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大数据环境下_五个关联_审计思路与方法_翟群丽

河南省审计厅大数据环境下_五个关联_审计思路与方法_翟群丽
河南省审计厅大数据环境下_五个关联_审计思路与方法_翟群丽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docx

浅谈关联交易相关审计问题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间合并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关联交易发生的现象日益增多。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来调节利润、操纵交易价格,破坏了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将关联交易与一般市场交易加以区分,否则,审计很容易出现失误,落入相关审计陷阱。因此,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产、服务和担保等事项都属于关联交易的范畴。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关联方之间购买、销售产品及其他资产;提供商业服务、资产租赁;关联方之间委托贷款和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风险较高审计风险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具体如下:首先,固有风险方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披露提出要求,暂无其他规定,从制度角度来讲,关联方审计的固有风险相对较高;控制风险方面,关联交易存在人为地调节价格、未能遵循市场惯例交易、交易相对不受控制等问题,控制风险随之提高;在检查风险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交易相对复杂,

且交易的种类繁多,给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数据较大增加了证据获取难度,检查风险随之提高。 (二)审计难度大关联交易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可从以下几点分析:一方面是关联方之间的界定不清晰,资料不齐全,有隐藏关联方行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使得审计难度加大。此外,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或者隐藏关联交易,造成了关联交易审计的困难。 (三)审计具有连续性在关联交易主要事项中,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是前后两年对比,比如购销、租赁、委托贷款等。因为涉及到审计师更换的情况发生,所以在连续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当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时,新任审计师应该对本期关联交易审计证据的取得与上期保持一致性,当然包括不断获得新的审计证据,切实有效将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充分获得。 四、关联交易审计的重点 (一)关联方的识别在关联交易审计中,第一要务是关联方关系的统计,只有切实有效地做好关联方统计才能为关联交易的审计提供切实有效的切入点。审计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组织情况有全面的了解,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来清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首先要查阅公司历年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充分的统计,另外向前任审计师发函,寻求前任审计师的关联方统计明细;其次,查阅主要投资者、董监高管理人员、大股东及其直接亲属是否涉及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相关的关联交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 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 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 团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豫商贸[201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5.03.02 【实施日期】2015.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商贸[2015]1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商务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贸易会河南省交易团各项工作的管理,省商务厅结合工作实际,对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2015年3月2日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河南省交易团展位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每年4月15日-5月5日和10月15日-11月5日定期在广州市举办。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展位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展位分配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按照商务部“商会组馆、省(市)组团”的总体要求,省商务厅设立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以下简称“省交易团”),具体负责我省参会企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省交易团设团长一名,由省商务厅主管负责同志担任;设副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厅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设监察员一名,由驻厅监察室派员担任。 第三条省交易团内设综合协调组、会务接待组、安保组和财务组,负责业务协调、会务接待、安全保卫、展位检查、财务管理等工作。广交会闭会期间,省交易团与商务部及相关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由厅外贸发展处负责。 第四条省商务厅指定承办单位负责我省企业参加广交会有关业务的具体承办工作。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 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 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 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 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 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 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 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 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 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 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 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 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 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 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 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 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 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 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 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 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 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 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 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 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 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 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 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 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 安排意见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审投发[2009]2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09.03.19 【实施日期】2009.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对口支援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鲁审投发[2009]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国资委、省援川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和《山东省对口支援北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北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审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

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方针,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立足全局,把握重点,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面检查国家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审计目标。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情况,促进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规划的落实;揭示和查处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防止损失浪费,遏制腐败的发生,促进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和物资安全、合规、节约和有效使用,促进有限资金使用到灾区最需要的地方;关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建设效果,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实施和灾后恢复重建目标顺利实现。 二、审计范围与审计重点 (一)审计范围。从灾后恢复重建开始至结束的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实施,包括总体规划下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标准确定的合规合理性;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其使用效果;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确立、实施和建设效果;灾后恢复重建地区建设市场秩序等。 (二)审计重点。 1.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否遵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及时编制和下达了实施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考虑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否坚持统筹兼顾,做到重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江钨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如果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物资管理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商务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商务部门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关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重大、跨区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部门组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建立商务稽查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手续,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经营者遵守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受理、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向上级商务部门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备案登记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模板】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受河南省审计厅的委托,XX公司负责组织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的磋商工作,现就本次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18-569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具体情况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及日期 磋商公告于2018年12月0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四、磋商信息 磋商日期: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9评标室进行 磋商小组组长:彭学勤 磋商小组名单:彭学勤、刘新超、李岚 现场监督人员:杨红涛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XX公司 成交金额:437000.00元 服务期:5个月 服务地点:河南省审计厅 成交供应商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6层1606号 六、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定额方式收取。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为壹万元整。 七、本次磋商项目联系事项 采购人:XXX审计厅 地址:xx市纬二路27号 联系人:XXX 电话:******** 监督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招标代理:XX公司 地址:xx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招标八部联系人:XXX 傅艺芮 电话:******** 邮箱:jdgjzb008@https://www.360docs.net/doc/8f3913680.html, 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河南省商务厅职能介绍

河南省商务厅职能介绍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商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订全省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研究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全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省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两用物项等与国家安全相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过程透明化、公平化、市场化、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夫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依法及时披露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与关联主衣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为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商务厅《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农举措。通过实施家电下乡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到县以下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坚持巩固试点成果、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全国领先的总体思路,争取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三年实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额100亿元,销售量500万台(件);通过三年推广,建立健全农村家电产品流通和服务网络,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家电分级配送体系和以县城为龙头、乡镇为基础的销售及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加速农村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主要家电产品拥有率达到城市2000年水平,城乡家电普及率差距由目前的近二十年缩小到十年,四种家电下乡产品普及率分别达到:彩电90%以上,冰箱45%以上,手机90%以上,洗衣机80%以上。 三、实施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为试点阶段;2008年12月1日起为推广阶段,暂定三年,截至2011年11月底。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关于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 近年来,一些IPO企业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粉饰业绩以达到闯关过会的目的。相关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因审计失败,导致其资质、声誉及业务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因此,在IPO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关联方的认定,充分并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直接照搬照抄。 IPO审计专家委员会针对IPO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提示如下: 一、明确IPO企业关联方的范围 (一)关键点:IPO企业关联方界定有所扩展 (二)提示点 1、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要求,IPO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即IPO 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关联方界定,需要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一致,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企业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两者的差异详见下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均强调关联方认定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故IPO企业财务报告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广泛的。 例如,根据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不构成IPO企业的关联方,但某些情况下重要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较高的参股 股东亦需要作为关联方披露。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关联方认定时,应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及审计证据后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效识别IPO企业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关键点 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充分识别并评估管理层异常变动、异常交易、显失公允的交易、舞弊等事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提示点 注册会计师在IPO审计全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指南、问题解答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等有关要求,充分识别并评估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可能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2.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3.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特别是隐瞒关联方向被审计单位输送利益。如:被审计单位收到未披露的关联方捐赠的资金,关联方豁免被审计单位的债务,或者关联方无偿为被审计单位承担成本或费用;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业务规范的通知 (鲁审法字[2011]38号) 厅届各单位: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规范》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审计厅审计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计划、实施、审理、执行等全过程的重点环节和程序作出的质量要求,是厅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厅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均应遵守本规范。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厅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本厅审计业务,也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

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五条本厅组织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均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向下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任务。 第六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办公室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度、调整和检查。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由行政事业综合处牵头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各业务处室可根据审计目标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安排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实行“两下两上”的办法。 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的指导意见,各业务处室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办公室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审计资源,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征求业务处室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总审计师、分管厅领导、厅长审核后,报经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的审计项目,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实施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要求及时与署

2017关联交易管理专项审计方案定

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方案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关联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科学有效地管理关联交易,掌握我行在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内审监督部组织人员对我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一、审计目标 一是检查关联交易管理组织制度建设情况;二是掌握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是关联交易管理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力求规范的原则;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通过本次专项审计,客观地评价关联交易管理现状,揭示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而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二、审计范围及审计对象 本次专项审计主要检查关联方与我行发生的信贷业务,审计对象为董事会办公室、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公司一部、公司二部、个金一部、个金二部、城中支行、常新支行以及相关营业机构,实际期限必要时可以上溯。 三、审计时间及审计方式 从2017年09月01日至2017年09月30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四、审计内容 (一)组织、制度建设情况 1、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架构

检查我行是否成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是否不少于三人;是否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台账登记,并负责管理交易的日常事务。 2、制度建设情况 检查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否符合银监局公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我行办法中是否存在内容不完整、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与监管办法有冲突的地方。 3、业务流程管理情况 (1)一般关联交易,即单笔交易金额在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流程是否正确:即由支行(或总行业务部门)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经分管行长审核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审批。 (2)重大关联交易,即超出一般关联交易额度的关联交易,是否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确认后,报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审批,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是否报告监事会,是否同时向银监部门报备。 (二)关联交易识别、管理、执行情况 1、检查我行关联方的认定是否正确全面,是否将以下事项全部包括在内:本行的内部人;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2、检查我行关联方台账是否建立,关联方认定台账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3、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1)是否存在营业机构对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2)是否存在以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 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5 【实施日期】200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的迫切要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切实推进和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署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发[2004]51号)和《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审办计发[2002]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信息传输数字化,信息交流全球化,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使得以审查会计账册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为主要方式的审计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几年来,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水平与其他领先行业和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筹规划、协调和协作,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突出,开发成本高;二是建设方案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开发、引进水平不高,存在重复投资和浪费严重问题;三是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服务等现象较为普遍;四是系统功能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系统内外信息共享程度低,难以互联互通;五是缺乏复合型信息技术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强对全省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以促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加快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高度,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10年,本行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遵循诚信、公允、从严原则,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与披露程序,不断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在确保本行和中小股东整体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有力地支持和配合了本行业务的发展。现将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0年,本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会议共2次。先后审议通过了7大类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三年交易上限、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关联公司”)50.3亿元关联授信、同西班牙对外银行(以下简称“BBVA”)合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等关联交易重要议案,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内容 二届五次 2010年4月12日 关于设立中信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二届七次2010年8月6日1.关于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部分持续关联交易设立上限有关事宜的议案 3.关于聘请H股方面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议案

报告期内,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敦促有关部门对授信和非授信两大类关联交易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按月、按季向委员会报备。同时,按照不同监管规则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和认定,实现对关联方的分类管理。各位董事勤勉尽责,委员会独立高效运作,确保本行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监管要求和整体股东利益。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010年,本行严格遵循两地监管要求,从加强制度执行、做好流程梳理、推进体系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关联方、关联授信、非授信关联交易三大模块,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制度和管理流程,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信金融平台的协同效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提升。 (一)实现关联方的监管差异化管理 严格按照境内外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实行关联方的差异化管理。通过向主要股东发函、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自然人关联方调查问卷等形式,分别按照银监会、上交所、联交所、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要求重新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划分,实施分类管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授信类关联交易业务动态管理 本行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业务的日常监测和管理,采取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