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金法律业务规则

2010122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金法律业务规则
2010122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金法律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基金法律业务规则

目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03.09)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业务范围 (3)

第三章业务规则 (5)

第四章法律意见 (6)

第五章监督管理 (7)

第六章法律责任 (9)

第七章附则 (10)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10.20) (10)

第一章总则 (11)

第二章查验规则 (12)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15)

第四章工作底稿 (16)

第五章附则 (17)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10.20) (17)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19)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21)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21)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22)

第六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22)

第七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23)

第八章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23)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25)

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26)

第十一章附则 (26)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27)

问1:能否介绍一下《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出台的背景? (27)

问2:能否介绍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构建的总体思路? (28)

问3:能否介绍《执业规则》和《基金细则》的主要内容? (28)

问4:能否介绍一下围绕《执业规则》、《基金细则》的实施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体系的完善,下一步还有什么考虑? (30)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03.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

(第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二○○七年三月九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法律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风险控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制作法律文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律师的条件】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情形】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利益冲突】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查验义务及方法】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查验内容、查验计划】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注意义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六条【委托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拒绝继续接受委托】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工作底稿】

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法律意见书的作出】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列明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二十二条【应说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讨论复核、工作底稿留存】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二十四条【签名盖章】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格式】

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补充意见】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提交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情况】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其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含有法律意见的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律师、律师事务所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资料库、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一条【监管措施】

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七)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八)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作工作底稿;

(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

(十一)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三)违反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改正问题】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整改】

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调查、整改期间暂不受理法律意见书】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勤勉尽责】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八条【未保存工作底稿】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存工作底稿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市场禁入措施】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有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四十二条【刑事犯罪】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违反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调协商机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证监法字[1998]1号)同时废止。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0.10.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工作底稿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查验、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尽职调查、审慎查验、法律意见、工作底稿】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独立、亲自办理】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证据、理由】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相关性、特别注意义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业务质量、执业风险控制机制】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

第八条【查验原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查验计划】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查验方法】

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查验方式】

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查验书面记录】

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面谈查验】

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书面审查查验】

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第十五条【实地调查查验】

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查询查验】

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函证查验】

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其他查验方法】

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第十九条【主体资格、业务经营资格的查验】

律师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的,应当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查验。对上述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依法向该法人的设立登记机关、其他有关许可证颁发机关及相关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条【资格、职业经历的查验】

对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的查验,律师应当向其在相关期间工作过的单位人事等部门进行查询、函证。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知识产权的查验】

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登记机关制作的

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必要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向该财产的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重要原材料的查验】

对生产经营设备、大宗产品或者重要原材料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购买合同和发票原件已经遗失的,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确认,并在工作底稿中注明;相关供应商尚存在的,应当向供应商进行查询和函证。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查验,制作现场查验笔录,并由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签字;财产权利人或者其代表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查验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需评估财产的查验】

对依法需要评估才能确定财产价值的财产的查验,律师应当取得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文书;未进行有效评估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有效评估文书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的查验】

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

第二十五条【权利负担查验】

对财产的查验,难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被设定担保等权利负担的,律师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财产抵押、质押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查验】

对委托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查验,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的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面谈,并根据需要向该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公司登记机关、证券登记机构和委托人不动产、知识产权的登记部门等进行查证、确认。

向银行进行查证、确认,采取查询、函证等方式;向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证、确认,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登记机关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合规情况查验】

对有关自然人或者法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事实的查验,律师应当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向有关公共机构查证、确认,可以采取查询、函证或者查阅其公告、网站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追加查证】

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出具要求: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基本内容】

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法律依据;

(四)声明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正文;

(六)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及律师事务所盖章;

(七)律师事务所地址;

(八)法律意见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标题】

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为《××律师事务所关于××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二条【收件人】

法律意见书收件人为法律意见书的委托人。法律意见书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法律依据】

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指出具此项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正文】

法律意见书正文应当载明相关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所有结论性意见,都应当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给予明确说明,并应当对结论性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分析。

第三十七条【讨论复核】

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随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律师事务所不得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但应当关注申请文件的修改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反馈意见。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四章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工作底稿的制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工作底稿的内容】

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接受委托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事项的名称;

(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四)与查验相关的文件,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变更文件或者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五)与查验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者副本;

(六)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中介机构、委托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进行调查的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查验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七)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者声明书的复印件;

(八)法律意见书草稿;

(九)内部讨论、复核的记录;

(十)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当注明来源,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名、盖章,或者对未签名、盖章的情形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工作底稿的要求】

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期货法律业务参照适用】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0.10.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4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三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四章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五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六章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七章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八章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十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及目的】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法律业务】

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从事基金法律业务的基本准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主要股东资格的查验】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体包括: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被责令整

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五条【其他股东、境外股东主体资格的查验】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主要股东外其他股东、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条【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查验】

对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股东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股东之间是否相互持股、是否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否同时被第三方控制,各股东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现象,是否可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七条【章程草案的查验】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章程草案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必备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注册资本的查验】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九条【高管人员、业务人员的查验】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人数是否在15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形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制度的查验】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制度。

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1.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2014年12月3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并通过一项决议,下列 ( )情况下,李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2016年10月真题] 1. 此次临时董事会是由公司四分之一的监事提议召开证券从业资格基本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II.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III.三分之一的董事出席了会议 IV.李某认为该董事会决议对自身不利 A. I、III B. I、UI、IV C. II、III、IV D. I、IV 【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I、III两项,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 2.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决定。[2016年10月真题] I ?股东(大)会 II. 董事会 III. 监事会 IV. 审计委员会 A. I、II B. I 、 IV C. IK IV D. II、UI 【答案】A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计划合并成立丙公司,双方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合并协议。在合并过程中,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2016年3月真题]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I. 双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II. 甲公司将合并事宜于2013年12月9日通知其债权人 III. 乙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在报纸上公告合并事宜 IV. 甲公司债权人丁公司在2013年12月12日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在2014年〗月10日向甲公司 要求清偿 债务 A. II、III、IV B. K IK IV C. I、II、III、IV D. I、II、ni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4?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特征包括( )。[2016年3月真题] I .依法设立 II. 在中国境内设立 III. 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IV. 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A. I、IV

法律事务部主要业务工作流程

法律事务部主要业务工作流程 一、诉讼(仲裁)纠纷处理工作流程 发生诉讼(仲裁)纠纷事项,法律事务部接到法院(仲裁委)传票(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呈报公司领导指示——根据公司领导指示,转涉案单位自行办理或由法律事务部直接办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由法律事务部办理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应组织专题会议,收集有关数据、资料,草拟(起诉、应诉)方案、拟定出庭人员——承办人员调查取证、准备诉讼资料——法律事务部组织诉前会议,分析案情,确定处置方案。对重大、重要案件应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签订律师代理合同,并与律师共同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处置方案。一般案件自行代理或转有关涉案单位办理。主动起诉案件应确定案件处理机构——主动起诉案件,法律事务部应及时上交案件受理费——根据具体情况,可组成调解小组与对方进行调解(一般案件,法律事务部应指导所属涉案单位与对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诉讼或仲裁(一般案件,法律事务部应指导所属涉案单位进行诉讼、仲裁)——办理诉讼费及律师费用——出具合同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结案报告(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调解协议转发相

关部门执行)——案卷归档、留存(所属单位直接办理的案件应将办理情况报法律事务部备案)。 二、非诉法律纠纷工作流程 接案——法律事务部组织办理相关事项的专题会议,收集有关数据、资料——根据需要,申请外聘律师代理相关案件——办理案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转相关部门办理)——出具处理结果报告——案卷归档、留存。 三、合同项目考察与洽谈工作流程 有关根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合同考察、洽谈等前期准备的申请——法律事务部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合同项目的考察、洽谈工作(要求:招标项目的考察对象应在3家以上,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实地考察。考察重点包括对方报价构成、履约能力、信用度等有关情况。洽谈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及期限。在合同考察、洽谈过程中,当发现对方无履行能力、无主体资格、有其它欺诈行为等问题时,应收集证据资料,提出质询、终止考察、洽谈等处理意见并及时呈报)——考察组长应在考察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编写书面考察或洽谈报告呈公司领导。 四、合同草拟、评审、签署工作流程 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与对方进一步洽谈合作时,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经典习题及答案六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经典习题及答案六 正在备考的你考试栏目组为你准备了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经典习题及答案六,来做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考试,想知道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网站更新。 1、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 )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A、注册资本 B、实收资本 C、实收货币资本 D、净资本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2、下列属于封闭公司的是( )。 A、无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种类。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

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3、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的公司是( )。 A、有限责任公司 B、无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合伙公司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的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3 B、5 C、7 D、10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是( )。 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监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修改公司章程是股东会的职权之一。 6、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 A、3~5 B、5~7 C、3~10 D、3~1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7、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A、5 B、7 C、15 D、30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详细流程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致: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流程 敬启者: 律师事务所(下称“敝所”)是一家专注于向广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性法律服务机构。敝所秉持务实、尽职的态度,希望能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法律实践经验,与贵公司共同探讨、分析、解释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协助贵公司决策者综合当前的司法环境、经济形势和具体法律事务等情况,评估及确定具体的法律解决方案。 为便于贵公司了解敝所的服务方式、服务事项等内容,敝所特向贵公司介绍如下情况,期望能够与贵公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一、服务方式 为向贵公司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根据贵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敝所在服务过程中将会充分运用如下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上门服务方式 为保持贵我双方沟通渠道的顺畅和便捷,敝所将定期(每月的号,遇节假日顺延或提前)指派经办律师到贵公司处进行法律事务研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答与法律相关的疑难事宜。前述指定日期可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 除定期上门服务方式外,贵公司若有需要紧急处理的法律事务,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经办律师征询法律意见,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法律意见或应对措施。 (三)定期电话沟通方式 为及时了解贵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事务,敝所和贵公司的负责人将每月电话沟通至少两次,以保持双方密切联系,主动关注贵公司的法律需求。

请贵公司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填写如下: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四)上门现场处理方式 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贵公司可以派员到敝所的办公场所要求经办律师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亦可以提前约请经办律师上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服务团队 为使贵司能及时得到专业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具体人员包括: 三、服务承诺 敝所之所以多年来能一直保持良好业绩和行业声誉,关键在于坚持向客户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敝所郑重提出以下服务承诺,并保严格信守: (一)服务完成期限承诺 1、一般性咨询问题,即时答复;疑难性咨询问题,一个工作日内答复。 2、一般性合同或公文函件,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较为重大和复杂的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等文件,两至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4、秉持“特事特办”原则,对于紧急法律事务优先予以处理。 (二)回访承诺 敝所将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委派经办律师或客户服务部的法律主管不定期进行回访,以提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关于回访时间,敝所承诺如下:(1)每两周律师或法律主管主动与贵公司联络一次;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一般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点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有四个层次,法律法规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人代会或人代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证券监管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性规则。 【考点2】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法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刑法》等。此外,《物权法》、《反洗钱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及发布:《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咨询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证监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自律性规则——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节公司法【考点1】公司的种类

【考点2】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言之,就是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 注意:公司财产破产清算,偿付债务顺序是工资、税款、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公司法人财产的构成::(1)动产、不动产-实物。(2)有形、无形财产-货币。 【考点3】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合法、自主、自负盈亏、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法律 第二层:国务院行政法规 第三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层:自律性组织行业自律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 第二节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50个以下,董事会3-13人,注册资本为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 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董事会5-19人。人数不足规定的2/3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发起人自股款缴足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前15日前通知,大会应代表股份超过一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认购股本;董事会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利润分配;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和公告办法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产生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董事会的职权:召集,向股东作报告,执行决议,制定方案,决定聘任经理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书面委托代为出席 监事会起码3个人,监事任期3年 监事会的职权:检查财务,监督,建议,要求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股东会提出提案,提起诉讼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30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20天 股份发行:公平、公正原则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高管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年会前20日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当年税后利润10%提取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合并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接受通知书30日内,公告45日内要求清偿或者担保 控股股东出资额/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不足50%但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 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由职工代表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吊销执照 第三节证券法 证券公司设立要求: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数字总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数字总结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数字总结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能够自股东会议决议经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经过。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1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 16.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7.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经过。 18.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19.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50万罚款。 20.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30万罚

法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法务部工作指引 一、法务部职责 1.参与决策,为公司的运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 2.预防纠纷 1)协助公司高层及各部门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及各部门中容易出现漏洞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2)审查、修改、会签合同、协议、协助和督促公司对重大合同、协议的履行。 3)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提出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的措施和法律意见。 3.解决已发生的法律问题 1)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各部门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与各部门配合处理公司重大或复杂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回收工作。 4.搜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档案管理。 5.提供法律问题咨询,负责制订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 6.处理公司高层交办的其他事务。 二、工作流程 1、合同类业务: 部门负责人拟定/送审/修改通知→与当事人沟通(合同目的、合同背景及要求)→业务部门发起业务请示报告→合同拟定/审查/修改(目的性、完整性、明确性、合法性、风险程度等方面)→提交结果→业务部门再次反馈修改意见

(如有)→确定并发送定稿邮件,由法务部发出PDF合同版本——业务部门持PDF合同版本走盖章流程——履行合同-----反馈(范本化/相关问题处理) 公司有关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劳动合同)外,一律要将复印件留存法务部,作为公司法律档案,长期保存。 *合同发起部门注意事项 1)在递交法务部之前,首先申请部门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同中的空白信息是否 填写完整,如我方及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对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人是否签字盖章等。合同中标明有附件的要提供附件并盖章。 2)对于垄断、银行等制式不能修改的合同,要在报告中有明确说明。 3)是否为续签合同,若为续签,则核对是否与之前签订的合同有部分或版本的不同;若非续签合同,则可询问法务部是否有类似合同版本可以使用; 4)若该合同为从合同(如:补充协议、担保合同等),应将主合同一并发送给法务部,为便于审查修改,应发送WORD清洁版本; 5)与合同相对方为初次签订合同的,应当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以 便法务部核查; 6)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人一般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应当查看是否取得相对方的书面授权。 7)合同发起方应当在合同审查的发起邮件中明确:交易的基本背景情况、合同目的、交易的程序性要求、付款方式的要求、哪些条款是不可调整的哪些是必须调整的等,以便法务部根据实际要求进行修改; 8)发起部门要跟进并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和法务部一起审核。如果合同中涉及到相

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律所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工薪律师专用) 1、电话咨询及约谈案件:市场部接受电话咨询,约谈案件。 2、谈案:市场部安排约谈时间后,市场部工作人员配合业务部谈案律师接谈案件,谈案时做好接谈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需要的法律服务内容,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交行政存档。 3、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由谈案律师依照原所内法律服务标准合同,依照客户特殊要求修改后,拟定法律服务合同。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合同内容报业务部主管审核同意。审核通过后,由谈案律师报送行政部分配法律服务合同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由业务部指定办案律师及案件监管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一份交行政存档,法律服务合同复印件交办案律师入卷。 4、收款: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依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及付款时间收取费用。由办案律师核实交费情况,如遇客户逾期2日以上未交款的,由市场部催办,催办以一次为宜,至多不超过俩次。未支付费用前原则上,暂时停止相应法律服务。 5、发票 ①、开具发票的原则:在无法律服务合同情况下,禁止开具任何发 票;以先收款,再开具发票为原则;以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为例外。先开具发票的,由市场部工作人员填写先开具发票申请单,由一名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超过15

日仍未支付费用的,由市场部催办。 ②、开具发票:办案律师核实费用到帐后,通知行政开具相应金额 发票,办案律师将发票复印后原件交委托人,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字表示受到原件后,由办案律师入卷。 6、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①、办案前的法律意见分析: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酬金后,由 办案律师书写法律意见分析及法律工作方案,法律意见分析及法律工作方案报案件监管人审核后通过后,具体由办案律师开始办理案件。 ②、办案案件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文书:办案律师拟定各种法律文书、 委托人的合同类文书后,交监管人审核通过后,办案律师交付委托人签字,签字后由办案律师交付相关办案机构或委托人留存。 ③、律所法律文书的领取:律所内所有使用的法律文书采取登记使 用的规则,由行政编写法律文书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时间、申领人、申领法律文书的种类、申领法律文书的编号、申领法律文书涉及法律服务合同的编号、用途、提交机构、合伙人同意申领的签字。申领的法律文书在领取时要求申领人必须将法律文书内容填写完整,如需要申领空白法律文书的,需要经过一名合伙人同意。申领人与签字同意的合伙人不得为同一人。 7、法律服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案件或法律服务结束后,由办案律师书写总结性意见,交监管人审核通过后,交委托人一份,入卷一份。 8、订卷:办案律师汇总单项法律服务各种卷宗材料后,依照所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一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一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即将靠近了,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考试栏目组这有一套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可以试试,看看成绩如何?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试题一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1.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宪法 D.自律性规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2.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中第四个层次是自律性规则,下列可以制定自律性规则的是()。 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Ⅱ.国务院 Ⅲ.证券交易所 Ⅳ.中国证券业协会 A.Ⅰ、Ⅱ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Ⅲ、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1.《证券法》的核心旨在()。 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Ⅳ.维护证监会的权威 A.Ⅰ、Ⅱ B.Ⅰ、Ⅲ、Ⅳ C.Ⅰ、Ⅱ、Ⅲ D.Ⅲ、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证券法》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从业考试必备 法律法规数字 记忆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2020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

2020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 2020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1 一、法务工作现状分析:现阶段法务工作基础薄弱、法务制度流程不够健全,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存在工程质量、应收帐款等经营风险。企业现有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需要加强,人员对法务工作的认识理解与支持需要一个过程。 二、工作定位: 以服务企业发展为中心,突出法律支持与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构建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三个月打基础 制定日常经营用合同范本,对应收帐款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法律清收,对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产品销售、业务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提交风险防范意见。 (二)一年搭框架 法律模块管理制度、流程制定,建立比较符合现状的法务管理职责、权限,通过建立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关键岗位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将风险管理纳入各项管理流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法律事务管理,法务工作框架体系基本形成。 (三)两年成体系

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法务工作不断创新与完善,构建支撑企业战略的法务工作体系。 四、法务工作具体业务模块工作思路: (一)法务管理思路:修订制度、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明确法务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针对目前公司法务工作现状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和应收帐款管理办法,构建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的防范制度,经过宣传、培训后严格执行。 (二)合同管理思路: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建立标本合同管理是企业运营的基础,规范合同审核与管理就把住了风险管理的关口,通过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事前论证、合同签订跟踪、执行过程监控、后续事项的处理及完成效果的评估,夯实基础管理。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建立重大合同动态跟踪制度,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收集各部门日常签订的常用合同及投标文件,通过事前的修改和完善,以合同范本及标准投标文本指导业务部门进行投标、签订合同。 (三)应收帐款处理思路:重点突出、法律维权、制度防范对公司现有的呆死帐进行分类汇总,针对欠款原因协同业务、财务等部门采取自行清收、诉讼催收等策略,制定清收方案、落实清收责任到人、清理陈年旧账。

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冲刺题二.doc

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冲刺题二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备考冲刺题二 1.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罚金。 A.3年以上10年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 B.5年以上10年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 C.5年以上10年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 D.3年以上5年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 C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 A.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B.证券公司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为基金公司介绍客户参与基金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C.基金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D.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交易所委托,为证券交易所介绍客户参与证券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A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3.()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中国证监会 C.中国银保监会 D.国务院 B 选项B正确: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4.保荐机构应当指定()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A.1 B.2 C.4 D.3 B 选项B正确:保荐机构应当制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2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复习试题2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2 一.单选题。 (1)()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A:相对记载 B:任意记载 C:绝对记载 D:协商记人 答案:A 解析:相对记载事项非经载明于章程,不生效力。 (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重点防范的风险不包括()。 A:规模失控、决策失误 B: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C: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D: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答案:D 解析: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3)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方式不包括()。 A:分销 B:投标承购 C:代销 D:赞助推销 答案:A 解析: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关系,应当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紧密 B:直接因果 C:隶属 D:间接因果 答案:B 解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归纳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知识归纳 (数字记忆) 一、档案保管年限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2 年。 2.客户回访记录:3年。 3.承销商保留承销过程相关资料:3 年备查。 4.自查及演练情况:3 年。 5.证券公司客户投诉: 3年; 每年4 月底将上一年度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5 年。 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5年。 8.证券公司介绍业务的资料:5 年。 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底稿:10 年。 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 年以上。 1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 年, 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必要的材料:20 年。 13.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终止之日):20 年。 14.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20年

、人数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担保: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数。 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 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 人。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有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6.监事会》3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7.超公司资产总额30% 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8.公司合并,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 有3 年证券管理或者5 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 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 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 年无严重劣迹。 10.股票上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2)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由50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人只能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3——30人,监事会3+人,小公司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工资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开创立大会,15日内通知,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验资证明,发行股票的提交核准文件 ·2-200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5-19人。监事3+,三分之一+职工代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罚款: 1. 虚假出资:虚假出资额5%——15% 2.提交虚假材料、另设账簿:5——50万 3.提公积金不足:20万以下 4.违法所得:1——5倍 5.清算违法人员和公司:1——10万,5——10% 6.登记违法:1——5倍,1——10万 7.外国公司:5——20万 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内幕消息: 1.《证券法》规定的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

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选择题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是指只有在没有现金净流量为正的项目的时候才会支付股利的政策。 A.固定股利政策 B.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C.零股利政策 D.剩余股利政策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只有在没有现金净流量为正的项目的时候才会支付股利的政策。也就是说,此时企业没有能够创造价值的项目了,这种情况下企业才会支付股利。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需要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A.2 B.3 C.4 D.5 参考答案:B 参考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A.3;3 B.3;6 C.6;3

D.6;6 参考答案:A 3.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A.1B.3 C.5D.7 参考答案:C 4.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___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__计算。() A.10%;10% B.10%;5% C.15%;10%

D.15%;5% 参考答案:D 5.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局备案。 A.1B.3 C.5D.7 参考答案:C 6.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A.1 B.2 C.3

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3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3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100.00)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包括______。 (分数:2.50) 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B.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C.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D.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解析:[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1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股东大会应当在______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分数:2.50)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可采取的处罚措施是______。 (分数:2.50) A.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B.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没收全部财产 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没有违法所得的,只需责令其停止承销 解析:[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9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分数:2.50) A.15 B.30 C.60 √ D.90 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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