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员工职务犯罪也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必须面对的一个已知风险。其中,职务侵占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为此,降低企业的职务侵占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的事项。本文将针对职务侵占展开讲解,这是一份非常优秀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

所谓职务侵占,是指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职务人员通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现对企业或组织财产的侵占行为。

二、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

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非常繁多,以下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类:

1.挪用公款:该行为是指职务人员将公款挪作自己或者他人用途的行为。

2.侵吞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盗用公款。

3.非法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工程款、款项等物质:是指职务人员不负责任地将企业或组织的钱款等物质转给私人或其他个人用途的行为。

4.挪用企业资产:是指职务人员将其企业或组织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及其他资源作为自己及他人用途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职务侵占?

针对职务侵占,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降低职务侵占

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2.加强对职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的培养。

3.将职务人员的工作分散开来,防止单人操作其中任意环节。

4.严格落实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跟进企业过程中的各项证明。

5.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管,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本文所展示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是一份非常优秀的学习材料,它没有

仅仅简单地阐述职务侵占的相关情况,更加重要的是,该课件已经详

细介绍了如何预防职务侵占的一系列措施。对于管理者而言,该课件

是一份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防范和应对职务侵

占的方法,提高企业的运行安全性。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稿 金融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保证金融安全对于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发生率高、破坏性强、涉案范围广等特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秩序构成了直接危险,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监督权力,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监督义务。本文将结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思路和具体做法展开对这一问题的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式包括诉讼程序监督和非诉讼程序监督两种。其中非诉讼程序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导致犯罪的问题,所发出的检察意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即是检察机关实施非诉讼程序监督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推动行业预防”。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是要有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对金融系统的侵蚀,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保障金融资产的

安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这就是检察机关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 从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实施主体来看,检察机关具备明显优势,对于各种职务犯罪的途径以及新时期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手段有着深刻的洞悉能力。2006年,农业银行侯马市支行新田办事处发生挪用公款案。该处主任郭某以高额好处费为诱饵,吸收大额存款,指使下属柜员在储户不在场的前提下无折将储户帐户上的巨额存款支取挪用。案发之后,该市检察院李红卫处长迅即组织力量,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查处,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这一个案凸现检察机关携手银行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此外,检察机关在金融系统开展工作,可以探索积累不少经验,为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做好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工作,必须对这些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进行系统总结与分析。从近几年侯马市检察院查办的十二起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这些案件的发生大都与各银行内部管理薄弱、监督机制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存在很大关系,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依旧存在打而不防,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金融职务犯罪的问题。其特点表现为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职业化,涉案金额大,涉案面广,涉案人员多,善后处理难度大。这一严峻的现实状况要求检察机关在银行系统开展预防

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预防电力行业职务犯罪法制讲座 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的提出,从全国来看已近二十年,尤其是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早有认识,但在我们这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责,只有三、五年的时间,尽管过去也在搞,但仅仅是通过个案进行警示、通过查办、公诉职务犯罪案件,达到教育、警示的效果和目的。此项工作正式纳入检察机关的职责以后,在短短的时间内,起步良好,效果明显,社会反响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必须是在党委的共同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才能健康运行。我们县上在县委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负责日常事务。所以今天来的目的,主要旨在通过今天的讲座,除了给大家起到预防的作用、防止职务犯罪发生以外,最主要的还是希望全社会共同行动,联手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一、职务犯罪及预防 1、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有三个特点,一是社会危害性,即必须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具有触犯刑法的行为,三是应刑罚性,即具有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体犯罪有四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 2、职务犯罪及危害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非法利益所实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是严重腐败行为。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具有犯罪的所有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性。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独有特征:(1)主体单一性特征。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具有某种与公共利益相关职务的人,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2)行为的职务关联性特征。犯罪行为与其犯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2020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职务侵占相信很多的人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职务侵占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对于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0年职务侵占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P948页: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同时占有封缄物的内容?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有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本书采取区别说。 P1020页: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原则上就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了获取单位财物,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一人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例如,A公司的股东只有甲一人,其余工作人员句不是股东(即一般工作人员)。本书的看法是,一人公司也是单位,而非自然人,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其中的一般工作人员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对股东甲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则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为从实质上看,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财产,没有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倘若甲通过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方式逃避债务等,则只能以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论处。因为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是本单位财产,而没有将其他单位或者个

职务犯罪预防2

党员干部职务犯罪预防 据公司领导工作安排,今天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探讨职务犯罪预防问题。随着国家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但是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发展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人员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预防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成为了公司预防职务犯罪一项新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话题,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重点讲三方面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二、企业人员中的常见职务犯罪类型及防范措施 三、党员干部如何从自身建设上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的内涵界定。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犯罪人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加严重,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已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严重程度正如江泽民同志强调的那样,已经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一种,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

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分析其主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位高权重、往往缺乏监督,容易产生贪污受贿,这是众多职务犯罪的首要特征。对近年来公开曝光的广西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绥新和马向东、河北的程维高、李真等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的领导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私分公款集体作案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二)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往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女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失去做人的尊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成克杰、程维高、胡长青、李真等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钱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庭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波助澜作用。 (三)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帐外帐,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蔽性更强。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和预防

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2012-02-05 08:02:35|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 中 小订阅 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应该说XX集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堪称非公企业的典范。所以主题内容也分成两大块,一块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规定;另一大块是预防对策。之所以将这两块,目的之一是,因为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普通民众的认识角度看,一般认为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事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的企业怎么会有职务犯罪呢,所以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只有认识到了,才不会因不知法而犯法。目的之二,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罚是为了不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讲预防对策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也是保护 我们的企业的干部不出问题。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及法律规定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形式: (1)职务侵占罪;(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挪用资金罪。 (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数额标准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有三点需要了解:1)是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否则就是贪污罪;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才财物占有,或者财务人员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才经手财物占有,或者采用低进高出,少报账将货款占为己有等。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也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最常见的形式。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比如服务员乘工作的方面条件能接近收银台,乘收银员不再把营业款拿走,就是盗窃。3)构成本罪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起点1万元;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5年以上。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三种情况:1)数额较大(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15000元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员工职务犯罪预防讲座之职务侵占优秀课件 (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在不断扩张的同时,员工职务犯罪也成为企业安全管理必须面对的一个已知风险。其中,职务侵占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职务犯罪,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非常巨大。为此,降低企业的职务侵占风险是企业管理者应该高度重视的事项。本文将针对职务侵占展开讲解,这是一份非常优秀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 所谓职务侵占,是指职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职务人员通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实现对企业或组织财产的侵占行为。 二、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 职务侵占的犯罪类型非常繁多,以下是其中比较常见的几类: 1.挪用公款:该行为是指职务人员将公款挪作自己或者他人用途的行为。 2.侵吞公款:是指职务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盗用公款。 3.非法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工程款、款项等物质:是指职务人员不负责任地将企业或组织的钱款等物质转给私人或其他个人用途的行为。 4.挪用企业资产:是指职务人员将其企业或组织的资产,包括资金、财物及其他资源作为自己及他人用途的行为。

三、如何预防职务侵占? 针对职务侵占,企业管理者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而降低职务侵占 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行为保持高度关注。 2.加强对职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加强职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意识的培养。 3.将职务人员的工作分散开来,防止单人操作其中任意环节。 4.严格落实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持续跟进企业过程中的各项证明。 5.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管,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本文所展示的职务侵占预防课件是一份非常优秀的学习材料,它没有 仅仅简单地阐述职务侵占的相关情况,更加重要的是,该课件已经详 细介绍了如何预防职务侵占的一系列措施。对于管理者而言,该课件 是一份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防范和应对职务侵 占的方法,提高企业的运行安全性。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与案例完整版

公司职员职务侵占理论 与案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预防普及讲座 讲座目的:提高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失去追求美好幸福人生的机会、失去与爱人和孩子相守的机会、失去陪伴父母家人的机会。珍爱生活,远离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且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处罚一般会让行为人失去自由,有时候还会附加失去剥夺某些财产或权利。从古至今,我国一直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重典治国”在各朝不同时期备受统治者青睐,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强有力的思想和工具。在当代,虽然受到西方国家的诟病及所谓人权主义的威胁,我国有轻刑的趋势,但是重典治世思想仍深刻影响着执政者和国人。这些都体现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比如我国的刑罚较重。 公司职员职务犯罪的类型主要有: 一、职务侵占罪 二、挪用资金罪 三、行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行为方式 (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专题讲座.doc

预防企业员工职务犯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企业员工职务类犯罪案件明显上升,笔者就预防企业职工职务犯罪谈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第二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第三是如何预防职务犯罪问题。 第一方面:公司、企业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职务侵占罪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 1.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企业员工常见职务犯罪 风险防范讲座新闻稿

企业员工常见职务犯罪风险防范讲座新闻稿 企业员工常见职务犯罪风险防范讲座新闻稿 尊敬的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本次以“企业员工常见职务犯罪风险防范”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旨在提高企业员工对常见职务犯罪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和稳定。 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必须正视职务犯罪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和风险。职务犯罪是指企业员工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或给企业带来损害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等,严重时甚至涉及重大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的风险不容忽视。首先,企业员工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较高,掌握着重要的经济信息和资源,容易滋生内部勾结和利益输送。其次,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可能存在漏洞,监管机制不完善,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一些员工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者外部压力,被迫或诱惑参与到职务犯罪中。 为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风险,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其次,加强员工

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对职务犯罪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同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员工的背景调查和信任度评估,确保关键岗位的职责人员具备高度的诚信和责任心。此外,建立举报制度和奖惩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中。 在本次讲座中,我们邀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和企业管理专家,将就职务犯罪的案例分析、风险防范的方法和策略进行深入解读和讲解。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企业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我们希望通过这次讲座,能够增加大家对职务犯罪风险的认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打造一个廉洁、公正的企业环境。 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和支持。希望本次讲座能够为大家带来新的思考和启示,共同努力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谢谢!

非国企人员职务犯罪

非国企人员职务犯罪讲稿很高兴借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职预防务犯罪知识,探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和看法。下面,我从检察人员的视角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大家介绍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职务犯罪特点 (一)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 有人只要谈到腐败问题都会滔滔不绝,口若悬河,甚至一讲到腐败就对党和国家政权产生怀疑,说得一无是处,等等。究竟如何科学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正确决策、正确指导反腐败斗争的前提,也是统一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明确方向,提高反腐败战斗力的重要条件。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一个方面,腐败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独特产物。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普遍存在。另一方面,我们目前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虽然近年来,我们查处的腐败分子数量居高不下,社会上各个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也层出不穷,有关新闻媒体曝光不断,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就此认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全都腐化了。从1993年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以来,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这场斗争,同时又十分关注斗争的形势和发

展。那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如何呢?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央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的一件大事来抓,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推动反腐倡廉取得重大成效,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这些科学论断既肯定了反腐败斗争的成绩,又明确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反映了我党反腐败的决心。从近些年查处的高级干部来看,如:国家药品食品监督局长郑晓萸、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铁道部长刘志军等人案件,说明了我党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现在国际上的一些敌对势力为了颠覆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也抓住腐败问题大做文章,大肆渲染我们的腐败,诬蔑共产党已经腐败透顶,攻击共产党不能解决自身的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当前反腐败斗争如何把握的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评估问题,而是涉及到如何正确把握反腐败斗争正确方向的重大政治问题。 毫不动摇地反对腐败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从总体上来说,腐败现象虽是极少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乐观地看待当前的反腐败形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听到、亲身经历过,无论是要做什么事:入托、上学、就业、就医、购物、经管等等,首先是想到的是要办事的单位,有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1 一、职务犯罪内涵与外延2 二、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3 (一)国家工作人员3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5 (三)国有企业5 (四)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在量刑上的区别5 三、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罪名概述7 (一)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7 (二)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11 (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11 四、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根本情况12 (一)总体案发率高,年均案件数量较为平稳12 (二)贪污贿赂犯罪高发,中央企业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市属国企挪用公款犯 罪突出13 (三)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为主,职级学历较高13 (四)共同犯罪引发的窝串案现象突出15 (五)发案环节分散,重点问题突出15 五、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环节与表现16 (一)财务管理16 (二)物资采购与保管27 (三)工程建设33 (四)经营销售37

(五)人事与薪酬管理40 (六)技术与服务43 (七)投资与融资43 (八)企业改制45 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发原因分析48 (一)局部国企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成为引发职务犯罪的根本诱因48 (二)内控管理制度缺位与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成为诱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 重要原因48 (三)内外监视失力,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50 (四)国有企业的行业特质,成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高发的客观原因51 七、防X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51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企管理层次和水平51 (二)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51 (三)完善监视制约机制,增强监视工作针对性、实效性53 (四)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53 一、职务犯罪内涵与外延 “职务〞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与《辞海》中被解释为“职位规定应当担任的工作〞。从职务一词的含义来看,其对产生职务的单位性质和行使职务的主体都无特别要求。 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章程或合同规定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员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 利用职务便利进展非法活动, 或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 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仅仅是将职务犯罪进展了主体上的限定,即国有企业与其

房地产中介人员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研究

房地产中介(zhōngjiè)人员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研究(yánji ū) 北京(běi jīnɡ)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李仁正律师、李煜(lǐ yù)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多起涉嫌中介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现就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进行(jìnxíng)了深入研究。 本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中介从业人员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主流发展健康的前提下,一些负面因素亦不容忽视。通过分析多起涉及房产中介领域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发现,部分犯罪人利用企业管理上的疏漏,大肆侵吞客户购房意向金等钱款;此外,有的犯罪人还利用个别中介从业人员疏于审查,以虚假的房产凭证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上述情况严重侵犯了客户和中介企业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房产市场,亟需引起各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甲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房产交易环节犯罪案件11件,涉及11人,其中房产中介领域职务侵占案件8件8人,涉案金额达72万元;此外,通过虚假房产合同实施合同诈骗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一)主体特点:1、在犯罪人学历构成方面,不同于盗窃、两抢等侵财型案件的低学历者占绝大多数的情况,房产交易环

节的犯罪分子学历层次偏高,近一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涉案犯罪人中外来人员突出,占到近八成。由于外来人员在上海一般只有临时居住地,因此往往孤注一掷,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携款逃逸;3、年龄构成呈年轻化态势。11人中有8人作案时在28岁以下。 (二)犯罪成因:绝大多数犯罪人尤其是年轻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面对金钱诱惑心态失衡。特别是一些只身来沪从事房产中介交易的年轻人,一边面对的是动辄百万元的房产交易,另一边面对的是大都市较高的消费支出,很容易迷失自我,使财富观和人生观发生扭曲。而在以虚假的房产合同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中,犯罪人一般是嗜赌如命、债台高筑,而购房款一旦得手便是巨款,于是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选择从房产交易下手。 (三)犯罪手法:一是房产中介人员在收取客户交付的房产中介费或购房意向金后,不按照公司操作流程将相关款项及时入帐而是携款潜逃、挥霍一空。二是房产中介人员利用其为客户办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代客户收取房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房款非法侵吞。三是以出售或抵押房产为幌,伪造房产凭证骗取中介和客户的信任,在房屋买卖、抵押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的钱款。 二、漏洞和问题 职务侵占等案件的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固然是主因,但有关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是犯罪得逞一个重要原因。上述11起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从一起案例看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越来越多。近年来, 职务侵占罪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涉及到国家机关和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本 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犯罪类型的 区别,并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一、案例分析 2019年,某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小李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方立案侦查。小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资 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小李的背景:男,1978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自学会计知识,入职某旅游公司始于2000年,先后担任财务部门、销售部门、副总经 理助理、总经理等职务,担任总经理近三年。公司为某外资旅游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员约800余人。小李涉案总金额为240万。 小李的犯罪手段:小李个人不具有流财的能力,为满足自己的生 活需要和追求奢侈的消费品,迫于经济压力,就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 将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侵占。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人所用的行为。依法构 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主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而且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在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某外资旅游公司的总经理,属于职务侵占 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之一。他利用担任总经理这一职务之便,侵占了公 司的部分资金及价值物品。 (二)客体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的财物或者为个 人所用的行为,须具备一定的占有性。如果被侵占的财物为个人所有,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了更严格的 监管,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 指在担任公职人员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行贿、职务侵占 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文将就公职人员职务犯 罪的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形式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既包括严重的贪污受贿、 渎职失职,也包括一些不起眼但同样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以下列举几 个主要形式: 1. 贪污受贿: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非法索贿、受贿,以谋 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 渎职失职: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时,怠于履行职责,故意不作为,致使公共事务无法顺利进行,或者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后果。 3. 职务侵占: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盗窃公共财物、国有 资产等,造成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损失。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对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不可小觑,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造成贫富差距加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破坏政府形象信誉:公职人员是政府的代表和形象,一旦发生职 务犯罪行为,将严重影响政府的形象信誉,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 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行贿等行为必然 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受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为了防范和遏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监管和防范,以下列举几个主要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公职人员 违法犯罪排查和惩治机制,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 2.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 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培训,增强其自律能力和 抵御诱惑的能力。 3. 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 侦查、起诉和审判力度,坚决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4.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完善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高铭暄陈璐 摘要: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惩治预防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惩治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在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其惩治和预防迫在眉睫。虽然我国的非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但与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要求存在差距,而且难以满足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巨大需求。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 为了增强论证的集中性和针对性,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作一简要梳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其罪名体系包括三类犯罪: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和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之所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作这样的局限,主要为了突出该类犯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对应,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有效治理各行各业的职务犯罪,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

公司职员常见几种职务犯罪

公司、企业职员常见(de)几种职务犯罪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de)人员,利用职务上(de)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de),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de),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de)表现形式: 首先,职务侵占罪侵犯(de)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de)财产所有权,“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de)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de)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de)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de)财物. 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de)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de)他人财物,如仓库内代他人保管(de)货物.从物(de)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其次,利用职务上(de)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de)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de)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de)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de)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一定(de)管理职务,如部门经理、科室主任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de)财物拥有(de)一定(de)支配权(de)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de)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de)业务员、采购员等. 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de)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de)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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