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相关职责

1、负责实施分类收集、处置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物,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感染性离体残肢表面必须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酒消毒处理,并认真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明确填写感染性离体残肢标签,粘贴于双层医疗废物袋外,及时与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认真签名交接、运输。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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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处理制度文档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在孕妇分娩后在本院的《河南省医疗保健结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消毒处理。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 4、根据《河南省医疗保健机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 5、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1

婴儿遗体的处置流程 死婴处置流程:婴儿在产房或者产科死亡者分别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护士2人,家属1人(婴儿直系)在病程记录上三人签名。然后死婴交给家属处理。家属拒绝处理者,科室值班人员上报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护理人员在死胎死婴登记本上登记,值班护士签名,病人或直系家属签名。 弃婴处理流程:住院病人家属将婴儿遗弃在产房或产科者,由产房或产科值班医生及护士2人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签名后由值班人员负责上报医院办公室,由院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2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得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2、产妇剖腹产 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后胎盘应当归产妇(与)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与)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得,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得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得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尸体出入境与尸体处理得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与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与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得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得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得收集、处置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

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Ⅰ目的 规范胎盘、死胎、死婴管理工作,。 Ⅱ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妇产科。 Ⅲ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名称、胎盘的去向,并签订《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部)按照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并规范记录。 (二)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应按病理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后死胎及死婴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

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产妇患有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死胎应交医院集中处理,不得由家属带走。 (五)家属委托医院处理遗体的,应签署《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六)后勤保障科建立《死胎、死婴遗体处理登记本》,内容包括:死胎性别、来源、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交接日期、遗体去向,遗体处理经办人签名,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Ⅳ参考依据 1.《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卫通〔2009〕10号)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36号)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 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分类收集、处置 (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 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 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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