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化大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认定的家庭农场进行备案,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经营的土地应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具有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植业家庭农场。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

(二)养殖业家庭农场。畜禽养殖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的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

(三)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家庭农场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综合生产经营的,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

第六条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第七条申报认定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

(五)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认定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报者所在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证。

第九条家庭农场停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名录,收回家庭农场资格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认定后的家庭农场,也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认定后的家庭农场,应当每年二月底前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报告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取消认定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收益情况及统计报表的;

(四)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

第十三条市(地)、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成员进行培训。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采取县(市、区)申报,市(地)审核,省级认定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带动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 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 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 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 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 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 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 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 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 二、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 三、职责 (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 (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

(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 (6)其它更改的依据。 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 (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 (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 ·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 设计变更由总(副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写或配合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签章。 3.设计变更的处理规定: (1)基坑与地基、基础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处理设计变更的设计师、勘察单位处理地质变化的代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应召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2)基础以上至封顶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师代表参加每次的设计变更协调会,处理设计变更事务。 (3)凡多次变更的,必须对每次变更过程进行核定,检查是否每次都进行了实质性的施工,还是仅仅在图纸、变更单上调整。 4.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审定及批准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跟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洽商)核定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交设计单位审定同意签章。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确保系统硬、软件稳定、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制度包括信息机房管理、服务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控制。 一、信息机房管理 1、硬件配备及巡检 1.1、各单位信息机房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地板、UPS、恒温设备、温湿度感应器、消防设备、防鼠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1.2、各单位机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对机房硬件设备设施进行巡检,以保证其有效性。 1.3、各单位机房应建立相关的出入登记、设备机历登记、设备巡检、重大故障等记录,并认真填写。 2、出入管理 2.1、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信息中心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2.2、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 2.3、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3、安全管理 3.1、操作人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3.2、未经批准,不得在机房设备上随意编写、修改、更换各类软件系统及更改设备参数配置; 3.3、软件系统的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必须按规定详细记入相关记录,并对各类记录和档案整理存档。 3.4、机房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信息资料与数据。 3.5、机房内严禁吸烟、喝水、吃食物、嬉戏和进行剧烈运动,保持机房安静。 3.6、严禁在机房计算机设备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聊天、玩游戏),对外来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等),做到先杀病毒后使用。 3.7、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应不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恒温设备进行检查,保障机房安全。 4、操作管理 4.1、机房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脱岗,遇特殊情况离开时,需经机房负责人同意方可离开。 4.2、机房工作人员在有公务离开岗位时,必须关闭显示器;离开岗位1小时以上,必须关闭主机及供电电源。 4.3、每周对机房环境进行清洁,以保持机房整洁;每季度进行一次大清扫,对机器设备检查与除尘。

【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2: 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系统变更管理,确保集团信息化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表所示的操作都视为系统变更行为,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按照对系统的影响程度对变更进行分类:大型★中型☆小型◇

第四条角色和职责 (一)变更申请人:负责申请变更,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变更需求调研,并确认变更需求。在执行计划中,确认变更实施计划满足时间、成本和质量等要求。 (二)系统运维专员:负责对用户进行变更需求调研,根据需求给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变更评审。在执行计划中,负责制定和组织执行变更实施计划。 (三)变更评审小组:由信息部门负责人根据变更内容确定人员

组成,负责对最终是否进行变更给出评价,并确定最终变更方案。 (四)运维支持团队:分为内部支持团队和外部支持团队,分别负责公司内部和厂商的具体实现。 第五条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流程分为:变更申请、变更需求调研、变更方案建议、变更评审、制定变更计划、确认变更计划、执行变更计划、变更交付八个步骤: 1.变更申请:由变更申请人根据变更类型进行变更申请,并将变更申请发送给系统运维专员。 2.变更需求调研:由系统运维专员组织调研,在变更申请人配合下,完成对变更需求的调研分析。 3.变更方案建议:由系统运维专员根据变更需求,给出初步的方案建议。 4.变更评审:由信息部门负责人确定变更评审小组成员,评审中修改并确定变更的实施方案,小型变更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中型变更由信息分管领导审批。 5.制定变更计划:由系统运维专员根据已审批的方案,联系内部或外部支持团队,共同评估和协商,制定变更实施计划。 6.确认变更计划:由变更申请人对计划中的功能、性能、时间、成本等进行确认。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信息化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与依据: 依据《信息化管理控制程序》文件要求,为规范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提高信息系统管理水平,优化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信息系统有了新的IT特性和服务可用性,或显露新的威胁和脆弱性的一个后果,如:新规程、新特性、软件更新、硬件更新、新用户及附加网络和互连。 3、术语/定义: 信息系统变更:由软件变更和硬件变更组成。 软件变更:软件已开发或采购完毕并正式上线、且由软件开发组织移交给应用管理组织之后,所发生的软件系统运行支持及变更工作。 硬件变更:当硬件设备采购完成并安装调试完成后,所发生的硬件系统运行支持及变更工作。 4、职责分工: 4.1企管信息部: 4.1.1负责信息系统变更过程的组织、实施及培训。 4.1.2负责规划和分配变更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 4.1.3负责制定系统变更风险控制管理;

4.2 科技管理部 4.2.1 负责对信息系统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4.3 业务单位 4.3.1 负责整理信息系统变工需求并填写《系统变更申请表》; 4.3.2 负责配合信息系统变更测试并填写《用户测试报告》; 4.3.3 负责配合完成信息信息系统变更相关培训。 5、工作程序: 5.1 信息系统变更需求由业务单位提出《系统变更申请表》(附件一)交主管部门审批; 5.2《系统变更申请表》审核完成后由由企管信息部和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变更前期准备工作并; 5.3 企管信息部根据相关需求编制变更计划或方案,组织业务部门在测试环境中完成测试工作; 5.4信息系统变更提出单位根据变更计划或方案填写《用户测试报告》(附件二),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IT主管领导签字确认通过; 5.5 在进行软件变更前必须对原系统进行文件级冷备份; 5.5 信息系统变更过程根据变更范围参考相关管理办法执行:软件变更依据《信息化软件开发管理办法》或《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办法》执行,硬件变更依据《信息化硬件设备管理办法》或《信息化设备维修工作流程》执行; 5.6 在信息系统变更完成后,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的最终用户共同撰写《程序变更验收报告》(附件三),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后,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发文稿)

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1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5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20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40亩以上,年收入5万元以上。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18周岁以

上、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且从事经营2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6、家庭农场从事畜禽养殖业,需具备固定的场地和厂区围栏、消毒池,功能分区明显,畜禽饲养、排污等配套设施齐全,做到达标排放或生态利用。 7、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家庭农场申请表》,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申请,镇乡政

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本管理办法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息系统的变更和发布管理,变更和发布管理作业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确保变更需求的受理 符合业务的优先需要,并使变更和发布过程规范化,控制变更对银行业务和 已投产系统安全运行的不利影响。达到降低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风险的目 的。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XX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 第四条定义 (一)软件产品:泛指信息技术开发的生产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项目。 (二)生产业务系统:指我行从事金融服务的应用网络系统,包括综合业务系统、国际业务系统、支付系统等银行对外营业的各种核心业务系统。 (三)管理信息系统:指我行信息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具体指OA办公系统、信贷管理、报表系统等用来进行内部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 (四)业务部门:指我行总部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遵循原则 (五)监督制约原则:针对信息系统变更和发布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六)计划性原则:信息系统发布应纳入每年计算机应用计划,确保全行计算机系统资源、应用环境、维护力量、操作技能能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七)可行性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八)风险控制原则: 若为新项目或新业务功能变更和发布,需进行以下风险分析:

1.备份机建设情况; 2.应用系统投产后的集中监控方案; 3.生产数据备份方案; 4.程序及系统备份方案; 5.数据库建库/建表/建索引方式等; 6.对其他系统的影响。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职责划分 (一)需求部门: 1.提出需求,并确认《用户需求说明书》; 2.用户测试阶段确认用户测试计划、记录用户测试问题、确认用户测试报告; 3.接受用户培训并提出反馈。 (二)科技信息部安全科: 1.在需求阶段审阅和提出IT风险控制、IT合规和IT稽核方面的要求,在项目开发阶 段对有关IT风险控制、IT合规和IT稽核方面的测试结果进行审阅; 2.在项目实施后审阅阶段对有关IT风险控制、IT合规和IT稽核要求的实施效果进行 审阅。 (三)科技信息部运行维护中心: 1.负责受理所有变更和发布需求,会同IT其他相关部门(IT软件开发中心、安全科 等)对变更和发布需求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向IT部门领导、业务部门领导汇报沟通,获取所需的授权; 2.在详细设计阶段审阅和提出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方面的配置和容 量要求; 3.在设计与编程阶段提供网络、硬件、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参数配置;

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区县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根据《X省家庭农场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认定工作。家庭农场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第五条、县农经站负责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等工作。家庭农场申请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家庭农场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X%以上,年总收入在X万元以上; (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X年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 (五)产品商品率达到X%以上; (六)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 (七)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XX亩以上,果园面积X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X亩以上,茶园面积X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XX头以上,猪存栏XX头以上,羊存栏XX只以上,鸡存栏X万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家庭农场认定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X.申请书; X.农户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X.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等证明材料; X.从事养殖业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X.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3 【实施日期】199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 “(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 四、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备,设置公平计量器具、灭火器材等,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及申报材料 国家已发声,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倾斜,国家在农业项目扶持多以提供财政补贴为主。家庭农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需要哪些申报材料?《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为你解答。 一、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二、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

XXXXXXXXX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工程签订合同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工程现场工程施工的活动。经确定的设计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单个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公司是指XXXXXXXXX公司。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项目公司是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变更限额范围为累计工程变更价款在单个合同总价的0%-10%(含)之间,超出10%以上的需重新申报追加合同金额并上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从有利于工程出发,或加快竣工,或降低费用,或提高工程效率和价值、或提高安全性以及满足要求。 第六条审核工程变更应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从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七条变更指令是实施变更的唯一途径,有指令才能实施变更,

无指令不能实施任何变更。 第八条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控制工程变更的外部管理。监理单位接受工程变更申报,全面审核工程变更,确定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发布变更指令,监督变更的实施,做好变更的管理台账;跟踪审计负责审核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并审核与确定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价款。 第九条项目公司控制工程变更的内部管理,负责资料完善和传递,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洽商、初审、审核审查论证,负责跟踪、检查、督办、监督变更实施,建立变更管理内部台帐等。 第十条如工程项目未配备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发布变更指令,并履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承包商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变更和施工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验收和计量;项目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而擅自发出变更指令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现场应急、抢险、突发的、急需的、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变更,项目公司可事先口头或书面向工程技术部报告,经同意后先行紧急变更,事后及时完备图纸等工程变更资料,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的各项管理工作应确定具体的时限要求,各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并承担超限责任。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

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6]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 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

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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