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简答题 案例分析题)

《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第一章法学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法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法的特征有: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答: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答: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

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答: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二,司法平等原则。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答: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

6、何谓法律事件?何谓法律行为?

答: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二.、案例分析

1、亡妻眼球被摘,谁应承担责任?

张先生的妻子因病去世了,在举行追悼会的那天,张先生发现其妻子的眼球是两只玻璃仿制品,明显被人偷换了。张先生怀疑是妻子去世时所在医院所为。于是向警方报案,警方把怀疑对象放在了该医院眼科医生李博士身上。于是,传唤李博士讯问,李博士很爽快地承认眼球是他摘的。因为当天他正在给一位患者做角膜移植手术,不想库存的角膜用完了,于是他到太平间摘取了张先生妻子尸体上的角膜。李博士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他不能看着病人的双目失明,而在有机会医治的情况下,不能放弃治疗。况且,他认为摘取的是死者的眼球,不会造成什么损失。而张先生认为,李博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他不希望看到妻子在死后有这样的遭遇。警方也因此拘捕了李博士。此事在医院乃至整个医学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和争议。

作为医生的李博士是否有权将死者的眼球摘除,并移到其他病人身上救死扶伤呢?如果犯法,他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他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李博士当然无权擅自将死者眼球摘除,虽然他主观上是不存在违法的故意,但其行为确实已经违反法律。从情节和后果来看,李博士违反了民法所保护的善良风俗,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业

一、简答题

l、简述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图方略(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

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国要有国法;(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3)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l)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第三章宪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三,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

答: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

答: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它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

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答: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

答: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

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答: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组织国家权力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2).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宪法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3).保障法治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存在。4).保障经济制度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答: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

二、案例分析

1.《华西都市报》2001年9月4日报道了轰动全国的农民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案审理情况。在1998年5月16日至5月19日的四天三夜中,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连续遭到一名叫郑国杰的的疯子的追杀,5月19日晚,在向阆中市公安机关求助未果的情况下,李茂润从自家二楼跳下,腿被当场摔断,经鉴定为八级残废。李茂润向阆中市公安局索赔364万元。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违法,共赔

偿李茂润19751.32元。结合该案例,说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答: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国家要承认并保护公民权利。本案中李茂润的正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对公民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损害加重,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2.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齐玉苓发现陈晓琪冒其姓名后,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陈晓琪、陈克政(陈晓琪的父亲)、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原告诉称: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请根据宪法第46条规定说说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宪法权利?

答: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宪法赋予公民平等的文化教育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国家还通过各项单独的教育立法进一步保障该项权利。本案被告以冒用他人姓名的方式剥夺了原告享有的享受高等教育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宪法责任。

第四章行政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1)行政失职。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2)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发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3)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4)事实根据错误。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行为就会因缺少主要的证据或证据不足而成为违法行政行为。(5)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条款时发生了错误。(6)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或时限。

4.何为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是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1、公务员张某经常参与赌博。一日,张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处以15日的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张某所在单位收到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裁决通知后,经研究作出了对张某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张某不服,分别以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分析,张某的起诉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张某以公安机关为被告进行诉讼不符合这一条,法院不予受理。单位开除张某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故也不予受理。

2、2000年公民H进行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

在对H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了H准考证。H的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2003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食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2005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W高校发给H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问:W高校是行政机关吗?可以以之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W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H 请求法院让被告W 高校发给H 录取通知书,让H 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 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 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 高校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第五章民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第一,行为人要具备相应

的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

二、案例分析

1、万雄是某市有名的服装个体户,被称为服装大王,几年盈利数百万。万雄夫妇有一个13岁的独生女儿,名叫万琪,夫妻俩视她为掌上明珠。在万琪12岁生日时,万雄花3000元买了一串宝石项链,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女儿。万琪在学校里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名叫刘凤,俩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万琪为了表示对刘凤的友谊,擅自做主,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事隔几天,万雄夫妇得知女儿将宝石项链送给了刘凤,大为恼火,立即找到刘凤及其家长,要求返还宝石项链。刘凤的母亲不同意,并说:"项链是万琪自愿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万雄夫妇见无法索回宝石项链,便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宝石项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

答:万琪只有13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处分价值3000 的宝石项链超过了她的年龄、智力范围,事后没有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是无效的。万雄夫妇向法院起诉可以索回宝石项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杨某在上海市静安寺邮电局买了42张1992年第1期"聚宝盆"有奖有息邮政储蓄存单,每张存单面额值100元人民币。《文汇报》刊登"聚宝盆"开奖公告后,杨某赶紧拿着报纸回家,将自己所买的42张存单逐一核对,发现所持的一张0529494号码的存单与开奖公告上刊登的价值6万元的房屋甲等奖的号码29494仅"相差"两个数。杨某不无懊悔地将存单摔在一边。这时,与其邻住的汪姑娘凑过来说:"这个号码肯定就是头奖,你不信就卖给我。"汪提出以500元购买其面值100元的0529494存单。杨某当时没在意,便答应了。汪姑娘拿走该存单后,片刻又返回杨某处,说要以凭为据,故要杨某在其拟好的字据上签字。,载明“汪**自愿买下存单,杨本人愿意,假如反悔坚决不退单。”次日,杨某去上班,单位同事都说杨某是"憨大",将一张价值6万元的中奖存单卖掉了。杨某此时才如梦初醒,赶紧到邮局打听0529494存单是否中奖,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急如焚地赶到汪姑

娘处,请求归还存单。而汪却振振有词地说“我花钱所买的存单已有凭为据,完全是天经地义的合法买卖,即使你上告法院我也坚决不会还给你的。”杨某请双方单位领导出面做工作,但汪固执己见,坚持不退存单,杨某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答:该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是属于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

3、刘某、张某、曲某和王某四人是同窗好友。一日,四人共同出资200元(其中每人50元)到长城游览。第二天中午返回学校,发现仅剩8元钱。恰好校门口附近有关人员正在销售福利彩券,每张2元。刘某建议,就8元钱不值得分,干脆买4张福利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立即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当即兑奖,发现曲某分得的那张福利彩券中了头等奖,奖金1000元,其余三人均未获奖。于是,其余三人要求与曲某平分这1000元奖金。而曲认为,福利彩券已分到个人,谁获奖就应该归谁所有,不同意平分。四人为此争执起来,其余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

答:4 张福利彩券,每人分了一张,所有权应归个人,彩票奖金归曲某所有。

第六章知识产权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有性。(4)地域性。(5)时间性。

2、简述著作权的客体?

答:著作权的客体具体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①文字作品。口述作品。②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③美术、建筑作品。④摄影作品。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⑥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⑦计算机软件。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答: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四项权利:(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利用出

版、表演、广播、讲授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使特定的对象感知到自已的作品。(2)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不署名。不署名是作者行使自己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表明放弃署名权。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可放弃。(3)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删节、充实、改写等。报社、期刊社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的条件下,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科学发现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答: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四个:①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法规定的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②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③禁止恶意抢险注册原则。是指申请在先原则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④“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个申请”的原则,是指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限用于一类商品。

二、案例分析题

1、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忠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吴忠的什么权利?

答:谢某对画享有所有权,他侵犯了吴忠的作品发表权。

2、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

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答:依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乙自己。

3、1999年4月1日,某报纸刊登了一则消息:曹雪芹后裔申请《红楼梦》版权。曹雪芹第16代孙曹某,现定居北京,去年获得一本流失民间的曹氏家谱,查明自己是曹雪芹的后裔,遂决定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这则新闻是这家报纸的编辑们,在4月1日“愚人节”制造的虚假新闻。说它是假新闻,假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年限是作者终身加50 年,曹雪芹是清朝人,已过了上百年,没有拥有《红楼梦》版权一说。且著作权是作品一完成自动的,而不是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的。所以说它是假新闻。

第七章经济法作业

一、简答题

1、简述消费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主要适用于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双方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亮出来,由未尽义务方承担责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行政保护;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等。

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2)利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11)投标者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5)商业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7)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从事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

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3、简述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①前者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公开发行股票;后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可公开发行股票。②前者股东人数有较严格上限;后者股东应为法定最低人数以上。③前者股东仅承担有限责在,并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后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此之外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负任何责任。④前者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耐;后者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⑤前者公司的设立程序和公司的组织较简单。在设立上,有限责任公司只允许发起设立而不能募集设立,只要有几个股东缴足出资额即可;在组织上,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几个董事管理,而不设董事会。后者的设立程序和组织较前者复杂的多。

5、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答: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一对应,经营者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义务,无论哪种义务都必须履行。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连带责任。

6、何谓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条件如何?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何谓合伙企业,其分类有几种?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于2002年12月20日到某超级市场购物,在化妆品货架上拿了几瓶化妆品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太满意,就放回货架。王某在离开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对王某说:"你跟我来。" 王某随其到治安室。保安人员问:"你是否拿了化妆品?" 王某说:"没拿。" 保安人员又说:"我们商场有规定,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这个规定已经贴在商场内。因此,凡被认为有偷窃嫌疑的人我们都有权进行搜查。" 王某不同意保安人员对其搜查,保安人员就不让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两个小时,王某只好把手包及外衣让保安人员检查,结果未查出化妆品。王某感到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法律责任。请问: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该超市的"本商场保留检查顾客袋包及搜查之权利"的店堂告示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这是宪法权利在消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经营者义务中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侵犯人身自由,该超市保安严重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青工谭某在试用期的最后1个月被传染病医院确诊患甲型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2个月,谭某出院后遵医嘱休息1个月(有病休通知),病假满后谭某被单位告知已在试用期满时被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怕影响他治病没敢告诉他,但为了照顾谭某的实际困难,住院治疗费用及病假期间的工资照付。谭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对,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上访。单位认为,谭某在试用期内患上严重肝炎,治疗、休息达3个月,证明他不适合本职工作,试用期满之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谭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25条第一项之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谭某的患病不能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应该指劳动者的学历,能力等;况且职工患病治疗期间3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员工根据司法解释同样适用此项规定。

3、某百货公司为提高营业额,对部分产品采取有奖销售,其中一等奖为4000元,二等奖为2000元,三等奖为1000元,奖票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制成。在销售的时候,公司经理告诉单位职工,买最后50号以内的单号。请问:公司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为什么?

答:公司经理的行为严重违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定,采用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方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

4、某市三个有限公司甲乙丙,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丁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计算机显示器,甲公司出资10万元,乙公司提供厂房两间,经评估作价20万元,丙公司系市政府的下属企业,出资10万元现金,同时利用其和市政府的特殊关系,作价10万元,计折合股份总额20万元。甲乙丙三方约定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于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丁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问:(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具体形式有哪几种?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2)丙公司能否以其和市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作为出资?

答:丙公司不能用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丁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丁公司不能成立。理由:(1)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八章婚姻继承法作业

一、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2 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5 个: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 周

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3.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答:根据婚姻法第39 条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4.什么是遗嘱?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答:遗嘱是指自然人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遗嘱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有效:(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年满18 周岁、精神完全正常的公民或年满16 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设立的遗嘱和被篡改、伪造的遗嘱以及由他人代理设立的遗嘱一律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答: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6.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答:(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2)继承方式的适用。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次继承中,也有可能三种方式都适用,应该注意确定哪些遗产按哪种继承方式进行分配。(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被继承人的继

承人继承。(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的原则,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来处理。

7.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答: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有何区别?

答: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代位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被继承人、继承人先后死亡导致两个直接继承相连在一起: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是具有替补继承性质的一次性的间接继承。(2)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中。(3)主体不同。转继承中先后两次继承的主体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二、案例分析

1、甲一年前认识了现在的所谓丈夫。当时两人在丈夫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可结婚不久甲发现丈夫早在六年前就已结婚,与甲登记时是他单位的一个朋友给他开的假证明。问甲的婚姻是否有效?所生子女怎么办?

答:甲的婚姻无效。所生子女适用于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甲和男友是大学同学,1995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

答:甲不能告男友重婚,因为甲与男友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3、王清与丈夫办理离婚事宜,发现丈夫把家中的存折、股票和一些贵重饰品都藏

了起来,拒不交出。请问王清该怎么办?如王清是离婚后才发现,那她还能请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吗?

答:根据婚姻法47 条的规定,离婚后发现丈夫曾经的隐匿行为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4.、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答:根据继承法有关推定死亡的司法解释,在同一事件中彼此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推定长辈先死,因此,死亡的先后顺序推定为: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依次先后死亡。李树纲的遗产12 间房;李全喜的遗产包括自己的4 间房,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4 间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只有 2 间属于自己,这样他有 6 间房子,分别由妻子任平,两个儿子继承(李林、李山);李山死亡时他的遗产包括自建 2 间新房和从父亲那里继承的2 间房产。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答:根据法定继承关于继承顺序和范围的规定,李玲是被继承人李树纲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任平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林可以继承父亲李全喜的遗产;何慧、李洁可以继承李山的遗产;李明星可以代位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 3

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已经超过继承法关于受遗赠时限规定,所以不能分割遗产。5.、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所以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应为1988 年8 月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无效,见前《意见》第36 条第2 款。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应为有效,符合《民法通则》第24 条关于遗嘱有效的规定。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答:刘季南的遗产应按1995 年的遗嘱,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4 人平均分配。

第九章刑法作业

一、简答题

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根据。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简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定义揭示了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4)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点。

答:刑罚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同行政制裁、民事制裁等其他强制方法相比,刑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第二刑罚只能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对无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

二、案例分析

1、被告人,张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株洲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

生邪念,商量去抢劫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提问: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答:二人已经着手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实现,是属于犯罪未遂。

2、某保卫干部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精神病人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声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1)请问: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不够成犯罪,是属于以外事件。

(2)假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这时平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构成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罪。

3、某甲与某乙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某丙家中行窃。经某甲与某乙密谋,由某甲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某乙到某丙家中行窃。当某乙窃得某丙金表一只准备逃走时,恰好碰到下班回家的某丙,某丙要求某乙放下窃取的金表,某乙不同意,并为了逃走猛击某丙的头部,将某丙打倒在地后携金表逃走。某乙看到某丙回家后由于担心事情败露,已早逃走。请问,对于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某乙构成盗窃罪;某甲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第十章诉讼法律制度作业

一、简答题

1、三大诉讼各有哪些特有原则?

答: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1)根据合法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2)处分原则(3).社会支持起诉原则(4).人民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1).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职权(2).专

19秋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 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简述法的本质。 答:法的本质:(1)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硅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力的原则

4.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答: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缔约上的过失也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 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刑法空间 1、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I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一一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II民族自治地方一一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m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一一依照特别规定。 w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一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

《法律基础》习题(十)

《法律基础》习题(十)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我国,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是( )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各部、委、局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这体现的是法律的( ) A.概括性特征 B.普遍性特征 C.规范性特征 D.严谨性特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 ) A.委托性法律规范 B.命令性法律规范 C.禁止性法律规范 D.授权性法律规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是(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 释 D.学理解释 5.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是( ) A.法律权利 B.法律义务 C.法律后 果 D.法律事实 6.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是( ) A.社会性的监督 B.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D.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7.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 )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行政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 ) A.各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B.各省、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D.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9.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的国家机关是( )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下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是( ) A.省人民代表大会 B.乡人民代表大会 C.县人民代表大会 D.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11.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 ) A.国务院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流转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是指( ) A.对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B.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C.海关依照关税法律规定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答案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及其 答案 案例一(道德与法律)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 谴责。 2、 1995年 分析林某的行为性质。 答:林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林某为了使自己和卡车司机的人身权和自己的货车和对方的卡车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急向右打方向盘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着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中卡车从又滑又窄的乡村弯道附近高速驶来,引起险情的显然不是林某;而林某采取的措施引起的损害小于两车相撞引起的损害,因此未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某女青年袁某,婚后常遭到丈夫的打骂和婆婆的责怪。袁某认为,夫妻感情不好,完全是婆婆造成的,于是产生了毒死婆婆的念头。 律义务是人们必须去做的事情,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案例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2006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20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 1、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2020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分析与应用案例题)

2017年电大《法律基础与实务》期末复习题及答案(分 析与应用/案例题) 案例题 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路遇一歹徒持刀抢劫。在搏斗过程中,小王将刀刺进歹徒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赶紧找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律师告诉小王,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不需要对歹徒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好朋友,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化。一件是一天中午,小王因要给班级写板报没有时间去食堂,就让小李帮他打饭,小李一时大意忘记了,小王很不高兴。另一件事是,小王不小心把小李的手机摔坏了,小李也很生气。 问题: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

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案例题 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问题: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李军的代理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训题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0题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一) 阅读下面的材料,回答后面的问题: 某市甲、乙两厂均生产一种“记忆增强器”产品。甲厂产品的质量比乙厂产品好得多,因而其市场占有率远远高于乙厂。王某是甲厂技术人员。乙厂为提高本厂的市场占有率,付给王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获取其提供的甲厂技术秘密。乙厂运用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同时,乙厂在本市电视台发布广告,声称本厂生产的记忆增强器功效迅速质量可靠,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质量无保证,呼吁消费者当心。另外,乙厂还以高额回扣诱使本市几家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不再采购甲厂产品。本市消费者李某等人在使用乙厂产品一段时间后,不仅记忆力没有增强,反而出现了神经衰弱症状。李某等人在电视台的协助下,向乙厂反映了情况。乙厂随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甲厂技术资料缺少几项关键技术,致使乙厂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1.乙厂的下列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 ) A.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 B.向本市大型商场的购货人员行贿,使他们只采购本厂产品 C.在电视广告中发布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在电视广告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者的商品信誉 2.对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3.若甲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则可以( )。 A.申请调解 B.申请仲裁 C.提起诉讼 D.协商解决 4.关于消费者李某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5.如果王某利用工作便利,偷得甲厂的技术秘密,出卖给丙厂,丙厂遂用于生产,后甲厂发现,起诉于法院。则( )。 A.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王某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但是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B.如果丙公司以正常价格支付给王某,并且其毫不知此技术秘密的资料乃甲偷窃所得,那么丙公司不仅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而且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C.如果丙以低于市场价格的50%买得该技术,那么丙不能以其不知此技术秘密成果乃王某偷窃所得为由抗辩 D.如果丙明知此技术秘密乃王某偷窃所得,则其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 参考答案解析 【答案】AB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由此选8项。 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由此选C项。 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选A项。 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选D项。 2.【答案】B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学基础知识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4、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5、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6、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③法反映国家意志;④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⑤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⑥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2、法的分类。有五种分类: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2. 根本法和普通法 3. 一般法与特别法 4. 实体法与程序法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哪些?(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国际条约 4、立法程序包括哪些步骤?(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1、指引作用。它是指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 、评价作用。它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它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体现为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从而起到教育和警戒作用,或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从而起到鼓励和示范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它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和惩罚作用,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三、论述题(共20分) 试论述法治的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社会结构理论的合理性说明,还是作为一社会结构运行实践的合法性说明,都必须从它赖以生成和存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权利文化、民主政治、社会改革是法治理论的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融通契合,构成了法治实践的运行基础。 一、市场经济制度是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的理论与要求萌生于简单商品经济,而法治作为制度的确立和实践的成熟则根植于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之中。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和以国家垄断为根本特征的产品经济中,是不可能生成成熟的法治要求和法治制度的。 二、权利文化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还是作为一种现实的运动都是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基础之中的,离开了文化的给养,法治就会枯萎。所以权利文化的核心应该是平等观念。平等观念与权利观念可以说是商品经济的两大成就,也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双翼。 三、民主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法治的观念与制度萌生于商品经济之中,建立在权利文化的基础之上,还需一定的政治制度的力量作其制度的支撑。法治是建立在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民主

法规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案例分析题一: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6日,该企业向税务机关纳税,结清3月份应缴纳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3月份纳税情况调查时,发现以下情况: (1)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00元(不含税),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该企业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的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经核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被盗,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该企业将新开发的化妆品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项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化妆品市场售价为315.9元/箱(含税)。 (4)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5000元,该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关于上述业务应该补缴增值税分析正确的是(ABCD ) A、第三笔业务中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应计算补缴增值税 B、第四笔业务中支付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0元,该公司多计算进项税额500元,需要补缴增值税 C、第一笔业务中销售化妆品收入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其收入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应该补缴增值税 D、第二笔业务中外购的原料因为管理不善被盗,进项项税额应该做转出处理,应该

补缴增值税 2、该公司上述的第一笔业务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B) A、11 700元 B、15 300元 C、13 076.9元 D、2 700元 3、该公司上述第三笔业务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为(D) A、2 418.12元 B、1 642.68元 C、1 453.7元 D、1 836元 4、该公司3月份应补缴(AC) A、消费税税额30 240元 B、增值税税额22 236元 C、增值税税额22 736元 D、消费税税额37 000元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是(D ) A、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冻结,其金额相当于少缴税款的存款 B、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额,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6倍的罚款 C、扣押查封该企业价值相当于少缴数额的商品 D、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 1.5倍的罚款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2)诉讼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3、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法官中立。(2)当事人地位平等。(3)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4)程序安定。 4、民事程序法的内容? 答: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执行法。 5、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审判长负责原则。 6、简述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4)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 7、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审判长负责原则。审判长由法院或者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够担任审判长。(2)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应当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 8、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起诉权;撤诉权、请求调解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9、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答: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律基础》习题(二)

《法律基础》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是 A. 指引作用 B. 预测作用 C. 强制作用 D.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2. 在法律规范中,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方向的是 A. 法律原则 B. 法律概念 C. 法律后果 D. 行为模式 3.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 A. 有法可依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究 4. 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 A. 国务院 B. 人民法院 C. 人民检察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表明了我国国家性质的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每届任期 A. 2年 B. 3年 C. 4年 D. 5年 7.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构成。在这些机构中,属于权力机构的是 A. 经理 B. 董事会 C. 股东会 D. 监事会 8. 财产税是以财产的价值额为纳税对象的税。下列税种中属于财产税的是 A. 车船税 B. 消费税 C. 土地使用税 D. 耕地占用税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A. 人民法院确认 B. 用人单位确认 C. 消费者协会确认 D. 人民检察院确认 10. 某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为属于 A. 行政处分 B. 行政处罚 C. 刑事处罚 D. 治安管理处罚 11. 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这体现了诉讼证据的 A. 客观性 B. 合法性 C. 关联性 D. 合理性 12. 张某用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工商部门登记了一企业,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对该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调整该企业行为的法律文件应是 A. 合伙企业法 B. 国有企业法 C. 个人独资企业法 D. 城镇集体企业法 13. 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A. 回避原则 B. 合议制原则 C. 公开审判原则 D. 两审终审原则 14.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法律案例分析题目

1.2008年,刚满19岁女孩张某和22岁的青年王某相识并恋爱,两人情投意合,双方家庭也很满意并督促双方尽快结婚。为了与王某结婚,张某在他人的唆使下伪造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民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婚后半年,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可以受理张某离婚请求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张某当时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未满20周岁)而与王某到民政部骗领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张某请求法院受理离婚时仍未满20周岁,则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张某没有诉讼请求权,法院不能受理其离婚请求。 2.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自2000年夏天起,因生活琐事,两人经常争吵不休,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8月王萍生育一女。2000年12月,刘歌向王萍提出离婚,王萍考虑到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于是刘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萍离婚。问:人民法院对刘歌的离婚请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对刘歌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可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法院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3.甲某11周岁,一天向母亲要了5元钱去买了一个文具盒,其母亲认为文具盒太花了不好看,就以甲是未成年人,其购买的文具盒的种类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退货。 问:甲的母亲能否以甲未成年要求退货?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的母亲无权要求退货,因为甲已经年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甲购买文具盒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合法有效。 4.张甲、李乙是好朋友。一天,张甲约李乙到自家玩耍。李乙到张家后,看到张甲喂着一条毛色很亮的狗,张甲即向李乙吹嘘此狗对他如何忠诚,说着,便走过去解开拴狗绳,想让 狗在李乙面前表演一番,不料,狗一下窜起,冲着李乙的腿就咬了下去,李乙大惊,从椅子上跌翻过去,头被碰破,当场昏迷,张甲急忙把李乙送到医院,其时间是2008年6月5日。李乙被送进医院后,腿伤很快治好,但脑袋留下了头痛的后遗症。住院时,张甲主动为其支付了2000

实用法律基础例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国家意志性 B.权利义务 C.国家强制力 D.社会关系 2. 下列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是() A.经批准承认参加的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的法 C.行政法规 D.党的政策 3. 我国公民在选举权方面要求年满() A.16周岁 B.15周岁 C.20周岁 D.18周岁 4.下面()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行政许可 B.行政征收 C.行政立法 D.行政处罚 5. 社会组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视为() A.该社会组织的行为 B.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C.该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共同行为 D.既是该社会组织的行为,又是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6.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得欺诈、胁迫对方当事人,双方不得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是()的体现。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7. 王某今年17周岁,为某大学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很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 李小姐在成衣店加工连衣裙两条,取衣服时,因钱没带够,李小姐将手表留下,说过两

天来交加工费时一并取回。店主同意。成衣店对李小姐的手表享有()。 A.抵押权 B.质押权 C.留置权 D.使用权 9. 下列组织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分公司 B.子公司 C.车间 D.科室 10.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A.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B.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C.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由代理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1.()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A.合同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1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正确的。 A.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 B.有关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D.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3.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14. 某护士在给病人打青霉素时,忘记做皮试,结果导致病人死亡,某护士行为时的心态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间接故意 C.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5. 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张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决的刑罚不当。一审判决两罪刑罚为“有期徒刑3年和9年,合并执行10年”,而正确量刑应为有期徒刑5年和9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应()。 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为5年和9年,合并执行11年

法院、检察院招录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

提示:案例分析题不需要大家背诵,理解下就可以,主要看答题思路,不是每个地区都考案例分析的 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提出的问题。本部分共2 题,每题10 分,共 20 分。) 1 .某甲应于2003 年9 月10 日前向乙交付设备租金10 万元,但到期甲并未交付,乙也未向甲 索要。2004 年11 月6 日,乙在清理账目时发现甲还欠租金,就向甲索要,甲即于第二天向乙给付 了10 万元租金。事后,甲的律师告诉甲,此笔租金因诉讼时效已过,可不给付。于是甲就要求乙将 其交的款返还,而乙拒不返还。甲即以乙得到10 万元为不当得利应返还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乙请求甲给付租金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乙应否向甲返还所收的 10 万元? 正确答案: (1)乙请求甲给付租金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已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甲延付租金的期限已超过1年,这期间也无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2)乙可不向甲返还。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虽届满,但其权利并未消灭,甲自愿履行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其所得不属于不当得利。 2 .陆某驾面包车给某小学送货,车入校园后,陆某想把车停在操场边,但此时刹车和方向盘突 然失灵,面包车撞向校园里正在操场上做游戏的一群小学生,此时在操场附近工地干活的齐某看到 这一情况,为孩子们免遭不幸,齐某一面高喊:“小朋友快跑。”一面赶紧爬上一辆重型卡车拦截陆某 的面包车,结果两车相撞,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受损,学生无一伤亡。 请问: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 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己。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陆某的面包车刹车失灵冲向小学生们,小学生们的生命健康面临危险,且小孩面临如此 危险没有自我保护和防备的能力,齐某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采取驾车拦截的行为出于迫不得已。 虽然陆某的健康权及其对面包车的所有权也是合法权益,但齐某行为的结果保护了多名学生的生 命,与此相比,造成陆某轻伤,面包车车头损坏的结果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齐某的行为属于 紧急避险。 3、某甲于1998 年去世。生前曾留下三份内容相矛盾的遗嘱。第一份是1991 年重病时他口述 并由其两位远房亲戚在场记录;第二份是1995 年他自己去公证办理的;第三份是他在1997 年自己 亲笔书写的。他去世后,有关继承人之间为此发生争讼 问:(1)在处理他的遗产时,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1)应以(1995 年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法律上的根据是什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 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溃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感到无聊,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未成年】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间接故意】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正当防卫】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犯罪预备】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7(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盗窃犯丁(另案处理)多次去甲开的个体餐馆吃饭,彼此之间相处较好。2007年11月某日,丁在甲家对甲说:“今天晚上我去城南一家商场拿点东西,到时先放你家,也给你一半。”甲表示同意,说:“我家晚上大门虚关一扇,到时候你直接进来就行了。”次日凌晨3时许,丁与另一盗窃团伙把盗窃来的价值3万元的赃物带到甲家,此时甲的妻子乙正好也在,于是甲把情况告诉了妻子乙。在甲、乙二人的指引下,丁与另一盗窃同伙隐匿好赃物。两天后,盗窃犯丁被抓获,甲、乙闻讯后心中害怕,于是急忙找来朋友丙,请丙帮忙把赃物转移并低价卖掉,得利2万余元。后因知情人举报,为争取主动,甲、乙赶在公安机关传讯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甲只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对丁的犯罪事实不予交代。而乙则除了供述自己的所有罪行外,还举报了丙和丁的犯罪事实。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甲是否有自首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在盗窃犯丁盗窃财物前,同意提供场所隐匿赃物,主观上是明知,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客观上,丁盗窃后,甲积极配合,晚上留门,共同隐匿赃物。在丁被抓获后,甲又偷偷将赃物转移、销售,其行为表面上看仅是窝赃、销赃,而实质上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行为,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犯丁的同案共犯。②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共同犯罪人成立自首,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否则不构成自首。甲虽然供述了自己窝藏、销售赃物的事实,但并没有交代同案犯丁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自首。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 2.乙构成何罪?乙有哪些量刑情节?为什么? 正确答案:①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在丁盗窃之前并不知道丁盗窃行为的存在,只是在丁盗窃财物之后才知道的,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其主观上明知所协助隐匿和销售的是赃物,因此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②乙的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乙在公安机关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供述了同案犯丙和丁的犯罪事实,因此构成了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涉及知识点:共同犯罪 3.丙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丙是在甲、乙完成窝藏行为之后才参与到犯罪行为之中的,此时盗窃罪已经结束,因此他只对帮

经济法律基础 简答案例分析

简答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求。答:(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种类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答: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Z* M- J) S, `2 F(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合伙企业的特征。答: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答:(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自愿原则;(3)有偿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有效要件: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知识产权的特征:答:(1)客体的无形性;(2)地域性;(3)时间性。 商标的构成要件:答:(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不平等竞争行为的区别:答:它们的区别为:(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义务 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有:(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答: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服务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方式答:(1)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其他。 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1)纳税主体;(2)征税对象;(3)税目;(4)税率;(5)纳税环节;(6)纳税期限;(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8)违法处理。投保人的义务:答: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及时告之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提供被投保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房地产转让的程序。答: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为: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在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可能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税费。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简述劳动合同的特征答:(1)劳动合同的主体,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面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简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答: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两者的当事人不同;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第三,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第四,两者的作用不同;第五,两者的效力不同。 反倾销的措施答:(1)临时反倾销措施;(2)价格承诺;(3)反倾销税;(4)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环境问题答: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它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 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2)环境污染问题。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答:(1)合法性原则;(2)统一性原则。 案例分析! 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经理对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要求牛某处理不符法律。因为公司经理对牛某的越权代理表示追认。追定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对第二批小枣拒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经理已经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其实是拒绝追认,因此最后的法律后果不应公司承担。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破产法规定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必须经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意。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3、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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