有效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决定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推定该行政决定只要未被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撤销就一直是有效的。它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受益权是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物质能力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其提供物质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条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

行政优益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但不同于行政职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行政优益权可以被行政主体放弃不用,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放弃,否则将导致违法或失职。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发生相应变化。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 organ)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物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Organizations of Administrative)是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行政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机关内设立的若干工作机构,其按照内部分工办理或协助处理该机关的各项行政事务。

图表3-3: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辨析

(一)行政机关的类型

1.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按照行政机关的工作权限划分,可分为一般权限机关和专门权限机关。

3.按照行业和产品不同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应用得非常普遍,现在仍部分沿用,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4.按照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环节,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此外,还有一些划分行政机关的方式。如根据决定问题的程序,可以分为合议制机关和首长制机关;根据存在时间的长短,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临时行政机关等等。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理的实际需要,二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功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容日益增多,范围不断扩大,行政管理从决策、执行混而为一的单一功能,向决策、执行、咨询、监督等健全的多功能发展。因此,必须科学地设置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需要原则。在行政机关的设置上,必须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并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行政的新需求对行政机关的设置不断做出调整。

2.精简原则。精兵简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当前和今后仍要遵循这一原则,力争用最少的人办最多最好的事。尽管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管理机构和行政工作人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但现代行政管理又要求机构职责分明、层次简化、人员精干。

3.高效原则。行政上的高效率,是指用最少的时间来完成最多的工作,以最少的消耗

获得最大的效益。是否达到行政上的高效率,由三个标准来衡量,即节约、迅速和有效性。

4.依法设置原则。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地存在并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由具有批准设置该行政机关权限的机关,在法定权限许可的范围内批准才能成立;二是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有权设置、变更和撤销的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置、变更和撤销。为了真正做到依法设置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三)中央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中央行政机关与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1.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并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违法或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的权力,以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俗称中央部委,在名称上可能称为某某部(如农业部、科技部)、某某委员会(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某某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某某署(即国家审计署),目前共计27个。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这些部门的正职领导人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

3.国务院直属单位。

国务院直属单位与部委基本相似,但地位上略低于部委,其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无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同意,国务院可以自行决定;这些部门的正职领导也不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国务院直属单位,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直属机构,俗称直属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共计16个。

(2)直属事业单位,共计17个,大部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少数因得到特别授权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

(3)直属特设机构,目前仅有1个,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又称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俗称部管局,即它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务院的某个组成部门,但本身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包括国家信访局、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保密局等,共计22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在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和争议

裁决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国务院办公机构。

即国务院办公厅,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虽然国务院办公厅经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活动,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向来受到质疑。

6.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的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共计4个。办事机构只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调查研究、政策分析、组织协调等工作,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自身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不能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此类机构数量很多,主要是处理某些在权限、职能上跨部门的业务,起到沟通、协调的作用,一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个别此类机构因获得特别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因获《学位条例》授权而具有独立职权。

8.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

此类机构数量上也很多,设立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甚至办公机构、办事机构的内部,是其所属单位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图表3-4:中央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四)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主要类型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1.地方各级政府。

我国地方政府分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包括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乡级(包括乡、民族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均是行政主体,其法定职权主要是:(1)执行权。(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领导和管理权。(4)法律纠纷裁决权。

2.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

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与直属单位,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与直属单位,基本上存在着对应关系。一般来讲,国务院的上述单位中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地方政府中与其对应的单位也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反过来结果也一样。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

民政府才设立这些部门与单位,乡镇一级政府不设工作部门。

3.地方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在历史上,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曾设立过派出机关,但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今已不复存在,而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仍普遍存在。具体而言,派出机关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事先必须得到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事先必须得到省级政府批准),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事先必须得到其上一级政府批准),以及某些地方政府往当地开发区派出的管理委员会。这些派出机关在地位上类似于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的法定职权主要有:(1)就辖区内行政事务作出决定权。(2)对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3)行政公署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还拥有对所辖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权。

4.地方政府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地方政府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上与国务院基本类似,一般情况下,它们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中央在地方上的派出机构与分支机构。

某些中央行政机关或机构,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在地方上设立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这些机构一般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地方上设立的分行、支行,或者银监会在地方上设立的银监局,均属此类。

6.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是这个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不具有独立职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当然,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因获得有效授权,而在一定权限内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况。

图表3-5:地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三、行政授权

(一)行政授权概述

行政授权——行政授权(Dele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实际上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权力由行政机关行使,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务员具体实施,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行政权力唯一的具体行使者。在特定条件下,其他组织和个人也能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成为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者。

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行政活动实施者的权力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授权;二是行政委托。

关于行政授权,在对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大量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授权的规定进行抽象后,这里将其定义为: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相应法律责任。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既包括非政府组织,也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按照上述定义,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被授权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直接取得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被授权者及授予的职权内容、范围等,均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第二,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授权的方式多样,但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予职权。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如果仍然以授权者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那就不属于行政授权。

第四,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

第五,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二)被授权组织概述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除行政机关外,有的行政机构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授权而能够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它们属于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也即被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来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的法律行为。

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指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伴随着现代行政事务的增加和行政范围的扩展,逐步参与行政活动,承担了本应由行政组织来完成的许多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1.公用事业企业。国家为了对某些具有经营性、技术性或者社会性的行政事项进行更为便捷有效的管理,往往将原来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一些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变或改建成经营某一方面的公用事业企业。

2.被授权的事业单位。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目前法律、法规、规章授予事业单位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情况较多。如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

疫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工作。又如《学位条例》授权各高等院校授予公民各种学位等。

3.被授权的社会团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某些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行业协会、专项体育运动协会等,经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也可以在特定行政事项范围内从事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4.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不是一级地方政权。但这些组织遍布城乡,与群众联系密切,能够发挥地方政府无法替代的特殊功能。

图表3-6: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行政主体3

第三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1.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 行政主体的分类 3.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 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的组织 (4)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 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的行政主体: 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 ●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含义: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行政职权:

概念:国家行政权的具体化 特征:法定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优益性 内容: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确认权、 行政强制权、行政救济权 ●行政职责: 概念:在行使职权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特征:法定性、不可推卸性、 与职权并存性 内容:7项内容 核心: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四、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 ●定义:是由国家设定,依法从事社会行政事务管 理的国家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 合称 ●行政组织的分类:根据行使行政权的效力范围 根据职权性质 根据领导体制 (二)行政组织法 ●概念:行政组织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组 织关系的各种分类规范的总和 ●范围:广义:行政组织法 狭义: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 行政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行政组织的职位组成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

第二讲 行政主体

第二篇 第八章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教材P138)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参考 法国,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政府组织、地方团体、公务法人) 德国,凡属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能够成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即具有权利能力,在法理上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权利能力。 日本,行政主体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德国行政主体类型 国家 公法社团 公营造物 公法财团 具有部分行政能力的行政单位 结论 行政主体理论与制度的产生立基于公私法划分出上 行政主体理论和制度是与地方分权、公务分权不可 分离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内行政主体进一步阐释 1、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 2、承担国家行政权力。 3、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4、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区分 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被授权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 没有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某些组织,即使它们行使着行政职权,仍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在从事行政职权以外的其他活动时,也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是普通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1、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 内部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主体。 2、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 地方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 3、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或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例:国务院;市政府;房地局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非固有行政职权。例:上海市地铁运营公司;高校;残疾人联合会;律师协会。 4、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例如:地方税务局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的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例如:海关总署,上海海关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增加) (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二)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成立,拥有法定职权,具有 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经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答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 1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包括、和几种形式。 正确答案是: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 2 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 括、、、、、、和。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是:中央 4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 正确答案是: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5 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 正确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6 以下主体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区行政公署 B. 街道办事处 C. 派出所 D. 区公所 正确答案:派出所

7 以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 制定规章 C. 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 D. 领导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精简原则 B. 依法设置的原则 C. 适应需要原则 D. 高效率原则 正确答案:适应需要原则, 精简原则, 高效率原则, 依法设置的原则9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概念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B.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C.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D.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正确答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1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D. 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正确答案: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11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是: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二章行政主体 1.登陆中国知网,查找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行政主体理论的历史发展沿革; (1)创立之前: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多年间,前苏联的行政法学提领着我国的行政组织研究,其中对前苏联国家管理组织的白描式论述[1]强烈影响了我国的同类研究。例如,1983 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2]只简单提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并把其界定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此后十几年间,此类观点成了主流的“国家行政机关”说。 (2)初创期:在国内最早提出“行政主体”一词的应当是王名扬先生,他在1988 年1 月出版的《法国行政法》中明确写道:“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就法律意义而言,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 并负担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 (3)发展期: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继续被译介过来,国内学者著书立说论述行政主体理论的也逐渐增多。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1991 年5 月出版的《中国行政法通论》从法律的角度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这一时期, 行政主体概念也逐渐在行政法学的领域中得到确认。 (4)成熟期:从1996 年开始,大同小异的行政主体理论成为各类行政法论著的组成部分。国内著名高校的知名行政法专家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公认,标志着行政主体理论在国内达到了成熟的地步。 (5)转型期:20 世纪90 年代未以来,大陆学者译介的国外行政法学著作大量增加,学者们在面对我国现实难题的基础上,开始了对“国产”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批判。 2.分析评述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主体概念内涵,从学理上归纳为组织要素、职权要素、名义要素和责任要素, 但其作用的还是职权要素,但在现行理论下,判断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职权, 没有一个明确有力的客观标准。最高法关于行诉法解释第20 条,21 条表明,“规章”授权的组织也视为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的外延进一步扩大。 2)行政主体概念难以有效回应公共行政改革的挑战。某些社会组织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但的确行使着公共管理权力。例如“证监会”既不是正式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然而证监会却享有调查处罚的权力的执法权、还享有制定规章、创设行政处罚的立法权。 3)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方面的负面影响按照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解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否则驳回起诉。硬性的将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捆绑在一起,混淆了两个不同的范畴,且阻碍了相对人行政诉权的实际行使。 3.阅读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相关材料,分析评述该案中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的外延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根据教育部职能设置规定第15 项规定: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由此可以得知,授予学位应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部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以得出,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复习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形式上的特征: (1)行政法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原因:行政活动范围的广泛性、行政活动内容的复杂多变性、行政关系的多层次性。) (2)行政法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且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居于各个部门法之首。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2.合理地设定行政权,保障行政的统一和高效 3.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促进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 5.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促进民主与法治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行政规章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八、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 重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难点: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监督行政的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师第二讲课件

第三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考点一、集体协商 一、关键概念: 1.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企业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2.集体协商机制:是指职工一方的法币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包括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3.集体协商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的制度。 4.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企业方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利益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章程和行动准则。 5.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共决机制。【提示1】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且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可以委托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 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提示2】职工一方的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且经半数以上 职工同意。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调整其岗位,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完成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提示3】用人单位的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提示4】协商代表因更换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产生新代表。

(五)各国集体谈判的模式 1.美国:1935年《全国劳动关系法》正式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集体谈判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劳动条件。 2.德国: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为“社会伙伴关系”,其特征是利益集团高度组织化,参与谈判程度较高。 3.法国:1950《劳资协议法》确立了“集体谈判原则”; 1982《奥罗法》确立了“强制集体谈判原则”;只要有一家有代表性的工会与资方签字,集体协议即行生效,其余工会都必须遵守;其集体谈判适用于所有企业和所有职工。 4.瑞典:瑞典工会是最强大的。 5.意大利:没有关于集体谈判内容的法律规定,关于集体谈判的法规甚少。 6.日本: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大于劳动合同。 (六)集体协商的策略(重点)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答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 1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包括、和几种形式。 正确答案是: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 2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和。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是:中央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 正确答案是: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5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 正确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6以下主体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是()。 选择一项: A.地区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派出所 D.区公所 正确答案:派出所 7以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是()。 选择一项: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制定规章

C.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 D.领导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精简原则 B.依法设置的原则 C.适应需要原则 D.高效率原则 正确答案: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 9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概念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B.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C.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D.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正确答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10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税收相关法律_第二章 行政主体_2010年版

1、按照行政法理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B:区公所 C: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 D: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 E: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行政主体的资格。按照行政法理论,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内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在我国,最主要的行政主体是()。 A: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B: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C:行政审判组织 D:行政机关 E: 答案:D 解析:行政机关是我国最主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3、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行政立法主体的掌握程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职,与国家之间形成()。 A: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B:平等主体关系 C:职务代表关系 D:外部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C 5、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有()。 A:市国税局 B: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 C:税务所 D:市国税局稽查局 E:

答案:A,C,D 6、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职权大致包括()。A:行政检查权 B:行政强制权 C:行政处罚权 D:行政受益权 E: 答案:A,B,C 7、行政职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A:优益权 B:可处分权 C:支配性 D:公益性 E: 答案:A,C,D 8、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 A:是社会组织 B: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C: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还有,当行政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参加民事活动时,它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这说明,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二者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由此可见,区别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最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助于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因为行政行为的效果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承受;(2)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作被告。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第二讲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第一章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的定义: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它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严格的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行政主体中除了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但其比重非常小,以至于现实中,人们经常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第二章行政机关 一、定义: 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特点: 首先,行政机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相关职能?a?a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a?a区别于立法、司法机关。 再次,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机关?a?a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主体 四、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从属制领导; 3、行政机关决策上采取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五、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 (一)一般职责(书P124-126)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促进文化进步、健全社会保障和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二)主要职权(书P127-128)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管理手段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 六、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第二章练习 (2)

课堂练习 第一节 1.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还包括执行公务的国家公务员 C.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D.只要是行政机关任何时候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正赶赴火场的消防队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要铁路运输或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行政主体享有() A 行政特权 B 行政受益权 C 获得社会协助权D先行处置权 3.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多选) A.行政机关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D.公务员 4.属行政司法权的是( ) 。(多选) A.行政调解权B.行政仲裁权C.行政审判权D.行政复议权 第二节 1.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A.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街道办事处 D.公安局法制科 2.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加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形式处罚权,技术推广站行使处罚权的名义应该是()。 A. 技术监督局 B. 农业技术推广站 C.农业推广执法队 D. 县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 A、办事机构 B、职能部门 C、派出机构 D、派出机关 4、下列组织中,不属于一级行政机关的是()。(多选) A、乡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村民委员会 D、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 1、下列行政处罚权授出和委托的做法正确的有:() A.国务院《铁路运输企业安全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据此,某市铁路局没收了李某在车上携带的酒精。 B.经国务院授权的某省政府决定,由省商贸公司行使省工商局的有关打击私盐的行政处罚权。 C.某县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甲巡护某片山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D.某市技术监督局将电表的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某市电力研究所,由于电力研究所最近任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 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填空题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三、多选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四、简答 1、简述行政法法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 三、简答题 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填空题 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 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 B.精简原则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第二讲公共选择理论

第四章公共选择理论 什么是公共选择理论 一、定义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1.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詹姆斯·布坎南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以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 2.丹尼斯·缪勒(Dennis C·Mueller)的定义常被西方学者引用:“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定义为非市场决策的经济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把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与政治科学的主题是一样的: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学,官员政治等等。”3.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在他们合著的流行教科书《经济学》中的定义是:“这一理论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考察了不同选举机制运作的方式,指出了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综合为社会选择;研究了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不公平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还研究了国会议员的短视,缺乏严格预算,为竞选提供资金所导致的政府失灵等问题。” 通过这些定义,我们不难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研究的主题有一个概要的了解。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三个要素 1、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有两个基本特点:自利和理性。财政选择理论认为,虽然理性原则并不总是意味着利己主义或一味追求个人主义,但个人即使在公共选择活动中也主要是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只是可能比在私人市场活动中要弱一些,而决不是像传统理论中认为的那样,只存在公共利益而不存在个人利益,因此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中将利己主义因素放在主要地位。 2、交易的政治市场 除了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关于交易的政治市场的看法。布坎南接受哈耶克的观点,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交易的学科,主要研究交易的过程及交易过程中次序的产生,研究独立的个体在自由交易中自发产生的秩序。经济学的基本命题是不同个体之间的交易。经济学是关于契约的学科。政治领域中的基本活动也是交易,政治是个体、团体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政治过程与市场过程一样,基础是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互换。 3、方法论的个人主义 公共选择理论的第三个基本出发点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应从个体的角度来理解,个人是分析的基础。社会被看作一种个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总量效果,国家被当作个人得以通过它寻求自身利益的一种机构。集体行动是一些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共同行动,并承诺遵守相应的规则的活动,集体行动不过是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工具。 三、基本思路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由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政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前一类行为是经济决策,后一类行为是政治决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是做出这两类决策。该理论进一步认为,在经济市场和政治市场上活动的是同一个人,没有理由认为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的市场上会根据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动

大学行政法第三章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实体性基本原则 ●第三节程序性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行并指导行政争议处理的行政法基础性规范。 ?1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性; ?2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特殊性; ?3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案例) 第二节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Administer by Law ) 行政合法原则(形式)Legitimacy 行政法治原则(实质)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Administrative Law (案例) ●行政法治有如下三项主要要素: (一)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1、法律创制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二) 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案例) (三) 政府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得享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三、越权无效原则(The doctrine of Ultra Vires) 政府(行政主体)应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注意英国与我国的区别(广义、狭义)。 ●四、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做出一定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应予以保护。 (案例) ●五、比例原则 (一)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狭义比例原则(法益相称)?a?a利益衡量模式 ?1、The private interest affected(私人利益) ?2、The risk of an erroneous decision without more procedure(风险利益) ?3、The cost to government in providing more procedure(政府利益)(案例)

行政法1-2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版) 主编:叶毕丰 授课方式:讲授,课堂案例讨论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绪论是对本课程的一种概括性的介绍,因此,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一种总体的印象,使学生熟悉该课程的一些基础性概念,为今后各章的学习作基础性铺垫工作。 教学内容要点: 行政法;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空间效力;行政法的时间效力;行政法律关系重点难点: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和手段: 讲授,案例讨论 主要参考书目和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叶必丰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课堂教学: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导入:案例1(具体参见《行政法案例分析(第二版)》胡锦光主编,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行政的概念 2、分类: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结合法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与民法、刑法比较理解) 3、行政法具有民主性。(行政法是民主的产物,是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 4、行政法具有集合性。(没有行政法法典) 二、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特点:(几个特点是相互联系的,因为要灵活,所以必须形式多样,规模庞大,也就导致了没有统一的法典) 1. 对社会适应性强

2.表现形式多样 3.数量规模庞大 4.缺乏统一的法典 内容特点: 1.行政权的支配性(不平等性)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模糊性 3.效力的多元性(结合法的本质,常识的地域性来理解) 4.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因诉讼而生) 三、行政法的地位 1、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部门有种类的意思。 是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独立地位是由其调整对象的独立性所决定的。) 2、行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是法治的标志。 是民主的标志。 (为何是法治、民主的标志?因为是民主的产物,规范国家行为,是对权力的制约。)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渊源即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和条约 1.宪法(是母法) 2.条约(我国缔结的或加入,批准在国内实施) 二、制定法 1.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合法律的本质理解。)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 3.地方性法规(为何必须设地方性规范?结合常识的地域性理解) 4.规章 三、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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