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公法字[2009]7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

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9]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

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高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实施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

(一)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取样员、试验员、测量员、专职安全员、机械员、材料员、定额员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卷扬或提升机操作工、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爆破工及其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四)一般作业人员:木工、瓦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辅助工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项目的人员。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宁规规范字〔2009〕1号签发人:赵晶夫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2、《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3、《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 4、《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 5、《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说课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情况汇报 ___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市容和城管执法、环境卫生管理、城区防汛等项工作。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共有13个,其中企业性质的单位有2个:市供水总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4个:市道桥管理处、排水管理处、市政建设管理处、夜景照明管理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4个:市二环路管理处、市政建设总公司、市政设计研究院、市政综合开发公司;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3个:市城管监察支队、环境卫生管理处、垃圾无害化处理总场。全局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5万人,资产总额约32亿元,净资产约15亿元。 XX年市城管局成立以来,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政策文件,通过学习研究,我们逐步明确了局系统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思路,03年开始初步启动了局属单位的改革工作。一年多来,省建设厅领导多次深入我局调研市政公用改革情况,对我局改革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这次接到省建设厅召开“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会议”的通知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将近年来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并

认真研究了XX年的工作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主要做法 组建专门机构,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并制定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局连续两年将改革列为全局工作重点,成立了由局长崔金刚挂帅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成立专门机构。为推进局改革工作,近两年来,就市政公用产业化经营、供水公交等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出让、市政维护及环卫作业方式等问题,我们多次有针对性地赴外地调查研究学习取经。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局及所属各单位提出具体改革设想和方案,初步启动了全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以供水公交两家企业改制为突破口,摸索积累经验,推动全局公用事业改革 XX年开始,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我们明确了以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的改制工作为突破口,带动全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的思路,开始积极探索供水、公交两家公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通过省市经贸洽谈会和省香港投洽会以及各种渠道,供水、公交开始同国内外投资商广泛接触。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供水、公交分别确定了合作伙伴,两家企业改制工作取

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十项标准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政工程文明施工 管理十项标准 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建成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需须设置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须设置实体围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设置的分隔设施应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夜间必须设置警示光,灯光间距不得大于38米,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施工工地弃土、淤泥随产随运,现场用料随用随进,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灰土、水泥,避免路面的损坏。人流、车流密集的路段施工时,要会同交警部门制定交通疏导预案,要创造条件,留有便桥或人行通道。施工中所产生的槽、沟、井、坑等应设置防护装置或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特殊天气,现场映射专人值班,半封闭的施工路段,也要留有人行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四、应保护好施工区域未占用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可能造成未占用施工路面损坏的机具和方式进行作业,不得打桩设挡。 五、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

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洁员,施工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胸卡标志。每天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禁止在二环路以内的施工现场消解生石灰、拌石灰土、使用鼓风机吹扫路基浮土或其他能造成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撒、漏而造成二次污染。运输沙石、灰土必须覆盖严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洁冲洗干净,夜间施工工地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居民出行需要的临时照明。 七、市政施工应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的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 八、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和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畅通,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九、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时限完工。在工程施工中,应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的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 十、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清理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清除在施工中搭建的临时设施和剩余物料,生活区域要严格进行消毒,清理撒落的油污及垃圾恢复道路原貌,做到整洁、美观、场地清。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时按40000㎡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

(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

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规划核实】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地、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3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常州市建设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城建处、科研处、计财处、公用处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

应合同时,应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以及《常州市建设工程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应按《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局科研处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市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科研处、计财处、城建处、公用处(公用工程),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处室审核会签认可后,移交计财处,转报或批复文件由局计财处主办,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1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局计财处,由原审批部门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更新日期:2009-3-10 16:18:44 索引号:530100-010548-20090310-0004 名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供水、供气、公交) 01号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水、供气、公交) 一、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事业(供水、供气、公交) 特许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3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供水、公交、燃气规划限定数量。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 (三)具备取得市政公用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条件; (四)通过招标投标、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取得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五)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七)有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并与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服务责任书》; (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九)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十)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法律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7条、《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47条。 五、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申请经营的范围,生产能力,办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原件2份); (三)供水企业及燃气企业需提供《昆明市城市供水企业经营许可证》或《昆明市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姓名:周金良。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江苏常州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江苏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南京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南京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南京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姓名:郭宏定。 职务:南京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江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南京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南京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宗教、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南京”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姓名:赵正嘉。 职务: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江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南京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

南京规划管理有关规定

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等五项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的通 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规划管理,规范我市规划管理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南京市建筑间距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南京市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管理规定》、《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五项规定,现予以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1日之前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不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本通知从2015年01月01日起执行〕 2014-04-08 点击次数:52346 宁职称字〔2014〕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共印5份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结构设计、装饰装潢、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桥梁、城市燃气、电气、勘察、测绘、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发布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未取得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 .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 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到企业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市政设施管理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个 - 1 - / 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 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 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需对分区规划调整、修订的,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

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 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 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建 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城市规划编制技术 要求。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县 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文件 宁建规字〔2012〕3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增值,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 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

市政公用工程验收程序及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验收程序及标准 一、验收范围 《全区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协调会议纪要》[2006]86号确定,区市政公用局参与区财政性投资的绿化、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二、验收程序 施工单位应提前5天提报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报全部验收资料,各专业人员审核验收资料后,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1、市政、给水、供热(汽)、路灯亮化工程:提供材料→现场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复验→内部验收表签字→工程验收备案表签字。 2、城市绿化工程(财政投资部分):施工单位提报竣工验收申请→收检有关验收资料→汇总保质期内检查成绩→会同财政局对绿化工程进行初验→出具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按照整改时间进行复验→出具绿化工程竣工受理单→出具城市绿化工程竣工交接验收

三、验收所需准备材料 1、道路排水工程:工程竣工图(附CAD电子图,青岛坐标系)、排水请照(如占掘路施工,须提供占掘路相关手续)、建筑垃圾排放手续、污水管线闭水实验记录、压力污水管线水压实验记录、道路工程弯沉试验记录、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图。 2、给水工程:供水管网竣工图(附CAD电子图,青岛坐标系)、水压实验记录、水表合格证、水质检测报告。 3、燃气工程: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验收备案证。 4、供热(汽)工程:工程竣工图(附CAD电子图,青岛坐标系),压力实验记录,吹扫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5、路灯亮化工程:工程竣工图(附CAD电子图,青岛坐标系),设备合格证。 6、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参照标准》要求资料。 四、验收内容及标准 1、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青岛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2、给水工程:《青岛市供水条例》、《建筑给排水施工及验收规范》、《青岛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 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公字[2009]234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公字〔2009〕234号)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排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是指城市供水水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及处理后水质和再生水设施出水及再生水回用水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是指对城市供水及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水质检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及水质检测、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供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供排水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供排水水质的监测和督察工作。 第七条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排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排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排水水质公告,建立对供排水水质的社会

《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出炉

《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出炉 2014-07-10 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人口 从1060万人到950万人,这是晨报记者在《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现的最大变化之一。记者查阅到,在5年前南京曾经公布过一份《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2010-2020年)。在这样的一份规划当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南京市域总人口将达1060万,成为一座“千万级的城市”。 不过,在昨天公布的《南京市区域城市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版本当中,人口总量的数字却变成了950万左右,并且提出城镇化的水平要稳定保持在83%左右。新的规划让南京止步在了千万级大城市的“门外”。 城市化 据了解,目前南京城市化率已经超过80%,服务业增加值超过50%,已进入率先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 从追求人口的数量到追求城市的合理结构以及功能提升,此次《规划》拿出的药方是区域城市化。具体来说,首先就是把有序推进常住人口市民化放在了重点任务的第一位,明确提出:到2020年解决好三个200万人的问题,一是实现约200万常住人口市民化,二是引导约200万人进入新城新市镇,三是实施约200万人的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和宅基地置换。 同时,南京将对往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按不同条件,分层次落户,取消在宁高校应届毕业本科生落户限制,对创业人才准予本人落户变为家庭落户,以尽可能多地吸纳人才。 划定功能区域,为南京建设副城 同时,南京将突出铁北、下关滨江、高铁枢纽、燕子矶、铁心桥—西善桥寺、麒麟科技创新园等片区的改造提升,着力改变当前“城中村”破败混乱状态。下一步,南京城市将进一步“南拓北展”,今年全面启动江北新区各项建设,2020年初步建成全国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示范区,远期建成现代滨江田园智慧新区。同时引导原南部新城区域逐步融入主城,建设体现生态低碳发展特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周金良。 职务: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郭宏定。 职务: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简历:男,汉族,高邮人。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现任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正嘉。 职务: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兴化人。1960年3月出生,1978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学院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历任省泗洪县穿城公社知青,市第筑工程公司试验员、301工程处技术负责人、第一分公司经理,市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管理,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对规划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200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包括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示。 第三条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审批前公示: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 2、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的; 5、轨道交通、高架道路、隧道、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6、规划许可内容调整、变更的; 7、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除位于单位内部不沿城市道路或不与周边其它产权建筑有相邻关系的建筑外,所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审批后公示。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应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阶段进行。需要组织听证的,不受10日限制。 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批后公示时间应自建设项目验线合格至该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其中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市市政公用局2012年工作打算

市市政公用局2012年工作打算 2012年,是“十二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市市政公用局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用心惠民”为统领,以创新驱动、统筹发展、加速提升增效为着力点,持之以恒地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加快“六项工程建设”,建设“六大管理体系”,深化“三大服务模式”,强化“六个保障”,奋力开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新局面。 一、加快“六项工程建设”,实现民生保障新突破 围绕构建“大市政公用”综合保障格局,总投资75亿元,建设44项民生工程,进一步提升城市承载力。 1.加快供水工程建设。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公里,改造自来水一户一表用户3万户,新建、扩建水厂两座,建设调节水池、加压站6座,市区供水能力增长17%,全市年供水总量达到5.8亿立方米,实现建市以来供水量的历史性突破。 2.加快供气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中石化山东LNG项目,新建、改造燃气管网230公里,发展管道燃气用户7万户,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0座,开工建设重庆路、金水路燃气环网工程,全市年供气总量达到8.5亿立方米,保障安全稳定供应。 3.加快供热工程建设。新建、扩建福利院供热站、李沧东供热站等热源项目6个,建设供热管网410公里、换热站90座,市区新增集中供热能力915万平方米,新增集中供热面积900万平方米,基本解决老城区供热问题。 4.加快排水工程建设。建设李村河上游污水处理厂和南海路、太平路排水泵站,扩建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升级改造排水设施,更新功能先进的9大类排水设备,完成重点道路的积水点改造,提高城市防汛排涝能力,确保道路排水畅通。 5.加快环卫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集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生化处理、沼气利用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和“分类接收、密闭运输、减量处置、应急暂存”的生活垃圾物流园区,开工建设小涧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城肥处理厂。新建、改造公厕50座,密闭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400辆,建成崂山区、黄岛区垃圾中转站,满足城市发展需求。 6.加快生态工程建设。完成海水淡化厂并网供水;加快推进再生水工程建设,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推进全市最大规模的燃气轮机发电项目和高新区“三联供”示范点;推进污水源热泵等清洁能源应用,在公共建筑中推行清洁能源供热;采用焚烧、生物处理等方式,解决污泥处置问题。 二、建设“六大管理体系”,实现行业管理新突破 不断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行业统筹,提升管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功能。 7.建设“三大水源”原水供应、主城区“四纵三横”管网输配、全市“一环三线”统一调配的大供水管理体系。建设水源地改造保护工程,提高原水供应能力。贯通海水淡化厂、崂山水厂、仙家寨水厂、白沙河水厂等供水水源,实现合理调配、优化利用。推进主城区—城阳区—黄岛区环胶州湾供水管网和胶南、平度莱西、即墨市三线供水工程,提高全市供水综合协调能力。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能力达到200项以上,实现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全程在线监测。 8.建设以管输天然气为主的“多气源”供应、全市“一主三支”和环胶州湾输配、主城区“双路”保障的大供气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多气源”优势,进一步增加天然气供应量。建立完善以胶州门站—城阳门站为主线,以胶南、平度、即墨莱西市为支线的高压、次高压管网,并与市区次高压管网连接,形成全市统一调控的输配网络。优化市区天然气中压管网布局,改造燃气灰口铸铁管道160公里,保障安全稳定供气。 9.建设“两联三线多点”联网环网统一调配运行的大供热管理体系。将市区南、中、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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