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代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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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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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310000上海市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 310000上海市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01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沪0104 310104上海市徐汇区1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沪0105 310105上海市长宁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沪0112 310112上海市闵行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沪0115 310115上海市浦东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沪0116 310116上海市金山区1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沪0117 310117上海市松江区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沪0120 310120上海市奉贤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02 2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沪0101 310101上海市黄浦区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沪0106 310106上海市静安区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沪0107 310107上海市普陀区1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沪0108 310108上海市闸北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沪0109 310109上海市虹口区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沪0110 310110上海市杨浦区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沪0113 310113上海市宝山区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沪0114 310114上海市嘉定区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沪0118 310118上海市青浦区1崇明县人民法院沪0230 310230崇明县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沪03 2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沪71 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沪7101 3上海海事法院沪72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沪73 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6-29)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在佛平二路110号。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世文、王江峰,均系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林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邦慧,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影霞(化名陈小蕾),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广州办)、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与借款人“陈小蕾”签订编号为2002南中银字第570号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小蕾”向南海中行贷款158000元用于购买帕萨特B5普通型汽车一台,贷款期限从2002年10月起至2005年10月止,“陈小蕾”从南海中行划付贷款的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36期,每月10日归还本金金额为4731.31元,“陈小蕾”提供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 【实施日期】199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9]52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1999年7月23日,本市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质量讲评会》,会议针对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形成了《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于1999年9月15日由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审判时参考执行,同时请你们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

目前新类型民事案件大量涌现,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和某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此,在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之前,我们对以下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暂先提出如下意见,供参照实施。 一、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赔与不赔的尺度,赔多赔少的标准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实践部门认识也不尽一致,法律权威性和社会效果不好,我们认为: 1.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双重特征。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也会导致精神上的创伤,引起痛苦等感受,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民事救济手段,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能使受害人精神上得到安慰,物质上得到补偿,同时责令侵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也是对侵害人应有的制裁,能够使其从错误中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尊重他人,如果偏重于其中一项而忽视了另一项,那么对于公民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不充分的。 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随意扩大。从目前《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看,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可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五项权利造成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对于侵犯公民其它人身权利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因此,我们倾向于在法律、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不明确的,先不考虑。 至于在一些相邻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合同期待利益丧失引起精神痛苦等损害赔偿请求的,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后果一般不严重;三是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或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救济手段足以弥补损害,所以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 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110106 北京市丰台区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110111 北京市房山区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110115 北京市大兴区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110105 北京市朝阳区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110112 北京市通州区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110113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3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74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杰,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屏,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屏,女。 上诉人徐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9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翠兰,两被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徐杰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投保书中列明的询问事项即为重要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杰明知涉案被保险人顾静芬患有甲状腺结节,没有任何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被保险人对相关询问事项没有如实告知,明显有误;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方提供的重要证据即涉案保险代理人的证人证言未予采纳,遗漏本案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将无法判断真实性的瑕疵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显属不当,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解除合同的通知已送达至上诉人方的事实成立。故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导致相关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徐杰的一审全部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被上诉人方承担。 两被上诉人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徐杰在投保前已患有XXX疾病症是事实,在涉案投保过程中,被上诉人方已尽到调查及告知的义务,而投保人却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上诉人方据此按约依法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杰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安上海分公司及平安公司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合同号PXXXXXXXXXXXXXXX)“豁免C16”条款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责任,所豁免的保险费总额人民币22,230元(以下币种同),“豁免C16”无需继续交费,本案诉讼费、律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11〕24号 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长,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各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在信用卡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了刑民交叉、送达难、公告多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适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经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探索简单信用卡纠纷的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强化诉调对接,合理分流信用卡纠纷案件。 3.根据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实际,推进相应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管辖与受理 1.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银行在起诉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诉讼请求具体列明要求被告清偿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应的债权凭据。 (2)提供持卡人的户籍、身份、工作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和资料,持卡人的户籍、身份资料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3)提供持卡人的信用卡开户资料,其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主要信息应与起诉时提供的户籍、身份等资料完全一致。

(4)信用卡透支本金额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的,应提供每一笔催收记录。 2.对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区别不同隋况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本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透支本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如发现透支情节特别恶劣的,亦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4)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3.法院在立案时应审查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有仲裁条款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4.法院应加强信用卡批量案件的诉讼指导。 三、送达 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 2.推行多地址“一次性送达”机制。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一次性邮寄送达持卡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地、实际居住地等多个送达地址。其中一个地址有效送达的,即视为有效送达。 3.法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的邮件,应区别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1)对符合复送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专人复送; (2)对持卡人及其代收义务人拒收的,可将诉讼文书张贴或放置于其实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进行留置送达,具体实施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处理; (3)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的,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4)在诉前调解或者诉讼中已有效送达,如其后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5)应慎重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和我院2007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处理。 (6)对无法送达的,应及时进行公告送达。

上海市法院系统联系一览表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管辖范围、邮编、电话等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邮编:200031 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邮编:200336 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邮编:200070 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邮编:200085 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邮编:200072 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邮编:200135 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邮编:200135 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邮编:200025 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邮编:200030 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邮编:200051 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邮编:200540 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55号邮编:201300 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邮编:201400 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区文诚路80号邮编:201600 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邮编:200135 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邮编:200126 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邮编:200136 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邮编:200137 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邮编:201200 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邮编:201100 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邮编:201108 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邮编:201101 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邮编:201112 电话:64110027

2020年10月自考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真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20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315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十八大以来行政体制改革中推行的“三个清单”制度是指责任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和 A.职能清单制度 B.任务清单制度 C.债务清单制度 D.权力清单制度 2.下列国家中实行单一制的是 A.德国 B.俄罗斯 C.日本 D.巴西 3.决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五届人大 A.一次会议 B.二次会议 C.三次会议 D.四次会议 4.中国共产党县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党龄 A.2年以上 B.3年以上 C.4年以上 D.5年以上 5.直辖市建置的批准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联名书面提出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质询案的法定人 A.15人以上 B.20人以上 C.25人以上 D.30人以上 7.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的是 A.邓颖超 B.徐特立

C.宋庆龄 D.董必武 8.以下由省级人大主席团提名的人选是 A.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B.下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C.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以下国家中实行议会制的是 A.美国 B.俄罗斯 C.日本 D.法国 10.决定国家特赦的职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 11.一省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省人大常委会 12.下列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的是 A.审计署 B.新华社 C.国务院参事室 D.国务院研究室 13.由行政首长、行政首长副职、秘书长组成的地方人民政府会议是 A.全体会议 B.联席会议 C.常务会议 D.专题会议 14.根据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委员会设立的派出机关是 A.专员公署 B.区公所 C.街道办事处 D.派出所 15.一般而言,可以申请设立民族乡的条件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人口总数的 A.20%以上 B.30%以上 C.40%以上 D.50%以上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务院的 A.组成部门 B.直属机构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84号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工业开发区第三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占元、胡卫清,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东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顺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秀红,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锋,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东德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钜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02329542.2的“三合一果汁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5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15日。 原告德尔公司提供了“专利实施授权书”,以证明其享有对侵权行为的诉权。但该授权书上没有贺颖的签名,仅盖有印文为“贺颖印”的私章,且授权使用方式为“独家实施”。原告没有提供贺颖的身份资料,也没有提供证明该私章确为贺颖所有的证据。 被告钜华公司在庭审中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异议,但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对此问题提出异议,认为《专利实施授权书》上只有盖章而没有授权人的签名,且授权人没有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德尔公司是否具有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德尔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贺颖,但不能证明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因为本案当事人欲证明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即意味着其作出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证明两点,其一是其他民事主体私章的真实性,其二是其他民事主体加盖私章为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否则,该当事人就没有尽到举证义务。本案中,德尔公司对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均没有举证,故德尔公司称贺颖已将涉案专利许可其实施进而其应享有涉案专利之诉权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法规名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颁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查看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二庭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受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规范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 (1)伪造货币总面额3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财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额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枚)以上的。 (3)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总面额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2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5000张(枚)以上的。 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200条) (1)个人集资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集资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集资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1)贷款诈骗500万元以上; (2)贷款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6、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200条) (1)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2500万元以上; (4)单位进行票据、金融凭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的。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200条) (1)个人信用证诈骗500万元以上; (2)个人信用证诈骗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广东省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填写说明 (行政处罚) 广东省水利厅 二○一七年

综合说明 一、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实际编制的较为常用的格式文本,供我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参考使用。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格式文本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 二、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中,下划线的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正确填写,下划线中括号内容(斜体字)为填写的提示。打印具体案件的法律文书时,要删除下划线及填写提示的内容。 三、套用本法律文书格式时,页眉处(左上角)的“水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之X”及文书题目下方的文书适用说明“(适用……)”等文字应一并删除;文书中有“□”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印文书时,可将其他非选项目删除。原则上要重新打印排版法律文书,尽量不用手写(签名除外),以确保文书整洁、美观。 四、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仅列举了水行政执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实际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加以补充。 五、部分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简要”等的填写要求,见“基本要素”填写说明,具体法律文书填写说明中不再赘述。 六、本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参照一般案件的处理程序排序,套

用本文书格式时,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取舍法律文书内容。 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原则上采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 八、本填写说明中的法律依据用简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一简写为“《行政处罚法》”,文书具体引用法律依据时,应使用全称。或者首次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为“《》”,之后使用简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宾,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兆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439号第一、二、三层C部位。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谷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钊、季光明,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与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上海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生中国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其中,第一次开庭为公开开庭审理,第二、第三次开庭因两被上诉人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王颖健,委托代理人戴宾、岑兆琦,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钊、季光明到庭参加了三次庭审。上诉人所委托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参与第二、第三次庭审,两被上诉人所委托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虽未参与庭审,但提供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锐邦公司诉称,其作为强生中国公司、强生上海公司医用吻合器及缝线产品在北京地区的经销商,与两被告有长达15年的合作。在2008年与两被告签订经销合同后,因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采购竞标过程中违反经销合同中限制转售价格条款而降低价格竞标,遭受两被告处罚,先是被取消在部分医院的经销权,继而被完全停止供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锐邦公司认为,两被告在经销合同中约定转售价格限制条款以及依据该条款对锐邦公司进行处罚直至终止经销合同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之违法行为,故诉请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令两被告赔偿锐邦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93万元(以下币种同),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原告(反诉被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祥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蔡恭杰,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反诉被告):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菲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9日,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水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11月20日,被告申请追加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槌拍卖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12月4日,被告以原告、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 原告巴菲特公司诉称:2007年2月6日,原告参与金槌拍卖公司的拍卖会。在该拍卖会上,被告自来水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委托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代为处置被告持有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16 985 320股国有法人股。原告通过竞拍取得了上述股权。拍卖成交后,第三人金槌拍卖公司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原告分两次向金槌拍卖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2 654 4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了《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此后,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并于2007年3月1日向光大银行发送中止股权变更的函,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应有的股权及股东身份。原告及上海水务公司发函向被告提出尽快办理股权变更申请,被告至今不予配合。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光大银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将16 985 320股光大银行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原告(即由被告向光大银行提交股权变更确认申请表)。 被告自来水公司对本诉辩称并反诉称:第一,被告从未授权第三人上海水务公司拍卖被告持有的光大银行股权,也未与原告巴菲特公司订立过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原告与上海水务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没有依据。第二,原告在明知上海水务公司无权处分被告股权的情况下参与拍卖,属于恶意竞买。第三,讼争的光大银行法人股系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并且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转让行为不合法。第四,第三人金槌拍卖公司没有国有股权拍卖资格,且在拍卖公告的期限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拍卖行为有重大瑕疵。综上所述,被告不

上海法院通讯录

上海法院通讯录 名称地址邮编总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肇嘉浜路308号200031 6308000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200336 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北路567号200070 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进路527号200085 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200072 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200135 68567567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地址邮编总机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丁香路611号200135 38794518 陆家嘴法庭源深路161号200135 58214483 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200126 58741454 金桥法庭金桥路1490弄4号200136 50701257 外高桥法庭高桥镇学前街80号200137 58670582 川沙法庭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201200 50922990 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201100 64120000 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201100 64120000 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201108 64890333 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201101 64780088 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201112 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200025 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200030 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虹桥路1133号200051 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200540 57968100 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201500 57311051 南汇区人民法院惠南镇城西路155号201300 58024700

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研究——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新建

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研究——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金融法院等新建综合 业务用房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为例 摘要:确保竞争性磋商中评分因素的科学性可以满足采购者的需求,实现招投 标评审的公正、科学,找寻理想招标人。本文通过概述竞争性磋商及其应用范围,依托相关项目工程,围绕采购思路、小组建设等方面探究竞争性磋商的采购办法。借助综合评价机制,合理、科学地选取成交供应商,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采购办法;磋商小组 前言: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门最新提出的政府采购方式,可以适应当前新环境、新形势和新常态。采购过程中通过组建磋商小组,针对工程、货物、服务完 成磋商,结合文件要求提交报价和响应文件,属于投资者和政府双向选择的过程,关键是明确需求再进行竞争报价,能够优化采购水平和招投标效率,避免恶性竞争。 1 竞争性磋商概述与应用范围 1.1竞争性磋商特点 竞争性磋商实际上是为了适应转化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而采取的公平 形式,具有项目应用范围广、周期短、方式灵活的优势,其主要特点如下:其一,可以快速完成采购工作。发出磋商文件和提交初级响应文件的间隔最短为10天,从制作采购文件到磋商中间间隔约15天,因此相较于公开招标工作可以节省许 多时间。其二,灵活满足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模式在选择供应商时相较于公开 招标其种类更加丰富,借助供应商、磋商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资本方充分了解项 目情况,满足采购人招投标需求。其三,防止恶意低价情况。若利用竞争性磋商 模式开展采购工作时,小组可以结合综合评分的方式分析供应商最后报价响应文件,实现综合评分,挑选综合实力最高方,进而克服恶性招投标价格竞争问题。 1.2应用范围 应用于特殊性质或技术复杂类项目。对于无法说明要求和详细规格的工程可 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同时,适用于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借助市场机制。结合固定程序和方式,将项目由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承办,结合合同支付费用。 再次,相关市场竞争力较小的转化项目,及供应商低于3家的情况。 2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分析 2.1 项目研究背景概述 2.1.1项目概况 本课题项目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 金融法院等新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中主要信息如下:第一, 建设位置。本案例拟建地块位于花木市级副中心,是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的重点 发展板块,是浦东新区重要的商业、文化、人口聚集区,重要经济目标数量较多,防空专业队工程将填补浦东新区目前人防骨干工程的缺口,为完善全区人防防护 体系骨架提供支持。同时,本项目的建设还将兼顾该位置周边4 公里范围内的其 他重要经济目标,保障经济目标安全和浦东新区地区的稳定。项目地处上海浦东 新区龙阳路、花木街道枢纽区域的04街坊和10地块,东侧是连汇路、西侧与 04-09、04-08地块相连接,南侧与南程路毗邻,北侧是龙汇路。第二,建设数据。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是72733m2,总用地面积是21493m2,项目共包含三栋辅助建

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

关于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的公告 经年度考核评审,下列中介机构入选上海法院司法委托机构名册。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各级法院相关司法委托中介事项,均由本院在下列名册内机构中实施集中委托,特此公告。 财务审计类(共9家)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申洲大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 工程造价类(共10家)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华瑞建设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候补机构(共2家) 上海宁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正弘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类(共10家)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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