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论工程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1. 前言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但是在目前全国尚未无统一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将事故预防和伤害保险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保热情和搞好施工安全的积极性,增强建筑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从而把行业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外部压力和企业的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事故预防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得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达到保险和安全及行业监管多赢的目的,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商碓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将吴江市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来的实践和做法作一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保险和安全水平。

2. 实践与做法

我们在199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后,就积极与吴江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吴江人寿保险公司商议有关的保险合同条款。着手制定和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并于199 8年4月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五年多时间的实践和不断改进,目前已日趋完善。我们具体的做法是:

2.1保险对象: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伤害的非施工现场人员。

2.2保费来源:

按照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颂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直接工程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该费用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企业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2.3保险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地基基础、市政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均属投保范围。

2.4保险办理:

由设置在市安监站的保险公司代理处在施工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安监注册前先办理保险,交纳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不办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安监注册,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2.5保险期限:

在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2.6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项目发生如下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都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2.6.1现场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因公外出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身故的。

2.6.2在作业时或施工作业规定的生活区内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的。

2.6.3因施工现场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伤害,包括受伤、致残、身故的。

2.6.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

2.7 保险赔偿:

2.7.1发因意外事故而致身故的,保险金赔偿限额每人10万元人民币。造成第三者(指非现场作业人员,如过路人等)身故,保险金赔偿限额第每人5万人民币。

2.7.2因意外事故致残,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在最高保险金赔偿限额内按《人身保险致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支付。

2.7.3因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人民币。

3. 8原始费率:

房屋建筑工程保险费按工程建筑面积大小计取,原始费率为1元人民币/m2;构筑物、地基基础、装饰工程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府工程保险费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2.9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2.9.1市内建筑施工企业与工程项目经理:

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每个工程项目经理年度安全生产业绩(吴江市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经理业绩考评制度,其中安全业绩考评工作由吴江市建筑安监站在日常的工程项目安监业务工作中同时开展,每年在公布竣工项目时,同时公布竣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业绩,经汇总计算出每个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业绩,并由年度项目经理安全业绩计算出各企业的安全业绩),保险费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各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2.9.1.1上一年度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5%计取;连续两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90%计取;连续三年未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按原始费率的85%计取。[NextPage]

2.9.1.2各施工企业上年度安全业绩与全市施工企业上年度平均安全业绩相比较,企业业绩每上浮于全市平均业绩5%的,则保费费率在上一项(2.9.1.1项)基础上再追加下浮1%。

2.9.1.3对达到或超过年度全考核指标(吴江市建筑局与市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都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规定企业年度须达到的考核目标,在年底时开展综合考核。)的企业,在上两项(2.9.1.1.项与2.9.1.2.)的基础上再追加下浮5%,反之达不至考核指标的企业则在上两项的基础上再上浮5%。

2.9.1.4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经理,下一年在其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项目办理保险时,不得享有任何优惠条件,并在原始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

2.9.3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每年度的4月1日调整一次。

2.10理赔程序:

2.10.1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重大事故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10.2索赔材料:(1)保险单(复印件);(2)受伤害人员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各中心镇卫生院或上级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发票,或县(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或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2.10.3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索赔申请及必要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2.11保险考核:

利用保险公司的年度反馈保费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年度安全情况进行考核。

2.11.1以各企业年度上交保费总额的5%作为奖金基数,对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进行考核。

2.11.1.1未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得全部奖金。

2.11.1.2发生2人(含2人)以上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全部奖金。

2.11.1.3发生1人工伤死亡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50%。

2.11.1.4每发生1人重伤事故,扣除奖金基数的25%。

2.11.2对企业年度安全业绩名次、‘项目季度安全专项检查及项目经理争创文明工地情况(就高不就低)进行考核:

2.11.2.1年度安全业绩考核前5名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200 0元、1000元。

2.11.2.3项目经理年度每创一个吴江市级、苏州市级、江苏省级文明工地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

3.结束语

按照上述做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与吴江市建筑施工安全的双向促进作用非常明显,极大地发挥了保险运行机制的经济杠杆作用。安全业绩好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既有安全奖励,还有保费优惠,使他们可以投入更多的经费去搞好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业绩差的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保险帮助他们度过事故经济赔偿难关的同时,由于对下一年度项目实行强制惩罚性保费的办法,可以促使企业经营者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使他们痛下决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调控,形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

另外,上述保险机制的运作,还不仅能为经费紧缺的行业安全监督提供部分经费,把职业安全监督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由于保险考核、业绩考核的开展,必须要以大量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与考评为基础,这就迫使我们安监部门不得不加快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的步伐,开展细致的安全评价和事故隐患评估等工作,对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也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科学开展,确能使保险、安全与监管三方进入良性循环的运行状态,取得多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pdf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证明。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财会部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查验。 第十二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施工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公司安监部、财会部,财会部应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模板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本公司)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首创安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GCAI。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治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周岁至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 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3、根据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费总额内,但保险公司所赔意外伤害款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急救费谁垫付钱谁领取。 4、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在本项目部所属施工场地施工,并与之所属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5、保险统一由项目部向具备合法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险。 6、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各施工队所承担劳务合同期验收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7、保险办理及费用缴纳由项目部投保时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8、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我合同段各施工队从事与本合同段施工相关的工作,并在项目部花名册备案人员,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的,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

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认定、索赔事宜。并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手续,给付保险金赔偿。 9、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再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0、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11、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投保人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 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 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 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 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 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 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 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 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

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投保对象: 建筑工程所有施工人员 二、投保险种: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或者在施工期限内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内,或者从施工现场到施工方指定的集中生活区域往返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费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型条款B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的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9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1.3 投保人 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 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编号:YB-HT-293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

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协议编号:XY2016TZ000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就施工人员意外险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者施工协议); (2)本保险协议; (3)本保险适用的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被保险人定义; 本协议中被保险人是指的施工人员(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除此以外的情况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概不负责。 该保险方案适合被保险人从事室内装修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从事室外装修站立位置距离地面5米以内(含5米)高度的或者工程为包清工,发生意外事故意外死亡、残疾、医疗、意外住院津贴减半即意外伤害40000元/人,意外医疗10000元/人,意外住院津贴15元/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站立位置距离地面超过5米高度的室外装修事故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以甲方预计年工程造价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甲方预测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工程量1000万,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必须将所有承包的工程项目以邮件形式向乙方备案(SHENFENG111@https://www.360docs.net/doc/7f2863791.html,和LUODAN065@https://www.360docs.net/doc/7f2863791.html,),邮件报备的信息中包括但不限于承保方、发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期、工程造价等,乙方从收到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转移全局风险,增强全局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部门项目部)。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 107 号) 4 术语与定义 4.1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4.2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5 管理职责 5.1 本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编制、修订及解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5.2局所属各项目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建档工作。 5.3 局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 管理流程及要求 6.1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到项目现场施工作业时仍可享受该项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6.4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各工程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6.5 项目部应根据保险公司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6.6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6.6.1 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6.6.2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6.6.3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方直接办理。 6.7 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8 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办理索赔工作,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6.9 项目部应建立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意外伤害人员登记表,并逐级上报。 8 监督检查与考核 该制度由安全环境部负责制定、落实、解释、监督检查和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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