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条例与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尽管现代趋势是在章程大纲中规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动,法院一般会承认在商务公司的宗旨中隐含一些权力,无须明文规定于章程大纲。

这类隐含权力包括:

(1) 借贷金钱和取得贷款而抵押财产;

(2) 个别出售公司财产(不是出售整个企业);

(3) 聘用和解雇雇员和代理人;

(4) 起诉和应诉;

(5) 支付奖金和退休金给雇员和前雇员。

1984年《香港公司条例(修正)》为在该条例实施后组建的公司简化了隐含权力的概念。根据第5条第5款,此类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视为具有在该条例附件7所列举的全部权力。在宗旨条款中,即使明示规定了公司的附属权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适用时,附属权力亦归于无效。最常见的解决办法是在章程大纲中增加一条款,规定章程大纲的各条款均包含一个独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员(股东)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必须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还必须载明上述人员的无限责任。即使名称被允许免除“ Limited ”的有限公司,在此条款中也应表明其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证有限公司,还应规定有关保证的细节,包括各成员在公司结业时(作为成员时)保证缴付公司的数额。公司如在某成员终止其成员资格的一年内结业,该成员对其终止成员资格前公司发生的债务、公司结业的费用以及成员间捐助权利的评估费用仍应承担缴付责任。上述成员或前成员在公司结业时应缴付的数额,可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限。

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可不规定公司成员的无限责任。然而,如果无限公司重新登记为有限公司,应在其章程大纲中作出有关成员责任的规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载明公司拟注册的授权股本总额、股份的划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价值。例如规定,授权股本总额为一千港元,分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纲的签署人至少应认缴一股。各签署人应与其名字相对应,记载其认缴的股份数。

组织条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组织条款是章程大纲的最后条款。章程大纲的签署人(两人以上)应在此条款中表明其拟分别缴付的股份数额并宣称其组成为公司的意愿。签署人应在证人出席的情况下分别签署此条款。证人也应以合法的形式签署并表明其职务和地址,以示证实。

其它条款

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纲中可规定其它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条款可通过特别决议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准许修改的特别规定。此类条款最常用于规定不同种类股份的特别权利。由于章程大纲的效力优于章程细则,此类条款的规定如与章程细则抵触,仍具有法律效力。

章程细则的内容及其修改

章程细则的内容

章程细则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规则,调整有关成员的权利、董事的权力与义务、红利分配以及利润资本化等事项。如果公司股份分为不同种类,也规定于章程细则。

公司条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其章程细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记其章程细则,将被推定为《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细则模板适用于该公司。为了保持选择适用该模板条款的灵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记其章程细则。如果公司的章程细则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该模板中的规则,这些规则将是适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该模板,应在其章程细则第1条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细则模板除第24条(有关股份转让)之外,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应包括《香港公司条例》第29条第1款的规定。

章程细则的修改

《香港公司条例》第13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大纲的条件,公司可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其章程细则的规定。任何修改均被视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册署登记的公司章程细则,需要通过特别决议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条中对修改章程细则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响不同股份权利的修改或添加。这显然是为了保护特定种类股份的持有者,因为他们可能不具有足以否决特别决议的表决权。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公司对其章程细则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责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细则以防止对小股东的压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过特别决议再次修改其章程细则,撤销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还可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宣布公司对章程细则的修改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将允许公司对章程细则所作的绝大多数修改,因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员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许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员的章程细则条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的法律效力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3条,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一经登记,对公司和公司成员均具约束力。公司各成员,无论是否是章程大纲的签署者,均受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

这种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在公司和各成员之间构成了合同,产生两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员通过章程细则的规定受到公司的约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员的约束;

(2) 各成员在同其它成员的关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约束。因此,如果某成员未能遵守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规定,其它成员可对该成员起诉,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诉;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资格作为成员,也不具有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权利。因此,在章程细则中有关董事酬金的规定,在董事成为公司成员的情况下,不能由该董事执行。此类规定只有在同该董事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规定的情况下,才是可执行的。

香港公司章程样本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章程大綱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本公司的名稱為“香港........”。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三: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為港幣10,000.00元,分為10,000股,每股港幣1.00元。公司有權增加或減少上述股本及發行原本或經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論該等股票是否附帶優惠,優先權或特權,或是否受制於權利的延遲行使或任何條件或限制,以致(發行條件另有明文公佈除外),每次股票發行均須受制於上述所指權力,不論所發行的股票是否被公佈為優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們,即列具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我/我們並各別同意按列於我/我們姓名或名稱右方的股份數目,承購公司資本中的股份。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簽署的股份認購人所承購的股份數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章程細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首 1. 除非本章程細則明確地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稱“A表”)所列出的規則排除或修改,否則“A表”所列出的規則適用於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規則,與本章程細則,內容互相違背,則以本章程細則內容為標準。 2. 本公司為私人公司,據此- a) 公司的成員人數(不包括受僱用於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公司而在受僱用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公司成員的人)以50名為限。但就本條而言,凡2名或多於2名人仕聯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於一股的股份,該等人仕須視為單一名成員;

香港公司条例全文

A3204 2012 28 1 1 1. ...........................................................................A3362 2 2. .............................................................................................A3364 3. ..........................................................................................A3378 4. ..................................................................................A3380 5. ..................................................................................A3384 6. .........................................A3388 3 1 7. ......................................................................................A3390 8. ..............................................................................A3392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下面是为你整理的香港公司章程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香港公司章程范文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法定地址; (3) 公司宗旨( 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 (4) 公司成员的责任; (5) 公司股本; (6) 法定地址; (7) 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1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 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British ,Building Soc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Trust ,Trustee ,UndergroundRailway 。 2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应设有注册办事处。该处应是公司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地方。章程大纲应载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与公司有往来的第三者进行联系。该注册办事处如在公司设立后变更,应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册署,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3 、公司宗旨 宗旨条款规定了设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动范围。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动如超越该条款规定的范围,即属越权行为而归于无效。公司具有明确的宗旨不仅使股东了解其投资的目的,也保护了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条例》第5 条只规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纲应规定公司的宗旨,但对宗旨条款的用语未作具体规定。传统上,宗旨条款通常以简单用语表述,法院也承认,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释。近来,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普遍规定了冗长的宗旨条款,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设计经营的业务,还包括公司将来可能经营的业务。这种实践反映了当事人的新认识,即公司可能迅速发展有利可图的副业,经过一段时期,副业可能变成比设立时的主业更为重要。

公司条例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THE COMPANIES ORDINANCE(CHAPTER32)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新西兰木业有限公司 NEW ZEALAND WOOD INDUSTRIALCO.,LIMITED 组织章程细则 ARITCLES OF ASSOCIATION 序首 Preliminary 1.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保存,以便公司能明确地删除或修改条例。若表A所列规定与本章程细则互相冲突,则以本章程细则的规定为准。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companies ordinance(chapter32) shall apply to the company save in so far as they are hereby expressly excluded or modified.In case of fonflict between the provisions of Table”A” and these presents, the provisions herein contained shall prevail. 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a)转让股份的权利仍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b)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是当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持有公司的一份或多份股份时,就本款而言,该等人士应视作一名成员。 (c)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The company is a private company and accordingly:- (a)the right to transfer shares is restricted in manner hereinafter prescribed; (b)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exclusive of persons who are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and of persons who having been formerly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were while in such employment and have continued afte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ch employment to be members of the company)is limited to fifty.provided that where two or more persons hold one or more shares in the company jointly they shall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regulation be treated as a single member; (c)any invitation to the public to subscribe ofr any shares or debentures of the company is prohibited. 股份的转让 Transfer of Shares 3.董事会可以拒绝登记向任何人转让的任何股份,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在每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前21天期间,董事会可以暂停转让登记。董事会可以拒绝登记任何转让文书,除非(a)就此向公司支付不超过5美元的费用;(b)转让文书配有相关股份证书及董事会可以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做出该等转让。 4.3.The directors may decline to register any transfer of shares to any person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therefor.The Directors may suspend the registration of transfers during the twenty-one day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in each year.The Directors may declin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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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o. [*****]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 Holdings LIMITED] (Adopt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 2013) Preliminary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shall not apply to the Company, but the following shall, subject to repeal, addition and alteration as provided by the Ordinance or these Articles, be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pany. 2.In these Articles, unless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these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Auditors means the auditors of the Company;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ther than a Saturday) on which banks generally are open in Hong Kong for a full range of business; clear days in relation to the period of a notice means that period excluding the day when the notice is given or deemed to be given and the day for which it is given or on which it is to take effect; Director means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Directors means the Directors or any of them acting a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dividend means dividend or bonus; $ or dollars means Hong Kong Dollars; the holder in relation to shares means the members whose name is entered in the Register as the holder of shares; Hong Kong means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Hong Kong; in writing means written, or produced by any visible substitute for writing, or partly one and partly another and "signed" shall be construed accordingly; month means calendar month; Office means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Ordinance means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including any statutory re-enactment or modification thereof for the time being in force; paid means paid or credited as paid; Register means the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Seal means the common seal of the Company or any official seal that the Company may be permitted to have under the Ordinance; Secretary means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or any other person appointed to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including a joint, assistant or deputy secretary; year means year from 1 January to 31 December inclusive; 3.In these Articles: Construction (a)unless expressly defined in the Articles, words or expressions that are defined in the Ordinance bear the same meaning as in the Ordinance but excluding any statutory modification of the Ordinance not in force when the Articles become binding on the Company; (b)references to a document being executed include references to its being executed under hand or under seal or by any other method;

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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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LIMITED 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 香港 第…….号 [复印] 公司条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谨此证明 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 锦程工贸有限公司 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本证书於2010年7月29日签发。…………………………………………..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香港

注意: 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香港法例第32章 公司条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有限公司 一:本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二: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 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 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分为10,000股每股面值港币1.00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 我/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1 承购股份总数 1 日期:2010年7月22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女士 总代表 九龙,香港 公司条例(第32章)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最新THE COMPANIES ORDINANCE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资料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32章)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OF JUST&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中正财经法律翻译有限公司 的 组织章程大纲 First:-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 JUST & UPRIGHT ECONOMIC, FINANCIAL AND LEGAL TRANSLATION LIMITED”. Second:- The Registered Office of the Company will be situated in Hong Kong. Third: -The liability of the Members is limited. Fourth:- The Share Capital of the Company is HK$10,000.00 divided into 10,000 shares of HK$1.00 each with the power for the company to increase or reduce the said capital and to issue any part of its capital, original or increased, with or without preference, priority or special privileges, or subject to any postponement of rights or to any conditions or restrictions and so that, unless the conditions of issue shall otherwise expressly declare, every issue of shares, whether declared to be preference or otherwise,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power hereinbefore contained.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组织章程 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注册香港公司呢?首先香港公司的名称很自由,经营范围也没有太大的限制,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 一是一次性1/10 00的政府厘印税(按实际注册资本的多少收取); 下面介绍一下香港公司的组织章程: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 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重要性在于: 1)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 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

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 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 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 4)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除非经行政长官同意,否则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British ,Building iety ,Chamber of Commerce ,Chartered ,Cooperative ,Imperial ,Kaifong ,Mass Transit ,Municipal ,Royal ,Savings ,Tourist Association ,

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法律

香港公司注册一直都是令人心驰向往的一个金融发展地,根据香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香港公司注册出现了一些相关政策,下面将做简单介绍。 SCR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为SCR),即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的法人。 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 (1)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 (2)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以便公众人士可随时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资料等。 持牌人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已于2018年3月1日生效。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因此,想注册成立一个香港公司,最好是找一个正规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办理其注册事宜(如恒通国际)。而本身从事代理注册行业的香港企业也需要获得该牌照才能继续提供该服务。香港水牌 《公司条例》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产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未悬挂水牌,很可能被香港政府查处,并面临6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注册香港公司与注册内地公司有许多不同,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有先了解清楚其注册公司相关的问题,才能更好的发展公司业务,保障公司后期运营以及相关后续配套服务的完善,规避各类风险的产生。 相关法律法规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的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根据《公司条例》规定:注册的公司必须遵从该条理,比如,在既定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条法定申报表(包括:周年申报表、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及秘书及其资料的更改通知书等)。 根据《税务条例》,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2018年最新工商注册公司章程

2018年最新工商注册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方共同出资,设立*****(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询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形式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放、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绪言 1.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一A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表第11、24、25、49、55、81、86、91到99(包括在内)、101、108、114及136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 私人公司 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士联名

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 股份 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 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

香港公司章程中英文

香港公司章程中英 文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CO., LIMITED 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 Preliminary序首 1. 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hapter 32) shall apply to the Company save in so far as they are hereby expressly excluded or modified.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provisions of Table "A" and these presents, the provisions herein contained shall prevail. 1. 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 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 The company is a private company and accordingly: (a) the right to transfer shares is restricted in manner hereinafter prescribed; (b) the numb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exclusive of persons who are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and of persons who having been formerly in the employment of the company were while in such employment and have continued afte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ch employment to be members of the company) is limited to fifty.

注册香港公司新《公司条例》

注册香港公司 新《公司条例》(第622章) 主要新猷 加强企业管治的措施 加强董事的问责性 限制委任法人团体为董事,规定每间私人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问责性。 在成文法中厘清董事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为董事提供明确的指引。 提高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參与程度 订立一套有关提出和通过书面决议的详尽规则。 规定公司如及时收到成员就周年成员大会提出与大会的事务,及与决议有关的陈述书,使公司在发出会议的通知时可同时送交该等陈述书,就须承担传阅陈述书的费用。 把成员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规定由占总表决权的10%减至5%。 改善公司资料的披露 规定公众公司及较大型(即不符合拟备简明报告资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1及担保公司2须拟备更详尽的董事报告,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业务审视」,但同时容许私人公司藉特别决议选择不拟备有关审视。业务审视为股东提供有用的资料,特别是业务审视须包括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事务和雇员事务资料这项规定,与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趋势一

致。 扩大董事须披露与公司订立重大合约中具相当分量利害关系的范围,以涵盖交易和安排,及将披露范围扩大至包括与公众公司董事有关連的实体。 1 根据新《公司条例》,私人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兩项,即被视为小型公司:(a) 全年总收入不超过港币一亿元;(b) 总资产不超过港币一亿元;及(c) 雇员不多于100人。 2 根据新《公司条例》,担保公司如全年总收入不超过港币2,500万元,即被视为小型担保公司。- 2 –弥敦商务会计师事务所https://www.360docs.net/doc/9714029734.html,

时,可暂缓登记不合要求的文件。- 3 -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章程 香港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由《香港公司条例》和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予以规定。《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一般的公司事务并提供了对第三者的保护。香港公司的章程细则对公司本身的经营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香港公司的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两种文件构成。其重要性在于: (1) 规定了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2) 由于它们是公开的文件,任何与公司交易的人都被视为已知道其内容。 公司章程大纲由于包括章程的基本规定并规定了公司的宗旨,对于同公司交易的第三者更为重要。章程细则侧重公司的内部管理并且规定诸如董事的任命、会议程序等事项,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对此更为关切,因为此类规定将影响其权利义务。 《香港公司条例》附件一规定了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要求公司予以采用,并可根据需要修改以适应其具体情况。这样,法律保证了有关公司管理的必要规定,并允许当事人有一定的灵活性。附件一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模板(表A)、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纲模板(表B)和无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保证有限公司、有股本无限公司的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模板(分别是表C、表D和表E)。 公司章程大纲的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大纲须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法定地址; (3)公司宗旨(the objects of the company); (4)公司成员的责任; (5)公司股本; (6)法定地址; (7)组织条款。 公司章程大纲条款的法律规定 香港公司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证有限公司应以Limited作为其名称的最后用语。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登记: (1) 与香港公司注册署公司名册已有名称相同的名称; (2) 与根据香港条例组成或设立的法人实体名称相同的名称; (3)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的使用将构成触犯刑法;或 (4)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冒犯或违反公共利益。

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注册的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及业务登记后的责任 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注册的公司 公司及其高级人员须确保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于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法定申报表请注意: 本地有限公司非香港公司 第92条规定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的日期后14天内提交表格。第335条规定公司须在更改地址后1个月内提交表格。 第158条规定,如公司的董事、秘书及他们的详情有任何变动,该公司须在由变动之日起计14天内提交表格。第335条规定,如公司的董事、秘书及他们的详情有任何更改,该公司须在更改日期后1个月内提交表格。 第107及109条规定公司须每年提交以表格申报和经签署的周年申报表,以及每年注册费: ☆有股本的私人公司须在注册成为法团的周年日后42天内提交 ☆其它本地公司须在有关年度的周年大会后(或于通过以代替周年大会的书面决议的日期后) 42天内,連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核數师报告及董事报告书的核证副本一并提交。第334及336条规定公司须每年在香港注册日期的周年日后42天内,提交以表格申报和经签署的周年申报表、每年注册费以及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核证副本(如适用的话)。 ◆办理商业登记及换領商业登记证属《商业登记条例》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换領商业登记证,你 仍须根据《公司条例》于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及每年注册费。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 ◆未有准时提交周年申报表的后果: ·逾期提交,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注册费用 ·公司如未有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其高级人员(董事、秘书、经理及授权代表)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失责罚款 适用于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 登记的业务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请注意下列《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 1. 第7(2)条规定任何经营业务人士,倘在现有商业登记证期满后未有收到缴款通知书,须于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 2. 第8条规定凡申请登记表格内所列业务详情有任何变更时或凡某项业务经已结束,任何经营有关业务的人或任何在结束前经营该项业务的人须于该变更发生时或该项业务结束时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局长。 3. 第15(1)条规定对触犯本条例者可施行的罚则,包括罚款$5,000及监禁1年。 4. 第21条规定须将收取征费所得的全部款项拨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如需进一步资料,请致电HKBSS港浚商务查询热线400-820-0080或电邮sales@https://www.360docs.net/doc/9714029734.html,

香港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样本

香港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样本 (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单一股东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章程大纲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单一股东有限公司”。 第二: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日期﹕二OO年月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单一股东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章程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首

1. 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 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a) 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仕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仕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b) 任何邀请公众人仕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c) 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 d) 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份的转让 3. 董事可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任何人仕登记股份转让。在每年周年大会举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暂停登记股份转让,除下列情况外,董事可拒绝为任何转让文件进行登记;

香港公司章程模板中英文2013

COMPANY N O.[*****]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A 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 HOLDINGS LIMITED] (Adopt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passed on [?] 2013) P RELIMINARY 1.The regulations contained in Table A in the First Schedule to the Ordinance shall not apply to the Company, but the following shall, subject to repeal, addition and alteration as provided by the Ordinance or these Articles, be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mpany. 2.In these Articles, unless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these Articles means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s from time to time altered by Special Resolution; Auditors means the auditors of the Company; Business Day means a day (other than a Saturday) on which banks generally are open in Hong Kong for a full range of business; clear days in relation to the period of a notice means that period excluding the day when the notice is given or deemed to be given and the day for which it is given or on which it is to take effect; Director means a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Directors means the Directors or any of them acting as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dividend means dividend or bonus; $ or dollars means Hong Kong Doll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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