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

(2013年11月-2017年10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成立以来,立足体制机制创新,在革新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推动贸易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积累了宝贵经验。浦东法院作为位于上海自贸区的全国首家建立金融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的关于新一轮自贸区改革开放目标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金融审判理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旨在为服务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上海自贸区成立四周年以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商事案件审理概况

2013年11月至2017年10月,浦东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43,189件,四年度分别受理26件、7,737件、17,984件及17,442件。同期共审结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42,917件,四年度分别审结19件、5,722件、19,401件及17,775件。

从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来看,第二年度受上海自贸区扩区影响,案件数同比增长较为明显;第三年度案件数同比继续呈现较快增长

趋势,凸显了自贸区内金融机构聚集的规模效应;第四年度案件数增速逐渐趋于平稳,体现了司法保障自贸区金融稳定大局的良好效果。(见图表1)

从案件主要类型来看,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占比较大,分别受理21,152件和19,069件,占48.98%和44.15%;融资租赁纠纷1,050件,占2.43%;保险纠纷568件,占1.32%;保理纠纷271件,占0.63%;其他纠纷1,079件,合计占2.49%。(见图表2)

从结案方式来看,除金融机构集中起诉的车贷及信用卡案件外,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45.21%,调解占34.70%,撤诉占18.25%,驳回起诉占1.43%,移送占0.41%。(见图表3)

二、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商事案件主要特点

(一)涉自贸区金融案件比例较高体现区内机构聚集效应

上海自贸区成立四周年以来,金融商事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一方面由于2015年5月起自贸区地域面积扩大,改革创新举措的辐射面不断扩展,金融商事交易高度活跃,司法需求体量明显增加;另一方面以陆家嘴片区为代表的金融核心功能区聚集了大量金融机构及其主要分支机构,因此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数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数的比例始终较高。

(二)金融借贷类案件占比较大反映区内资金需求旺盛

自贸区内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不断拓展融资业务,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在更好地服务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银行业又通过布局互联网金融战略创新经营模式,在金融产品类型和交易渠道等方面均有所革新,加之银行业本身业务体量

较大,故四年来自贸区内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金融借款案件比例也相对较高。(见图表4)

(三)非银涉诉主体多元化凸显自贸区改革虹吸效应

在自贸区金融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刺激下,区内金融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开展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保理等业务的非银金融机构数量及其业务量也快速增加。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新增主体数量在四年内变化尤为显著,但由于其发展速度远快于相应制度的配套程度及交易主体风险意识的革新速度,导致相关案件数量也随之迅速增长。(见图表5)

(四)涉外案件法律适用复杂化折射自贸区交易国际化

随着自贸区金融服务领域的逐步扩大开放,外资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跨境融资渠道(例如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以及境外银团直贷等),对区内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起到积极作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基于其套期保值、锁定风险等价值功能,亦受到各类投资贸易主体的青睐,成为金融市场开放创新的重要领域。在审理相关涉外案件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法院既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又应尊重国际交易惯例,从而体现金融司法的国际水准。

(五)互联网普惠金融环境下案件呈现涉众性

随着自贸区金融创新和互联网的全面发展,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明显增多,目前涉案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主体数已达35家,其从事的P2P平台网络贷款活动亦因债权拆分、垫付及回购责任的承担、预扣服务费等问题存在争议而引发纠纷,四年来共受理涉P2P 网贷平台案件187件。此外,随着普惠金融逐步推开,投资理财门槛低、交易便捷,也使金融投资理财类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目前涉案资产管理公司36家,收案数84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10家,收案数58件,投资管理公司12家,收案数23件。该类案件部分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涉案人数众多、金额较高,社会整体影响较大。(见图表6)

(六)自贸区金融业态新模式下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

以新业态、新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动能正推动着自贸区经济金融的不断转型升级,由此也对涉自贸区金融司法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自贸区内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发展迅速,但因个别收单机构未能遵守审慎经营要求,监督管理存在疏漏,从而引发银行卡盗刷纠纷。此外,场外配资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保险理赔中网约车是否认定为营运车辆、有偿代驾人驾驶投保车辆造成车损所涉代位求偿权等新问题亦引发相关纠纷。

三、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商事案件的新情况

(一)金融要素市场创新对涉自贸区金融司法保障提出新要求金融市场(资本市场)是要素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自贸区国际化金融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金融要素市场的创新机制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金融要素市场正在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如上海黄金交易所先后推出了黄金国际版、黄金沪港通。此外,上海保险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三家金融要素市场挂牌成立。金融要素市场的创新对涉自贸区金融商事审判的服务保障提出了更高的应对要求,尤其是金融要素市场创新过

程中引发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亟需重视,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其对信托产品进行的登记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所登记的产品能否质押,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争议。

(二)涉自贸区金融创新业务风险防范得到进一步重视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是涉自贸区金融创新的重要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贷平台等机构业务创新引发的新类型风险应予重视。从具体金融创新业务来看,个别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未来不具有合理可期待性的债权形成的融资法律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商业保理法律关系。有的融资租赁企业“一物两融”、“一物两押”导致自身经营风险增加,有的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交易方借融资租赁之名掩盖交易实质、规避监管等情况亦得到了有效应对。此外,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推广,金融交易模式也逐渐从单一的线下交易模式走向多元化,金融机构业务互联网化引发的风险亦被扩大,其在交易规则执行、金融资产安全保护、风险揭露、信息披露等方面所存在的疏漏,亦得到不同程度的预警和防范。

(三)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明显,有的金融机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仍欠缺规范性,导致纠纷产生。一些金融机构的审慎审核义务、贷后监管义务有被单一担保制度所替代的趋势。如贷款类纠纷中,放贷机构对借款企业资质审核不到位,对企业融资目的、资金规模、经营能力、对外担保情况、诚信档案等背景因素调查不够细致,只注重通过担保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管控,导致贷款合同中过度担保、重复担保、互联互保较为明显,致使金融违约贷款呈现阶段性增长现象。部分案件中反映出个别保险公司忽视保险对社会风险的分担作用,如制定的保险条款相互矛盾,个别条款损害被

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未有效交付投保人,对询问事项缺乏明确说明,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代签名的情况等时有发生。涉及证券公司的案件中存在个别证券从业人员私自从事“飞单”业务的情况,反映出相关公司内控不严、风险较大。

(四)“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难题

互联网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使得金融风险也随之扩散到小微投资者之间,互联网投资理财案件以及涉P2P网贷平台案件近年来集中爆发,该类案件一般涉及人数较多,有的案件甚至存在涉及金融犯罪嫌疑。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在于资金流向虚拟经济而未实际投入实体经济,背离金融服务实体产业的价值目标,也容易导致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出现。其主要问题包括:第一,在涉及“刑民交叉”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案件,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第二,相关合同效力存在较大争议,如P2P 网贷平台拆分债权、拆分期限形成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第三,涉P2P网贷平台借款纠纷中,居间合同关系与借款合同关系能否一并处理,P2P网贷平台收取服务费的合理范围如何认定等。

四、完善涉自贸试验区金融商事审判的对策建议

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了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同时也使得全球经济不确定性诱发的金融风险形成外溢效应,金融审判过程中需要引导、规范金融交易,加强金融风险的预判和防范,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导向,让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

(一)更新金融审判理念,深化专业审判机制

目前,涉自贸区金融案件由金融庭集中审理,金融审判以培养专家法官为主,引入专家陪审、专家咨询为辅,着力提升金融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为加强金融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凸

显金融专项审判效果的目标,浦东法院从2017年7月起,对涉金融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采取三合一审判模式,这是浦东法院对包括涉自贸区金融审判在内的审判机制的进一步创新,即以后将由金融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金融商事以及相关的行政和刑事案件,努力通过改革创造金融审判生产力,化解金融风险,服务金融稳定。

(二)坚持强实抑虚导向,树立金融裁判规则

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的审理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业务的规范有着重要导向作用,通过金融商事审判促进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是法院发挥金融商事审判服务保障功能的重要体现,涉自贸区金融商事审判应当突出坚持服务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如浦东法院通过审理全市首例企业发行的公募债券预期违约案件,确立了企业债券发行人在其他债券项下的违约事实并不当然构成对系争债券兑付义务的默示拒绝履行的裁判规则,为债券投资人提供了合理的裁判结果预期。

(三)借助智慧法院平台,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自贸区要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需要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作为保障,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浦东法院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平台,充分挖掘运用司法大数据,将大力推进金融商事审判的信息化水平和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提升自贸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通过创新调解措施,运用好“小鱼易连”远程调解系统,助力涉自贸区金融商事纠纷解决;积极开展互联网远程审判、庭审记录语音转化、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等探索;积极探索引入律师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社会化调解资源,拓展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

(四)借力外部专家资源,提升金融司法公信力

自贸区内的涉外金融商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该类案件涉及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和公约的适用,专业性强,该类国际性案件的审理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话语权的体现。因此,案件审理需注重拓展国际视野,可以从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中引入专家陪审员,参与涉外、疑难金融商事案件的审判,加强对域外法的准确适用,努力提升司法影响力,注重提升涉外金融司法的国际公信力,主动适应自贸区建设对法治的新要求。

(五)维护金融市场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审慎审理各类涉自贸区金融商事案件,加强对“一带一路”背景下涉自贸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对在金融创新环境下违反金融监管规则的行为,依法认定其实际法律关系。一方面,严格甄别以金融创新为名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规范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准确界定金融行为性质,引导金融市场安全有序发展,准确区分金融犯罪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界限,为金融市场发展进一步明晰政策法律界限。

(六)完善监管良性互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构建金融司法与监管机构联动合作机制,保持与监管机构的常态化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报政策法规制定完善情况、行政监管及执法情况。采取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共同研讨涉自贸区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及金融商事审判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形成引导规范、防范风险的合力。通过典型案例树立正确裁判规则,揭示金融行业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加强相关风险预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金融商事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