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区/县民政局盖章),经过认

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民政局盖章的贫困证明)。

二、优先评定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围

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

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 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 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 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 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

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

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在二级学院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后报出。

六、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40%、日常消费(5%)、学习情况(50%)、思想品德(5%)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40%)、

1、家庭成员30分(需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3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2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20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30分。

2、家庭支出15分:

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需提供病例、医疗费用单据、整个户口簿的复印件),15分;

兄弟姐妹中有上大学(需提供整个户口簿及兄弟姐妹学生证的复印件),10分;

弟、妹中有上高中(需提供整个户口簿及兄弟姐妹学生证或在校证明的复印件),5分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5分。

3、学生生源10分(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国家级、省级贫困地区,10分;

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库区,8分;

一般农村地区,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10分。

(二)日常消费(5%)

1、个人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基本温饱所需),10分;

2、个人支出除基本生活费用外,尚有其它必要的经济型消费,5分;

3、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直接取消评定。

(三)学习情况(50%)

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

分数=刀(课程成绩X课程学分)/刀课程学分。

大一新生:

1、军训:积极参加军训,军训成绩优秀,5分;

2、高考成绩及上课情况:高考成绩超过当地录取分数线10-20分计3分,超过当地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计5分。

(四)思想品德(5%)

1、诚实守信(50分):无能力缴纳学费的,积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不拖欠学费,50 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办理贷款,但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缓缴手续,并按承诺时间缴清学

费,30分;

2、积极上进(30分):思想追求上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二级学院与班级奉献,综合素质(素质积分)测评本班排名前10%计30分,综合素质测评本班排名前30%计10分。

(五)加、减分项目

加分:1、个人获得省、市、校级荣誉:上学年获得省及以上荣誉加8分,获得市级荣誉加6分,获得校级荣誉加4分(职业技术学院带有编号的鲜章),获得系级(学生会、院级部门)荣誉加2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通报表扬按25%计算。

2、上学年家庭遭遇国家确定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雪灾、地震和泥石流等导致

颗粒无收、房屋受损等重大灾情加5分;家庭遭遇局部地区自然灾害导致农作物欠收

(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上需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三级公章)加2分

3、积极提高自己学历者:成功报名学校组织的专本套读的本科同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15分。

4、上学年积极参加校园义工且考评合格的加2分,考评优秀的加3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上学年无偿献血,加2分/次。

6、学院学生会及团委主席团(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副主席)加10分;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各部(副)部长、系部学生会及团委主席团、院级协会(副)主席加8分;学院学生会及团委各部(副)部长、系部协会(副)主席、各班(副)班长及(副)支书加6分;院级干事、院级协会主席助理加4.5分;系部干事、各班班委及系部协会主席助理加3分。(注:上学年)

7、校级技能大赛中,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市级技能大赛中,

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省级技能大赛中,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国家级技能大赛中,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注:上学年)

&上学年通过英语三级加1.5分,上学年通过英语四级加2.5分,上学年通过英语六级加4分,上学年通过计算机一级加0.5分,上学年通过计算机二级加1分。

减分:1、上学年及本学年已获得过无偿资助的,按实际情况减分,1000-2000元减10分;2001-3000元减15分;3001元以上减18分。(上学年在部门评定的不减分)

2、上学年重修一门课程减20分。

3、上学年个人系部通报一次减3分,个人院级通报一次减5分(同一个事项按院级通报扣分)。

参军入伍的同学不参加评定,本评定细则从2015年9月执行。

2015年7月30日

附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________________ 院(系): 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 年级:

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

2020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2020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奖助学金是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体现国家和学院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鼓励和帮助,增强学生竞争意识,促进良好学风形成的重要激励措施。为做好此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评选方案: 一、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二、参评对象全日制在籍学生(不含20XX级学生、20XX级学生)。 三、评选种类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学生骨干励志奖学金、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均在80分及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专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位列前茅。

(二)学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均在80分及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中专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良好,身心健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不及格门次不超过一门。 6、家庭经济困难,已通过学校贫困生认定。 7、已注册,取得学籍; (三)学生骨干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上学年各学期德育积分80分以上。 5、为学生会成员或班级干部,责任心强,能挑重担。 6、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工作能力得到任课教师认可。 (四)学生突出贡献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要求

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学资助字〔2012〕10号 关于评审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各学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教育厅给我校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依照《山西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山西财经大学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晋财大校〔2007〕42号),现就我校具体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审原则 在开展国家资助学金的评审过程中,各学院要有专人负责。所有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评审工作做扎实;要坚持择优的工作原则,加强审核,切实将资助学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坚持民主、透明

的工作原则,始终做到民主推荐,逐级公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的客观性。 二、评审程序 1、班级成立评审推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推选,在全班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五日内完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初审和档案材料整理工作,在全院公示三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评审。 3、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完成建档,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并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度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一般应在全班排名的前10%; 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方可申请;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全班排名前15%; 7、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宿迁经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去,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在校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理想远大,立志报效国家,能将个人成才与社会、国家需要结合起来;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 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言行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注重培养专业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良好; 6.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院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 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3. 一学期旷课达4节以上; 4.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 5. 有抽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行为者; 6. 生活奢侈与铺张浪费者; 7. 破坏公物者; 8. 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的表现。 第七条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基础较差但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的学生,对于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评审程序如下: 1.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资助比例,以及各系部在校四、五年级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将资助名额分配分配到各系部。 2.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内进行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进行认真审核,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5.学校将审定通过后的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构的通知》(教财厅函〔2007〕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为大连海事大学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诚实守信,评奖年度内未受过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评奖学年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标准课程的学分。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综合成绩及格或达标。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五)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有关规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列专业10%。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和评定条件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宗旨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教育部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评定条件 按照申请学生在本专业内的的B项积分名次确定获奖者。同等条件下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

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学院实施细则应报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条件 为切实做好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加强对资金发放的管理,根据财教[2012]3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 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川财教[2012]298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 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下发该通知,希学校各部门、联合办学点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汇总的纸质、电子信息,确保本年度2012级的资助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 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我校无相关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直接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者: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连片特困地区”、藏区“两州一县”、内地民族县和民族待遇县的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包含县城)及“9+3”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两州一县共涉及四川省60个县:

1.秦巴山区: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 广元市: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 南充市:仪陇县 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 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2.进入乌蒙山区扶贫规划的13个县: 凉山的美姑、雷波、越西、喜德、昭觉、普格、布拖、金阳;泸州的叙永、古蔺2县和乐山的沐川、马边2县以及宜宾的屏山县。 3.两州一县: 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⑵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⑶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学院奖助学金评选方案

××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省、校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内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参评范围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普通本科生中,除去新生以外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2、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包括新生在内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程序 1、学院广泛动员,主动向全体学生宣讲上级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递交相应的奖、助学金申请表,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3、学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不符

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班民主推选出本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 5、各班评议小组成员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南阳师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所规定的评比要求,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评情况,对本班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议,推荐出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这一项评比的指标数);根据国家助学金的评比文件要求,结合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及其日常生活状况,推荐班级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要多于指标数)。 6、对候选人名单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实际情况及表现,研究确定初选名单; 7、对初选名单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将初选名单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南阳师范学院奖学金,每个学生在当年的评选中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能重复享受;享受奖学金的学生,若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其他资助。 2、奖、助学金评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宣讲到位,资助专干要亲自组织学生填写材料、录入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4、若有异议可致电咨询投诉,学院电话:××××学校电话:×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组织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参加通过学校认定的技能课程;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附件六: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对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三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助学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学生。 二、评选金额标准 国家助学金具体分为2档:第1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3500元;第2档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年每生2500元。 三、评选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旷

课、旷操、迟到和院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年级学生上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原则上不鼓励重复申报); 7.同等条件下,按资助等级优先考虑下列情况学生:(1)父母双方或一方去世,家庭收入微薄,又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双双下岗,又无其它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 (4)家中兄弟姐妹同时上学,经济难以承受; (5)家庭经济基础较差,突遭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短期内难以恢复正常; (6)个人发生意外事故,家庭及亲友无力支付其学习、生活及医疗费用; (7)在家庭经济条件不佳甚至困难情况下,努力缴清或缴纳部分学杂费。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困学生,班长、支书要认真核

【文件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 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 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后报出。 六、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65%)、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5%)”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状况(65%)、 1、家庭成员(20分): 父母双亡或烈士子女,20分; 父或母一方去世,15分; 父或母残疾或自身残疾,12分; 父母务农且收入仅供自用,或父母下岗均未再就业,10分; 父母一方打工、一方务农(或下岗未就业),8分; 父母双方打工,5分。 如同时具备多项,得分不超过20分。 2、家庭收入20分: 家庭人年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国家贫困线以下),20分;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我校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为举措,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参照《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2008〕54号)及《兰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0〕29号)的改革思路及总体精神,2012年,在原有基础上学校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和额度,同时增设助研助学金。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及比例 学校按照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总人数的70%分别设立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奖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3年,其中助研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及比例见表《奖助学金的资助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参评范围

奖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MPA、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强军计划)。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学费,助研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第四条参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规、政策,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二、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前一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并通过考核; 三、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 四、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实习、实践环节。 第五条申请程序及评审要求 一、各学院、研究院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设置类别和基本标准以及评定程序等,并将实施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学校在每学年末确定各学院、研究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助学金指标,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到各学院、研究院。 三、各学院、研究院根据下达的奖助学金指标和实施细则,具体组织评定。新生奖助学金评定主要参考考研初试、复试成绩,优先考虑推免生;在读研究生则根据学习、科研、实习、实践情况,进行综合考查评定。助研助学金的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旷课行为,上学年所学课目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纪录; 5、通过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当年被确定为学院资助对象; 6、若学生获得学校级以上(不含学校级)表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部是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归口职能部门,明确为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学金日常管理、组织工作。 2、学校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纪委、院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复审机构。各校区领导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初审组织,确定专人负责申请、评审过程中政策咨询、异议申诉、宣传解答工作,与学校学生工作部对口,公布联系人电话。 3、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二级学院辅导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和本办法进行审核,在适当范围内征求主要任课教师意见,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并报二级学院领导。 5、二级学院领导和评审小组对辅导员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应慎重地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名单确定后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审核确认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填写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并附二级学院评审报告(经校区部长审核签字),并上传电子文档。 6、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院设立的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一学年来未受各级各类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2012-2013学年思想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二)学业及其它条件 1、国家奖学金 (1)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关于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关于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以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本细则包括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评选范围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2、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无必修课程不及格(重新修读已经通过的必修课考试不及格除外),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评选大一学年国家奖学金除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选学年综合成绩名列前茅。 (5)、在评选年度中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同学取消评选资格。在奖励颁布以前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同学,取消已获得的奖励。 3、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本科生学年综合成绩按专业分别进行计算,包括学业成绩和素质加分两部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绩=学业成绩+素质加分 (1)、学业成绩 综合成绩中的学业成绩以评选年度一学年所学必修课(不包括重新修读已经通过但考试成绩低于以前修读成绩的必修课)的成绩进行计算,包括先修和重修的本专业必修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学业成绩=∑(某门必修课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素质加分 综合成绩中的素质加分包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加分、科研能力加分、社会活动加分三部分。 1)、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加分 评选前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水平考试(425分以上)加0.5分,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639分加1分,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425分以上)加1分,六级水平考试成绩达568分加2分。本项加分不累计加分,只取最高项。 2)、科研能力加分 A、评选学年参加科技、知识类竞赛(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课外科

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目录 第一篇: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第二篇:国家奖助金通知 第三篇:建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四篇: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思想道德素质综合表现评价 第五篇:2020-2020学年综合评定和奖助勤贷工作总结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总结 经过近一个月的忙碌,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已经结束了。其实每天的工作都是在忙忙碌碌中走过的,每天加班加点,之所以这么忙碌,是因为,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是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和荣誉。也正是因为如此,压力会更大。每一个名额的确定,每一个问题学生的谈话,我都需谨慎小心,每年的这个时候我就会觉得身负的任务多么重大。回想这一个多月来的工作,评定工作基本上还算顺利。 然而,在评定工作中,我也遇到了很多棘手的问题,大多都是学生关于助学金评定的抱怨和疑惑。没有开始评之前,许多学生给我发短信,听说别的专业平分,要求助学金平分。许多个夜晚我辗转难眠,最终经过与班委的商讨,同时也争取全班同学的意见,我做出了一个决定:拿出一部分平分。然而,就在

评定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领导下令不得平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刚刚长舒一口气又不得不缓回神,对于有意见和抱怨的同学,我都一一做了回应和解答。 经过几年助学金工作的评定,我深有感触。我想每个辅导员肯定和我一样,想把工作做得公平、公正,希望达到每一个同学的满意。可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贫困认定难度很大,一个班两、三个贫困生很容易认定,二十多名就很难确定了,要想让每个学生都满意,无非是痴心妄想。但是为了无愧于心,秉着尽可能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多次召开班会,民主选举。选上的同学自然没有意见,没有选上有意见的同学,还要一一做思想工作。 至此,奖助学金工作算是结束了,希望没有获得助学金的同学能够理解! 第二篇:国家奖助金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校区: 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精神,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已分配,为做好2020年国家奖、助 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1.各学院、校区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奖评审实施办法》及《2020年江西理工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分配表》进行评审。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 页数。表格内容一律手写,字迹清晰,信息必须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3.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修订版)

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具体申请条件细则: 一、优先考虑项: 国家建档立卡精准扶贫的同学,凭当地政府的有效证件可以优先考虑国家助学金。 二、直接取消项: 1.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同 学,直接取消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2.在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料上弄虚作假的同学,直接取消国家助 学金评选资格。 3.使用奢饰品、进行高档消费的同学,直接取消国家助学金评 选资格。 三、政策加分项: 1.家庭类型为:孤儿、单亲、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低保家庭 等类型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2分; 2.有直系亲属患国家规定的三十六种重大疾病的同学,凭有效

证件或证明,加2分; 3.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受到地震、泥石流、洪水, 等意外灾害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2分; 四、硬性加分项: 1.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班级寝室长的同学, 加1分; 2.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担任班级班干部的同学, 加1分;(1、2条不重复加分) 3.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与班级搬书等集体服务 事项的同学,加1分/次; 4.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代表电信学院参与学校 各项集体比赛活动的同学(学校运动会、朗诵比赛、“技能文 化节参与者见证书加分”),凭有效证书或证明,每参加一项, 加1分; 5.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参加学校或者社会志愿 者活动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加1分; 6.201 7.9月--201 8.8月期间,获得“优秀寝室”荣誉的寝室,评 荣誉证书,各成员加1分。 7.在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因见义勇或好人好事等, 为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同学,凭有效证件或证明, 加3分; 8.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大一上、下两学期,每学期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评定参考细则(试行) 说明:此参考细则是总结部分学校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制订,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运用此细则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试点工作,不作统一要求,在试点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上报。 一、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 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说明: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 二、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 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三、评定等级 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 ⑴、一等:特别困难 ⑵、二等:困难 ⑶、三等:一般困难 四、评定程序 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或班主任)进行资格审查。 3、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 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院系公示。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5、将各院系评定的学生名单审核汇总并予以公示,无异议后, 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定。 6、学校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出。 四、认定方法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状况(70%)、日常消费(10%)、学习情况(10%)、思想品德(10%)”四个方面进行评定:(一)、家庭经济状况(7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