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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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士敦所接受。我国民国时期起草民法典采民商合一模式,也是受到瑞士民法典的影响的结果。

瑞士民法典由导言即总则和五编构成,前四编共计977条。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民法典适用的一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编,人法。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章,主要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民的身份登记以及法人的成立要件和法人的种类;第二编,亲属法。分别规定了婚姻、家庭和监护等问题;第三编,继承法。主要规定了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等问题,吸收了各国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并限制了遗嘱继承;第四编,物权法。包括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以及不动产登记三部分,分别对动产、不动产以及相邻关系、共有关系进行了规定。物权法占整个瑞士民法典近三分之一,突出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物权法规定的严密性;第五编为原债务法典,该编由于历史的原因单独编号,另行刊载。除前四编的规定外,还有不列入序列的《终编:适用规定和施行规定》,共计61条。

瑞士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1)瑞士民法典具有民主、通俗的特点。首先,瑞士民法典虽由法学家起草,但是为大众而起草的。瑞士民法典使用的是日常语言,采用的文句结构是日常文句的表达结构,与德国民法典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不经特别训练,人人可以阅读,可以理解。其次,瑞士民法典回避了抽象概念、回避了条文之间的相互援引。即使使用了抽象概念,也不组成体系,差不多是直接适用的规范。再次,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其最引注目的地方是条文短小而简洁。瑞士民法典前四编全文共977条,而德国民法典相应的部分是1533条。瑞士民法典条文之简洁,可以说创下了记录。一般条文很少包括三款以上的,每款一般由一句话组成,每句话一般也不长。2)瑞士民法典的法典序号不统一。瑞士民法典的第1编至第2编为统一序号,而第5编则单独排列。3)瑞士民法典兼采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之所长,又有自己的创新。瑞士民法典在内容和编纂风格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较大。瑞士民法典以专章规定了法人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制度,运用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等抽象弹性条款较多,使法典具有较大的灵活。这些都带有明显的德国民法典的痕迹。但瑞士民法典在更高程度上运用一般条款,在立法史上首次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人法独立成编,这些也显然是对德国民法典的超越。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相似,没有总则的规定,这对德国的总则模式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瑞士民法典还具有了法国民法典的实用精神,文字通俗,规定具体。4)瑞士民法典赋予了法官以造法的权力。这体现其举世著名的第一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即"如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时,应依据其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在前款之情形,法官应遵循公认的学理和惯例。"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没有法律和习惯可供适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学理和惯例创制审判规则的先例,这在限制法官权力于法典之中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可谓是前无古人的创举;5)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初曾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主张,最后考虑到其法律传统和早已通过的瑞士债务法典已经涵盖了商法的内容,将其归为民法典的第5编,遂成民商合一之势,并对后世各国民商立法产生重大的影响,成为各国民商立法的范式、模本。

瑞士民法典的特征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10日通过,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相对于《德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具有以下特别之处:它采用了生动的民族语言,结构清晰、相对留有余地,并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克服制定法公认的不完备性。

这部法典条文简洁,表达鲜明;法律术语采用本民族而非异邦的语言,力求"以民众的思想来说话",使其规定让每个在法定关系中从事活动、即便是没有受过专业教育的人也能理解。它克服了《德国民法典》的复杂化缺陷,避免法律上的技术性专业用语和法律条文的交叉参引,取而代之的是鲜明生动的措辞和意义明确的表达。

《瑞士民法典》在体系上追随了学说汇纂理论发展的五编结构形式:人法、家庭法、继承法、物法和债法。但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学说汇纂体系:没有总则部分。尽管有学者批评说,不设总则部分"在法律条文的建筑上安放屋脊",法律的其余部分就可能"像杂乱无序的瓦砾"一样四处放置,但瑞士在其法律进程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至今都未

感到没有总则部分是一个缺陷。

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意识地留有余地,不求面面俱到,是《瑞士民法典》结构上的另一特别之处。《德国民法典》力求详细周密,故其抽象的基本原则以各种例外和限制独具一格,而这种例外和限制常常谨小慎微,无所不及。《瑞士民法典》却大多限于对所述法律制度提出一个基本要旨,由法官在案情的基础上对此加以充实。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某些具体问题在两部法典中的详细程度,来认识《瑞士民法典》的这一特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用47个条款规定代位继承,《瑞士民法典》仅用5条;有关收养,前者32条,后者18条;有关婚姻财产,前者144条,后者74条;在继承方面,则是464条对192条。

《瑞士民法典》的特点还在于它很大程度上使用了一般条款,法官只有通过阐明各种规定、主要条款和标准,通过分类整理典型案例和权衡各种观点,才能将这些一般条款具体化。比如,根据《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瑞士债法》第49条,某一"人身关系上"受到他人伤害者,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若该他人所为有过错,则可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法官有权决定如何理解一种"人身关系"的伤害。瑞士司法判例依此方式顺理成章地对名誉和私生活受到侵害的人提供法律保护。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典则都倾向于使用精确限定的要件,努力谋求法律安全和法院判决的可预见性,以此束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司法的酌量范围。

《瑞士民法典》的这些特征乃是由瑞士特殊的社会关系及其法律生活传统造成的,具体在于以下两点:

其一,瑞士几乎没有发生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这意味着瑞士法律与德国法不同。它并非出于法学家之手,没有被学术化,因此瑞士的法律适用一直具有大众性和鲜明性,寻求法律权益的瑞士公民并不期望法官的判决出自严格的法律理性,依据僵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款;判决的权威来自于法官的个人素质,这些法官并非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其专业能力任命,而是作为他所在法院管辖区域居民中德高望重的公民被选举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典利用有伸缩余地的规定而在许多问题上有意识地不那么细致全面,同时又考虑到普遍能被理解的语言,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其二,瑞士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各州向来看中其独立性,而且早在19世纪末差不多都有了自己的法典,因而肩负全国法律统一任务的《瑞士民法典》必须要在许多方面给各州的法律规范留有余地,以使某一问题能与当地的情况(如相邻权)或州郡的诉讼程序密切结合(如监护权)。因此,瑞士法律统一的特殊困难促使立法者避免对具体问题规定地细致入微,而宁愿灵活地增大法官的裁量权。

域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简介

在古代法律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古代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种种法律措施,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的基础。早在罗马法早期,《十二铜表法》第8条"私犯"中第一条就明文规定:"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歌词的,处死刑。"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规定:"侵害行为的构成不仅可由于用去头或棍棒殴打,而且由于当众污蔑,如诬赖他人是债务人而占有他人财产,而行为人明知他人对他不负任何债务;或写作出版诽谤性的诗歌、书记,进行侮辱,或而已策动其事;或尾随良家妇女、少年或少女,或周手破坏他人的贞操。总之,很显然,侵害行为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关于一切侵害,被害人可提出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应根据以上所述估计一个数额,对行为人处以罚金。"由此可见,早在那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便已萌芽。但到了中世纪后,教会法对封建神权推崇备至,极力维护封建特权,广泛推行禁欲主意,人们

的个性普遍受到压制,根本无人格和尊严可言,就连奴隶制法律中的保护人格权的规定也被消磨殆尽了。经历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后,欧洲的人权运动有了长足长进,也推动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到现代以后,这项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渐成熟并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后来的《德国民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正式确立于1907年公布的《瑞士民法典》,该法典第2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

一、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损害研究状况

英美法系具有非法典化的特点,虽然也有一些单行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但是其法律文化决定了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早期民事立法中不把非财产损害以物质赔偿作为一项原则,而是倾向于将精神损害置于财产损害之中一并加以考虑和衡量。一般把精神损害作为附属于人身利益和其他损害来确认,法律总把那些归类为后果,精神损害处于非常不明确的状态。其在判例中多数采纳的是惩罚性的赔偿。例如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15];1872年美国New Hamsphire高级法院将补偿金(smart money)一词用于补偿精神损害甚至荣誉损失。[16]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一般确认和特殊确认相结合的方法扩大对涉及人格权精神利益的保护。改变了以前以人身损害为中心的观点,确立人格损害为新的中心项目,各类人格侵害的精神损害获得相对独立,对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上损害的行为,案例中突破了"从未判给原告纯粹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做法。开始有了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类型化案例。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当中,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wrong),加害人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赔偿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其来源于英国13-14世纪普通法中所谓的"毁损名誉"之诉。在近代侵权法中,英美法将精神损害看作是由身体损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附属于人身利益损害的,精神损害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后来,随着人身权逐渐受到重视,在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当中,法院对受害者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也给予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例外情况,法院放弃了只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附带诉因的作法,对受害者提出的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在处理被告故意导致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时,通常要求:被告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粗暴和极端的行为,而且实际发生在原告身上的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原告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被告过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倾向于将此类精神损害看作是因恐惧而引起的。因侵权行为法属于州法,各州采取的作法各有不同。在处理过失给第三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时,一些法院适用了危险区规则,而另外一些法院适用Dillon规则或称可预见性标准规则。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原告与家人共同享受生活的权利以及享受生活乐趣的权利受到了伤害,也构成精神损害。对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各州的非正常死亡法和幸存法的规定。某一特定事件或因接触有毒物质致使原告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也是精神损害,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较慎重。

二、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研究状况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自然法思想对法学体系的建立具有统领性的理论建构作用,因而,它经常被认为是大陆法与普通法在近代分野的主要理论分别:12世纪两大法系的分道扬镳被认为是英国对以自然学说为基础的罗马法的抵制;而相反,大陆法则是自然法思想在欧洲大陆取得统治地位的结果。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发源于古代希腊,其核心是强调神法和理性法的无上权威,以及他对人类制定法的支配力,强调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强调法律对当事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以明确规定的权利来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进行有效地保护。

1、德国法

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受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影响,尚未承认一般人格权,仅对个别人格利益设有保护规定,主要条文有三:其一,第12条规定,如有使用姓名权人的权利经他人提出异议,或被他人不正当使用同一姓名以致利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得请求他人除去其侵害。如有继续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得提起禁止继续使用的诉讼。其二,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及其他之权利者,对于该他人,负赔偿因此所生损害之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亦负同样的义务。依法律之内容,行为人虽无过失亦有违反法律的可能时只于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形,负赔偿义务。其三,第825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妇女承诺为婚外同居者,应向妇女赔偿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定为民法第253条,该条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以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请求金钱赔偿。其明确表示,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均可请求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即非财产上之损害,则只有在法律有限列举的情形下,方可请求赔偿。应该说,德国民法在制定伊始,立法技术尚未达到今天的水平,立法者对金钱赔偿所加的限制,主要是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虑,就被害人而言:此种损害不若财产上损害重要,有无轻重,难以衡量;就加害人而言:此种损害难以预见,责任不易限定;就法院言:此种损害,若皆许以金钱赔偿,诉讼群起,增加讼累,通说难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后由于技术进步,社会变迁,侵害人格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使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出现了"读者投书案"、"骑士案"、"隐私案"等案件,因此,德国联邦法院依据宪法创设了一般性人格权,使受害者得以请求抚慰金的造法活动遭到了学者的强烈批评,认为其超越了法院创造法律的权限影响了法律的安定性。但因社会需要加强对人格权的社会保护,反而加强了法官造法的决心。1979年德国修正民法典增补651条第二项,规定:旅游受到妨碍致旅客无法享受休息时,权利人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2、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在立法者看来不存在人格权问题。该法典对精神损害没有作特别规定,仅对侵权行为做了一般性的规定,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法国通说认为1382条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正如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所言:"这一条款包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并要求对损害作出赔偿."法国民法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只要受害人因不法行为造成损害,不管是财产权或人身权,均在所不问。不仅受害人的直系亲属,而且连旁系亲属、订婚者、认领的子女亦可以由于受害人因事故死亡或伤害而造成痛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后法国最高法院对此作出限制,规定除人格权受侵害者外,应以因亲属关系所引生之感情上利益受侵害为限。但该规定未得到普遍支持,对于非财产上损害之赔偿依旧并无法律明文规定者为限之观念,凡有非财产上存在之情形,不问其因人格上受侵害,或身份权受侵害,或财产权受侵害,均得请求赔偿。

3、瑞士法

对人格权的保护,世界各国公认瑞士民法的规定最为完善。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是第一部公开确认对人格权进行一般保护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在制定民法典时,因立法者顾忌广泛承认抚慰金请求权可能使新闻自由受到限制,在第28条规定:(1)任何人在其人格遭受侵害时,可以诉请排除侵害;(2)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时,只有在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1911年的《瑞士债务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做了更为全面的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对于致死或者伤害,法院得斟酌特殊情事,许给被害人或死者之遗族,以相当金额之赔偿。然而该法第49条又明确规定(1)因过失侵害他人人格关系,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人格关系受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为限,得请

求抚慰金。第55条规定:"由他人之侵权行为,于人格关系上受到严重损害者,纵无财产损害之证明,裁判官亦得判定相当金额之赔偿。"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瑞士民法也排除了财产权受侵害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4、日本法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不法行为的主要条件和效力]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对因此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日本学说上称之为慰谢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第710条[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该条规定:无论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或者名誉的场合,还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依照前条负损害赔偿之责者,对于财产以外的损害也要予以赔偿。所谓财产以外的损害的赔偿请求具体内容,立法者没有作出说明,只是主张,"正当人的感情、感觉使所有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象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过分狭窄"。我国理论界倾向于把财产以外的损害一般均称作"精神损害"。而在实践中,日本民法不仅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场合允许受害人请求抚慰金,而且在受害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场合也可以要求请求抚慰金。711条[侵害生命的赔偿法]规定:"侵害他人生命者,对被害人的父母、配偶者及子女,即是没有侵害其财产权也要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709条、710条的补充,确认在不能称之为权利侵害的场合也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三、北欧地区精神损害研究状况

从上个世纪60到80年代,斯堪迪纳维亚地区的四个国家制定了赔偿法,其关注的是对权利人的保护,而不在于法律本身。法律的本意不在于关注一个人做了什么坏事,而是关注受害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得到什么样得救济,而这目前也正是目前法律所缺乏的。斯堪迪纳维亚法的条文可能概括其要义,如瑞典《赔偿法》第二款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发生人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不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不存在与本法相反的规定,就必须对损害予以救济。" 芬兰《赔偿法》规定,"不论任何人对他人造成损害,不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不存在与本法相反的规定就必须对损害予以救济。"北欧的法律既有叛离法,又有制定法,界乎于两大法系的中间,但在强调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上,毫不吝啬。

通过对以上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虽然有很大的差异,但也有不少相同之处。而且对人格权的保护出现了奇怪的现象,即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对人格权保护立法的成文法性,而一向以严谨著称的大陆法系则基于历史原因更多的通过判例形式来确定对人格权的保护。无论如何,在立法精神和司法实务上世界诸国无不提高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实现侵权行为法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作用,更好的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而且在对精神利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保护上,各国的观点无不主张加强保护,体现对精神权利越来越多的重视。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款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宝财产制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

一、共同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是指对权利的取得,不指实际占有或控制某项财产。如果夫妻既然后因继承的财产或中奖的财产未实际占有或控制,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全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个人财产制男女双方既然如此前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对婚后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的,也归个人所有。对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警备区补助费和回乡生活补助费归其本人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抽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涉及对内和对外两个大的方面。对内效力主要指该契约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是不是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没有做出公示性的规定,因此,第三人无法获知夫妻财产约定的事实和内容,因此,在第三人无从知道该约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从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基本上要以登记或公证为条件,如德国、日本、瑞士、韩国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8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法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要制作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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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及方向简介

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研究生招生专业及方向简介 转自:时间:2011-9-19 10:04:20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于2011年成功申请下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硕士点及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博士点,至此,化工学院已经拥有两个一级硕士点(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1个二级硕士点(分析化学)以及一个一级博士点(化学工程与技术)和一个二级博士点(皮革化学与工程)。自2012级招生开始,我院实行硕士除分析化学专业外其余的均按一级学科招生,博士亦按一级学科招生。具体一级点及其涵括的二级点分布如下: 博士点 序号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博士点名称2011年招 生学院 学位点 所在学 院 1 工学0817 化学工程 与技术 081701 化学工程 化工 化工 2 081702 化学工艺化工 3 081703 生物化工 化工(生工) 4 081704 应用化学化工 5 081705 工业催化化工 6 0822 轻工技术 与工程 082204 皮革化学与工程化工化工 硕士点 序号学科 门类 一级学科名 称 二级学科硕士点名称 2011年招 生学院 学位点 所在学 院 1 理学0703 化学070302分析化学化工化工 2 工学0822 轻工技术 与工程 082204 皮革化学与工程化工化工 3 工学0805 材料科学080501 材料物理与化学化工

4 与工程080502 材料学化工化工 5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化工 6 0817化学工程与 技术081701 化学工程化工化工 7 081702 化学工艺化工化工 8 081703 生物化工生工 化工(生工) 9 081704 应用化学化工化工 10 081705 工业催化 一、学科研究方向 (一) 在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大致涵括以下具体的研究方 向: 1.表面活性剂与界面化学 2.精细化学品合成与应用 3.天然产物与化妆品 4.绿色化工新技术 5.生物质化学加工技术 6.化学反应工程 7.化工分离工程 (二) 在材料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大致涵括以下具体的研究方 向: 1.高分子材料 2.纳米材料 3.功能材料

2020届高考化学二轮复习 专题一 物质的分类、化学与生产、生活的应用(含解析)

专题一 物质的分类、化学与生产、生活的应用 1、宋应星所著《天工开物》被外国学者誉称为“17世纪中国工艺百科全书”。下列说法不 正确的是( ) A.“凡白土曰垩土,为陶家精美启用”中“陶”是一种传统硅酸盐材料 B.“每红铜六斤,人倭铅四斤,先后人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黄铜”中的黄铜是合金 C.“烧铁器淬于胆矾水中,即成铜色也”,该过程中反应的类型为置换反应 D.“凡火药,硫为纯阳,硝为纯阴”中“硫”指的是硫黄,“硝”指的是硝酸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蛋白质、淀粉、纤维素都是天然高分子化合物 B .麦芽糖属于多糖,能发生水解 C .碘酒滴到土豆片上,可观察到土豆片变蓝 D .蛋白质、油脂、糖类是三大基本营养物质 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酸性氧化物在一定条件下均能与碱发生反应 ②与水反应生成碱的氧化物不一定是碱性氧化物 ③有单质参加的反应,一定是氧化还原反应 ④金属氧化物不一定都是碱性氧化物,但碱性氧化物一定都是金属氧化物 ⑤因为胶粒比溶液中溶质粒子大,所以胶体可以用过滤的方法把胶粒分离出来 ⑥任何溶胶加入可溶性电解质后都能使胶体粒子凝成较大颗粒形成沉淀析出 ⑦胶体稳定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胶体带电 ⑧硫酸、纯碱、醋酸钠和生石灰分别属于酸、碱、盐和氧化物 ⑨蔗糖、硫酸钡和水分别属于非电解质、强电解质和弱电解质 A. 7个 B. 6个 C. 5个 D. 4个 4、下列有关化学用语使用正确的是( ) A .2CO 的电子式: B .中子数为20的氯原子:2017Cl C .乙烯的比例模型: D .铝离子结构示意图: 5、纵观古今,化学与环境、材料、生产、生活关系密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推广使用煤液化技术,可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B.刚玉、红宝石的主要成分是氧化铝,玛瑙、分子筛的主要成分是桂酸盐

宁波大学2017年考研真题【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881物理化学初试试卷(A卷)

科目代码:881科目名称:物理化学 适用专业:无机化学物理化学材料工程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热力学第一定律ΔU=Q+W只适用于() (A)单纯状态变化(B)相变化 (C)化学变化(D)封闭物系的任何变化 2.在p?,37 3.15K下液态水变为气相的水,下列热力学量中何者一定为零?() (A)ΔU(B)ΔH (C)ΔS(D)ΔG 3.凡是在孤立系统中进行的过程,其ΔU和ΔH的值一定是() (A)ΔU>0,ΔH>0(B)ΔU=0,ΔH=0 (C)ΔU<0,ΔH<0(D)ΔU=0,ΔH不确定 4.反应的计量方程为H2(g)+Cl2(g)=2HCl(g),5molH2(g)与4mol Cl2(g)混合发生反应,最后生成2molHCl(g),则该反应进度ξ等于() (A)1mol(B)2mol(C)4mol(D)5mol 5.在一绝热箱中装有水,水中通一电阻丝,由蓄电池供电,通电后水及电阻丝的温度均略有升高,今以水和电阻丝为体系,其余为环境,则有:() (A)Q<0,W=0,ΔU<0(B)Q=0,W>0,ΔU>0 (C)Q>0,W=0,ΔU>0(D)Q<0,W=0,ΔU>0 6.在封闭系统中,若某个过程的ΔA=W max,应满足的条件是() (A)等温、可逆过程(B)等容、可逆过程 (C)等温、等压、可逆过程(D)等温、等容、可逆过程 7.在50o C时,液体A的饱和蒸汽压是液体B的饱和蒸汽压的3倍,A和B两液体形成理想液态混合物。达气-液平衡时,液相中A的摩尔分数为0.5,则气相中B的摩尔分数y B为() (A)0.15(B)0.25(C)0.5(D)0.65 8.NH4HS(s)和任意量的NH3(g)及H2S(g)达平衡时,有:() (A)C=2,Φ=2,f=2(B)C=1,Φ=2,f=1 (C)C=2,Φ=3,f=2(D)C=3,Φ=2,f=3

中南民族大学2016年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

中南民族大学2016年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罗晓旭无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徐俊轩无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蔡君无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张荔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韦秋曦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黄月金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周秀花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徐梦文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舒亚玲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胡丹阳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王蒙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周雪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康艳辉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李霞分析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段有雨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张洋民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杜艳婷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张成江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李建烨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张孝焱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张瑞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王博有机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黄业迎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何欢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宁宝贵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刘思旭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马彦凯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胡莎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程明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孙布礼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邹思榕物理化学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马芸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班彬入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陈雄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郭文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丁文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覃爱琼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李海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曾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化学与社会生活高考试题集

化学与社会生活高考试题集

化学与社会生活高考试题集 1.(2006年江苏理科综合试卷)大气中的臭氧层可使人类和其他生物免受紫外线的危害,人为因素可能使臭氧层受到破坏.下列因素可破坏臭氧层的是()A.SO 2 的排放 B.制冷剂氟氯烃(商品名氟利昂)的泄漏 C.C0 2 的排放 D.燃料的不完全燃烧 2.(2006年四川理科综合卷)下列物质中,属于“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报道的污染物是( ) A N 2 B SO 2 C CO 2 D CO 3.(2006年天津理科综合卷)引起下列环境污染的原因不正确的是( ) A、重金属、农药和难分解有饥物等会造成水体污染 B、装饰材料中的甲醛、芳香烃及氡等会造成居室污染 C、SO 2、NO 2 或CO 2 都会导致酸雨的形成 D、CO 2 和氟氯烃等物质的大量排放会造成温室效应的加剧 4.(2006年北京理科综合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醇和汽油都是可再生能源,应大力推广“乙醇汽油” B、钢铁在海水中比在河水中更易腐蚀,主要原因是海水含氧量高于河水 C、废弃的塑料、金属、纸制品及玻璃都是可回收再利用的资源 D、凡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物对人体健康均有害,不宜食用 5.(2006年广东化学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①人造刚玉溶点很高,可用作高级耐火材料,主阿成分是二氧化硅 ②化学家采用玛瑙研钵摩擦固体反应物进行无溶剂合成,玛瑙的主要成分是硅酸盐 ③提前建成的三峡大坝使用权了大量水泥,水泥是硅酸盐材料 ④夏天到了,游客佩戴由涂加氧化亚铜的二氧化硅玻璃制作的变化眼科来保护眼睛 ⑤太阳能电池可采用硅材料制作,其应用有利于环保、节能 A ①②③ B ②④ C ③④⑤ D ③⑤ 6.(2006年广东化学卷) 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A、酶具有很强的催化作用,胃蛋白酶只能催化蛋白质的水解,348K时活性更强 B、医疗上的血液透析利用胶体的性质,而上壤保肥与胶体的性质无关 C、银制品久置干燥空气中因电化学腐蚀使表面变暗, D、C 60 是由60个碳原子构成的形似足球的分子,结构对称,稳定性好 7.(2006年江苏化学卷) 空气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重要资源。为改善空气质量而启动的“蓝天工程”得到了全民的支持。下列措施不利于“蓝天工程”建设的是 A、推广使用燃煤脱硫技术,防治SO 2 污染 B、实施绿化工程,防治扬尘污染 C、研制开发燃料电池汽车,消除机动车尾气污染 D、加大石油、煤炭的开采速度,增加化石燃料的供应量 广西柳州市三江中学高三化学备课组编制 2

国际货代资料

国际货代复习资料 2013.12.25 题型:单选10’判断10’简答40’论述16’案例分析24’ 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概论 1.国际货代的职能(作用) 组织协调专业服务沟通控制咨询顾问降低成本资金融通 第二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人民币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人民币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人民币 经营其中两款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 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p34) 1)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 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第三方物流转行 大中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向第四方物流转行 2)中小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模式的转行 中小型货代企业组建虚拟物流服务企业战略联盟 中小型货代企业主动做大型综合物流企业的补充 3.国际货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企业核心要素:企业中的要素包括人力、财力、设备、信息、网络、品牌等,它涵盖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基础的企业核心要素。 第三章国际货运代理营销 1.服务营销因素(p49):产品( product )、价格( price ):信息不对称、 渠道( place ):商物分离、促销( promotion )、人员( people )、

过程( process )、有形展示(physical evidence )。 7P 2.我国货运代理业面临的挑战 1)在一般货运市场,穿公司纷纷采取服务延伸战略,实施营销一体化,提供集承运、货运代理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国外船公司也纷纷突破政策限制,到目前为止,已经在我国设立了六家独资货代公司。船公司的一条龙服务 对传统的货代业务有很强的替代性。 2)在多式联运市场,船公司不断延伸内陆运输服务,努力拓展门到门运输。 一些海外船公司与铁路部门纷纷联合,推出铁海联运集装箱班列,直接提 供一票到底的多式联运服务。 3)一些大的货主、港航企业纷纷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垄断优势,设立货代公司,从而使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处于一种供过于求,无序竞争的状态。 3.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服务营销策略p62 服务质量策略 使顾客满意重视和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重视人的因素 逆服务特征经营策略 无形变有形方式将不可分离性变为可分离性将非一致性变为一致性将缺乏所有权变为享有某种所有权 第四章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示范法 介绍:为了保障和提高货运代理行业的全球利益,1926年5月31日16个国家的货运代理协会根据《瑞士民法典》第60条在奥地利的维也纳成立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目前,FIATA拥有97个国家级会员和2600多个个体会员,是全球运输行业中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国际组织,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代表世界上144个国家与地区的40000多个货运代理公司和800万-1000多万从业人员。 成就: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FIATA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款范本,FIATA制定的国际货运代理示范法及制定的单证格式,培训了数万学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被誉为运输业的建筑师。 第六章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责任保险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P131 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应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因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用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有些国家将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具体划分为: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第10周学工简报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第10周学工简报主办: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学工办2017年11月12日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召开团总支学生会换届大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考研英语交流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大学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知识竞赛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河南省纺织工程学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11月3日下午,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张浩博士,在我校桐柏路校区工美楼217举行了题为《如何撰写高水平科研论文》的学术报告,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200余名师生到现场参加。 张浩博士结合学校关于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的要求,为了让本科生更好的走进实验室,将所学所做用科学的语言表达出来,向大家详细介绍了科研论文的基本写作方式和一般投稿流程,尤其是对于没有接触过科研论文的学生来说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可以学习到科研论文与普通论文在写作方法上的区别,包括题目的拟定、摘要的写法、论文结构的确定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杂志进行投稿,投稿过程中会面临哪些问题等等,可以全面的解答学生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惑,有效提高学生的科研工作效率,可以帮助学生顺利获得创新创业学分,也为以后的研究生学习奠定基础。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互动良好,广大师生受益颇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举办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专场招聘 会 为了扩宽学生的未来发展道路,增大就业率,11月7日晚7点,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在桐柏路校区学术报告厅举办了亚诺化工有限公

司专场招聘会。我院15级和16级学生参加此次招聘会。 招聘会开始,由公司负责人荣经理简单介绍了企业,讲述了他们的发展历程,大致介绍了亚诺的公司规模、工作环境等。随后,荣经理针对应届毕业生时常感到迷茫和意志不坚等问题,发表了毕业生该如何适应和选择企业的讲话,并谈及到人生价值的体现。这对我院学生的心理素质建设起到良好的加强作用。最后,荣经理介绍了公司的工作制度、底薪制度以及一系列福利内容。招聘会结束时,我院学生报以热烈的掌声并退场。 本次招聘会的成功开展,让我院学生进一步了解了公司概况,给我院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方向。同时,向外界展示了我院学生的优异成绩,进一步促进了我院的学风建设发展。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召开团总支学生会换届大会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换届大会于11月7日中午在工美楼一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我院党总支副书记张晓静、团总支书记曹伟娜、各年级辅导员和团总支学生会全体成员参加了本次大会。 会上,主持人介绍到场领导人员,第九届团总支副书记陶丽娟和第九届学生会主席段四民做第九届学生会全年工作总结。2017届辅导员王书洋老师宣读第十届学生会干部名单。曹伟娜老师提出对第十届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申卫星)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5-9-7 瑞士民法典(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1907年12月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19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1874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1—3卷分别于1886年、1888年和1889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1894、1895、1899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 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又称“部草案”(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胡贝尔教授为草案作了立法基本思想及草案目的的说明,称为《解释》,于1901年到1902年间出版。在整部法典的起草过程中,胡贝尔教授始终是该法典的精神领袖,后世称其瑞士民法典之父。草案交由联邦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深入讨论。该委员会由来自各方面的31名专家组成,史称“大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分别在卢塞恩、纽伦堡、苏黎世和日内瓦聚会,编辑委员会的讨论结果交给联邦委员会。联邦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加上小委员会提加的导论一章(Einleitungstitel),提交联邦国民与联邦议会联席会议。这就产生了1904年5月28日公布的联邦委员会草案(Entwurf des Bundesrates),又称瑞士民法典二草。该草案经过认真的讨论,于1907年12月10日经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并于19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瑞士民法典通过之后,立刻得到其“追随者”的效仿。1926年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只略作修改就加以接受;而瑞士民法典的《物权法》与《人和监护法》则分别于1922年和1926年被列支敦

化学与社会发展知识点总结

第九章化学与社会发展 一、化学与能源 煤:工业的粮食 1、化石燃料:石油:工业的血液不可再生能源 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 4 ) (1)化石燃料燃烧存在的问题:①、浪费自然资源 ②、产生大气污染物 ③、能量转化效率低 (2)解决方法:①、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②、使用脱硫的化石燃烧 ③、开发使用新能源(核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氢能等)(3)化石燃料的综合利用: 煤的干馏:把煤隔绝空气加强热,煤分解成:焦炭、煤焦油、焦炉煤气(化学变化) 石油的分馏:利用石油各成分的沸点不同,可以得到汽油、煤油、柴油等(物理变化)2、太阳能: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植物的光合作用 光—热转换:温室、太阳能热水器 光—电转换:太阳能电池等 3、化学电源:化学能————→电能(有带电离子的定向移动产生了电流) 电池大多是化学电源,但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会导致固体废弃物和重金属离子对环境的污染对电池可进行回收处理。 4、绿色能源——氢能 (1)、优点:①氢气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多 ②原料不受限制 ③燃烧的产物不会污染环境 (2)、利用氢能存在的问题:①制氢问题:要解决由水制备氢气的能耗问题 ②储氢问题:解决氢气的储存和运输问题 (3)、利用太阳能分解水制氢气的方法: ------光分解水 太阳能 --------------光电转换——电解水 化学反应

(4)氢气的制取: 工业:2H 2O ===== 2H 2↑+ O 2↑ 实验室:Zn + H 2SO 4 === ZnSO 4 + H 2↑ 二、化学与材料 无机材料: 金属材料:纯金属和各种合金(含有金属单质的材料) 无机非金属材料:玻璃、陶瓷 1、材料 有机合成高分子材料(合成材料) 塑料: 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 有机玻璃、电木塑料等 合成橡胶 合成纤维:涤纶、锦纶、腈纶、丙纶、尼龙、 人造羊毛、降落伞绳、鱼网等 复合材料:玻璃钢、钢筋混凝土、机动车轮胎、碳纤维复合材料等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成一体而形成的材料) 天然有机高分子材料:如棉、麻、丝、毛等 2、塑料 聚乙烯 — 组成:C 、H , 无毒,可以用于食品包装 聚氯乙烯—组成:C 、H 、Cl ,燃烧有刺激性气味,有毒,不宜用用食品包装 3、白色污染—废弃塑料的急剧增加 白色污染的防治(1)、尽可能减少使用塑料制品 (2)、回收废旧塑料 (3)、研制和推广使用可降解的塑料 4、几种纤维的实验:天然纤维: 棉花: 灼烧有烧纸的气味 , 易受酸、碱的腐蚀, 动物的毛:灼烧有烧焦羽毛的气味,易受酸、碱的腐蚀, 合成纤维:灼烧灰烬为黑色硬块,不易受酸、碱的腐蚀 合成纤维强度高、耐磨、耐化学腐蚀、但吸水性和透气性不如天然纤维。 三、环境污染的防治 1、几种空气污染物及主要来源 2、天然降水会溶解部分空气中的CO2而略显酸性, 通电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123

动物作为物的法律本质 【内容提要】动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非主体,对所有权的承认包含着对于主体 支配物之状态的一种价值判断。只有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所有,主体的人格才得 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动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其本质就是被主体控制、支配的 对象,对动物从占有到所有的法律变迁,就是将动物作为人的手段在法律上的 承认和强化。 【关键词】动物主体客体 【正文】 一、动物是法律中的物 动物,因其物理性的存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均被看作是个人的财产”[1] (P21 )。动物是物,这并不是当代法律的发明,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 法律传统。对此,美国学者斯蒂文M.怀斯有翔实的分析和考证。根据斯蒂文M. 怀斯的研究,“最早的法律的任何形式的文字记载的范例,无论是世俗的还是 神启的,都清楚地表明了对于人类享有对动物的所有权的最初承认和认可。”[1]在罗马法中,“人”包括了一切享有权利的生物,而“物”则包括 了一切可视为人的权利的客体的东西。 这一法律传统影响了普通法。布莱克斯通就声称“地球和地球上的所有东西”,“除了那些造物主直接赋予的其它生命,均是全人类的财产。”[1]人 类有权利“追捕并取得空中的任何飞禽和昆虫、水中的鱼或水生物、陆地上的 任何牲畜或爬行动物;而且每一个人仍然继续拥有该项自然权利,除非它在一 个国家的市民法中受到限制。”[1]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案例Blades V. Higgs 一案中[1], Chelmsford爵士得出结论,关于获得对野生动物的财产权利,“罗马法和普通法之间看起来没有差别” [1]. 现代民法中,动物更是被明确地认定为物,野生动物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 无主物。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60条规定:“野兽处于野生状态的,为无 主物。动物园中的野兽和池塘或其他封闭的私人水域中的鱼,非为无主物。捕 获的野兽重新回到野生状态的,在所有人没有不延迟地追捕此动物时,或在其 放弃追捕时,成为无主物。驯服的动物丧失返回其指定的地点的习惯的,成为 无主物”[2] (P234)。《瑞士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捕获的动物重获自由,所有人未继续搜寻和再捕获的,为无主物。驯养的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并不 再归其主人时,为无主物。蜂群虽进入他人土地,仍为有主物” [3] (P2 06)。 二、对物的所有是主体人格的保障 民法中所称之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 值的物质资料,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自然物、劳动产品,流通物、限制 流通物,有体物及光、热、电、气等无体物”[4] (P226)。由此可见除了物

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介绍

化工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介绍 化学工程与工艺(石油化工工艺方向)(本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化学工程与工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在炼油工艺、油品应用、化工安全等方面得到初步专业技术训练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石油炼制、乙烯生产、石油化工、油品应用、精细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行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商品检验、工程设计和新产品的开发及科研等工作。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本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适应社会需要,具有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高分子材料的化学组成、合成制备、结构与性能关系和加工应用等全面知识的高级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高分子材料合成、加工与改性、复合材料和塑料制品等企业以及研究单位从事塑料、橡胶、涂料、粘合剂、复合材料的合成、加工、应用、生产技术管理和市场开发等工作,也可到高等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环境工程(本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具备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和污染控制工程设计、环境规划和管理等方面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高级环境工程技术与环境管理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政府、规划、经济管理、环保等部门和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管理、设计、教育和科研等工作。 给水排水工程(本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化发展需要,在水资源开发、加工、输送、回收处理与再生利用及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城镇、工业和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运营和研究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或管理工作;也可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从事专业教学、培训工作。 油气储运工程(本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油气储运系统的规划、设计与运行管理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国家与省、市发展计划部门、交通运输规划部门与设计部门、石油石化企业与城市燃气企业等从事油气储运工程的规划、勘查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和研究、油品应用、石油营销及管理等工作。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专科) 本专业主要培养具有石油化工生产技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并在石油炼制、乙烯生产、油品应用、化工安全等方面得到初步专业技术训练的应用型高素质技术人才。学生毕业后可到石油炼制、乙烯生产、石油化工、油品应用、精细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石油化工产品储运等行业从事生产操作、技术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工程设计和新产品的开发与科研等工作。 高分子材料应用技术(专科)

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

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 导读:本文是关于留学日本本科的条件,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日本本科留学申请条件】 1、学历条件 (1)大学预科、本科、短期大学申请条件 申请进大学本科、短期大学的人必须受过12年的学校教育(包括完成中等教育),有日语基础,年满18岁以上。 (2)研究生申请条件 硕士课程:受过16年的学校教育,已经大学(四年)毕业的,或者被承认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 博士课程:具有硕士学位或被承认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人。 (3)日本语言学校申请条件 必须完成12年的学校教育,日语学习150学时以上,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 2、日语语言要求 出国前需要掌握一定的日语水平,0基础去日本风险较大。提早做好留学打算,我们会完善安排你每一步的留学规划。这样才能更快更好获签,更好的适应日本的生活和学习。 日本留学需要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之学习能力方面,要具备一定的学习意识。

这点非常的重要,在读书期间,不要心存侥幸,努力学习才是日本留学的唯一目的,无论是在语言学校,还是在大学,只有成绩好才能申请到教学金。特别是在大学院就读研究生期间,学习态度是决定你是否能够升入院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自我综合素质 这里提到的实力,包括自己的学习能力、对问题的认识能力,以及一定的研究能力。有的家长和学生不顾自己的实力,盲目坚持要进名牌大学,反而适得其反,因为学习能力不足,适应不了大学的教学要求,最终达不到留学的目的。有些学生认为出国前日语已经达到一定水平,给自己过高过短的定目标,一旦失利挫败感很强。 总之,日本是一个发达国家,中国在教育方面,还是有些东西需要向对方学习一下的,留学日本可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定要认清自己的现状,选对留学机构,不要盲目跟从。 4、留学考试 大学本科入学考试一般包括全国统一考试和各个学校自己组织的考试两部分。这两种考试一般都有针对国外留学生的单独考试,即考试内容和录取分数都与日本学生不同。总体水平相对比较简单,不过要考上日本名牌大学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特别是北海道大学、东北大学、东京大学、大阪大学、名古屋大学、京都大学、九州大学等历史比较悠久的7所国立大学。 日本大学本科的入学考试一般都在日本本土进行,所以报考日本大学都需要到日本去参加考试。一种途径是可以先申请到日本语言学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摘要]我国的民法(草案)总则编至少存在六处缺失。在对各国民法典总则进行比较法研究之后,我国的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在坚持德国式民法总则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对其有所突破,构建一个“主体—客体—行为—责任”四位一体的结构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功能体系 一、民法典总则的意义厘定 “总则”是一个与“分则”相对应的概念,“总则”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其在价值上和逻辑上相对于“分则”的优位和超越。遍观世界各国的民法典,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学说汇纂”式编纂体例还是“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一般都有一个特殊的编章。这个所谓特殊的编章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有着不统一的称谓,如瑞士民法典称“引言”,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称“序编”,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称“一般规定”,而德国民法典称“总则”。从宽泛意义上来说,我们将这种独立于各“分则”在形式上位于民法典首编的特殊编章统一称为民法典的“总则”。这种宽泛意义上的总则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在位置上位于民法典各分则之前;第二,它不是有关民事权利的具体规则,而是关于民法一般性规则的法律条文。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学说汇纂》式还是《法学阶梯》式,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法典的首编皆符合这两个特征,而得成为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 而中国学者一般在论及民法典“总则”的时候,常常是在另一层意义上来使用“总则”这个概念。这里的“总则”不同于宽泛意义上的“总则”,而是对“学说汇纂”式民法编纂体例前置编章的特指。在这个意义上,“总则”这个概念仅仅用来指代以《德国民法典》编纂体例为蓝本的民法典的前置编章。它不但满足宽泛意义上的民法典“总则”的要件,而且,在实质上,它代表着与以《法国民法典》为编纂范本的《法学阶梯》式编纂体例相对的另外一种不同的法典编纂理念。 以《法国民法典》的代表的《法学阶梯》式民法编纂体例,虽然一般来说有独立于其后各分则的“序编”,且其序编所规制的内容也是反映民法一般规范的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一般都是关于民法典法的适用及其效力的规则,与其说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不如说是关于法治的一般规则,其内容与后

材料化学硕士教学大纲.doc-西北大学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

材料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 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材料化学导论课程编号:0703212X01 学分:3 总学时:54 开课学期:1-2 学期考核方式:笔试+课程论文课程说明: 本课程是材料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要求同学以固体结构、用为主线,掌握二元离子晶体和三元典型离子晶体的结构描 述和各类点缺陷,握主要类型电、光和磁功能材料 的结构和性能, 纳米技术。教学内容、要求及学时分配: 01 绪论(4 学时)定义和分类材料科 学中基本化学问题 02 理想晶体的结构(10学时)宏观 特征等径球主要堆积方式 03 缺陷晶体的结构(10学时)两类热 缺陷非化学整比化合物不等价元 素置换固溶体能带理论的概念 04 固体的电学性质与电功能材料(固 体电导率定义Frenkel 导体和 Schottky 导体超导概念和特征参 数压电效应和压电材料 材料与新技术革命 点阵概念 间隙杂质和替代杂质缺陷点缺 陷F- 心双重价态控制半导体 各类 缺陷 的拟化学平衡 10 学时)固体中的离子扩散快离子导 体两类超导体和库柏电子对模 型铁电效应和铁电材料 性能和应掌 了解固体材料的基本制备方法和

05 固体的光性质和光功能材料(8 学时) 光导电和光电转化材料发光材料组固体光吸收的本质发光材料的发光特性 成和发光原理 激光原理和激光材料 06 固体的磁性和磁功能材料(6 学时) 固体的磁性磁化率与温度的关系 磁性材料的分类过渡金属、合金和铁氧体的磁结构 分子磁体及其磁化学 07 纳米材料化学简介(6 学时) 纳米材料的概念、特性及应用主要纳米技术 纳米粉材料、孔材料和纳米碳管材料制备原理和典型示例 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目: [1]张逢星、李珺编著,《材料化学导论》,西北大学本科讲义,2004 年 [2]张逢星、李珺编译,《无机材料化学》,牛津双语读物,2005 年 [3]苏勉曾,固体化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年 [4]唐小真主编,材料化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年 (大纲起草人:张逢星大纲审定人:史启祯) 课程名称:功能高分子材料导论 课程编号:0703212X02 学分:3 总学时数:54 开课学期:第1-2 学期 考核方式:笔试 课程说明: 本课程是材料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功能高分子材料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功能化、生物医用器材、物质分离膜、能量转换和储能技术等工业领域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本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功能高分子材料的基本内容、研究方法、主要研究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要求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功能高分子材料类型、结构和功能的关系、制备原理及方法,提高研究、开发特种功能高分子材料的能力。

化学与生产、社会、生活实际和社会热点问题

专题一化学与生产、社会、生活实际和社会热点问题 一、与STS相联系的热点问题 1.环境问题: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主要为: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1)酸雨的形成与防治 ①主要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石油和煤的燃烧。②反应原理:SO2 + H2O H2SO3 ;2H2SO3 +O2== 2H2SO4(或:2SO2+O22SO3 SO3+H2O==H2SO4) 2NO + O2=2NO 3NO2 + H2O=2HNO3+ NO ③防治措施:根本途径减少酸性物质向大气的排放。 a、使用清洁燃料,替代煤和石油。 b、石油和煤在燃烧之前脱硫。 如: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国三”汽油,是经过脱硫后的低硫汽油;煤中添加生石灰或石灰石作为脱硫剂,可以减少煤燃烧时产生的SO2,CaCO3+O2+SO2 ==CaSO4+CO2等。(2)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及防治 ①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汽车尾气)。 ②防治措施:控制城市汽车数量、开发新能源、汽车安装净化器。(3)臭氧层的破坏与危害 在距地面10—50公里的大气平流层中,形成了臭氧层,他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紫外线,是地球上的生物免受危害,氮氧化物、氟氯代烷(如氟利昂)能作为催化剂使臭氧分解,从而破坏臭氧层。如O3+NO→O2+NO2, O+NO2→O2+NO (4)家庭装修与污染物质 ①大芯板和其他人造板都含有甲醛,造成了不易清除的室内甲醛污染。②涂刷油漆时加入了大量的稀释剂,造成了室内严重的苯污染。③石材瓷砖类,特别是一些花岗岩等天然石材,放射性物质含量比较高。(5)白色污染 废弃的塑料、橡胶造成的污染(6)水体污染及其防治 ①水体污染由来:①农业化肥使用、工业三废、生活污水、石油泄露等。 ②N、P等营养元素含量引起危害:水中过多N、P等营养元素引起的污染叫水体富营养化,可能引起“水华”或“赤潮”。含磷洗衣粉的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③防治:根本措施是控制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对排放的污水无害处理。注:污水处理中的主要化学方法及其原理 (1)微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作用,降低污水中有机物和氮磷的含量。这是目前污水的主要处理方法。 (2)混凝法原理利用胶体的凝聚作用,除去污水中细小的悬浮颗粒;(明矾净水)(3)中和法原理利用中和反应调节废水的pH;(熟石灰) (4)沉淀法原理利用化学反应使污水中的某些重金属离子生成沉淀而除去(变为氢氧化物或硫化物沉淀) (5)氧化还原法原理利用氧化还原反应将废水中的有害物质转化为无毒物质、难溶物质或易除去的物质。 2.生活中的化学 (1)明矾净水:明矾电离出的AI3+ 水解生成氢氧化铝胶体,吸附水中悬浮物形成沉淀。(2)常用饮用水消毒剂:Cl2、ClO2、漂白粉、NaClO(84消毒液) (3)漂白剂:漂白粉、漂白液(主要成分NaClO)、SO2、H2O2 、Na2O2 、O3 (4)加碘食盐:一般添加KIO3(性质较稳定,味感比KI好)(5)胶体知识与生活

第三章法律推定

第三章法律推定 15.事实推定 注:既是法律要件事实推定 I、法律的事实推定的概念 1、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人们将《民法典》及其的解释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规则,均视为推定。今天仍有人主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推定,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均有其根据。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被告;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则推定有利于原告。因此,常提出事实推定,因为要否认这一事实就会产生证明问题。例如,《民法典》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第834条和第836条1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损 1第831条【执行助手的责任】 (1)雇佣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雇佣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为本人照管本条第1款第2句所列举事务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2条【监督义务人的责任】 (1)根据法律对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或者身体状态而需要监督的人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监督人已尽监督义务,或者即使尽到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负赔偿义务。 (2)根据合同承担实施监督的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第833条【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害系由于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者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第834条【动物看管人的责任】 根据合同承担替动物饲养人看管动物的人,对动物以第833条规定的方式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已尽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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