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第四章 信息披露

证券法 第四章    信息披露
证券法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签证制度,即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签证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审查制度,即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证券上市交易之后,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机构,其对定期报告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和对临时报告实行“先审查,后公告”的制度。第四,法律责任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这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没有遗漏。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重大误解。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文字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准确性要求。违背准确性要求的行为是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陈述的事项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在缺陷,易为投资者所误解,投资者难以通过其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不只是强调已披露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更强调信息披露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任何与证券价格波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当对所有的投资者作为整体进行公布,而不能将部分信息对全部投资者披露或者将全部信息对部分投资者披露。一般来说,误导性陈述所传递的不准确信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显见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信息的不准确性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虚假的信息当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就是虚假的信息,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也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理解或解释。第二,多解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作出这些理解和解释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因此,在贯彻信息披露准确性时,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定的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只有统一的标准上才能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准确性标准;其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解、易引起歧义的词句。信息披露接受者的组成部分极为复杂,行业经历、知识水平、语言习惯、经验和理解能力等各有不同,相应地,对于披露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再次,由于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除专业部分外,不要采用“专家标准”而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知识为标准,披露的资料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认同、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定公开资料应以鲜明的形式,简练的评议,易于为投资者所理解的专业术语,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要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至少应该做到:(1)对披露信息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完整地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2)通过格式指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3)网络披露方式是实现信息披露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一般说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首先,在性质上,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其次,在数量上,披露的信息能够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不得有重大遗漏。所谓重大遗漏就是将法定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披露的行为。在理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可分为陈述客观事实的描述性信息、发布人主观判断的评价性信息和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性信息(如盈利预测)。在我国,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具体的保障机制主要有:(1)证券立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2)由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3)证券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4)证券交易所结合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如果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披露该信息,则可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决定。因此,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相对的。在有些情况下,披露的信息可能不利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法律也允许证券发行人可以不公开这些信息。如我国《股票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所有投资者均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是没有障碍的,对欲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在证券市场中,公正的要求表现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力的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

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社会公正性。由此可见,公正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一个监督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

5.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称为时效性或者最新性,是指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应依照法定时间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公告,确保重要信息利用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及时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信息的时间不超过法定期限。在理论上,投资者是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如果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要信息,在其发生相当长时间后才得以披露,披露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价值将不复存在。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证券法》等相关立法的主要要求有:第一,披露信息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不能超过有关的有效期限。如《证券法》第65条、66条、67条关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都有不同的披露时限要求。即: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并披露公司的真实情况。第三,恰当处理信息披露及时性和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之间的关系。披露信息及时性是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的进一步要求。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须有适当时间进行信息处理,如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及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所需的时间。如片面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可能导致不真实性信息的披露,这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宗旨。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从披露的途径、使用的语言和目的分为三类。

1.从披露的途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公布或公开、备案、置备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1)公布或公开

公布或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报刊登载、网站(website)和只读存储器即光盘(CD--ROM)公开。报刊登载方式是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信息披露方式,其次是网站和光盘的信息披露方式。

(2)备案

备案是指将披露的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用、备查和存档。按照《证券法》和《股票条例》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刊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将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备案文件不易为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因而不能将文件备案方式作为单独运用的信息披露方式。

(3)置备

置备是指将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场所存放。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5条、第53条和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置备文件方式是将信息制作完毕后存放在公司所在地和证券交易所,以备公众查阅的信息披露方式。按规定,置备文件必须同时以指定报刊等媒体登载方式进行披露,而不能只采取置备文件方式进行披露。

(4)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与投资者在章程中约定其他披露方式,如答复咨询或查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方式。

2.从披露使用的语言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中文和英文表述的披露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文本有差异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凡涉及到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时还应注意将信息译成英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外文报刊或网站上。

3.从披露的目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初次披露又称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又称继续披露,是指证券在上市交易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与证券价格波动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十分复杂,上市公司对此应引起重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在公司指定的2名授权代表中,应有1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1)指定报刊和网站不晚于非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如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和刊登于其企业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初次信息披露

初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时,公司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1)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2)招股说明书摘要;(3)发行公告;(4)上市公告书。下面主要分析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股票发行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又称招股章程,是由发行人制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及招股情况的专门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和公开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凡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在经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招股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组成部分。《股票条例》第15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的事项有:(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9)公司近期发展规划;(10)重要的合同;(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13)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1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16)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这些信息也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均应按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3.招股说明书的保证和有效期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

目前,公司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1993年8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

“发改委”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报材料。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不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工作。因此,中国证监会没有发布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国家计委于2002年8月26日以内部文件附件的方式提供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基本格式》和《担保函内容与格式》。但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其中有关于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告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分析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

1.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法律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亦称为债券公开说明书或募资说明书。根据《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根据《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此外,依照《证券法》规定必须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判断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完整性信息。

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意义和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又称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继续公开一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依照《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

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持续性披露义务。这一制度有如下特点:

1.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我国《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一章专列“持续信息公开”一节作为义务性规范予以规定,这说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

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投资者有权利得到与该种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变化及收购计划等,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该种证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是必要的。因此,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其将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列举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告。当然,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关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3.应依法披露信息的种类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应当披露,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拒绝披露或披露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第135条(即“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和《证券法》第64条(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详尽要求,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遵守的。

4.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完整的系统性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公披露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中,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共16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共17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共6项)、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报告披露指引》(共14项)。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完整,其重要性决不亚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5.持续信息披露与证券上市交易的一致性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持续挂牌交易期间所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这一期间一般与证券作为上市证券相伴而生,即只要它是上市证券,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要自始至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意义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得以贯彻的最重要保证。持续信息披露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持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

这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目的。投资者买卖证券都是希望获取收益,而只有那些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为投资者带来利益。但是,投资者远离公司的管理,投资者只有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才能作出投资于何种证券的抉择。并且,这种信息反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越高,投资者作出准确判断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可以为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2.持续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重要条件

证券欺诈是证券法上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也损害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929年的经济危机与当时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欺诈不无关系。实践中,证券欺诈常伴随公司信息的隐匿而存在和发展,公司信息愈是披露得不够,公司信息就易被少数人垄断。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则证券欺诈行为就极容易发生。因此,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欺诈的克星。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在与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持续信息披露能够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及内幕布人员的交易、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这种压力必然会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力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以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

4.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息

如前所述,持续信息披露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信息条件,进而使证券有可能在完整、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形式: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Periodical Reports)

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它分为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谓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的最为重要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所谓中期报告(Medium-term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年中前6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中期报告是持续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表现形式,它能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最新性。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Semi-annual Reports)和季度报告(Quarterly Reports)。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实质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从会计学角度,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Temporary Reports)

所谓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而发布的公告。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的判断,依据三个要素:(1)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某种影响;(2)投资者是否已知晓;(3)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较大影响。实务上,真正判断这三要素会有一定的弹性,因此,我国《证券法》第67条采用列举的方法,其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方面,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两个办法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持续信息披露

(一)增发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公告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公告须披露董事会就《关于公司符合增发A股条件的议案》、《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XXX万股A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本公司XXX年第XXX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增发A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议和通过情况。

2.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于股东大会开会20 日前公告。

3.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字样。

(二)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从刊登招股意向书开始直到股票上市为止,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发行、定价及上市情况的各项公告。一般包括《招股意向书》、《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或网下路演公告》、《发行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询价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以及《上市公告》等。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这里的《招股说明书》与前面曾提到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意向书》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招股意向书》是缺少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招股说明书》,除此之外二者在编制方法和内容要求上没有区别,也不应当有区别。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采取的是累积投标询价,因此,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时还无法确定发行价格及数量,这种情况的《招股说明书》就称为《招股意向书》。因此,下面所述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同样也适用于《招股意向书》。需要指出的是,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不必再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概要》。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若读者希望更加详细地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请参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其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此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募集说明书,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西交《证券法》在线作业

西交《证券法》在线作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 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A:一个月 B:三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答案:B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B: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C: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服务 D: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答案:C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对其实施的下 列处罚中,哪项错误的? A: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B: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C: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 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以下关于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说法中,哪项是错误的?() A: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B:应及时公告 C: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D: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答案:D 根据上题,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可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A:股东必须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B:股东必须先提起仲裁 C: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B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答案:B 以下不属于《证券法》所称之内幕信息的是:() A:已公开的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B: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新证券法中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保真”义务

新证券法中董监高对信息披露的“保真”义务 近期,有一家上市公司披露2019年年报,公司在任的全体董监高(包括5位董事、3位监事和4位高级管理人员)均发表异议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同意承担个别或者连带责任。投资者看到新闻时或有疑问,上市公司董监高如果发表了“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是否就免除了自身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发表“不保真”的异议声明,不代表已勤勉履行职责,不等于其可以免除责任。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增加了第82条第4款,也有人将其称之为董监高“异议免责条款”。该款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对于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对第82条原有第1、2、3条款的补充,是对董监高投反对票时的披露要求。董监高对公司的年度报告具有强制保证义务,源于证券法及相关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82条第1、2、3条款“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应依规召开会议,审议相关文件,并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其次,签署书面确认或审核意见,即意味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董监高如有异议,应当充分履行信义义务,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就应发表。换言之,做好定期报告等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 从广大中小投资者更易理解的后果角度来看,如董监高发布披露但不保证真实性的声明,即可免除勤勉尽责义务,那未来市场中必然会充斥类似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董监高信义义务将不复存在。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新证券法施行前后,个别公司董监高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不保真”的异议声明,显然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最终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依法严肃查处。 (来源: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西交20春《证券法》在线作业参考答案

西交20春《证券法》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下列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中,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B.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 C.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 D.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日 答案:D 2.( )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利机构。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董事会 D.监察委员会 答案:A 3.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初审后,应将合格者上报_________审核批准。 A.交易所股东大会 B.交易所理事会 C.交易所董事会 D.交易所会员大会 答案:B 4.根据上题,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可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A.股东必须先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B.股东必须先提起仲裁 C.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5.依照《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相关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 A.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B.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C.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D.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C 6.以下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中,哪项是错误的?() A.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 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C.发行人控股公司的监事

证券交易第7章练习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A.10% B.15% C.20% D.25%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2 B.3 C.5 D.1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1,5 B.3,15 C.2,30 D.6,60 4.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 A.5% B.10% C.15% D.20% 5.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A.1% B.2% C.3% D.5% 6.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3 B.5 C.10 D.15

7.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A.5 B.10 C.15 D.30 8.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各方托管机构名称 B.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D.各方托管机构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 9.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A.托管银行 B.证券公司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1.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A.1 B.2 C.6 D.12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西安交通大学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课程考试《证券法》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30 道试题,共60 分。) 1. 《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 2006年1月1日 B. 2006年3月1 C. 2006年6月1日 D. 2006年9月1日 正确答案: 2. 证券公司以下行为或做法中,符合《证券法》的有: A.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买卖价格 B. 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C. 证券公司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D. 证券公司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正确答案: 3.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10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的数额最多是()万元。 A. 2500 B. 2000 C. 1600 D. 500 正确答案: 4. 证券公司的以下行为中,不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有: A. 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B. 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 C.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 D. 变更公司章程中的一般条款 正确答案: 5.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对其实施的下列处罚中,哪项错误的? A. 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D.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 6.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 A. 证券业协会 B.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C. 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D.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正确答案: 7. 对证券登记结算的以下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 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B. 必须把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 C.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D.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但在一定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清算交收帐户 正确答案: 8.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B.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C.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D.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九十日 正确答案: 9. 下列行为中,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基金管理公司为销售基金,向购买人承诺收益 B. 乙商业银行同时担任某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C. 丙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D. 丁基金管理公司为获取高收益,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某高科技普通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 10.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内,以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A. 一个月三个月 B. 二个月四个月 C. 三个月六个月 D. 六个月十二个月 正确答案: 11.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在一定情形下,证券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以下对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 A.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章证券法 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选题 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政府债券 D.认股权证 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 A.基金 B.股票 C.公司债券 D.政府债券 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 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 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 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 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 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4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白云山A 股票代码: 000522 信息披露义务人:蒋菲 通讯地址:绍兴市人民东路263号绍兴商务电视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无需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不附加其他特殊的生效条件。 四、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白云山拥有权益的股份。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白云山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506,400股。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5)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9)

西交19秋《证券法》在线作业参考答案

西交《证券法》在线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29 道试题,共58 分) 1.《证券法》修订案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将于何时正式开始实施?() A.2006年9月1日 B.2006年6月1日 C.2006年3月1日 D.2006年1月1日 答案:D 2.依照《证券法》,以下对证券公开发行的叙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 D.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必须由证券公司承销 答案:D 3.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下列文件中,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是必须要报送的是:() A.招股说明书 B.发起人协议 C.发行保荐书 D.公司章程 答案:C 4.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B.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C.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D.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答案:B 5.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答案:A 6.以下关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情形的描述,哪项是错误的?() A.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D.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答案:D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证券投资学作业1

证券投资学 第一次作业 07 沈卉沁 of the Chinese stock market, we have 错误!未the cumulative rate of return of the Shanghai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funds in China and describe their asset

A.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Chinese stock market, we have experienced difference processes of IPO. Briefly describe them. IPO泛指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社会公众发售。以1986年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为起点,截止2016年年末,我国的IPO制度可分为两个大阶段。 一、非市场化定价时期 1.起步试点阶段(1968~1993) 国内企业股份制改革发端于上世纪80年代初,1984年11月14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改革开放后新中国发行的第一只股票。 在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成立以前,国内证券市场IPO处于较为混乱的“多头管理”状态;央行、中央及地方体制改革部门、国家计委甚至国务院证券委等部门均具有证券发行审批权。 上市的公司主要在上海和深圳,主要的发行方式为内部职工股和定向募集。发行规模极小;募资规模波动大;发行价五花八门;上市首日平均涨跌幅异常大。 表 1 1990 至 1992 年上市公司发行数据统计 2.计划审批制阶段(1993-1999) 199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新股发行上市的程序:“新股发行审核制度采用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方式”。计划审批阶段的股票发行推荐工作仍由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委负责,证监会负责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5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 0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某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数额最多是( )万元。 A.2 000 B. 1 600 C.1000 D.500 3.中国证监会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 )。 A.3个工作日内 B. 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 10个工作日内 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日期是( )。 A.30 B.60 C. 90 D.120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 )。 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6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今后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不被受理的期限是( )。 A 6个月内 B.12个月内 C.24个月内 D.36个月内 7.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低是( )。 A.平均6% B.平均10% C.平均15% D.平均20%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限制转让的期限是( )。 A.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D.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 9.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时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该决议的是( )。 A. 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I-2上通过 10.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I 213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计划于2007年6月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 200 B. 2 000 C. 1 200 D.1 000 11.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期限最长是( )。 A.2年 B.3年 C. 5年 D.6年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1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济法第四章答案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市场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该题针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B.C.D中,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因此本题只能选择A。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根据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分析》作业答案

《证券投资分析》平时作业(4)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4分) 1.整合:是指企业收购后,两家企业在营运、组织和文化 等各个方面进行融合。 2.股票收购:是指公司不以现金为媒介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内,而是收购者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其特点是不需支付大量现金,不影响收购公司的现金状况,目标公司的股东不会失去股权,只是从目标公司转移到收购公司,但通常情况下,会失去控制权。 3.反购并:面对敌意的购并行为,作为目标的大公司自然不愿束手待毙,对潜在的和现实的购并进行积极的或者消极的抵御。反购并的策略主要集中在法律、管理和股票交易三个方面。 4.公开原则:是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者,还包括证券监管者;要保障市场的透明度,除了证券发行人需要公开影响证券价格的该企业情况的详细说明外,监管者还应当公开有关监管程序、监管身份、对证券市场违规处罚等。 5.证券发行核准制度:又称为“准则制”或“实质审查制”,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全部的,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材料,还要符合证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公司法、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得到批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 6.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7.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购并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要在( B )以上 [A]40% [B]50% [C]55% [D]60% 2.( B )认为效率差别是引起购并最常见的动因。 [A]讯号理论 [B]效率理论 [C]自由现金流量假说 [D]市场份额理论 3.( A )可以解决购并公司的货源不畅和货源价格控制问题。 [A]上游整合 [B]水平整合 [C]下游整合 4.我国在企业购并活动中,( A )是最常用的定价方法。 [A]净资产法 [B]市盈率法 [C]现金流量法 [D]竞价拍卖法 5.在确定收购目标公司的价格的时候,根据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判断和估计,同时也能反映出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前景信心的定价方法是( C ) [A] 现金流量法 [B] 净资产法 [C] 市盈率法 [D] 竞价拍卖法 6.家电行业的资产重组应以( D )方式为主。 [A]对外购并扩张 [B] 资产结构调整 [C]产业转移 [D]产业转移和资产结构调整 7.在发展证券市场的八字方针中, ( A )是基础。 [A]法制 [B] 监管 [C]自律 [D] 规范 8.信息披露公开原则的要求就是指信息披露应该( D ) [A] 及时、准确、完整、彻底 [B] 准时、确切、定量、真实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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