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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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三)

更新:2018-12-06 19:23:53

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

(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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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二)

更新:2018-12-06 19:23:53

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及时交付。

第五十一条拼、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车辆损失不计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依法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安排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疏导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

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发证、审验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和法制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六十一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三)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五)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六)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七)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八)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

(九)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

第六十二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车辆未停稳时下车。

第六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七)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

(八)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九)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十)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

(十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

(十二)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

(十三)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十四)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十五)饮酒、吸毒后驾驶。

第六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

(三)车厢内放置物品超出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车身以外;

(四)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

(五)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六)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

(八)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不开启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

(十一)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

(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或者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

(十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

(十五)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十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或者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

(十七)未按行驶顺序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十八)违反规定占道行驶;

(十九)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

(二十)逆向行驶,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

(二十一)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掉头、倒车条件的地点超车、掉头、倒车;

(二十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二十三)不按规定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环卫作业车、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环卫作业人员或者盲人;

(二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十六)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有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二十

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九)向车外抛扔物品;

(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10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第七十四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有本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10倍的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1000元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机动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七十九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

(二)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故意刁难违法行为人;

(六)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七)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

(八)接到具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报告后,故意隐瞒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2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非机动车以其无需挂牌办证、轻便、快捷节支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下文是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

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沪保同业公会【2010】第135号 签发人:潘涨潮 关于关于印发印发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 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 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会员公司、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各“理赔服务中心”分中心的意见后,制定《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规范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 主题词:理赔中心 印发办法 通知 ────────────────────────────── 抄报:上海保监局 ────────────────────────────── 编录:叶近辉 校对:马弋锝 ──────────────────────────────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2010年8月5日印发 ──────────────────────────────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快捷、有序运作,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沪公发【2009】2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保监局负责服务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中心下设以各承办企业命名的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由分中心承办企业、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驻人员。 第四条 服务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服务中心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及各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对服务中心日常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和选举产生的分中心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聘请的相关人员和保险同业公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服务分中心工作协调小组由承办企业指定的负责人,警务室民警和派驻分中心的保险公司推选的定损人员代表共三人组成。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管委会职能: (一)根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各分中心的管理和考核; (二)协调分中心在运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实际运作情况,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讨论和审核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的管理建议、违规情况处罚通报和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能: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车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司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各项目负责人为电动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电动车使用过程中 出现任何问题都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责任人可将电动车辆交给车辆监管人进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竣工后使用完 毕必须立即交还公司或移交其他部门。 3、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 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 时上报或处理。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 一切责任。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5、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 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6、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 身原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解决。若非人为损坏,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统一进行修理。 7、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 受阻。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 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车辆实行定人定责制度。 2、需求车辆者必须经过监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签写《电动车使用 登记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监管人和借用人自己解决。 3、节假日、休息日钥匙交由部门领导代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 《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4、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 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个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 辆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 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器件。为 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电动车管理办法

物业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规范园区业主电动车出入、停放、充电管理,规劝、制止私拉电线行为,预防电动车充电而引起火灾事故发生,预防电动车偷盗行为发生,为各园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提供实施措施。 二、范围:适用物业各部门、管理处 三、职责: 1、公司秩序部负责园区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制定、审核、评定。 2、公司秩序部对管理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强纠正整改。 3、各案场管理处负责电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培训学习。 4、各管理处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住户宣传教育、合理管控、巡查巡检、有效管理。 5、各管理处对园区内住户的电动车丢失、乱停放、充电安全、防火安全负责。 四、程序: 防火安全宣传: 1、各部门、管理处根据自身园区特点,规范管理电动车做好前期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条幅、宣传栏、短信、温馨提示、背景音乐等手段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业主对电动车的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管理。 2、开展园区业主座谈会,对楼栋、楼道内外私拉电线容易引发火灾的常识进行宣传,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确实

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控制。 电动车进出门岗的管理: 1、各管理处统一购置电动车门禁出入卡,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进出卡要有所区别。对进出电动车必须要核实凭卡出入。 2、门岗要严格执行收发卡制度,落实收发卡率100%。 3、秩序主管及秩序班长负责电动车充电的安全防火培训及监督工作。 4、秩序部对各案场门岗电动车监管工作实施检查,对 不符合标准的给以相应处罚,对做的好的小区实施奖励。 6、装修工人的自行车、电动车一律不许进入园区,要规划地点集中规范停放并管理。 电动车停放管理: 1、园区内不管是高层还是多层一楼单元内或地下室走廊、过道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及时发现、引导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 2、管理处秩序部负责区域内看管电动车停放工作,并 登记核实进出住户的具体姓名,防止可疑人员实施电动车偷盗。 3、管理处秩序部设立的巡逻岗,要在24小时不间断加强巡查,特别是对集中停放电动车位置重点实施重点防范。 4、巡逻岗如发现电动车出现破旧、漏电、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的车辆,应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做好登记,由专人负责通知业主进行有效处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

非机动车库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库管理规定 为保证小区非机动车库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非机动车库使用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创建安全文明的停车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凡进入本车库的非机动车辆视为接受本管理规定。 2、本车库仅供非机动车辆停放,车辆停放服务费包含公共能耗、清洁卫生等,停放的车辆须锁好,个人物品请车主随身携带,本车库不承担车辆和车内物品的保管、保险责任。 3、车辆入库时,须按规定刷卡进出,临时停放车辆需由值班人员核实、登记后进入,待摆闸开启后,方可入场停放。 4、车辆进场后应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因操作失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 5、本车库内严禁戏耍、奔跑,儿童需由成年人监护,因监护不当造成的后果自负。 6、在本车库停放车辆的客户,请随身携带并保管好停车卡,如有遗失应立即向车场值班员说明,并向物业服务中心挂失,车场值班员有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对人员进行询问、核查。 7、停车卡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一车一卡,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收回(注销)停车卡,如行为属刑事性质,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车辆是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等视情节严重程度而采取劝告、制止、消除危害、损失索赔、追究违约责任、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 ●在非机动车库及其他车辆旁长时间停留阻挡其出入而不听劝阻的; ●进入本车库的车辆,不服从物业服务人员的指挥,不在非机动车库规定的停车位或 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损坏非机动车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交通标识等场地及设施,在物业服务中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相关知识点(一) 1.涉及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物损事故不适用“快处易赔”开展事故快处。(正确) 2目前“快处易赔”只能适用两辆机动车的物损交通事故,单车或三车及以上事故只能采取线下快处或开具事故认定书等方式处置。(正确) 3目前“快处易赔”不能适用外省市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正确) 4符合“快处易赔”适用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应当使用“快处易赔”完成姓名、电话采集、责任确定、保险报案等流程。(错误) 5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且尚未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照相功能等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并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正确) 6“快处易赔”能够支持事后相册照片上传功能。(错误) 7使用“快处易赔”只要拍摄三张照片(包括全景照、损坏部位照片)即可撤离现场。 (错误) 8使用“快处易赔”应当至少拍摄五张照片(包括全景照、双方车牌号牌照片、双方损坏部位照片)并点击完成后,按提示撤离现场。(正确) 9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在手写签名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信息。(错误) 10目前“快处易赔”微信版可以通过将各方当事人手机收到的相关验证码共同输入“快处易赔”的方式,确认事故责任等信息。(正确) 11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在未固定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未在现场使用“快处易赔”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撤离现场。(错误) 12使用“快处易赔”完成事故处理的当事人,有责方当事人现场可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并由保险公司引导办理后续保险理赔事宜。(正确) 13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申请交警远程定责指导但超时响应或定责失败了,就只能采取填写纸质协议书至“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登记定损方式处理。(错误) 14“快处易赔”需要当事人手工输入车牌号码、保单信息。(错误) 15“快处易赔”具有车牌号码自动识别功能,拍摄车牌照片后,可以自动录入车牌号码、保单等信息。(正确) 16符合快处、快撤条件,事故当事人未撤离现场并拨打“110”的,事发地交通指挥台或执勤民警可以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使用“快处易赔”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提示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自行处理或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正确)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

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

非机动车管理方法

非机动车管理方法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非机动车场管理方案项目因其业态不同分为写字楼、住宅、东区LOFT三个组团,在各组团设有对应非机动车停车库,其分别位于: 1、写字楼非机动停车点 地点:西区2号楼1单元地下B2、B3部分; 出入口:写字楼机动车库入口右侧。 2、住宅非机动车停车点 地点:西区2号楼3、4单元地下B1部分; 出入口:住宅机动车库出入口左侧。 3、东区LOFT非机动车停车点 地点:东区LOFT2、3号楼大厅左侧。 根据保利中心项目各组团使用性质不同的特点,规范项目非机动车库管理秩序,更好的为各业主、客户提供优质的泊车服务,特制定以下非机动车管理方案。 一、非机动车开放时间: 1.写字楼非机动车库:工作日07:30-20:00;法定节假日、周日08:30-18:00 (春节假日不开放); 2.住宅非机动车库:24小时开放; 3.LOFT非机动车库:每日07:30-20:00; 二、收费标准: 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的车辆实行“一车一牌、收费停放”原则,其非机动车辆停放收费分为月租车辆和临停车辆,其收费标准如下:

备注:车辆超时是指在当天本非机动车库规定开放时间外不超过24:00前提取车 辆。 1.月租车辆的条件及办理流程: 办理月租车辆者必须是保利中心项目业主或单位或合法租赁本项目的客户或单位,其月租办理流程如下: 三、 非机动车库运行管理细则 1. 非机动车库实行分区规范停放: 摩托车停放区域 电瓶车停放区域 自行车停放区域 电瓶车充电区域 2. 非机动车进入车库后在管理员处领取泊车牌到指定区域停放:泊车牌分A/B 牌,A 牌由车主保管,凭牌取车,B 牌悬挂于车头。 临时停车 包月停车 摩托车 1.5元/车/次 30元/车/月 电瓶车 1元/车/次 20元/车/月 自行车 0.5元/车/次 12元/车/月 其他 电瓶车充电 临时: 3元/车/次 包月: 50元/车/次 车辆超时 0.5元/车/次 车辆过夜 1元/车/夜 客服部核实办理身份登记 办理人带有效证件至客 服中心申请 缴费 发证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 第三章登记 第四章通行安全 第五章停车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

《集团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集团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工业园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杜绝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摩托车) 乱停乱放现象,创建文明厂区,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停放的非机动车辆(含电动车、摩托车)。 三、职责 (一)济南、东营园区物业部保安队: 1、非机动车辆出入工业园区的检查; 2、非机动车辆车辆管理规定的实施监督; 3、行车指示; 4、公司车棚卫生的管理; (二)济南园区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东营园区行政办公室:工业园区行车安全宣导。 四、管理内容 1.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停放的非机动车辆一律按公司指定的停放点停放,具体为,济南 园区:西门车棚、生产南门车棚、专家公寓车棚;东营特钢园区:南门车棚;东营石油装备园区:南门车棚; 2.进入非机动车车棚的车辆须按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存放指定区域整齐摆放;

3.禁止在路口、车行道以及工业园区广场等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 动车辆造成损坏、丢失,其责任自负; 4.车辆停放车棚后,请务必锁好车辆,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其责任自负; 5.闲杂人员不得在车棚内逗留和玩耍,不准在非机动车车棚清洗和维修车辆,不得丢弃 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应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6.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辆在工业园区内行驶; 7.停放一个月以上且未见使用的车辆按废弃车辆统计,管理部门将及时对此类车辆整顿 处理,并不再对废弃车辆负责; 8.管理部门有权扣押违规车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车主50——1000元负激励。 五、附则 本规定由管理部门负责,此规定下达之日起,废弃车辆车主须在3日内凭身份证件及工 作证核实认领,过期未领取,管理部门将不再对废弃车辆负责。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行政管理中心集团办公室。 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xx年八月一日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协同

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督导机制,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职责,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照法定职责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

督管理,以及对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业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非机动车生产、销售活动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安全使用非机动车。

物业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

梦想家园车辆管理制度(机动车、非机动车) 1、目的: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非机动车管理,为业主/租户提供安全、有序的泊车服 务。 2、适用范围:物业所管辖停车场 3、内容: 3.1机动车管理规定 3.1.1所有外来车辆进入物业管辖区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不得进入小区区域。 3.1.2禁止车辆在小区区域内乱停乱放,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收取停车费。 3.1.3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慢行,不得鸣号,如损坏路面,公用设施者,应按价赔偿。 3.1.4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3.1.5不准在小区区域内学习驾车、试车。 3.1.6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道上形式,不得高速行驶,不得鸣号。 3.1.7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任何违章停放的车辆将被拖移,领回车辆时除需按章收取保管费外,另应交付拖车费。 3.1.8长期在物业辖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在管理公司办理定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证(须付工本费),凭IC卡和停车证出入,对号停放,并按月缴纳停车费。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保险。

3.1.9停止使用车位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生丢失或私自转让停车证(位)。物业公司有权利扣留押金并取消停车证。 3.1.10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注意车位清洁,不乱扔烟头杂物。 3.1.11漏水、漏油车辆不准停放;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污染品的车辆不准停放,未经清洗的车不准停放。 3.2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3.2.1进入物业管辖区内的非机动车辆均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3.2.2需要长期寄放车辆的车主,必须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存放牌,凭此牌停放。 3.2.3非机动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主动出示牌。 3.2.4各类非机动车严禁进入非机动车库,严禁随地乱放影响通道。 3.2.5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的自行车车棚内,免费停放。本公司不负保管责任。 3.2.6车主不准在停放点内洗车,不准在停放点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 3.2.7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是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不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机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和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人员、教学车辆、教学设施设备、理论教室和场地等基本条件,规定了本市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的教学车辆总数分配和场地等基本条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 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T 433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 T 434 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1—

3.1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活动的单位。 3.2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车型类别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车辆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3.3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进行驾驶培训等业务。 4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级 4.1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68000平方米(102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三种(含三种)以上车型,且数量不少于5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4.2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占地面积不小于34000平方米(51亩),配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且数量不少于30辆,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可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2—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一.?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现场管理水平,解决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公司决定将XXXX位置设定为非机动车停放点。为了维护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确保非机动车辆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非机动车停放点只针对非机动车使用,严禁停放三轮车、汽车和送货车辆 三.?管理要求?? 1、非机动车停放位置由物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所有需要到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车辆的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部的指挥、安排和管理。? 2、车辆必须停放在划设的停车区内,车辆头朝里,尾靠路侧,整齐摆放;严禁出现乱停乱放的现象。??? 3、我司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为临时停放点,我司不提供保管服务;车主停放好车辆后,请带走自己的贵重物品,将车辆上锁,如不幸发生车辆和物品失窃事件,后果自负。?? 4、?所有停放车辆人员严禁将易燃易爆物或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带入停车点,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保持车辆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点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6、?严禁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洗车和维修车辆,?报废车辆或无法使用的车辆,严禁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 7、无特殊情况,停放超过7天或以上未使用的车辆,我司安全管理部按无主车辆进行处理。??

8、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客服部负责安排清洁人员进行清理。?? 9、非机动车停放位设置“临时停放处”标识。非机动车车主或使用人不得将非机动车搬 进商城内及后勤区域或锁在栏杆上,须自觉配合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停车线内并整齐划一。? 10、非安排区域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对停放在禁放区域内的非机动车,我司有权进行清理和必要的处理。? 11、下雨天,请非机动车主自行做好防水侵蚀工作,我司不提供相关防水工作。?? 四、本规定由沃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天辰大厦一、凡在非机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车主,请遵守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遵守本规定。 二、本停车场可以停放自行车、电瓶车和摩托车。 三、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开放,无人值守,请车主自负车辆保管责任。 四、不同类型的车辆请按照停车场指示的分区域按顺序整齐停放。 五、停车人应确保车辆性能完善,避免自身车辆状况异常给其他停车人带来不良影响。 六、非机动车在园区内需限速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进出非机动停车场及 在园区内与机动车并行时,非机动车辆必须推行。 七、因非机动车车主行驶及存放车辆导致园区公共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清洗车辆。 九、请自觉维护停车场卫生环境,禁止吐痰和乱扔烟蒂杂物。 十、请自行妥善保管私有物品,锁好车辆。如有车辆损坏或车辆丢失事件,车主应及时报案,并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一、本非机动车停车场禁止为电瓶车充电,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

十二、对长期不用1个月以上的非机动车,大厦可以将其集中存放,并在现场通知。如通知超过一 个月未能找到车主,将其作为无主车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存车人自行承担。 十三、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大厦有权通知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扣留或拖走。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篇: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演讲稿工作总结调研报告讲话稿事迹材料心得体会策划方案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xx0207(颁布时间)xx0207(实施时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xx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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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官方)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购买就旧机动车壹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位名称_____,证照号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 ____年___月:单位代码:_____。 (2)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现在常住地址 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旧机动车车辆类型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登记时间_____,颜色_____,已行驶里程_____公里,质量要求_____,委托购买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价格浮动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旧机动车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_0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_0 精品文档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文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XXX楼东北角。 第四条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撒把。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 1 / 6 精品文档 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第九条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 1.0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2 / 6 精品文档 .0.4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非机动车车场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障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官湖郡小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 3 职责 3.1 秩序维护部主管负责预案的修订与组织实施。 3.2 秩序维护部秩序班长负责预案的培训、落实与执行。 4 工作要求 4.1 停车场适用于本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停放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 4.2 本车场为24小时免费停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4.3 本停车场实行凭卡出入管理,业主、客户车辆进入小区时必须到大门秩序维护员值班室领取《通行卡》, 秩序维护员凭此卡登记后放行(业主、客户接卡时请注意本卡后面重要提示),出门主动到门岗值班室 交还《通行卡》,如有遗失凭本人身份证登记后放行。 4.4 进出本车场的车辆需服从本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将车辆停放整齐;严禁将车停泊于道路上、单元 门栋、绿化带旁或其它非停车区域内,本车场管理人员将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本车场之正常秩序。 4.5 本车场为免费停车场,车辆停放后,将车锁好,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停放期间,车辆的丢失、被盗 均由车主或车辆使用者自行负责,本车场无任何赔偿责任。 4.6 请保持本车场的整洁及秩序,本车场区域内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强烈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车辆进 入本车场。不得于指定区域以外装卸货物或陈放物品,也不得于本车场区域内拍卖、兜售或进行其它停 车以外的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 4.7 由于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本车场内的设备、设施、车辆、人员的损坏、伤害均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情节严 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8 对任何违反本车场管理规定或本车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车辆使用人须提出令本车场认可之证据,证 明其为车主或有权领取车辆之人士。 4.9 本车场保留修改上述管理规定的权力。 4.10 以上条款解释权属武汉市东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相关记录 5.1《008岗值班记录》 官湖郡项目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非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1、非机动车辆请按标示进出车库,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临时停放的车辆请按车库管理 员指定的位置停放; 3、请勿占用他人车位或停放在通道及消防通道上; 4、车主请锁好车辆,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上; 5、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学车; 6、请遵守停车场各项管理制度及听从车管人员的安排;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X部负责本小区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瑞达住宅小区非机动车辆停放场位于XXX楼东北角。 第四条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 第五条在小区内严禁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业主需将非机动辆统一停放在小区建设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禁止停放在小区单元大厅、楼道、消防通道等位置。 第六条非机动车在小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禁止骑飞车、自行车快滑或双手 撒把。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八条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第九条业主的非机动车 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 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十条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 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未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 一份力量。 1.0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必须遵守 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0凡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指本小区(大厦) 住户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 3.0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备案。 4.0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 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5.0当车辆进入车场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 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车牌号与车上号 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车场,否则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 出所处理。 6.0外来摩托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 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地下车库。 7.0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项目公司不负责赔偿。 8.0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并做好停车场保洁工作。 看过非机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的人还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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