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0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市2010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市2010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劳动仲裁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9元;

(二)每小时8.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

(二)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

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2014.10.13—201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号:成府发〔2014〕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4-06-26 生效时间:2014-06-2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 (二)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4.6元。 (二)每小时13.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6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2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成都2016年6月最新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基数表及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市社会保险征收比例一览表 户口基数 类型 险种 缴费基 数(元)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合计 执行时 间 比例(%) 金额 (元) 比例 (%) 金额 (元) 比例(%) 金额(元) 城镇户口(本地、外地)最低 基数 养老 保险 2017 19% 383.23 8% 161.36 27.00% 544.59 2016年 6月起医疗 保险 2874 6.5% 186.81 2% 57.48 8.50% 244.29 大病 医疗 保险 2874 1.0% 28.74 1.00% 28.74 生育 保险 2874 0.5% 14.37 0.50% 14.37 失业 保险 2874 0.6% 17.24 0.4% 11.50 1.00% 28.74 工伤 保险 2874 0.224% 6.44 0.224% 6.44 合计27.824% 636.83 10.40% 230.34 38.224% 867.17 最高 基数 养老 保险 15130 19% 2874.70 8% 1210.40 27.00% 4085.10 医疗 保险 14370 6.5% 934.05 2% 287.40 8.50% 1221.45 大病 医疗 保险 14370 1.0% 143.70 1.00% 143.70 生育 保险 14370 0.5% 71.85 0.50% 71.85 失业 保险 14370 0.6% 86.22 0.4% 57.48 1.00% 143.70 工伤 保险 14370 0.224% 32.19 0.224% 32.19 合计27.824% 4142.71 10.40% 1555.28 38.224% 5697.99 外地农村户口最低 基数 养老 保险 2017 12% 242.04 8% 161.36 20.00% 403.40 医疗 保险 2874 2.5% 71.85 2.50% 71.85 大病无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 4 g) u% `( V: E% f1 z) a8 L& i' J x 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 G1 E+ m& q( t) x9 G . d8 C. c0 n0 M # i V1 e! m* S9 X" T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3 i5 y9 F& K7 X. f7 p g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1-1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1﹞375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合理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的精神和国家人力社保部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7.2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小时提高到1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0元/小时提高到33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希望能帮助到您! 20xx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到每小时49.9元。 20xx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0xx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1:上半年共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居首 人社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为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5%左右。 这也是上海连续第七年上调最低工资,但涨幅创七年新低,增加170元,上调幅度为8.4%,过去六年年均涨幅为13%。 中国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多年,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历经了较大幅度上涨。现阶段,中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效益增长也面临困难。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 广东2月底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提出,20xx 年、20xx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xx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

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此前广东为每年发布调整方案。目前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 20xx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增加了170元!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1890元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2190元,为全国最高。 20xx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3:今年9地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来看,自20xx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xx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xx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xx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xx元调整到2190元;自20xx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我国各省市工资标准

北京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 (元/月) 京劳社资发 2008 年 7 月 1 日 8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8]129 号 起至今 2007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73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7]111 号 日 2006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6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6〕93 号 日 2005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58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5]86 号 日 2004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54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4]82 号 日 2003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49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3]215 号 日 2002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46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2)86 号 日 —2003 年 6 月 30 —2004 年 6 月 30 —2005 年 6 月 30 —2006 年 6 月 30 —2007 年 6 月 30 —2008 年 6 月 30 文件字号 适用时间

2001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435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1]164 号 日 2000 年 7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412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2000) 号 117 日 1999 年 9 月 1 日 京劳社资发 40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1999)90 号 日 1999 年 5 月 1 日 京劳资发 32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1999]82 号 日 1998 年 7 月 1 日 京劳资发 31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1998]93 号 日 1997 年 6 月 1 日 京劳资发 29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1997]88 号 日 1996 年 7 月 1 日 京劳资发 27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1996〕 号 161 日 240 适用于北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京劳资发字 1995 年 7 月 1 日 —1997 年 5 月 30 —1998 年 6 月 30 —1999 年 4 月 30 —1999 年 8 月 30 —2000 年 6 月 30 —2001 年 6 月 30 —2002 年 6 月 30

关于调整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 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 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元/ 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 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9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标志。 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010年辽宁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2010年辽宁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沈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元。 大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鞍山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海城市由540元调整为650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2、海城市由4.6元调整为6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4.2元调整为6元。 抚顺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3、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 本溪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 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最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012年2012年上调幅度新标准实施日备注 北京1160 1260 8.60% 2012年1月1日 上海待定 天津1160 待定 重庆"870 750 710" 待定 深圳1320 1500 13.60% 2012年2月1日 广州1300 1500 15.40% 2012年2月1日 陕西"1000 910 850 790" 平均21.5% 2012年1月1日" ◆一类标准:(1000 元/月)(10.0元/小时)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 ◆二类标准:(910元/月)(9.1元/小时)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 ◆三类标准:(850元/月)(8.5元/小时) 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 ◆四类标准:(790元/月)(7.9元/小时)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 " 江西"870 800 730 670 610" 平均21.5% 2012年4月1日"◆一类区域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7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类区域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8.0元/小时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 九江市:浔阳区、庐山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类区域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7.3元/小时

最低工资通告

鲁人社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人 地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 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9.6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7.8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 9.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 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今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由14.6元、13.2元、11.5元调整为15.7元、14.4元、 13.2元三个档次。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 市应从省政府决定调整发布的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执行适合成 都市的标准进行发布。 今年以来,针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制造业工人工资上涨出现了不少质疑之声。一些企业认为,调高最低工资增加了制造业用工成本,直呼工资涨不起。也有专家担心,最低工资增长过快,可能促 使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来降成本,最终让劳动者失去饭碗。 那么,最低工资究竟会影响哪些群体,涨或不涨,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判定?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 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0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45元提高 到每小时49.9元。 2017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1:上半年共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居首 人社部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共有6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时间间隔为18.7个月,平均调增幅度为11.1%。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190元,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为19元。此外,9个地区发布了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8.5%左右。 这也是上海连续第七年上调最低工资,但涨幅创七年新低,增加170元,上调幅度为8.4%,过去六年年均涨幅为13%。 广东2月底公布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提出,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 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 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此前广东为每年发布调整方案。目前广 州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 2017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增加了170元!北京上调最低 工资标准至1890元 随着北京10日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重庆、辽宁、江苏、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 达2190元,为全国最高。

2017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3:今年9地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人社局10日宣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同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8.7元提高到每小时21元。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具体来看,自2016年7月1日起,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950元,河北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5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山东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71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3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重庆第一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50元调整为1500元;辽宁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增加至1530元;江苏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70元。 其中,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1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达21元。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7-1

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一)1994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月确定,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1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币,提出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 2、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三)1996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每月不低于24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3、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4、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1、自1997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每月不低于27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每月不低于29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继续实行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其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29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3、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1998年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每月不低于310元。 2、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4、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310元。 鉴于劳动者每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费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 定对比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 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兀)。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70元; (二)每小时4.30元; (三)每小时4.9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 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合同(标准)

成都市劳动合同(标准)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制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约须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 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 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 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 内容须画“/”或填“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 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 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 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年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 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 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 甲方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 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到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