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表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表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表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

设立审批登记表

机构全称(拟)

举办者

审批管理机关

申报日期:年月日

表一:基本情况表

表一附件

《基本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二: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

表二附件

《培训教材与课程》相关纸质材料

表三:办学场所情况表

表三附件

《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四:举办者情况表

表四附件

《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五:组织机构情况表

表五附件

《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六:行政领导情况表

表六附件

《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七:资金资产情况表

表七附件

《资金资产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表八:教职工情况表

表八附件

《教职工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民办培训机构办事指南

第三部分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举办者(签章):

年月日

上海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黄浦区教学点变更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已设立的黄 浦区教学点关于变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分公司)变更名称/办学场所/负责人。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教学点变更和终止)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名称、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或者教学点终止办学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30日内,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办理机构 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变更事项的办理机构是区教育局:由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负责收件,区教育局联席审批会议审批。区教育局下达批复文件。 五、办理条件 变更后的教学点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责人符合《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机构内部决策程序,向教学点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3.申办材料名称相关要求 1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 更(备案)登记申请表》 勾选教学点拟变更事项 2 决策机构关于变更教学点 名称/办学场所/教学点负 责人的决议 决策机构指的是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3. 变更名称提供: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 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4 教学场地变更教学点办学场所提供: 《办学场所情况表》 办学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 租赁协议 办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及 可以合法使用的证明; 若提供餐饮服务,应提交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 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及资格证明。 根据《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十一、办学场所 和设施设备: 1.依法设立的教学点,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 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 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 于2年。 3.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 平方米。 4.教学点招收寄宿学院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 于平方米。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 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5.消防安全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建设工程消防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 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 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 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 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 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 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 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 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 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 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 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 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 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 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 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 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 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 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 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 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 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 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 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 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本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三)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 上海市教委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须知 一.机构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公司登记相关表式。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选择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步: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在开户银行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步:“上海工商”网站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分公司登记相关表式。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局注册大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第二步:领取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分公司设立登记相关申请材料。网上下载并填报《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分公司设立申请表》。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教育新闻网”下载申报软件并填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到“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并填报。向“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提供“本单位已依法开设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且该账户运行正常”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附件2规定的申请材料(含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是否符合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要求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反馈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步:若分公司开设账户收取学杂费的,应在开展经营性培训活动前,在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在总公司学杂费开户银行设立分公司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 注:经认定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有: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辖)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 -

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迁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企业名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第六条(培训项目)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规定。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职业(工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并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意见所确定的培训项目核准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登记要求)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 2 -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规定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 理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上海育林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学杂费收取

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事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机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 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 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 (一)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 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 (二)“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 办学合同。 第二条 (培训场所)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使用的培训场所。租赁培训场所的,应有 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且租赁期不得少于三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 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培训设施设备) 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确需租赁的大型设施、设备应有经公证的有效租赁合同。培训 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与设施、设备应达到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规定的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校长)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有2年以上职业教 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身体健康,能坚持 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 第五条 (教学管理人员)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教师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培训机构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教学文件)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制度)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印章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投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应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十条 (培训规模) 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设置的培训项目在两个以上,基本办学规模(指满负荷运作可同时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上海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黄浦区教学点指南一、申办材料:

二、申请文书 1)《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教学点设立审批登记表》 2)《办学场所情况表》 3)《教学点教职工情况表》 三、具体流程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 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办模拟(未上线) 3)落实办学场所 登录上海市消防办事大厅网址,点击网上备案,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网上备案及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网上备案。申请时应同时勾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必抽两个选项。若不符合消防检查条件或取得的是未抽中的《建设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另行征询消防部门意见,由区消防部门派员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区教育局及举办者。 4)填报网上办学信息 登录“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入教学点设立模块,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5)预约线下受理时间 举办者可在首页点击“信息查询”,查看教育行政部门的预审结果。申请的办学许可信息预审通过后,举办者可线上预约线下递交完整材料的时间,预约时需选择或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在拟设学校或已设学校担任的职务”。 6)递交教学点设立申办材料 举办者在预约时间内,向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7)接受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对办学场所及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有必要的可以组织相应的评估论证。举办者应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完成评估论证工作。 8)等待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申请材料、核查情况以及审核评议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9)领取书面决定 10)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培训机构应在取得批复文件后的30日内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公司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培训机构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教学点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分公司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11)完善系统信息 培训机构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后,应再次登录“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教学点相关信息。 12)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a)培训机构上传“双证”后,系统将自动公开培训机构证照等相关信息,公众可在查询平台上进行查询。 b)培训机构获得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相关证件后,依法按照证件注明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证件必须在培训机构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上海市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 2018年6月

上海市虹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

序号学 校地 址电话负责人1上海市虹口华一教育培训中心中州路10号(本部)63073427赵则政2上海虹口区星源文化艺术专修学校东江湾路188号A栋50456967650吕 玲3上海市虹口英易华立教育培训中心四川北路2261号4楼A座56665267周嘉骅4上海市虹口蕴琪艺术培训学校飞虹路528号56668013胡蕴琪5上海市虹口区东方自力进修学校多伦路215号(本部)56668293冯一兵 6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艺术进修学校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580号1楼人文雅集、3 楼多功能厅 56968413梁庆阳 7上海市虹口区少年儿童业余美术学校海伦路505号56963631靳治伟8上海市虹口区天元棋艺进修学校中山北一路998号56980881江德冀9上海博世凯进修学院塘沽路321号63090990姚仲明10上海市安装人才培训中心西江湾路450号(同煌路26号)65877162高圣源11上海建机进修学校西江湾路450号(同煌路26号)54245455王正春12上海市电梯培训中心西江湾路450号(同煌路26号)56951491朱昌明13上海市虹口区求实职业培训学校汶水东路918弄5号楼二楼65409777杜惠江14上海虹口区圣亿教育培训中心西江湾路420号2幢56712210陈宗义15上海市虹口幼丽培训中心凉城路1201弄68号55388879-838姜学敏 16上海市虹口中华教育培训中心东江湾路444号虹口体育场2号看台4楼\13 号看台401室 66600315于鸿铎 17上海名家教育进修学院水电路176号65163041单惟婷 上海市虹口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一览表 截止2017.6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第六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

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第五条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表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4.doc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4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是非; 4.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有家长和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

零食; 4.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和教具,并清理干净; 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不得在办公室和教室内吸烟; 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电源和水闸是否切断,门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 开。 三、接待规范 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铃声响起 3 声后必须接起; 2.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 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和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 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他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 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 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 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 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 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 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许可机关根据实施民办教育的内容来确定: (1)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市教委; (2)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以及以文化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许可机关为区教委; (3)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学院)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学院) 年度检查报告书 (2017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民政局印制 说明 一、本报告书按2017年度终止时的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准确。 二、本报告书在网上填写完毕后,须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依 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章与传统单位印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年检报告书一经盖上电子签章,将视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看过并同意年检报告书的内容。 三、2018年3月31日前,各社会组织完成《2017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的网上填 报工作,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签章后,由系统自动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递交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须完成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材料的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四、年检服务热线:962200,法人一证通咨询电话:962600。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声明 谨此确认,本报告书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可予以信息公开(私人信息除外)。 年月日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如未换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证书的,请前往各级民政部门办理。 管理类别直接登记/双重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登记日期 证书有效期(证书已过期) *凡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请速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者情况:个人举办□单位举办□个人单位合办□ 开办资金万元人民币 开办资金来源:政府资助□单位自筹□个人出资□以上兼有□ 行业类型单位性质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所在地街道、镇)联系地址(邮编所在地街道、镇)*未办理住所变更手续的,请速来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住所用房情况:个人或组织无偿提供□政府提供□自有□租赁□ 联系人职务手机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单位传真 是否举办网站是□(单位网址)否□ 二、人员情况 (一)1、从业人员总数____人。 其中,专职人员(含全日制或签订劳动合同)____人; 兼职人员中国家机关在职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离退休返聘____人,其 他人。 2、年龄结构:35岁及以下______人,36—50岁_____人,51—60岁____人,60岁以 上___人 3、学历结构:高中及以下______人,大学本科及专科_____人,硕士及以上_____人,

上海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区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学校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如下: 办公室日常行为规范 一、职业操守 1、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上级,听从指挥; 2、维护公司形象,树立职业道德,保守公司秘密; 3、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杜绝就是非; 4、尊老爱幼,不抱怨、不欺瞒;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课业;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二、教室常规 1、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相互热情友好打招呼; 2、有家长与学员在场时,相互应以老师称呼; 3、办公室、教室门不得随意关闭,不得在办公区与教室内吃零食; 4、教室内不得大声喧哗; 5、教室内应保持整洁,下课后应摆放好桌椅与教具,并清理干净; 6、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产及工作环境,保持办公室清洁卫生; 7、不得在办公室与教室内吸烟; 8、下班后,应检查门窗就是否关闭,电源与水闸就是否切断,门就是否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三、接待规范 1、有人到访应主动热情接待并问其姓名、单位及来访意图,向相关人员报备后灵活处理; 2、如果相关人员不在,应向来访者问其具体事项及联系方式并做好记录; 3、如果来访者与公司领导有约,应征得领导同意后将人带入指定会谈地点; 4、来访者离开时,应主动将其送至电梯门口; 5、如遇咨询者,应提供详细的、确切的相关资料,如不知详情,应请具体人员予以解答。 6、接待人员必须将情况记录在上门登记表上。

四、电话礼仪 1、铃声响起3声后必须接起; 2、接起电话后需亲切的使用“您好,育林教育,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问候对方,并耐心的帮其解决问题,如不能自行解决需将电话转给咨询师,使用礼貌用语“请您稍等,我将会为您找到我们资深的咨询老师为您提供帮助”; 3、电话机旁必须准备好纸、笔与热线登记表,如对方所询之人不在,需根据热线登记表上的项目如实填写,并给予转达; 4、不得对着话筒大声喧哗,不得与来电者争吵,不得将她人电话号码随意告诉来电者。 五、着装要求 1、日常办公:(女员工)平时着装优雅、大方,不得穿紧身、暴露、另类衣服或凉拖鞋,不得浓妆艳抹;(男员工)平时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留长发,不得穿短裤、背心、凉拖; 2、周末上课或校区搞活动,全体员工必须穿工装; 办公用品领取 1、办公用品领取,需在行政前台老师处填写《办公用品领用表》,大物件需由主管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2、新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在行政前台老师处签字领取; 日常惩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10—200元的惩罚 A、着装不符合公司规定,不穿工装,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B、工作时间在前台闲聊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C、每日早会、息会提前通知了时间,但因为个人原因迟到,发现一次乐捐5元,管理层翻倍; D、每次大小会议,不做会议记录或随意敷衍记录,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E、开会时手机铃声响起,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F、开会时玩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确有急事(家长电话、家里急事)、但不打报告随意走出会场接听者,发现一次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G、下班后教室门窗、电灯、电脑、电源、饮水机未关闭,教室零乱,发现一次,责任人乐捐20元,管理层翻倍; H、工作时间,在没有完成当日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手机、聊私人QQ、瞧电视、闲聊、吃零食、睡觉,发现一次乐捐10元,管理层翻倍; I、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不给直属领导打报告,发现一次乐捐50元,管理层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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