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

建筑水电通风消防规范主控项目

一、开关盒数量=开关数量+插座数量

二、接线盒数量=灯头盒数量+规范规定[⑴无弯管路不超过30m;⑵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⑶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二个弯时,不超过15m;⑷两个接盒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⑸暗配管两个接线盒之间不允许出现四个弯]

三、接线盒,每个明装配电箱(暗配管)的背后都用一个接线盒(先配管)。

接线箱一般的配电箱都是接线箱

接线端子箱一般里面只有接线端子,没有元器件,如分支接线箱、等电位接线箱

接地端子板是接地端子箱的一个端子板

LEB是局部等电位连接箱,一般很小,里面的端子板也很小,端子也很少

接地跨接线是用在比如桥架各节段、电线管之间的断接口电气辅助联通用的

起传导电位的作用,正常时不通过电流

断接卡是用在防雷接地上的,一般用在人工接地极的引入线上,主要是为了测接地电阻时把人工接地极与接地网断开,从而方便准确的测出这个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一、电缆头按制作安装材料又可分为热缩式(目前最常用的一种)、干包式和环氧树脂浇注式

现在的70mm2以上电缆普遍采用热缩式,其实就是用到热缩头,一个热缩头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就是所谓的“手套”形状像手套一样,把电缆外保护层剥开,套上热缩头,然后用喷灯加热,使之附着在电缆头上(压铜鼻子我就不详说了)

干包式就是采用高压自粘式胶布和电工胶布缠绕制作电缆头。一般临时用电较多用到。

70mm2以下用干包式。

二、电缆头的区别

电力电缆头分为终端头和中间接头,按安装场所分为户内式和户外式,按照电缆头制作材料分为干包式、环氧树脂浇注式和热缩式等三类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干包电缆头不装" 终端盒" 时,称为" 简包终端头" ,适用于一般塑料和橡皮绝缘低压电缆。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浇注式电缆头主要用于油浸纸绝缘电缆。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热缩式电缆头适用于0.5 ~10.0kV 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和各种电缆。

三、三个电缆头的工艺区别: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剥保护层及绝缘层,清洗,包缠绝缘,压连接管及接线端子,安装、接线。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锯断,剥切清洗,内屏蔽层处理,包缠绝缘,压扎锁管和接线端子,装终端盒,配料浇注,安装接线。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锯断,剥切清洗,内屏蔽层处理,焊接地线,压扎锁管和接线端子,装热缩管,加热成形,安装,接线。

四、

1)干包,在一些要求不高或者为了省钱的项目上,低压电缆接头使用干包的比较多,由于低压电场可以忽略不记,所以特别是那些安装公司为了省钱使用干包。高压干包电缆目前国内似乎没人做,国外偶也只见到3M公司有干包电缆附件(通常都是中间接头)。

2)热缩,热缩电缆附件相对干包的费用高,但目前在10KV及以下等级使用热缩电缆附件是比较经济的,一般适用于新建工程、施工时不要求防火等普通供电系统

3)浇注电缆附件,基本淘汰,主要使用油浸绝缘电缆上,自从热缩油浸电缆问世以后基本上就淘汰了。目前3M等低压电缆还有浇注式电缆接头。.

4)冷缩电缆接头,目前正在大力推广的电缆附件,特别适用与石油化工等禁止明火施工的环境,而且减少人了人为的因素,更安全,缺点是价格比较昂贵。

常用电缆的特性如下

CEF——乙丙橡胶绝缘氯丁橡胶护套,船用阻燃电力电缆。

CVV——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船用阻燃电力电缆。

氧舱电线常采用BV,BX,RV,RVV系列电线,其中:

BV——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长期允许温度65℃,最低温度-15℃,工作电压交流500V,直流1000V,固定敷设于室内、外,可明敷也可暗敷。

BX——铜芯橡皮绝缘线,最高使用温度65℃,敷于室内。

RV——聚氯乙烯绝缘单芯软线,最高使用温度65℃,最低使用温度-15℃,工作电压交流250V,直流500V,用作仪器和设备的内部接线。

RVV——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软电线,允许长期工作温度105℃,工作电压交流500V,直流1000V,用于潮湿,机械防护要求高,经常移动和弯曲的场合。

电缆常见型号

VV表示:聚氯乙烯绝缘(第一个V),聚氯乙烯护套(第二个V)

YJV22表示:交连聚氯乙烯绝缘(YJ),聚氯乙烯护套(V),钢带凯装(22)

型号加“ZR”或“FR”的为阻燃电缆(电线)。加“L”为铝线

电线的型号较简单:

BVV--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铜心线,BV--聚氯乙烯绝缘铜心线,

BVR--聚氯乙烯绝缘铜心软线,

BX--橡皮绝缘铜心线,

RHF--氯丁橡套铜心软线。

第一章管道施工图识读

1. 设计规范要求,暖气支管不得小于DN20。

2. 保温常规做法――给水:防结露保温,热水:保温,消防:不保温,冷冻水:连阀门都需保温,冷却水:按设计要求,未要求可以不作。一般吊顶里的管道均需保温。

给水:暗敷防结露保温;明敷穿越门厅、卧室和客厅过门处必须做防结露保温。排水:暗敷做防结露保温;明敷公共厕所座便上反水弯必须做。

管井里除消防、喷洒管道管道外均做保温。

3. 镀锌钢管连接方式:《DN100丝接,>DN100可焊接(需防腐),可法兰焊接(需二次镀锌),少量可丝扣法兰连接。

4. 管道外皮距墙距离为25-50mm。

5. 采暖干管接立管时,当立管直线管段<15m时,采用2个90。弯头,当直线管段>15m时采用3个90。弯头。

6. 施工时,排水管宁高勿低,地漏宁低勿高。

7. 标高规定:室内管道一般为管中,室外管道排水为管内底,给水为管顶。

8. 暖气片中应与窗同轴。

9. 闸阀:开关作用,阻力系数0.5;截止阀:调节开关作用,阻力系数19。

10. 补偿器分为:自然补偿,方型胀力,弯头,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球型胀力,角质胀力。

11. 集气罐:干管末端,其管径为末端管道直径的4-6倍。膨胀水箱:稳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气压罐:稳压、排气。

膨胀水箱共五根管道:膨胀管、循环管、溢水管、排污管、信号管。

集气罐安装位置:管道接口距集气罐上端2/3,距下端1/3。

12. 按照标准图集,掌握热媒入口情况。

13. PP-R管可以套用铝塑复合管或给水U-PVC管道定额。

14. (1)刚性防水套管:Ⅰ型防水套管,Ⅱ型防水套管,Ⅲ型防水套管

Ⅰ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铸铁管和非金属管;Ⅱ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Ⅲ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预埋,将翼环直接含在钢管上。

(2)柔性防水套管一般适用于管道穿过墙壁处受有振动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筑物。

一般管道穿外墙的管道加防水套管。穿水池的管道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若室外水位高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若室外水位低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15. 一般水表管径比管道管径小一号。

16. 给水支管上凡是接两个以上供水点,支管均加活接头和法兰。若支管接水表除外。

17. 规定:洗脸盆(洗菜盆)上边缘距地800mm.

水嘴距脸盆上边缘200mm.

拖布池水嘴距拖布池上边缘300mm

座便给水距地250mm

脸盆给水距地450mm

18. 立管出地面时必须加阀门和活接头。

19. 消火栓:单栓DN65 规范:栓口向外,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双栓DN65或DN50 消火栓箱厚度》240mm,栓口中心距地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人防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002-7-22 15:13:19 GBJ 98—87 主编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设计说明水电..

设计说明 华莱士 一.强电部分设计依据 1.建筑概况: 本工程结构类型为2.设计依据: 《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规范》JGJ16-200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 2000年版 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及标准。 二.设计范围 1.照明系统: 本工程只作照明系统设计,其它与工艺相关及插座布置均由甲方与厂家相商。 2.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三.电力配电系统; 1.照明配电: 1).光源: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一般场所为密闭式金属卤化物灯和防爆灯照明、插座均由不同的回路供电;所有插座均设置漏电断路器保护。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 四.设备安装 1 .照明、动力配电箱均为暗装;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1.4m. 2.除注明外,开关底边距地1.2m,普通插座底边距地0.4m暗装。 五.导线选择及敷设 1. 本工程动力配电均采用铜铝复合母线槽,插接箱位置及出线截面待设备定位后另定。 1. 照明及其它线路均采用镀锌钢管保护。 2. 应急照明线路应穿热镀锌钢管暗敷在楼板或墙内,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4. 平面图中所有回路均按回路单独穿管,不同支路不应共管敷设。各回路N、PE 线均从箱内引出。 六. 建筑物防雷、接地系统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防雷等级为三类。建筑的防雷装置应满足防直击雷、雷电波的侵入.并设置总等电位联结。 2.接闪器:利用钢屋顶做接闪体,应与做引下线的柱内钢筋做可靠连接。 3.引下线: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子或剪力墙内两根?16以上主筋通长(焊接、绑扎)作为引下线,间距不大于25m ,引下线上端与钢屋面连接,下端与建筑物基础梁底钢筋及基础底钢筋焊接。 4.接地极:接地装置利用建筑物基础底钢筋及地梁钢筋组成。 (二)接地及安全措施: 1.本工程配电接地形式采用TN-C-S系统,电源进户做重复接地。凡正常不带电,而当绝缘破坏有可能呈现电压的一切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本工程采用总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板由紫铜板制成,应将建筑物内接地线,建筑物钢构、电气接地点设备进线总管等均与等电位板联结,等电位联结采用BV-1x25mmPC32线、管。并用等电位卡子卡接禁止在金属管道上焊接。 2.防雷接地、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弱电接地等的接地共用统一的接地极,要求

铁路规范清单

铁路规范 TB10001-2005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10002.1-2005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TB10002.2-2005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3-2005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4-2005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TB10002.5-2005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010-199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TB10011-199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2-2001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10013-2004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 TB10016-2002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7-19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TB10018-2003 铁路工程地质原位测试规程 TB10025-2006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TB10027-2001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10035-2006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 TB10038-2001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TB10041-2003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TB10044-1998 铁路工程CAD技术规范 TB10049-2004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程 TB10052-19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TB10053-1998 铁路工程地质风沙勘测规则 TB/T10058-19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TB/T10059-1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TB10061-1998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TB10063-1999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6-2000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TB10077-2001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TB10079-2002 铁路生产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TB10082-2005 铁路轨道设计规范 TB10083-2005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 TB10101-19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TB10102-2004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规程 TB10104-2003 铁路工程水质分析规程 TB10108-2002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 TB10118-2006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TB10202-2002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TB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TB10204-200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9-2002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设一个疏散楼梯。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 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 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 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清洁区(密闭区)air 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染毒区(非密闭区)air tightless space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FCD90010 FCD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范本 (大中型)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标准化信息网 1999年12月 1

水电站初步设计阶段 消防设计大纲 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总工程师: 参编单位: 主要编写人员: 软件开发单位: 软件编写人员: 勘测设计研究院 年月 2

目录 1 引言 (4)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4) 3 设计基本资料 (4) 4 设计原则 (5) 5 工程消防总体设计 (5) 6建筑物消防设施 (7) 7 机电设备消防设计 (9) 8 消防电气 (11) 9 消防给水 (12) 10 采暖、通风系统防火设计 (13) 11 分期建设(投产)工程消防设计 (14) 12 消防工程概算 (14) 13 应提供的设计成果 (14) 3

4 1 引 言 2 设计依据文件和规范 2.1 有关本工程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初步设计任务书。 2.2 设计规范 (1) DL 5021-93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2) SDJ 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 SDJ 173-85 水力发电厂机电设计技术规范(试行); (4) SDJQ 1-84 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5)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 GB 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7) GBJ 84-8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 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9) GB 50193-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0) GBJ 110-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 50163-92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2) GBJ 116-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3)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设计基本资料 3.1 工程概况 3.2 工程布置 3.3 主要生产场所布置 列出生产场所名称和布置一览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7 大型生产厂房需要注意防火,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厂房仓库防火规范,以供参考!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 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 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3) 2 术语和符号(35) 2.1 术语(35) 2.2 符号(37)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38) 3.1 火灾种类(38) 3.2 危险等级(39) 4 灭火器的选择(43) 4.1 一般规定(43)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45) 5 灭火器的设置(48) 5.1 一般规定(48)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53) 6 灭火器的配置(56) 6.1 一般规定(56)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57)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59) 7.1 一般规定(59) 7.2 计算单元(60) 7.3 配置设计计算(61)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订和修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正确地配置灭火器,才能真正加强建筑物内的灭火力量,及时、有效地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

众所周知,灭火器的应用范围很广,全国各地的各类大、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筑都在使用,到处皆有;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稍经训练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可手提或推拉至着火点附近,及时灭火,确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装备。在建筑物内正确地选择灭火器的类型,确定灭火器的配置规格与数量,合理地定位及设置灭火器,保证足够的灭火能力(即需配灭火级别),并注意定期检查和维护灭火器,就能在被保护场所一旦着火时,迅速地用灭火器扑灭初起小火,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亦即:凡是存在(包括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这是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在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些确实不生产、使用和储存可燃物的建筑场所,当然可以不配置灭火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中的可燃物系指广义范围的可燃烧物质,亦即除了不燃物之外,凡可燃固体物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可燃金属等都归属于可燃物的范畴。因此,即使是耐燃物,由于其仍然还是能够燃烧的,故也属于可燃物。 鉴于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用于扑救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火灾的定型灭火器,因此,本规范暂定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 本条规定系根据国内目前尚有少数地区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工程设计阶段不够重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情况和实际需求而提出的。本条要求在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就应当按照本规范的各章规定正确选择和配置灭火器,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将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建设单位需将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清单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并将配置灭火器的所需费用计入基建设备概算。各地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公安部30号令、61号令和本规范,在审核建筑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3.1的规定。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安装工程水电消防通风规范模板

建筑水电通风消防规范主控项目 一、开关盒数量=开关数量+插座数量 二、接线盒数量=灯头盒数量+规范规定[⑴无弯管路不超过30m; ⑵两个接线盒之间有一个弯时, 不超过20m; ⑶两个接线盒之间有 二个弯时, 不超过15m; ⑷两个接盒之间有三个弯时, 不超过8m; ⑸暗配管两个接线盒之间不允许出现四个弯] 三、接线盒, 每个明装配电箱( 暗配管) 的背后都用一个接线盒( 先配管) 。 接线箱一般的配电箱都是接线箱 接线端子箱一般里面只有接线端子, 没有元器件, 如分支接线箱、 等电位接线箱 接地端子板是接地端子箱的一个端子板 LEB是局部等电位连接箱, 一般很小, 里面的端子板也很小, 端子 也很少 接地跨接线是用在比如桥架各节段、电线管之间的断接口电气辅 助联通用的 起传导电位的作用, 正常时不经过电流 断接卡是用在防雷接地上的, 一般用在人工接地极的引入线上, 主 要是为了测接地电阻时把人工接地极与接地网断开, 从而方便准 确的测出这个人工接地极的接地电阻 一、电缆头按制作安装材料又可分为热缩式( 当前最常见的一种) 、

干包式和环氧树脂浇注式 现在的70mm2以上电缆普遍采用热缩式, 其实就是用到热缩头, 一个热缩头在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就是所谓的”手套”形状像手套一样, 把电缆外保护层剥开, 套上热缩头, 然后用喷灯加热, 使之附着在电缆头上( 压铜鼻子我就不详说了) 干包式就是采用高压自粘式胶布和电工胶布缠绕制作电缆头。一般临时用电较多用到。 70mm2以下用干包式。 二、电缆头的区别 电力电缆头分为终端头和中间接头, 按安装场所分为户内式和户外式, 按照电缆头制作材料分为干包式、环氧树脂浇注式和热缩式等三类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干包电缆头不装" 终端盒" 时, 称为" 简包终端头" , 适用于一般塑料和橡皮绝缘低压电缆。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浇注式电缆头主要用于油浸纸绝缘电缆。 3. 户内热缩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热缩式电缆头适用于0.5 ~ 10.0kV 的交联聚乙烯电缆和各种电缆。 三、三个电缆头的工艺区别: 1.户内干包式电力电缆头: 剥保护层及绝缘层, 清洗, 包缠绝缘, 压连接管及接线端子, 安装、接线。 2. 户内浇注式电力电缆终端头: 锯断, 剥切清洗, 内屏蔽层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计标[1987]1447号 【修改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4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关于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公告 【失效依据】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87.08.2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附件: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

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3、人民防空防火规范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耐火极限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4.3装修和构造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楼梯、走道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1 一般规定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6.4 排烟口 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6.6 排烟风机 6.7 通风、空气调节 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3 消防用水量 7.4 消防水池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7 消防水泵 7.8 消防排水 8电气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8.3 灯具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1.0.3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地道工程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7疏散出口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疏散通道的出口。2.0.8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9 疏散走道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2.0.10避难走道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1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有防烟前室,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的楼梯间。

水电站防火设计

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 来源: 谢敏,郭淑英 摘要:介绍了百龙滩水电站防火设计的依据,以及消防各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原则、配置参数、设置方式和主要功能等,并探讨水电站防火设计的问题。 关键词:疏散通道;消防水;气体灭火;自动报警;防火设计;百龙滩水电站 中图分类号:TU998.1;TV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408X(1999)03-0053-05 1 前言 由于百龙滩水电站距城镇较远,电厂内电气设备多且分散,厂内储存有透平油与绝缘油,引起火灾的机率大,火灾引起的后果严重、损失巨大。因此水电站的防火就尤为重要。本电站防火设计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程》(SDJ278-90)和国家有关规范。 2 厂房建筑物与安全疏散通道设计 根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将工程消防设计与枢纽布置统筹考虑,在设计上合理布置厂区内的设备和建筑物,在各主要设备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门,保证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等,并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2.1 厂房建筑物 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二级考虑,其中泵房等按三级考虑;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按三级考虑。上述场所均按规范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110 kV和220 kV户外式开关站布置在下游右岸平台上,站内的断路器全部采用瓷瓶式SF6断路器。配置的消防设备有:站内工具间配置2台MFT35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和2个MF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开关站出入口设置2个SS100室外消火栓。 3台主变压器均布置在副厂房顶160.10 m高程层,为敞开式布置,防火间距大于10 m。每台主变均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消防车道利用交通道路,其宽度为5.5 m,上空障碍物距地面净高大于5 m,回车场地面高程为160.10 m,面积为40.00 m×47.25 m。 2.2 安全疏散通道 根据布置需要在厂房115.00 m~145.50 m高程设置6层,各层均有3个疏散口,可通过下游侧左、右两端的楼梯及电梯上至151.50 m高程或直达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还可通过3号机下游的楼梯上至151.50 m高程层。 151.50 m高程层可通过下游侧左、右岸两端的楼梯或电梯上至厂顶160.10 m高程户外地面。 最远工作点距最近楼梯口距离不超过60 m,各层疏散走道净宽在1.5 m以上,疏散门净宽均在1.2 m及其以上,疏散门采用防火门,各疏散口均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3 消防水系统 消防水系统主要由消火栓灭火系统和主变水喷雾灭火系统组成。 3.1 厂房消火栓 3.1.1 主厂房消火栓的布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 1、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 3 、重要公共建筑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4、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5、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6、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8、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10、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11、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12、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13、避难层(间)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4、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5、封闭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6、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17、避难走道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18、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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