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有关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初级试验一直在进行,09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在上海等城市进行,为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契机。本文在归纳我国人民币边贸结算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上海国际贸易结算试点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边贸结算;自由兑换

一、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历程

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是指我国居民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人民币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特别是国际储备货币)的权

力或能力,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1993年,央行和8个国家和地区央行签署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2003年,央行分别为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开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1996年12月1日我国提前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迄今还未实现资本项目的货币可兑换,国际资金难以自由进出中国,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成设置了障碍。200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方法》,允许在边境贸易中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目前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我国央行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和阿根廷六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65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为今后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了资金支持。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规避技巧

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规避技巧 【课程背景】 在当今全球化采购的大潮中,专业的采购人士掌握全面的国际贸易知识、操作流程和技巧及国际采购中的风险规避、降低成本等方面对组织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使国际间合作的运行速度和运作模式都正在并将继续发生着深刻本质性的变化。面对这些深刻而快速变化,我们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国际采购中国际贸易的操作,以及迅速掌握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及时做采购策略的调整。另外,对新兴的跨国采购企业来说,挑战更大,掌握相关知识更为重要。企业学习网课程研发团队经过缜密分析和研究采购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出现的问题,设计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规避政策风险,以及在金融危机下如何规避风险的技巧,帮助企业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 【课程目标】 系统掌握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实践操作技巧! 掌握各种常用结算技巧与方法及单证,对进出口操作流程有充分的掌握,规避风险!降低进出口成本! 设计国际供应链方案,设计最佳运输方式和承运人以及报关地点,降低运做成本和运输风险! 掌握最新国际与国内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设计合同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掌握各类进出口各种单证的填制与使用技巧,规避贸易单证风险! 理顺企业进出口的业务流程,预先完成各种文件的报关的准备!降低进出口操作的成本! 规范产品进出口时产品的检验检疫的报检流程,规避进出口及海关事务处理的意外风险! ≡≡≡≡≡≡≡≡≡≡≡≡≡≡≡≡≡≡≡≡≡≡≡≡≡≡≡≡≡≡≡≡≡≡≡≡≡≡ 【课程大纲】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特点 1.国际贸易理论体系 案例分析:国家贸易政策与公司赢利的契机。 2. WTO 下的国际贸易常见的三种争端 3. WTO 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解读 二、结算工具 1、结算的常用三种方式; 2、汇票定义、汇票内容、汇票种类、汇票的使用技巧,汇票的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应对 3、本票定义,本票的种类; 4、支票定义,支票使用技巧与风险点与防范措施应对; 5、信用证的使用技巧;信用证业务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6、针对不同背景进行选择最佳结算方式。 案例分析:风险防范与操作技巧。 7、国际贸易中支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三、结算单证 1、金融;运输;保险;商业清关单证;其他

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2015年司考——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考点四十九: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托收法律关系 1、银行托收的法律依据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性质 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 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 较大) 【例题】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天星司考)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44) A .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 .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 .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 .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考点五十: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之银行信用证 买方 1 、开证申请、费用、押金 卖方 (受益人) 3 、通知 5、提单 6 、单据、汇票 7 、付款(折扣) 10 、通知 11、付款赎单 4、发货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 3、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4、银行的免责(a)只审(天星司考)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 (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 容 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 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 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天星司考)行颁发 止付令 时间限 制 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 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1. 通知行 议付行2、开证、寄证 8、提示跟单汇票 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来在国际贸易中新发展起来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交易双方,其中供应商将其与债务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以及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因为其具有诸多优点,目前国际保理己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支付方式。但是在中国,国际保理业务还只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由于保理业务开办时间较短,保理运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和滞后,严重制约了保理的发展。因此,研究与解决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保理法律制度,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当前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学术文献大部分限于以下方面:从国际金融的角度对国际保理发展实务进行研究;对国外有关国际保理实践和理论的介绍;对有关国际保理国际公约的介绍等等。真正从法律角度对之进行深入研究的相对较少。基于此,笔者意图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研究,通过对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进行梳理,厘清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律不足出发,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国际保理的概念、起源、发展以及国际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笔者对国

际保理的概念、法律性质的认识。第二部分:从国际保理实践出发,归纳、总结国际保理的种类以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行方式。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结合国际保理实务,分析国际保理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部分:在深入考察我国国际保理立法和国际保理业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国际保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从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身和相关制度两个角度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国际保理模式法律关系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96.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31国际保理概述13-191.1国际保理的概念及起源13-161.1.1国际保理的概念13-141.1.2国际保理的起源与发展14-161.2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16-191.2.1委托代理说161.2.2债权质押说16-171.2.3清偿代位说171.2.4债权让与说17-192国际保理的种类与运行模式19-242.1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19-212.1.1单保理和双保理192.1.2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19-202.1.3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202.1.4到期保理和预付保理20-212.1.5

国际贸易实务中法律问题

第2章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2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帮《公约》中关于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六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和FCA、CPT、CIP的风险、责任、费用的划分界限。 国际贸易既是商业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其法律的约束力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由于各国对合同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国际贸易业务中的合同不仅可以适用本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履行合问和处理争议过程中还可能受到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如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冒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爵的条款除外。"可见,只有熟悉国际贸易业务中的规则,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做到国际化和规范化。 2.1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实务环节繁多,业务关系错综复杂。这些业务环节的完成,通常都要根据壤参照有关的条约和惯例,当发生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时,还要按照有关的仲裁规则与诉讼隽鲢剩办理。因此,国际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涉及这种荚系究竟依据什么法律产生以及用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订立,究竟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是法国的法律?合同有效订立以后,执行合厨中一旦发生争议究竟要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法院应该遵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此等等,都会在实践中经常遇到。 2.1.1冲突法 当法律关系出现冲突时,冲突双方都希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范,国际上对此现象专门拟定了一套原则,这就是冲突法。 1)冲突法的概念 在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形成一种法律抵触现象。例如,英、法两国商人磋商一笔交易,英商发出一个实盘,有效期为两天,法商在第二天下午发出接受电报,该电报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英商营业地点,但英商声称已于第二天上午撤销实盘。在这种情况下,法商坚持合约已经成立,理由是按照法国国内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盘不能任意撤销。英商则坚持合同并未成立,理由是根据英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49631158.html, 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防范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一、产生“无单放货”的主要原因 (一)货物运输速度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 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若货物买卖双方相隔的比较近,这种情况则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加快船只的流转速度,就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

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二)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串通,恶意无单放货。 在贸易实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 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解释,在FOB 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种情况下,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境外买方。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代理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代理。当这些企业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上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结果。 (三)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国际贸易热点问题分析

目录 前言: (2)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2) 热点一:中国经贸 (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2) 热点三:贸易保护 (3) 热点四: 国际商务 (3) 热点五: 法律问题 (3) 热点六:贸易争端 (3) 热点七:服务贸易 (3) 热点八:加工贸易 (4) 热点九:汇率问题 (4) 第二部分:关于“碳关税”问题的深入研究 (4) 一、“碳关税”的提出 (4) 二、“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4) 三、“碳关税”的实质: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5) 四、我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 (5) 五、我国的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6) 六、我的个人观点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新中国成立60年,在党和人民的领导下,经过艰难曲折、不屈不挠的努力奋战,迄今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三位,进出口贸易而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世界经贸大国,对外经贸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多一说我们现在研究国际贸易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对于我们自身国家来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第一部分当前国际贸易热点问题 热点一:中国经贸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分解与机理分析,柴华,《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美经贸合作三十年,王丽军、周世俭《国际贸易》2009.1。 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及其解决问题研究, 高永富,《国际贸易》2009.2。 人民币兑欧元汇率变动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贸易》2009.2。 我国出口加工区现状及功能拓展分析,徐厚永、徐枞巍,《国际贸易》2009.4。 当前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对策,马涛,《国际贸易》2009.7。 我国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沈玉良、高耀松,《国际贸易》2009.8。 论中国的出口依存度:向复线型增长过度的中国经济,叶芳和,《国际贸易》2009.8 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新桥梁,朱洪,《国际贸易》2009.9 创建东亚区域经济共同体构想,金柏松,《国际贸易》2009.11 应对贸易摩擦是我国长期战略任务,刘日红,《国际贸易》2009.12 热点二:中外经贸关系 贸易投资一体化背景下FDI对美中贸易逆差的影响: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赵蓓文,《国际贸易研究》2010.1。 出口偏向性经济增长的要素收益分析——易中美贸易为例,范云芳,《国际贸易研究》2010.1。 中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陈梁,《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各产业内贸易发展现状及趋势分析,王金亮,《国际贸易研究》2010.6。 中国与欧盟贸易互补性和竞争性的实证研究,燕春蓉、张秋菊,《国际贸易研究》2010.7 发展中国家企业品牌国际化路经分析——来自韩国的启示,张敏、武奇,《国际贸易问题》2010.10;

外贸公司在进出口代理中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精编) 编 辑 前 可 删 除 此 页 特点:内容简洁轮廓清晰(花费了太多时间)收取一点点费用请不要介意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业务而言,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办理代理业务过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造成有关代理业务纠纷时有出现。 名为购销实为代理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 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案件可见,合同是决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关键,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不可掉以轻心。在外商先开信用证或先付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通常对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的区别重视不够,认为货款已收到或预期能收到,不再有风险。但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外贸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外贸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如今,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外贸代理业务已成为某些外贸公司的主业。不少外贸公司业务人员认为,代理业务相对自营出口,责任轻、风险小,因此在外贸代理业务进程中,对有关合同的签订、往来函件的保存等问题往往重视不够,导致纠纷时有出现。今天小编就通过几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外贸代理业务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1】A厂与外商就产品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B外贸公司出口。因外商已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认为收汇没有问题。为便于操作,B公司与A厂签订了《购销合同》,而非外贸代理协议。产品出口后因质量问题,B公司退回外商部分货款,同时相应扣减应付A厂货款。事隔半年之后,A厂突然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金额付款,其理由是产品经B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口,B公司不能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扣减货款。B公司则认为,本单业务是外贸代理出口,有关质量风险应由A公司承担,其扣减货款的做法无可厚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A、B公司为购销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B公司已收取A公司货物并将其转卖出口,故不能以货物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货款已收或预期能收就意味着不存在风险了嘛?实际上,外商虽已支付货款或开出信用证,仍有可能因质量问题、货期问题等提出索赔、退货。对于外贸公司来说,签订购销合同还是代理合同,其带来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如外贸公司与工厂签订的是外贸代理合同,则这些风险都由工厂承担;如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在货物已出口的情况下,要向工厂索赔会有相当的困难。因此,对外贸代理性质的业务,外贸公司应与工厂签订外贸代理协议,以免不必要地加重自己的责任。

【案例2】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产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产商,实际供货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厂。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 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并要求B公司将货款直接付给C工厂。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B公司还与C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货款,B公司因此也没有付款给C工厂。C工厂于是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 公司抗辩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与C工厂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但B公司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应按购销合同支付货款。虽然外贸公司后来根据代理协议起诉A公司并获得胜诉,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胜诉的判决根本无法得到执行,B公司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上述案件并非个别的例子,目前不少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关系。包括委托人(中间商)、代理人(外贸公司)、供货商。从表面证据上看,外贸公司与工厂之间的购销关系成立,不管收到外汇否,外贸公司都必须向工厂支付货款。外贸公司最好在与中间商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外贸公司与中间商指定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代理协议的附件,其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中间商承受。同时在与工厂签订《购销合同》中也作同样的约定,明确其系《代理协议》的附件,从而使外贸公司无须直接对工厂承担责任。 【案例3】A工厂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与A工厂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并按A工厂的指令与外商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代理协议中约定所有与交货有关的责任都由A工厂自行负责,B公司仅需提供办理出口所须单证、收取外汇货款并按结汇比例向A工厂支付人民币。该单业务属于典型的“结汇”业务。在A工厂生产货物过程中,由于外商不断变更要求并对质量多番挑剔,致使货物没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而外商也以此为理由取消了合同。鉴于委托事项已无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厂退回B公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合同签订应注意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各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具体 我们在涉外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有外方相关人员的前期的接触与谈判,通常会得到对方的初步信息,但需要注意及时是一个谈判团队,各个成员所隶属或代表的公司很能不同(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各种原因不尽相同。联系方式非常重要,最好能够将对方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邮箱地址等一一列明,便于日后定期联系。同时,也保持对上述信息的更新与整理。 二、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公司业务人员一般不是很关注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资本资信情况的了解。就本人了解,许多公司,包括境外的大公司,都基于其内容运营成本节约考虑,通过境外关联交易进行采购、销售、对外合同等相关事项之操作。不同的交易主体,它的定位及风险承担能力都存在很大的区别。应了解签约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包括注册地、资产、实际管理机构等信息,从而能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与分析。 三、合同标的物的描述及规范 品名规格应表述完整规范。特别是购货合同的品质,务必订得详细准确。有质量标准的,要订明所遵循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凭样成交的要封存样品,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最终依据。 四、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应明确具体。购货合同交货期较外销合同要有适当的提前,如果分批交货,购货合同必须订明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时间。外销合同可以仅规定共分几批交货及最后一批的交货期限,以免客户开证时提出诸多要求,增加执行难度。 五、产品不合格的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要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参照有关行业规定与惯例,明确买方对货物质量、数量提出异议的时限。在合同中如规定由中国商检局检验,最好订明“需方提供检验报告且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物后XX天”。 六、定金和预付款 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必须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在履约前可起到担保的作用,履约后可抵作价款,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具有惩罚的作用。而订金和预付款一样,都不具备这种担保与惩罚的作用。一旦对方违约,对出口方的利益没有保障。另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视作预付款处理。 七、合同的完整性。 除确有必要库存的大宗商品可在没有外销合同的情况下先订立购销合同外,原则上所有的出口业务都须内、外合同同时签订。如只有信用证而没有合同的订单,一定要补签外销合同。因信用证不能作为诉讼的充分依据,当发生外商违约、撤销信用证或信用证过期,而出口方已与工厂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定金的情况时,出口方将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八、收汇不着的风险。 D/P、D/A、装船后T/T等收款方式,不论贸易伙伴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会使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处于被动地位,尤其当市场行情发生波动时,更为不利。因此,除非确无洽商余地,每单出口业务都应力争以L/C方式成交。在不得不采用上述收帐方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措施,如投保出口信用险等。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开题报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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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题名称及来源 (一)课题名称 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问题研究 (二)课题来源:自选题目 二、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推进着生产力的发展。从商品交换的产生到今天,国际贸易的理论和贸易方式都产生了重大的变革。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来临,各国在经济中的依存度日益加深,国际贸易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传统的贸易方式也在面临挑战:高成本和低效率的缺陷日益显露出来,亟待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自从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依托迅速发展的计算机产业,蓬勃发展的世界经济逐步向信息化经济过渡。与此同时,不同国家之间开始出现了电子化贸易,也就是说各国之间陆续的开展了电子商务。上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网络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这使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电子商务时代,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各种问题。国家信息化以及综合信息能力低;对于企业而言整体信息化程度比较低,使得电子商务在外贸应用中缺乏发展的内在动力;现在好多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不够;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不好,很多交易链接脱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在在人们周围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市场和新兴商机,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企业之间原有的合作法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特别是在世界性的产品市场上,电子商务的兴起,便利了国际贸易的形式,节约了国际贸易的时间,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成本,电子商务提供了一种新型的联结着世界各地的供货商和采购商的渠道,这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式,正在逐步改变着国际市场上贸易的组织结构与表现形式。具体说来,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贸易电子商务面向全球市场。第二,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更为便捷。;第三,国家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要约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答:错误。改“要约”为“承诺”。或改“不能”为“也能”。 2.承诺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答:错误。改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3.首先发出要约的人,可能是最终的承诺人。() 答:正确。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要约。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确定了承诺的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 答:错误,改“撤销”为“撤回”;或在“可以”前加“不”。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承诺送达要约人后,可以撤回。()答:错误。承诺送达要约人后,承诺已经生效,不存在撤回的问题;或改“可以撤回”为“承诺生效”。 6.同一国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答:正确。合同的约定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7.当事人之间可在合同中将“阴天”约定为不可抗力事故。() 答:正确。不可抗力事故来源于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对于特定的合同,“阴天”可能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8.因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对方的损失,遭受方不承担责任。() 答:错误。加“一般”或“在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 9.当事人约定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公约》的规定处理。() 答:错误。改为“按当事人约定处理”。 10.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制造的产品,若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卖方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正确。卖方在明知买方侵权的情况下实施该技术,需承担侵权责任。 11.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出口国价格。() 答:正确。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 12.一国在初裁前,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答:错误。加“不”。或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前提。 13.反倾销税率的高低由进口国自行决定。() 答:错误。进口国决定反倾销税率受倾销幅度的限制。 14.我国的自然人可能成为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答:正确。2004年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确认满足条件的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的主体资格。15.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可以双向转化。() 答:错误。改“双向”为“单向”。 16.专有技术的权利人,可同时拥有该技术的专利权。() 答:错误。同一项技术不可能同时处于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的状态,专有技术强调秘密性,专利技术强调公开性。 17.某一主体可同时拥有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 答:正确。某一主体可同时拥有多项技术。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广告在特定情况下属于要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当代社会中,买卖合同最复杂形式之一当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常处于距离遥远的不同国家,其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各不相同,使得诸如货物运输、政府许可、海关手续、价款支付等等在国内贸易中均可迎刃而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 1.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物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合同的当事人,还是在合同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2.就标的物来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括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虽然〈〈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 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的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解答(第六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6.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1.支付货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这将取决于下列因素: (1)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 (2)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 (3)政治风险。 (4)行业习惯。 2.票据 (1)票据的法律特性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点: ①票据是流通证券 a.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付款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 b.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②票据是无因证券 在非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③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书面做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些格式(如背书一般在背面书写),更重要的是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内容。 (2)票据法律体系 ①法国法系 a.在1673年法国商事条例中就有关于票据的规定。 b.经过修订编入1807年商法典内,作为其中的一章。 c.仅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很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 d.法国法强调在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要有资金关系。 ②德国法系 a.德国票据法公布于1871年,它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作为信贷工具的职能。 b.票据是一种不要因的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c.德国法对票据的形式要求比英国法严格。 ③英国法系 a.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82年《汇票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 b.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与信用工具的作用,保护正当的持票人。 c.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分离开来,而且在形式上也采取较灵活的态度。 ④日内瓦公约体系 a.20世纪30年代初期通过了4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西部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入世后 两岸三地投资经贸关系发展研究 中国纺织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研究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现代物流的发展与国际贸易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思考 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世界经济一体化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应对经济全球化加快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地区外贸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

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 国际贸易创新与中国外经贸的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 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 我国投资环境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美国对我贸易保护及我国的对策 出口骗税问题的剖析及其防范 地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案例研究 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 贸易与环境的协调问题 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品贸易 影响中国贸易条件诸因素的实证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与中国制造业出口 中国与东盟贸易互补和贸易竞争分析 浙江省民营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探析 对华外商直接投资地区性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中印两国对外贸易战略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增长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我国技术引进的新特点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现状及对策研究 贸易磨擦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我国企业 的区位选择分析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适用的法律法规 主体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 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0月五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 司法解释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苦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6号) 相关规定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第5号发布)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2002年第19号)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发布)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发布)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8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3号令)

专题4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十二章合同、代理和出口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指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的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且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法。 我国的合同法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试图通过国家间的协商,制定一套国际上统一适用的合同法。 国际货物贸易中,调整其关系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1.1964年的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合同公约》的宗旨及其适用范围: 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的友好关系。 适用于: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其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这种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一些规则。 构成条件:被反复使用过,具有普遍知道的性质;具有确定内容,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行为规则的性质。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 1.国际商会在1935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于1932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3.美国商会等1941年修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怎样?如何适用? 1.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国际公约,不具有普遍的拘束力。 2.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 3.当合同既不适用某个国内法,也不适用国际公约时,才考虑合同的性质应适用的惯例。 FOB、CFR、 CIF是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它们的关系怎样? 1.共同点: a)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只适用海运与内河运输); b)交货地点相同(均在指定装运港,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装运港的船上); c)交货方式相同(货交承运人); d)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货越船舷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e)办理进出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的责任与费用负担相同(出口清关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和过境运输海关手续由买方负责)。 2.区别: a)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方面的责任与费用负担不同; b)费用负担的关键点不同。

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企业向海关“申报”的法律风险 作者:赵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关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导读: 货物被报关,并被海关实际放行后进出境,是国际贸易的关键环节。在对进出口企业通关活动的监管全程中,海关对企业最核心的监管要求为“如实申报”,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活动,应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的要求。实践中,存在多种进出口企业因疏忽或故意造成未如实申报,进而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文中,笔者将以案例的形式分析企业在关务活动中未如实申报的种类及法律后果,目的是为了使企业更清晰的认识到在关务活动中,何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并探讨如何通过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来避免申报不实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申报活动可以分为不同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实际通关前:如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开展加工贸易之前,需要提前向海关申报即将进口的原材料和出口的成品的种类和数量;再如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前,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以获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货物实际通关:进出口货物通关申报时,应向海关申报其要求的货物及物流信息,具体表现在报关单所载的各类信息和数据以及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文书、文件等。报关单上的信息和

数据包括商品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等;相关文书、文件如进出口许可证明、原产地证明等。 三、货物通关放行后的后续监管: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实际进出口并被海关放行后,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海关监管,如加工贸易货物在全部保税过程中均处在海关监管之下,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视货物种类最长为进口放行后8年,一般为5年。企业在后续监管期间内处置监管货物,应事先向海关进行申报。 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均有可能出现没有达到“如实申报”要求的企业行为,包括申报错误、未申报、申报不实、伪报四种情形。 1、申报错误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存在技术性瑕疵,如因操作或者书写错误造成报关单内容有误;或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再如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等情况。 2、未申报是指企业应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海关申报相关信息而未申报,如保税货物的收货人在未向海关提前申报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即对保税货物进行了国内销售、抵押等处置;再如减免税进口货物收货人在未向海关申报并获得海关允许前,即对货物进行了转让、租赁、抵押、质押、留置等处置。3、申报不实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对货物的品名、税 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等项目的申报与事实不同,进而影响到海关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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