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

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9414873546.html,/law/3908.html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4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23号国务院令,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的职责,有权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处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最高可罚双倍支付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

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2021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精选)

2021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精选) 01.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单选题) A 街道 B 县 C 市 D 省 参考答案:B 02.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 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单选题) A 2 B 3 C 4 D 5 参考答案:A

03.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单选题) A 60 B 45 C 30 D 20 参考答案:A 04.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单选题) A 1 B 2 C 3 D 4 参考答案:B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单选题)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参考答案:D 06.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单选题)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参考答案:D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区、县(市)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除外。 人社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 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工作:

(一)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进度纠纷和工程质量纠纷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对有拖欠工资拒不偿还的企业,依法在招投标、企业资质、信用评价、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惩戒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配合人社部门查询用人单位登记信息。 (三)公安机关配合人社部门查询个人户籍等登记信息,依法查处骗取求职者财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拖欠工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配合人社部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道路、绿地的劳务市场、职业介绍行为和违法张贴用工广告的行为。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8年修正)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NO:SC0919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专职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度。 第二章管辖和监察职责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范围根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级机关和中央在川、省属的用人单位以及在省级以上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 市、州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适用过程中的一些思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这条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用人单位存在(一)、(二)、(三)、(四)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另一方面, 用人单位存在(一)、(二)、(三)的,除了责令改正,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经常引用这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和对其进行处罚,然后该案件算是结案了。乍一看,

这条规定和这种执法模式很符合逻辑,没有存在什么不妥,但是细看就发现,这样虽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处罚,但没有实现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察。因为还没对用人单位进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质性监察,案件就已经结案了,这样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以通过程序的违法规避实体上的违法,以小的受惩罚的代价换取大的违法用工利益。这样就达不到我们立法和执法的目的即规范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想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立法上的不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条行为进行处罚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继续对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监察,如发现存在违法用工进行要依法进行处理。二是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市场经济决定了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能规避法律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他们是肯定要优先考虑的。比如,在企业的劳动用工中,他们权衡认为违法用工的利益比缴纳罚款金利益高,那么它当然选择缴纳罚款金,换取违法用工。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为对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后,案件就结案了,再也没有本部门的事了,执法任务就完成了。 解决该条法规的不足,我想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制度。建议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行为除进行处罚外,还要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用工行为进行监察,对发现存在违法用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此外,现行的劳动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 (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

2021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精华版)

2021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精 华版)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A (街道) B (县) C (市) D (省) 正确答案:(B)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A (2) B (3) C (4) D (5) 正确答案:(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A (60) B (45) C (30) D (20) 正确答案:(A)

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章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A (1) B (2) C (3) D (4) 正确答案:(B)5、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正确答案:(D)6、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 以上()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A (2000) B (3000) C (4000) D (5000) 正确答案:(D)7、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24小题.每题1.0分,共2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 )。 A.和解 B.调解 C.谈判 D.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调解原则贯穿于企业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第2题 下列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B.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C.受理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举报、投诉 D.对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刑事拘留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3题 2008年1月1日小王与某企业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该企业以小王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小王不服,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下列关于小王维权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小王必须先向该企业劳动争议涮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B.小王必须先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C.小王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小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清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调解并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仲裁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第4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是( )。 A.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 B.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一方反悔的 C.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一方反悔的 D.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5题

《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了《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考试题复习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思考题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目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 4, 关于法定委托的执法主体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有哪些规定? 5,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来源? 6,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工会是什么关系? 8,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 9. 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制度和举报制度以及有奖举报是如何规定的? 10,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有哪些规定? 11,劳动保障监察内容有哪些? 12,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责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监督权利?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13,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有哪些规定? 14, 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有哪些? 15,劳动保障监察时享有哪些权利? 16.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调查、检查中义务有哪些? 1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期限是多少天? 18, 案件立案调查后是如何处理的? 1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听取被监察的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有义务告知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 20,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时效规定? 21,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之间关系的规定? 22,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规定? 2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何规定?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精)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与预防 (自 2013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 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其它规定中关于用工管理台帐集中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相辅相成,如果员工因劳动纠纷离职后提起仲裁,并申请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公开相关的资料,如劳动关系资料、工资考勤资料,倘若用人单位在保管期内无法提交或拒不提交的,则很可能就推定员工的主张成立,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应建立好全方位用工管理台帐,安排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台帐,特别是做好劳动者的信息资料核实工作,确保该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用人单位若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各项用工管理台帐,或者伪造相关台帐的,将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的实习、见习单位接收实习、见习人员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台账: (一实习、见习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与现住址、联系方式,实习学生所在学校、是否顶岗实习,以及实习、见习的起止时间、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实习、见习时间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实习、见习工作时间的记录。 (三报酬台账。包括报酬、补助、补贴的发放情况。 (四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台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实习、见习人员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至实习、见习结束后两年。 (解读:新条例除要求建立正式员工的用工管理台帐,而且还要求建立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台帐。这一点在以前的劳动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需要引起用人单位重视。重点在于用人单位要为实习、见习人员办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因为该类人员尚未毕业,因此不可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解读: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扩大其对社会负面的影响,从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不得阻挠、拒绝。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标准

用制度管人按流程办事靠督促抓落实 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处理(处罚)文书 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13年10月10日印制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人和接待人分别签名;来电等其他形式举报由接待人直接记录并签名。2、举报人超过1人的,另添纸逐一列明举报人情况并请签名。3、提供的证据材料须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及数量。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补正告知书 岳市劳社监补告字〔〕号 投诉人: 我支队于年月日接到你关于 的(□来人□来函□电传□移送)投诉。 经审查,你所提供的投诉证据及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告知你补正下列证据、材料: 1、; 2、; 3、; 4、; 5、; 6、。 请你按上述要求补正后,再向我支队投诉。补正材料经初审合格之日,作为投诉受理之日。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补正补齐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 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通知书 岳市劳社监不受字〔〕号 投诉人: 我支队于____年___月___日接到你关于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的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经审查,你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或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__________起诉。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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