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第一篇:《法律基础》大作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秋季学期《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非重修学员、08秋及以后重修学员要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上交大作业,不接收

和批阅书面材料;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并且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

4、授权性法律规范

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

“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有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2)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宣判后,被害人周某不服,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的第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没有必要抗诉,遂驳回被害人周某的请求。周某不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问题,量刑过轻,遂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再审改判。请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不妥,为什么?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不妥之处。对被害人的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应该抗诉的,应该通知下机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是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由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引起的是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时的抗诉引起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二审。被害人对下级检察院不抗诉的决定不服而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申诉是对被害人面对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时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权利,其所要解决的仍然是应不应提起抗诉的问题。其最终的结果依然是二审的抗诉问题。故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是对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程序上是没有错误的。

如果被害人对未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不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2.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

2、某主妇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甲、乙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男主人丙某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大棒藏在门后,待甲乙二人进门,举棒便打。甲某遭到棒击后,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丙某重伤。甲某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请分析丙某和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丙某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丙某的假想防卫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因此,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甲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甲某行为属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

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200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请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为什么?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中,王某先后向胡某总借款8万元,丁某只对先前担保的4万元负责任,因王某先前已还

付于胡某2万元,因此丁某应偿还胡某2万元。由于后4万元借款丁某不知情,所以丁某作为前4万元担保人不对后4万元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4、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向县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看行政复议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改变,应当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县公安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二篇:2014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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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

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2、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

4、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

5、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

6、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

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

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

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

2、刑法的溯及力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答: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乙是无权代理行为;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乙不是善意相对人,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

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

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答: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

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甲某和乙某都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民事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准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至今形成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

免责条件:

条件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并执行了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其主客观上皆没有过错。此时,虽然没有审计出错弊,但因没有过错,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条件之二: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财务资料为准,其审计范围通常局限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资料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理、审计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若干规定》认为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而非绝对的保证责任。基于独立审计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被审计出来。独立审计的重要基础就是:技术永远是技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实和资料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去识别的,即独立审计对于外部证据存在依赖性和局限性。诸如,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债权,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该银行债权进行了函证,银行对账单在得到债权

银行确认为真实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怀疑银行函证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后,也没必要再去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否则,审计成本将无限提高,违反正常的审计理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或不实的外部证据为基础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然不能审查出外部证据瑕疵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条件之三:错误舞弊已予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所谓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可见,错误是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而舞弊则是故意的误述或忽略。根据会计和审计实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等存在错误和舞弊时,应当提出警告或者披露或指明;如果予以指明或披露,则会计师事务所因已经依法或依执业准则尽到职业谨慎之义务,因没有过错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四: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在审计实践中,在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计单位出具验资报告后,被审计单位依据该验资报告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而后被审计单位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和债务实际状况不符。在上述情形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执业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审计单位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验资报告后抽逃资本,从而导致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实际状况不符的结果。鉴于这种情形下的验资报告与被审计单位实际资产状况不符,并非会计师事务

所过错所致,而是因为被审计单位抽逃资本造成的,因此属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之五: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最高人人民院法发(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第4条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免责情形之一即是在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若干规定》沿袭了该《通知》所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的理由在于: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登记时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但由于出资人在注册登记后又补足的出资,利害关系人并未因出资不实而受到损害;即便在出资未补足之前受到损害,但该损害亦因补足出资而获得弥补,因此利害关系人之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实审计报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

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三篇:2014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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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

1、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具有以下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公平原则 6.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

答: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6、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答: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时间2.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在溯及力问题是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2013年7月5日,甲授权乙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低于3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对丙说:“大家都是朋友,甲说最低要3000元,但我想2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就以甲的名义以2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请

问:乙卖给丙电脑的行为有效吗?为什么?答:乙是无权代理行为,甲可以追人该行为。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5年初中毕业后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王某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用自己劳动所得积攒的钱有权决定购买自己所要的东西,所以她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3、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首先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

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

4、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得手出来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

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本案的犯罪甲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乙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来看,嫌疑人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所有权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已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从犯罪主体来看,甲乙犯罪嫌疑人均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意识,由于甲嫌疑人已经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对所犯的罪行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嫌疑人未满16周岁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由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由于甲乙两人犯罪事实符合以上四条所以构成共同犯罪。

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固定房产另作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四篇:实用法律基础作业(答案)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册

(通识课)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说明

1、新疆电大布置的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平时作业共四次,具体形式为综合练习。

2、学生应当独立完成书面作业,辅导教师应当批阅作业并客观评分。

3、每次作业成绩以百分制计,四次作业的平均成绩按15%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4、作业答题部分应当手写完成,不得打印粘贴。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平时作业一

作业一成绩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1、法主要体现的是(B)的意志。A 全民 B 统治阶级 C 党 D 整个社会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B)。

A 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民主集中制度

3、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有关规范该县集贸市场秩序的决定。这种行政行为是(C)。

A 非要式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

C 抽象行政行为

D 行政执法行为

4、某甲只有12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他可以进行(C)。

A 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 与其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 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D 任何民事活动都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是(C)。A 为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B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C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出版发行

D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

6、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D)。A 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 B 普通公司和特殊公司

C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D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7、下列选项中可适用劳动仲裁的争议有(C)A 罗某因其所在公司对其作出留用察看的处分不服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B 盛某因其所在公司取消其原有的劳保津贴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C 王某因其不服所在公司的人事任免事项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D 徐某因其所在公司的工资执行标准而与公司发生的争议

8、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问题不包括(A)。A 地震 B 水质污染

C 土地沙化

D 水土流失

9、犯罪客体是指(C)。A 实施犯罪的行为和手段B 法律所规定的

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终结性试题及答案

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大作业终结性试题及答案 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终结性试题及答案大作业终结性考试试卷一一、材料分析题2022年初,中国疫情期间人民抗疫鲜明凸显出中华民族团结的强大凝聚力,深化和升华了中国民众对于中国精神的认知。疫情发生后,武汉封城,全国人民支援湖北战“疫”,医护与生活物资紧急调配湖北,医护人员不顾感染风险毅然决然奔向抗疫战场,党员干部下沉一线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有车市民在疫情最严重时刻主动充当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的临时司机,社区志愿者在各个小区守护老百姓生命安全,外卖小哥为减少人们外出降低感染风险让自己多跑路无接触送达生活用品,青年们勇敢地担起肩上的责任,中国青年用自己的时代担当书写了最美的青春故事。全国人民用中国心共铸中国魂,身处各地的每一个中国人都以强烈的大局意识将自身个体融入到举国抗疫的宏大主题叙事中,14亿中国人用史诗般的众志成城应对疫情,在抗疫战中勠力同心风雨同舟共同战斗,凝聚起疫情防控的无穷伟力,这就是中国精神在新时代的薪火相传。中国人民以伟大的中国精神构筑起钢铁长城,保证在抗疫战中打主动仗、打硬仗、打胜仗,彰显中国力量和中国风范,以中国精神捍卫了五星红旗的自豪和荣耀。 放眼中外历史,大凡在世界历史上有较大影响的国家和民族,在崛起和发展的道路上,都会迸发出影响深远的精神力量,成为这个国家和民族进步发展的重要精神推动力。中国精神正是这样一种精神力量。它源自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传统,迸发于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救亡图存”、追梦复兴的历程,彰显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崛起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民族集聚、动员与感召效应,呈现出一种生生不息、蓬勃向上的精神上的洪钟大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琴:柱和巨大动力源泉。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3年春法律基础在线考试大作业

《法律基础》网上大作业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法律制定的原则:(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科学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法律|教育网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2、可撤销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3、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宪法秩序: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他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变成实际的社会秩序。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宪法的基本特征。 答: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3.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4.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答:人民检擦院是国家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3.提起公诉及出庭支持公诉; 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条件必须正在进行; 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简言之: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40分) 2、甲是某信用社聘用的合同工,曾任储蓄员、信贷员等职务,后从事押钞等工作,在作案时的正式职务是押钞员,但兼有出纳职责,既兼职分社上存、下拔现金及企业上门收款员,并负责现金出入库。该信用社属于非国有金融机构。一日,甲与同事乙等人从区农村信

2021春国家开放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终结考试(大作业)及答案(试卷 1-3)

2021春国家开放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及答案(试卷1-3)试卷一试题及答案 一、作为时代新人,如何通过参与道德实践引领社会风尚? 答:在我国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今天,作为时代新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不我待、责无旁贷。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通过信仰上的高度认同、思想上的不断学习和日常生活中脚踏实地的工作,参与道德实践,进而引领社会风尚。具体而言,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习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006 年10 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了党的十八大,将其归纳为 3 个层面、24 字方针。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联性研究,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石,也是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重要逻辑遵循和观点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不仅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而且内在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概括、要义提炼和集中表达。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共同彰显了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 第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 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 ‘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就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优势,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一是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要深人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断结合时代精神继承创新。二是要从革命文化中继承基因。革命文化孕育于中华民族的危难之际,成长于战争岁月,以“五四”精神、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苏区精神、长征精神、西柏坡精神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彰显着中国共产党人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中国人民的爱国情怀,具有独特的文化价值。在和平年代,以革命文化为载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更为生动、更为可感的呈现。三是要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寻找资源。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当代中国的新文化,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在工作和生活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了新时代",这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一个重大政治判断。这一判断,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从国家发展战略来讲,到21 世纪中叶,我国要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个人层面来说,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赶上了国家强盛富裕、全面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是历史发展的机遇, 更是沉甸甸的责任。新时代下人们的需求和利益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各种价值观同时存在,使得大学生面临的精神环境呈现出严峻性与复杂性。 因此,作为时代新人,更应该在个人生活中严格遵守私人道德;在公共生活中遵守规

《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第一篇:《法律基础》大作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现代远程教育2011年秋季学期《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非重修学员、08秋及以后重修学员要通过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上交大作业,不接收 和批阅书面材料;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诉讼活动,并且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 4、授权性法律规范 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称为义务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

“可以”、“有权”、“享有”、“具有”等词来表达。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治。因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自己的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第三,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维护马克思主义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从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四,是维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法治。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和优势。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有效条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实质要件有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 (2)形式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5)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6)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终结性考试三套试题及答案

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终结性考试三套试题及答案 试卷一 考核说明:本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占课程综合成绩的50%,终结性考试占课程综合成绩的50%。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必须及格且课程综合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及格),可获得本课程相应学分。 题目:请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怎样理解坚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怎样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材料分析题(80分)2022年8月9日以来,重庆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截至26日,经过军地多支力量连续奋战,明火已全部扑灭。回顾此次扑灭山火的一幕幕场景,“无数微光汇聚无穷力量”的画面令人们感动。山路崎岖难行,救火物资难以大规模运送,由重庆市民自发组成的队伍的鼎力支持,使问题迎刃而解。在与山火决战的关键时刻,近千人在山脚等待召唤,时刻准备出发支援;大量志愿者尽其所能,提供各类保障......请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怎样理解坚持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 答: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它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强调无产阶级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为完成自身解放和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在道德上的一种必然要求,它是无产阶级高尚品德的集中表现。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在进行生产斗争和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形成的。近代大工业的发展,使每个无产者的活动都受到彼此的制约和机器的限制。 同时,也把整个无产阶级的命运联系起来。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面前,任何一个无产者都不能单独改变自己的命运。无产阶级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摆脱剥削和压迫。阶级斗争的实践,使无产阶级觉悟到必须珍视集体的力量,必须在斗争中维护集体的利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同家利益、社会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集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集体的兴衰与个人利益得失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集体利益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而集体中每个人利益的增加,同样有利于集体利益的扩大。 2.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难免会发生矛盾。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尤其是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

年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姓名:贺普德学号:班级:成绩: 所有题目均为简答题: 、你如何理解爱情是所学校,我们将在那里学会调适两性关系? 答:之所以说爱情是所学校,是因为爱情是建立在人类种族繁衍的本能基础上,男女之间产生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相互倾慕,并希望结为终身伴侣的高尚情感。寻求爱情的过程,相对来说也是追求理想的过程,可能会失败,可能会成功。男女两性之间爱情的交往就不得不从理想转为现实了,为了实现理想,我们要面临如何追求对方,如何做才能在异性的眼中更有魅力,如何约会,我们还需要调节矛盾分歧.有时候我们不得不让步去做一些事情,不断的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最终我们学会互助,相处,一起面对困难。在爱情修成正果的过程中就是学会调试两性关系的过程。 、你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是如何缓解自己的情绪来积极面对压 力的? 答:.更有效地组织工作可能的话把工作分摊或委派以减小工作强度。 .建立良好的办公室关系 与同事建立有益的、愉快的合作的关系;与老板建立有效的、支持性的关系,理解老板的问题并让老板也理解你的问题,了解自己和老板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及时总结,妥善计划

对所有的出色工作都记录在案,并不时查阅,一是总结经验,二是为自己寻找自信。为将要进行的工作,制定一些短期计划,做尽可能细致的准备。 .不要给自己无谓的压力 减少自己所关注的琐事数量,不给自己增添无谓的压力,对自己无法控制的事情就由它去。 .享受个人空间 不要总是想着工作,努力在每天都安排一段时间处理自己的事情,如与家人、朋友在一起等。 .适当的运动每天寻找时间放松,如呼吸新鲜空气,做适量的运动,散步,时常出入一下办公室,变换一下环境,这些活动有助于释放压力,放松大脑,恢复精力。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以及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位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它是母法,其余象刑法、民法等部门法都是它的子法。新中国的宪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于年,规定了一些国家的根本问题,其一直延续到年,第二阶段是年的宪法,这部宪法对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错误进行了修正,确立了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宪法发展的方向;第三部是 年的宪法,当时由于改革开放,年的宪法对经济发展领域以及所有制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后三十多年来虽然有宪法修正案出台但版宪法未作大的改动,一直延续至今。

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大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大作业(30%) 作业详情 • 1 • 请撰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小论文,请围绕以下主题展开,谈谈你学完本课程后的感想:(1)着重说说你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否有所变化?(2)你觉得学习这门课程有收获吗?开设这门课程是否有必要? 学生答案: 1.什么是法?对这一认识有变化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体系。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原来认为犯法等于犯罪。现在发现犯法与犯罪。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犯法,它有可能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不要自以为是的说:“我一定不会做犯罪的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毒品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2、学习这门课程有很大的收获,开设这门课程非常有必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使自己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内涵,处理事情一般会理性些,从而可以使我们的思想产生质的转变。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老师讲解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学习深刻理解权利和义务,使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权利,正确的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使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法制教育,学法、懂法、尊法,是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 老师点评:好,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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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2.国际通行的法院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程序 公正原则。 3.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4.我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由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5.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民检察机关出庭支 持攻速的检察官称为公诉人。 6.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 侦查 7.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 技术教育。 8.国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有两个,即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 9.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三个基 本的阶段。 10.人民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是我国调解体系中三个主要 的调解形式。 二、名词解释 1.公开审判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2.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度作为复审制度的一种做法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 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裁判书发生终局效力的制度。 3.检察官的概念及范围 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查员和助理检查员。 4.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移送 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代 表国家将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5.侦查官员 是指在侦查机关中任职,由国家赋予权力,以侦查机关的名义 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行侦查活动的特定人员。 6.侦查制度 有关侦查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以及侦查工作的原则及 其基本运行机制等法律规范的总成。 7.刑罚执行的概念 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狭义的刑罚执行是指定监狱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范围将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8.狱政管理 是指我国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过程中的行政管理工 作,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前提和基础。 9.公证员 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正业务的执 业人员。 10.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是贯穿于整个司法鉴定活动的实施者与作用者,从 其内在属性看,,一般是指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对 诉讼、仲裁等活动中设计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与判 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某一专门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 三、简答题 1.司法制度的功能 解决纠纷功能 保障功能

法律基础大作业

《法律基础》大作业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 答:共有四点不同:第一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一种是以合同为基础的违约责任,不考虑过错;一种是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侵权责任,一般要考虑过错。第二在一定的情形下两者存在责任竞合。第三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而民事侵权必须以造成损害为条件。第四,违约责任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易的顺利进行,;侵权责任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贯彻公平原则。 2、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必需从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出发;必须立足于调查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这个基础,从中找出规律性。 (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凡是违背宪法者,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所有法律体系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在不同类法律中或在同一类法律的不同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要全面认真地总结本国的立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看到成绩和进步。对于外国的经验要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取舍,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原则性是指我国的立法必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不动摇。灵活性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性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需正确地、恰当地结合。如果没有原则性,立法工作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需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灵活性要服从原则性。 (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立法必需以真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切实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出发,从国家、民族的整体的和长远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 (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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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大作业 注意事项: 1、08秋及以后学员,登录个人工作室,网上提交大作业; 2、08春及以前重修学员,要以书面(纸张大小为A4纸)形式上交大作业; 3、抄袭、雷同作业一律按零分处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 首先要明确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一种是侵权责任,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其次,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第三,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应当10日履行,而对方到15日还未履行,则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民事侵权必须以造成损害为条件,比如你把别人的笔记本电脑摔坏了,则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需要赔偿以弥补对方的损失。第四,违约责任是为了促进社会交易的顺了进行,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时非违约方的损失很少,但却可以请求你赔偿约定的大额违约金,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侵权责任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贯彻公平原则,比如别人摔坏你的手机值4000元,你则不可要求对方赔偿8000元。 2、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评价和认识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二个体现是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二)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方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1)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2)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3)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显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4)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会落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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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撰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小论文,请围绕以下主题展开,谈谈你学完本课程后的感想:(1)着重说说你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否有所变化?(2)你觉得学习这门课程有收获吗?开设这门课程是否有必要? 主观题满分: 100分得分:70分 正确答案: 学生答案: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法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的社会规范。而且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反映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充分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所作的传统解释便与此类似。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社会规范性,它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广泛适用而具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不是一般的社会规范,不同于对人的行为有相当约束作用和影响力的社会习惯、道德等一类社会规范。这根本的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且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一重要特征所决定的,而习惯与道德是在人们长期的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靠社会舆论、行为人自身的品质修养等因素的制约而实现的。这诸如村规民约、尊老爱幼、尊重社会良好风俗等。法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体现了执政阶级的整体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即法应当是社

会经济生活状况的反映,而不能由立法者主观臆断、肆意创造。法所体现的执政阶级的意志只能是其整体意志,决非其中部分少数人或领袖人物的个人意志。 现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的社会性,法所体现和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生活条件,人类本身的需要。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数量繁多的国际条约的签订与适用,在根本的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整体需要,它充分打破了社会集团甚至国家的局部利益与需要,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出现了国际统一法的现象,诸如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的遂步形成,《一九九O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许许多多国际法规范的制定与适用。如果一谈到法,就想到了犯罪、杀人、危害国家安全,那就太狭隘、太片面了,因为那只是整个法的庞大体系的一部分——刑事法,更为广泛的法表现为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等。法是一系列社会规则、原则以及概念等的结合,而且它是一种特殊的重要的社会规则,是对人们的生活、工作时时处处都在产生重要影响的社会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如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呢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具体性、形象性的特点,而法却是一般的、抽象的,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但却不是法律。法律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法的高级形式。法律是对国家生活中有关重大事务所作的规定,如组织法、民法、刑法等。法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宪法,它是规定一

「最新」国开电大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专题六题库

「最新」国开电大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 大作业专题六题库 [最新]国开电大专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专题六题库 1.为什么说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答: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切活动,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人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人人又都是义务的客体。所以,全体人民通过分工和相互服务来实现共同幸福。为人民服务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虽然目前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但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主流和本质,同时也代表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和压迫。每个劳动者都是在为社会、为他人,同时也为自己而劳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平等的团结互助、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在分配方式上,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形式相联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国家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鼓励人们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同时,引导人们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不难看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客观上要求集体主义,要求在道德建设上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第二,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案

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宪法知识答 案 宪法知识 1.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法,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但它又是特殊的法。这些特殊性包括:①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2.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有:①党的领导原则。②人民主权原则。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⑤民主集中制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答: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正式制定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年宪法。《共同纲领》起了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3次全面修改和7次部分修改。3次全面修改形成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k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7次部分修改包括对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2次部分修改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5次部分修改。 4.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哪些? 答: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大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①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也是公民权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等。②人身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内涵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等。 ③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是实现自由平等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内涵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等。④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依照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

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二单元三单元五单元民事诉讼基本程序课程大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二单元答案 01-04 ADBB 05. 对于老人何时能获取子女的赡养权或子女对老人达到多大年龄开始承担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年龄段的规定。法律规定是“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老人有权利要求子女尽其赡养义务”。对老人年龄的法律规定,在《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作出了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子女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家庭责任、人伦道义;也是法定的责任义务,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6. 答: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07. 答:公民的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08. 答:离婚的法律后果有: 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 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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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 结考试(大作业)资料(法律基础) [最新]2021春期国开电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终结考试(大作业)资料 法律基础 说明:资料整理于2021年6月1日。 第一部分 法与法律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法与法律相同吗?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要从法的起源说起。 在我国古汉语中,“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濺”;至战国时代,才出现了“渡”的简体字“法”;汉代以后,“”字逐渐消失,被“法”字所取代。古代人们对“”字的功能有不同的解释。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鷹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鷹) 去。”“鷹”,又名《牙(xie zhi),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能用角去顶理屈的人。《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程式”“仪表”都是准则、规范的意思,是指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的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与汉字“法”相对应的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Das Recht等,也都有“平”“正”“直”的含义;同时,又有权利、规则等内涵。当然,这些词包括中文的“法”,都是多义词,即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 与“法”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律”,最早源于乐器,是调节音律的工具。《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乐器中调节音律的工具,这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律借作法律,比喻法律如调节音律一样均等地调整人们的行为。

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此后各代封建王朝制定的法律多以律命名。中国古代的法律名称基本上经历了从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这不仅是名称的更替,更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 “法律”作为一个词在清朝末年民国初年才被广泛使用,有人认为这是受到日本的影响。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成文法,直至出现成文法典。历史上较早出现的成文法典有:公元前21世纪乌尔第三王朝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0世纪亚述王朝颁布的《亚述法典》,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朝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颁布的《十二铜表法》等。在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春秋时期邓析作竹刑。战国初期,魏国李惺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具体性的特点,而法是一般的。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例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满学法的范畴,但不是法律。法律只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法的高级形式。法律规范了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务,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法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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