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发布单位】江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西省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

(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设区市不参与所属省直管县的收入分成。

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征收的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前条比例按季结算,年终全部结清。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征收的,则必须在收到砂石资源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一个月内按前条比例上缴,年终全部结清。

第九条第九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使用范围:

(一)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1直接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岁修、养护、绿化、清淤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其比例不得低于50%。

2业务管理费:包括开展河道砂石储量勘查、水下地形勘测、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调查研究、审查复核、处理纠纷、监督检查;印制(购置)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报表、档案资料,聘请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劳务费等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工作简报等项开支。

4河道采砂执法必要的管理设施、执法装备购置费。

5奖励。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参照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列支,其中县级分成部分可用于可采区范围内的渔民补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补助等,但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比例不得少于30%。

第十条第十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要全额追缴上一级财政。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赣财综字〔1991〕第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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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 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 第一条为保护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河道砂石资源的收益分配,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促进河道砂石资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价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对资源性价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可采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统一对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成交金额即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进行指导、监督。在洞庭湖区和湘、资、沅、澧干流选择砂石开采点,委托省拍卖公司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示范性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条在县域范围内的小河道开采砂石的小采砂场的开采权出让,不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需经省水利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收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3日内向河道砂石开采权受让人一次性全额征收,解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收费人员严格按规定收费,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当地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及收入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标准,违规使用河道砂石资源价格收入及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砂石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串通、欺诈、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无锡市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

无锡市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意见 我市境内湖泊众多,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共有14个,其中省管湖泊5个,市管湖泊1个,宜兴市管湖泊8个。为切实维护湖泊健康生命,2004年8月20日省人大颁布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条例》内容,依法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湖泊作为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调蓄洪水、供给水资源、维护生态多样性、净化水质、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时,忽视了对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导致湖泊管理职责不明、投入不足,湖泊堤防及水工建筑物等老化失修,湖泊污染、非法圈圩、湖底淤积、过渡养殖等问题严重,湖泊功能效益不断下降。加强湖泊的管理与保护,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水和谐治水思路的迫切要求,是依法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水利行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而且事关防洪安全、水资源的有效供给与可持续利用、水环境的有效保护,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的实现和现代化建设

的发展大局。各地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把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维护湖泊的健康生命。 二、抓好湖泊管理与保护基础工作 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涉及到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当前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实际,抓好湖泊管理和保护各项基础工作,是全面深入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积极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湖泊管理与保护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湖泊保护意识。要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水法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平台,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媒体广泛宣传湖泊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实施《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规划的自觉性。 (二)组织开展湖泊管理与保护业务知识及湖泊保护规划的学习培训。湖泊管理与保护内容丰富、知识面广、理念新,涉及学科多、部门多,各地要及时组织湖泊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湖泊管理与保护相关法规及业务知识,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一期的专题培训班,提高管理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湖泊现状调查、资料整编及湖泊地理信息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概述 题目:企业应当建立______制度。 答案:职工代表大会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起实施。 (A)2008年1月1日 (B)2009年2月1日 (C)2010年3月4日 (D)2008年9月1日 答案:A P222 第八章附则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职工数不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名。 (A)10 (B)15 (C)20 (D)30 答案:D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 (A)10% (B)15% (C)20% (D)30% 答案:C P217 第二章第九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2年或者3年。 答案:× P218 第二章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3年或者5年。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一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答案:×P218 第二章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题目:设立()、()的企业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A)分公司 (B)分厂 (C)子公司 (D)班组 答案:AB P216 第二章第五条 题目: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和()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A)企业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 答案:ABCD P218 第二章第十四条 B-g-057民主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题目: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企业______、______工会履职的,地方工会有权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答案:妨碍、阻挠 P222 第七章第三十条 题目:违反《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以上()以下罚款,并可对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以上()以下的罚款。 (A)3000,30000,500,2000 (B)5000,10000,500,2000 (C)5000,20000,1000,2000 (D)5000,10000,200,2000 答案:A P222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 题目:企业民主管理中有关()和集体合同适用《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A)诚实信用 (B)公平公正 (C)平等协商 (D)按劳分配 答案:C P222 第八章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全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全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实现我县河道采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化我县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河道采砂战略性资源管理,统筹河道砂石科学开采,以打击非法采、运、售砂为切入点,全面规范河道砂石资源规范管理,实现砂石资源生态平衡,对砂石资源实行国有化管理;以科学规划、强化监管为突破口,着力建设规范化砂石市场,推动砂石产业可持续发展;以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为支撑,着力繁荣砂石市场;以财政增收、群众受益、社会和谐、持续利用为远景;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契机,严守资源生态红线,努力构建我县“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化我县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和通航安全。 (二)科学规划,统一经营。科学规划河道砂石开采区、加工料场,确保可采区资源规范开采,统筹保障各区域砂石有序供应。积极探索

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新模式,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授权国有企业对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国有化经营管理。 (三)政策支持,集约发展。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和砂石深度加工,拓展深加工产品市场,推动砂石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 三、经营模式及利润分配 由XX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砂石开采经营。XX投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优秀民营企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船舶料场租用环节,XX投资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负责全县砂石开采、加工、销售、岸线恢复等日常管理工作。 砂石经营纯利润60%上缴县财政(其中10%用于各相关乡镇、相关部门作管理经费),40%留作企业分配,同时按标准向财政缴纳砂石出让金。 四、实施内容 (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县水务局负责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编制《X省X县X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X省X县东河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并上报省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批。 (二)处置船舶、砂石加工料场问题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精编WORD版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精 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

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 l、拍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2、拍卖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水利局、县水利局和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四、拍卖的河段及起拍价 拍卖标的概况及竞买保证金和起拍价 标的名称 河道范围 河道 长度(km)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X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砂石资源规范化开采的通知》(X政办〔X〕2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区砂石土资源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原则与目标 整治原则: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适度开采的原则。整治工作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各区集中整治”的原则进行。X区的砂石资源整治工作在X流域(X 段)综合治理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下进行。 目标:通过加大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辖区内因非法采砂或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彻底取缔非法开采、违法占地的采(洗)砂场。 二、砂石资源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整治全区32个村(包括X镇)因非法采砂或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整治内容:通过召开X区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相关会议,利用土地动态巡查,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采(洗)砂点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恢复原状。 三、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X区政府成立砂石资源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二)任务分工 砂石资源治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X镇政府、X街道办事处、X街道办事处是推进砂石资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积极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巡查小组,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非法采砂、乱采滥挖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及时关停,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水系规划

无锡市区水系规划 文本 无锡市水利局 二○○七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情况 (1) 第三章河道控制标准 (3) 第四章河网水系规划 (5) 第五章管理规划 (7) 第六章规划实施意见 (8) 第七章综合评价 (9) 第八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管理与保护,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河道防洪除涝等功能,确保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无锡市区水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原则;立足原有水系与发展改良水系相结合原则;不减少区域调蓄水面积率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原则;与时俱进,与各部门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防洪规划》、《无锡市城市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文件。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和构建“和谐无锡”的要求,按照《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从适应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在市区现有河网水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河道的功能及其变化进行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健全市区河网布局,优化改良河网水系;建立和健全河道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河道的控制与管理,确保河道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规划范围:无锡市区1622平方公里行政区域;现状基准年是2005年;规划水平年近期为2010年,远期为2020年。 第六条规划对象:北塘、崇安、南长区规划至村级河道;滨湖、惠山、锡山、新区规划至镇级河道。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七条自然概况 1、地理特征。无锡市位于北纬31°07’~32°,东经119°31’~120°36’之间。无锡市区地处太湖流域武澄锡虞区域,西部位于武澄锡低片,地势低洼平坦,地面高

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 1 号 【颁布时间】 2010-06-07 【实施时间】2010-07-07 【正文】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2010年第 1 号)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0—0年六月三日第十 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年七月七日起施行。 市长韩冬炎 二0一0 年六月七日 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用砂石资源的管理,规范其开采活动,保护采矿权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发生改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砂石资源,加强管理,对其开采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统一的方针。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安监、环保、林业、草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砂石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砂石资源的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禁止以及特殊情况之外,均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有偿出让。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其中,河道范围内砂石采矿权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合同、公告、文件等文本,均按国家有关格式文本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可结合市情予以补充。 涉及到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 采矿权投标人、竞买人按照要求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出让活动; 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竞得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出让采矿权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档案,档案包括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出让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水务、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 第十四条砂石资源开采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涉及在河道开采砂石的,还应当缴纳砂石资源管理费。 前款规定缴纳的各项税费,均纳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由市政府一次性收取。

无锡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

锡水农[2004]9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和《无锡市农村河道 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区农村经济局,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防汛办: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和《无锡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崇安区只对广益街道、南长区只对扬名街道、北塘区只对黄巷街道、山北街道的河道长效管理进行考核。 二○○四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我市地处江南水乡,境内河道纵横,水网密布。农村现有县、镇、村三级河道5900多条,总长度6000余公里,“家河”(农民家前屋后的池塘、河浜)数万条。农村河道大都兼有行洪排涝、蓄水引水、交通航运、改善环境等多种功能,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多年来,我市各地在农村河道的建设和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对农村河道的长效管理比较欠缺,多数地方、多数河道处于“三无”状态:无河道长效管理制度,无河道专职管理队伍,无河道管理专项经费。许多河道淤积严重,河面水生植物多,河岸垃圾多,河道水质差,已严重影响河道正常功能的发挥,严重影响农村的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因此,加强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改善农村水环境,是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的要求,更是摆在我市水利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从2005年1月1日起,使全市农村河道全部实现长效管理,做到有河道长效管理办法,有河道专职管理队伍,有河道专项管理经费。现对我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制定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关于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关于砂石资源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多,黄砂需求量大,受利益驱动,有些人不顾国家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利用夜晚在水库、河道内非法开采黄砂。为进一步巩固“全县非法采砂采石、非法加工石料专项整治活动”治理成果,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势头,切实加强全镇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解决当前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制止乱采乱挖行为,落实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矿产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镇采砂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资源开发的关系,保障“十三五”期间我镇精准扶贫、畅通工程、水保工程等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促进自然环境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依法强化砂石资源管理举措,认真履行砂石资源监管职能,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使全镇砂石开采行为达到“无有效证件的一律禁止,具有效证件的依法规范有序开采”的目标,营造依法治水、合理有序的开采秩序,使砂石开采秩

序及河道、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的镇砂石资源集中整治领导组,由担任副组长;由镇执法分局、派出所、镇安监所、镇国土所、镇水利水保工作站、镇交管站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常务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矿产(砂石)管理工作,对全镇矿产(砂石)进行综合管理。 四、方法步骤针对我镇当前砂石管理现状,要把规范砂石资源开发管理作为我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克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分四个阶段着手抓好落实: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日)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着手建立组织,通过广播、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依法采砂。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11日至20日)各成员单位要对辖区内河道非法采砂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政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拿出相关整改措施。 第三阶段:联合执法重点治理阶段(4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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