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关于存单纠纷的案例分析

金融法关于存单纠纷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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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最高院:商事审判金融相关31个指导案例裁判观点汇总(二) 15、当事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 ——成都市商业银行、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通电脑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1)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才构成票据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因此,保证人抗辩权可以延伸到基础关系及买卖关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主合同实际履行时有关标的物或履行期限有所改变,担保人也并非一概免责。 16、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05)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摘要】 金邦公司在与中行新疆分行签订的两份进口押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开立信用证合同》中要求的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代金邦公司对外付款;金邦公司作为中行新疆分行的受托人,代中行新疆分行保管有关单据,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存仓、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事项,代为保管货物出售后的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中行新疆分行指定帐户。其中,双方有关因金邦公司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中行新疆分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因此,中行新疆分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金邦公司销售货物,也不构成《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原审判决认定进口押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货物抵押

经典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唤回东风破坚冰 ---开发区胡村乡成功化解李平疑难信访案件纪实 2012年7月26日,跨越两个世纪、上访告状长达12年之久的胡村乡孔村李平土地纠纷信访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圆满画上了句号。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胡村乡以全市开展信访稳定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根本,强化调处、稳控、训诫、救助四大举措,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症结所在,甄别、认定其诉求合理与不合理交织的情况,创新思路,因症施治,依法处置,最终让信访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终结了十数年“马拉松”信访之路。 古稀返乡,老汉要地费周折 李平(又名李相书),原籍胡村乡孔村,1945年参军随部队到东北吉林,解放后与吉林省白城市农民穆桂荣结婚,并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三男两女。1990年,李平将其本人及妻子穆桂荣、孙女李青云3人户口迁回胡村乡孔村老家,并分得9.39亩承包地,但并未回乡定居。直到1996年,71岁的李平只身一人回村居住,但因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于 1998年5月仍回吉林居住。临行前将其宅院卖给本村村民,并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生产队。同年7月,该生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李平反悔将土地交回生产队,以要求返还承包地为由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该院作出【(2004)华法民初字第1126号】判决,判决将承包地返还给李平。该村李新军等村民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号】判决,裁定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遂李平要地未果。 赴京非访,以身试法被训诫 2009年11月,李平与其次子李占海(户籍所在及常住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两次赴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与2010年1月,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平及李占海不同意处理意见,但既未复议,也未与工作组沟通,就返回了东北,工作组与之失去联系,此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暂时搁浅。2012年5月10日,李平与其子李占海进京到中南海非访,吉林省驻京工作组将其父子接回,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建议书。根据市、区群工部交办意见,胡村乡将其接回,立即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调查处理问题,稳定信访人情绪,妥善安置其的食宿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并与孔村村委会一起协调解决其承包地问题。但在处理问题期间,李平父子于5月23再次赴京非访,被依法训诫。 精诚所至,多年积案终化解 为妥善处理李平非正常上访事项,党委书记李炜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 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 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文件中作了一些 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所获得的4500万资金用于项目设备的引进,100万元用于办公大楼的装修,400万元用于弥补日后可能出现的亏损。 根据上述事实:(1)甲公司能否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为什么?(2)甲公司发债资金的用

金融案例详细解析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 〔案情介绍〕 1996 年7 月6 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7 500 元的活期储蓄存款。8 月12 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悉数收缴了赃款。同年12 月 3 日,陈某才从该银行取出了一笔存款。陈某认为,由于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延误取款长达100 多天,按照该银行的“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银行应当赔偿其延误期间的损失。诉讼中,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该银行也以实际行动赢得了较好的信誉。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银行储蓄服务承诺问题。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储蓄服务承诺是银行对储户提出的质量、信用保证,也是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与银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不同,“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是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行为,是能够被储户接受的要约,而“二人临柜,复核为准”,是银行单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体现储户的意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潜在条件是:(1)承诺对象须是在本银行或银行系统进行储蓄等业务的所有储户;( 2 )耽误储户存取活动的事由是银行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储蓄人员技术不娴熟、内部计算机出现人为故障等;( 3 )只要耽误事由发生,不管储户有无损失,都要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银行延误是出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如全市范围的停电、电脑病毒感染等,银行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由于该承诺是面向广大储户的,因此,凡是与该银行存在储蓄关系的储户,都有可能因为延误支取而获取赔偿。 “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要约和承诺以及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自然人、经济组织向银行交付存款,银行出具存款单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存款关系。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按时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就是银行支取储户存款、利息等义务的具体表现,应当视为银行与储户确立存款关系的要约内容。1999 年 3 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9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作为银行要约的一部分.一旦向社会做出承诺以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变,对储户和银行都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格守承诺,如果随意撤回承诺.就等于变更了银行与储户之间储蓄关系的内容。 类似于“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社会承诺到处可见,如“童叟无欺”、“缺一罚十”、“不火不要钱”等,而真正对此叫劲的人却不多。本案中的陈某对银行承诺动了真格的,不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情合法的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谈谈集资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集资类案件主要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以侵害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为主要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针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进行了枚举式阐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仅指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秩序,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等规范化文件规范的秩序。 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动呈复杂化高频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金融秩序必然随之调整。这导致民事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因不同时期的管理规则而不同,公权影响乃至介入私权的方式和程度亦处于不停的动态调整中。 一、集资类案件的刑民审理顺序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实务界以刑事证据较民事证据更为严格、程序更加严谨,更能反映案件原貌为由,实行刑事优于民事、刑事吞并民事的处理思路。虽然这样的做法诟病颇多,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和理论的发展,现今的集资类案件的审理顺序逐步具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1 . 先刑后民的制度设立 1985年两院一部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两院一部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全案移送。 至此,“先刑后民”作为经济犯罪的基本处理原则得以确立。陈兴良教授将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弊端总结为三种:一是“先刑后民”容易被某些司法机关恶意利用,成为干涉经济纠纷的一个借口;二是“先刑后民”容易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以达到“以刑止民”的目的;三是“先刑后民”容易使司法资源成为某些当事人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1] 2013年1月18日,以上两份文件被废止。 2 . 先刑后民的限制适用 1997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对存单纠纷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 上述规定无疑是对先刑后民制度的限制,或者说是为刑民并行开设先河,但碍于该解释适用范围狭窄,主要适用于“存单纠纷”,概括性不足,因此对集资类案件的刑民审理顺序的参考意义较为有限。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 ---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申诉案 一、案例调解类型 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纠纷案,因家庭成员较多,对遗产存在较大纠纷,家庭成员间矛盾纠纷突出,经一、二审后,许建花不服来我院上访并申请民事监督,我院控申处干警做了大量工作并向其解释了法律上的解决程序,控申处受理了申诉申请,民行处审查后提请了抗诉。 二、纠纷性质类型 此案为家庭成员间遗产继承纠纷 三、案情简介 申诉人许建花,女,1965年9月10日生,系张福成之妻。 其他当事人:岳语菲,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女儿,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 其他当事人: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之子,男,1998年3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岳文霞,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福成前妻。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陈辉,许建花与陈林之女,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

岳语菲、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子女,2002年8月14日张福成与岳文霞离婚。2002年7月4日许建花与陈林离婚,其婚生女儿陈辉由许建花抚养。2006年6月6日张福成与许建花领取了结婚证,陈辉随他们共同生活。2010年11月16日张福成在奎屯出售棉花时突发心脏病去世。留有财产: 1、2004年初从马俊祥处转让获得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小拐乡团结新村的27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转让费25万元(已付清)。该土地上有机井一眼、房屋一栋、小四轮一辆和打药罐一个(小四轮和打药罐已被许建花处理)。 2、2010年收入为: 57吨籽棉价款644100元,打瓜收入为32000元,2010年10月23日张福成将该270亩土地承包给马存林,每年承包费为123000元,承包期为两年,已收取2011年土地转包费123000元,合计为799100元,扣除种地投入银行贷款425821.72元及尿素款18538.30元等已支出的费用,尚有盈利354739.98元(含银行存款105000元,即张福成去世当天,张贵军与陈杰受张福成的哥哥张福山委托将张福成未出售的一车棉花出售得价款13万多元,第二天由张国军和许建花一起以许建花的户名存入沙湾县城郊信用社105000元)。 3、张福成为其儿子张超凡投保“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受益人为张福成,已交保险金10300元,张福成为许建花投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年底公布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公布目的很明显,即为了解决一批当时纠缠着各地法院的大量的存单纠纷案件。到现在,《若干规定》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用了近几年,存单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减少,大量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及时、统一处理。但由于过去积压的案件太多,有些地区的案件受存单到期日的决定,发案时间晚,存单纠纷案件在各地人民法院还存在,有的地方还有上升的趋势。为了正确适用《若干规定》处理存单纠纷案件,我们有必要根据《若干规定》的内容,结合制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起草过程,对《若干规定》的实践运用及遇到的问题做一些说明。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 一、《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产生的背景 ; 存单纠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几乎每个案件的案情都很复杂,而且都不相同。诉讼标的额大、当事人追求高额暴利、涉案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违规操作滥开存单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在当时由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没有针对性的、可资操作的、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遇到相当大的难度,案件处理上意见不一,造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为及时正确处理此次大规模出现的存单纠纷案件,并在全国法院统一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判研究人员着手制定了一套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

若干规定》。 ; 《若干规定》性质上属于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存单纠纷这一类型案件的统一的审判政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应当将这一政策贯彻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若干规定》适用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也适用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后一种案件是《若干规定》着重要解决的重点。可以说,《若干规定》的制定,其中心宗旨是规范审判,打击违法拆借,防范金融风险。在《若干规定》的适用实践中,有人认为《若干规定》保护了金融机构,出资人吃了亏。这种认识是由于没有充分认识和理解《若干规定》制定宗旨的结果。为了打击社会上一些人利用金融机构少数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搞非法借贷,并将风险向金融机构转嫁,同时也为了打击金融机构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帐外经营,《若干规定》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上,均始终贯彻以打击违法拆借为原则,并对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这么映了经济审判关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的大局观。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参与违法拆借均要承担法律责任,均应予以惩戒。这既避免了风险无条件向金融机构转嫁,也通过审判活动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可以肯定地说,由于出资人在《若干规定》下要承担参与违法拆借的风险,这对在将来消灭这种类型的纠纷案件奠定了基础。否则,这种案件还会有,尤其在国家一再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情况下,当事人为追求高额利差,还会搞这一类

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坚冰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唤回东风破坚冰 ---开发区胡村乡成功化解李平疑难信访案件纪实 2012年7月26日,跨越两个世纪、上访告状长达12年之久的胡村乡孔村李平土地纠纷信访案件终于案结事了、圆满画上了句号。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胡村乡以全市开展信访稳定百日攻坚行动为契机,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根本,强化调处、稳控、训诫、救助四大举措,深入分析案情,找准症结所在,甄别、认定其诉求合理与不合理交织的情况,创新思路,因症施治,依法处置,最终让信访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终结了十数年“马拉松”信访之路。 古稀返乡,老汉要地费周折 李平(又名李相书),原籍胡村乡孔村,1945年参军随部队到东北吉林,解放后与吉林省白城市农民穆桂荣结婚,并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三男两女。1990年,李平将其本人及妻子穆桂荣、孙女李青云3人户口迁回胡村乡孔村老家,并分得9.39亩承包地,但并未回乡定居。直到1996年,71岁的李平只身一人回村居住,但因体弱多病,生活无法自理,于 1998年5月仍回吉林居住。临行前将其宅院卖给本村村民,并自愿将其承包地交回生产队。同年7月,该生产队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将其承包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2004年,李平反悔将土地交回生产队,以要求返还承包地为由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该院作出【(2004)华法民初字第1126号】判决,判决将承包地返还给李平。该村李新军等村民不服,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01号】判决,裁定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遂李平要地未果。 赴京非访,以身试法被训诫 2009年11月,李平与其次子李占海(户籍所在及常住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新华镇新林村)两次赴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开发区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处理,与2010年1月,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李平及李占海不同意处理意见,但既未复议,也未与工作组沟通,就返回了东北,工作组与之失去联系,此信访件调查处理工作暂时搁浅。2012年5月10日,李平与其子李占海进京到中南海非访,吉林省驻京工作组将其父子接回,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了训诫建议书。根据市、区群工部交办意见,胡村乡将其接回,立即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的工作组调查处理问题,稳定信访人情绪,妥善安置其的食宿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并与孔村村委会一起协调解决其承包地问题。但在处理问题期间,李平父子于5月23再次赴京非访,被依法训诫。 精诚所至,多年积案终化解 为妥善处理李平非正常上访事项,党委书记李炜多次召开乡、村干部和当事人参加协调会,研究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银行合同法(1):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 一、账户法律关系 1.关于账户的主要立法 1)《商业银行法》(人大常1995/2003)第48条: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行2003)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失效 3)《储蓄管理条例》(人行1992;取代80《储蓄存款章程》)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人行) 4)《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5)《军队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规定》(人行、解总后勤部1992) 6)特别账户的法律规范 7)外汇账户立法 2.我国(人民币)账户种类: 1)账户分类: 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2)个人(人民币)账户: a) 储蓄账户:《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 b) 个人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c) 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的关系:《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43条、第15条第2款 d) 银行卡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 e) 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4条 比较:《储蓄管理条例》第16条 f) 其他账户 3)我国单位(人民币)账户 a)结算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3条: b)单位存款账户:《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1997年人行)第3条 c) 其他单位账户? 4)总结和有效归类 存款账户:个人存款(储蓄)账户+单位存款账户 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特殊账户、临时账户 其他(特殊)账户: 4. 德国实务和学理界关于账户种类的总结 1)结算账户、储蓄账户

2)所有人账户<-->他人帐户(比如:以孩子的名字设立的账户) 案例:遗产案 3)共同账户:And-Account, Or-Account 4) 信托账户:比如,房管公司房租账户 显名信托账户: 隐名信托账户:比如《物权法评注》账户 5)限制性账户(Sperrkonto):比如:18岁前不能支取 6)数字账户(Nummerkonto):瑞士、奥地利、丹麦 7)...... 5.何谓账户法律关系? 没有账户可以成为客户吗? 二、存款账户/存款法律关系 存款=单位/机构存款+个人(储蓄)存款 1.存款(账户资金)的定义 施天涛P551:"存款是商业银行等依法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存款人可以随时或者按约定时间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因而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P554:"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货币所有者储蓄存款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P557:"单位存款,又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是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2.存款的法律性质:存款合同 1)消费借贷?保管合同? 2)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何不同? 3)实践合同?诺城合同? 三、结算账户/法律关系 1.定义和法律性质: 1) 施S. 576 ff.:"结算,是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往来活动都体现为货币的收付。在法律意义上,这种货币收付行为是即使打根各方债权债务的清算和了解,因此,结算又称清算。......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联系、办理结算、信贷和现金收付的工具。......(账户的开立和撤销)......(银行结算的方式)......" 法律关系呢? 2)google: "结算法律关系就是因货币结算而发生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答案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银行的借款到期,B 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 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会 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7%(假设没有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中用发债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的重新构建 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 因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主要表现为: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的判断标准不统一、不准确,导致实践中刑民诉讼程序适用的混乱;刑民交叉案件中程序衔接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和协调,使民事诉讼长期受制于刑事案件,使权利人受损的利益无法获得及时法律救济;刑民交叉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证明标准及裁决依据不统一,使刑民交叉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冲突等。因而,如何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程序衔接、实体衔接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司法实践进行探索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应以“刑民并行”为主,“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辅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强调“先刑后民”,并将其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理念看,“先刑后民”并非是一项司法原则。

所谓司法原则,应当是在某项法律制度或某类司法活动中贯穿始终,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而“先刑后民”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并不能达到这样的普遍性的适用标准。① 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其本质是在公权与私权发生交叉时,优先选择公权。“先刑后民”这一提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院针对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单独发布或会同有关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若干规性文件中产生的。 第一个规性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因通知强调“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并未明确“经济纠纷

矛盾纠纷案例

1.阳春三月,一个喜讯传遍××办事处的各个社区:为照顾特困户,区民政局分给××街道两套廉租房指标,办事处要对全街36户特困户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这两套廉租房的居住权,区公证处将现场监督整个摇号过程,确保公正。 典饰楼社区居民常某和吴某因没有摇中,心怀不满,二人均为无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吴某系解教人员,在教养期间曾吞针自残。3月11日中午,二人喝酒后来到办事处社区建设指导科大吵大闹。司法助理员李玉杰听到后,立即赶去处理,并把二人带到司法所办公室进行调解。突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吴某把手中大雪碧瓶子中的液体从头到脚倒下来,办公室里刹那间充满了浓烈的汽油味,只见吴某手中拿着打火机大声叫喊道:要是不给我房子,我就点火!这时屋外走廊里挤满了人,只要吴某手指一动,一场惨祸就不可避免,气氛顿时高度紧张起来。李玉杰同志心里一惊,但他很快提醒自己要镇静,要沉着应对,他以平和自信的语调规劝吴某说:“你有什么事慢慢说,政府为你们办实事,是你自己没有抓住机会嘛,只要你不办蠢事,以后还有机会,有什么要求可以提,要多替自己的老婆孩子着想,仔细想想这样做的后果”。李玉杰同志沉着冷静平和自信的态度,把吴某和常某镇住了,简练而深刻的调解语准确地击中了吴某和常某的要害,使他俩躁动的情绪得以缓解,李玉杰抓住时机,将吴某手里的打火机拿了下来。××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来,将二人带回派出所,一场恶性事件就这样避免了。 2.运动场社区居民贾某(35岁、在市某委办局工作、离婚并有一个小孩),20 03年与26岁的女青年李某红杏出墙处上了对象,由于未婚同居,李某怀孕做过一次人流。2004年4月两人反目散了伙,李某同父亲找上门来,说误了女儿青春,要求贾某赔偿青春损失费一万元。为此两家闹得不可开交,搅得四邻不安,差点动了刀子。 为了解决贾、李二人的矛盾纠纷,街道和社区真是伤透了脑筋,因为二人找法院,法院说不受理,闹到派出所,问题还是没法解决,无形中增大了调解的难度。但是,街道和社区调委会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毅然担起了调解的职责,苦口婆心地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的情绪逐渐稳定了下来,可是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没有气馁,分析认为,贾、李双方虽然闹得很凶,但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他们都在行政机关工作,大小是个有身份的人,都怕把事情范围扩大,在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趁热打铁,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击(激)中双方的共同弱点,问题还是有望得到圆满解决的。于是调解员再次找到双方,进一步规劝到:你们都想尽快了结此事,好舒心静气地干工作、过日子,我们也有我们的一摊儿工作,实在没有精力跟你们继续缠把下去了,不行就同你们单位联系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吧。李某的父亲首先发表反对意见,说不行,如

金融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精品WORD文档)

一储蓄存款案例 案例一:存款被盗取时赔偿责任的承担 身处上海,银行卡也在身边,可相小姐账户里的6万余元存款竟通过一台位于广东的取款机被人取走。这笔钱究竟被谁取走警方始终没有定论。为挽回损失,相小姐将银行告上法庭。【案情回放】2013年1月31日上午11点07分,相小姐收到银行短信,称其账户内的款项被他人支取或转帐,总计68882元。相小姐十分不解,因为当时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边,自己也没有用这张卡进行过网银操作。她立即赶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更让她匪夷所思。 原来,这几笔交易都发生在该银行位于广东的一台ATM取款机,工作人员告诉相小姐,她的账户可能是通过伪卡进行了操作,并建议她立即报警。当天11点58分,相小姐向警方报案。此后,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银行对相小姐这笔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没有说法。 相小姐认为,由于银行设备存在漏洞,导致犯罪分子用伪卡取钱成功,银行对此应当承担所有责任。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68882元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银行提出因涉及刑事犯罪,案件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银行辩称,取款和转帐都必须以知道该卡的密码为前提条件,相小姐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密码保管不当,使存款被他人划走,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银行还指出,根据银行卡章程规定,凡是密码相符的交易都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本案中由于案外人知道了相小姐的银行卡密码,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才认定该交易指令是持卡人本人发出,因此银行并没有违约。 1问: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可推断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交易。银行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使犯罪得逞,说明银行未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次,相小 姐在发现银行卡被盗用后立即与银行进行联系并报案,作为持卡人已尽到注意义 务。第三,银行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小姐泄漏了该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无法 证明相小姐在资金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全额赔偿相小姐的损失。 2问:交易时密码相符是否可以免除银行对银行卡真伪的审查义务? 答:在银行卡交易中,银行对持卡人交易指令的审查应当包括密码、银行卡所载帐户信息和银行卡本身的真伪。虽然在银行卡的章程中大多规定有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 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的条款,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持卡 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消费,因此银行依据上述条款而免除其对银行卡真实性审查 义务的辩称意见并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案例二:补领挂失存单 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某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36万元,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金某持存款单、宁某及自己的身份证来到银行,以遗忘密码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金某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认为,是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其26万元存款被妻子冒领,从而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其26万元及利息。银行方面则不同意原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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