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1)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1)
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处罚依据及额度(1)

法律法规违规单位

法律

建设单位

环评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

有关责任人

投标人

有关责任人

评委及工作人员中标人

建筑法1998-3-1

行政法规

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房产开发企业

规划编制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2000-1-1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租赁出售单位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

例2004-2-1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装饰单位房屋使用者单位责任人

住建部规章

管理单位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审查机构

勘察责任人员

定2007-9-1

职业资格人员例2000-1-30

房产开发企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10-19

建设单位

勘察企业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2008-6-1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

法2007-11-22

建设单位

使用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

定2007-9-1

主管部门人员

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2007-9-1

建筑企业

主管部门人员

监理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2007-8-1

主管部门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3-1

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7-3-1

招标代理机构

建造师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

定2007-3-1

聘用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造价师

注册造价师管理规

定2007-3-1

聘用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申请人

造价咨询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11-1

检测单位

委托方

主管部门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4-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7-1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主管部门人员

检测单位责任人

审图责任人主管部门人员

工程勘察企业

主管部门人员

主管部门人员

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11-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4-1

委托方勘察设计人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3-2-1

施工总承包企业

图纸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2004-8-24

主管部门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4-7-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04-1

违法分包人

法人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主管部门人员

江苏省法规

招标代理机构

承包人建造师

中介服务人员造价咨询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理办法2003-2-1

招标人投标人

勘察设计单位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1

建设单位

招标人

招标人

招标人

评委会成员

主管部门人员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4-2-1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

理条理2004-9-1

检测单位交易中心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2004-9-1

违反内容

处罚措施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限期改正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限期补报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的限期补办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

降级\吊销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限期整改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责令改正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串通招投标单位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串通招投标单位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透漏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停业整顿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改正降级吊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改正降级吊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照明设备的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改正降级吊销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降级撤职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限期拆除改正降级吊销中标结果无效中标结果无效

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未提供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特工程设计单位未提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限期改正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停业整顿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时间环境季节变化,在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在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经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整改停业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撤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改正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改正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工改正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改正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停止改正没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让业务停止改正没收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转包或违法分包

停业整顿

改正

改正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整顿降级吊销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限期整改

限期改正整顿降级吊销

限期改正刑事责任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改正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改正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改正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改正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停业

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资格证书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限期补办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返修

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停止没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限期改正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停止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停用,重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勘察企业受处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警告处罚

改正停业降级

吊销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改正

改正降级吊销

没收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的限期办理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限期整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警告改正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许可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警告处罚

超越本企业资质或以别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别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的限期办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不许可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警告处罚

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的限期办理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不办的警告限期改正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不予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不许可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警告处罚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逾期不办理的限期办理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限期改正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无效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警告改正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警告改正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受理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撤销注册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改正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限期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期改正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受理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撤销注册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师的名义从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警告停止活动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期改正

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限期改正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警告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不许可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警告处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警告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警告改正

警告改正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

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警告停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限期改正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受理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的

撤销注册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警告停止活动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期改正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责令改正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不受理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撤消证书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警告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责令改正

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警告改正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

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的,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警告限期改正警告限期改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警告限期改正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检测单位被处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受理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撤销注册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撤消认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

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处分

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在颁发、管理和监督检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停工没收非法所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停工限期补办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非法所得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警告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责令改正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警告改正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

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

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责令改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重新组织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责令改正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改正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工程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

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 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

责令改正

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

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

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

可证。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

项目的评标。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处以警

注销执业资格。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制定章程和规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信息,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措施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争,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不得取代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额度

1-2倍规划编制费

5-10%工程造价

10%以下工程造价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10%以下罚款1倍临建工程造价

1万-5万

5-20万

1-3倍环评费

0.5%-1%工程造价

0.5%-1%工程造价

0.5%-1%中标价格

5-20万

单位罚款的5-10%

0.5%-1%工程造价

单位罚款的5-10%

3000-5000元

0.5%-1%分包工程造价

没有明确

20-50万

2-4%工程造价

10-30万

2-4%工程造价

10-20万

10-30万

房屋售价2%以下(逾期未改)

20-50万

10-30万

逾期未改的,处罚10-30万,降低资质,

吊销,追究刑事责任

1-3倍合同价

5-10万

5-10万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0万

50-100万

0.5%-1%合同价

20-50万

1-2%合同价款

2-4%合同价款

1-10万

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

1-2倍合同价/25%-50%合同价

2%-4%倍合同价/0.5%-1%合同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