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教育厅

附件1:

关于表扬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学司〔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及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高等学校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健全注册管理系统,增强学籍学历管理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学籍学历管理领域的同志努力工作,热心奉献,为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工作,我司决定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等265个全国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李秉桦等482名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宣传学习和发扬获奖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积极进取、精益求精、勤奋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应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的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创造性开展工作,为全面提高高等教

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科学

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请将此文件转发至属地内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1.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先进集体)

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北京大学教务部、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北京交通大学教务处、北方工业大学教务处、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北京联合大学教务处、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部

天津市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南开大学教务处、天津大学教务处、天津师范大学教务处、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天津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华北电力大学教务处、河北大学教务处、河北工业大学教务处、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河北经贸大学教务处、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华北科技学院教务处、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山西省

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太原理工大学教务处、中北大学教务处、山西财经大学教务处、山西大同大学教务处、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山西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山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务处、内蒙古财经学院教务处、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务处、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务处

辽宁省

辽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东北财经大学教务处、辽宁大学教务处、沈阳农业大学教务处、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院、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大连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辽宁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吉林省

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北华大学注册中心、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工作处、白城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教务处、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务处、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务处、哈尔滨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黑龙江大学学生处、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上海市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复旦大学教务处、华东师范大学教务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上海理工大学教务处、华东政法大学教务处、上海建桥学院教务处、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务处、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河海大学教务处、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江南大学教务处、苏州大学教务处、南京邮电大学教务处、南京工业大学教务处、淮阴工学院教务处、淮海工学院教务处、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东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中国矿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浙江省

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浙江理工大学教务处、浙江中医药大学教务处、浙江财经学院教务处、嘉兴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务处、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学生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务处、安徽师范大学教务处、安徽农业大学教务处、安徽中医学院学生处、安庆师范学院教务处、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合肥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徽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福建省

厦门大学教务处、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福州大学教务处、福建师范大学教务处、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务处、福建工程学院教务处、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黎明职业大学教务处江西省

江西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南昌大学研究生院、南昌大学教务处、华东交通大学教务处、江西师范大学教务处、井冈山大学教务处、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南昌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山东省

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教务处、山东农业大学教务处、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聊城大学研究生处、德州学院教务处、山东

经济学院教务处、枣庄学院教务处、青岛大学教务处、山东女子学院教务处、淄博职业学院教务处

河南省

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中州大学学生处、中原工学院教务处、郑州大学教务处、新乡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洛阳师范学院教务处、黄河科技学院学生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生处、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处、河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处

湖北省

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武汉大学研究生部、华中科技大学教务处、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工作部(处)、华中农业大学教务处、三峡大学教务处、长江大学招生与注册处、武汉工程大学教务处、孝感学院学生学籍与注册管理中心、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教务处、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教务处

湖南省

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永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长沙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怀化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中南大学研究生院、衡阳师范学院教务处、湖南科技大学教务处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广东工业大学教务处、华南师范大学教务处、中山大学教务处、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华南理工大学教务处、华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广东药学院教务处、暨南大学教务处、暨南大学研究生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务处、广东白云学院教务处、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广西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教务处、广西师范学院教务处、右江民族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

科学校教务处、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科研处、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教学科研部

海南省

海南大学教务处

重庆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庆交通大学教务处、重庆工商大学教务处、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教务处、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部、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四川省

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四川省普通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成都理工大学教务处、电子科技大学教务处、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四川教育学院教务处、四川农业大学教务处、四川师范大学教务处、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西南交通大学教务处、西南石油大学教务处

贵州省

贵州省教育厅学生处、贵州大学教务处、遵义医学院教务处、贵阳学院教务处、贵州师范学院教务处、

云南省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云南农业大学教务处、大理学院教务处、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教务处

西藏自治区

西藏大学教务处

陕西省

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西北大学教务处、西安理工大学教务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务处、宝鸡文理学院教务处、安康学院教务处、西安欧亚学院教务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教务处

甘肃省

西北师范大学教务处、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处

青海省

青海民族大学教务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石河子大学教务处、新疆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附件二

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个人)

北京市

李秉桦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贾延政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王卫北京大学

高宏鹏北京大学

顾佩清华大学

魏旺强北京交通大学

高翔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陈玲北京理工大学

罗炳玲北京化工大学

梁凯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刘淑君中国农业大学

陆家兰北京农学院

林萍北京协和医学院

李珍晖中国传媒大学

张凤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裴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王晓琳中央美术学院

陈亚梅华北电力大学

边树棣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李东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段丰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刑榆羚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田园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张远征北京化工研究院

石福鹤东城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

张仁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

刘冰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学位办

何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处

单喆天津财经大学

郭茜中国民航大学

王亦旻天津科技大学

刘仲会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秦岭天津大学

封旭红天津师范大学

段辉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职工大学

杨莉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河北省

冉凤英河北省教育厅

姬振旗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孙召伟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单娟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刘秀娥石家庄学院

黄琳石家庄铁道大学

张忠斌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于晓敏承德医学院

周文波防灾科技学院

张艳明廊坊师范学院

马岱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史恩静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伦关臣石家庄经济学院

孙艳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宋恩强石家庄铁道大学

陈鸿雁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魏勇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商爱民河北北方学院

韩爱丽河北医科大学

陈倩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高长虹河北工业大学

贾彬河北医科大学

李伟河北大学

山西省

张擎山西省教育厅

李志君山西大学

刘明星太原科技大学

成春梅山西农业大学

焦艳芳山西中医学院

吴杰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杨勇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陕勇龙山西中医学院

李红山西财经大学

薛英山西职工医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刘志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于莉内蒙古大学

唐正魁内蒙古工业大学

杨艳平内蒙古农业大学

刘美英内蒙古科技大学

刘晓东包头师范学院

白露赤峰学院

何永峰集宁师范学院

辽宁省

李勇江辽宁省教育厅

孔峰辽宁省教育厅

魏连宏辽宁省教育厅

王丽娜大连医科大学

曹克颖东北大学

章东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刘世利辽宁师范大学

王同杰沈阳理工大学

刘大伟沈阳体育学院

李静沈阳师范大学

张绍印大连工业大学

王志成沈阳航空航天大学袁俊茹沈阳师范大学

邓素霞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李晓月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李菲辽宁商贸职业学院

李凯英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王爽大连市教育局

吉林省

纪拓吉林省教育厅

蒋蔓萍吉林省教育厅

赵波吉林大学

申姗姗东北师范大学

杜昌军长春理工大学

赵肖楠长春理工大学

姜英秀延边大学

徐海兰延边大学

张献长春大学

房丽华长春工业大学

孙永善长春工程学院

于薇长春中医药大学

贾丽敏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王立吉林师范大学

赵爱民北华大学

赵占欧东北电力大学

秦琛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黑龙江省

刘艳黑龙江省教育厅

吴海鹏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朱建峰哈尔滨师范大学

陈少波哈尔滨师范大学

翟雪峰东北林业大学

杨雪虹黑龙江大学

曲明川佳木斯大学

李云海齐齐哈尔高等专科学校

刘星牡丹江医学院

王兴涛齐齐哈尔医学院

王崇哲哈尔滨商业大学

方传龙哈尔滨医科大学

孙丽杰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徐庆福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上海市

廖文武复旦大学

杨晶华东理工大学

朱卫同济大学

蔡冰卿上海外国语大学

单怡萍上海财经大学

徐琳上海理工大学

王曜上海海洋大学

王猛上海金融学院

杨宗元上海师范大学

査建林上海中医药大学

陈怡婧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刘冬暖上海交通大学

江苏省

马晓红江苏省教育厅

朱峥南京师范大学

钱爱进南京财经大学

王小全南京医科大学

殷勤南京林业大学

蒋宏民中国药科大学

丁国勇南京审计学院

李鹂南京工程学院

应正兴江苏教育学院

曹强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杨秀萍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束云刚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何海宴徐州师范大学

王诚怡江苏大学

姚双良江苏科技大学

顾卫标南通大学

别红桂盐城师范学院

李锋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陈国钧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夏加力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

徐冬寅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刘园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芮丽春淮阴师范学院

李广彬扬州大学

任侃侠苏州市职业大学

刘青徐州工程学院

谢景权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戴坚扬州市职业大学

金晓晖常熟理工学院

任苏豫常州大学

陈薇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石晓玲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潘顺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张徐南京邮电大学

浙江省

张彩凤浙江省教育厅

高先树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

解凌云浙江大学

戴圣游浙江工业大学

王宇宁浙江工商大学

郭少凡浙江理工大学

傅斌浙江中医药大学

严水英宁波大学

唐红妹湖州师范学院

陈翠微嘉兴学院

陶爱萍浙江海洋学院

邬伟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江丽萍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韩明珠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全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附件2: 全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 先进个人名单 杜琼武汉大学研究生院高级工程师 林宏武汉大学教务部副主任 徐玉明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胡静华中科技大学教务处科员 陈蕾华中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六级职员 代秀云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六级职员 李自珍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筹) 科员 胡伟莉武汉理工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朱增荣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副研究员 刘东杰中国地质大学学生工作处科长 张笑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务处副主任科员 黄家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工作部副科长 李先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科长 申沛华中农业大学教务处副科长/助理研究员李保臣中南民族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韦甜中南民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 李明湖北大学研究生处主任科员/副编审 黄美凤湖北大学教务处主任科员 谌瑾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级职称 郭慧霞武汉科技大学教务处副主任科员 付荣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会计师 黄秋英三峡大学教务处高级工程师 汪伶俐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中级职称 祝湘陵长江大学研究生处副主任/副研究员 张定国长江大学招生与注册处助教 范纯新江汉大学教务处副处长 王启明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程师 吴长才湖北工业大学教务处科长 余新明湖北工业大学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周海明湖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 李萍武汉化工学院研究生处主任科员/副研究员肖群枝武汉化工学院教务处科长/副研究员 —1 —

汪圣云武汉科技学院教务处副处长/教授 汪静武汉科技学院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田禾彦武汉工业学院教务处科长 王兰兰武汉工业学院教务处副科长 刘荣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务处助教 王洪涛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主任 孙永吉湖北民族学院学工处科长/副研究员 胡和平湖北中医学院研究生处副主任 易红湖北中医学院教务处助理研究员 黄河湖北中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副科长/助理研究员许珊郧阳医学院教务处副处长 胡富忠郧阳医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主任 牛睿军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科长 王建华湖北经济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科长 王琳湖北警官学院教务处科长 廖明芬湖北警官学院教务处科员 雷海林武汉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处副主任 陈满先武汉体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主任/助理研究员 韩燕湖北美术学院教务处 陈锦华武汉音乐学院研究生部主任 王玲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处科长 董伟湖北师范学院教务处科长 王泉湖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主任科员/助理研究员何婕襄樊学院教务处 陈光华襄樊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助理研究员 肖海林孝感学院教务处讲师 何志芬孝感学院成人教育学院主任科员/副教授 詹学勤黄冈师范学院教务处主任/副研究员 范义富黄冈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科长/助理研究员 张红英黄石理工学院教务处中级职称 张国军黄石理工学院教务处科长/讲师 袁启杰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处长/副教授 李晓梅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副教授 刘立富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副教授 朱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研究实习员 黄利敏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科长 蒋小丹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档案馆员 —2 —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全省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四个服务”目标方向,围绕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工作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攻坚克难,实施“奋进之笔”,深化教育改革,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奋力谱写新时代龙江教育发展新篇章,为建设现代化新龙江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 1.持续推进学习。把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爱国·奋斗”精神教育。实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领航计划。建设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示范课堂。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进四信”专题教学。开展“贯彻党的十九大,党员教师在行动”“牢记时代使命,书写人生华章”等主题党、团日活动。组织开展“重走改革开放路,砥砺爱国奋斗情”主题社会实践活动、“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主题网络教育活动和“凝聚青春力量,闪耀青春光彩”主题典型人物宣传活动。

2.广泛开展宣传。组织宣讲团、理论骨干深入课堂和基层开展“百人宣讲”活动。深入开展宣讲对谈活动,做到班班讲、人人懂,实现师生全覆盖。组建百个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学生宣讲团,深入社区、企业、农村,与百姓面对面开展“微宣讲”活动。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组织开展“我与新时代”主题征文、“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主题演讲比赛、网络文化作品展演等活动。联合举办以“用思想为青春代言,用话筒扮靓出彩人生”为主题的大学生主播风采大赛。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宣传,营造学起来、教起来、传起来、研起来、干起来、实起来的良好氛围。 3.扎实组织培训。举办高校处级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班,实现本科高校及党的关系在省委高校工委的高职高专院校正处级干部全覆盖。举办2018年暑期高校书记校长研讨班。举办全省高校优秀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班。举办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班。 4.深入研究阐释。抓好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习近平教育思想》学习活动。支持高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等一级学科设立习近平教育思想研究方向,招收相关方向研究生。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课题攻关,推出一批有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系统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5.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开展东北抗联精神、北大荒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等黑龙江优秀精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教学[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8月24日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向高等学校、学生和社会提供便捷、客观、权威的学籍、学历信息查询、验证及认证服务,保护高等教育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等学校(含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和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合并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的学籍、获得的学历证书(含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在线审核、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学生(含预科、专科、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培训阶段研究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华侨学生,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国际学生)均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结)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高等学校为主体,由高等学校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学生学籍、毕(结)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关于表彰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教育厅

附件1: 关于表扬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学司〔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颁布及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高等学校在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健全注册管理系统,增强学籍学历管理服务功能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学籍学历管理领域的同志努力工作,热心奉献,为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国家高等教育质量和声誉,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激励工作,我司决定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等265个全国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李秉桦等482名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宣传学习和发扬获奖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积极进取、精益求精、勤奋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适应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的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创造性开展工作,为全面提高高等教

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科学 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请将此文件转发至属地内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1.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先进集体) 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北京大学教务部、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清华大学研究生院、北京交通大学教务处、北方工业大学教务处、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首都医科大学教务处、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北京联合大学教务处、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法官学院学历教育部 天津市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 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学〔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 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学生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学生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8.10 •【字号】黑人社发[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1.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及优秀学生的决定 (黑人社发[2011]9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一年来,全省技工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在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教学质量上有明显提升,社会影响更加广泛,呈现出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的喜人局面。在推进全省技工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成绩显著、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积极奉献、业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的技工院校先进单位、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同时也培养出一批既掌握高超技能又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前沿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经有关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黑龙江技师学院等21所技工院校2009至2010年度“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张权等77名同志2009至2010年度“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称号,授予韩军等34名同志2009至2010年度“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

证书和奖金。授予端木繁龙等98名同学2009至2010年度“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优秀学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院校、同志和同学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全省广大技工教育工作者和同学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及个人为榜样,励精图治,再鼓干劲,积极探索新时期技工教育发展的新特点和内在规律,为全省技工教育的全面振兴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名单 2.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名单 3.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先进工作者名单 4.黑龙江省技工院校优秀学生名单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附件1: 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先进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 哈尔滨技师学院 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 哈尔滨兰河技工学校 哈尔滨铁建工程技工学校 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技师学院 齐齐哈尔市技工学校 讷河技工学校 牡丹江市 牡丹江技师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3.07 •【字号】新教学[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表彰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新教学〔2012〕4号) 各高等学校: 自2001年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来,教育部逐步实施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即时电子注册,建立了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十年来,在全区高校的重视支持及学籍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学司〔2011〕1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评选推荐自治区暨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新教学办〔2011〕18号)的要求,我厅对自治区级先

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评选,决定对新疆大学研究生处等12个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阿巴拜克力·依沙克等15名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各高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向先进学习,进一步做好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区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名单(先进集体) 新疆大学研究生处 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处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处 伊犁师范学院学生处 喀什师范学院学生处 新疆职业大学学生处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处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新疆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新疆教育学院教务处(成人) 附件2: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 彰奖励项目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9.14 •【字号】黑教人[2013]212号 •【施行日期】2013.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 项目情况的通报 (黑教人〔2013〕212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部署,省教育厅本着边查找问题、边专项治理、边完善制度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对群众关注度比较高、基层反映意见比较突出的厅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主办、协办或承办的各类检查评估评审、评比表彰奖励等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规范。同时,将清理规范初审结果向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高校征求了意见。现将清理规范后的《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取消(整合)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省教育厅纳入此次规范清理的各类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共计86项。经审议,初步确定保留37项:其中,检查评估评审项目20项,评比表彰奖励项目17项;决定取消(或整合)49项:其中,检查评估评审项目25项,

评比表彰奖励项目24项。 二、对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保留项目,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可履行审定程序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凡已列入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取消的项目,以及国家没有明确要求开展的项目,机关各处室(包括挂靠直属单位)一律不得再以该项目名义或变相名义进行检查评估评审或评比表彰奖励。省教育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理规范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要进一步规范开展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有关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将由厅内有关处室统一汇总,报经厅务会议审定。凡年初通过审核确定实施的各类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项目,一律通过黑龙江教育信息网进行事先公告。 附件:《省教育厅检查评估评审和评比表彰奖励取消(整合)项目》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4日附件: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7.27 •【文号】教学司[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机关工作 正文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教学司〔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自2001年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来,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完善学历证书注册制度,健全注册管理系统,回登1991年至2000年已颁发学历证书,补充毕业生电子图像内容等。在此基础上,又逐步实施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建立起高等教育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动态的学籍学历电子网络管理体系,为维护国家学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招生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毕业生就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为鼓励十年来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战线为此做出的努力,激励工作战线同志的工作热情和对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事业的奉献精神,请各地推选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推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1.先进集体:推选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主管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部门,包括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及学历认证等部门。主管工作类别含普通、成人、研究生、网络教育,主管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学籍学历工作但属同一单位的部门可在总名额范围内分别申报。 2.先进个人:推选范围为在上述部门中专职从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推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高等教育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措施得力,工作成绩显著。 (2)工作主动,积极配合,认真探索各类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3)职责分明,报送数据及时、准确,高质量完成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和学历证书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4)积极开展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注册制度的宣传和咨询活动,热情为学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大众服务。 (5)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审核认真,总体错误率低,无多报、虚报等违规行为。 2.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的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2)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对本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贡献。 (3)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无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和事故发生;积极主动,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23 •【文号】教学厅〔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 教学厅〔20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教财厅〔2018〕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219202055.html,)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219202055.html,)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二、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2002年以前毕业的学历

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学位信息),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共同做好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查证函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申请出具学习成绩单、学习经历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所属学历学位认证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3年全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3年全省优秀毕业生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3.05 •【字号】黑教学[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2013年全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黑教学〔2013〕2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和教育部21号令精神,认真抓好大学生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培育工作,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形成创优争先的良好风气,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全省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的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各学历毕业生分别计算。各单位推荐名额见附件1,中等专业学校推荐名额由学校按照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掌握。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五)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七)已被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人选; (二)人选确定后,在学校公示三天,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的监督; (三)公示期结束后,由学校组织填写《黑龙江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2、附件3,正反面打印),《黑龙江省2013年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名单》(样式见附件4),并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形成学校评选工作报告,经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处。 四、评选工作要求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2.11 •【字号】黑教高函[2012]473号 •【施行日期】2012.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教高函〔2012〕47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进行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省各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情况 ; 二、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指导思想 学校是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是否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专业设置是否以所属高等学校为依托,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是否依法办学。 (二)教学条件与利用 学校是否具有满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基础设施;实验开出率、实验设备利用率基本状况;是否具有保证教学工作需要的经费投入。 (三)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现状;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保证教学质量的若干举措等等。 (四)教学管理与质量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齐备,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并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评价纳入到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是否具有严格的考务工作和成绩管理;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质量是否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 (五)函授站管理 学校是否按照国家及省对函授站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函授站设置、检查和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7.23 •【字号】黑教财[2013]167号 •【施行日期】2013.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教财〔2013〕167号)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在省教育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圆满完成,取得优异的成绩。根据《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部门决算评比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部门决算批复情况,结合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举办的教育厅省本级首届“双基”会计知识大赛情况,经部门决算审核小组审核,评审委员会评议,报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哈尔滨师范大学等6个单位获得2012年度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综合),哈尔滨商业大学等12个单位获得部门决算报表先进单位(单项),东北石油大学等12个单位获得部门决算分析报告先进单位(单项),黑龙江工程学院等12个单位获得部门决算分析表先进单位(单项),黑龙江省语言文字报刊社等5个单位获得企业决算报表先进单位(单项),哈尔滨商业大学等12个单位获得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先进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等4个单位获得教育经费统计先进单位(单

项),安增龙等59名同志被评为部门决算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希望全体财会人员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认真学习新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扎实推进经费管理年工作,创新财务管理模式和方法,全面提升省本级财务会计管理水平。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附件: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3日附件: 2012年度教育厅省本级财务会计工作及部门决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 单 一、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 (排名不分先后) 1、哈尔滨师范大学 2、东北农业大学 3、哈尔滨理工大学 4、佳木斯大学 5、黑龙江科技大学 6、哈尔滨医科大学 二、部门决算报表先进单位 (排名不分先后) 1、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黑教师[2013]158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教师〔2013〕158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弘扬广大教师的高尚品德和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高校师德建设,营造比师德、学先进的良好氛围,根据黑教师﹝2013﹞30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组织了师德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经民主推荐、专家评选及网上公示,共评选出师德先进集体59个、师德先进个人423名(表彰名单附后),现予以表彰。 此次受表彰的师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省高校和教师中的优秀代表。集中体现了我省广大高校师德为先,争先创优,积极进取的良好局面,广大教师德育为先、严谨治学、敬业奉献的良好形象。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再接再厉,珍惜荣誉,继续发扬无私奉献,锐意创新的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真正成为广大教师学习的典范和楷模;同时也希望全省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他们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谨治学,加强师德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成为人民满意的教师,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师德先进集体名单 2.黑龙江省高校师德先进个人名单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7月9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 高级职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 称补评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在哈且执行属地化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补评工作从2018年4月中旬开始。4月24日至5月9日为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和区、县(市)资格审查阶段。市级接收申报材料和评审时间待定。 二、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黑人社发〔2016〕34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学校中、高级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要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

请。 (二)学校考核推荐。各中小学校要在人社部门核定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各中小学校要按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和推荐工作,考核推荐委员会成员中一线教师不能低于三分之二。要完善学校教师职务评聘考核推荐办法,并经学校教代会通过。考核推荐要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要认真贯彻“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及答辩)制度。要严格执行推荐回避原则和考核推荐结果公示制度。被考核推荐人员须为本单位2017年8月31日之前未退休、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教师。考核推荐人选所获同意票数须达到学校推荐领导小组(推荐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推荐人员名单和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公示(展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到本区、县(市)教育局或主管单位。 (三)区、县(市)(主管单位)资格审查。各区、县(市)或学校主管单位要对学校推荐对象资格和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完善审查程序,严肃审查纪律,严格审查内容,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按要求逐人逐项做好盖章签字工作,并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至评审委员会。 (四)申报材料。区、县(市)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开始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工作。网上申报采取由下至上的程序进行,申报工作一律使用《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平台》(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 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部门用户版本的IP地址: http://60.219.211.87:8888)。申报人员、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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