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加强XX电力建设项目建设中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落实防范措施的管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工程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的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2《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3《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2.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7《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2.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10《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2.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2.12《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

2.13《职业病报告办法》和[87]卫防字第 60号文件;

2.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2.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2.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17《国家开发投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18《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管理办法》

2.19《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专业术语和定义

3.1事故: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2未遂事故:指人员过失引起危及人身安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没有构成健康、环保、交通和火灾事故的一般事件。未遂按性质轻重区分为恶性未遂和一般未遂。

3.3严重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事件。

3.4微伤事故:人员受伤,但伤情甚微,损失工作日不到一天的事故,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事故的。

3.5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

暂时丧失的伤害。一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未构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

3.6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3.7机械设备事故:凡由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4职责

4.1建设单位

4.1.1负责基建工程项目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一般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接受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对相关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1.2对参建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4.2监理单位

4.2.1负责本单位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负责各承包商的事故(事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审核汇总,报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

4.2.2参加施工单位人身重伤、设备损坏、严重未遂等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2.3根据需要参加或配合由建设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各施工单位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事故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2.4组织对各承包商进行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形成未遂事件统计台帐,发布月度趋势分析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备案。

4.3施工单位:

4.3.1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负责本单位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的调查。

4.3.2负责组织事故处理、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及时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4.3.3组织由本单位负责的低风险等级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组织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书》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并督促检查。

4.4基建工程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按各自的职责参加或配合事故(事件)的处理、急救、调查等工作。

5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类

5.1.1人身事故

5.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火灾事故

5.1.2.1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2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3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2.4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5.1.3交通事故

5.1.3.1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1.3.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5.1.3.3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5.1.3.4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5.1.4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5.2事故、事件即时报告

发生事故、事件的各参建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即时报告,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负责向总公司填报书面报告。各类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和书面报告(基建MIS、电子邮件报告)等形式上报。书面报告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附表1)、“电力生产事故快报”(附表2)。

5.4.5即时报告流程

5.2.1.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现场负责人报告;

5.2.1.2发生事故、事件,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工程部和安监部电话报告;总包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电话报告;建设单位生产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和二期安健环部经理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监部门电话报告;

5.2.1.3建设单位总经理、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二期安健环部经理在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

于1小时内分别向总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口报告。

5.2.1.4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2.1.5承包商人员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张家港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及张家港市工会报告。分包单位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5.2.1.6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含厂内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承包商还应立即向张家港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应先向张家港市交警部门报告。

5.4.6即时报告内容

5.2.

6.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2.

6.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5.2.

6.3事故的简要经过;

5.2.

6.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2.

6.5已经采取的措施;

5.2.

6.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4.7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3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3.1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3.2事故、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对其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的判断,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做好抢险、医疗救助、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3.3发生事故、事件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单位时,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返回,在事故、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赶赴现场的人员,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5.4事故、事件调查

5.4.1对于一般及以上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视事故归属情况配合调查。

5.4.2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调查。

5.4.3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按以下程序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备案。

5.4.3.1监理单位人员发生的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监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

5.4.3.2施工单位发生的重伤、轻伤或未遂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视事故情况可参与调查。对涉及两个施工单位的事故,若自身不能协商组织调查,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监理单位参加。

5.4.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4.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4.4.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5.4.4.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5.4.4.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4.4.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4.4.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4.5发生事故时,为有利于迅速正确地分析事故和弄清原因,在不影响处理事故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保护事故现场;如需要紧急恢复现场原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4.6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相应措施,使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得到教育,并督促贯彻执行,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

5.4.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8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9事故调查的范围和内容

5.4.9.1事故发生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准破坏,必要时由保安人员在事故现场范围设置警戒;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有关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

5.4.9.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物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对搜到的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4.9.3事故材料的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受害者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原单位、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受害者和肇事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害者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害者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5.4.9.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事故发生前设备、物资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事故前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4.9.5证人材料搜集:要尽快找到有关人员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4.9.6现场拍照: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事故现场全貌。

5.4.9.7事故图:报告中的事故图,要包括了解事故所必要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事故分析

5.5.1事故分析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查阅事故调查资料,弄清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

5.5.2事故分析的内容

5.5.2.1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5.2.2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根本原因;

5.5.2.3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5.2.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6事故处理

5.6.1所有的事故都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6.2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6.3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五章的规定。

5.6.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6.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7发生各种类型的事故后,建设单位依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制度》,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5.6.8有下列情形应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5.6.8.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5.6.8.2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6.8.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6.9对在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处理中积极抢救、安置伤员和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在调查中

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5.7统计报表

5.7.1建设单位报表

5.7.1.1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要求填报《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及《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见附表 3、4、5、6),以电子邮件方式报总公司电力事业部。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报出,年报表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报出。

5.7.1.2建设单位报送上级单位(总公司和张家港市安监局)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见附表7)。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

报出。

5.7.2施工单位报表

5.7.2.1各施工单位报送“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见附表7)、“电力施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A表”见附表8)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F表”见附表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电建安G表”见附

表10),月报表应在当月3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出。

5.7.2.2各施工单位报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使用“电建安H

表”(见附表11),在发生火灾的当月30日报出,无火灾事故不报。

5.7.2.3各施工单位报送的以上各类报表,均应报监理单位汇总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二期安健

环部。

5.7.2.4各施工单位所有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事故)应分别填报,不得隐瞒。

5.7.2.5所有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批复等均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向总公司备案。

5.7.3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事发单位应先按规定日期报出报表,待调查处理结束做出结论后 5 天内,再将原报表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表同时报出。

5.7.4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一类障碍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5.8安全记录

本工程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事件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工程施工、电力生产事故,无论是建设单位、参建的单位造成的,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或者经总公司认定的,本工程均中断安全记录。

6检查与评价

6.1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6.2各管理部门、各施工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6.3建设单位二期安健环部收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反馈信息,适时对制度修订、升版。

7附则

7.1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规定若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相矛盾,以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规程规范为准。

7.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7.4本制度由江苏沙洲电厂二期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8附表

附表1: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

附表2:电力生产事故快报

附表3: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附表4:月(年)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附表5: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

附表6: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附表7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8: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0: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

附表11: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

附表12: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3: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15:未遂事件报告卡

附表16:月度安全未遂事件趋势分析报告

附表17:未遂事件管理台账

附表1

件)、设备事故(或事件)。

2、初判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信息不填报事故等级。

3、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填写本表。

4、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附表2

电力生产事故快报

附表3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部分)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

- 11 -

月(年)度电力事故信息统计报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部分)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注:电力人身伤亡事故“起数”的单位为“次”,“死亡”和“重伤”的单位为“人”。

- 12 -

月电力事故基本信息统计表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事事故类型: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建设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

2、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3、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类别: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淹溺、灼烫伤、火灾、坍塌、中毒、爆炸、道路交通等。

4、造成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责任原因:规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当、运行不当、管理不当、

调度不当、电力系统影响、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

5、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

- 13 -

月(年)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统计表

审核人签字:制表人签字: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事件类型: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事件(参见《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六、十款)、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事件(参见第六条第二、三、四、五、七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参见第六条第八、九款)。

2、造成电力安全事件原因:规划设计不周、制造质量不良、施工安装不良、检修质量不良、调整试验不当、运行不当、管理不当、调度不当、

用户误操作、外力破坏、自然灾害等。

3、本页填报不完的可另附页

- 14 -

附表7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年月表号:电建安A表

注:本表为施工企业汇总上报各企业事故情况使用。

- 15 -

附表8

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年月

填报单位(章):_____工程名称及规模______累计工程死亡___人,重伤____人表号:电建安C表

注:本表为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使用。

- 16 -

附表9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械事故月(年)报表

年月表号:电建安F表

单位负责人签章:处(科)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报出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为施工企业上报建设单位使用。

2、当月(年)无事故应上报空白表。

- 17 -

附表10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车辆交通事故月(年)报表

年月表号:电建安G表

注:1、本表为施工企业上报建设单位使用。

2、不论有无事故本表都应在次月按时报出。

- 18 -

附表11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企业)火灾事故报表

表号:电建安H表

填报单位(盖章):制表:沙洲电力

单位负责人:处(科)负责人: 填报人:填报:年月日注:1、本表为施工企业或项目法人上报建设单位使用。

2、本表为发生火灾事故时上报,无火灾事故不报。

3、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填报。

4、文字表述另加附页。

附表1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单位名称:年月日(事故发生时间)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电话: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年月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事故起止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8.事故发生地点:

9.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周期是否中断:是()否()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相关术语及事故分类 2.1 相关术语解释 2.1.1 人员伤亡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1.2 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1.3 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1.4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2.1.5 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2.1.6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2 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 2.2.1 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2.2 重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2.2.3 死亡:指发生交通、火灾、生产及生产有关事故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当时死亡和伤后当月死亡)。 2.3 事故等级划分 2.3.1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b:一次轻伤3至10人(含10人); c: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d: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e: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2.3.2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死亡1至2人;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3.品质故事: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故 事 4.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 死亡的事故。 9.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 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事故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维修组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工业安全小组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三章.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 或者瞒报。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尽快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 及安全科。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接班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必须内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科,如伤者因伤不能填 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外派出差人员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无工伤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全科、行政人事部,安全科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安全会议。临时安全会议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主持,行政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参加,讨论是否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将讨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其它人员应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互救。立即 6.逐级或直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并赶赴现场, 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南湾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 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0事故分类 2.1按事故性质分为: 2.1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2.2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2.3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2.2按事故内容分为: 2.2.1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2.2.2交通事故:所属车辆在因公驾驶过程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 2.2.3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2.2.4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3.0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1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3.1.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3.1.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急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3.1.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3.2事故报告 3.2.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3.2.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2.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3.2.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3.3事故调查 3.3.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3.3.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3.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3.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怎人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3.3.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与管理 1?事故按性质分类可分为生产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保事故、伤亡事故。 ⑴生产事故,指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流程、岗位操 作法、误操作或控制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⑵设备事故,指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 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损失或流产的事故。 ⑶质量事故,指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有关生 产质量管理规范,出现原料、中间体、成品使用差错以及混淆、混药、异物混入或变质等问题,使该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物料损失或整批退货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业生产活动区域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 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⑸火灾事故,指发生着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 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⑺环保事故,指发生生产或“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使周围职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响周围农业生产的事故。 ⑻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包括在厂内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2.生产事故、爆炸事故和伤亡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环保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和存档。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与救护 1.公司、车间、班组及危险岗位必须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防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抢救,妥善处理,切忌盲目涉险,以防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请就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2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10】》国务院令第586号 3、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上述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五级:

1.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D级(公司级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E级(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1)、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设施的破坏、原材料的浪费、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二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企业特点,伤害程度的界定如下: 1、轻微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 2、轻伤: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 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 4、死亡 第三条事故分类及责任 1、生产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停产称为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车间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人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编号:SM-ZD-18154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规定、制度的要求制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工作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设备二类障碍及设备异常等与生产事故调查有关的不安全事件认定标准或实施细则。 第四条公司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事故/事件管理规定及奖惩实施细则。第五条本规定相关用语及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 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 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所属各相关管理各岗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一)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原则。 (二)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级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

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下属单位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二)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直属企业)或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驻扬单位)。 (三)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概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116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 度正式样本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节事故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肇事件。 三、安全环保部是所有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按事故性质可将事故分为: (一)责任事故:指违反自然规律、法令、法

规、条件、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蓄意破坏事故:个人主观行为造成的事故。 五、按事故内容可将事故分为: (一)火灾事故:所有企业内部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着火事故。 (二)爆炸事故:企业生产过程中生的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企业车辆及与企业人员有责任关系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四)设备事故:机械、动力、运输等设备(包括附件)、管道、电线、建(构)筑物设施以及仪器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一、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二、发生事故后,安环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铁路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四、事故分类 (一)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五、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环办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总经理,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六、安环办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七、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安环办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总经理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事故发生后,安环办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九、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十、事故发生后,安环办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安环办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为了使事故得到高效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要求,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1、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跟班区长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当班出现的安全或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事故,必须及时向工区和矿调度汇报。凡是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2、凡是人身伤害事故,不论轻重、不论内外伤、不论出血与否,只要影响工作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伤害较重的,由矿调度安排救护和治疗;一般轻微伤,经班长同意,上井后必须到工区经值班人员初步观察,然后到井口保健站或医院诊断,最后由工区决定休息天数。凡是回家休息的,必须按规定时间返矿上班,超过规定天数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出现顶板事故的,除及时处理外,凡是影响生产时间超过1小时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出现大的冒顶事故,必须汇报清楚冒顶范围、高度和处理冒顶所需要的材料、人员、时间等。出现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

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4、出现机电设备方面的事故时,班长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配合跟班维护员及时处理。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当班处理不了或急需领用新设备下井的,必须汇报清楚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区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设备下井。凡是缓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影响下一班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且必须在4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填表、登记台帐,上报至安监局。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将事故概况报安监局。同时,局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值班人员要继续跟踪了解事故抢救及处理情况,随时向局领导汇报。 2、凡是发生非伤亡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3、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等。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 6)接到举报事故的信息、重特大险情信息,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预 防管理。 2 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70号)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3 职责 3.1总经理协助事故调查组工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事组织重大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 3.3生产部 3.3.1负责组织轻伤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及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3.2协助组织工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3.3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和处理。 3.4工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一般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 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