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区业主自治谈业主委员会建设

从小区业主自治谈业主委员会建设
从小区业主自治谈业主委员会建设

从小区业主自治谈业主委员会建设

改革开放20多年,带来了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空前繁荣,人权因为物质基础的夯实而变得有条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中得到尊重,体现在物业管理行业,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正是这样一个体现业主权益的好的社区组织形式。

时至今日,小区业主委员会这个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广大业主行使小区自治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以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城市中已不再陌生。这些年业主委员会,在规范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方面,起到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能充分享受自治权利,真正意义的实现其职能,还需要经历一段较为艰难和漫长的历程。以下,笔者谨以实践体会所得,谈谈在小区业主自治以及业主委员会建设方面的一些看法。

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广泛代表性值得商榷

首先,国家有关立法尚不明确。时下的业主委员会与其说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还不如说按照习惯成立。因为至今为止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对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运作业主委员会更多的是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尤其是深圳的经验)。小区业主们无所适从,只有任由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单位摆布。而事实上,当前的小区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单位多为“父子”关系,实属一家,暗箱操作选举的全过程是必然,将维护谁的利益更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其次,政府的指导职能不具体。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的要求,任何一个新建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必须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而对于如何指导,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具体履行哪些指导职能却未予明确,个别地方的政府主管部门甚至出现“送份材料来备案吧”的想当然局面。而这些“材料”由谁送去呢?说到底,还不是离不开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单位。这样一来广大业主能真正参与选举的面必定受到局限,因为开发商或是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说出一千个、一万个理由来解释“业主们难以召集,想业主们全部参与的可操作性不强。”很自然地为暗箱操作培育温床。

这一问题的存在看上去似乎较为复杂,其实不然。要解决这一问题还是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尽可能的让业主委员会的操作上能够“有法可依”。第一、必须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将新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转化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第二、明确界定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单位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仅为全力协助的角色而并非主导地位;第三、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的程序,要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组织开展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四、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回复制度,对小区业主的咨询、投诉、申诉等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回复。我们都知道拥护政府工作,响应政府号召是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且这一准则在社会中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而政府的依法行政也显得极为重要。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同样如此,只有政府的主动介入才能有效防止选举过程里各方私利心的滋生,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公平、公正地维护和保障各方切身利益。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时间确定在何时有待进一步研究

选择适当的时间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能对于一个新建住宅小区的意义重大。很显然,业主委员会如果不能够及时成立而一直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行

使其职能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这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有点勉为其难,而对于广大业主也确实有失公平。特别是在小区开始交付使用阶段,由于一些矛盾或纠纷的较大一部分都是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一些销售承诺所引发的,而在这种时候,矛盾的关键势必将直接触及到开发商的利益,即便是物业管理单位有按章办事的想法,但由于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儿子与老子”的厉害关系,那也只得看着“老子”的脸色行事,或许只有走走形式、做做表面文章才能够得以保全。然而,业主们却因为缺乏组织而显得势单力薄,毕竟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呢?当然还是不能脱离国家立法来实现的根本原则,先有规矩才能成方圆。第一、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时间,应当根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所达到的一定比例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确定,因为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业主理应享受到由获得所有权而产生的种种相关权利。只有通过业主们选举产生真正能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才有可能依据合同(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条款找开发商讨个说法(促进广大业主形成维权意识的一条途径);第二、新建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开发商应当发布物业管理招标公告收集物业管理企业信息,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及开发建设单位召开招标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在此之前,开发商应当成立临时性物业管理部门的形式对小区实施必要的管理(物业管理走向市场化的必经之路);第三、在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中明确小区入伙前物业管理企业对接管验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权利(代行业主的权利,这样将能够有效避免在小区入伙阶段出现的业主、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各种纠纷的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素质要求及其应得报酬应当得到明确

对于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当前多数人(包括一些业内人士)都抱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且较为普遍地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并不关键。但是,如果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其应履行的职责看却并非如此。首先,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需要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所以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至少需要具备熟悉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其次,业主委员会需要履行小区的监督与建议职能,而履行这些职能就必然要求业主委员会具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以及策划社区文化活动等等多方面知识的人士。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只有各方面专业人员较为齐备,才能更好发挥其监督职能,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一个小区就是一个人力资源的宝库,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多不胜数。业主委员会吸纳专业人士的加盟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支付相应的报酬,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地激发广大业主的参与意识,也只有支付相应报酬后才能根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建立对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监察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任何一个组织只要赋予了其权限,那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和规范其行为,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当然也不能例外,业主委员会产生于广大业主,代表广大业主行使小区的管理、监督、局部决策等权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同时,其行为还应当受到广大业主的监督。而事实上,广大业主是个较为模糊的概念,是分散的,也就是说当个体业主发现或是察觉到业主委员会的不轨行为提出异议时,难以形成合力而最终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为此,如何有效的监督业

主委员会的行为,就成为首要问题。

从实践中观察,仅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此项监督职能,显然较为单一。如果在小区的管理中能够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的模式,从小区业主当中推选出这样一个职能不同的组织,小区业主通过这个组织集中统一的向业主委员会表达意见和提出质疑,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必将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强化业主委员会职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走小区的业主自治之路,离不开业主委员会职能的完全实现,而完全实现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能决非仅仅喊一句口号的事情,有赖于政府部门立法支持和政策引导,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以及通过广泛宣传促使业主们对小区管理的意识不断强化。

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

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试行)为了维护及管理同德园小区1-13座和双洲新村1-4座的物业,经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定实施小区业主自治,由小区业主自行处理小区的物业管理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同德园小区业主自治管理公约,望小区业主自觉遵守。 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组成、宗旨 1、本小区在苍霞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在长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业主自治组织由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和“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组成。 2、临时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11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临时业委会成员和“日常事务管理小组”成员不享受任何津贴和福利。 3、业主代表大会和临时业委会代表应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在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4、“日常事务管理小组”为小区临时业委会下设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受临时业委会的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由5名业主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4名。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临时业委会经费管理

5、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并由临时业委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6、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业委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长寿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季度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三、业主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权利: 7、业主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8、业主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对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享有建议权;业主有权监督临时业委会及“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工作,并对“日常事务管理小组”就本小区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 9、业主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其名下物业自用部位的装饰维修;有权自行或聘请他人对其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但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小区公共利益。 10、业主有权监督“日常事务管理小组”的物业收费情况,并要求其按照规定和期限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 11、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义务: 13、业主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规定;

什么样的小区无法实行业主自治

什么样的小区无法实行业主自治 所有的小区在理论上都是实行业主自治的,业主自治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小区的规模相对比较小,各位业主要相互配合团结,小区本身有公有资产收入,另外就是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除此之外,法律上也没有限定实行业主自治的小区要达到哪些标准。 一、什么样的小区无法实行业主自治? 基本上所有的小区都是可以实行业主自治的,业主自治的四个条件: 1、小区规模要小 小的小区自然住的人比较少,规模也比较小,所以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比如大的小区住的人太多,那么因人力有限无法做到管理到位,所以要想自治也比较困难。其次人太多,意见也多,直接阻碍了管理。 2、有想法的物业经理或是业委会

因为业主自治管理的对象是人,不同的人对管理的理解和标准也是不同的,那么在管理的过程中难免要面对各种不理解和质疑。所以管理人必须要有想法,同时还需一个好的心理素质,一定要能够承受住业主们的质疑。其次物业经理或是业委会还需要有奉献精神,还需要有魄力。 3、业主要配合、团结 什么工作都要得到配合、支持才能干得久远,比如业主的配合是自治的关键,如果业主们不配合,那么自治工作就很难开展下去。 4、小区要有公有资产收入 大家都知道有钱好办事,那么在业主自治这方面也是一样的,如果没有钱那么自治工作也不会得到支持,也不会长久。所以小区要有公有资产收入,这样才能把自治工作井然有序的开展下去。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享有业主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遵纪守法。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是业主委员会自我约束的根本表现。

论小区业主自治权

论小区业主自治权 摘要 自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来,物业管理制度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区逐渐建立起来,但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为此法律界人士开始关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合同的性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车库的归属、小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的责任归属等问题一时间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一些学者与此相关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相继出版、发表,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但笔者注意到,在众多的物业管理问题研究中,系统的涉及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的研究却不多,尤其是在业主自治纠纷的解决上,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显得十分乏力,从而成为近年来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为此,笔者试图从业主自治的角度,对业主自治权利体系、业主自治纠纷的类型、业主自治制度缺陷以及对业主自治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的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以望与同仁交流与切磋。 关键词:业主自治法人保护 一、业主自治的涵义与权利体系 (一)业主自治的涵义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是从私法自治衍生出来、借鉴公法自治模式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特殊自治。所谓私法自治,亦称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公法自治,是与“他治”

业主管理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座落位置:_____ 栋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 号 第二条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三条本物业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11、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12、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及大邑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

论我国业主自治守则的重构与改造_房地产.doc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_房地产 论文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但是目前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业主的应有权利正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看,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物业管理必然走向业主自治。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对业主自治提供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即便大多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也没有对怎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作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对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完善正成为物业管理实务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重构和改造业主自治制度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1、确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主要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强势主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致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了业

主的唯一选择。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充分的考虑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去年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也指出:“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业主自治是否包括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都强调要业主自治,对到底什么是业主自治的理解却并不一致,政府部门认为业主自治是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自治,当前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等现象反映了业主的自治能力还很低,不能用一种声音说话,不能采取一致行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自身不可能承担专业性很强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谓自治就是协调好业主内部的关系、配合好物业管理公司搞好各项管理事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的物业自己管乃“天经地义”,当然有权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我管理。因为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免不了产生纠纷和矛盾。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业主对建筑物拥有的区分所有权,业主自治就是要让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更大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并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安排。这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对业主的这一权利给与明确保护,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就不可能实现。

业主自治公约

天诚大厦业主自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本小区的共同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天诚大厦全体业主委托本大厦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自治管理事项 第二条自治管理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共用设施、共用绿地花木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包括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秩序。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主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条提供家居服务,接受业主个人委托事项(有偿),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义务 1. 业主应遵守制定的业主公约; 2. 审定业委会拟定的自治管理公约与相关制度; 3. 检查监督业委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审定业委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 协调、处理自治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6. 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自治管理费。 7.协助业委会做好自治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参加业主大会,定期选举业委会,表决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业委会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约,制定物业自治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管理人员或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业务的管理责任转 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 修方案,经公示后由业委会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 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业主自治管理细则(试行)

非生产区域业主自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规范业主自治管理行为,完善和提高非生产区域管理水平,结合XX市相关规定和XX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公司所属各生活区采取“业主管理为主,公司管理为辅;业主出资为主,公司出资为辅”的管理原则。实行业主自治管理,提升生活生平。 第三条机构设置 (一)各生活区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居住户数在30户以下的,选举1名业主代表,行使日常管理职能。户数在30户以上120户以下的生活区,选举3名业主代表,组成自治委员会。120户以上选举5名业主,组成自治委员会形式其区域管理职能。 (二)公司后勤部门是各区域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所属各单位业主自治委员会负责住宅生活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卫生管理、门卫管理、费用收取交纳、信息公开、业务指导和制度落实等。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二)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制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 第五条业主自治委员会成员须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可视其情况,给予适当劳务报酬。 第六条业主自治委员会成员主要以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为主,也可由片区和公司后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或拟定。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公司各所属区域业主为公司职工的,按10元/月的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非公司职工居住的,按15元/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四条各生活区域业主每月应足额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管理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具体包括:(一)负责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楼道、庭院、公厕及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 (二)按时为业主代收生活垃圾和营业性垃圾; (三)负责住宅小区内花、草、树木和绿篱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 (四)负责为业主代收水、电、供气、供热等费用。 (五)负责住宅小区日常治安保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六)负责对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七)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等。

2021小区业主公约

YOUR LOGO 2021小区业主公约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nd provide a strong literal basis for differences that may arise after cooperation.

专业合同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小区业主公约 说明:本合同书的主要作用在于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成为合作关系后可能产生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文档下载后,无加密格式,可自行修改,请放心使用。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条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 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 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论小区业主的成员权

随着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住宅商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城市房屋所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然后在生活实践中,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形态导致区分所有人之间、区分所有人与物业管理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频繁出现,20xx年《物权法》颁布之后,该方面的立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但是由于大家在成员权的认识上的不足,致使小区业主的权利意识淡薄,物业公司与房屋开发商、政府单位漠视业主的权利,甚至侵害其合法权益,例如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在小区路面上停车进行违法收费等等情形我们都司空见惯。一、成员权的理论起源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内容的发展、演进的结果。最早开创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644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为"建筑物之各楼层属于不同所有人"。该规定,通常是被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乃所有权人对于其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享有权利,即专有所有权。该说虽然开创了现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之先河,形式上解决了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归属问题,然而实质上与一般所有权理论并无差异,仍没能预见区分所有权这种特殊所有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带来又一次革新的是1938年法国制定的《有关区分各阶层不动产之法律》。该法第5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成立于"专有物"上的专有权与成立于共有物之上的共有权的结合。此乃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划分为专有权和共有权的具有代表性的法例。这也即是现今理论中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二元论,基本完成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分割。到了1951年,德国在制定《居住所有权法及继续居住法》时,首次采用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的三元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者构成。从各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变革中,我们可以看出总的趋势即是从一元论至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内容的不断扩张。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三种因内容分类而产生的三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即所谓的"一元论说"、"二元论说"、"三元论说"。“一元论说”中又分为专有权说与共有权说。其中专有权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权利,而不包括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共有权说则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这一整体共同享有权利。“二元论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所有一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对全体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数个所有人之间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持分权的一种复合物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采用此种学说。“三元论说”则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与因共同关系而形成的业主成员权三者共同构成。其理由为: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各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实际上是受到一定限制,即专有所有权的行使不得妨碍共有所有权,从而在各业主之间结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共同关系,而为了维持这种共同关系,全体业主必然结成一个团体,有该团体直接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业主的共同事务,而这种管理的结果直接或间接关系到业主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享有质量,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一直以来都持"二元论说"。但在《物权法》出台之后,不仅明文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持有权,更加入了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对于是否将成员权囊括入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问题曾有过较大的争议。我个人认为,成员权完全应当纳入到区分所有制度中去。第一,成员权主要属于私法上的权利。虽然业主成员参与小区的管理,体现了其对小区事务的自治管理,故并不完全由私法调整。然而业主成员权的实现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权,而非公法上的权利;再次,成员权由所有权派生出来,而公法上之权利不具备此性质。第二,只有规定成员权才符合区分所有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当所有物归一人所有的时候,在对物的统领上便不存在纠纷矛盾的问题,只有在区分所有的情形中,小区业主才有可能因如何管理他们的共有财务与小区事务而出现冲突,此时,法律就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加以规定。第三,成员权与专有权、共有权之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成员权是由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

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完善

浅谈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重要意义 马骁 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是指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住宅小区范围内公共物业事项并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自治模式,是随着我国当代城市管理发展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律化,而衍生的城市管理的重要理念和模式,也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进步发展和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必然产物。 从历史的角度看,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居住在国家分配的只享有使用权的公产房中,“业主”这个带有明显资产所有权成分的词语是不存在的,自然也就没有“业主自治”的概念。这时期,主要以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为法律规范,由城市居委会承担城市居民自治的任务。1978年改革开放特别是从1990年代开始,我国城市住房制度向市场化转向。1994年建设部颁布《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加快改革现

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第一次明确指出了住宅小区管理主体的发展方向;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对社区业主自治主体进行了确认;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专章形式确认了业主自治在住宅小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陆续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物业管理体制开始由公权主导向私权自治转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开始从国家直接管理向业主完全自治管理转变。 现代业主自治制度在西方已经成熟地实行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其背后的“私权神圣、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治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基本行为准则。但在我国,实施业主自治制度从最早的商品房小区开始计算,也不过30多年,“私权”这个概念也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渐被人们认知和重视的。全面实施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在我国的重要社会价值与社会意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推动民主政治进步。自治组织是典型的非政府组织,在彰显服务组织内部成员,维护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利益主体作用的同时,也具备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外部功效。迅猛发展的新兴城市住宅小区,表面看是我国私人购房比例不断提高,深层次反映的则是随着城市建筑所有权归属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东方水岸明珠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常宁市东方水岸明珠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宜居环境,我们必须遵守以下公约。 一,权利部分 1.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2.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3.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直至解决。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退、解聘,并要求业主委员会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4.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有建设性的建议或善意的批评。 5,有权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二,义务部分 1.在使用、租赁、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之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并教育自家小孩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4、进入该小区的车辆(包括小车、摩托、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区的所有车辆一律禁止乱停乱放,影响和阻碍交通。 5.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电防爆,谁引发火灾谁理赔。 6.本小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楼梯(电梯)、通道、楼面、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2)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电子鞭炮除外)。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小区建筑物。 (6)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7)利用房屋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三、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业主住宅:栋号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业主电话:业主签章: 2016年7月9日

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法律问题探析

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法律问题探析 近年来,城市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在实践中显现出来的问题日益突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确定、业主民主参与意识差、经费保障的障碍、以及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是导致业主自治纠纷的主要原因,笔者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业主自治和谐发展的改善途径。 标签:业主;业主自治;法律问题 一、业主自治及其法律依据 (一)什么是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是指住宅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主决定本小区范围内的公共物业事项并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基层自治模式。 (二)业主自治的法律依据 1994年以前,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国家进行管理的,1994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这样业主管理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的模式在全国得以正式确立,并在新建小区普遍实行。但小区管委会的组成包括政府(公房所有人)、小业主(私房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租户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三方主体,是一个半自治、半行政的物业管理维权组织。[1] 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一次提出业主自治概念,确认了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的模式。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专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做了统一规范,从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确认了完全意义上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模式。2007年国家颁布《物权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立了业主自治在小区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二、业主自治制度的缺陷分析 自1994年我国实施物业管理至今已经走过了15个年头。在这15年中,业主自治伴随着层层阻碍正步履艰难的向前推进,在实践中所出现的越来越多的业主自治纠纷,逐渐显现出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问题,指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对内管理权、对外代表权的问题。

小区业主自治方案(草案)

小区业主自治方案(草案) 一、岗位设置(专职岗位35人,兼职岗位2个,外包岗位若干) 1. 安保人员:保安队长1人,南/东大门组保安各9人,保安队合计19人。 门卫安保值班时间安排: 早班:01:00-07:00; 白班:07:00-17:00; 晚班:17:00-01:00。 巡逻安保值班时间安排: 早班:07:00-15:00 午班:15:00-00:00 夜班:00:00-07:00 南大门门卫保安每班两人,每日三班,巡逻安保负责A区巡逻(骑电瓶车每半小时巡逻一次),每班1人,每日三班(早班,午班为专职,夜班由本组当值晚班门卫安保轮流巡逻)。A区设巡逻指纹刷卡点四个,以保证巡逻到位。轮休保安一人(共9人)。 东大门保安每班两人,每日三班倒,巡逻安保负责B区巡逻(骑电瓶车每半小时巡逻一次),每班1人,每日三班(早班,午班为专职,夜班由本组当值晚班门卫安保轮流巡逻)。B区设巡逻指纹刷卡点八个,以保证巡逻到位。轮休保安一人(共9人)。 2. 保洁人员:楼梯间清扫2人;道路清扫5人;轮休1人;班长1人,合计9人。 每天清扫一次,并要求:上午7点以前和下午5点以前将各片业主垃圾点清运至垃圾站,保证业主上下班时间看不到垃圾堆积。3. 管理人员

经理一人: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全面工作。 总务一人:协助经理负责对内具体工作的落实。 管家一人:前期负责小区物管费标准的核定,后期兼客服工作。 客服一人:协调邻里关系,接听业主电话,受理物业报修。 厨师一人:负责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餐。 出纳一人:负责管理自治委员会所有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 工程维修一人:负责业主家庭及公共设施的应急维修监护。 兼职会计一人:负责自治委内外账务问题及工商税务。 兼职园林管理一人:公共绿化的日常维护修整原则上采取承包的形式。 4.外包远能能源服务公司的岗位 收费员、抄表员、电工、水工 二、接管顺序 某周日早上六点,各岗位员工分散入场,集中到岗。另由自委会现场组长组织“业主自治组”2*20人、业主代表30人到位。共计100人。 接管步骤:东门、南门各20人接管,其余人员在物管中心前坪集合,对原物管中心贴封条,并在A、B区主要道路张贴业主自治公告及标语、悬挂横幅。8点钟开始移动广播宣传。 着装要求:工作人员穿制服,其他人员戴(“御景联防”)袖章。 媒体:副组长联系至少五家媒体,从10点到下午4点,连续报道。 争取警车停放在小区大门。 三、办公及食宿地点 1.员工食宿安排

XX小区管理公约(精)

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公约 (2008年) 一、总则 为维护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住户共同利益,创造文明、安全、宁静、美化、舒适的生活环境,制定本管理公约。 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南宁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环境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立法过程:主之大《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由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拟定,经全体业多数签署后生效。 授权协助执行人: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荣和荣和山水美地管理处。 适用范围:荣和山水美地小区。 解释权:本管理公约所有解释权暂归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本管理公约有效期至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注册后90天。 二、定义 物业:指荣和山水美地小区房屋建筑、设备设施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和附属场地。住宅单位:指小区物业房屋建筑中独立拥有的部分。 业主:住宅单位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指住宅单位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人。 住户:指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委员会:指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依法向南

宁市房产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团体。 物业管理公司:指受委托管理荣和山水美地小区的南宁市荣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或组建的具体实施荣和山水美地物业管理的机构。 三、细则 房屋使用功能限制 1.荣和山水美地小区住宅单位仅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用途。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非居住用途: ⑴办公、商务用途 ⑵从事任何对外经营活动 ⑶仓库、集体宿舍、实验室、加工场、贮运场等用途 ⑷其他治安管理条例禁止的活动 出入限制 2.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任何人士拟进入本小区须得到授权并经过确认后方可进入,应遵守下列管理原则: ⑴住户由业主授权办理有效住户卡,凭卡经识别后进入 ⑵无住户陪同之访客,须通过对讲机得到住户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入, ⑶住户可为其长期所雇请的家政工人申办住户卡,但不得为非常住人士办 理住户卡 3.非居家生活所需而数量或体积又很大的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⑴工业原材料 ⑵生产物资 ⑶大批量商品 4.非居家生活所需或家庭装修合理使用之外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异味等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物品: ⑴煤气瓶 ⑵汽油 ⑶氰化物 ⑷天那水

临时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为加强檀都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檀都小区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法律的依据

一、小区物业管理业主自治法律的依据? 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0 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的物权法对业主 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是私法,业主自治体现私法自治。业主 自治就是要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作出有关决定,管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和共同 事务。 由此可见,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和共 同管理(成员)权。专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也是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 权要素。其含义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的专有部分主要是指业主独立的空间以及有独立的出入门户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现为以产权证 登记的面积为准。“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共有权的客体,即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体区 分所有权人使用的全体共有部分,也包括仅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二、业主自治的原则是什么? 1.主权原则 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 决定。 2.程序原则 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 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保护少数原则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 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5.直选原则 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6.非暴力原则 可以和平请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7.参与原则 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 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推动业主自治

就如何推动小区业主自治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自治职能的方案构想 一、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的资金监管结算帐户平台,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推动小区业主自治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自治职能的关节点。 按照现有的物管条例和相关法规,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主体是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公司或物业职业经理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属非企业民间自治组织,不具备收费主体资质和经营资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支出在进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的财务管理项目中列支。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已经被进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通过这种由财务制度的设计管理上就已经被物业公司完全架空了。俗话说得好,财权决定话语权!小区所有的物业管理的钱都在物业公司的帐户上,物业公司从进驻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开始,不管服务质量的好与差,物业公司均可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赋予的物管资质和收费资质向小区内的每个业主收取各项物业管理费,业主若拖延或拒缴,物业公司即可起诉到法院并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这在实际的生活中就表现为:出钱的业主受气,管理的物业霸气! 那么,如何才能重新建立起出钱的业主和管理的物业这两者之间的正常角色关系呢?关键点和切入点还是在于钱的问题,钱掌管在谁的手中,谁说的话就会有人听,财权决定话语权! 现在小区业主的自治模式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的,业主大会是会议期间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报经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就具备了独立的法人主体资质,可以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开设银行帐户。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虽然属非企业民间组织,不具备收费主体资质和经营资质,但是,法律有明文条款规定赋予了业主自治的权利和监管物业的职能。据此,全体业主可以依托业主委员会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质的平台,在银行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的资金监管结算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物管收入,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和其他所有的公共区域内的公共收入,统一进入小区物业管理的资金监管结算帐户,先由资金监管结算帐户代收代管。因小区物业管理所产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物业公司或物业职业经理人的物管酬金,公共物业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维护等等,即所有涉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经由业主委员会监管结算审核公示后,再从资金监管结算帐户拔付支出。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或物业职业经理人履行的是物管职责和收费职责,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履行的是监管物业职责和监管资金审核结算职责。做实这一步,就是推动小区业主自治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自治职能的关节点。 做实小区物业管理资金监管结算帐户平台的建立,需要小区内全体业主们的共识支持,需要业主们支持配合将自己每月按收费标准固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统一汇进自己小区的资金监管结算帐户或直接缴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收费人员代收代管,配合支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 做实这一步,则小区内的所有物管收入和支出就掌管在了业主们自己建立的小区资金监管结算帐户内。

物业小区管理公约

小区管理公约 一、前言 为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须编写此住户手册,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精度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___________公顷,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绿化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绿化率为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的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祥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和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 1.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实行超前管理,参照新加坡、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管理:具有严格和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地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

(4)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6)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你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物业管理 1.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力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3.公共地方及设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约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将管理及负责所有公共地方、小区结构、电梯、泵房、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之保养、维修及管理。 4.管理职员 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务,管理公司雇有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承造商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务。请各业主及用户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职员作么人性质服务,所有管理员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