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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寺院管理制度 热 ★★★【字体:小 大】

肃南县寺院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143 更新时间:2008/12/23


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一、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接受地、县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二、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拜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寺院要以寺养寺,自食其力,勤俭节约原则,自力更生,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一切收入,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财务接受僧众监督。

四、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寺院知名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开好殿门,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五、寺院境内应保持安全、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寺院境内饮酒、戏闹、吸烟、打

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稿迷信活动。

寺院僧人请假管理制度

为维护寺院整体利益,强化寺院管理,使寺院僧人正常有序的开展佛事活动,特制定如下请假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寺院常住的僧人,无论何种原因外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离寺。

二、寺管会主任、副主任由僧人担任的,外出请假须经行政管理所领导或所在区、乡主管领导审批。一般僧人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寺管会主任、副主任或僧管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寺管会或行政管理所领导审批。活佛、主持请假十天以上的由寺管会加注意见,报行政管理所或所在区、乡的分管领导审批。凡赴县境外的僧人不论是公事或私事,都必须征得区、乡主管领导的同意,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按时返回。

三、所有僧人都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外出时有请假条,返回后及时销假,对随意离寺或超假者按各寺制定的实际天数扣除生活费,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发生活费的寺院僧人也应予以处罚和批评教育。

四、对外地来本寺的僧人应及时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外出同样执行上述规定。在离本寺返回原籍时交清一切手续,结清所有经济往来,否则,不得自行离寺。
五、本制度从制定日起执行。


寺院卫生管理制度


加强对寺院公共场所和僧舍、个人卫生的管理,创造干净、整洁、良好的卫生环境,是预防疾病、提高卫生素质、保障僧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为抓好寺院环境卫生建设,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要在寺院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种草、种花活动搞好绿化、美化寺院环境,管好树木及各种植被,使寺院成为清静幽雅壮严的佛教圣地。

二、殿堂、院落要保持清洁卫生,僧人每天早、晚将殿堂、院落各打扫两次,清理的垃圾和脏物,不得在殿、院内堆放,要随时倒入垃圾箱或及时拉运到指定地点。
三、寺、庙、殿、堂内应随时保持清洁卫生,佛像、供桌、佛盘、佛灯、净水碗等佛具随时洗擦干净,陈列整齐,不得到处乱放。
四、殿堂院落僧舍房前屋后要保持清洁卫生,纸屑果皮、塑料物品,破瓶等物要随时清理,消除死角,治理脏源,严禁到处大小便,保持环境优美。

五、搞好个人卫生,预防疾病传播,勤洗、勤晒衣物及床上用品,被、褥、床单,每三个月至少洗一次,僧衣、袈裟每半月洗一次,勤剪指

甲、勤洗头、勤洗脚(每周至少洗一次),僧舍每天要由值日僧随脏随扫,每星期三、六由寺院卫生小组检查评比,结果公布于众。
六、“门前包”及“责任区”划分,由寺院卫生小组组织实施。
七、全寺上下要分工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今后对“三包”、“责任区”要按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违犯者由寺管会从责任人生活费中予以经济处罚。


寺院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全体僧人的素质,增强国家意识、政府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寺院宗教活动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经全寺僧人充分讨论,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寺院僧人除坚持参加每日的早课和每月四次的集体学经、诵经、搞佛事外,每月十五日、三十日下半天为政治学习时间。
二、学习由宗管所或寺管会学习小组负责组织。
三、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时事政治,法律法规,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两个半天的政治学习日,全体僧人必须按时参加,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寺院财、物管理,坚持民主理财,使财务管理做到节俭、规范和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健全财务组织。寺院财务由寺管会分管小组或由寺管会分管主任、副主任负责审批管理,不联片的各活动点的财务由该活动点的负责人审批管理。僧侣人员较少的寺院由指定的负责人审批管理。人数在10人以上的寺庙设会计、出纳各1
人,财务小组由3至5人组成,组长由寺管会主任或寺管会指定的人担任,10人以下的设财务人员1人,寺庙财务人员一律由僧人担任。主管财务和兼任财务工作的僧人都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办事公道,责任性强,在全体僧人中有较高的威信,并由全体僧人推荐产生。

二、健全财务账目。寺院财务账目一般设总账、分类账和分类明细账户。门票收入、功德箱收入、布施收入寺院生产性等收入和基建开支、正常佛事开支及僧人生活性开支都应设分类明细账户,以便公布和查阅。对上交的税、费应有明细的记载,便于查阅核对。各种票据要规范,要做到账票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物相符。按要求及时、准确无误地上报各种报表。所有财务资料都必须长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损坏。

三、审批制度。有门票收入的寺院,售

票员应经过登领取门票,结清当日门票款,售票员不得保管现金。清理功德箱不得少于2人,规模较大的寺院不得少天3人。布施收入应有花名册详细记载。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除正常按规定开支的生活性支出外,300元以下的其它支出由分管的主任或组长审批,300以上的由寺管会审批,千元以上的由寺管会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财产管理。所有寺院僧人的住房、办公用房、各佛殿(堂)、大型宗教法器等都应折资记入固定资产账户,各类办公用具、佛事器具、生产工具等都应登记造册,专人保管,制定出入库手续制度,如因责任性不强造成损失或丢失,应根据新旧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有自然消耗的财产,经寺管会批准及时作账务处理。
五、民主理财,接受监督
寺院的资金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应根据资金数额大小由主管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的财务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向全体僧人公布一次,年终结转,存在的账务问题当年处理清,不留尾巴。

寺院账务接受当地行政管理所,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提供情况,及时处理,各寺院要按月、季、全年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六、移接交制度。财务人员在调整时应按规定交清一切手续,要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的财务移交表和财产移交表,并符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各种账表单据一律造册移交,移交人不得保管任何财务资料。
七、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寺院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宗教仪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全体僧众充分酝酿,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寺院一切活动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和宗教管理部门的监督。宗教教职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发扬本教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事务,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国外势力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三、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僧人和徒在寺院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和用行政的办法限制宗教活动,对信教者不信教者都应当尊重,反对岐视信教或不信教者。

四、爱国守法,严守僧规佛法,每个僧人必须严守佛教戒律,奉行佛教教义,勤奋学习佛教经典,安心定居,以寺为家,潜心修持,尊师爱徒,忠于职守,管好寺庙,严肃僧伽威仪礼节,僧装整洁,仪表堂正。除学好经典,搞好佛事,管好殿门外,并由寺管会学习小组负责组织僧人学习时事政治,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全寺上下必须做到“八个不准”、“六个必须”。八不准是:不准饮酒吸烟,损坏公物,不准偷窃公款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准恶语伤人和动手打人,不准无事上街撞户游门;不准参与寺外各种娱乐活动;不准与妇女戏耍;不准脱掉袈裟着便服;不准在寺院境内乱喊叫和到处乱写乱画。六个必须是:必须对老者尊敬,对幼者抚爱;必须接受和服从师傅的指教;必须对所学经典会读会写会讲;必须保持寺院内外的清洁卫生和环境优美,爱护花草树木;必须遵守佛教戒律,奉行佛教教义,做到僧像僧;必须严格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不得私自外出。

六、寺庙的殿堂是僧、俗信众佛事活动的场所,应保持庄严肃穆。任何人不得在殿外饮酒、戏闹、吸烟、打架、燃放鞭炮等,未经许可严禁在殿堂内录像、拍照、严禁神汉、巫婆等人在佛教寺院内进行请神、降仙、驱病赶鬼,看相算命,拆字卜卦等迷信活动。严禁在本寺发展其它教派的教徒和从事其他教派的传教活动。

七、寺院要发扬本教艰苦修行的优良传统,以寺养寺,自食其力,禁止未经批准私收门票和其它乱收费,寺院建设维修和僧人生活费用应提倡节俭原则,自力更生,禁止向社会进行乱摊派。自已动手创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增加寺院收入。寺院的生产自养、布施、功德箱等一切收入都应纳入财会账目,归寺院集体所有,寺院应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接受僧众监督。

八、寺院内的一切有文物价值的壁画、雕塑、石碑、经书、史料、法器、古具等必须制定措施,按国家《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并接受政府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若发现被盗、被毁或监守自盗者要追究看寺僧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九、寺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条例。寺院治安消防小组每周检查一次水源

、电源和各种易燃物品,各庙殿管护人员在信众朝完毕的当日下午要细致检查殿堂内的香烛、油灯、线路及寺区内的森林、草原等,防止发生火灾和意外事故。治安、消防小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起记载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玩忽职守的要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全寺上下要树立大团结的意识,新老僧人之间、各族僧人之间要加强团结、互相支持。立足本寺,发展旅游业,扩大知名度。把本寺的事情办好。改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香客、游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一个“请”、“您好”、“再见”不离口。绝不允许和游人吵口、打架,影响本寺声誉。
十一、树立环保意识,提高卫生素质,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搞好寺院清洁卫生,切实落实好卫生检查制度。

十二、寺庙僧侣实行入寺审报制度,定员制度和出寺请假制度,已经核定后未经宗教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和吸收僧侣人员。寺院亦不得无故留住外来人员。香客住寺必须报公安部门登记。

十三、对那些入寺目的不纯,违犯寺规,威仪不整、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恶语伤人、打架斗殴、破坏团结,盗窃财物等情节严重的僧人,由寺管会上报宗教管理部门批准清除出寺,并不重新入寺或在异地吸收入寺。对违反刑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八个不准”“六个必须”的由寺管会处以适当处罚。对于受国爱教,遵纪守法、维护团结、学业有成者,由寺管会给予表彰奖励。



寺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寺管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爱国爱教,努力钻研佛教经典,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深受僧人和信教群众拥护。
其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管理本寺一切宗教佛事活动;
2、团结教育本寺僧人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增强遵纪守法,爱国爱教观念;
3、建立健全寺院各项管理制度,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4、安排处理好寺院日常事务,经常组织僧人学习政策、法规和佛学知识,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
5、严格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管好寺庙现存一切文物(包括古文物),防止被盗、被毁事件的发生;

6、严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游人和僧人发生宗教往来。要热情接待好国内外宾客。教育僧人每天按时打扫庙堂环境卫生,开好殿门,为香客、旅游

观光者提供优质服务;
7、组织在寺僧人开展自养事业,自已动手举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和生产服务事业等,自立更生,增加收入,尽量减轻信教群众负担;
8、遇有重要事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召集全休僧人集体讨论,报宗教事务管理所和上级宗教管理部门审批,不得由少数人擅自作主;
9、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所、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和县佛协的领导,定期和不定期的汇报工作;
10、督促、检查、落实本寺院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发现有不合理的条款应及时组织僧侣讨论,然后进行完善补充和修订,使之完善;
11、每月召开一次寺管会下设的各个小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下段工作;
12、定期检查寺院会计账目、门票和功德箱收入情况,并进行公布,做到民主理财;
13、管好僧人,每周检查一次僧纪僧规执行情况和个人、环境卫生情况,奖优罚劣,弘扬正气。要关心僧人生活,及时反映僧人的意见。

14、寺管会要充分发扬民主,进行民主管理寺院工作。寺管会领导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寺管会根据本寺情况,下设财物、教务、学习、治安、卫生、文物保护等小组,各项制度由各小组具体实施,发挥每个小组的作用,寺管会负责人,抓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抓小组成员,头头抓头头,一级抓一级,推动全寺工作。
寺管会主任抓全盘工作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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