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

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

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

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监测预警,对监控设备设施、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分级:

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级别评定,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试行办法》进行划分。

第二章辨识与安全评估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承担安全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并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类型及危害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等级;

(七)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一条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三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备案时,应提交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

(四)检测及监控措施;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与演练;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核销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工作,并将一级重大危险源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和备案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信息标识牌。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

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按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

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根据《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的要求,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人员,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修改、完善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后的影响范围、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周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应急知识,能熟练应对和处臵突发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现场,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从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后,应当迅速向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具有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危险能量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负责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进行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重大危险源场所进行施工等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章安全监控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管理,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检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应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部署与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联网,并确保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

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

控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并落实监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

台帐和档案,并随时根据变化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巡检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设区市及重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臵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信息实施动态管理,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监控系统与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重要内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实行分级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评估、检测、备案工作。乡镇、街道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评估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根据职责范围定期与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重大危险源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分级、备案情况;

(四)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监控设备、设施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臵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共同配合,落实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和要求,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接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印发重大危险源实施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2日印发

全国地方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全国地方应急管理机构建设信息管理系统 使 用 说 明

目录 一、系统访问地址............................................................................ - 2 - 二、用户登录 .................................................................................... - 2 - 三、各级门户 .................................................................................... - 3 - 四、数据填报 .................................................................................... - 4 - 五、上报提交 .................................................................................... - 5 - 六、数据审核 .................................................................................... - 5 - 七、数据汇总 .................................................................................... - 7 - 八、开发区填报指南............................................................................ - 8 - 九、附件............................................................................................... - 10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

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项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机关党委(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廉政监管,及时受理有关举报。 安全技术中心负责运维保障工作。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统筹项目需求分析、建设和管理工作。项目需求必须遵循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第八条项目单位编制本级年度项目需求任务书,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月15日前送科技和信息化处。需要与感知 2

1.11粤质监〔2013〕32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介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对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称充装单位)的监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等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在《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统称《许可规则》)适用范围内,并有气体经营行为的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其监督。 第三条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下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充装活动。 第四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充装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下称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装单位的许

可和监督。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许可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六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则》的相应规定,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书应当采用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单独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单位授权书。 第八条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发出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形式审查通过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下称监管系统),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有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含必要的整改情况确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宣传报道比选文件

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宣传报道比选文件 目录 第一部分参与比选邀请3 1.1项目名称 3 1.2组织方式 3 1.3项目概述 3 1.4项目期限 3 1.5比选组织 3 第二部分参与比选须知5 2.1说明 5 2.2比选文件 6 2.3参与比选规则7 第三部分项目需求规范书10 3.1项目需求内容10 3.2项目期限要求11 第四部分参与比选文件格式12 4.1参与比选申请书格式12 4.2全套资格证明文件13 4.3参与比选单位基本情况表 15 4.4报价表16 第五部分评审表17

AA省应急管理厅就以下项目进行比选。 1.1 项目名称 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宣传报道项目 1.2 组织方式 1. 本项目采用比选方式。 2. 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280000元人民币(含税),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1.3 项目概述 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以来,坚持边组建边应急、边探索边实践,调整13项职能职责,理顺了相关部门职责关系,确保机构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为了充分展示AA应急管理工作成效,展现AA应急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管理事业的支持与理解,特委托开展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宣传报道项目,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立体式展现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显著成效,引导鼓舞全省应急系统推动应急管理事业取得新的更大进步。 1.4 项目期限 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完成AA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一周年宣传报道项目 1.5 比选组织 本项目的比选工作安排如下: 1. 发比选文件时间:2019年8月9日 2. 提交参与比选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8月16日 3. 项目比选的评选时间:2019年8月16日 项目比选的评选地点:AA省应急管理厅(AA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202号) 3. 联系人:樊老师 4. 联系电话:028- 63858293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1768上传时间:2012-03-30 15:29 冀安监管办〔2012〕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制订了《河 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二级安全生 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配合省局做好标准 化评审组织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培训机构,负责对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和有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授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安全标准化的创建、考评和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省局各专业处室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支持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请各市结合实际,做好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报,认真组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以评审促建设,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 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它的代码选出填涂在答题卡上。每小题1分,共30分。) 1.航空界有个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启示我们()。 A.规律是客观的,我们要善于发现和利用规律 B.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C.矛盾是普遍的、客观的 D.任何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 2.人类在太空活动中发展起来的技术可以为人类造福,但太空活动留下的大量航空器残骸等太空垃圾却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危害。这个事实印证了一个古老的哲学命题:“福兮,祸之所伏”。这个命题表明()。 ①矛盾双方逐渐融合趋向一个无差别的统一体 ②矛盾双方是相互对立,相互分离的趋势 ③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④矛盾双方相互依赖,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3.“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下列与此有关的名句中蕴涵新事物代替旧事物哲理的是()。2013年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事业单位招聘107人公告、报名入口、大纲解析、职位表下载及备考资料汇总: https://www.360docs.net/doc/929270006.html,/thread-8518-1-1.html ①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 ②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 ③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 ④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4.价值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下列属于哲学价值判断的有( )。 ①田野上的花儿开了②这些花儿很漂亮 ③山上的果树挂满了果实④这些水果真香甜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5.“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即只承认事物的联系,否认事物的区别,是一种()。 A.形而上学观点 B.相对主义观点 C.唯心主义观点 D.唯物主义观点 6.奥运会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组织的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 A.区域性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B.专业性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C.专业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D.世界性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7.在80年代中后期,由于温州很多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导致了在全国市场上抵制“温州货”现象。这表明()。 A.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B.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C.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D.价值是使用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事业单位真题 8.投入某种物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量不变,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的变化表现为()。 A.商品数量增加,价值量不变 B.商品数量不变,价值量增大 C.商品数量增加,价值量减少 D.商品数量增加,价值量增大事业单位真题 9.某肉食加工厂与某养猪大户签订合同,约定以现行市场价格加上一定的价格预期涨幅购买该养猪大户饲养的优良种猪,并于一年后结付所有款项。货币在这里执行的职能是()。 A.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 B.流通手段

打造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共享质检资源,服务创新发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打造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 共享质检资源,服务创新发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北京市质监局结合北京地区的资源优势和发展需求,提出了建设中关村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工作任务,同时申请成立了中关村产品检测和质量认证服务中心,负责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目前,平台建设已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市政府签署的《推进北京质量首善之区建设合作备忘录》支持事项,并已列入《“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及北京市政府《关于2012年推进重点改革任务的意见》等相关内容。 一、平台建设背景与意义 标准检测认证服务贯穿于产品研发、生产和贸易全过程,在现代产业链中不可或缺,是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社会服务规范有序的重要支撑。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新兴产业发展,标准、检测、认证这项技术服务已经成为了一个高速成长、潜力巨大的现代服务业新支。相关机构调查结果表明:2010年国内检测市场规模达800亿元,每年以15%增长,预计“十二五”末期将达1300亿元。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创新发展、转变政府职能”是首都“十二

五”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首先,调整经济结构、发展服务经济是首都经济长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石,产业质量状况、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市场的准入和贸易的发展,都需要标准的规范和检测认证的保障;质量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将优化北京生产性服务业结构,通过平台收集到更广泛的质量数据,也能提供更客观的质量统计和评价;其次,北京强化创新驱动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高端、高效、高辐射的产业发展方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和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公共技术服务不仅是简单的结果检测或评价,而且要有能力进行缺陷分析,提出设计和工艺的改进意见;再次,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管理创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需要规范标准的指导,需要推广全员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要素、构造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是实现上述战略任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截止目前,北京拥有各类专业化的标准检测认证机构达600多家,在标准检测认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技术和人才资源优势。然而服务资源分散、高端大型机构缺乏、资源与需求对接渠道不畅通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支撑新时期首都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的战略需求,因而政府部门需要引导和支持标准检测认证机构的整体规划和发展。建设标准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是共享资源、创新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实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有效提升北京地区标准检测认证服务水平、促进检测认证服务业国际化、切实支撑企业自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

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落实特种设备技术把关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省内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覆盖率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章检验机构责任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做到: (一)严格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X,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在本检验责任区内完成各项法定和质监部门委托的检验任务,重特大危险源设备检验覆盖率达到100%; (三)在核准X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四)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服务,对涉及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XX义务; (五)发现检验检测不合格、超期未检的设备和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六)应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实时数据传输、信息共享;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2007-10-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

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2020)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2020)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5月29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程序,确保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客观、公正,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务人员 第三条考务人员由考试机构选聘或确定。 考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四)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六)考试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关于特种作业考评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务人员曾被做出停止参与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处理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考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考试机构要与考务人员签订工作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第五条考务人员接收到考试任务后,如不能担任考试任务,应当在1日内告知考试机构并说明理由,考试机构同意后应当另行安排。考务人员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同意接受考试任务。 第六条考务人员不得承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考务人员发现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停止考务工作并立即告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另行安排。 考务人员承担的考试任务是由本人或所属单位参与培训的、或有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或所属单位职工专场的考试任务,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每年对考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开展年度考核。 定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职业操守、考务工作纪律要求、保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 考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日常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考试机构要建立、维护考务人员信息库,准确登记考务人员基本信息。 第三章考试计划安排和考试预约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生、考试点考试场地容量、分布等情况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制定,并在网站公布下个月度考试计划,并报本级考核发证部门和省级考试机构备案。省级考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本月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如有变更,应当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第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或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国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申请考试,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考试安排派发考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完善考试管理平台功能,推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信息化,供社会公众申请考试、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推行考试预约制度。考试预约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 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使计量工作更好地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支持服务,市质监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原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医疗卫生单位计量管理规范(试行)》即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法规、规章的规定,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计量管理,实现医疗计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保障医用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为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计量工作.并列入其职责范围和议事日程,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与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量管理部门或设专(兼)职计量员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计量管理制度,健全领导层、职能层、基础层三级计量管理网络,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专(兼)职计量员应经过计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的职责 (一)计量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附件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省质监局可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各市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监督抽查计划。各市局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抽查产品6个月内不得与省质监局的重复。 省质监局发现市局监督抽查计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计划规定时,应当责令相关市局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对违反规定重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9应急管理部八大行业分类(试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 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科学界定冶金等工贸行业范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应急管理部重新修订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作出分类 标准。 一、冶金行业 主要包括: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二、有色行业 主要包括: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三、建材行业 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的企业。 四、机械行业 主要包括:33金属制品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

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仪器仪表制造业,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9大类企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9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手工具制造,3324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6个小类的企业;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 五、轻工行业 主要包括: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10大类的企业;305玻璃制品制造,307陶瓷制品制造(除3071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403钟表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6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结合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职能的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附表所列的177项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检测费。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新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下达新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19类、177项。 河北省工程质量、材料检验收费标准 材料(试件)试验通则 1、本标准所列建筑材料试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及产品型式检验取费,系由委托方按相应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检验批量和检验取样办法,取样送到实验室进行试验的取费标准。实验室接样员经核验委托内容与试样数量、质量后接受委托。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应按有关要求实行见证取

样。 委托方可委托实验室去现场取样,需附加抽样费,其试验结果对该批进场材料质量负责。2、实验室接受委托后根据其试验能力、工作量以及是否汇集批检的有关规定向委托方交待完成日期并按期完成试验任务。执行双、三班倒的试验以及正常试验连续夜班的项目都不属于加班,不得核收加班费。确属委托加急的试验应安排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量之后,且不得超出检测能力25%的工作量,并按该项试验费的200%核收加急费(总额为三倍试验费),并在收据上注明试验基价。 3、材料试验结果有可能为“无效”,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委托方补送试样。因试验失误造成补做的试验工作量,不得核收任何费用,并应及时检查原因予以纠正,连续二次的无效试验,应退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组成部门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粮食局)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Grain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内设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 of Guangdong Province, Bureau of Work Saf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教育厅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公安厅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家安全厅 Department of State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监察厅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民政厅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司法厅 Department of Just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财政厅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fice of Government Set-up Committe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Department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Depart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建设厅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交通厅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水利厅 Department of Water Resourc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农业厅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Department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文化厅 Department of Cultur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卫生厅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审计厅 Audit Office of Guangdong Province 省政府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体育总会) Administration of Sports of Guangdong Province (Sports Fede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统计局 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物价局 Price Control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广东省版权局)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Copyright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林业局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Administration of Ocean and Fisheries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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