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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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生事故而被查获。发生事故而被查获的有478件,占32.9%;荣成、文登、高区伴有交通事故的比例均在80%以上。

8. 从醉酒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醉酒较深。酒精含量80 -150mg/100ml的有364件,占25.02%;酒精含量150-250mg/100ml 的有691件,占47.49%;酒精含量250-350mg/100ml的有393件,占27.01%;酒精含量350mg/100ml以上的有7件,占0.48%。

9. 从发案时间看,夜晚发案的占近7成。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时段为晚20-23时,发案量为928件,占63.8%;午后14时-16时发案量也较高,发案量为388件,占26.7%。

10. 从判决结果看,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0.5%,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1212人,占83.3 %,判处拘役的有235人,占17.5%。

二、醉驾行为上升的原因比较复杂

(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2009年,威海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595363辆,而2013年底的机动车保有量为743948辆,5年共增长24.9%,年均增加机动车29717辆,年均增长率为5.7%。其中汽车保有量上升更为明显,由2009年的264279辆增加至2013年的486914

辆,5年共增长84.2%,年均增加44527辆,年均增长率为16.5%。

(二)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走亲访友、婚丧嫁娶、应酬接待等活动均少不了酒。胶东地区又以豪爽、好客闻名,酒宴聚会为了尽兴,总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驾驶者往往为了顾及情面喝酒,往往前脚出酒店,后脚就上车驾驶车辆,造成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

(三)对醉酒驾驶的宣传不够。“醉驾入刑”三年多来,尽管相关部门都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发案率较高。

(四)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遍抱有侥幸心理。许多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没有公共安全意识。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时,人们对酒驾相当注意,酒驾、醉驾行为明显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人的思想逐渐放松了。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驾驶员,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驾驶冒险一搏,造成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五)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达到83.3 %。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既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又提高了醉驾行为的发案率。

三、几点建议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对该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遏制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一)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确定宣传重点。将农民、摩托车驾驶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用手机短信建立“塔形”宣传架构。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发送交通安全短

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使驾驶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二是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地段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减少缓刑的适用比例,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惩戒联动机制。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

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五)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饮酒习俗的情况下,建议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一是确定代驾主管部门。明确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代驾公司档案,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三是制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统一代驾收费标准,公布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加大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代驾业的监管。

自20**年5月1日施行一年多以来,我市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我市20**年5月至20**年10月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月收案数稳定,总数居高不下。20**年5月至20**年10月,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5件,占刑事收案数的6.78%,仅次于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从每月的收案情况看,收案数稳定,波动不大,仅4月份收案数为11件,其余月份一般维持在5件左右。

(二)全部适用实刑并处罚金。7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1至6个月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的为75件75人,实刑适用率为100%。其中,判处3个月以下的为58件,占77.33%;判处3个月以上的为17件,占22.64%,最高判处5个月且只有2件。从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而言,我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相对偏严,缓刑基本不予适用。如课题组在安徽黄山、江苏扬州等地法院考察时,当地法院缓刑比例较高,平均超过40%,而浙江地区部分法院如奉化法院缓刑适用率高达80%。

(三)审判周期短,服判息诉率高。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天,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民56人,占74.67%,个体工商户6人、企业职工8人,公职人员2人,企业老板3人。

2.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从被告人的姓名情况看,75名被告人中男性72人,女性仅为3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从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30周岁以下的4人,占5.33%;30至40周岁的33人,占44%;40至50周岁的31人,占41.33%;50周岁以上的7人,占9.3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比例高达85.33%。

4.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小学以下文化20人,占26.67%;初中文化41人,占54.67%;高中文化7人,占9.33%;大专及以上文化7人,占9.3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主体初中以下文化的有61人,占81.34%,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5.外地户籍人员占较大比例。从被告人的户籍看,具有XX市户籍的47人,占62.67%;外地户籍人员28人,占37.33%。外地户籍人员主要为来临外来务工人员和途经临安的车辆。

6.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临安地处山区,农业人口多,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醉驾”危害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三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

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

(二)犯罪工具

1.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从犯罪工具看,7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4人,占45.33%;驾驶轿车的23人,占30.67%;驾驶货车、客车的18人,占24%。由此来看,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2.成因分析

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且在崎岖山路上灵活方便,近年来,摩托车成为我市农村主要交通工具,一方面农村摩托车数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由此,造成摩托车成为危险驾驶的第一犯罪工具。

(三)犯罪时间

1.案发时间相对集中。从案发时间看,晚餐以后7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有53人,占70.67%;案发时间在下午的19人,占25.33%;凌晨的3人,占4%,三起均为酒后交通事故报案查获。

2.成因分析

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配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放松心情、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越加明显,这部分被告人酒后驾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事后则往往懊悔不已。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也针对性的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这一时间段,由此造成夜间晚餐以后成为案发高峰期。

(四)案发地点

1.案发地点以市区为主,并向周边辐射。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地点在市区的45件,占60%;市郊的29件,占38.67%;高速1件,占1.33%。

2.成因分析

市区为交警部门“醉驾”查处的重点区域,而相对而言市郊、非市区镇,交警查处较少,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但这却并不能说明市区“醉驾”的危害高于非市区区域。非市区区域“醉驾”由于速度较快,往往造成重大事故。

(五)犯罪情节

1.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偏高。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 mg的9人,占12%;100 mg-200 mg的50人,占66.67%;200 mg以上的16人,占21.33%。

2.“醉驾”引发事故比例较高。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伴随事故发生的有26起,占34.67%,其中16起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醉驾”无牌、无证者现象严重。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无牌或无证的有20起,占26.67%。

(六)“醉驾”典型案例

1.自我揭发的“醉驾”。被告人甄某于2012年6月20日14时许饮酒后驾车,途经锦北街道临水路“林水山居”小区西门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东侧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及行道树、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随后赶到的交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 5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12月25日晚饮酒后驾驶微型货车,途经锦北街道保锦路与环北路交叉口路段,遇到交警检查。为逃避检查,林某驾车欲掉头逃离,执勤交警王某上前示意林某停车,但林某仍继续倒车,拒绝检查,致使王某被撞倒受伤。同

时又造成旁边一辆轿车损坏。法院认为,林某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配套,实现“醉驾”量刑均衡化。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标准。2012年9月,浙江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省“醉驾”量刑均衡化问题,但仅是内部文件,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罪增加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常见罪名中,对醉驾行为可以按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除考虑一般量刑情节外,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定百分比的情形。比如可以参考杭州地区“醉驾”案件的量刑细则,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刑期一个月: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严格控制缓刑或者免刑的适用。缓刑、免刑二者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甚至形式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微,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学生影响升学参军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削弱法律威严。

(二)加大法制宣传,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如针对目前我市“醉驾”现状,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同时,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除利用传统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外,可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如可以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另外,可以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量身打造“酒瓶”。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醉驾”威慑立体化。开展摩托车驾驶群体专项整治活动,在我市摩托车保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压力下,对庞大的摩托车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已迫在眉睫。加强对摩托车醉驾的打击力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部分社会隐患,重点防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或巡回审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4-5-4 14:47:01 《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4日张勇董晓宇【字体:大中小】我要评

论(0)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已两年有余,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88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56件,2012年全年共115件,2013年全年共117件。从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实施已历时两年多,醉酒驾车的人仍不

在少数。该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一、醉酒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醉酒驾车导致事故频发

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受酒精影响,驾驶人的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极高。

2012年该院审理的1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68件,占总数的57.6%;2013年此比率达到61.5%。同时分析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至200(单位: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的共218人,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128人,比率为58.7%;

酒精含量达200至300(mg/100ml)共63人,发生交通事故的47人,占比74.6%;酒精含量达300mg/100ml以上共10人,发生事故的10人,占比100%。

(二)醉酒驾驶案件涉及的特殊主体

1.年龄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集中于30至40岁的青壮年男性驾驶员,占此类案件男性被告人的40%。而女性被告人仅有3人。

2.公职人员。自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有6名公职人员及1名人大代表(案件审理时代表身份已罢免)被判处刑罚,这6名公职人员包括北京的公职人员4名,京外的公职人员2名。

3.专职司机。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等专业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员,同时也包括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专职开车的驾驶人员。自2011年5月以来,共14名专职司机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其中4人为出租车司机,但醉酒驾驶

行为均发生在非营运时间。

4.酒驾前科。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有人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又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三)摩托车驾驶员的醉酒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占全部案件的12%。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无摩托车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任何型号的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9件案件中87%的被

告人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讯问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道驾驶摩托车需要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2.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在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54%的被告人所驾驶的摩托车

系无号牌的摩托车。

3.事故发生率高。实践中涉摩托车的醉酒驾驶行为大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据统计,涉摩托车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高达92%。

二、醉酒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理问题。《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

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这也意味着醉酒后驾驶上述类型的电动车也触犯了危险驾驶罪。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出现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案例,但可以想见,与摩托车类似,如果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也会因危险驾驶行为面临刑事处罚。但这一情况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现实中电动车的使用已很普遍,如何规范及管理电动车的使用,如果遇到此类型案件,如何按照标准界定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如何量刑都是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二)规范摩托车的管理。从对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存

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及驾驶员法制意识淡漠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摩托车管理上的不规范。

三、减少醉酒驾驶的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驾驶员安全意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了解仅靠媒体的宣传远远不够,在驾

校培训中应把这一部分的学习作为安全驾驶的重中之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方式、危害后果等进行全面的培训,并纳入考试必考范围,让酒后驾驶行为成为每个驾驶人不能也不敢逾越的高压线。

(二)加大宣传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在发放驾驶证的同时发放安全驾驶的宣传卡片,

时刻警示驾驶员。媒体强大的宣传力量也不可忽视,建议媒体对危险驾驶行为做深入、详细的报道,调整宣传着力点。同时法院也应及时向公众发布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用生动的案例警示公众。

(三)拓宽监督途径。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主要心理特征,但是通常情况

下,侥幸心理只是一种潜意识,当一个人自控能力不强,这种潜意识得到孕育膨胀以后,就会引发冲动。驾驶员不仅要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也需要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外部的监督机制来说,舆论监督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开发技术层面的监督手段,拓宽监督的渠道,让酒后驾驶的行为真正无路可逃。

从丰台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现,危险驾驶罪实施两年多来,醉酒驾驶行为并

未像预期中有大幅度下降,人们安全驾驶的意识依然有待提高。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荣成市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为了调查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的真正原因,荣成市人民法院对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基本情况】荣成危驾犯罪率逐年上升

2011年9月至2014年7月,荣成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8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37%,数量仅次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其中,2011年度下半年审结6件,2012年度审结15件,2013年度审结20件,2014年度上半年审结27件。

从数据分析来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是2014年度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上升明显,仅上半年审结的案件数已超过2013年度的总数。

虽然犯罪率在大幅上升,但法院的打击力度没有减小。从调查报告的内容上可以看出,荣成法院在2011年至2012年度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实刑适用率为100%,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而言,荣成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相对偏严,这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伊始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荣成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案件逐年上升,但该类案件的审结率很高。据分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平均审判周期在15天左右,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案件特点】犯罪主体以本地中年男性为主

报告显示,荣成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体多为本地人,这与荣成作为外向型城市、外来人口犯罪占其他普通刑事案件较大比重形成鲜明对比。这些本地人多为30至50周岁的本地男性,且文化程度偏低。

记者通过调查报告了解到,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其中,30周岁以下有4人,占5.9%;30至40周岁有29人,占42.6%;40至50周岁有28人,占41.2%;50周岁以上有7人,占10.3%。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比例高达83.8%。由此可以认定,犯罪主体是中年人。从性别来看,犯罪主体中有67人是男性,仅1人为女性,男性的发案率远高于女性。所以,犯罪主体认定为中年男性。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很多市民认为犯罪者应多为不熟悉路况的外地人,可数据报告显示,犯罪主体中具有荣成市户籍的有49人,占72.1%,而外地户籍人员仅19人,占27.9%。由此可以将犯罪主体认定为本地的中年男性。

记者仔细查看了调查报告的内容,发现犯罪主体主要为文化程度较低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其中,企业职工26人,占38.2%;个体工商户18人,占26.5%;农民17人,占25%;无业人员6人,占8.8%;事业编制人员1人,占1.5%。而从这些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49人,占72.1%;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有16人,占23.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3人,占4.4%。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呈现出文化程度越低犯罪率越高的趋势。

【犯罪成因】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心理

“明知故犯”成了法官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统一评价。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在过去审理的案件中,68人均了解醉酒驾驶的后果,却因缺乏自控能力,心存侥幸心理而导致犯罪。

据该负责人分析,犯罪主体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另外,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没有清晰的认识。

“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应该不会出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审理的68人中,多数人都心存侥幸心理,而且有的人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还有的人认为自己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

【犯罪工具】小型汽车是醉驾主要工具

从数据分析来看,68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小型汽车的45人,占66.2%;驾驶摩托车的18人,占26.5%;驾驶农用车的5人,占7.3%。由此来看,小型汽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这与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有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尤其是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汽车数量的增加是导致醉酒驾驶频发的重要原因。

此外,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摩托车已成为农村主要交通工具,而且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与摩托车无关,由此造成危险驾驶摩托车的犯罪在危险驾驶罪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犯罪现场】晚餐后为醉驾多发时段

2013年8月25日晚上7时许,醉驾回家的徐某在市区成山大道东段与车辆发生碰撞,车辆损毁严重,所幸无人员伤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负主要责任。记者从荣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和徐某一样的醉驾案件不在少数,而且晚餐后为醉驾犯罪率多发时段。

从数据报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晚餐以后7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涉案人数达到36人;案发时间在下午的有31人,案发在凌晨的1人。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称,在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背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更为明显。另外,交警部门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晚上,这也是该时段醉驾高发的一个原因。

记者对醉驾涉案者的醉驾程度也做了进一步的统计。在6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血液中达80毫克至100毫克的有20人,达到100至200毫克的有36人,达到200毫克以上的有12人,酒精含量都比较高。

此外,记者还发现,醉驾的案发地点以城市道路和公路为主。68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地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有45件,在乡村等非公路的有23件。据交警部门解释,市区是醉驾查处的重点区域,市郊、非市区镇则相对较少,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但非市区的醉驾往往由于速度较快容易造成重大事故。

【建议和对策】公检法将建立联动快办机制

在采访中,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想切实解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日益上升的问题,首先,公检法需建立危险驾驶案件联动快办机制。其次,所有市民应不断警醒自己和身边的人,切勿醉驾。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危险驾驶情况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就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过沟通协调。他们一致认为,各部门需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快速、准确处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动机制,负责案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案件快速办理通道,切实提高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除此之外,法院也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制度,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而且,醉驾入刑之后,公安机关亟须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形成严管常态化。

对此,法院也将做出调整。法院会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件,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该负责人也提醒广大市民,是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才助长了醉驾之风,所以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的同时,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酒后调研报告

关于浙江省海盐县酒后(醉酒)驾车情况及其 影响的调查报告 生命科学学院 D3******* 施沁璇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越来越多,然而随之而来的酒后驾车现象也日益突出,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且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笔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经过对酒后驾车行为的大力整顿,酒后驾车现象有了明显好转,道路交通安全深入人心,形成了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使酒后驾驶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关键词:酒后驾驶道路安全浙江海盐 众所周知2009年,我国因酒后(醉酒)驾驶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出现;2009年6月30日,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连撞9人和6辆轿车,造成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5死4伤;同年8月4日,杭州司机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汽车超速行驶撞死17岁少女马芳芳;第二天,黑龙江鸡西司机张喜军酒后在夜市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酒精引起的血案一次次的上演。由于酒后驾驶,无数鲜活的生命逝去,无数美好的家庭破灭,恶劣的社会影响让我们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 自2009年8月7日起,浙江省浙江率先开展酒后驾驶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位于杭州湾的海盐县也不例外。在2009年至今,海盐县通过对酒驾的整顿,初步形成了了人们的关于酒后不开车的安全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减少了因酒驾而造成的恶心安全事故。具体如下: 一.国家对酒后驾驶的判定标准及其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饮酒、醉酒驾驶酒精检测标准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地为醉酒驾驶,需承担刑事责任. 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小于每且大于或者等于每,为饮酒驾驶. 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由国家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于年月日正式实施.)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地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地车辆驾驶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地条款通过本标准地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地条款.凡是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地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地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地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地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地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地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地定量分析方法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酒精含量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地酒精浓度.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小于地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地驾驶行为. 酒精含量值 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地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 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浅谈危险驾驶罪刑罚制度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上日趋严重的酒驾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但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其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文章从醉酒的界定以及立法完善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领域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情节加重 一、醉酒驾驶中“醉酒”的界定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目前界定行为人是否达到醉酒驾驶状态的权威判断标准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但是如何具体运用这一标准,学者间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坚持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认为从法律上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而另一种观点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每个人对酒精的反应不一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必须考虑不同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的差异,对于“醉酒”的界定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二、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立法完善 (一)扩大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范围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主体仅限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现实生活中,除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以外,醉酒驾驶飞机、火车、地铁、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也会对公共安全带来较大危险。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形态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的危险犯,对醉酒驾驶行为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形态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对于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醉酒驾驶行为,可以通过协调适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来加以惩处,但是在实践中也容易引起一定的争议可以在危险驾驶罪中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完善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形态,使其同时包含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1]以使司法实践中能够对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者更好的协调适用。

醉酒驾驶

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 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浅谈对醉酒驾驶的思考 摘要 酒后驾驶往往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相联系在一起。“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许多人通过酒来驱寒解乏,在喜庆节日里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交通活动中酒则是影响情绪使人意识不清醒的罪魁祸首。“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泪”,危害甚重。这里将从酒驾的危害、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及该怎么做这些个方面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情一 孙伟铭于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7日下午,孙伟铭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之后折返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分别与3辆车发生碰撞或擦剐,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 分析 其实在这起案件发生前后,都发生了许多程度不同的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案件,并且这种醉酒驾车的现象普遍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起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达10万人左右,一场场惨烈车祸的发生,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撞击着人们的心灵,也引起了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格外关注和深刻思考。因为太多太多无辜的生命因为司机如此荒唐的疏忽而搭上了生命,不仅害人害己,还破坏两个家庭,所以我觉得酒驾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必须得到重视。虽然我们国家对酒驾一直都有处罚,在全国各地也开展了许多安全驾驶的知识和宣传,但是为什么驾车族依然对酒驾抱着放任和无所谓的态度?而且在这起案件发生前,驾驶者竟然已经因无照驾驶而发生多起案件却然没有引起重视。直到这次最严重的事故发生,敲起警钟也为时已晚! 案情二 2009年8月24日晚,合川区云门镇三合村村民李某,在亲戚家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回家。21时20分许,车行驶至合武天星路段时,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李某驾驶摩托车的车速过快再加上灯光不好,导致判断失误,将路边行人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分析 这起是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从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摩托由于便捷,才给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是这些驾驶人员慎重驾驶的那根弦似乎蹦的不够紧,安全驾驶的意识单薄,越来越多的摩托车驾驶者忘记了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也应该具备法定条件遵守法律规定。无证驾驶有着最潜在的危险,首先没有通过正规的途径获得行驶的资格,没有过硬的技术加上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不属偶然! 为什么酒驾屡禁不止??? 导致醉驾的有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我觉得是违法处罚的成本太低,酒后驾驶管理成本较高,处罚不够严厉。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会被追究刑责。一个城市路口成百上千,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至2008年底,全国近2.5万交警,管辖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课题名称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 分校名称乌伊岭电大 年级名称法学专科班 专业名称法律事务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石磊 指导教师张春真 2013年 10 月 10 日

关于酒后驾驶的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关注酒后驾驶对自身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对酒后驾驶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时间:2015年3月12日—2015年5月12日 调查地点:律师事务所、交警队等。 调查对象:法律工作者、交警队干警等。 调查方式:本调查报告采取网上收集资料、电话、面谈等方法进行调查。 为了完成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教学计划;加强对国情、民情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尤其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培养和训练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我于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12日在某律师事务所和某交警队进行了关于酒后驾驶的社会调查,现就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酒后驾驶的基本情况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酒后驾车的原因,在交警部门的帮助下,我在网上从个人角度和社会监管角度分别做了调查,得出的结论显示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从驾驶人个人角度来看,依次是朋友的怂恿占44.65%;侥幸心理占24.73%;以为自己酒量大和技术高占30.62%。从社会监管角度看,依次是:现有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大占29.87%;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占27.00%。从客观因素来看,依次是担心车辆停

在外不安全占24.65%;担心次日早上需要用车占19.53%。此次调查共有194名网友提交了调查意见,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共134人占94.69%;中青年网友居多,31到40岁的占44.51%;学历层次丰富,大专以上学历占到70.79%,高中及以下的占29.21%。 根据来自网上的调查显示,有93.45%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4.68%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驶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8.6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46.7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的14.61%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这里我们来区分两个概念: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其实,酒量的好坏和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有的人虽然自己觉得很清醒,根本没醉,但血液酒精浓度却已经达到0.8mg/ml以上了。一般来讲,如果喝得极少,血液酒精浓度不到0.2mg/ml,但啤酒喝三瓶左右,红酒喝半瓶左右,或者白酒喝3两左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能已经超过0.8mg/ml了。 二、酒后驾驶的危害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0.75秒、0.56秒和0.56 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

酒驾罪分析

解读危险驾驶罪:你该知道的都在这里 作者:钟雨岚时间:2016-08-08浏览量 6评论 000 一、如何准确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笔者认为,对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 需判断抽象危险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而如果通过对特定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行为人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于该类电动自行车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速度仍然相对较慢,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自行车通常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难以形成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呼气酒 精含量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以下简称GB19522-2004),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 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抽取血样过程制作调查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的,可以其饮酒之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是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条件。从 国外来看,醉酒状态的判断采用的是司法确定标准,并处于不断修正之中。例如,德国关于醉酒状态的判断有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两个标准,机动车驾驶人在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时为绝对驾驶不能,即不 论身体状况如何,均应当认定为醉酒;而血液中酒精含量在此之下的,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身体的具体 状况判断是否属于醉酒。[1]在我国,实践中对机动车驾驶人员酒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2]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是不一样的,故从应然层面而言, 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此标准时,再辅之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状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

酒驾的调查报告

酒驾的调查报告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酒驾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等的调查,了解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对比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上对酒驾的约束,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 调查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5日 调查地点:娄烦县城 调查对象: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 调查方法:问卷式、访谈法、观察法 调查结论:通过对娄烦县交警、出租车司机的调查,发现现在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酒后驾驶造成的,提出酒后驾驶的预防措施及避免方法。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攀升。我县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11年1月至12月,我县范围内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死亡8人,重伤6人。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发生愈发频繁,所引发的恶性社会治安事件也愈加严重。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汽车形式安全教育体系,相对于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交通体系,其教育的不完善,执法的松散,以及个别汽车驾驶者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漠视等等一系列的弊端不断呈现,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酒后驾驶作为引起恶性交通肇事事件的重要原因,其问题的严重性,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完善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加大教育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酒后驾驶这一恶劣行为实行“零容忍”。 一、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了“远离酒后驾驶”的活动,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危险性。未饮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分别为秒、秒和秒。在饮一听350毫升啤酒30分钟后,酒精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秒、秒和秒。实验证明交通事故的危险度随着驾 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增加而增加。 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 1、视觉能力变差。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度,酒后的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此外,亦可能抓不准目标,看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 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煞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如果是60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公尺,若是时速100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公尺,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50mg/dL)以上,将产生复杂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 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 L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即110mg/dL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急 促、呕吐等。 3、触觉能力降低。由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人的手、脚触觉反应较平时降低,踩制动踏板时软弱无力,方向盘掌握不稳,车辆容易失控,驾驶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一辆车时速60公里,一秒钟跑出16.67米;若时速100公里,一秒则为27.78米,这种相差其后果是相当 危险的。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模板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认定的标准及相应的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五百元罚款;醉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记12分。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及其量刑标准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 八) 》的正确实施, 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 近日, 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 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 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强调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 有条件的, 还应当经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现场有见证人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

论文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 (1) (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1) (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 (2) (三)喝一点酒不会影响开车 (2) (四)喝酒后大量饮用浓茶、咖啡或苏打水可以解酒 (2) (五)违法成本偏低 (2) (六)人情关系网影响交警正常执法 (2) 二、酒后驾驶致危原因 (2) 三、酒后驾驶法律规定 (3) (一)驾驶人培训考证方面的法律规定 (3) (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量刑方面的法律规定 (4) (三)交通违法行为防范制止方面的法律规定 (6) 四、如何杜绝酒后驾驶 (7) (一)对酒后驾驶下“猛药” (7) (二)酒后不驾车自律最重要 (7) (三)酒店应该推广代驾 (7) (四)劝酒者也应受罚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对酒后驾驶当前现状思考 【摘要】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律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其危害触目惊心,系发生交通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酒后驾车”分为两类:一类是饮酒后驾车,一类是醉酒后驾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法理上有一个“先行行为引起特定义务”的理念。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向驾驶人提供了饮酒场所,那么就产生了防范驾驶人酒后驾驶的特定义务。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酒后驾驶判断标准刑法民法通则法律责任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2011年5月5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即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对醉驾者的判决。今年5月1日晚,司机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舞钢市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100毫升223.7毫克,为醉驾标准的近3倍。侯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后又被检方提起公诉至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上判决,侯某宣判时表示服判不上诉。那么,对于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车,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发生酒驾的当事人依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酒后驾驶成因与现状 (一)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调查中发现有40%的人盲目自信,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一点酒开车应该没有事。有些人是想借酒后壮胆,在众人面前特别是异性面前总想“炫耀”自己高超的车技,并以惊险刺激的驾车动作换取异性的惊呼、尖叫声为快感。 (二)经不起酒桌上朋友、上司的再三劝酒。在中国,劝酒、逼酒现象相当普遍,醉酒者呕吐不止,跌倒昏睡,丑态百出。尽管如此,许多人在酒桌上还是经不起再三劝酒,他们认为喝少了不够朋友、不够意思,会伤害朋友之间感情;上司敬酒不喝会有不尊重领导的嫌疑;生意伙伴敬酒不

酒后驾驶与醉酒代驾的调查报告

酒后驾驶与醉酒代驾的调查报告 不开心时解决不幸福能力,40%擅长解决,15%不擅长解决,而45%的大学生不知道是 否具备此能力。这些数据很鲜明地反映了我们广大的学生群体中大部分人缺乏处理引起自 己不幸福的问题的能力。 徐有贞,即在瓦剌军队进逼京师之时,率先提出“南迁”主张而遭到于谦等人严正驳 斥的徐珵。之后,徐珵名声大坏,屡为内外朝所讥笑,多年未得晋升。徐珵多次请求于谦 举荐,希望谋取国子祭酒一职。于谦也曾在景帝面前提及此事,但景帝听说是徐珵,便鄙 夷地说:“就是那个建议南迁的徐珵吗?此人心术不正,任国子监祭酒之职岂不败坏了诸 生的心术!”未能遂愿的徐珵非常懊恼,他以为是于谦从中作梗,影响了自己的前程,因 而对于谦恨之入骨。懊丧之余,徐珵转而奉承内阁大学士陈循。在陈循的建议下,徐珵将 名字改为徐有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 平显著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也有很大变化。对于大学生而言,大学期间是需 求不断扩张的发展时期,因而特别想以新异的消费形象,向社会展示自身成长成熟。下面 是精心整理的当代大学生消费情况的调查报告总结,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教育事业是历朝历代兴国安邦的大业,它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大计,关系着一个民 族的兴衰存亡。基础教育是教育的核心部分,是塑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及至一个民族、 一个国家综合素质的关键。下面有整理的现代教育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带好队伍,增强办公室整体活力。在日常具体工作中,通过抓学习、抓培训、抓管理,从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精神面貌、办事效率等方面入手,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办公室无 小事”和“机关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了各项工作环节的程序、标准、规范和运行机制,保证了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当今时代,社会竞争激烈,我们个人便要增加经济独立自主的意识,合理的理财便是 重中之重,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做到收支平衡,可以适当的多消费,但是也要把持住一个尺度,让钱用到更加合理的地方去。通过调查发现,一个人习惯长期进行高消费,那么降低 他的收入,他的消费习惯不会因此而改变,他会过多的支出,从而引发不好的后果,所以 大学生应该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 在第六至九题关于大学生消费习惯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具有以存钱、记账为代表的良 好的消费习惯的学生数量占的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一的比例,而有下一阶段消费计划的人数 也不足二分之一,而对于自己的消费大多数同学则表示没什么感觉,只有小部分人总结为

浅谈醉酒驾驶

目录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1) 二、醉酒驾驶成因 (2) 三、醉酒驾车的危害 (3) 四、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 (5) (一)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 (5) (二)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危险犯 (6) (三)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6) (四)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7) 五、醉酒驾车的法律后果 (7)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 (8) (二)醉酒驾驶处理 (8) 六、醉酒驾车犯罪的量刑 (10) (一)被查获时精神状态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差异 (10) (二)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 (11) (三)社会影响的好坏,量刑时应当体现轻重 (11) (四)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决定着量刑的高低 (12) 七、防范酒后驾驶的建议 (12)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驾驶人的防范意识 (12) (二)分析掌握酒驾的规律,加强酒驾的管理查纠力度 (13) (三)积极开展“代驾”服务,为酒后禁驾提供保障 (13) 八、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浅谈醉酒驾驶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私人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酒后驾车行为愈演愈烈,醉酒驾驶行为日趋严重,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频繁发生。2011年5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笔者试从醉酒驾驶的定义、危害、产生原因、法律特征、法律后果、量刑及防治措施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醉酒驾车犯罪危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近期四川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佛山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都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笔者就关于醉酒驾驶谈谈自己的一些浅薄的认识。 一、醉酒驾驶的定义 关于醉酒驾车,我国法律做了明确规定,那么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①有资料显示“饮酒量在100毫升以上,可见酣睡,知觉丧失等表现”。②很多人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瓶啤酒80mg/100ml,则 ①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l9522—2004),004年5月31日发布。 ②纪术茂:.精神疾病与法律[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4。

交通事故和酒后驾驶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和酒后驾驶调研报告 提供一篇调研报告范文,作为参考!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精的错误认识? 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根据来自4538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有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0.63%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9.8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27.3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饮酒与开车——致命的结合 具有积极的人生理念,行为上追求卓越。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经济自身的一些缺陷和固有局限的影响,青工在人生理念的变迁和发展中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重物质、轻奉献的倾向,但总体而言,其主流还是更为积极进龋首先是有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如在被问及是否喜欢本职工作,有70.8%的青工回答是喜欢。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角度而言,这是当前青工一种积极向上的心理表现。第二是有求实进取的工作态度。调查显示,在工作中最看重的,32.8%的青工选技能不断提高,36.9%的青工选个人发挥。这表明大多数青工在工作态度上是求实进取和积极的。 (五)加大执法力度,部门监管不断强化。一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年度目标承诺考核机制,利用gps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出租车专项整治。从今年4月16日起,联合交通、物价、公安等部门和经营企业,在玉音广场、三妹酒楼、桥头场等设立

关于酒驾的心得体会

关于酒驾的心得体会 篇一: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心得体会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心得体会 金对小学:莫季周 近期全体教师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醉驾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被查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犯罪嫌疑人。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共同的违法成本看,醉驾当事人不光失去自由,还将损失金钱,更留有犯罪记录。对于一名教师来说,如果不遵纪守法,其性质和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 其次,为了维护教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立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部队对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规定。驾驶员认真组织学习和讨论,认真贯彻执行,得到明显转变,教师的良好形象在广大人民

群众中重新树立。 从醉驾入刑的意义方面看,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死亡者当中还包括1名孕妇交通事故案、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等。还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逃逸,延误对事故受害者的抢救治疗,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进一危害。 篇二:关于本人酒后驾车被处罚的心得体会 关于酒驾被罚的心得体会 3月1号晚,因与公司同事聚餐,期间在同事的再三劝说下喝了一点酒,在开车回到公司厂门时被交警截查。事后被要求学习了一天、并被扣了12分。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及相关的一些常识,如下: 1. 知道什么是酒后驾车:就是在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两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

关于酒后驾车问题调查材料调研报告

关于酒后驾车问题调查材料调研报告 1、国有企业培训部门职员: 酒后驾车,毁了多少个家庭的幸福,驾车万万沾不得酒。同时我们也要提醒那些明知道人家开车来,还给劝酒的人们,这不是在害人家吗?我们现在出去聚会,如果有人还敢对“司机”劝酒,顿时会招致全桌人的指责!我觉得现在舆论特别好,应该保持下去,希望这类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再不要发生了。 2、开车的朋友: 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侥幸心理,有些时候认为离家近,喝点没事,一些驾驶人自认为驾驶技术不错,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其次是有些人好面子,喝了酒也要开车,以显自己的酒量高。还有就是个别地区的风俗,认为只有将来访的客人灌醉才是尽到地主之谊,而访客也只好喝的面红耳赤才能表达其对主人的尊敬。我虽然不是学医的,但也知道喝完酒以后对驾驶有很大的危害。酒能使人大脑兴奋、神经麻醉造成判断能力下降、视力模糊、心跳加快,使其神智不清、精神恍惚。 个人觉得遏止酒后驾驶的行为,就应该先从自身出发,坚决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 3、公务员

酒驾行为绝对是间接杀人的行为!我上网看到那些酒驾后车祸的照片,惨不忍睹,坚决支持公安部门的严打行为。而且我也关注到最近高法也统一判定尺度,并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对酒驾的判刑,我认为这都是法律程序方面的跟进,这是社会的进步。 大家都说要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可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认为不单单要盯住司机,也得盯住餐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因为这些场所的经营人员也应该履行及时劝阻酒后驾车的责任,让其签定责任状,并通过在餐厅、包厢显眼位置张贴交通安全温馨提示标语,在餐桌上摆放有“请勿酒后驾驶”的温馨提示牌,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做到不酒后驾车。同时,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这些餐点进行蹲点检查和临时抽查,对在该处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要重罚,以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合力,来抑制和杜绝酒后驾车这种交通违法行为。 4、大学教授 今年,在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重压之下,一些解酒药、醒酒药等等所谓的“解酒经济”也在异军突起。 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古来圣贤皆寂寞,唯有饮者留其名”文化积淀的社会,喝酒对于很多人而言,已经成为有着深刻传统和融进血脉的生活习惯,造成了无酒不成席,喝酒才能交流感情等等惯性习俗,使得很多人不得不端起酒杯。这就使集中治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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