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防范

宋喆涉嫌职务侵占被刑拘!企业对此情形应如何应对于防控?

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突发离婚声明,称妻子马蓉出轨自己的经纪人宋喆,并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停止与宋喆的合作.后王宝强到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马蓉也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博并道歉30天。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媒体援引北京朝阳警方“平安朝阳”通报称:2012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某影视文化工作室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对宋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根据相关媒体的公开报道,王宝强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喆全权打理宝亿嵘公司和王宝强个人账户期间,钱只要一到账,没多久就被取走.如果马蓉、宋喆合谋卷走的是王宝强的财产,那么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外,宝亿嵘公司是股东在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马蓉、宋喆作为公司的股东和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全权负责公司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入非法占为己有,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已经达到14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理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以,以上案例提醒了各个企业家,在企业成立、经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比较典型的如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目标,一旦心怀不轨之人将企业作为犯罪目标,将会给企业带来重创。今天,借着以上案例,具体来谈一下职务侵占罪的界定、表现、补救与防范。

一、职务侵占罪界定及起刑: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二是实施了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方式主要包括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三是达到一定的数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1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所以,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应为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常见表现形式

1、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实践中常见的是高管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实践中常见的是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

3、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实践中常见的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

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4、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5、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6、公司采购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7、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

8、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

三、职务侵占的补救:

1、企业可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案:

(1)提供证据:首先,证明行为人是该单位的人员: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签字工资条、纳税凭证、签字的保密协议和规章制度等以及其它能证明侵占人是该单位人员的证据;其次,证明侵占人领走或侵占货款的证据:如侵占人签字的支票根、收条、收据等;

(2)达到起刑点:按照2016年4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已提高到6万元。

2、企业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损失;

3、企业可以以侵权之诉或不当得利到法院起诉:

基于职工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务行为,职工因职务行为收取的公司货款应当交回公司,该货款系公司财物,职工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未交回公司应为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该侵占行为直接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由此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四、职务侵占罪的预防:

1、人事制度:

(1)掌握职工信息:职工发生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后可能出现无法联系的状态,这是让企业头痛的事情,所以,掌握职工更多信息,有利于通过多方突进解决问题。收集、保留好员工的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电话、领取工资的收据、纳税凭证、由其签字的保密协议、规章制度等;

(2)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签到岗位职责,可以明确其职务范围;

(3)工资要有保障:首先,职工工资明细要清晰,避免企业财物与职工工资混同;其次,职工工资要及时发放,避免职工以工资冲抵为由占有企业财物;

(4)辞退要有依据:企业须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将职工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纳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严重失职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的单方辞退事由,届时,只要职工出现侵占企业财物的行为,企业即可单方辞退职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财务制度:

1)完善财务层级审批制度:兼顾资金安全与工作效率,按照金额大小设置

不同层级的审批制度,对大额支出的审批尤其强化经办人、负责人等多层级审批,并根据事务繁简、金额高低设置使用情况说明等审批项目;

2)财务、出纳等重要岗位“一岗双人”: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财务管理的权力更需要“制衡",才能避免监守自盗;

3)企业账目定期审计:资金规模大并具备条件的公司可以组织专人定期对账目进行审计,及早发现问题,避免亡羊补牢;

4)钱“权”分离,权责明晰。明确非财务人员之外的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不可接触钱款,入账、出账皆凭单据,权责明晰、管理规范,才能保证公司的良好运转。

3、工作底档:

1)业务模板合同可明确约定,不得以现金结算,须以转帐支票结算的,付款人必须将收款人名称填写清楚,否则,由付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对长期合作的客户,由财务人员经常对帐,及时掌握收款情况,避免只由少数业务员掌控,公司管理失控的局面;

3)最好由企事业单位信得过的人员专门负责收款,但主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及时掌握情况,以防从中截留;

4)员工领取耗材或签收物品时,须签字确认事实,包括时间、数额、用途等事项。

一言以概之,凡有机会“接触钱物"、“管理钱物”的人员一旦发生贪念,都有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可能和便利。公司管理过程中可以对资金流入、沉淀、流出和货物购进、保管、销售的环节进行梳理,针对重点领域进行有效防范。

实现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追寻的目标,但是当企业发生员工职

务犯罪时,不仅会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同时也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企业应当注重“防火”而非“灭火"的风险防控,注重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应对企业员工职务犯罪造成的影响,减少企业损失。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种类和预防

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2012-02-05 08:02:35|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 中 小订阅 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 我今天讲的题目叫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与预防对策。应该说XX集团在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方面做得非常好,堪称非公企业的典范。所以主题内容也分成两大块,一块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法律规定;另一大块是预防对策。之所以将这两块,目的之一是,因为从我们办理的案件以及普通民众的认识角度看,一般认为受贿等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的事情,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的企业怎么会有职务犯罪呢,所以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只有认识到了,才不会因不知法而犯法。目的之二,惩罚犯罪不是目的,刑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罚是为了不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讲预防对策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也是保护 我们的企业的干部不出问题。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及法律规定 (一)非公企业职务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形式: (1)职务侵占罪;(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5)挪用资金罪。 (二)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数额标准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有三点需要了解:1)是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否则就是贪污罪;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务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销售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才财物占有,或者财务人员采用涂改账目等手段才经手财物占有,或者采用低进高出,少报账将货款占为己有等。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也是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最常见的形式。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的方便条件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比如服务员乘工作的方面条件能接近收银台,乘收银员不再把营业款拿走,就是盗窃。3)构成本罪需要达到1万元以上,起点1万元;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5年以上。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三种情况:1)数额较大(3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或者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15000元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引言: 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 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 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最终被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 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 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 1. 制度缺失 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 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 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案中,李某通过 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 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 责任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意识,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三、案件启示 1.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审查力度,及时发现、调查和处 理职务犯罪案件。 2. 强化法律意识 加强对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增强员工防范职务犯罪的能力。 3.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高铭暄陈璐 摘要: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成因惩治预防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都将惩治职务犯罪的目光集中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在实践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已经呈现出高发趋势,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其惩治和预防迫在眉睫。虽然我国的非刑事立法、刑事立法以及社会监督机制都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但与国际社会的实践与要求存在差距,而且难以满足我国治理该类犯罪的巨大需求。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了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状况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 为了增强论证的集中性和针对性,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作一简要梳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其罪名体系包括三类犯罪: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第163条),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和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第1款)。之所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名作这样的局限,主要为了突出该类犯罪的主体特征和客体特征,并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互对应,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有效治理各行各业的职务犯罪,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沿革

房地产中介人员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研究

房地产中介(zhōngjiè)人员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研究(yánji ū) 北京(běi jīnɡ)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李仁正律师、李煜(lǐ yù)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多起涉嫌中介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现就如何防范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进行(jìnxíng)了深入研究。 本市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中介从业人员为推动房地产市场繁荣、保障交易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主流发展健康的前提下,一些负面因素亦不容忽视。通过分析多起涉及房产中介领域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发现,部分犯罪人利用企业管理上的疏漏,大肆侵吞客户购房意向金等钱款;此外,有的犯罪人还利用个别中介从业人员疏于审查,以虚假的房产凭证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上述情况严重侵犯了客户和中介企业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房产市场,亟需引起各企业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甲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房产交易环节犯罪案件11件,涉及11人,其中房产中介领域职务侵占案件8件8人,涉案金额达72万元;此外,通过虚假房产合同实施合同诈骗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一)主体特点:1、在犯罪人学历构成方面,不同于盗窃、两抢等侵财型案件的低学历者占绝大多数的情况,房产交易环

节的犯罪分子学历层次偏高,近一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涉案犯罪人中外来人员突出,占到近八成。由于外来人员在上海一般只有临时居住地,因此往往孤注一掷,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携款逃逸;3、年龄构成呈年轻化态势。11人中有8人作案时在28岁以下。 (二)犯罪成因:绝大多数犯罪人尤其是年轻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就是面对金钱诱惑心态失衡。特别是一些只身来沪从事房产中介交易的年轻人,一边面对的是动辄百万元的房产交易,另一边面对的是大都市较高的消费支出,很容易迷失自我,使财富观和人生观发生扭曲。而在以虚假的房产合同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中,犯罪人一般是嗜赌如命、债台高筑,而购房款一旦得手便是巨款,于是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选择从房产交易下手。 (三)犯罪手法:一是房产中介人员在收取客户交付的房产中介费或购房意向金后,不按照公司操作流程将相关款项及时入帐而是携款潜逃、挥霍一空。二是房产中介人员利用其为客户办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过程中代客户收取房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房款非法侵吞。三是以出售或抵押房产为幌,伪造房产凭证骗取中介和客户的信任,在房屋买卖、抵押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的钱款。 二、漏洞和问题 职务侵占等案件的犯罪人主观上的原因固然是主因,但有关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也是犯罪得逞一个重要原因。上述11起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辨析——王某某侵占案分析报告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辨析——王某某侵占案分 析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频频出现。这两种罪行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容易混淆,但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本文将以王某某侵占案为例进行分析,探讨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王某某是某公司的会计,他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资产30 万元。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职务侵占罪来定罪,罪刑明显比以普通的侵占罪来定罪要重得多。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存量关系。也就是说,被告人在职务关系中侵占了公司的资产,才能被定罪。而普通的侵占罪则没有这个限制。例如,某个人在路上捡到了一部手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部手机属于任何人,但他仍然“占有了他人 财物”的话,就可以被定罪。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刑期一般要比普通的侵占罪重。例如,侵占公司财产,如果以职务侵占罪来定罪,则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以普通的侵占罪来定罪,则可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最后,职务侵占罪与普通侵占罪之间的差别也在于应该如何理解“是应当占有而又违反了法定占有关系”的问题。一般地讲,普通侵占罪的案件中,被害人就是占有人。然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占有人身份属于被告人,在职务关系中有必要处理或保管对象的资产或其他利益,或者协助被侵占物权人对侵占

嫌疑人追缴损失,被侵占资产的占有人不能如此理解。 以上,是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一些区别。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中,无数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单位的资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应该区分这两种罪行。 案例一: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内部发放假发票,以此骗取公司1万元。法院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李某假冒他人身份,从银行贷款10万元,并将其中 的5万元用于彩票赌博。法院认定李某犯侵占罪,判处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王某某因家中有急事,私自带走公司资产2万元。法院认定王某某犯普通侵占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 践中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鉴定罪行性质,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公义。 除此之外,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的。公司或单位应该加强管理,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设定规范的内部流程控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避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同时也应该加强审计监管,检查公司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和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总之,只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

两高关于公司员工和外人盗窃公私财物定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两高关于公司员工和外人盗窃公私财物定职务侵占罪的案 例 摘要: 1.案例背景介绍 2.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3.案例分析:公司员工盗窃公私财物被定罪 4.案例分析:外人盗窃公私财物被定罪 5.结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正文: 一、案例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罪逐渐成为企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司员工和外人盗窃公私财物定职务侵占罪的案例。这些案例旨在通过具体事实,明确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二、职务侵占罪的定义和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案例分析:公司员工盗窃公私财物被定罪

在某公司,一名负责采购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采购的商品私下出售给第三方,从中谋取暴利。经过调查,该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四、案例分析:外人盗窃公私财物被定罪 在某企业的仓库,一名外来人员潜入仓库盗窃了一批价值较高的产品。经过调查,该人员与企业内部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盗窃企业财物。最终,内外勾结的人员均被判处职务侵占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结论: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不仅涉及企业内部人员,还可能涉及外部人员与内部人员的勾结。因此,企业和社会应当加强对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防范内部人员犯罪; 2.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职务侵占罪的严重后果; 3.对于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外部人员,要严惩不贷,切断犯罪链条; 4.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doc

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二) 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 职务侵占罪成立的条件 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民刑交叉问题辨析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与职务侵占罪之间的民刑交叉问题辨析 许多公司股东、高管在日常经营中并未将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下,公司资金通过股东或者公司董监高私户走账,该股东或公司董监高将私户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如何界定。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经常被举报构成了职务侵占犯罪或挪用资金罪等罪名,此时公司股东、高管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犯罪风险。对于该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企业又如何通过合规建设防范该种风险?本文将具体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常见行为 (一)董监高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 常见的情形包括:虚列支出项目的方式获得报销款;采用虚假交易合同取回投入到公司的经营款;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应收款项等。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董事和高管人员构成侵占公司财产,还应当审查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公司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实践中,董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自我交易的实施行为仍以关联交易为常态,即董事和高管人员以其个人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人员所设立的公司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常见的情形包括:公司董监高与公司的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对价显失公平;关联交易的程序不合规,违反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 二、侵占公司财产面临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为了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也设立了股东连带责任等制度予以规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还进一步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者股东为逃避债务实施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行为主体须对公司的承担责任。 以上的违法行为,很有可能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此时便产生了民刑交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及风险防范 Ⅰ,典型案例 一、张某、黄某职务侵占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通过与国有的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担任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受聘用期间,张某多次萌发纠集他人合伙盗窃验货场内货柜之邪念,自结识了在厦门市某货柜有限公司任初验员的被告人黄某后,两人经密谋商定作案。 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是日,正值被告人张某当班。张某即按与被告人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日下午7时许,黄某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场中箱号为NE-WU5111199、NEWU5111120、NEWU5111218的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黄某走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

次日上午储运公司报案。5月3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交代了赃物去向,并带公安人员前往石狮市祥芝镇东园村取获被盗的3个集装箱、3个车架和999箱涤纶丝,前往龙海市港尾镇取获229箱涤纶丝。同时,公安机关又将港尾镇工商所在黄某转移赃物过程中查扣的345箱涤纶丝取回。上述赃物均已发还被窃单位,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3.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76715元,发还给被害单位。 (三)案件解析 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被告人张某通过与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受聘为储运公司承包经营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受聘期间,张某利用当班看管场内货物和核对并放行车辆、代理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货柜车进行打卡、收费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黄某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储运公司负责保管的货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一、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在法学理论上,学者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或先行犯罪,将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由此可见,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

对象的那些犯罪。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 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规定,在数额较大上,可以在"5000-20000元"的幅度内选择,具体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防范 职务侵占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种经验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针对上述原因,公司、企业在防范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用人关。在用人上,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还必须考虑员工的思想品德,特别是经手财务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业务、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训,上岗后,再实行监督考察回访,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档案。 (二)加强对公司、企业员工的教育。把员工素质教育当成一门工作、一项任务来抓。针对社会上的各种不良风气,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法制观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执业道德观念,全面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三)完善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使公司、企业的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

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成为了司法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商业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事业性国有单位、城市社区及其他人民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组织或他人的财产权益,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 其次,对于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 主观故意: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其是否 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证明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并且明知这是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无知或无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那么就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职务关系: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与犯罪主体的职务关系 密切相关。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职务关系,仅凭与他人伙同骗取本公司钱款,那么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以担任某种职务为前提。 3. 情节严重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要考察犯罪行 为的情节严重性。如果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的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有明显的严重后果,如对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

失等。 综上所述,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职务关系以及行为的情节严重性来综合判断。只有在这些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然而,仅仅从法律上对于这类行为进行归类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思考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发生。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加强员工教育和监管,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以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及时追回被侵占的财物。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正常商业秩序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仅从法律层面来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职务关系和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然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风险防范机制,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只有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并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综上所述,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职务关系以及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然而,单纯从法律层面无法解决问题,还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职务侵占罪的打击力度,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

职务侵占罪的诱因及预防

职务侵占罪的诱因及预防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2011年第16期 “职务侵占罪”的高发原因 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因素。非国有企业里的工作人员经济收入差别大,工作岗位、收入稳定性差,一部分人在金钱万能观的错误影响下,认为工作就是要用一切手段搞钱,即使后来被发现,花点钱就可以摆平,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容易放松对自我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侥幸心理因素。如张某利用职权,将单位设备变卖款5万元占为己有,就是侥幸心理的一种体现。据张某案发后供述:“最近单位在搞领导调整,没人会发现,就是万一被查出来,我们就把钱退出来,没人查(这笔钱)不就成自己的了吗!”张某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报复心理。有的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或企业领导独断专行,干群关系紧张,职员对企业失望,出于报复而侵吞集体财产触犯法律。如潘某侵占单位财物案,其侵占的资金大部分并没有挥霍而是存入银行。潘某在其供述中说:“我只想侵占(单位资金)到10万元就不干了,以此来教训那个看不起我的老总,出口恶气。” 攀比心理。一些工作人员看不到别人对企业的贡献比自己多,只看到别人的酬劳比自己高,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就采用非法手段侵吞企业财产来弥补收入差距,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除了这些主观因素外,企业制度因素也不容忽视。 首先,一些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这些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如出纳员陈某接手工作后,发现3000美元放在保险柜内一年多无人过问,于是拿回家予以侵吞;后来见无人追究,其又通过涂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会计对发票的明显涂改也没有人认真审核,使其再次侵占犯罪又轻易得逞。 其次,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如某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利用领导的疏忽麻痹,进行共同犯罪,侵吞数额竟高达40万元。 敲响警钟预防“侵占”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