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营改增后发票问题的几点说明

有关营改增后发票问题的几点说明
有关营改增后发票问题的几点说明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采取何种方式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纳税人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应按要求统一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试点纳税人中已经是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转到国税后继续延用原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2.从事非货物运输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试点纳税人达

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转到国税后首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新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3.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系统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转到国税后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转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若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均无须另购设备;

4.试点纳税人中已经同时拥有国、地税税控收款机的,转到国税后采取对原国税税控收款机升级的方式继续使用。若纳税人需要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

5.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试点纳税人中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的纳税人转为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原使用地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纳税人不选择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设置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从事非货物运输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9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其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4种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需要使用税控机具进行开具。具体如下:

1.交通运输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业,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实行简易征收的试点纳税人和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2.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

试点纳税人达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明确的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达到年营业额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分别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其中《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面额设贰角伍分、伍角、壹元、贰元、贰元伍角、叁元、伍元和拾元八种。

3.为方便了解国、地税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制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如下:

三、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的普通发票共10种,其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扩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适用范围。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器和税控盘或金税盘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上述适用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所对应的业务范围。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3.《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4.《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5.《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北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6.《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7.《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8.《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北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企业(个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燃油附加费收取的时限和办法开具。

9.《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在北京市范围内为从事货运客运运输服务的运输工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10.《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四、普通发票的规格及防伪措施是什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等9种普通发票的规格与地税局原规定保持不变,其防伪措施如下: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十二、试点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须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及发票专用章;

(3)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试点纳税人申请下列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0〕9号文件精神,纳税人必须凭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2)《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发〔1995〕448号文件精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中国民航总局华北管理局(以下简称华北管理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并负责向在京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发售。

(3)《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停车场经营企业应凭市政管委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定和购领发票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中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其应使用发票的种类。

(4)《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488号文件精神,《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

3.纳税人申请税控机具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关于自印发票

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纳税人留存的地税局监制的自印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8月31日,结存发票到地税机关缴销。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老会计人的经验) 问: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何规定? 答: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发票管理 一是准确划分用票纳税人类型。 按照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纳税人划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按税收征管法有办证义务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有用票需求的,应自己开具发票,不得找税务机关或其他纳税人代开。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和广大自然纳税人,他们有用票需求的,应找税务机关代开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合法单位代开,不得找其他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以此划分开票纳税人类型,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划清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保证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各做各的事,不相互越位,不越俎代庖。 二是因地制宜满足纳税人需求。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数量多,需求各异,必须结合各类纳税人的实际,采取不同的方法来满足他们的用票需求。首先,对起征点以上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要区分对待,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开票原则上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税控器具费用从应纳税款中抵扣;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意愿,可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升级版、UK数字证书、原有地税税控器具、定额发票等方式开票。其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其业务需求,区别开票。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器具开票;小规模纳税人,由纳税人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再次,对行业特点不同的纳税人允许使用不同的税控器具开具发票。针对饮食、二手房交易、停车管理服务、出租车、过桥过路通行服务等特殊行业,允许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卷筒、计价器出票、手撕定额等形式开票;最后,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合法代开机构进行代开。他们有用票需求的,持合法证明,随到随开,当即缴纳税款或免税。 三是规范新老纳税人用票标准。 推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应享受一样权利,履行一样义务,统一用票标准。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原增值税自然人是不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此一来,这似乎对原增值税自然纳税人形成一种税收歧视。在给予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票优惠的同时,也要对原增值税纳税人自然纳税人销售其他可以抵扣的货物,需要代开专用发票也明确应该允许,以便他们享受同样的优惠。另外,对原增值税不足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偶尔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也应比照自然人允许代开。 四是服务兜底,千方百计解决纳税人困难。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依法使用发票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权益的观念,不仅要

营改增发票样式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全部在这里,含专票和普票区别 一.发票种类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和卷式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专票与普票区别 1.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2.税款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还可以用作购买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除增值税的凭证,因此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具备完税凭证的作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除税法规定的经营项目外都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发票版式 根据目前增值税的票种,分别展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7月1日后停止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六种发票票样。 1.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规格为240mm×140mm 。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要注意“备注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营改增后合同的增值税条款

“营改增”后的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条款 1.对合同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列示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修订示例】工程总承包总价(含增值税)为XX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XX 元,增值税为XX元。 2.明确提供发票的类型。根据业主类型及业主的抵扣需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修订示例】在每月/季度执行甲方的验工计价程序,依据甲方批准的计价金额,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甲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甲方要求确认)。 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修改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目的保证进项税票取得时点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时点匹配。开始预售前期预测销项税额,确保不提前交纳增值税,有足够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修订示例】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款的XX%作为工程预付款。在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后,若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需如数返还预付款。(如有预付工程款约定时) 在每月/季度完成验工计价程序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甲方X日内按双方确认的验工计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需在XX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附件约定。汇总的专用发票,需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盖章。材料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中居多。 【修订示例】汇总专用发票开具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调整保证金相关条款。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采取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修订示例】乙方于合同签订前,XX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暂定总价(不含税款〕XX%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均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等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并扣除相应违约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XX天一次性无息退还。 6.调整质保金相关条款,明确工程完工时,开具全额工程结算增值税票据,含质保金。 【修订示例】乙方XX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备案证,乙方提出申请后XX日工作日内付至该工程结算价款的95%,乙方需开具该工程结算价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5%的质保金在XX年XX条件下支付。 7.明确甲供材的价款、结算及开票事宜。对于计入合同总额的甲供材,应明确约定由材料供应商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直接向材料供应商付款或明确在甲方采购甲供材时,由业主、施工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供应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中需要约定运输费结算及票据开具,一般纳税人运输费税率

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摘要: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 地位,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可以有效促进我国增值税税制完善不断完善,提升各建 筑企业竞争力。因此本文以建筑业营改增以对发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不断促进我国各建筑企业发票合理管理,促成企业完善发展。 关键词:发票管理建筑业发票影响分析管理 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及风险研究 1.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1.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需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收 取及结算时,需开具由我国地税机关负责并制作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由地税机关 代开的发票,开票对象为所需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人。企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管理等主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而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应税 劳务款项收取时需开具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 发票,前者在进行开具时,所建设的相关工程需得到服务接受方认证并接受后, 才可开具有效专用发票,而若相关工程未得到认可则其所开的专用发票失效,需 重新开具。故而针对此类问题,各建筑企业需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专用发票,而若为小规模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开 具普通发票即可。 1.1.2发票收取 营业税体制下的发票若开具则其便真实合法,增值税体制下,建筑企业纳税 资格的差异性对企业发票获取要求也具差异性,增值税本质为代收代付款项,其 税率与营业税制下的税率均等,均为3%,但其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 的发票收取与之前的税制制度无明显差异,同时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即建筑企 业还应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1.2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发票管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建筑企业在 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便需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 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若相关建筑企业在规定 时间内未进行上述操作,则该发票无法作为合法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 改增税制结构改革后对建筑企业纳税、抵扣及发票管理等造成一定的风险,增值 税发票易产生经济违法案件,因此在此基础上,若建筑业无法实现合理有效风险 管理,易造成多类型企业管理风险产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其管理风 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发票类型主要包含经鉴定确 定为伪造发票、非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及作废票等类型,建筑企业若取得上述发票 则会对企业整体造成巨大损失,轻则无法实现进项款税抵扣,重则承担伪造、逃 税等罪名并接受法律制裁。 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应用时除一般功能外,还具有抵扣税额作用,营业税 改为增值税后,各企业在利益引导基础上进行虚假操作,导致发票虚开问题盛行,而若该行为一旦查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构成犯罪,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发票“备注栏”新规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的“备注栏”新规不断,比如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也有相关规定。 本文对营改增发票“备注栏”相关内容进行重新梳理,给读者分享一份“备注栏”的“备忘录”。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其实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4月28日就发

过49号便函,确定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保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里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部分地方也发过相关公告,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也有相似规定。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一般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2.汇总代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建筑服务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名称及项目名称, 4.不动产代开。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与位置或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上述涉及建筑服务、不动产出租或出售的代开发票时需要备注相关内容,自行开具发票也有同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2015房地产营改增如何做好发票管理

2015房地产营改增如何做好发票管理 2015-04-20 08:57:41来源:网络作者:纳税服务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由于增值税发票历来是发票管理的重点对象,并且也是发生经济违法案件较多的票种之一,因此,“营改增”的试行对房地产企业发票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 1、及时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为了获取更丰厚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因为这些供应商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起到增值税抵扣的作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稍有增大,从成本上扩大到了费用和固定资产上,企业还应当考虑到油费、人工费用等一些成本的支出情况来做选择,对于比较难获得的油费增值税发票,可以通过统一购进充值卡或者记账月结或季度结算的方式来解决。当然,由于“营改增”目前只在特定行业实施,由于地区和行业差异以及时间等因素都会对试点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的获得造成影响,这就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纳税额度了。因此,企业在进行进项税发票纳税筹划时,应该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从而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纳税筹措能力与水平。而且,在分析完企业进项税抵扣项目和金额之后,还要有效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实现进项税抵扣的

重要依据,如果能够及时合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有效减轻税负,如果不能及时获取,则在申请税项抵扣时就会遇到困难,无法顺利进行。 2、加强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房地产企业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因此,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实践中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仔细认证比对上述发票,否则可能出现轻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重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论处的情形。 3、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抵扣税额的作用。在利益的驱使下,“营改增”后部分房地产企业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大型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达到调节税金、不缴或少交税的目的。这一点可在已进行的“营改增”试点中得到印证,试点行业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虚开和接受虚开的违法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

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营改增前的工程5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16/10/20 A生产性企业与B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规定,B企业为A企业建造厂房一座,按完工进度分期结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5月1日前付款100万元,取得营业税发票。5月1日后付款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A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笔者认为,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对“取得”时点的判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随后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规定,5月1日后购进的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分2年抵扣,但同样未明确规定“购进”时点。规定的模糊为纳税人增值税处理带来风险与困惑。 根据以上案例,如果A在5月1日前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已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应当在5月1日前付款,仅是付款时间延迟到5月1日后,则B企业发生的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并向A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具有一定税务风险。如果A企业根据建筑工程合同应当在5月1日后付款,则B企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老合同。根据36号文件,B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或11%的增值税率按照一般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此时,A企业取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取决于是否符合36号文件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中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和“购进”的规定。 生产性企业建造厂房一般通过出包方式交由建筑工程公司完成。不动产在建工程从工程合同的签订,验收,直至付款,往往耗时较长,中间经过一系列关键时点。上述情况下哪一个时间节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取得时点或建筑服务购进时点目前营改增公告并未给予清

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本篇内容: 第一讲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第二讲营改增下的纳税申报 第三讲营改增下出口退税申报管理 第一讲营改增下的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 为保障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启用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领购和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 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 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 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2.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试点改制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服务外的其他应税服务,领用改制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2)必须通过专用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3)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认证结果异常处理: (5)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6)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开具 (7)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E.未按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A.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B.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C.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D.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8)专用发票丢失的处理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收取物业费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合计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为6万元; (2)、原价代收电费50万元,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给业主; (3)、银行支付乙公司园林维护款,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乙公司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5万元; (4)、因办公需要支付购进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5)、物业公司自用巡逻车辆发生油料费1.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5)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1、案例解析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106 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费用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业务(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业务(2)属于物业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甲公司原价代收的电费不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某某公司发票收取管理规定

发票收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规范公司发票收取、发票开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公司所属各厂队、各项目部报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四条把握取得专用发票的原则: 1、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流一致”原则:合同单位、发票收付款方、付款的流向必须一致。开票人员必须把握这个基本原则;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必须到国税局代开,可抵扣的进项税为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3%; 3、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可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同小规模纳税人; 4、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严格,必须取得按照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为了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正规的采购和合作单位。

第五条发票种类包括 1、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地税局出售的小税种发票。 3、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 4、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六条发票收取时注意事项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发生的商品、材料采购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应税服务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不能开具发票根据采购议价情况扣11%税点,其他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审批。 2、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为6%、4%或者3%的小规模纳税单位,也视同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扣税点,可按照5%—8%扣点。 3、已经营改增行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4、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送交财务部门报销。对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济

营改增后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

营改增后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 1.营改增后发票类型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电子发票 (1)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营业税发票过渡 营业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为必填项,另“纳税人识别号”有个别地区要求

为必填项(比如小陈税务上次去广州出差,要求),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5.预付卡(购物卡)发票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填写和审核要注意“备注栏” 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一、与位置地址相关的备注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票首日测算很多税务部门在网上展示了发票首日秀,笔者发现了大量上述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没按规定开具发票,从而被视为不合规发票将可能影响下游抵扣或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没有规定转让土地也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但是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参照不动产开票进行详细地址备注没有规定,考虑到备注栏的性质,建议纳税人可以参照执行。 二、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12号)废止了广东省国地税联合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比如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7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纳税人入账金额是700+360=10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0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纳税人请关注各省不同的规定。 三、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

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

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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