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及对策研究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及对策研究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及对策研究

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及对策研究

【摘要】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本文从围标串标定义入手,揭示其危害危害并深入解析其成因,进而详细研究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和特征,最后全面深刻提出遏制围标串标的对策和方略。

【关键词】围标串标形成原因表现特征防范对策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多年来,招投标工作中围标串标风波不断、屡禁不止,尽管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了《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曾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围标串标势力变本加厉,甚至出现投标一条街,大有公开化的趋势,影响十分恶劣。对此,全面系统研究围标串标行为,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加以遏制已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围标串标定义、危害及成因解析

(一)围标串标分析和定义:

关于围标、串标,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目前提法比较笼统。为了便于研究应对之策和监督管理,先对围标串标作如下分析和定义:

所谓“围标”,可理解为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将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会遵守双方合作协议以确保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将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可能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或许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所谓“串标”,广义上可理解为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以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可理解为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

围标及串标、串通投标模型及对照分析表:

(二)围标串标的危害

1、破坏市场秩序。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取中标人,但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有序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从本质上改变和破坏了招投标的初衷和实际意义,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于个别企业手中,而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则被拒之门外。有的企业为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份额,不情愿地选择恶性竞争,作为市场基础的诚信遭到了破坏,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失去作用,严重影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提升。

2、增加交易成本。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一般都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的范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而增加的费用最终都会转嫁到招标人身上,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3、影响工程质量。受赌博心理影响,围标、串标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着眼点侧重于价格的恶性竞争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更有甚者中标后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若干个小施工队伍,给工程建设留下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下降,国家和守法企业利益均受损失。

4、滋生腐败温床。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个别不法或者不良分子,由投标企业或其代理人出面,以金钱和物质为诱饵,诱使某些企业参与围标、串标,诱使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违法乱纪。围标、串标行为是建设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表现形式,滋生了建设领域腐败的温床。

(三)围标串标的成因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长期存在。围标串标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建筑市场供大于求和竞争激烈是围标串标存在的重要原因。其次,围标串标现实风险较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而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再加上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若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调查取证就十分困难。具体而言,打击围标串标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

1、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从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来看,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原则多、细则少;禁止多、罚则少;规定多、适用少。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招投标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发实施以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第一部招投标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才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外,企业资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标后监督管理、工程担保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各方主体在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极不规范。

2、行政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过低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看:串通投标的法律风险极低、风险收益却巨大。以1000万元中标额的项目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而该项目能给中标人带来的利润一般较高。情节更严重的,只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违法违规的成本远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同时查证很难,自从执法权收归执法大队后,从程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和管理起来比较困难。

3、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和诚信体系缺失

目前招投标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形成了买方市场,使得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牟取中标权,致使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加之,招标代理市场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注重比服务、比信誉,而恶意竞争代理收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现乱杀价、甚至零代理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从而造成代理机构因代理费用过低对代理工作敷衍了事,甚至出现个别代理机构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扮演围标、串标的纽带和策划者,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非法利益的违法现象。与此同时,目前,全国性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查阅某一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个投标人由于不良行为被某行业部门、某地区处罚后,在另外一个行业或另外一个地区照样可以参加投标。在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市场环境下,部分企业片面注重短期行为而看重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个别企业就屡屡“闯红灯”。

4、招标人防范意识淡薄、招标工作组织不严谨

到目前为止,不少项目业主对招标投标制度认知度还是不够,认为招标仅仅是走程序,组织策划(包括控制造价)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事,违法查处是监督机构的事,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缺乏责任感,对容易滋生围标串标环节漠视从容,加以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差,招标工作草草了事、流于形式,滋长了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特征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开开标前制定有利于某个投标人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或者制定歧视性的条款以此来排斥其他投标人;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通常的做法有:

1)肢解项目。为照顾各方面的关系,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2)明招暗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3)低中高结。由于当前低价中标制度比较流行,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4)违法分包。一些有资质的投标人中标后,违法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牟利。而分包工程常常未经过正常的招投标程序,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

2、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主要表现形式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先进行内部协调,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借资质投标、相互交叉陪标等多种形式,分别有资格审查前串标和资格审查后串标,隐蔽性很强,危害性较大。通常的做法有:

1)非法挂靠。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低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借入高级别资质行为;同等资质的企业为获取中标资格所实施的资质借入行为。

2)多头挂靠。一家投标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人均为一家挂靠,严重被坏了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

3)故意废标。一些投标人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主动废标,给围标、串标者陪标,为其创造较大的中标机会。

3、“黄牛”操纵的串标、围标

有利可图催生了类似“黄牛”或所谓的“投标经纪人”的串标、围标的职业操作者,这些人利用手中的信息,在获悉某地有招投标项目后,在一定范围内招揽陪标者,在串标、围标过程中做到分工有序、职责明确,不断实施围标串标行为。

(二)围标串标的表现特征

目前针对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大困惑就是认定困难。令监督管理部门无奈的是,许多时候只能从逻辑或表象上推测是围标串标,却无法有确凿证据进行认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认定标准。更可怕的是,串标、围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围标串标通常表现出以下几种特征:

1、通过审查的多,投标的少

招标公告发布后,常常有许多投标单位前来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然而,投标人之间相互做工作,一些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或不购买招标文件放弃投标,或购买了招标文件而不参与后续投标,甚至有的则在开标前退出投标。

2、投标文件雷同

一是投标文件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技术标大多从施工规范中照抄过来,只求面面俱到,基本无针对性。二是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或者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或者数项子目录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或者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三是标书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等相类似甚至相同的情况。以上这些只要是经济标不相同,就无法认定串标。

3、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废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投标人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甚至多数投标人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档次不是太高就是太低,只有其中少数几个甚至一个符合招标人的实际需要。

三、围标、串标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减少围标串标者钻空子的机会

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围标串标现象,总结与分析围标串标发生的规律和特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相关做法,在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基础上,出台确认和打击围标串标行为的运作机制,增大围标串标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遏制围标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建设、工商及公安等组成的联动协调机制,赋予招标监督机构足够的执法权,加大处罚力度

处理招投标投诉中,涉及到虚假投标、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借用或假造他人营业执照等情况,需要工商部门配合认定。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力度较弱,对围标串标者难以形成威慑,对严重的围标串标案件需要公安介入侦办。故而需要建立以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协调机构,方便对围标串标的调查和处理。此外,自从执法权收归执法大队后,从程序和实施机制方面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和管理起来比较困难,难以形成对围标串标行为有力的打击。

针对因没有线索或证据不足不好立案调查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举报奖金,全方位发动群众监督和提供线索。凡是对串通投标进行检举揭发的或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相当的物质奖励。过去我们把调查围标的目光聚焦在投标文件上使得效果不佳,事实上投标文件相似性仅仅是产品相识,只能作线索和辅证,证明围标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应当是共谋过程的语音、图片证据。堡垒是从内部攻破的,围标利益集团不是无隙可击的,实际上围标人与陪标人临时客串组成的这一围标共谋体是松散的,如果高价悬赏查处围标者,给予提供有价值证据材料者足够可观的奖励,那么围标共谋体内部势必出现猜疑、分化,最终不攻自破。

(三)创新建设管理机制,构筑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全面启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健全和完善网上公示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我市可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从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凡是有商业贿赂行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或中标后不按中标承诺、合同履约的单位或个人均记入信用档案,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对投标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同时,构建信用奖惩机制,优化信用环境。制定信用奖惩标准,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投标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对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可在行业评先评优、资质晋升等方面予以优先或一定形式的嘉奖,让守信者受益,使信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四)加强招标组织工作,减少围标串标机会

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发挥出建筑市场第一责任人的作用。针对可能发生围标串标的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招标组织工作,树立防围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策划每个招标环节。通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高质量的最高限价,采用资格后审等,层层设防,不给围标串标行为可乘之机。

1、实施电子招标、网上评标,避免投标人及相关各方过多接触:

(1)完善网上报名系统、建设资格预审平台、企业信息系统,这是前提。投标单位资质、人员职业资格、业绩、主要审计财务指标、信誉等信息全面录入企业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2)采用网上报名方式,避免投标集中报名给投标人之间创造串标机会。要求投标人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并对因填报不实被废除、取消中标资格、限制投标、罚款等处罚后果负责。招标人在网上审查投标人填报信息与项目公告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是否相符,决定报名是否通过。

(3)采取网络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料,投标人须凭企业密码锁登录。

(4)在招标文件中给予投标必须的对工程较为详细的介绍,取消集中现场踏勘,踏勘改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必要时招标方现场人员予以适当介绍和支持。

取消集中答疑,招标采购单位可通过招标网络系统公布(网络平台尚需开发,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实用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招标事务平台,以便于咨讯发布,简化环节,减少人工操作手续,避免人为失误和漏洞)或在指定媒体(如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予以答复。

2、改变投标保证金存入方式,加收违法违规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的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拒绝投标保函和现金存入专户等方式。凡采取其他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一律不得接受其投标,更不得开标。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当退回原转出帐户。严禁在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给其它单位或任何个人。此外,投标人违法违规处罚保证金,由代理机构代收代缴,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列明。投标人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严重者取消几年投标资格、进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

3、优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特别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定价格招质量,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定死合同价,然后只招质量,质量最好者为中标候选人。

围标的核心是高价中标,主要表现为哄抬标价――联合提高投标报价以提高计算标低,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只要围标者没有做到对所有投标人达成完全合谋(只要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并适当分散,围标者一般难以做到),那么将形成多方博奕状态,此时围标将以失败告终,因为围标者比

正常投标人增加了围标成本,在多方博奕状态下围标者基本不可能做到抬高最低报价,除非愿意亏本承包,而这是与围标目的背道而驰的。

4、建立外地企业入渝标前备案制

针对投标人伪造外地企业资质简化投标的情况,建议建立外地企业入渝标前备案制。并且实行企业加密锁网上报名。另外加强资格预审环节管理,资格审查条件不宜烦琐,资格审查采用网络审查进行,投标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系统填报资格预审申请并同时递交文本文件,资格证书等正本在开标前提交复核。招标人和资格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核对投标人填报信息与企业年检申报纳入企业信息系统的最新信息,对比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人条件要求,确定合格投标人范围。

5、投标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投标及答辩活动

针对虚假投标、虚拟投标的现象,可以要求投标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投标及现场答辩活动,虚假的投标往往项目经理难以到场,可达到不攻自破的功效。围标、串标是借用其他企业的“牌子”进行操作,一般情况下“牌子”好借,但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和法人不好“借”,尤其是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他们大多时候在外地的施工工地上,从“人情成本”和“费用成本”的角度来看,采取此种策略都会给围标、串标企业或个人带来高额成本和很大不便。因此,在招投标开标时,要求投标人的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由公证机构当场查验身份证及公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在评标中,要严格审查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的原件资料。

6、加强标后跟踪检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大力将招标投标活动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中标后的跟踪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工程结算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打击和制约围标串标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坚决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总之,围标串标行为社会影响极大,不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及项目交易秩序,而且妨碍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加大力度予以坚决打击和遏制。这需要政府牵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并且形成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编制网络不给违法分子可乘之机,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对“围标”、“串标”的认定做出具体规定,拿出定性指标,完善相关法规和围标、串标罪行认定程序,使监督机构对围标串标行为处罚有据可依并具有可行性。同时,还应规定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终生权利行为能力、甚至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等,使“围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电子招投标下围标串标的19种行为,12种套路 01、电子招投标平台有多厉害?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02、有哪些 1、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2、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3、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7、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8、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11、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12、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13、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1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1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17、售后服务条款雷同。 1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19、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围标串标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摘要:本文将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围标串标现象,分析该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提出防范围标串标的策略群和政策建议,目的在于研究如何有效的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本文在对围标串标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针对性措施,以求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加强有关人员对围标串标现象的重视。 关键词:招投标;围标串标;产生原因;应对策略 虽然我国实行《招标投标法》已经长达8年多之久,但是招投标工作一直不尽人意,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其中,围标串标现象占有很大的比例,十分突出。 招投标本身应该是一种公平的竞争行为,它要求参与竞争的各方处于充分的竞争状态,但是我国现行招投标中非充分竞争现象严重,导致了大量的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并且围标串标是一种典型的危害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发生的频率很高。根据刘荣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法理分析》一文指出,在我国招投标市场上,围标串标行为所占已经达到了一半以上,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围标串标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而且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成因 围标串标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不是单方面原因就可能产生的,而是综合了种种因素,互相作用,互相维持,才形成了今天的局面。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或者说让围标串标行为更好的为建筑市场服务,必须理清产生围标串标行为的原因,从根本上掌握它。根据大量的资料研究,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⑴现有法规体系存在弹性空间,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我国现有的各种建设工程技术法规大约有3500项,要求强制执行的有2700多项。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存在制定、实施、修改方面透明度差、强制性标准范围过宽、数量过多等问题。而且由于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国家单一主体向目前国家、地方、企业等多元主体转变。但是,建设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建设却没有跟上。因此,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空白地带。 ⑵政府监管不严,执法薄弱 在我国,市场监督机制相当不完善,而且政府被认为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从招投标到建设工程质量,从勘察设计到企业资质认定、竣工验收等,几乎

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强化进场交易管理。对建设规模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标50万以上100万以下、服务标20万以上50万以下),要严格参照《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施行办法》(市政府令143号)执行。对50万以下的施工标和20万以下的服务标,荐在区零小工程企业库中选取。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的监管。区发改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区招标办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加强规范招标文件范本的使用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审核,坚决杜绝随意增加或删除范本条款;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

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 政府投资的大型重点项目工程,区招标办工作人员应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对招标交易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对招标交易流程要细化监管到位,发现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对中标人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中标人有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情形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竣工、结算等违约情形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四、严格履约保证金管理。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区建管中心代建的项目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按照中标价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现金)。 五、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应将合同送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住建部门重点针对以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的建设单位

浅谈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与预防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做好招标和投标工作的认识——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围标串标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串标即指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者投标人与发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狭义的串标就是除围标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即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让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可以看出,串标的外延更宽,基本包含了围标的含义; 而围标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串标的一部分。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围标以串标为手段,串标以围标为目的。围标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以围标发起人为主体,其他参与围标人响应围标发起人的意见。而串标除了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外,也有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监督机构、评委等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纵向联系,往往参与各方共同出谋划策。 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多挂一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挂靠投标人(通常称为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

(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挂靠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与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 (二)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的; (三)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五)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的; (七)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社会保险等资料)而不制止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

围标认定办法

3)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 围标串标计算机辅助甄别系统对特征码识别、商务标雷同性检查、错误雷同性检查三项内容进行,有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a特征码识别, 显示企业在制作标书文件的过程当中记录的所有机器码(CPU号、网卡号、硬盘号和企业身份认证锁号),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特征码有一项相同,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商务标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b.1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的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2选择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在两两企业对比中,页面显示单价相比比例相同(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设置为20%、相同比率的清单(完全相同的清单)设置为40项。当单价相比比例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相同比率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或者单价相比完全相同的对比结果满足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大于等于20%、完全相同的清单大于等于40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b.3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按清单项目造价比例、按清单项目条数比例其中一种对比,也可以同时选择两种对比,无论选择一种还是同时选择两种对比,只要满足b.1、b.2之一对比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c错误雷同性检查,显示商务标错误雷同性分析的对比结果,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相同的错项、漏项、增项数量之和超过5项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认定为围标串标,否决其投标。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论工程招标串标围标现象及防范 本文发表于《中国招标投标》2011年第六期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一直是摆在工程建设领域当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工程招标实践中串标围标现象的表现特征 1、串标围标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串标”作出如下定义:所谓串标,是指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或“相互串通招投标”,以达到规避合法竞争,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关于“围标”,在法律层面似乎没有找到确切的表述。但是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围标”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还表现得十分猖獗。 在实践中,所谓围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多家投标企业事先约定,针对招标文件做出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文件,并在报价、技术标书等方面做足文章,以最终实现让其中的某一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根据围标的表现特征,我们发现:所谓的“围标”,是指没有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与,仅以投标人之间相互事先串通,然后约定以某种方式实现其非法目的。因此,“围标”是串标的一种特殊形式。 2、串标围标的方式 围标串标的方式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二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三是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或约定轮流“坐庄”;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

围标串标认定处理办法

桃江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行为,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利害关系人,采用相互串通、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由公管办组织协调,各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实施查处。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

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招标行为:(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及材料、设备采购,而后组织招标的,或以其他借口补办招投标手续的; (二)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或设置多项资质等级标准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等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应当接受而不接受,应当拒绝而不拒绝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或投标文件的; (四)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或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或在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更改投标文件的; (六)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或开、评标活动信息的;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018480233.html, 招投标中串标围标的表现形式 一、串标和围标的表现形式 1、概念 串标是指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内定投标人之间非法串联,在招标程序合法外衣的掩护下双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联主要是以围标形式出现的。串标是虚假招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串标往往伴随着腐败。 串标的主导行为人是招标人。 围标是投标人之间在某利益集团导演下采取不同投标策略,不正当谋取中标。无论谁中标,利益集团内的投标人都有不同收益。 应该指出,在国际工程界投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甲投标人在付给乙方合理的睡觉费”后,乙方可放弃投标。这是允许的。而围标是投标人串联后还要投标,这是两者现象上的不同。

围标的主要行为人是投标人。 2、表现形式 串标:(1)招标人委托内定投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按照内定投标人的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包括制定特别考虑的评标办法; (2)招标人向其透漏标底或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重要信息; (3)招标人纠集若干投标人陪绑,内定投标人代表这些陪绑投标人制作不同投标价的投标文件,甚至代缴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内定中标人给陪绑投标人付适当的咨询费。 围标:(1)利益集团导演布置制作不同报价和服务内容的投标文件,借其他法人的资质和名称,一个法人以多个投标人名义参加投标; (2)利益集团组成投标共同体,达成相互补偿协议后各法人分别投标; (3) 串标围标相结合,利益集团同招标人勾连,限制其他投标人投标或通过资格预审限制其他投标人入围,轰轰烈烈走形式,认认真

真走过场。 二、成因 1、串标往往发生在国有企业的项目中,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项目承办人对已经使用的货物或建筑商有多年的了解,考虑到备品、备件和服务等原因,希望内定这些老客户;或者有资金缺口希望承诺垫资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按照领导意图考虑本位主义希望老客户或本行业本系统的企业中标。 二是项目承办人有利益关系,供应商多年攻关的结果,这样,实力强的单位不一定比得上手段强的单位,其往往有腐败问题。 2、围标主要发生在建筑、交通和其他项目总承包等工程领域。 一些大型集团常采用这种办法,为保证本系统或自己的强项肥水不流外人田。围标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事先不知情,围标只是投标人之间的交易; 二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勾结即串标、围标相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遏制围标串标的技巧 “串通投标行为是为了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超额利润,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甚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对串标围标是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就立即废标。”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指出,招标作为一种科学的竞争制度,其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围标串标这样的欺诈行为和腐败现象一旦浸入,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串通投标实质上是无序竞争、恶意竞争。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进一步指出,在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中,由于参与串标的供应商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使得串标人操纵的标价超出合理低价范围,从而加大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另外,参与围标串标的供应商往往诚信缺失,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履约,这就给采购项目的最中交付留下了隐患。 “围标串标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打击潜在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也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必须全方位预防和打击并重,遏制其发生。”业界人士呼吁。 公开采购信息 “招标信息一定要尽可能公开,参与的供应商多了,一旦有一个以上供应商不参与,串标就难以形成,必要时可延长信息发布的时间,也可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继勇如是说。 无独有偶,安徽省马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章家菊也把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奉为上策:“让尽可能多的供应商知晓并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不失为避免围标串标良策。参与的供应商多了,有串标图谋的来了,愿意受控制后利益均沾的也陪同前来,但不愿受控制想凭实力抢…蛋糕?的也来了。这样,图谋不轨的人想串也串不起来。”因此,为了能让供应商最大限度地了解采购信息,马鞍山市有时还会在信息发布后,提醒供应商去察看。对于偏冷的项目,除了在指定媒体、当地媒体发布信息外,还会在周边城市、发达地区或者该项目生产集中的地市媒体发布公告。 业内专家提醒,防止围标串标还要注意分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是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同一经销商下的分销商。 降低准入门槛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资格预审条件,放开对投标人数的限制也是避免围标串标的途径之一。在操作中,根据潜在投标人数和市场情况,适当压低投标人最低下限,让更多投标人参与竞争。章家菊介绍,没特殊要求的,尽量不去限制。因此,在电子显示屏、图书采购中,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很多,“其实,设置过高门槛对采购人也很不利,我们会尽量与采购人协商,让采购人知晓利弊。”

如何遏制投标供应商围标

如何遏制投标供应商“围标” 毋英奇 “围标”或称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供应商,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在此,笔者结合招标实例,就如何防止投标供应商“围标”问题谈一点看法,与各位同仁商榷。 案例一:某市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拦标价为70.5万元,共有4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70.26万元、B公司70.36万元、C公司70.40万元、D公司58.68万元;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具体方法是首先产生评标基准价,即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然后下浮8个百分点作为合理低价下限,低于此值的报价视为不合理报价,最后对入围的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列,排序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按此评审方法,上述工程的评标基准价为4家公司的算术平均值67.43万元, 下浮8个百分点即合理低价下限为62.04万元,其结果是D公司58.68万元的低报价出围,而A公司70.26万元的高报价中标。这显然是A、B、C三家公司高报价“围标”所致。 案例二:某市局密集架招标,采购数量为460 m3,采购预算为55万元,共有4家公司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29.86万元、B公司59.17万元、C公司42.98万元、D公司57.93万元。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其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所有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基本分40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上加1分,最多加10分;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按此评审方法,报价分的评标基准值为47.49万元,与其相比,A公司报价低37.12%,报价得分为50分;B公司报价高24.59%,报价得分为15.41分;C公司报价低9.50%,报价得分为49.5分;D公司报价高21.98%,报价得分为18.02分。 此案中,A公司虽然报价最低(比中标的C公司报价低30.53%),但由于B、D两家公司高抬报价,几乎完全抵消了A公司应有的报价优势,使A公司报价得分仅比C公司高0.5分,加上其他不利因素,A公司最终与中标失之交臂。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围标”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围标者的投标报价普遍都高而且有的很接近,只有事先设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一些;二是投标人较少,而且绝大多数是参与“围标”的投标人。如何能有效防止“围标”现象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优化招标环境 要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层次和范围,适当延长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准入门槛,力争使更多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竞争。投标供应商偏少时(尤其刚好为三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信誉好、有资质而没有报名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以确保形成有效竞争。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及时予以废标,防止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供应商“找人”陪标。 改进保密措施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这些规定在实际中很难把握。因此,笔者建议,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采取不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取消现场踏勘,可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工程采购项目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环境、施工现场状况、投标条件等,并告知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和现场状况提出质疑的时

关于围标串标的含义

中新网5月25日电今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 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通知》表示,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 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 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 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 人废标,谋取中标。 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指出,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 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对此,《通知》表示,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 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而对于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通知》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 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 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 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

防治围标串标

防治围标串标 围标串标罪详细内容有哪些?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一、防治围标串标的方式有哪些: 健全配套法规 从源头上防止围标等现象的发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另外,还应建立公示制度,使失信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严重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剥夺其招投标资格。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除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外,还应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改进评标办法 推行最低价评标法。“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最低价评标法并不会因为价格优先的原则而使投标人忽视投标方案的设计,而恰恰由于是最低价中标,投标人会在投标书上更下功夫,千方百计优化施工方案,从而达到低价中标、优质施工、实现合理利润的目的。 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使工程招标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定招标投标程序,提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地位,提倡招标方技术经济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避免领导直接参与,削弱和减少招标人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诱导和影响作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执业精神和执业素养。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关于串标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对于串标行为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制定)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串标行为的追诉时效 同时上述规定的处罚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规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备注:对于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目前只有两个特殊规定,分别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这两个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串标行为。 为此,即使贵司的当年串标行为事实得到确认,由于贵司实质上没有中标,因此串标的违法行为没有持续,期限从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日起计算(即贵司行为终了之日)两年。超出期限,前述行政处罚规定不能适用。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情形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种 情形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宜宾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经济利益

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范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

围标串标概念

围标串标概念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浅析围标、串标行为及其防范 自从招投标发包方式在英国诞生并在中国出现,尤其招投标制度确立和推广实施以来,围标、串标现象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屡见不鲜并愈演愈烈。由于认定围标、串标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这种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都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前提,再加上围标、串标者采取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围标、串标者之间不发生内讧,最终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凤毛麟角了。围标串标现实风险大为降低,风险收益与风险成本比值放大,不法投标份子故而胆大妄为,围标串标行为盛嚣尘上。围标、串标现象屡禁不止,影响较坏。作为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充分解析围标、串标行为是防范其发生并规范招投标市场的基础。 一、围标、串标俗语及行为解析 各类文章、文件提到围标、串标时通常并列出现(有时只提串标),两者之间极具相似性并容易混淆,然而业内至今尚无明确定义和区分。作为招投标监管人员,“只闻山中鸟啼鸣,奈何云深不知处”,将无以正视和妥善处理这种行为。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

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候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项目业主利益,或是投标人与发标人、代理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项目业主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俗称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 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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