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22号文

水利部22号文
水利部22号文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2005年6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表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共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表2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规定,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其费用可参考表3标准计列。

表3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计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可参考表4标准计列。

表4 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精编

(水利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4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本决定不壹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壹)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壹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壹公顷之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壹万立方米之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

水利定额水利工程(116号文件)概算编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5、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6、有关合同协议及资金筹措方案; 7、其他。

我国水利信息化建设现状及趋势

我国水利信息化建设现状及趋势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近年来在治水实践中逐步得出的可持续发展水利思路为水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所谓水利信息化, 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提高水利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和共享程度, 从而全面提高水利建设的效能及效益。对水利信息化发展现状及趋势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为水利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1 水利信息化建设现状 1.1 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水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水利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形成水利信息综合采集系统, 建成水利信息骨干广域网络和水利数据中心。目前已建成了连接全国流域机构和各省( 市、区) 的实时水情信息传输计算机广域网, 建设了400 多个水利卫星通信站, 为水利数据的实时快速传输创造了条件。在水利信息资源开发方面, 初步建成各流域、各省( 市、区) 的水文数据库和国家级水利政策法规数据库, 能够对外提供初步的查询服务。同时还有一批数据库, 如水利空间数据库、全国水土保持数据库、全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数据库、全国防洪工程库和全国蓄滞洪区社会经济信息库等正在启动建设中。 1.2 保障环境建设 保障环境是水利信息化综合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水利信息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支撑。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包括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和信息化人才等。国家水利部门在保障环境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于2003 年相继正式出版、出台和印发了《水利信息化标准指南( 一) 》《水利部信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水利信息化规划》。 水利信息化的建设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国内先进信息系统开发及应用技术、信息及系统安全技术、精通项目建设管理的多层次、高水平信息化人才, 这是水利信息化工作得以有序、高效、协调进行的关键。2005年首届“中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高峰论坛”以“信息技术全球化与中国人才培养”为主题深入探讨了现阶段我国信息技术人才的发展趋势与人才培养方向, 说明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已受到越来越高度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1年第1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 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 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 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

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14平台)于2020年1月1日上线,经过近3个月的试运行,拟于今年世界水日(3月22日)正式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做好12314平台运行和宣传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12314平台的性质定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治水决策部署,推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向纵深发展,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强对涉水问题的社会监督,水利部决定建设开通12314平台,通过12314热线电话、水利部网站、中国水利微信公众号接收公众对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打造“三位一体”、面向社会、“一号对外”的监督举报服务平台。这是水利部门牢记初心使命、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水利强监管主调、拓宽发现问题渠道的必然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创新水利管理方式的迫切需要,是践行新时代水利精神、树立水利行业良好形象的具体行动。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12314平台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平台性质定位, 切实做好平台运行相关工作,合力推动平台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二、认真办理12314平台问题线索 12314平台接收水利部职责范围内涉水问题的监督举报,主要包括:河湖突出间题、农村饮水问题、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问题、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问题、水土保持问题、水库移民问题水旱灾害防御问题、水利部行政审批问题等。按照“统一受理、按责分办、分级负责、分类处置、限时办结”的原则,由12314监督举报中心统一接收、有关业务司局组织办理、直属单位或地方水利部门具体承办。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受理办理暂行办法》,抓紧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督查督办,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确保各项工作协同高效,线上线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水利部将把12314平合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作为相关督查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视情开展复查复核,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同时,通过监督举报库比对查重,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交办,避免增加基层不必要的负担。 三、配合做好12314平台的宣传推广 为大力宣传推广12314平台,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期间,各级水利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报刊、新媒体等渠道集中开展平台宣传推广工作,及时转发12314举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通稿。二是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及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在自己的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加挂12314平台网页端链接三是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河湖长公示牌醒目位置长期标识12314监督举报电话和中国水利微信公众号 mwrPRC。四是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将12314举报平台宣传海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信息化工作情况总结

佛山市位处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现辖禅城、南海、顺德、三水、高明五个区,面积3813.64平方公里,人口338.98万,2002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1168.66亿元。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形成了我市主要的自然灾害是洪水、内涝和台风,全市95%以上的人口、耕地和工农业总产值都依靠堤防工程捍卫,水利建设对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至为关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单一依靠工程措施已不可能完全有效解决当前复杂的水问题。按照“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的思路,近年我市在抓好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非工程措施的建设,特别是加大力度推动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在水利部、省水利厅、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的水利信息化建设有了较大的进展,有力促进了各项水利工作的开展,加快了我市水利现代化建设步伐。2001年4月,“佛山市三防、水利信息网络系统”被省科委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系统网站被国家防办列为重点推荐的网站。2001年3月,该系统被广东省水利厅列为全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一个平台,四个支撑点,两个完善提高”的建设项目之一。2003年市三防办被省信息产业厅列为信息化示范单位。 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汇报一下我市水利信息化的建设情况。 一、佛山市三防水利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建立了“佛山市三防、水利信息网络系统” 我市的水利信息化工作始于“九五”期间,首先是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引入了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顺德水利局于1995年开始了“顺德水电局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于1996年建成了全省第一个基于DDN帧中继技术的水利综合信息网,发挥了排头兵作用。 作为覆盖佛山全市范围的“佛山市三防、水利信息网络系统”于1997年开始筹建,1999年12月实现了佛山市三防信息在因特网上发布,继而全市各级水利系统先后共投资6500多万元进行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信息采集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等子系统。其中顺德水利局于2001年底建成“顺德防汛指挥系统”,具备提供防汛指挥所需的各种信息的管理、查询和决策分析支持功能,对其余各区的水利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启发和示范作用。近年来我市在水利信息化建设方面所做的尝试,对我市的水利工作起到较大促进作用,其中“佛山市三防、水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成了覆盖全市的水利、防汛信息采集系统,实现了水情、雨情、风情等信息的自动采集、传输、接收、处理,为全市各级防汛部门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类防汛信息进行洪水预报和防洪调度,为指挥防汛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目前,我市三防系统虚拟局域网已连接到南海区、三水区、高明区、禅城区等区一级水利单位,并与军分区、市直属单位、水文分局等11个主要防汛单位构成虚拟局域网。各区水利局建立了相应的局域网,配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卫星云图接收、大屏幕投影及大型水雨风实时情况自动电子显示牌等,并利用防汛专用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加装水位遥测设备建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对各辖区各镇进行江河水位的遥测和报送,通过水情遥测软件把实时水位及时发布。其中,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的光纤网络已联接各基层水利机构,目前全市49个基层水利单位中已有30个单位联接了光纤,基层水利单位的网络覆盖率达到61%。全市目前建立了近百个水位、雨量遥测站点,综合运用天眼2000防汛信息系统、热带气旋信息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对水、雨情、气象状况、台风路径进行实时监测,并提供水位、流量、降雨量、水势及台风情况预测。所有水、雨、风等信息均可通过WEB方式进行查询。 2、构建多层次的防汛通讯系统。 在虚拟局域网的基础上,我市利用专用光纤网络建立“网上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与各主要防汛单位进行网上会议、可视通话和网上图、文传输。“佛山市三防网上视频会议系统”目前设有8个会议点,其电视会议管理中心设在市三防指挥部信息中心,下设7个分会场,能同时实现16个点的多点电视会议的召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通过该系统向各区水利局、三防办进行视频直播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打印2016-01-29 14:24 来源:水利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4.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 编制规定

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水建[1998]15号文发布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基础上,并结合近些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了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的指导性标准。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项目和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型水利项目。 三、工程的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四、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初步设计概算

第一篇 总 论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第一节 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1、水利工程按工程性质划分为二大类,具体划分如下: 2、水利工程概算由工程部分、移民和环境两部分构成。具体划分如下: 3、工程各部分下设一级、二级、三级项目。 4、移民和环境部分划分的各级项目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 第二节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3、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 4、水利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2005年7月8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三条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水行政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水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等规定;应当公开水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精简办事环节,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向有关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发现水行政许可有错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九条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明发[2008]4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14 【实施日期】2008.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有关部直属单位(自发): 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水利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组

14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可打印稿)

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

目 录 总 则 (1) 第一篇 设计概算 (2) 第一章工程分类及概算编制依据 (2) 第一节工程分类和工程概算组成 (2) 第二节概算文件编制依据 (4) 第二章概算文件组成内容 (5) 第一节概算正件组成内容 (5) 第二节概算附件组成内容 (6) 第三节投资对比分析报告 (6) 第三章项目划分 (8) 第一节项目组成 (8) 第二节项目划分 (12) 第四章费用构成 (30) 第一节概述 (30) 第二节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32) 第三节设备费 (36) 第四节独立费用 (36) 第五节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38) 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40)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40) 第二节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44) 第三节分部工程概算编制 (49) 第四节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58) 第五节总概算编制 (59) 第六章概算表格 (61) 第二篇投资估算 (72) 第一章综述 (72) 第二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72) 第三章估算表格及其他 (73) 附 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总 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13]44号)等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近年水利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在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本编制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用于在前期工作阶段确定水利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对水利工程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基础。建设实施阶段,本规定是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文件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时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相关费用标准。 三、本规定适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和报送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的中型水利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工程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价格水平及政策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设计概(估)算应重新编制报批。 五、工程设计概(估)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设计概(估)算文件应履行校核、审核程序,并在设计概(估)算文件加盖执业资格印章。 六、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号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14]429 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水利部水总[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 (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 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 1.10 调整系数。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 调整。 表 1 主要材料基价表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水利部对有关水利行政许可的部分规章进行了修改。水利部以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一)第二条“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修改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二)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三)第三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修改为:“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三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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