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保监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某保险公司在其辖区内的所有分支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类监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分类方法

第六条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第七条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

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条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

(一)信息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定期向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报送分类监管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生成监测指标。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计算监测指标得分。

(三)分类评价。保监局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或形成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监局报送的评价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整体分类评价。

(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统一部署,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评价结果;

(二)上年度已采取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下一步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

第十八条保监局定期向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附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监测指标一览表

保险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绩效管理 办法 1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分公司绩效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员工,但不包括业务序列员工。 第三条公司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价值驱动原则:绩效计划的制定应以公司年度规划及重点为导向,以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公司价值的提升。 二、分层分类,逐级管理原则:根据岗位性质进行分层分类,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制定计划和实施管理。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绩效管理应结合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四、及时反馈、有效指导原则:绩效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评估者,帮助被评估者认识实际绩效与期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断改进工作绩效。

五、科学奖惩、激励发展原则:绩效评估结果应与薪酬发放、岗位调整、培训发展等相联系,达到有效激励员工的目的。 第二章绩效管理周期与环节 第四条绩效管理周期一般为一年;对于经营管理类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季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绩效管理周期。 第五条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监控、绩效评估反馈和绩效结果运用四个主要环节。 一、绩效计划制定:直接上级和岗位任职者设定绩效指标、指标目标值以及相应的权重,完成各级员工的绩效计划书; 二、绩效辅导监控:直接上级对被领导员工进行实时辅导、提供相应指导,定期对员工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控与回顾; 三、绩效评估反馈:绩效周期结束后在人力资源部的统一组织下,对部门和员工全年工作业绩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员工沟通,以促进员工下一年绩效的提升; 四、绩效结果运用:确定绩效评估结果在职业发展、薪酬调整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应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督导工作手册范本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业务部 督 导 手 册 (二0一一年五月)

总公司业务督导手册 (2011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相关工作及相关岗位的督导行为,增强个险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建立、健全个险营销管理(督导)体系和强有力的“执行文化“,本着“简单化、实用化、流程化、模式化、制度化”的原则,依据从“发现-分析-指导”到“追踪-检查-评估-反馈”的督导流程,为实现2006年各机构个险系列工作能搭建起“管理靠制度、经营靠流程、操作靠工具、沟通靠体系、效果靠习惯”的基础运作平台,确保个人业务系统各项工作和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导”是:在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个人业务部总经理领导并授权下,对各个级别机构的个险营销运做“行为、过程、政策落实情况等”实施“调研、追踪、检查、评估、反馈、指导、修正”工作的营销督导人员。

第三条:本手册共七章(总则、督导管理制度、督导的工作内容、督导的工作流程、督导的管理工具、2006年督导计划与行事历、附则)十六条,另有附件十七款。 第二章:督导管理制度 第四条:岗位说明: 4.1总公司督导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

4.2分公司\支公司督导岗位说明:

第五条:督导人员的组织架构及工作分工 5.1吴卫国:督导室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 5.2史光东:大区督导负责长江以南各家机构的督导(福 建\浙江\上海\江苏\四川) 5.3张雷:大区督导负责长江以北各家机构的督导(山 东\河南\河北\北京\辽宁) 第六条:督导人员的行为规范: 6.1自觉遵守考勤纪律和XX礼仪 6.2不允许出差期间外出旅游、接受机构馈赠礼物、大吃大喝。 6.3不允许收取讲课费或其他费用 6.4遵守公司出差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6.5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科学、高效地完成各 项工作,以求实现个险经营目标 第七条:对督导人员的日常管理 7.1技能考核:(日常考核) 7.1.1熟悉并认真执行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各项政令、政 策、活动方案 7.1.2熟悉个险经营策略和年度重大举措,熟悉总公司(分公 司、支公司)年度业务计划、人力计划和关键指标考 核标准,熟悉所督导机构(团队)享受的前后线管理 政策。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业务档案的工作质量,维护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信息存储、咨询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业务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是指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保险公司在承保、批改、理赔等业务处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单证、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包括已承保的投保资料档案、保险合同资料档案、案件理赔资料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 第四条业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两大类。文书档案是指在传统直接记载有信息无需借助外部阅读工具阅读的各种纸质(包括纸、塑、胶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档案。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在完成承保理赔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所有原始归档材料,双方清点移交材料并在“业务资料归档交接清单”上签名(清单项目:移交机构、移交人、移交时间、保险合同号或赔案号、单证张数、接收机构、接收人签字),并确保原始档案资料的排列顺序与交接清单一致。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员在收齐原始档案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入库,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具体如下: (一)非车险保单按险种归档,依险种保单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 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归入原承保单证案卷中(如案卷已装订归档,则粘贴在首页),若单一险种当年度保单号不足50号,则与其他险种合并归档装卷。作废、丢失单证单独归档; (二)车险保单依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单独装订,按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 第七条业务案卷承保材料依下述顺序从上至下归档装订: (一)交强险承保单证:依不同交强险险种类别归档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2019年整理】保险公司业务操作手册(20210129122739)

三级机构开设区拓业务操作手册 (组织增员、日常管理) 第六章组织增员 一、收展员招聘条件 (-)收展员的招聘条件 1?年龄25岁至50周岁.已婚已育的女性优先: 2?高中以上学历: 3?身心健康.行为端正.无不良记录: 4?性格温和.待人热忱.努力向上: 5?能接受公司培训,正常上班: 6?住所临近上班地点和收费服务区域: 7?礼贤测试分数4分以上: &须经课长、处经理亲自面试通过: 9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于年龄25岁以下至20岁以上、55岁以下至50岁以上,符合其他录用条件的新进收展员,由三级机构区拓负责人面试通过,并经机构区拓部经理审核同总:,始可录用。 二、收展员招聘模式及方法 (-)增员渠道 I?缘故増员:父母.兄弟姐妹、直系和旁系亲屈,以及透过亲朋好友介绍的朋友、自己的朋友等。 2?保户増员:从成交或未成交的客户中物色适十人选。如:对寿险、平安有兴趣的客户或准客户、常说买不起保险的准客户(鼓励來区拓发展赚钱人以及他们推荐的人员等。 3?通过孩子认识的人:子女学校的老师、校长、子女的同学朋友.子女同学.朋友的父母亲友等。 4?通过配偶认识的人:配偶的亲友,同学.讯位同事等。 5?同学.校友、战友:从小到大上学或各类学习班认识的同学,老师.校长、战友及同部队的人、亲威朋友的同学. 战友等。 6?由个人爱好、运动而认识的人:琴.棋、书、画.戏.曲:足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保龄球.游泳. 健身.摄影等。 7?过去及现在的邻居:过去或现在的邻居,居住小区的邻居.时常在家附近碰到的人等。 8?从前一起匸作过的人:以前丄作爪位的员工、领导、客户、生意伙伴、竞争对于?等。 9?日常生活认识的人百货店、小卖部、水果摊、小吃店、饭店.修理部、*洗店.及一些消费的地方的人等。 10.其他行业的推销员:上门推销人员.街边商贩、各类促销人员、各行销吿人员、直销专业人才,如销售房屋.汽牟的推销员。 II?教职人员:从事教育或训练的人才,幼教.小、中、大学的老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 12?社团增员:在社区、社团.行业或职团中具影响力的人才或其配偶。 13?活动増员:透过社区活动.联谊会、演讲会.发表会等招慕新人。 14?社会名人:社会贤达、名人.演艺人员,具有广告和社会彩响力的人。 15?其他适合区拓匸作的职业:医生.护士或医疗行业工作者、餐饮业领班或主管.商场百货销售员或主管、个体户等。 16?每天乘午?认识的人:固定线路的乘客.司机等。 17?人才交流中心认识的: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居委会等。 1&笊位人事处收集的人员名单:1:厂人爭处的员工档案、医院的病人档案.学校的校友通讯录等。 19?影响力中心推介的人:各类岛层管理人士.成功人七、公司内勤员工的家屈及他们推荐的人等。 20?参加各类社团认识的人:交友会.联谊会.球迷会.五四学社、商会.妇联、佛教等教友会等。 21 ?找工作者:网友.自己上门的人,投缘的陌生人,其他想发展、赚钱或想换匸作的人及一切合适的人。 (二〉增员介绍导引话术 1?你觉得在你的朋友中.有谁怀才不遇、景况不佳或收入太低的? 2?在你的朋友中,谁有业务销售经验的? 3?你知道最近有谁受经济不景气影响而结束营业,或想转行业吗? 4 ?你知道朋友中有谁以经常出差为苦? 5?你的朋友中,有谁在私营家族企业中无法出人头地吗? 6?你知道最近哪家公司因不景气而裁员或公司改组的吗? 7?你知道有谁对其工作有职业倦怠感而想改行的吗? 8?你知道有谁想创业吗?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 1.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B)。 A.省分公司 B.分公司 C.中心支公司 D. 支公司 4.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C)提出申请(不包括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A.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B.只能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C.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D.由直接管理该分支机构的上级分支机构 5.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B)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A.3 B.6 C.9 D.12 6.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C)。 A.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3 个月 B.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6 个月 C.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D .应当提请中国保监会视情形决定 7.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 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B)日内缴回。 A.10 B.15 C.30 D.60 8.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D)。 A.主要负责人和组织形式 B.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C.名称和经营范围 D.名称和地址 9.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C)。 A.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 B.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C.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D.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10.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C),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风险提示 B.询问 C.监管谈话 D.警示教育 1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B.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C.保险机构可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D.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12.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D)。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工商营业执照 C.保险许可证D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3. 以下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说法错误的是(D)。 A.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C.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XX保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人力资源制度,贯彻母公司的文化传承,规范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打造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特制定《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员工分为内勤管理类、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三类。本原则与政策将作为公司内勤管理类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原则、制度的基础和依据。销售类和代理制外勤将由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最终审批公司关于组织架构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体系的设置及其调整方案。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事宜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组织架构与职位体系、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方案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调整,承担组织与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处理和维护日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是公司职位管理、薪酬管理、绩效管理的参与执行机构,参与部门职位的调整与维护、部门员工的薪酬调整与管理、及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实施等。 第六条公司财务内控部将协同人力资源部门参与薪酬预算、发放,以及财务类绩效指标的制定、分解、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职位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门提议,在经过

总经理室研究审核后,审批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对架构内的职位及对应职级进行合理配置。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制订公司各部门及各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级配置,报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批 制订公司各类岗位的整体编制计划 制订公司SM类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 批 制订公司BM类及以下岗位的架构、岗位设置、职级方案,报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室审 批 第九条公司的职位分为管理类职位、专业类职位和操作类职位。 管理类职位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下属(团队或同事)的领导和指导做出贡献或达成工作业绩目标,团队绩效是其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专业类职位需要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并通过长期经验的累积才能完成工作,其工作重点是专业能力而非人员管理。 操作类职位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操作性工作,其工作职责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或流程进行操作为主,工作环境单纯或简单。 第十条构建职位管理体系应根据公司当前阶段的战略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体现以下原则: (一)满足组织发展和员工发展的需求:按职能需要和职责划分设置职位,并为员工的发展提供空间。 (二)明确界定管理层级的设置:本着构建精简高效组织的宗旨,规范各管理层级的设置标准与原则。 (三)通过科学的职位评估,建立统一规范的职等架构体系:明确各层级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要求,以利于内外部人员对各层级角色的了解。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训练操作手册

保险公司新产品上市训练操作手册XXXXXX和XXXX新产品 上市训练操作手册 根据公司业务节奏安排~2010年1月份公司将上市两款新产品:XXXXXX两全保险,分红型,和XXXXXX少儿理财保险计划。为更好地落实产品上市期的训练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好新产品上市的启动、预热和队伍技能训练~总公司培训部特下发本纲要~望各级机构按照纲要的要求做好两个产品的上市训练工作。 一、训练目标 ,一,掌握产品的基本形态, ,二,理解新产品包装后的内涵, ,三,学习并熟练掌握新产品销售的技能。 二、分层级启动与传承 ,一,总公司种子讲师班 1.参加人员: 分公司培训部、个险部经理各一人、培训骨干一人、部分中支讲师 2.举办时间:3天 3.举办形式:封闭培训 4.培训内容:产品宣导、产品介绍、产品销售训练及行销工具使用、通关、总部推广方案介绍、训练实施要点及产品推广研讨。 5.效果预期: ,1,传承各类课程和工具, ,2,培养种子讲师~使之具备产品知识、销售训练要点讲解的能力~通关操作的能力以及传承培训的组织能力,

,3,传达总部政策~明确和统一产品上市思路~研讨分公司可能的推动节奏和举措。 ,二,分公司传承班 1.参加人员:三级机构个险、培训负责人、骨干讲师、部分四级机构骨干 2.举办时间:不低于2天 3.举办形式:封闭培训 4.产品宣导、产品介绍、产品销售训练及行销工具使用、通关、分公司推广方案介绍、训练实施要点及产品推广研讨。 5.效果预期 ,1,传承各类课程和工具, ,2,培养种子讲师~使之具备产品知识、销售训练要点讲解的能力~通关操作的能力以及传承培训的组织能力, ,3,传达总、分公司政策~明确和统一产品上市思路~研讨具体的推动举措。 ,三,三级机构推广班 1.管理人员及讲师培训 ,1,参加人员:四级机构负责人、组训、兼职讲师 ,2,举办时间:1至2天,根据上市节奏和上市产品数量, ,3,举办形式:集中培训 ,4,培训内容:产品宣导案、产品介绍、产品销售训练及行销工具使用、通关、推广节奏安排及工作要点、集中培训及日常训练安排 ,5,效果预期:培养四级机构业务员集中培训的讲师,培养集中培训通关的关主,落实各项推动和训练举措。 2.业务员启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月日

附件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臵标准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

保险公司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6月修订版 )

保险理赔案件分级管理办法 (2012年6月修订) 为了贯彻“一个客户、综合服务”的服务理念,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根据总经理室提出的:“产、寿、健理赔案件必须做到每案有责任人,对于重大案件实行一案一跟踪,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 一、责任人设置 为了更好的将分级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整合总公司及各机构理赔资源,明确分级管理责任人,分级管理办法中共设定如下责任人: 1、总公司 总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案件督导责任人、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 2、分公司 分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分为: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和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 3、案件责任人 为落实总经理室提出的每案有责任人的要求,案件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 二、各责任人职责 1、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

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分级案件管理办法,完成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同时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指导。 2、重点机构总公司执委督导制(详见如下列表) 总公司督导责任人为总公司执委成员,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的全程跟踪,同时督促、指导分级管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直至案件结案;督导执委根据人员调整和机构指标达成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 总公司分级案件管理审核人负责对发生的重大案件予以提前审核,通过案件的现场查勘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意见,同时对重点、疑难案件进行跟踪处理。 4、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 呼叫中心数据支持责任人负责按本办法对报案后的案件逐案审核,检查第一责任人是否按时到现场查勘,调查报告是否按时完成,同时完成对分级管理案件数据采集工作,并报送相关责任人。 5、分公司分级案件管理责任人 分公司分级管理案件责任人由查勘管理岗位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对分级管理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总公司的沟通与反馈,同时对前一日的报案案件查勘情况通过理赔系统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查勘员预估失误。 6、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 分公司分级案件跟踪责任人由未决管理岗负责人担任,负责做好5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桐乡市网上业务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单位:浙江网新恩普软件有限公司 编写:网上申报项目组 日期:2011年12月19日

一网上申报流程 1.1 概况 为配合桐乡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需要,桐乡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推出了“网上申报服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本操作手册,快速熟悉该系统。 1.2 网上申报前期准备 1.2.1 申报企业端环境要求 ●硬件要求: 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 用户的计算机上支持安装操作系统:windows 2000/windows 2003/Windows XP/vista ●网络要求 可以通过电信电话拨号、DDN专线、ADSL等各种方式登录到网上申报受理平台。 1.2.2 操作人员要求 ●操作人员只需了解: 熟悉应用Windows操作环境及鼠标打印机等设备。 二系统登录 2.1系统登录 ●打开IE浏览器输入以下地址:http://122.225.20.136:8090/sionline,显示“浙江省 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登录界面: ●第一次访问网上申报系统,系统会需要安装、运行一下程序必须的控件、插件,如果机 器有防火墙或杀毒软件可能会拦截,请选择运行、安装系统提示的控件、插件。

●已经和社保中心签订协议、开通的企业用户,通过以上登录界面,输入企业编号、密码、 对应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 2.2首页介绍 2.2.1 系统主菜单以及欢迎界面 “导航菜单”功能: ●菜单共分“单位申报”和“单位查询”两部分。点击标签便可进入相关菜单。 ●为企业用户方便使用提供了一个导航的菜单,用户可以点击左边的菜单项,相应的功能 模块便在右边的操作台显示。 “欢迎”界面功能: ●该界面是用户登录看到的初始界面,不能被关闭。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苏保监发[2013]20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江苏保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 行)》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3〕205号) 苏州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和改进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推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升经营大病保险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3年12月30日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活动,保护大病保险参保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在服务能力建设、理赔结报、客户服务、医疗行为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服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居住和就医分布情况,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地区建立服务网点并组建大病保险专业服务队伍,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服务网点可设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内,利用现有机构、网络及人员提供服务;也可设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内,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实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 (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 (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 (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

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 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 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 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 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 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 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 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 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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