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

(江苏省财政厅2011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使用及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及追偿工作。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市、县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七条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

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垫付抢救费用。

第八条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抢救、丧葬费用垫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应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对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开具交强险垫付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72小时内费用清单及发票原件;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有义务进行费用分割,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

第十二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内结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五)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印章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受害人近亲属、殡葬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

(四)殡葬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为医疗或殡葬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且符合第九条垫付条件的,医疗或殡葬机构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和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垫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救助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一)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车辆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符合救助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向医疗或殡葬机构划出。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相关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为限。

第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救助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核。

组织专家审核应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专业随机抽取,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奇数。专家审核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卫生、民政、人社、农机、保监等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并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台账及相关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救助基金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三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条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在所垫付的救助基金范围内,代位取得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事故车

辆强制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保险公司的相关承保及理赔资料、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及肇事人员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有关单位和部门、个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并应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

第二十三条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发出垫付告知书后,应当通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函告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优先偿还垫付费用。

赔偿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协助追偿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追偿通知书回执寄回给救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怠于或拒绝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造成垫付的费用无法及时追回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承保公司拒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指定的义务,或拒绝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理,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情况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人。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在10 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受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赔偿义务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将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审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并于采取措施后3日内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非车辆登记所在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转递至车辆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赔偿义务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偿还垫付费用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救助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或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现金归还垫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垫付费用后3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负责提存保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六条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

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申请返还死亡赔偿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第四章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第三十八条受害人重伤、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补助费用数额。补助费用数额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30000元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受害人死亡、家庭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参照受害人应承担扶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补助金额,每名被扶养人补助1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仅补助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

(三)受害人身份证明;

(四)户口簿或其他扶养关系证明;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伤残鉴定结论;

(七)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生活来源,且交通事故致家庭特别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八)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信息。

第四十条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交的齐全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材料后,对于初步审核符合补助要求的,应当通过基金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举报的,救助基金管理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补助要求的,及时划拨补助费用。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不予补助,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需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报经省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四十一条一次性困难救助款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符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或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道路转移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使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所称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的直系血亲并共同生活,且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受害人的直系血亲和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的制订和修改,须经省救助基金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根据《中山市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方案》及2008年财政预算,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共计7900万元,包括了科技计划项目、华南现代中医城、装备研究院、产学研结合、专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6个子项目。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坚持4项原则,科学使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局提出并坚持了以下4项原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效应。 ??建立制度。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参照国家、省科技项目、经费的相关政策,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6个子项目已在今年1月分别制定出台了资金使用办法,对于资金的使用范围、扶持对象、职能部门权限、资助标准、审批流程、绩效目标、跟踪验收、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以项目支持的方式将财政资金拨付给企业,不是政府施惠于企业,而是政府促进经济、产业发展的应尽义务和重要手段。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紧扣全市产业优化升级的需求,更好地贴近企业、服务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等多种方式,挖掘出一批市场前景好、创新性强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规范程序。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各个项目对于资金申请、审批

程序均制定了详细的流程规范,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的流程是:发布申报指南→企业申报项目→镇区科技办预审→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一个窗口、全年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拟定立项方案→项目公示→市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审批→发布项目经费安排文件,层层把关、多方面参与,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强化监督管理。我局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科技综合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力争通过信息化手段,结合已有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一是实现信息化管理,可进行网上申报、远程评审、内部实时处理等,以提高效率、规范流程、增加透明度、方便企业;二是实现监督控制,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堵住漏洞、严格监管。 二、突出重点,统筹使用,提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贯彻市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集中资源求突破”的要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倾斜,对于中山的优势产业、龙头企业、重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明确的绩效目标,即投入1:1~2倍、产出50~100倍。 2008年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 一是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华南现代中药城、装备制造工业研究院、家电创新中心等,引导和鼓励一批效果好、有重大带动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托住底线。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一)保障重点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的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而导致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救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法院、卫计、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

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及时抢救受害人并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负责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我局对近两年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一)20**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20**年收入2493.11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入1896.28万元,小额贷款贴息587万元(其中妇女贷款贴息568万元),小额贷款奖励金6.2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万元,其他收入(利息)1.63万元。 2.支出:20**年支出2910.30万元,其中:基层平台建设支出67.14万元;培训补贴支出29.51万元;社保补贴支出802.40万元(其中固定就业社保补贴支出651.69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出150.71万元);岗位补贴支出890.39万元;宣传费等其他支出20.03万元;小贷贴息支出1096.71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52.77万元,妇女贷款贴息支出104 3.94万元);小贷奖励金支出3.82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0.3万元。 20**年就业专项资金当年收支结余-417.19万元。 (二)20**年1-9月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1.收入:20**年1-9月收入2500.42万元,其中:就业补助收

入1771万元(第一批中、省资金1752万元,区级财政配套19万元),小额贷款贴息728.9万元;其他收入(利息)0.52万元。 2.支出:20**年1-9月支出2037.24万元,其中:基层平台建设支出48.88万元;培训补贴支出3 3.74万元;社保补贴支出461.13万元(其中固定就业社保补贴支出460.63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支出0.5万元);岗位补贴支出635.9万元;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其他支出19万元;小贷贴息支出835.29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39.82万元,妇女贷款贴息支出795.47万元);就业见习补贴支出 3.3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明显 两年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两化互动,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努力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为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得到了有效保障。一是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的问题,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以4050人员、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为安置重点,20**年和20**4年1-9月公益性岗位分别安置了就业困难人员1089人和937人,主要安置在城市管理、乡镇场镇保洁、敬老院、学校宿管和食堂、社区协理和工勤等岗位,实现了就业工作和社会事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二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方式灵活就业和自谋职

(供参考)分散五保“和三无对象四个一”协议

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 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 (供各镇参考) 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亲属或邻居:(以下简称丙方)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为做好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工作,保障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乡镇(街道)民政办(以下简称甲方)、党员或村(居)干部(以下简称乙方)、供养对象的邻居或亲属(以下简称丙方)与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丁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供养对象的情况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审核,(丁方姓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已批准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本人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 丁方基本情况为: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健康状况:;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要求 1、督促关爱照料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印制关爱照料服务

记录卡,记载服务的时间、内容、标准和程序等,发放给供养对象家中留存备查。 2、按照《江苏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县级统筹除外)。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设在当地金融机构的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3、指导乙方和丙方落实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并定期对乙方和丙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为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对象购买养老或护理服务,为丙方提供免费护理员培训。 5、对患病的分散供养对象及时送医院治疗,指定专人看护照料,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6、通过公开表扬、慰问、召开座谈会和适当给予补贴等方式关心承担照料服务的邻居或亲属。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要求 1、每周至少1次查看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状况,上门的时候填写关爱照料服务记录卡。 2、承担照料服务落实的监督责任,每半月要对丁方接受的照料服务进行一次监督。 3、督促基层村居卫生服务机构为丁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每月巡诊一次。发现丁方身体状况异常的,视情况逐级汇报处理。 4、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即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74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4年9月10日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政府保障与社会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统筹制定、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及保障标准,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

管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服务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道路救助基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道路救助基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 年工作计划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三、2018年工作计划 1、加强宣传,提高基金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 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于20xx年7月正式启动,加上各级财政部门出于担心基金总量不够而不敢宣传,因此导致社会上很少人知道该工作。根据这一情况,该县十分重视宣传工作,以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申报救助,依据《九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汇编》,将法规、文件等里面的疑难问题制成了“一问一答”形式的宣传册,一共印制了500余本,分发给交警、卫生、医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全县财政系统。 2、扩大范围,提高救助福利制度覆盖面。 按照财政部等5部委制定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xx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真正适合救助的人员并不多,因为机动车的强险缴纳情况非常到位,一般不需要启动救助,但是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角往往是电动车及超标助力车,而使用这些交通工具的人往往比较困难,再加上他们又不需要交强险,由此导致这部分受害者往旆不能得到救治,另外,还有一些单边事故受害人,既无责任方,又不能享受医保政策,也使他们得不到及时救治,这些给社会带来了一定不和谐现象。经过调研以及借览外地经验,已正式对这两类受害人进行救助,使该救助制度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3、简化程序,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救助基金拨付都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存在受害者出院后救助基金才拨付到位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县和医院协商一致,根据以往经验,在医院的账户存入一笔救助基金,只要是符合救助的受害人就可以一边动用这笔基金,一边补办相关手续,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对一次账,着力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4、灵活掌握,确保受害人得到更多救助。 按照xx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只对受害人救助72小时,实际上,前72小时的费用很小,医院在前72小时基本上对受害人进行消炎,并观察病情,这样的救助往往对受害人帮助很小。该县在

最新整理关于优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docx

最新整理关于优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关于优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黑民财[20xx]28号文件)精神,我们认真对我局20xx-20xx年以来军休安置经费和优抚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优抚经费。 做好优抚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对于保障优抚对象基本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责任和使命感,确保将国家安排的抚恤补助经费和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每个优抚对象身上是我们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局党组非常重视对民政优抚经费的管理,自觉贯彻执行《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经常组织财会人员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学习有关财经政策和纪律,认真检查本局及镇(乡)民政优抚经费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政优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做到专款、专管、专用,中央、省、市以及区有关部门都对民政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20xx年以来我局也结合我区的实际,对规范民政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如:20xx 年11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优抚救济对象抚恤补助救济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办法》和《关于抚恤补助经费社会化发放过程中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优抚经费是国家用来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经费,并规定了它的发放对象、发放范围,发放办法和有关责任与处罚等,从而使我区民政优抚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加有章可循。我局除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检查民政优抚经费使用情况外。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发[20XX]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XX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至20XX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XX年1月7日收到财政拨付贷款贴息资金万元, 2、20XX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3、20XX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4、20XX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 5、20XX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20XX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其中: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万元,土建工程支出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二)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或办法,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工作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民政局十二五工作总结 | 民政工作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基本保障问题,为您编辑整理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欢迎 阅读。 民政局十X五工作总结(一) 一、执行十X五规划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 大力支持下,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 府出台的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科学 发展观,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民政事业得到 不断发展,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基本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十X五期间,城乡低 保保障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连续5年提高保障标准,分别由20XX年的每人每月340元、210元提高到2015年的490元、370元,城乡低保对象分别由20XX年初的3102人、22081人调整为2015年提标后的1037人、17958人,累计发放保障金2.1亿元。每年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共建成各类养老床位

数4456张,每千名老人床位数为30.05张。其中,居家养老床位数为1198张,养老机构床位数为3258张。养老机构中,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26个,床位数2741张;民办养老机构10家,床位数517张。今年以来,社会力量举办和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250张,占养老机构床 位总数的7.67%;护理型床位150张,占养老机构床位总 数的60%。十X五期间,福利彩票销售额总计3.47亿元,资助公益事业项目20个。 (二)社会治理创新协调推进。建立孤儿养育费自然 增长机制并按时足额发放孤儿生活补助费,截止2015年 9月,全区共有孤儿125名,均为社会散居孤儿。顺利完成全区10个城市社区第五届社区居委会、249个农村社 区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合南陈集镇乔庄村第 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承办了全市换届选举现场会,创 新性地采取设立秘密写票处和投票站等方式,受到了市 局的充分肯定。共有45个社区获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称号,全区村、居民依法自治率为100%,6个乡 镇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29个社区(村)被命名为江苏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村)、14个 社区被命名为淮安市和谐示范社区。注册登记社会组织360家,每万人拥有注册登记社会组织4.5个,较好完成十X五社会组织数量发展指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专项资金清理的自查报告

专项资金清理的自查报告 《专项资金清理的自查报告》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XX。 专项资金清理自查报告篇一: 一、20**年至20**年专项资金的收支基本情况 20**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20 万元,其中: 20 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万元,用于项目研发购原料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规划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项目经费自查内容及情况如下 1、对专项资金我公司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资金管理制度,针对我公司的财务制度及流程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 2、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相应制度对研发经费的使用进行了专项的会计核算,XX专项资金单独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内容确保了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对于用于专项研发的资金我公司实行先审批后付

款,完善的审批程度能保证资金了手续的完备性,相关档案资料定期存档专人保管。 3、我们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预算和支出范围,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审批专款,项目负责人不审批不付款的制度。没有出现超值、超范围、挪用、占用、自行分解和擅自转拨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 4、购入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如出现生产研发其他科技项目共享的情况单独核算摊销设备折旧。 5、我公司由会计人员和项目研发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按项目预算进度实行季度审计,对不符合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出调整,没有出现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公司将继续严格管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热门思想汇报 专项资金清理自查报告篇二: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所有业务支出均由一把手审查签字报销支付,对不符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收获了许多,也知道了不足,是时候仔细地写一份自查报告了。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精选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专项资金自查报告1 为充分发挥民政专项资金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落实好党的惠民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蔡村乡对全乡20xx年7月份以来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自查责任,切实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根据县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乡党委、政府成立了以乡长王红新为组长,乡纪检书记卫光远、乡民政分管领导薛高斌为副组长,民政办、财政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所有包村干部、大学生对各村进行自查。 二、20xx年7月份以来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1、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按标施保,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全乡共有城市低保户280户,低保人数达517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927730元;全乡共有农村低保户588户,低保人数达1712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837420元。城乡低保做到严格政策,申报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资金兑现及时,切实维护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完成了目标任务。 2、五保供养政策全面落实。全乡五保供养对象122户,122人,其中分散供养45人(孤儿25人),集中供养30人,食用油122桶,麻花122箱,棉衣122套,棉被122套,冬装122套,五保供养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3、生产救灾效果明显。为切实做好生产救灾工作,保证灾民生活安排,上级累计下拨救灾款12万元,面粉600袋,共救助3220余人。对救灾资金严格按照救灾款的使用和上级拨款文件要求安排使用,能够及时准时、足额下拨到困难灾民手中,使他们生产生活得到较好安排。一是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过节问题,共发放资金1万元;二是由于上李大棚受灾情况严重,县局拨付2万元,由乡民政办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是县局拨付600袋面粉,乡民政办及时发放;四是认真做好春荒期间受灾情况,有效实施救助,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年终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2016年度工作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我县自去年九月份开始着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期准备工作,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工作进展整体运行顺利,救助工作开展取得明显进步。现将我县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进程 2016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调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并对相关成员单位印发文件,更新并强化了组织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建立了工作运行机制,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组织保障;坚持制度先行,规范运行程序,认真贯彻学习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使救助基金工作的开展有章可依;加强救助基金监管,设立专户,专户专管,建立规范的资金保障机制,做到专款专用。5月份参加市局关于省级调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座谈会,省级领导在了解了县区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后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截至目前,救助基金工作中共受理申请案件21例,经中原农险审核符合规定的20例,已垫付救助基金共计913260.08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存在的困难主要为救助基金垫付追偿难度大,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有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 另外仍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及时,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人员和多数医疗机构不清楚救助基金相关规定、垫付申请流程等,给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协调和沟通仍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依规办事。在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互衔接配合。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加强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员、参与救助工作有关

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 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关于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范文

关于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查 报告范文 篇一:永昌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永昌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市人社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金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我局对20xx-20xx 年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20xx年就业专项资金收支情况 20xx年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万元,财政安排932万元,利息收入万元。20xx年我县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万元,其中: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万元;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万元;拨付社保补贴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年末滚存4365万元。 20xx年我县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万元万元,财政安排1035万元,利息收入万元。20xx我县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万元,其中: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万元;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24万元。年末滚存结余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收入1100万元,年末滚存5465万元。

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一)完善管理制度,促进规范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立足实际工作,认真梳理岗位职责,查找岗位廉政风 险点,将就业专项资金经办、管理、监督等风险等级较高的岗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抵御腐蚀的道德防线。二是严格执行各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和支付管理。从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监督、拨付公示、资金支出结果报告、监督和跟踪反馈等方面对资金进行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夯实资金管理基础。对各类补贴的申报办理实行台帐化管理,要求申报单位对各类资料实行专业归档,分类管理。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安置全面实行台帐管理,做到纸质和电子两套台帐同步。建立了完善的资金使用基础台帐,资金财务帐簿、凭证做到了合法、真实,帐表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三)强化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严格监管,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建立了常规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内部与外部检查相结合的多种检查方式,确保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二是实行“一表一帐一单”管理,严格将就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