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笔记(李鸣)

国际法

第一讲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又叫做国际公法,是国家之间为了共同利益通过条约和习惯形成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国内法的规则可以通过条约体现出来。

条约必须遵守。

国际经济法以问题为中心。

公法学者看来,只要是条约,就一定是公法问题。

西方国家把人权和贸易联系在一起。

国际司法机关的一审二审判决能否作为先例。“判决只及本案”所有的司法判决都会引经据典。乐见其成。

日本韩国:讲国际公法一定会讲贸易规则。

没有一个公法学者能对公法的每个领域都精通。海洋法专家、航空法专家。

二、国际法的特点

与国内法相比:

1、主体主要是国家;英国盛产国际法学家。菲斯莫瑞斯。亨廷:how nations behave

国际组织也是主体。按照章程办事。个人不能签订条约。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远远不能和国家比的。人权法弱奥本海。劳特派特。

2、法律渊源不同。国内法主要调整个人之间和实体之间。造法的方式、创设国际

权利、义务的方式。条约、习惯均为国际法上造法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中央立法机关。普通法:立法机关+法官造法(弱)

3、救济方式上、强制力。反措施自卫:固有的权利、天然的权利。小国:中

立、结盟。集体安全的思想。制裁的最后肯定是有利于当政者。黑市起来了。冻结银行账户。《联合国宪章》41条、42条:非武力措施、武力措施。集体安全受大国的否决制约,因而是不确定的。国际法自愿原则。禁飞区。国际刑法法院:酷刑罪、反人道主义罪、战争罪

4、国际法的目的是共同利益。法律只是手段。法律为公平正义服务。“荷花号案”

效果说。共同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一定有重叠。怎么促进自身利益成为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和平、安全、发展、人权(尽管大家有分歧,但有一个最低标准——如禁止种族歧视)。

法律是什么、怎么样制定、适用范围。有了共同利益,从适用法律扩张到制定法律。

国际法不是垂直的、上级对下级的法律,是平行的、协调的法律。尽管有一定的强制力,但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自身需要。服务于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

奥斯汀:法律界定:上级对下级的命令。Lawgiver发布命令,并且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布朗宁:理论对实践没有意义。每一个理论都是盲人摸象。

国家一诞生,首先需要面临国际法问题。领土问题。

每个部门都有一个负责国际法的机构。都要参加国际法的组织。

海洋法会议王铁崖。如果国际法不是法,为什么要从黑头发谈成白头发。

二审法院法官说的法就是法。

大国违法亨廷:国际法绝大多数规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遵守。

大家有遵守法律的需要。交往的规则。守法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守法很多时候是内在的服从,而不是畏惧强制力,畏惧强制力是居次的。

大国力量强,说打谁就打谁。

法律能够延缓战争,但不能完全阻止战争爆发。力量对国际法也有正面的作用。

所有的国际法律秩序都是由力量来规划和决定

27条:否决权。大国一致原则。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大国在进行。离开大国,便没有国际法的规则。

国际法的实施也离不开大国。

联合国的秘书长都是大国同意的。

政府对国际法的态度: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认真对待国际法。

转换的形式适用国际法。中国入世,修改法律配合wto规则。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弥补了国际法强制力的不足。

大家都去遵守国际法,主要是利益需要。

国际法主要是内在的遵守。

法律和政策/力量的关系。

大国在国际社会的利益大、责任大,更需要秩序。国际组织都是由大国发起、主导的。

积极地参加、运行过程。

力量对于法律的秩序来讲是不可缺少的,是非常重要的。

陈体强。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主要还是体现了大国的意志。

郑斌high sea(公海)习惯国际法如何证明外层空间法。Instant customer

三、国际法在当代的发展

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会议结束三十年战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由此开始。经过三十年战争,形成了一系列nation state(民族国家)世俗君主统治领土。政教分离,边界逐渐清晰。因为有了很多独立的国家,所以才产生了国际社会。

《威斯特法利亚条约》提出了一些国际交往的规则,如信守条约。

格老秀斯把国际法做为一个体系阐述。包括国家同意的条约规则、自然法、教会法的东西。著作:《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管辖范围、使馆使节不得侵犯。

1815年,维也纳公会,制定了和约。外交人员分为三等:大使、公使、代办

使团是所有大使的集合。

1882年《海洋公约》海洋自由论、公海自由论——航行自由、捕鱼自由看炮的射程来决定领海的宽度。大炮射程论3海里。

批准条约还没有出现。签署条约为主。

领事裁判权,不符合公平正义。

1919年一战结束后,美国提出“十四点”美国不愿卷入国际事务。这种态度一直到珍珠港事件。

国际联盟——集体安全思想。国联最大的问题是行政院的表决程序是全体一致表决。1928年公约不允许战争,第一次从国际法上废除了战争权。以前国家有战争权,可以通过战争来攫取利益。

违禁品。登临权。1945年之前的国际法

1945年之后,是当代国际法的开始。

联合国宪章制定

过去的海洋法:领海、公海

今天的海洋法:12海里领海、毗连区、

1957年之后,卫星运行的领空过境权。外层空间。在国家领空之外,有一个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领域。

宗旨、原则、程序国际组织法包括组织的基本章程及由章程衍生出来的各种惯例。

维也纳外交关系

条约法。批准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保留保留需要全体一致的同意(45年之前)

保留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1945年之前,人权现象是个别的、分散的。有义务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少数者,少数者要具有与多数者同样的权利。

劳动组织

8小时工作制。劳工权利

人权在宪章当中的规定。起草联合国宪章的过程。联合国有51个创始国

罗斯福夫人率领ngo组织游说人权加入联合国宪章。宪章差一点就把人权漏掉了。

但是国家没有很好地考虑人权和和平、安全之间的关系。人权作为一种理念,很快发酵,变成了具体的规定。

1948年人权宣言人权国际法。人权涉及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赖思曼:政策定向学派。

人权的发展绝不是在国际法上增加了一章,它对国家法的影响是全面的。

人权是以个人定向,而传统的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定向的。

自从苏联解体后,国际法在人权定向和国家定向的不断碰撞中发展。

Remedy reciprocal 原来是对等的。

现在成为一个国家对国际社会的整体义务。

你打的不是一个人,违反的是对大家的义务。

南非种族主义者:内政问题。印度告到国际社会。

60年代,非洲一些国家告南非国际法院院长下台。

主权不仅仅是power,要对人权负责。

Long arm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

人权、新国家的出现,促进了国际公法的发展。

波兰没有参加联合国会议,但是也算联合国创始国之一,因为参加过之前的会议。

科技也影响了国际公法的发展。——外层空间、大陆架的探索。

卫星运行空间算不算领空?——不属于,都可以自由探索和利用。

技术的发展是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国际海底区域。

3海里领海,3海里以外是公海。公海是否及于海底,包括勘探开发的自由。

深海海底——锰结核发展中国家认为:海底是人类共同的财产。谁都不能擅自开发,必须有一个国际机构代表大家去开发。因为如果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发展中国家技术落后,无法开发。

经济上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国际组织的出现。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都是条约。解释、适用、修改条约。

法律不是非黑即白,法律充满了选择,充满了相冲突的原则规则。

人权作为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存在一定张力。

四、国际法的方法

布朗利:海崖国际公法班实在法学。

起支配作用的是实在法学,第二个是政策定向法学,第三个是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法律是发现的,不是人定的。法律存在于理性中,由人的理性发现。

自然法在国际法上的体现:《联合国宪章》规定天赋人权。

演绎的方法:从基本的概念演绎出来。发展法律都是从一般到个别。人权这样一个idea 公平的原则。——解释公平,考虑过去的历史情况。减排中的公平。

自然法不可避免的缺陷:太少。天赋人权、公平、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由、民主需要实在法(positive law)来补充。

国际法是国家意识的体现。通过条约、习惯来体现。

今天的国际法工作者主要是用实在法学的方法。

实在法的方法是从个别到一般。

在国家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国际法应该遵循的规则和原则。

类似于美国的判例法。而自然法类似于成文法。

自然法学家批判:法律如果永远是过去经验的积累,如果永远像照相机一样还原过去的实践,法律如何发展?

法律不是照相、法律有一个奋斗的目标。非法的种子能够结出合法的果实。破坏原有法律。例:原来大陆架是公海,公海自由及于海底。美国提出200海里大陆架权利。

联大决议。外层空间:原来以为是领空所在,突破后成为公共利用的空间。

如果埋下种子但是不浇水,便永远是个种子。

实在法发展法律的方法:实践的支持;法官造法。

填补漏洞,就是造法。

继承:在已有先例、学说、判例的基础上,编纂在一起,成文化、系统化。

发展:以前没有的规定、原来空白的地方。

没有丰富的案例怎么编纂?国际法官认为:如果有一点判例、先例,有一些学说,国际法的任务就是弥补空白。不是发展法律,而是编纂法律。其实,这也是造法,只是区别于发展法律。

将法律看做原则和规则。法律是一个过程,是流动的,而不是静止的。要在具体背景的情况下确定法律。

如果法律明天被通过,那么它今天还不是法。

政策定向学派:法律在具体的过程中确定,混淆应有法和现有法。

Power 、authority 权威的决策过程。

交税、强盗(强权)—法律必须有power。

安理会的授权、批准是不可缺少的,惟其如此才具有合法性。支持动武的,也必须在法律上找基础。

法律是为了一个目的。Human dignity

法律不光是书本上的,而且是行为上的。

Positivism、naturalism、plicy-oriented approach。

国际法影响政府的行为。近二十年,国际法的主线是人权和主权的混合。

老师首先是实在法的方法,但是也考虑目的和力量、背景、原因、结果。

五、课程的意义

对法律研究者很重要,比较法研究。国际法中的刑法规定。

对法官用处少,除非是最高法院。

记者

国际法的重点、国际法的新问题、中国问题、问题定向。

钓鱼岛问题

中国主张的依据:历史依据(先发现、先使用、先管理);重要的国际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72年中日双方建交关于钓鱼岛搁置争议。

中国领导人反措施:各种公告。如果不抗议就是默认。

购岛为我国创造了一个强化我们宣言的机会。

公务船能够进去,是最重要的。

一步一步往前走。立场推进了一步。应该回到谈判桌上,和平解决争端,符合国际法的目的。

1916年《奥本海国际法》

Laws of treaties: British new heaven school :对国家的对外政策产生了很多影响,而美国在国际上的活跃使new heaven school的观点成为法律。

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确定性。

承认确定性意味着承认客观性、普适性

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国际法造法所必须的。如果没有理想、目标、共同的价值和利益,则法律难以发展。

人权同国家的主权有一种紧张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对45年东京审判的延续。很长时间的辩论

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国家通过政策严重侵害了个人利益。当国家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时,国际社会可以代为履行责任。

汶川地震:中国抗震救灾;缅甸:救灾不力,美国舰队停在海湾上,纽约时报提出美国要

强行入境救灾。

当主权国家不能够自己维护人权的时候,别的国家能否侵犯主权代为维护人权。

比利时长臂管辖:一种维护人权的愿望。

New heaven school耶鲁学派:将human dignity 作为目标。发展、解释、确定法律的时候,都要用到。

尼加拉瓜共和国原来是军人执政,后来换了马克思政党执政。不能用统一的尺度来解释。国际法院:不能让法国在大气层试验,第一个诉求是原因,而不是目的。要求法院命令法国停止试验这个诉求不予受理,因为法国曾声明停止试验。

习惯国际法不能被任何人单方面改变。国际法院认定法国的一个宣言是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国际法院知道强行制止法国在大气层的试验不可能,故给法国一个台阶下,法国也会给国际法院一个面子。

第二讲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方式:法律如何适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如果法院按照习惯法去判案,没听说过。因为习惯法不是中国法律的渊源。

韩国承认习惯法。宪法官司:在首尔设立首都是习惯法的要求。

中国不承认条约的国内法渊源地位。

渊源的规则(产生法律):仍然需要法律。《立法法》哈特:将法律分为两类规则:secondary rules、principal rules 如何产生、如何解释、如何生效。意大利法学家:robert ago 刑事原则、制定二级规则

国际法上关于造法方式或者渊源的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38条1款: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资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不排除国际法还有新的渊源。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决议(联合国各个机构制定的有约束力的决议)——国际法院法官李世光

波兰人s:国际决议也是国际法渊源。

条约只约束当事国。条约不及第三国。联合国宪章尽管有190多个国家参与,但是仍然适用解释条约的规则。

Conventional law(条约)treaty law(协定法)条约法——条约法规则、习惯法规则《条约法公约》——首先是一个条约的性质,只能约束当事国,但很多的内容同时也是习惯规则。编纂性条约(造法型条约)

联合国应该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委员会不清楚它编纂的是条约。起草条约法公约的时候,有四个报告员。菲斯莫瑞斯:认为条约不参加就没有效力,而我们要编纂的是已经被承认的习惯,要用code。

其他人反对:code在国际法上没有渊源地位。

而条约则可以让参与国必须遵守,且并不影响一些规则的习惯法地位。

对于条约当事国来说,承担了双重义务:既有条约上的义务,又有习惯法上的义务。

北海大陆架案:丹麦和荷兰主张。谁都不承认58年公约是对习惯法的宣称,因为那时候还没有大陆架的概念。

1969年,11年过去了。原来的纯粹条约规则,经过国家实践的发展,已经成为习惯法。

国际法院认为:认为国家实践还短,没有发展成为习惯规则。公平原则。

伊朗:违反了条约法和习惯法的双重规定。

协定法是所有的国际法领域的条约规定。条约法:包括条约规则,也包括习惯法。

条约规则是基本功。

习惯法是国际法公认的渊源:国家一般实践+法律确信。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没有确立,因为没有发达国家的实践。

一般肯定不是所有,不是全体同意。一贯反对者。从法律埋下种子的时候就一直反对。实践应该在本质上一致。否则形成不了标准。

习惯产生习惯法。实践证明:时间不像那么长。Eg:外层空间、10年就可以形成习惯法。法律态度

习惯国际法具有一般约束的效力。国际法院说:对国际社会全体成员都有约束力。

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协定国际法是国际法上的特别法。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条约不及第三国,条约当事国和非条约当事国发生冲突时,习惯法为支配的法律。

造法型条约的发展,习惯性规则通过条约来体现的增多。

Ago:由于编纂的活动,使得习惯退到了幕后。

条约只及当事国。条约是国际义务的渊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习惯才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家责任的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条约:书面协议、同意的结果。双边、单边、契约性、(为国家规定行为规则的国际公约——造法性【创造规则】、编纂性【有很多习惯性规则】、一般性【一般适用】)

协定国际法:conventional law ,讲的是条约规则,不能约束第三国。

条约法:the law of treaties ,讲的是关于条约的缔结、修改、解释,可以是协定国际法,也可以是习惯国际法。

习惯国际法和协定国际法的区别: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

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是同样的概念。

习惯法必须有广泛的国家实践。由各个阵营【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国家都实践。由最重要利害关系国都认可。

按规定专属经济区不得为军事利用,但是现实恰恰相反。

主权之争、法律认识不一——导致冲突。Eg:利比亚和美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争议导致小的武力冲突。

Instant custom(外层空间国际法很快就形成了)

一贯反对者,类似于条约的保留。对于一贯反对者,习惯国际法也是无约束力的。

国际法院:全庭、分庭。70年代中期,分庭的法官由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来确定。有人反对这,因为有嫌疑成为仲裁。

习惯法是要证据来证明的。那些事国家实践的证据,哪些是法律确信的证据。

证据:条约是习惯的证明;国家声明、联合国决议、国内立法。

我国划分领海界限的法律:直线基线。挪威首先采用。英国反对,国际法院认为国际法不反对。

大陆架的规范一开始也是用国内法的形式,美国率先立法。

一些国家发动、一些国家追随遵循、一些国家沉默不语。公海自由包括海底。因而美国提出大陆架,破坏了原来的公海自由。

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习惯法被称为国际法上的不成文法;协定国际法被认为国际法上的成文法。

所有的成文法都是由不成文法发展而来的。所有的不成文法都要通过成文法体现出来。编纂机关: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专门机构、专门会议编纂。——对已有习惯的编纂。1969年《条约法公约》国际法的渊源没有code,条约可以约束当事国。而公约中的习惯性规则也可以约束非当事国。当事国受到法律和习惯的双重约束。

编纂和发展:逐渐发展是制定新法,而编纂是针对既有习惯。

从理论上讲,条约法的第一种成分是已有的法律,第二种成分是新的规则(纯粹的条约规则)。尼加拉瓜诉美国:美国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保留:凡是涉及到多边条约的解释,不到法院解决。

《联合国宪章》2.4:不得使用武力。尼加拉瓜律师提出习惯法。国际法院的判决没有用多边条约作为证据。

编纂性的规则大部分都是习惯法规则。

Wto协议的解释规则:用习惯国际法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来解释协议。为什么不说用条约法公约的规则解释?Wto有很多不是国家的成员,另一方面wto的加入国不一定是参加公约的国家。

但是不成文的习惯必须通过成文法体现出来。因而必须用《条约法公约》39条来证明习惯法。条约最可能代表国家实践。打补丁式的证明:一个一个双边条约。

而公约可以更方便的证明,因为本身是编纂的成果。

生效的公约是证据,不生效的公约尽管在协定法的角度上不能约束国家,因而还没有生效,但是习惯是存在生效不生效之说的。即使没有生效,也是国家实践的堆积,是习惯法的证据。既然有习惯,为什么还有条约的形式?1、多一个约束总比少一个好,若有了条约,则属于明示同意,省的证明习惯。

2、编纂的作用的成文化、精确化、系统化。

条约本身也是国际法的渊源。编纂的原义是已有习惯的宣告。

Crystal law(固有法)/declaration

丹麦荷兰对大陆架的等距线通过开会的proceeding,创造了规则。1958-1969年,11年的实践,等距线的习惯规则形成。国际法院认为虽有国家实践,但没有法律确信。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日本没有参加。从1928年到1945年,已经形成了非战的习惯规则。

国际法的一般法就是习惯法。特别法是协定法。造法型、编纂性、一般性。

由于条约的出现,使得习惯退居了幕后。

国际法院规约38条:和习惯法并列的是一般法律原则。如果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要么体现在条约中,要么体现在习惯中。

阿尔巴尼亚和英国国际法院认为阿尔巴尼亚默示承认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应该说我从来没有承认过国际法院。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Genuine link 一般法律原则:登记注册地。补充资料:国内的司法判例(国家实践的证明)、

国内司法判例要出版,让国际社会知晓,就像自己的主张必须说、让国际社会知晓。

国际法院的判例

国际组织的决议(建议性的、法律性的),有约束力的决议也是渊源。

公法学家学说也是辅助资料。大家如果都选择某种学说,则学说就成了法律。

国际法的证据和国际法的渊源仅有一步之遥。

证据包括条约、各国声明、联合国决议、国际国内判例——凡是能够证明国际法存在的。声音要大、证据要多!

澳大利益诉法国:接受法院管辖的证据:1、协议管辖;2、国家的声明。

要求法国停止试验,前面所谓的法律关系只是理由,而不是目的。法国声明不再试验,诉讼的理由消失。

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完全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因为要适应时代的发展。

第三讲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内法如何对待国际法;国际法如何对待国内法?

在国际法上,国内法作为一个事实、证据。

只讲国内法上的国际法。——条约和习惯法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和效力。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路易斯:how nations behave

如何缔结条约、如何适用国际法。

美国有专门的对外关系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汉斯·凯尔逊: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

二元论:菲斯莫瑞斯:国际法和国内法没有共同运行的场地。今天看来也是有一定问题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共同运行。

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四个问题:

1、国内法对国际法的接受、适用。

不管是条约还是习惯,都需要被接受为国内法才能得到适用。而国内法院从来不会将外国法作为本国法来适用。如果接受国际法为国内法之后,若与国内法有冲突,则新法优于旧法。

2、国际法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都是当做国内法适用的。不应当理解为只有间接适用时当做国内法适用的。

在美国,自执行条约就是联邦的法律,非自执行条约必须经过国会通过法律转化。

法国、荷兰直接适用条约。在荷兰,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宪法。大部分国家是间接适用或者以间接适用为主。

条约的直接适用在欧盟取得了重大胜利。

英国是典型的间接适用。一般情况下签署条约是行政官员、批准是议会。而英国对条约的签署、批准则完全由行政官员完成。如果允许条约直接适用,则侵犯了议会的立法权。条约不是法律,除非它反映在法院的立法中。英美将习惯法视为本国法的一部分。

3、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习惯法在各国相当于议会立法的程度。习惯法相当于联邦的普通法,条约相当于联邦的制定法(此时条约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则谈不上相当于制定法)。

本法与国际公约相抵触时,公约的地位优先。——假定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地位更高。但条约很多,两个大使的约定怎么能够违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4、国内法和国际法冲突的时候怎么办?

如果想适用条约,则解释的时候要有利于实现条约的效力。协调原则:就是尽可能将国内法和国际法协调起来。

条约是国际义务的来源,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习惯义务和条约义务都是国际义务。法律义务和条约义务实质是一样的,因而区分条约是否是国际法的渊源没有意义。

国际法在国家的效力。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能否自动适用?取决于国内法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取决于国内宪法如何对待国际法。这意味着条约的适用在国际上没有共同的标准。条约对国家的效力vs条约在国家的效力。

魏玛宪法:只讲了条约对国际的效力。在宪法中说遵守国际法只是一种重申,没有任何实质用处,是多余的。菲德洛斯:我们的意图是使国际法在德国的境外和在德国本身同时都有效。把国际法明确定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才有可能直接适用国际法。

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一个国内法问题,不是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不管条约、习惯在国内如何适用。

前者是国际法问题,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要求;后者是国内法问题,是国内宪法如何接受国际法的问题。老师认为中国宪法应当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做出规定。

习惯法和协定法。欧洲:直接适用、自动适用。后法优于前法。意大利例外不允许后法优于先法。

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接纳:永久地接纳条约为国内法。临时性纳入:一事一议,遇到问题,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一问题的国际法规定纳入。1826年:美国参加的条约分为两类:self-executive treaty 和非自执行条约。区分自执行和非自执行。绝大多数条约都被美国认为是非自执行条约。

美国认为什么是自执行,什么就是自执行的。

条约必须通过立法转化成国内立法。条约不是英国法律,除非得到英国议会的承认。

如果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则侵犯了议会的立法权。英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适用都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

纳入和适用是不同的。如果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则需要考虑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美国习惯国际法相当于federal common law 协定国际法相当于statue law 高于州法,低于宪法。

荷兰是典型的一元论:国际法优先。优先于宪法。

如果条约需要转化才能适用,则直接就是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如果相抵触,传统原则是协调原则。

1、条约对国家的效力;

2、条约在国内的效力;

3、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4、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相抵触该怎么办?

用新的义务架空老的义务,以后法优于先法来协调。

原来是用国内法的立法架空国际法。现在趋向于用国际法的新立法代替旧立法。

Eg:国务院不让一家公司进口东西,法院判决允许进口,用国内法代替国际法。由于新的税法规定和原来的条约不一样,从而抹掉了原来的国际义务。这是美国谈判新条约的一个办法。国内搞点动作,从而促进谈判。条约不是作为国际法而是作为国内法在国内适用。美国宪法规定:条约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因而美国可以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拒绝适用国际法。只有条约是本国法律的渊源,才可能适用。实际上,条约一直就是

作为国内法适用的。一旦拿来适用,国际法就成为了本国法。接纳就是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来适用。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五个重要问题

1、国际法对国家的效力、国际法在国家效力;纳入

2、国际法是以国内法的身份在国内适用的;直接间接适用

3、国际法作为国内法在国内的地位;

4、协调国际法和国内法。

5、解释国际法的方法

行政机关在解释条约上可能发挥重要作用,有更大的发言权。

中国:如何对待国际法?

82年《民诉》如果本法与有关的国际条约冲突,则一般国际条约优先。中国直接规定第四个问题。

中国缔结条约:条约和重要协定:政府签订、人大及其批准;政府协定;部级协定。如果说都可以优于国家的一般法律,则不符合宪政的原则。要从立法上解决问题。

为什么条约在国内法的地位是宪法问题。1、涉及到一个法律体系对另外一个法律体系的态度。

2、涉及到三个国家机关的关系。缔结条约是行政、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而适用法律是法院。

3、涉及到一些重要的国际问题。如人权问题、经济条约。

如何对待wto,地方政府没有资格说话。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制度问题。涉及到核心问题。是尊重条约,还是不尊重,我国都没有一个宪法上的态度。

宪法应当做一个原则规定、其他的立法应该有一个配套。那些能用,那些不能用。

影响国家对待国际法的态度有哪些因素?

1、学说

荷兰把国际法摆在最优先的地位。欧盟的法律是超国家的法律。统一海关法、统一合同法。

二元论的代表:英国。两个法律体系,不能随便适用。英国也区分条约和习惯,但对条约都是需要议会批准,没有自执行和非自执行之分。

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中间派:美国很严格地区分了条约和习惯法。Customary law 和普通法是一个传统。把习惯国际法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条约是Contract law 必须得到议会批准才能在国内适用。马歇尔法官认为国际法有些是不利于国家的,有些是比较模糊的,因而提出自执行和非自执行。

2、国情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行政管外交、议会管立法。

3、政策的考虑。新的税法代替原来的税务协定;俄罗斯在宪法中规定人权,用国际人权促进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美国还发展了另外一个标准,就是是否可以援引,最近也在用,也是政策的考虑。

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条约适用规则。条约缔结、条约的适用。

纳入和适用的区别和联系

小结:纳入和适用是两个阶段:适用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直接适用就是自执行、间接适用就是非自执行。对于直接适用的,则纳入(即接纳)是自动的;对于间接适用的,

则纳入需要有一个主动的接纳和临时性纳入的过程。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读书笔记一:公法与私法 一、认真对待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关系 当今各国对整个法律材料所做的一个根本性的划分,几乎无一例外地就是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1可以说,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当今整个法律制度基本的、也是首要的分类。宪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为公法,民法,广义上包括商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特别法为私法。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2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之下,公法与私法在固有性质、调整方式、司法机制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别。在固有性质上,私法是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只在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进行裁决。它所强调的是平等与自治,直接维护个人利益。与之相对的公法,则规定国家、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与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自身的组织结构。它所强调的是强制与服从,直接维护公共利益。在调整方式上,私法通过广泛的授权性规定,最大程度地将民事

权利的行使交由权利人自我决定,由权利人自享利益也自担风险。当权利的行使有疑义时,基于“有疑义时为自由”的信念,维护权利人的选择自由。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要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同时救济的形式也应当等同于权利本身的性质,救济一方权利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的自决性与救济的同质性,是私法的显著特征。与之相对的公法,更多具有的是强制性、禁止性的规范。它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运用,分配各种利益与资源,保障公共秩序。因此其规定更为细致,实体与程序都十分严格。当权力的行使有疑问时,公法所强调的是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而相对方由于隶属关系,多数情况下只能服从。当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法会课加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维护秩序。在争议的司法机制方面,公法与私法也有很大不同。具体法律的适用以及各个不同法院部门之间的不同分工,都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区分界定为基础的。4如欧洲大陆各国,私法争议通常在普通民事法院得到处理,而公法的争端则由普通行政法院管辖。5有些国家还存在专门的宪法法院或特别行政法院,如社会法院和税务法院等。即便在统一法院系统的国家,公法、私法审判也采用不同的规则。总之,在公法和私法区分下,二者的意义是根本不同的。如何充分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关系,因此就成为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立法的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 条约 独立渊源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决议 辅助资料判例 学说 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 民商事条约 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国际责任 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定义 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 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 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 关系条约编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2).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普遍(刑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 肖 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 GATT/WTO的不懈追求。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 (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这就是参与原则。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从内容的层面来看,凯利主要关注了如下法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制横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罚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等。凯利所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法律世界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法律思想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思想是单个的人或者某一学术流派的学说,是人对于过去和现在客观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事物的一种看法和评价。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思想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学术对抗性;历史积淀性;无限发展性;历史阶级局限性。法律思想也不例外。首先,思想具有弹性很大的开放性,每个人或者每个学派对于同一个问题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们都会看到学术观点不同的双方会激烈的辩论,有时候甚至演化为争吵。不过,恰恰是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才让社会摆脱了死水一潭的危险,更不至于被一种思想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笔记国际法.doc

国际法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 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一)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法的规则主要规定于条约之中。 (二)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三)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 的法律原则。 二.强制法 三.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五)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七)善意履 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 4. 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一.概念: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主权国家 (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 (四)关于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的问 三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构成国家第一要素是人民,人民事由个人组合的集合体。 2.确定的领土:一国的居民生存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国家组织上的体现 4.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 四、永久中立国: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 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五、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1. 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形式:明示和默示 (1)默示:并不明白地表达承认的意思,而是通过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关系往来表明承认 或不承认的意图。 3.不承认原则:国家不得承认由外国武力扶植起来的傀儡国家或政府不得承认武力取得的 领土和不得承认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其他国际情势。 六、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条约的继承 1. 人身条约一般不继承 2. 政治性条约,由于情势原因一般不继承 3. 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一般继承 4. 经济性条约根据条约内容酌情继承

读书笔记

《信息技术》2010.03 《论会计信息系统》龚炳荣 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组织处理会计业务,为企业提供财务会计信息并管理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由单用户向网络化发展,尽管我国会计软件的功能、集成化程度都在不断提高,但是会计软件在设计思想上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先准确的定义了什么是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对会计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加工、传输并输出大量会计信息的系统。它通过输入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运用本身特有的一套方法,从价值方面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成果进行全面、连续、系统地定量描述,并将账簿、报表、计划分析等输出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决策活动提供帮助,为投资人、债权人、政府部门提供会计信息,以便更加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现有资金。 随后,作者说明要怎样实施会计电算化来代替传统的手工做账,建议我们应该建立完整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兼职操作人员。要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定人员、定岗位、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以利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分析了会计信息系统对核算的影响:1、会计数据的来源发生变化;2、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形态发生变化;3、系统升级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会计数据库的处理的影响;4、会计人员对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的依赖性削弱了会计的可靠性。随之,文章揭示了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以及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读完这篇文章,让我更加深入的了解了什么是会计信息系统,以及它的出现给会计行业带来的变化及影响。本文通过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解释、利弊分析及风险的控制,加深了对会计信息系统的了解,有利于会计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0年02期《论WTO规则对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影响及对策》李占国 先阐明会计信息化的主要特征及其产业的发展趋势。信息社会要求社会信息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20155211014 杜佳凤 一、写在前面 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 《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 《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1907-1992),英国着名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是西方世界着名的法理学大家。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20世纪60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1907年,哈特生于一个犹太家庭。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成绩优异,对古典文学、古代历史、哲学尤其是新兴的语言哲学很有兴趣。毕业之后从事律师工作8年,如果没有这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一名法学家。聪慧的头脑,正规的学院教育,较长的司法实践,对文史哲的浓厚兴趣,哈特的经历符合了成长为一名法学大家的基本要求。 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就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等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将法律的概念,或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视为“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persistent?questions),正如哈特所言:关于人类社会的问题,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持续不断的被问着,同时也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多元的、奇特的,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方式提出解答。哈特对法律的阐释是描述性的,而非一句话的定义式。他在书中写到:“当我看到一只大象时,我可以认出它,但是我无法定义它。”哈特在其《法律的概念》中,最后的结论是,无法给法律下一个准确的概念。法律和政治,本身就血肉相连。但是,如果是民主社会,统治阶级就是全民,法律就会变成全民意志的体现,而且会制约政治,让政治在法律规定的游戏规则下玩,这就是法治国家下的语境。 这本书是为法理学的学习者量身定做的,目的是想要促进对于法律、强制与道德的理解,这些社会现象虽不相同但相互牵连。法律人会将此书视为分析法学道德一篇论文,因为它所关心的是阐明法律思维的一般架构,而非批评法律或法律政策。此外,作者在许多地方提出了可以说是关于语词意义的问题。 哈特认为语言可以让现实被人们所理解,但语词有局限性,必须推敲这些语词的社会语境。我百度后发现有很多人从“语言哲学视角”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什么是语言哲学,这一点我不关注也不想搞明白。然而,哈特提出的很多概念“初级规则”、“次级规则”、“承认规则”、“规则的内在面向”、“规则的外在面向”,借用一次课堂讨论中同学批评我的话,可以称为“相当笨重”,自认这些语词并没有让现实更明白,反而让我更糊涂。由于并无明确的结论,全书看起来拖沓冗长,仿佛一场辩论赛,当你感觉使出全身力气说服对方时,你已经掉进了对方的陷阱,变得黏黏糊糊而缺乏自信。但是这样的文字,一则从内容上为他人提供了思考的基础和批判的靶子,二则让读者看到了书者的思维轨迹和智慧显现,于我们如何思考很有启发。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着的普遍特征,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在《法律的概念》这本书里,哈特概括了法律

国际法复习笔记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2. 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 3. 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渊源 1. 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总论 国际法复习笔记 -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特征 独立渊源 条约 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渊源 辅助资料 理论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 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 决议 判例 学说 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 民商事条约 WTO 知识产权 外交领事特权豁免 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豁免 承认与继承 联合国 一、国际法的特征: 族 1.主体是国家, 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

法律原则。(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包括 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 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 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 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 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 2) .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 3) .WT0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 4) .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 四、 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 事项都是国家内 政 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五、 国家主体问题 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 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 , 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永久中立国:国际条约承认。只在战争方面受限,主权不受限制。 3管辖权问题:1).属地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 使管辖的权 力。 2) .属人管辖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意义,对外国 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权力。 (罪行包括威胁国家政治或军事安全的罪行、伪 造货币罪、违反移民法的罪行或损害公共卫生的罪行等) 4) .普遍(刑 事)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 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 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权。 (如海盗、 酷刑和贩卖奴隶等)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 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 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 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民法总则读书笔记 我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文中精彩的部分或好词佳句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民法总则书中一些比较震撼的文字摘录如下: 1.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之执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2. 在斗争中,胜负之数不是取决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不过人世的事常不能循着直线进行,多采取中庸之道。 3.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世纪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对于不法行为,精神上感觉痛苦。 4. 人类除肉体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于禽兽无异。 5. 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以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权利不是物质上的价值,而是观念上的价值. 6.最喜欢他举的这个例子:英国人的权利意思强烈。英国人旅行欧洲大陆,若受旅馆主人或马车驾驶者的欺骗,纵令基于出发,意愿延期启行,向对方交涉,虽牺牲十倍的金钱,亦所不惜。

7. “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8. 世上的不法之事莫过于执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坏法律。法律的看守人变为法律的杀人犯,医生毒死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者,这是天下最悖常理之事。 9.在古罗马,法官shou贿,便处死刑。法官审判,不肯依据法律,而唯金钱多少,势力大小,法律消灭了,人民就由政治社会回归到自然社会,个人均用自己的腕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势之必然。 10. 国民是个人的总和,个人的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的总和。不能勇敢保护自己权利的人,哪肯为国家的名誉,为民族的利益,牺牲自己的生命。所以国法上能够争取民权,国际法上能够争取主权的人,常常是私法上英勇善战之人。 11. 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予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 12. 这段写的尤为精彩: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常开放给敌国进来。改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随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徭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们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以盲从敌人政府。 1. 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

国际公法笔记记录.docx

--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 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 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 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 反击侵略行为) 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 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 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 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 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 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 )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 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 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 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 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 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 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 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 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 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 3 、国内 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 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 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惯之后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 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国际公法笔记整理 难点重点: 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定来实现的,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效力涉及整个国际社会;5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不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来自于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规则和原则也来自于国际法;国际法的做出的规则和原则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国际法不得干涉国内法依据主权原则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两者在法律主体法律渊源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效力根据等方面也有不同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且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4〃国际法与一般

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定,准条,软法 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特点是什么? 概念:那些为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性,构成国际法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5〃不干涉内政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互不侵犯,和平共处) 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和类别? 含义: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并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的实体 类别:个人,国家,正在解放的民族和民族解放的运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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