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热点问题解答

有关水热点问题解答
有关水热点问题解答

水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水资源?

答: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称为水资源。

2、取水为什么要办许可证,缴水资源费?

答:《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3、市管取水限额数量是多少?

答:取用地表水:日取水12000米3至30000米3(不含30000米3)取用地下水:日取水2000米3至5000米3(不含5000米3)发电取水:总装机5000千瓦至25000千瓦(不含25000千瓦)(达不到以上市管限额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部门管理;超过以上市管限额的取水,由省水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4、南充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⑴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地表水0.075元/米3地下水0.15元/米3

⑵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

地表水0.05元/米3地下水0.13元/米3

⑶其他取水

地表水0.08元/米3 地下水0.18元/米3

⑷水力发电取水0.0035元/千瓦时,暂按0.0035元/千瓦时征收,随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5、取用水资源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取水限额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受何处罚?

答:《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7、取水户经济困难,是否可以不交或少交水资源费?

答: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则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向发出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8、取水户不安装计量设施怎么处理?

答: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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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13、哪些取水可免征水资源费?

答: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米3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抗旱临时应急取水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 答:(1)票样如图: (2)实际如图: 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 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 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6、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如何实现开票数据的传递?和纳税人端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是什么关系?答:示意图如下: 7、如何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答:(1)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章、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二份),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并进行税控盘(或金税盘)初始化发型手续。 (3)纳税人可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来对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8、电子发票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电子签章,不需要再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9、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时能作废或红冲吗? 答: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这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0、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常见问题解答

一.“喝了一辈子自来水,活的很好”。有必要安装水机吗? 答:人的疾病有一个累计的过程。喝了一辈子自来水,现在没生病,不等于明天不生病。几十年前江河湖畔清澄见底,自来水的水质就好。现在的自来水水源已存在再次污染的状态,失去了原始的功能,如不进行净化、消毒处理是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所以水厂在净化杀菌过程中施加了氯气。氯气和自来水中的有机物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三卤甲烷,三卤甲烷是世界卫生组织公认的强致癌物,所以家庭想要喝好水,必须对自来水进行净化处理,安装一台合适的净水机,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水中的矿物质可以从食物中摄取吗? 答:人体摄取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的主要途径是食物和水。健康七大营养素中,水被排在首位,可见它的重要性。水对人体的生理功能已在我们的手册里有详细说明。另外,水中的矿物质锶可以软化心脑血管,预防高血压、冠心病。硒元素能抑制癌细胞的生成,清除血管中的有害物质等等。而这些矿物质在食物中很难摄取。 三.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含量越低越好吗? 答:溶解性总固体指水中有益于人体吸收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总和。用TDS笔测出自来水的数值是包含了有害于人体吸收的重金属等其他物质。测出纯净水的数值是15mg/L以下。属于没有骨架没有营养的软水。西藏冰川水的小瓶装在超市卖6.2元/瓶。标明的溶解性总固含量为482~725mg/L。而这种价位的好水是不适合家庭烧饭煲汤和长期的饮用。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规定,总固体含量为1000mg/L以下。国内外专家也表明:最理想的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为300mg/L左右。所以说水的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不是越低越好。 四.“RO膜的孔径是万分之一微米,所制出的水是小分子团水”,对吗? 答:反渗透膜制出的水不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而水中的矿物质是水分子团中的骨架,抽去了骨架改变了结构,失去了支撑的水分子会串联成线团,使分子团变大。所以纯净水不是小分子团水,而是大于30以上分子团的大分子团水。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市场上看不到任何一家纯净水厂家有小分子团检测报告。 五.为什么万丰水是小分子团水? 答:现在国际上公认并且唯一的测定方法是用核磁共振中的氧谱(O - 17)测定水的半幅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一、“营改增”范围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 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桶装水倒水问题进阶练习小学四年级下学期数学题

桶装水倒水问题进阶练习小学四年级下学期数学题 第一组:倒一次 1.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2.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倒出水的一半还多2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3.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倒出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4.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倒出水的一半还少2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第二组:倒两次 5.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 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6.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多2千克, 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7.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 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8.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多2千克, 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挑战题来啦!(第三组:倒三次) 9.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 第三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10.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少2千克, 第三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11.一个水桶里装满了水,第一次倒出水的一半还多1千克,第二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多2千克, 第三次又倒出余下的水的一半还少1千克,这时桶里还剩6千克水。原来桶里有多少千克水?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123456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者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文件规定以收到的然后减去分包款为销售额,开票是总金额的还是分包之后的?例如总包收到100万,分包款50万,购货方要求开具100万发票,纳税人实际缴纳50万的税款,如何开票? 答:可以全额开票,总包开具100万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1+3%),税额为100/(1+3%)*3%,下游企业全额抵扣。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附表3,进行差额扣除,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00-50)/(1+3%)*3%。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二次转租,自己没有取得该不动产,适用什么税率? 答: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5月1日之后开具的地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申报,是否如增值税发票一样先进行价税分离?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如何申报? 答:开具的地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纳税申报时,填入附表1“开具其他发票”中的第3列相应栏次。如果申报时既有国税发票又有地税发票,则合并申报。 4.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均属于现代服务业的租赁服务。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 1.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 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

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中税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中税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视频课程全面营改增已有两月有余,很多试点纳税人遇到了不易解决的实务问题。在 此,我就常见的一些营改增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帮助各位试点纳税人顺利解决疑难。当然,如果就相关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解决办法,请遵照当地方法 办理。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三、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 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四、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纳税服务中心对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营改增热点、疑难问题汇编(四) 一零八、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零九、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一零、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一一一、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一一二、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 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一一三、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例如早餐)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 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 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一四、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

国家税务总局热点问题解答整理(2012-01) 2012-1-30答疑 1、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3、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问:单位和个人外购大包装润滑油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四条“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贴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

饮用水中常见的毒害及处理方法

饮用水中常见的毒害及处理方法 水是生命之源,水质的好坏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因水质不好而引起的地方疾病时有发生,因水质污染引起新发病种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日益严重的状况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影响人民身体建康的重要因素。饮用水中主要超标物质有总硬度、硝酸盐氮、氟化物、锰、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数等,了解其危害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可以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减少疾病的发生。 一、总硬度 1、危害性 习惯上把总硬度定义为水中钙、镁浓度的总和。硬水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较大影响。如果长期饮用硬水,会导致肾结石发病率升高。高硬度水中钙镁离子与硫酸根结合,会使水产生苦涩味。人对水的硬度有一定的适应性,饮用不同硬度的水(特别高硬度的水)可引起胃肠功能的暂时性紊乱,但在短期内即能适应。据国内报道,饮用总硬度为707~935mg/L的水,第二天人们出现不同程度腹胀、腹泻和腹痛等肠道症状,持续一周开始好转,20天后恢复正常。 2、处理方法 硬水软化方法主要有离子交换法、药剂软化法和膜分离法。药剂软化是通过投加化学药剂以提高PH值,使Ca2+和Mg2+分别以CaCO3和Mg(OH)2的形式在水中沉析出来。常用的药剂软化法为石灰法、石灰-碱化法与石灰-石膏法,用石灰碱化法去除水中总硬度的同时,也可以去除不凡溶解性总固体的其他部分,从而达到降低水的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的目的。离子交换法是利用离子交换剂,把水中的离子与离子交换剂中可扩散的离子进行交换作用,使水得到化的方法。膜分离法(反渗法)是以压力为驱动力,提高水的压力来克服渗透压,使水穿过功能性的半透膜而除盐净化。 二、氟化物 1、危害性 氟是人体微量元素。可以通过水、食物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成年人每天约摄入0.3~0.5mg,婴儿每天需氟化物0.5mg,儿童则需1mg,以保证牙齿钙化期所必需的氟化物离子。人体中的氟35%来自食物,65%来自饮水,适宜的饮水含氟量0.6~1.0mg/L。饮水含氟量低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北京国税2017年11月12366解答营改增及企业所得税的12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 的经验)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11月) 1.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比照差额征税申报处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4.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

当前国内外形势和热点问题解析(2015)考试答案

《当前国内外形势和热点问题解析(2015)》 考试答案 注意:题目顺序会有不同,请注意核对!为杜绝试卷答案的完全一致性,本群只提供考核通过基本分60分的标准答案,未提供答案的题目请自行答题。 ? 1.当今世界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主要是由于( D )造成的。(单选题3分) o A.欠发达国家 o B.落后国家 o C.发展中国家 o D.发达国家 ? 2.我国经济发展的阻力是( B )。(单选题3分) o A.自然资源紧缺 o B.经济结构发展模式问题 o C.国际形势紧张 o D.生产力水平低 ? 3.冷战结束,国际形势的主要问题是( C )。(单选题3分) o A.苏美争夺 o B.东西方对抗 o C.经济问题 o D.军队问题 ? 4.我国当前面临的经济压力是( D )的问题。(单选题3分) o A.能否停滞增长 o B.能否超速增长

o C.能否稳步增长 o D.能否保持高速增长 ? 5.我国与周边( D )国家有领土领海资源争议。(单选题3分) o A.1个 o B.2个 o C.4个 o D.6个 ? 6.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任何国家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形成( A )。(单选题3分) o A.外交无敌国 o B.少数敌对国 o C.外交多敌国 o D.全部敌对国 ?7.我国当前的核心任务是以( A )为中心。(单选题3分) o A.经济建设 o B.文化交流 o C.科技发展 o D.军事发展 ?8.我国总体仍处于可控状态,且处于发展期的( C ),机遇大于挑战。(单选题3分) o A.下降期 o B.平衡期 o C.上升期

o D.不稳定期 ?9.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原因和表现是( B )。(单选题3分) o A.传统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爆发 o B.传统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减少 o C.现代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爆发 o D.现代的国家间的战争大规模减少 ?10.当今世界的主题是( A )。(单选题3分) o A.和平与发展 o B.改革与开发 o C.民主与人权 o D.人口控制与环境保护 ?11.世界发展趋势是()。(多选题4分) o A.经济全球化 o B.政治多极化 o C.文化多样化 o D.社会信息化 ?12.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就要加强力度打击(),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多选题4分) o A.犯罪 o B.暴力 o C.恐怖分子 o D.诈骗 ?13.当前国际安全热点问题包括()。(多选题4分)

会计继续教育练习题——增值税新政落地关注热点及实操指南

河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增值税新政落地关注热点及实操指南 一、单选题 1、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 2、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税率抵扣。 A、3% B、5% C、9% D、1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航空和铁路凭客票按9%税率抵扣。 3、视同销售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B、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C、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时 D、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B[正确] 【答案解析】视同销售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4、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10% B、30% C、50% D、80%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直接收款方式结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预收款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为准判断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6、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预收款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租赁服务预售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当天,预收款这一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 7、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不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B、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考虑货物是否发出 C、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当天 D、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C[正确] 【答案解析】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如果一直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和适用税率。 8、下列选项中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是()。 A、贷款服务 B、用于集体福利的 C、购买农产品 D、居民日常服务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增值税易错热点问题及节税筹划新思路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A、一 B、二 C、三 D、四 【正确答案】C 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缴纳增值税。 A、提供劳务 B、其他现代服务 C、餐饮服务 D、交通运输服务 【正确答案】B 3、下列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某农村供销社销售化肥并负责运输 B、某家具厂销售家具,并提供上门的安装的服务 C、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房,同时提供自产料件 D、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

劳务服务 【正确答案】C 4、()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置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A 5、()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置有机组工作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的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A、干租 B、湿租 C、光租 D、期租 【正确答案】B 6、下列各项中,属于兼营行为的是()。 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B、宾馆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销售高档毛巾

C、餐饮业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销售酒水 D、电信局为客户提供电话安装服务的同时又销售所安装的电话机【正确答案】A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8、对月销售额未超过()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5 B、10 C、20 D、25 【正确答案】B 9、()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A、权责发生制 B、收付实现制 C、实质重于形式 D、先进先出法 【正确答案】A

城市供水水质常见问题解答

城市供水水质常见问题解答 1、生活饮用水水质与健康。 答: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每天饮水2500毫升左右。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体的健康程度及寿命的长短。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与水相关的疾病仍然是一个重大的健康问题,80%的疾病和1/3的死亡率与受过污染的水有关,因水污染而患病的人约占世界各医院住院人数的一半。每年死亡的1800万儿童中,约有50%的死因与饮用水污染有关。由此可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2、供水总公司所供水为何种水源。 答:供水总公司所供水为岩溶地下水。 3、什么是岩溶地下水? 答:岩溶地下水是贮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水,也称为喀斯特水。我们知道岩石有可溶性和非可溶性。在可溶岩地区,由于溶室造成的溶孔、溶系在地下深埋的地方,它中间有空间组成一些地下水,这就是岩溶水。 4、地下水的水质状况? 答:地下水就是天然存在的优质水源水,水没有污染,PH为7.60左右,呈弱碱性,具有健康水的特质。地下水经消毒处理后,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生活饮用水为什么要加氯消毒? 答:原水经过处理后,去除了水中的悬浮物和胶体杂质,使水变清。同时粘附在杂质颗粒上的细菌,大肠杆菌和其它微生物也被去除,但水中仍还有一定数量微生物,包括对人体有害的病原菌。加氯消毒的目的主要是杀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病原菌、病菌及其它致病的病原微生物。 6、水的消毒方法有哪些? 答:可分为物理和化学两大类。物理方面的有加热煮沸、紫外线消毒、超声波消毒等方法。化学方面的有氯化消毒,即在水中加入氯气、漂粉、二氧化氯或氯胺等,还有臭氧消毒、重金属离子消毒等。目前,水厂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 7、市民发现有水质异常状况应该如何处臵?向何处投诉? ⑴如果在早上或长时间不在家返回后用水时,发现水发黄,此情况是因为水在管网中停留的时间长,生成的水锈造成的,多放水至水清后即可使用。 ⑵冬季如发现家中的水呈粉红色并有一定的温度,就可断定是暖气水串入自来水管中所致,遇此情况一定要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联 系进行排查。 ⑶有好多居民习惯于往马桶水箱中放入洁厕灵,如果水箱止水阀失灵或坏时,在停水后来水时,由于负压将水箱中的蓝色水吸入自来水管中,造成局部短时间水发蓝,遇此情况,将少量的蓝色水放净后再用即可,为了防止此现象发生,建议市民尽量不要在水箱中放洁厕灵,改用其它洁厕方法。 ⑷水发白是由于自来水管中的气体,经压力作用分解成微小气泡,看起来水为乳白色,待静臵数分钟后,气泡会自行消失,水变清这种现象不会影响水质。 以上情况居民可以自己判断和处理,如果遇到其它水质异常情况请拨打供水热线电话反映,我公司会派相关人员上门处理。 8、我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执行的是什么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和世界发达国家比有什么区别? 答:生活饮用水现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是生活饮用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和评价水质安全与否的一项重要依据,是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水质监测评价监督的执法依据,同时也是开展水质管理、设计和生产的技术依据,是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 新标准水质项目指针和指针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还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的饮用水标准修定而成的,水质指标增加且更加严格,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的国际接轨。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5、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2020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热点问题解答 问:哪些省份参加2016年下半年“国考”? 答:参加本次考试的省份有:上海、江西、海南、重庆、吉林、福建、山东、浙江、湖北、宁夏、甘肃、北京、安徽、河北、广西、贵州、江苏、河南、湖南、山西、陕西、黑龙江、辽宁、云南、天津、青海、广东。(四川省不参加本次考试) 问:本次考试什么时候开始网上报名? 答:9月6日起网上报名,浙江省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19日-25日;河南省需要先现场报名再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时间为9月8日- 12日,网上报名时间为9月9日-13日。 问:报名网址是什么?可以用手机报名吗? 问:哪些省份需要现场确认,哪些省份不需要? 答:需要现场确认的省份有:浙江、上海、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河南;不需要现场确认的省份有:湖北、广西、海南、安徽、 吉林、陕西、福建、贵州、湖南、江西、北京、甘肃、重庆、辽宁、宁夏、广东、青海、天津、云南、黑龙江。 问:哪些省份是网上缴费,哪些省份为现场缴费? 答:实行现场缴费的省份仅有浙江、山西,其余省份均为网上缴费。 问:提交报名信息后多久才能通过审核? 答:实行网上审核的省份,由人工后台审核考生信息,具体审核通过时间要根据当地安排,考生需及时保持关注。 问:我省为现场审核,还需要等待网上审核通过再去现场吗?

答:不需要。实行现场审核的省份,考生在网上提交信息后,即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在后台更改你的 审核状态。 问:教师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吗? 答: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 问:听说教师资格证有效期改为3年了? 答:3年是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有效期,此证 明不等同于教师资格证。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试可获得合格证明,需在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向教育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获取教师资格 证书。 问:考取后的教师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听说要5年一审?怎么审核? 答:教师资格目前长期有效。部分地区正在试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要求每5年注册审核一次,但仅针对已走入教师岗位的持证人,未进入教师岗位的持证人不受定期注册影响。 问:我还没有取得普通话证书可以报考吗? 答:笔试、面试均不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后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普通话证书。 问:我是在校生,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考试吗? 答:在校生可以报考,但对在读年级有限制,一般要求应届生或大三及以上可以报考,具体可查询本省考试公告。 问:我是已经毕业的考生,可以报考吗? 答:已取得学历证明的考生可以报考,但一般要求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方可报考,具体可查询本省考试公告。 问:我是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可以报考吗? 答:非全日制考生需取得毕业学历证明后方可报考。

税务局12366上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之前未开具发票的,5月之后按什么税率补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即财税政策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二、办理退房时,是否可以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缴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三、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减低财税风险。因此,不需要单独做备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什么类型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五、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六、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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