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1)

新旧版细则主要差异对照——孙金更

新旧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主要差异分析对照 讲解孙金更 全许办铁路专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0年8月

目录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 (1) 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 (1) 三、《新、旧细则主要差异对比表》 (4)

2006版与2011版《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 主要差异分析对照 为了让桥梁生产企业尽快掌握新版《细则》的要素,特介绍新旧版《细则》的主要差异,即在06版细则的基础上全面了解11版《细则》,以利各制梁场能够顺利、圆满地取得桥梁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合格判定: 桥梁生产许可证审查合格判定一览表 二、新版细则的主要特点及相关问题 1)工业产品(预制梁)与工程施工的区别(13项); 2)生产许可证能力验证与工程质量验收的区别; 3)产品质量监督与工程施工监理的区别;(突出桥梁张拉、防水等特点); 4)铁路桥梁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区别;(注重高铁梁增加项目和提高的指标);5)工业产品标准与工程质量验标的区别;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定义; 7)混凝土耐久性28d合格,毋需等到56d,可判合格;

8)核查增加预埋件联结紧固性,防腐耐久性; 9)《产品检验评分表》中的材料、项目及产品标准限制的氯、碱等须送铁道部质检中心检验,其余材料选厂型式检验可送其他检验机构检验; 10)防水材料选厂送检可利用CRCC认证型式检验结果; 11)委托型式检验的最新具体要求;梁场造假、供应商造假的处置,违规代价; (铁道部主材抽查通报); 12)梁场必备独立的试验室、拌合站;试验台“三自”“三保”“三满足”,试验频次、共用条件; 13)向法人所在省许可办申报、领证,由梁场所在省许可办现场观察,不符合项整改验证,证后监督; 14)进场审查六个基本条件:砼耐久性、防水材检验报告;试验室;提梁机; 现场所压试件;抽样基数(基数中终拉30d的3榀);正常生产; 15)静载试验抽样规格的最不利原则与生产顺序协调; 16)试制品的批批委托检验; 17)过渡时期的临时规定:延期的三种原因(不可抗力/企业不具备条件/审查部原因)及其判定; 18)两种抽样基数不足(小于基数;小于样品数)的两种选择(发证;委托)19)取证基数与申报时机把握;先申报后试制;超时限仍不具备进场审查条件,直接判不合格; 20)合理延期与审查时限;无理拒绝、非不可抗力拖延判不合格; 21)核查的完整性与终止审查; 22)静载试验不合格案例分析;静载试验不合格样品梁本身的处理; 23)实地核查不符合项的典型案例。“常见病”与“多发病”; 24)近3年《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5)产品检验常见问题归纳总结及原由解析; 26)废除:“静载试验不合格当场允许加倍复试”。委托检验对静载试验不合格批的处置(1/10且不少于3榀); 27)许可证标识——“质量安全”的变更为“生产许可”;证前查处;证后查处;(许可证查处案例);两版桥牌的切换点;

2020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00分

2020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00分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空间范围一般应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规划的环境影响可能达到的地域范围;二是自然地理单元、气候单元、水文单元、生态单元等的完整性;三是()或已有的管理区界。 A.河流界线 B.道路界线 C.行政边界 D.海洋岸线 用户答案:[C] 得分:8.00 2.()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环境影响评价(EIA)并将其当做1969年()环境政策法的一部分而加以推行的国家。 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日本 用户答案:[B] 得分:8.00 3.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包括: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论证、规划方案的可持续发展论证、()。 A.不同类型规划方案综合论证重点 B.累积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C.辨析制约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和环境要素 D.规划概述、规划的协调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用户答案:[A] 得分:8.00 4.2009年8月()在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A.《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C.《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D.《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5.环境承载力评价,就是要在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环境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对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的能力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过评价,确定各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承载水平。 A.容纳SO2 B.容纳NO2 C.容纳COD D.容纳污染物 用户答案:[D] 得分:8.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般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内容比较专的规划,包括()、()、()、()、()、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A.工业 B.农业 C.畜牧业 D.林业 E.能源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2.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通过对规划可能涉及内容的分析,收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反馈给规划编制机关。 A.对规划区域进行现场踏勘 B.收集有关基础数据 C.初步调查环境敏感区域的有关情况 D.识别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 E.分析提出规划实施的资源和环境制约因素 用户答案:[ABCDE] 得分:8.00 3.环境影响评价在()、()、()和()层次的应用称为战略环境评价。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侵权法新旧条文对比

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伤残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公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6.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78条: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7.紧急避险的补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新旧政策对比

附件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政策,现就新旧政策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 一、认定条件方面 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适当条件放宽,更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参见下表所列。 新旧政策的认定条件对比表 序号###项目###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差异 ###主体资格###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要求不变,只是表述和位置有变化 ###核心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获取核心技术取消了“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和“独占许可”的获取方式 ###产品范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强调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 ###科技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取消了对科技人员的学历占比限制 ###研发费用###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放宽为5% ###高新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强调只对近一年的高新收入占比有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考试要求与培训内容简介 1.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 2. 考试内容(2013版大纲) 2.1 环境标准体系 2.1.1 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1)熟悉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 (2)熟悉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及其应用范围; (3)了解国家颁布的主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1.2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了解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2)熟悉环境功能区和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关系; (3)了解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4)了解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1)总则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原则;掌握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合理性分析的内容;掌握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调整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确定原则;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选取要求。 (2)工程分析 掌握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熟悉工程分析的方法;熟悉工程分析的内容。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掌握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基本要求;熟悉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方法;熟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熟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基本要求;掌握常用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熟悉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内容。 (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熟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的内容;了解筛选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要求;了解社会环境影响分析的要求。 (6)公众参与 熟悉公众参与的要求、对象和形式;了解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熟悉公众反馈意见的出来要求。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 (8)环境管理与监测 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 (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 熟悉清洁生产分析的重点;了解循环经济分析的内容。 (10)污染物总量控制 了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原则;熟悉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议的要求。 (11)方案比较 熟悉同一建设项目多个建设方案比选的要求;熟悉方案比选的重点;了解不同比选方案及推荐方案评价的要求。 (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 2.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 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原则。 (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熟悉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对象;熟悉各等级评价项目大气污染源调查的内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比较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比较专题 第一部分 新企业会计准则改革背景及主要变化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内容和框架 1.我国会计核算体系改革历程 (1)20世纪90年代初(1992年),以两则两制为标志开始实施准则制定的工作。(20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都是会计准则和制度并存时期) (2)1997.5.22,发布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3)1997年—2001年,陆续发布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简称旧准则)。 (4)2000年12月29日,发布企业会计制度,推出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5)2006年2月1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简称新准则)。 (6)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我国企业会计法律规范的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行政部门规章 (1)基本会计准则 (2)财务通则(两个版本均有效) ①财政部第4号令, 1992.11.30发布,1993.7.1开始执行 ②财政部第41号令,2006.12.4发布,2007.1.1开始执行(要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四层次: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会计准则体系和企业会计制度体系 (1)老准则——16项 (2)新准则——38项 (3)企业会计制度体系(3个) 3.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内容 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目标: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趋同,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两个目标)

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一、新旧条例的不同点及分析比较 新条例在篇幅上并未做大幅度的调整,总共为30条,旧条例为28条,但新条例针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直接规定了处罚方式及金额(第21条、22条),而旧条例是通过《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条例细则)予以细化。同时,新条例增加了地方各级政府对个体户的扶持义务(第6条)、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申办手续(第9条)、信息公开与交流制度(第15条、25条)、港澳台的个体户资格申请(第27条)及对个转私的鼓励(第28条)等内容,总体上还是沿袭了旧条例的风格,但也不乏亮点。 第一,准入门槛全面放宽。一是主体资格的扩大。旧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农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新条例第2条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样就使得个体户的经营主体资格不再受户籍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有助于该经营形式快速发展壮大;同时,新条例27条明确提出了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户工商户,进一步将个体户的申请资格扩宽。二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旧条例第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第4条2款明确,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对于个体户的申办,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新条例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了旧条款中对于“其他行业”解释的不确定性,有助于提高申办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第二,申办手续有效简化。一是申办材料的明确。旧条例第7条规定,申办个体户需要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其中的“其他有关证明”可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可以是指所在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这种不明确的兜底条款事实上是给申办个体户增加了不少人为阻碍,而新条例第8条1款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手续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不再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给申办主体带来了不小的便利。二是登记事项的简化。旧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个体户登记的事项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共8项,而新条例第8条2款取消了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字号名称登记的强制性,可以由申办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字号名称。实践中,个体户的从业人数已经完全突破了旧条例第4条的相关限制,具有几十甚至上百从业人员的个体户也普遍存在,因而新条例取消了从业人数的限制完全适应了当前个体户的发展需要,符合鼓励、支持个体户发展的宗旨。 第三,服务职能全面提升。新条例改变了传统的由工商监管的单一模式,引入了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拓宽监管力量的同时,更是加强了对个体户的服务职能。新条例第6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15条要求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加强信息公开服务,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并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在金融服务方面,新条例第19条2款又新增了“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的条款。在个体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上,新条例28条规定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与此同时,新条例

新旧三民主义比较及与三大政策的联系

新旧三民主义之比较与联系 新旧三民主义比较表 三大主义旧三民主义新三民主义 民族主义反对民族压迫,反对满洲 贵族统治。 对外反对帝国主义侵略, 谋求中华民族与世界其 他民族的独立和平等;对 内反对民族压迫,中国境 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强调 各民族的平等和自决。 民权主义推翻君主专制政体,建立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 等。 民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 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和封 建军阀的个人及团体,均 得享有一切自由和权利。 民生主义平均地权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实行“耕者有其田”,改善农民和工人的生活状况。 新旧三民主义和分析对比 新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提出具体反帝斗争要求,认清了国内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本质及关系,以及对中国革命的危害。孙中山的民族主义的内容演变成排满兴汉→反满贵族→ 明确反帝斗争 新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强凋国家政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即强调它的人民性、群众性。“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之个人及团体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这样将资产阶级民权政冶与反帝民族主义斗争相结合,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和飞跃。

新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重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更新解释了“平均地权”,提出了新的方针。“农民之缺乏由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上地,资其耕作。”即“耕者有其田”,明确反对封建剥削。 “节制资本”,“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实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路、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生活”。民生主义和扶助农工政策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国民大革命。 总之,新三民主义有了明确的反帝反封内容,并且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结合起来,民权为“平民所共有”和“节制资本”的口号。这表叫对旧三民主义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专政的思想,采取了批判的态度。“反对帝国主义”和“耕者有其山”的口号,使它有明确的反帝反封的政治内容。尽管它斗争的彻底性、革命最终目标、指导思想同阶级不同与共产党民主革命纲领有着本质区别,但它与民主革命纲领的各种原则基本一致,成为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 摘录自钱厚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与中国革命》 --------------------------------------------------------------------------------------------- 新旧三民主义之比较 1924年召开的国民党“一大”,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发展成为新三民主义,实现了他一生中最伟大转折。关于新三民主义,请同学们根据表格提示进行自学。 与旧三民主义相比新三民主义新增的内容 民族主义: 民权主义: 民生主义:

环评技术导则与标准(最新)

此资料是本人用了一个月时间,对照网校讲义及教材整理出来的,全面而精简,重点突出。学友们可以结合此资料复习,节约大量时间来复习实务,本次上传只是一部分,完整版共68页。需要的同学请QQ39704807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第一章环境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 ?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己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于国家环境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环境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二类区。 ?标准分级;一类区适适一级浓度标准;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分类和标准值 ?功能区分类:Ⅰ、Ⅱ、Ⅲ、Ⅳ、Ⅴ类。?标准分级:五类。 ?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功能区分类:0—4类。?标准分级:五类。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1-2016 代替HJ2.1-20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Technical guideline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General Programm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6-12-8发布2017-1-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发布 附件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的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 ——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 ——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删除了附录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 ——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第一章环保标准体系 熟悉环境标准的分类及各自的特点: 1、环境标准分类: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标准。 1-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1-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1-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1-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1-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1-6、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7、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熟悉我国现行的环评技术导则的体系构成及其应用范围: 2-1、环评技术导则组成:规划环评技术导则(总纲、专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技术导则(总纲、专项…、行业…)。 2-2、专项环评技术导则两种形式:环境要素(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环环评技术导则)、专题(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2-3、环评技术导则应用范围:《总纲》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程程序、方法及要求);《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不适用于(核建设项目);《规划环评技术导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环评;《开发区区域环评技术导则》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环评常用技术导则、规范及标准 2011-2目录 (注:标注红色为必看,其余为选看) 相关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 ·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 ·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 463-2009) ·1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 ·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 HJ/T 88-2003) ·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 89-2003)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1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农药建设项目(HJ 582-2010) ·1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 ·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 下载地址: .cn/hjbhbz/bzwb/other/pjjsdz/ 相关验收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_T 394—2007)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2009)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 下载地址: .cn/hjbhbz/bzwb/other/hbysjsgf/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4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1988) 水环境保护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2014年第64号(新版)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旧版) 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 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 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 定,制定本规范。 强调要保障医 疗器械安全、 有效。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 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 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 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和服务的全过程。 强调是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的 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 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 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 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 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 中实施风险管理。 /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 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要求采取的措 施与产品存在 的风险相适 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 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 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 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 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要求有组织机 构图,并明确 各部门的职责 和权限。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 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 责: (一)组织制定生产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 标; (二)组织策划并确 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 足顾客要求; (三)确保质量管理 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 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 境; (四)组织实施管理 评审并保持记录; (五)指定专人和部 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 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 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删除“确保满 足顾客要 求”,向ISO 13485靠拢。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 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 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 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 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 要求的意识。 /

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这里说明导则的适用范围,是制定导则的前提,也是一部导则必须首先说明的事项。但要注意任何一部导则不可能包括一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能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而很多情况下是有特殊性的。因此,在生态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既在遵循导则的一般性要求,也要高度重视特殊性。一般性的东西,大家不难理解、掌握和应用,而特殊性的东西则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调查和影响评价,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而这恰恰是实际工作中不容易掌握的。因此,需要实事求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在专家审查时,专家们一般既关注一般性(首先一般性原则不应违背,否则需充分说明理由,甚至需要论证),更关注特殊性。 此外,本导则与原“非污染生态影响”导则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不再提出适用于哪几类项目(原导则包括了:水利、水电、矿业、农业、林业、牧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及海岸带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影响评价),而是凡是建设项目影响到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就应依据本导则进行生态影响评价,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工业类项目重污染影响评价,而轻生态影响评价的现象(其实大家知道,工业项目也有生态影响,特别是新建项目)。 考虑到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本导则规定的内容只供其参照,并未规定在区域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也必须遵循本导则。

IATF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标准条款差异分析

IATF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准条款差异分析;IATF16949:20 16新标准正式发布了!较;一、4.3.2顾客特殊要求必须对顾客特殊要求进行; 二、4.4.1.1产品和过程一致性组织有责任确产;三、4.4.1.1产品安全,组织应为产品安全相关;四、4.4.1.2IATF16949保留外包过程;五、5.1.1.1企业责任,组织应制定并实施 IATF 16949-2016标准主要变化点及新旧标 准条款差异分析 IATF16949:2016新标准正式发布了!较2009版标准有许多重大变化,如采用新的高级结构、引入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业务持续性管理(BCM)等,IA TF16949:2016标准较ISO9001:2015版标准也有许多不同,如:保留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外包方的内容。以下就IATF16949:2016中增加的内容做简要介绍。 一、4.3.2 顾客特殊要求必须对顾客特殊要求进行评估和确定并包含在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 二、4.4.1.1 产品和过程一致性组织有责任确产品和过程的一致性,包括服务件及其外包,确保达到所有的顾客、法律和监管要求(见第8.4.2.2); 三、4.4.1.1 产品安全,组织应为产品安全相关的产品和制造过程的管理形成文件化的过程; 四、4.4.1.2 IATF16949 保留外包过程;

五、5.1.1.1 企业责任,组织应制定并实施员工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提升方针(“whistle-blower policy“),目的是保证供应链的社会和环境绩效。六、5.3.2 产品要求符合性和纠正措施,质量的否决权; 七、6.1.2.1 风险分析组织应持续的进行风险分析,至少包括:潜在的和实际的反馈、现场返回及修理、投诉、报废以及任何返工。注:风险分析应根据对顾客的影响严重度、频度和探测度。 八、6.1.2.2应急计划(增加BCM业务连续性的内容);九、7.5.1.2 质量手册,可以是系列性文件; 十、7.5.3.2.1 记录的保存组织应确定、文件化和实施记录保存过程。记录的控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生产零件批准、工装记录,产品先期质量策划(或同等)记录、采购订单等及其修改应保持的时间长度,即零件(或零件族)生产和服务的在用时间,再加上一个日历年,除非顾客或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十一、8.3.2.2 设计和开发策划-培训组织应确定过程,以确定在报价阶段、项目开发阶段、生产阶段与顾客接触的人员的培训需求。适当时,应对人员进行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或同等)和相关顾客特殊要求(CSR)方面的培训。这种培训的记录应可以提供。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FMEA、制造过程控制和控制计划。在每一组织中能支持顾客的制造或设计中心场所的人员,应能通过顾客的门户平台访问并能力使用必要的可用的计算机软件。按照要求对组织的人员提供顾客特殊要求、纠正(或预防)措施、计算机应用软件有关的培训。十二、8.3.3.1 产品设计输入,嵌入性软件和菲利普斯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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