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年修改)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年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

2022年1月24日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303号令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学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四章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导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所需工作条件。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率、质量和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以及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引导和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教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学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督学,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受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的指派开展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兼职督学的聘任应当履行推荐、审核、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督学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教育职责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者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者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以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参加其他相关督导工作。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本级督学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建立督学培训档案。督学应当按照规定学时和方式完成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授权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督学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履职考核范围。

第十条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督学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及业绩可以作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制

定兼职督学的劳务补助标准,并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督学在任期或者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者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应当主动请辞;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督学条件的,由任命或者聘任机关按照程序对其撤销任命或者予以解聘。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决策部署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标准执行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六)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所涉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课程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

(四)师德师风建设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经费、教育资源、校园安全等学校管理情况;

(六)推进学校完善内部督导,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督导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3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小组。

(二)提前30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组织实施督导检查。

(四)督导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形成初步督导意见,书面反馈被督导单位;被督导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五)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经督导小组集体评议并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形成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在督导检查工作完成之日起90日内反馈被督导单位。

(六)提交督导报告,并按规定备案、向社会公布。

实施督导检查,主要采取与师生面谈的方式,随机列席或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可以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就督导事项的说明,查阅有关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足够数量的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

责任督学的数量与学校的配比以及专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

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应当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责任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规程;可以视情况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责任督学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向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本市建立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测制度

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意见书的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对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被督导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对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当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本市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

(二)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

(三)教育攻坚任务完成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办学行为不规范的;

(五)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

(六)安全问题较多的;

(七)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应当对约谈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或者教育督导室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就上一年度督导工作情况向市、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1.14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施行日期】1999.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贾庆林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的行政监督,促进和保障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是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督学及职责 第四条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指导区、县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市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有关的市级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为完善北京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幼儿园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整体提升办园水平与保教质量,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育人为本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牢牢把握正确发展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有效贯彻落实。(二)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市区两级督导评估,督促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 (三)聚焦质量 坚持首善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幼儿一日生活,关注师幼互动,关注家园共育,注重幼儿发展性评价,实施科学保教。 (四)强化监管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幼儿保护、家园共育等管理责任。发挥督导评估在幼儿园过程性评价、办园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监管作用,为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实施奖惩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督导评估对象和等级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二)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等级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 C、D四个等级。 1.A级(优秀)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年修改)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2022年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03号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 2022年1月24日 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2022年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303号令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学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四章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安排教育督导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所需工作条件。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效率、质量和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以及国内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30 •【字号】京教组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组发〔2020〕5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首都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首善标准,加强政府统筹,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成全面覆盖、管理科学、体系开放、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与首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办好人民

满意的首都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举措,不断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努力破解教育督导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切实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坚持首善标准,不断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高标准高质量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改革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凝练教育督导改革成果和经验,推动形成生动实践,为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教育督导领导体系建设。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委主任任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编办、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区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区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

教育督导条例(最新版)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教育督导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

教育督导条例 国务院令第624号 颁布日期:20120909 实施日期:201210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督学 第三章督导的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9日光明纪元txt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9b19146522.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督学 第六条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

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校教育督导机制,有效地开展学校督导工作,充分履行督导职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依据上级教育督导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导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秉持“建章立制、先导后督、督导并重、动态监控、及时指导、提高质量”的宗旨,按照学校有关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督导室对全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服务,目的是为了科学执行教育法规、政策,遵循教学规律,有效深化教育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优化职业教育,更有效地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校督导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督导工作的主要事项,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负责人组成。学校督导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处设在教育督导室。 第五条学校教育督导室设主任1名,设专职督导员若干名,兼职督导员若干名;教学督导委员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在校长直接领导下,由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指导开展工作,教育教学督导室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教育教学督导室是以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全校教育教学为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管理、人才培养质量实行全面监控,对教学运行过程、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访谈、监督、检查,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与发展,提出改革措施和决策建议的专职机关。 第八条教育督导室在与制定全校监控体系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及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负责制定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示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学校示范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示范建设领导小组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对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进行论证、审核和统筹;负责汇总上报项目建设的相关动态数据材料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及学校各部门。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要结合学校工作要点,围绕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加强督导检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事求是地反映出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提出建设性建议,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科学标准,指标体系的制定要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规范的要求,也要体现我校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19 •【字号】京教基二〔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22〕5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积极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入学机制,严格规范秩序,确保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

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区级为主,各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有序规范,严格规范程序,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平稳有序。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凡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区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区教委要积极稳妥推进以多校划片为主的入学方式,强化部门联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 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根据志愿派位入学,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就近登记入学。 (二)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方式与本市户籍相同。 (三)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并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父母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 (四)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服务范围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号】京教研〔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 年)》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和《关于推进新时代北京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教研〔2021〕5号),加快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现就北京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到2024年底,北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基本建成结构规模优化、培养特色鲜明、综合实力突出、服务需求有力的研究生教育,有效支撑北京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学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与经济社会发展契合度明显增强。学科布局结构更加科学、平台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特色学科以及新兴前沿交叉学科。 ——学位授权结构进一步优化,学科动态调整机制显著完善。学位授权层次和类型更加丰富,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能力显著提升,分类发展成效明显,形成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分类发展新机制。 ——人才培养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需求匹配度显著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全面提升,高层次创新人才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匹配度明显提升,形成更加充满活力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教育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质量保障评价体系显著完善。培养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外部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质量评价体系更加科学,管理质量全面提升。 二、工作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遵循研究生成长规律,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人才培养成效,突出育人质量。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08 •【字号】京教学前〔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学前〔2021〕1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月8日

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是指受本市以及各区学前教育督查部门聘任,经培训上岗,针对本市学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项履行督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市区双管、以区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建立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市教委负责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区级学前教育督查部门由各区教委设立,一般依托本区教委所属教育教师研修机构、教育法治中心、教育综合治理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等,也可独立设置。 区教委安排指定科室具体负责本区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的业务管理,各区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管理的统筹协调。区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所依托机构负责区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的日常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 展规划(2021—2025年) “十四五”时期是首都教育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向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进一步明确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要求 (一)发展基础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首都教育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视察首都教育系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首都教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教育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建设为坚强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先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育人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人民群众获得感均有明显提升,圆

满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教育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教育现代化。 ——立德树人谱写新篇章。始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教育发展之路。成立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制定“4+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四个一”活动,大力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在全学段开展“我和我的祖 国”“使命在肩、奋斗有我”主题教育活动。创新性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推进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中小学幼儿园德育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进一步提高。首都教育长期保持安全稳定局面。在服务保障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中,北京近9万名师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展示当代青少年的风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教育现代化迈上新台阶。首都教育发展水平继续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主要教育指标均排在全国前列,若干重要指标位居首位,提前达到《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确定的主要事业发展目标。通过国际比较,首都教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普及程度、教育质量、公共财政教育支出等指标处于世界前列。 ——教育公平达到新高度。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持续发力,五年累计增加学前教育学位23万个,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程度大幅提升,有效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通过不断扩充优质教育资源和规范入学办法,在“资源优质”和“机会公平”上同时发力,小学、初中的就近入学比例均达到99%以上,使老百姓在家门口就能上好学校,有效破解择校难题,中考中招选择机会更为丰富,高考高招录取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教育质量实现新提升。首都教育在办学传统、办学理念、课程教学、教师队伍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强。34所高校、162个学科进入“双一流”建设名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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