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合同法考试内容

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概念)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合同权利:1首领力,2保持力,3请求力,4出分力,5保全力

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合同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相对性:

合同之债: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

债权分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相对于人有效力)

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是绝对的,对任何人都有效(也叫世权)

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

(例如:甲欠乙钱,丙欠甲钱,甲不能在跟乙的合同里让丙还钱给乙)

合同分类:(具体内容自己看书)

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

2、主合同与从合同 9、附和合同与非附和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0、预本与本约

4、诺成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

6、双条合同与单务合同 12、买订合同与射幸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涉他合同分为利他合同、负担合同)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合同法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分为: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除合同以外,还有因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1年之内,否则无效)、无因管理等事由;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关系不属于合同债务关系,属于民事调整。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该法则含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23章,428条。

合同法基本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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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合同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

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拍卖人:承诺;拍卖公司: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要约;买者:承诺、卖者:要约】

要约的撤回、变更:

是指要约人在做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生效前)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生效后)

甲要约收到承诺(成立)乙

(撤回)(撤销)(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到达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到达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若合同为表明卖者送货,买者应担前往卖者所在地取货;若合同为表明诉讼地点,理应在合同签署地的法院提出诉讼,合同有规定再具体分析】

缔约方式:

1、交叉缔约(有中介):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内容各自向对方发出书面要约的情形。

2、同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同时向对方发出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同一内容口头意思表示,为

同时表示。(与交叉方式区别于:以对话方式进行)

3、以招标方式为缔约【三阶段: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4、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人:承诺;拍卖公司:要约邀请(代理人)、竞拍人:要约;买者:承诺、卖者:要约】

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合同条款。

特征:1、格式条款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提供。2、对合同内容无磋商余地

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作了一定的限制:

【减少自己责任,限制对方权利,要明确说明(告知)】

(1)缔约中的限制

(2)合同内容的限制

(3)合同解释的限制:1、社会通常解释规则2、不利解释规则

6、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是指民事主体以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之人所作出的,对于依照广

告内容实施一定行为或完成一定工作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例如:通缉悬赏)

数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形成了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例子:借款合同甲:A公司乙:B银行丙:C担保公司

合同内容: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经互方(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要求:1、数量、质量(币种)2、借款期限(时间)3、利率4、还款方式

5、担保抵押方式(责任)

6、借款用途(用途不当可提前收回)

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诉讼)9、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持()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

签名、时间、盖章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任意条款

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如果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款价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借款要写借款用途)《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合同欠缺第12条以为的其他条款,当事人可以事后协商补正;协商不成的,按照习惯;既不能补正有没有习惯可循的按照第62条的规定。

相对必要条款:指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具备则依照习惯或者依法推定成立的条款。

【相对必要条款一般包括:质量、款价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解释目的:是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条款意思明了或者使合同内容完整。

合同的解释对象:合同解释对象仅限于意思不明的合同条款,对于语义清楚命了的文字或数字,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对象。

合同形式:1、合同的书面形式2、合同的口头形式3、合同的其他形式(行为默示)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受国家保护。

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

(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或者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有效。】

【4、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他的法定监护人。】

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始、永久不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的法律后果(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非纯获

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

合同中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条件成就与否限制该合同效力的称为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特征:

1、合同设立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限制合同效力的条件

2、以合同附款中的条件之成就与否限制合同的效力

3、附款中要有四个条件(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不是法定的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

4、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附条件种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设立一项附款,以该付款中所设期限的到来限制该合同效力的,为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特征:

1、合同设一项附款,附款中约定期限用以约束合同的效力

2、期限所限制的是合同生效时间,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间

3、附款中四个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不是法定的

(2)期限之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公序良俗

(3)期限必须是将来到来的

(4)期限一定能到来

4、期限的到来能够限制合同的效力

期限种类:1、延缓期限与接触期限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即合同义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全面执行合同义务满足合同权利的行为。

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

(在诉讼活动中,抗辩所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现为被告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抗辩类型:

1、双务合抗辩权:是指合同义务人对抗合同权利人之请求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

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3、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有先为给付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

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

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4、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应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

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

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

的拒绝向相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或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不为必要之协助。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即债的保全,也称责任财产的保全,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合同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因此也被称为合同债权请求力的保全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为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的全部责任财产都成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为确保债权实现,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如债务人向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任意设置财产负担(如设置抵押或者质押等)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危及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予以撤销】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内容的协议。

合同变更特征:1、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2、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

3、合同变更目的并不是消灭原有合同关系

4、合同变更的效力有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有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债权的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在债权让与中被称作出让人,第三人在债权转让中被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后应当让债务人知道谁是受让人,以便向其新的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故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不是转让人向受让人让与债权的生效条件。】

债务的承担(课本按广义)

广义的债的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债务或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并存负同一内容指债务的协议。

狭义的债务承担:指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受债务的协议,即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转移:1、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权承担之结合

2、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指结合

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关系的消灭

ppt定义: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是合同目的的实现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结果:

1、合同关系消灭

2、从属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3、相关债权凭证的返还、涂销,或者债权消灭事由的记载

4、后合同义务的发生

清偿:合同的清偿即合同的履行,从债的消灭角度而观之,宜称清偿。合同的履行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实施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清偿的种类:1、债务人清偿与第三人清偿

2、普通清偿、代物清偿、新债清偿

3、单纯清偿、附保留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其他方面给付而替代原合同约定的给付,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清偿行为。(如,用货币替代金钱给付)

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种类:1、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解除 2、合意解除

协议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为协议解除合同。

抵销: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都到达债务的履行期,任何一人都有权按照对等数额使债务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抵销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抵销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抵销属于自力救济制度中债权人的自主行为,且抵销属于自主行为中的自立执行行为;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中,抵销行为能发生优先受偿的效果,故又

被称为分典型担保。

抵消的种类:

1、法定抵销:即互负同类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

消灭债之关系的行为。

2、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消灭互负之债务的行为。

提存:即债务人或第三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行为。

免除:即债权人以消灭债权的内容,向债务人进行的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

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状态。

第十章: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的样态:

1、预期违约:《合同法》108条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明示违约:《合同法》108条前段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默示违约:《合同法》108条后段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2、履行不能:指合同义务人在事实上或者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延迟履行:即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关键要件:履行期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正当理由。)

4、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本旨的,为不完全履行。

(瑕疵给付、加害给付)

5、受领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者未给予必要的协助。

(例:房东不收房租)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规则事由而确定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已达到合同依其本旨被履行时所应有的效果。

损害赔偿: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最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

损害类型: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非财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的财产利益之外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身体损害。

我国通说认为,违约责任不包含对精神损害的救济。

2、积极利益和效力利益

3、所受损害与所失损害

违约金责任:是指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定金责任:定金责任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期届至之前,向他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物。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竞合责任:同一法律事实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就可能产生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律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被同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常见的竞合现象)

第十一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财产所有人2、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3、人民法院4、行纪人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卖

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

分期付款内容:

(1)出卖人交付义务

(2)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1/5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样品买卖:是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品质标准的买卖。

3、实验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在约定的试用期内适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对标

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视为购买。

4、拍卖: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泛指竞争缔约,即在参加缔约竞争的多数人中,选择条件最佳者与之缔约的方式。

狭义:则是指出卖人邀约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卖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5、招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

择投标条件最有利的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公益性 2、继续性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与他方所有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到期归还同等数额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十二章: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回原物的合同。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以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形式:1、租赁期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无需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约定租金,并与合同期满后返还或购

买租赁物的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劳动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分为: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复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单位)约定,由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程序:

1、找规划局审批建设许可证

2、规划许可证,设计图纸

3、找承建商,再签承包合同

4、建设

5、验收(多方总验收)

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具有经济价值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点,这就要求合同法当事人必须比一般人更注重质量要求。

2、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且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3、建设工程合同一般都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4、运输合同尝尝涉及第三人

5、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的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及其行李的行为

2、客运合同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运合同的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完毕,即承运人不仅要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而且

还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3、货运合同为诺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的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受地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

5、保管合同需移转保管物之占有

6、保管合同的客体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8、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他方为此向提供仓储服务的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具有专业的存储设备,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

4、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5、仓储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另一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被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处理事务的人被称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

2、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4、委托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

5、委托合同可为单务合同,亦可为双务合同

行纪合同: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交易活动,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特征:

1、行纪人须具备特定资质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的委托事项限于交易活动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6、

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他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居间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为报告缔约机会或提供缔约媒介服务

2、居间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4、作为经营者的居间人有资格限制

5、居间合同的报酬给付具有不确定性

旅游合同:指一方向他方提供旅游服务,他方接受旅游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旅游合同特征:

1、旅游合同的标的具有整体性

2、旅游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3、旅游者得单方解除和转让旅游合同

4、旅游合同同系双务、有偿合同

5、旅游合同同系诺成、不要式合同

第十五章: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技术转让合同:是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总称。(专利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人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

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人(转让人)将某种发明创造专利权整体移转给受让人享有的合同,或者当事人并未通过买卖形式对专利权进行转让,而是通过投资,

入股等形式将专利权进行转让的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技术秘密转让给他方,他方支付转让金的合

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一方许可他方适用专技术,他方支付使用费用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技术知识为他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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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

合同法 (课程代码00230)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 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 B、消灭 C、解除 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 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 A、一个合同 B、两个合同 C、三个合同I)、四个合同 9、下列合同中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是【】 A、专利转让合同 B、合作合同 C、技术咨询合同I)、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0、下列适用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离婚协议 B、名称权转让协议 C、扶养遗赠协议 D、收养子女协议 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的合同 B、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 C、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同 D、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12、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B、合同关系产生是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 C、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之间的情意为基础 D、合同关系大多因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而消灭 13、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委托合同D、劳动合同 14、以下关于要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要约是意思表示 B、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同一含义 C、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D、要约一经到达相对人,要约人便受要约拘束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一、考试类型与题目类型 自考合同法考试一般为闭卷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其中,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合同法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理解,而简答题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对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实际运用有深入的理解和分析。案例分析题则更加注重考查考生对合同法的综合运用能力。 二、考试重点 1、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约定,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和有偿性等。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符合法定形式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合同的履行义务等。

4、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等情形,可以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5、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三、复习方法 1、整理笔记:在复习过程中,可以将重点内容整理成笔记,以便于记忆和理解。笔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适当补充。 2、练习题目:做题是复习合同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题目进行练习,并在做题的过程中思考和分析问题。 3、案例分析:合同法考试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因此可以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 4、归纳总结:在复习的过程中,可以将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形成自己的知识框架和体系。这样可以更好地把握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四、注意事项

法律本科自考合同法

法律本科自考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作为法律本科自考的一门必修课程,其内容丰富多样。在合同法中,涉及到了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我对合同法的理解和总结,共计1000字。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是自愿行为的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由的、平等的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等。 首先,合同的定义。合同在合同法中被定义为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即要有合同的要素,包括协议、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的一致性等。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其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等。合同的主体是指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等。 再次,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时间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来确定,可以是支付货款、提供劳务、交付商品等。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遵守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可能会引发违约责任的问题。 最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通过变更合同来改变合同的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需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即要有合同的要件和合同的形式要求。而合同的解除则需要满足合同法的规定,即要有解除合同的原因和合同的解除程序。 总之,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门重要法律课程,它涵盖了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有着明确的要件和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需要遵守该法律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的学习对于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培养法律素养和提高实践能力的必修课程。

自考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合同是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和保证。 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市场秩序。合同法实施以来,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民事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买卖的标的和合同的内容等。合同的成立分为邀约、要约、承诺和合同生效等过程。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挥法律效力。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不得以不公平、欺诈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变更。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也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但必须经过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违约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法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讲,合同法是保护民事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使合同关系更加稳定和有序。合同法的完善和实施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合同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应发展需求。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机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合同法的认识和遵守,推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自考本科合同法

自考本科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国家对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适用的体系。它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自考本科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包括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首先,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互表述真实意思的自由国家有明确的法定和约定的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达成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的条款,包括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等。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的经济目的或者其他合法目的。 其次,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指合同的形成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自愿地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是真实和真实的。合同的成立主要通过合同的要约、承诺和接受等表述意思的行为来实现。同时,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和保护的效果。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合法有效、强制执行和法律保护等方面。 第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指合同的履行和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修改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履行,包括履行主义、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方面。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

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合同的补充、修订和变更等。 第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能按照约定进行履行时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违约主要包括合同的无效、违约责任和违约条件等方面。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效果和后果。 最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利益和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合同的标的物、财产权利、合同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合同的义务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和履行义务等方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和平衡的,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共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和效果。 综上所述,自考本科合同法是民事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管理。合同法的适用和运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自考本科合同法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为个人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做出贡献。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

自学考试合同法知识点 1.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合法的协议,当事人之间自由订立的,具有民事法律 效力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否则将无效; •自由性: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 •协议性: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必须是双方达成共识的结果; •有偿性:合同是为了获得利益而订立的,当事人之间应当有相应的利益交换; •规范性: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意思表示: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表示自己的意思,达成共识; •定义对象: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或者标的行为; •无禁止和违法情形: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意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真诚、合法; •特殊要件:根据《合同法》,一些特殊的合同要件也需要满足。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三种方式来完成。 当一方提供了合同要约,另一方接受了要约,并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合同就成立了。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意思表示,但是一旦合同生效,撤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和条件 履行合同。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两种情况。 •相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直接约束力; •绝对效力: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具有直接约束力。 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进行。当一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自考小抄-知识点) 合同法

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 载体.总的来说, .依《合同 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 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 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承诺那成立; 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 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 确立合同自愿原则是鼓励交易、发展市场经济所必需采取的法律措施。不仅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原则,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充分尊重主体和自由和权利的新的法治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1.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 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 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 4.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5.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确定。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与其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de)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de)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de)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de)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de)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de)目(de)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de);示,是他们之间(de)协议.这里(de)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de)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de). 合同是债发生(de)最重要、最常见(de)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de),以请求为特定行为(de)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de)约定或依照法律(de)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de)特定(de)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de)是债权人,负有义务(de)是债务人.在债(de)法律关系中、债(de)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de)债(de)主体是指债(de)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de)客体是主体(de)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de)对象债(de)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de)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de)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de)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de)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de)法律规范(de)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de)交易关系(de)法律,是我国民法(de)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de)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de)热定、但值得注意(de)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de)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de)技议应用其他法律(de)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de)概念和特征,债(de)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de)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de)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de)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de)概念及特征;合同(de)要素;合同(de)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de)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de)特征:合同法(de)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de)关系;债(de)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de)关系,合同关系(de)相对性原理;债(de)关系(de)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de)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de)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de)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de)基本原则 合同法(de)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de)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de)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de)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de)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de)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de)自由.即在法律规定(de)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de)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de)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de)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2023年自考笔记合同法

自考笔记协议法 1、协议旳概念协议是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协议。与此同步,掌握我国协议法所调整旳协议旳范围。 尤其要清晰哪些协议协议法不调整。 2、协议旳分类 同一种东西假如按不一样原则有多种分类,则试卷可以以一种选择题考到多种分类,我称为分类型选择题。如买卖、赠与、借用。依此类推,协议法规定旳15类协议均有出题旳也许。这里提醒大家注意自然人之间旳有息借款协议,它属于有名协议、单务协议、有偿协议、实践协议。 注意法律规定旳单务协议有赠与和自然人之间旳借款协议;实践协议有自然人之间旳借款协议、一般保管协议、客运协议、定金协议;要式协议有银行借款协议、租赁期6个月以上旳租赁协议、建设工程协议、技术开发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保证协议、抵押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作企业协议;注意免费保管协议是双务协议。

目前可以肯定是无名协议旳尚有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等协议。对于无名协议,根据协议法,应合用协议法总则旳规定,并可以参照协议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旳规定。此外,要注意辨别双务协议和单务协议旳意义、辨别有偿协议与免费协议旳意义。 还要注意"为第三人利益签订旳协议"。其法律特性:①第三人不是订约人,但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祈求其履行旳权利。②此种协议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协议旳签订,事先不必告知或征得第三人旳同意。 3、掌握协议关系旳相对性:它是指协议重要在特定旳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协议向与其有协议关系旳另一方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协议关系旳第三人提出协议上旳祈求,也不能私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旳义务。其内容包括主体旳相对性、内容旳相对性、责任旳相对性。协议相对性也有某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协议旳保全、产品责任等。

自考合同法复习和考试的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1 合同:是平等主体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旳合同。其特性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旳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旳民事行为。 2 合同旳要素:①合同旳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旳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达;③各个意思表达是一致旳,也就是说当事人达到了一致旳合同。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拟定了一定旳名称及规则旳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拟定一定旳名称与规则旳合同。法律合用:在合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合用合同法旳规定,无名合同则合用合同法总则旳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旳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看待给付义务旳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当给付义务旳合同。在法律上辨别单、双务合同旳意义:①在与否合用同步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旳承当上是不同旳;③因一方旳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旳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旳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旳合同。免费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获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旳合

同。其辨别旳意义:①拟定某些合同旳性质;②义务旳内容不同;③主体规定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旳意思表达一旦经对方批准即能产生法律效果旳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旳物才干成立旳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旳物后来才干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签订旳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获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旳合同:是指在特殊状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旳利益签订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签订旳合同旳特性: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旳签订,事先无需告知或征得第三人旳批准。 8 合同旳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重要在特定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旳另一方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旳第三人提出合同上旳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旳义务。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 .

. .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又叫本合同. ,又叫预备合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 :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 ,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

自学考试合同法备考复习资料.doc

有学考就《合同法》备考复习餐料 (以下习题大部分选自历年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真题) 第~部分: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 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在与乙闲谈的时候,说欲以4000元的价格将电脑卖给好友丙。乙回家后就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丙,丙随后携款4000元前去甲家购买,但甲予以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要约有撤回权 B、甲对要约有撤回权 C、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成立 D、甲与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3、高宽向刘红发出要约,“愿意以500元价格出卖我的单放机,一手交钱,一手 交货。请于本周五之前答复。”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高宽的要约在到达刘红之后,高宽不得撤回; B、高宽的要约到达刘红之后,高宽仍可撤销该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刘红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刘红; C、高宽的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刘红; D、如果刘红未作出承诺,高宽的要约在本周五后失效。 4、甲公司于9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公司一辆货运汽车,甲公司 要求乙公司15日内答复。甲公司的要约于9月5日到达乙公司。9月3日,甲公司又给乙公司发了一封信,信中说最近甲公司正需要该货运汽车,暂时不能出售。第二封信于9月6日到达。乙公司于9月9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该回信于9月10日到达甲公司。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销; B、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要约没有被撤销; C、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 D、甲、乙之间的合同于9月10日成立。 5、甲中学因教学要求急需幻灯设备5套,遂向乙厂发函,称:“我校愿购贵厂幻 灯设备5套,单价8300 7U/套,如有货,请直接发货,货到付款。”第二天乙厂即向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y模?勒掌涔娑於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55824-《合同法》-本科(复习资料)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未复习题 2022年12月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2.要约邀请 3.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保全 6.违约责任 7.买卖合同 8.行纪合同 9.中介合同 10.保理合同 11.保证合同 12.合伙合同 二、单项选择题: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2. 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技术转让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3.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 买卖合同 B. 委托合同 C. 保管合同 D. 借贷合同 4.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 A. 行政权利义务 B. 经济权利义务 C. 刑事权利义务 D. 民事权利义务 5.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A.格式条款 B. 诚信原则 C. 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 借用合同 7.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承揽合同 8. 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阶段。 A. 起草和抄写 B. 意思和表示 C. 要约和承诺 D. 协商和谈判 9. 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A. 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 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10. 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A. 根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此合同没有成立 B. 乙公司的要求改包装的电报只能是反要约 C. 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D. 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 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 A. 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 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 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 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2.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A. 合同签订地 B. 合同承诺生效地 C.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 D. 当事人主营业地 13. 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 A.完全有效 B. 完全无效 C. 可变更可撤销 D. 效力未定 14.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 A.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B. 可以在合同成立同时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C.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D. 可以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也成立 15. 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 ) 。 A.有效 B. 无效 C. 可变更可撤销 D. 效力未定 16. 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约定内容不 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下哪种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A. 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B. 当事人约定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 C. 当事人约定合同的期限 D. 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 答案:A. 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2. 下列哪项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 A. 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B. 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 C. 合同的履行时间合理 D. 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C. 合同的履行时间合理 3. 下列哪种情形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A. 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才知道合同当时已经发生错误 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 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经到期 D.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成立时的处境有重大误解 答案:D.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成立时的处境有重大误解 4.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以下哪项情形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平等原则? A. 甲方以强制方式威胁乙方签订合同 B. 甲方提出的合同条款过于苛刻 C.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内容 D. 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虚假信息 答案:A. 甲方以强制方式威胁乙方签订合同 5.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以下哪种情况下,债务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 A. 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全部款项 B. 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C. 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D. 债务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合理 答案:B. 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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