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规范牛羊屠宰行为,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尾等。

第三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屠宰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活动,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管理工作,加强牛羊屠宰监督管理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牛羊屠宰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和屠宰技术指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巡查、信息报告,协助做好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秩序管理、环境保护、公安、规划、民族事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牛羊屠宰活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及行政执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牛羊屠宰技术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牛羊屠宰厂(场)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对牛羊屠宰厂(场)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牛羊屠宰厂(场)分类管理办法。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苏木乡镇以下)供应牛羊产品的小型牛羊屠宰场。

第八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对牛羊屠宰活动、环境保护和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是牛羊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自治区引导、鼓励、支持牛羊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促进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自治区鼓励牛羊屠宰厂(场)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牛羊屠宰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牛羊屠宰厂(场)设立

第十一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检疫检验室以及牛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有经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六)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冷藏设施;

(八)有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牛羊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厂(场)址所在地旗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旗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牛羊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征求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意见,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建设牛羊屠宰厂(场)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获得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同意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申请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颁发牛羊屠宰许可证和牛羊屠宰标志牌。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验收合格的牛羊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牛羊屠宰厂(场)变更厂(场)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牛羊屠宰许可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小型牛羊屠宰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三)有独立的待宰间、隔离圈、屠宰间;

(四)有经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牛羊屠宰许可证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屠宰种类等事项。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将牛羊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牛羊屠宰

第十七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建立牛羊屠宰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牛羊屠宰检疫检验操作工艺流程图、位置图。

牛羊屠宰厂(场)应当采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屠宰方式。

第十八条进入牛羊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九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进厂查验登记牛羊进厂(场)时间、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以及产品出厂时间、品种、数量、流向和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内容。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牛羊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牛羊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许可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不得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二十二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牛羊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牛羊产品应当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的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牛羊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周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信息。

第四章牛羊屠宰检疫检验

第二十五条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牛羊屠宰肉品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牛羊屠宰检疫检验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经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牛羊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检疫检验规程,对屠宰牛羊同步实施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报告。

牛羊屠宰厂(场)检疫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检疫检验过程和结果,并对检疫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牛羊屠宰厂(场)派官方兽医,对牛羊屠宰检疫检验过程进行巡监和抽检。

官方兽医对牛羊屠宰厂(场)出具的检疫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结合抽样检验、巡监等措施进行判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检测的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牛羊产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二十九条从事牛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使用经牛羊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制定和实施自治区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控方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屠宰环节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牛羊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牛羊屠宰质量管理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分类管理和不同规模牛羊屠宰厂(场)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确定牛羊屠宰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牛羊屠宰许可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编码规则,对全区牛羊屠宰许可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牛羊屠宰

许可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等。

第三十二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牛羊屠宰许可证、章和标志牌管理使用制度。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许可证、检疫检验合格验讫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牛羊屠宰标志牌等。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牛羊屠宰许可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牛羊屠宰许可证、章和标志牌。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牛羊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牛羊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对牛羊、牛羊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五)对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含有或者疑似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牛羊屠宰厂(场)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

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请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牛羊屠宰许可证和收回牛羊屠宰标志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牛羊屠宰厂(场)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报请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牛羊屠宰许可证和收回牛羊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牛羊屠宰厂(场),应当在1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到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牛羊屠宰许可证和收回牛羊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牛羊屠宰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办牛羊屠宰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办牛羊屠宰案件过程中需要兽医主管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牛羊屠宰厂(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牛羊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收购、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牛羊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检疫检验制度的;

(四)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的;

(五)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牛羊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牛羊屠宰许可证或者牛羊屠宰标志牌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牛羊屠宰厂(场)出租、出借、转让牛羊屠宰许可证或者牛羊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牛羊屠宰厂(场)未按规定悬挂牛羊屠宰标志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牛羊屠宰厂(场)屠宰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牛羊的,出厂(场)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牛羊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对牛羊屠宰厂(场)、其它单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为未经许可违法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牛羊屠宰厂(场)发现其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牛羊屠宰厂(场)召回产品,对牛羊屠宰厂(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牛羊产品经营、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的,由市场秩序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从事清真牛羊屠宰活动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和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

第四十九条牛、羊、生猪以外的其他家畜、家禽屠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100万只牛羊屠宰厂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承办单位 1.2.1项目承办单位名称 1.2.2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经济性质:民营独资企业 1.2.3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1.2.4 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某某公司是2011年成立民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是一家以畜禽养殖、清真牛羊肉生产及深加工为主,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清真肉制品生产企业。企业目标是建设成某某区域内具有一定实力清真肉制品加工企业之一。企业在运营中要始终坚持以科技发展带动养殖业发展,以提高农牧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 某某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文明经营,热情服务,讲究道德,注重信誉,在广大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保证公司业务量逐年增加,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要为当地的公益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 1.3 报告编制单位 某某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资格等级:乙级

发证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 编制依据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1.4.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发展的规定; 1.4.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1.4.5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 1.4.6国家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有关要求; 1.4.7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4.8国家、某某省关于建筑、安装费用的有关规定; 1.4.9项目编制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 1.5 研究工作概况 某某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委托,对该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对原料、销售市场进行了预测,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条件、技术方案、投资环境等进行了研究,并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进行了核实,根据有关数据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评价,编制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6 项目概况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 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 基本条件 3.1 检疫设施 3.1.1 屠宰场内应设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宰后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x,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x;检疫区配备检疫废弃物存放容器。 3.1.2 检疫工作室内应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验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载玻片、冰箱等检疫检验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3.2 检疫人员 3.2.1 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辖地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排,和生猪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 3.2.2 检疫人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动物防疫监督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员证》。 3.2.3 检疫员上岗时应带《动物检疫员证》,佩戴“中国动物检疫”胸章,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二套消毒好的直接接触屠体的检疫工具。 3.3 屠宰场 屠宰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4 生猪入场检查 4.1 入场索证。生猪入场时,检疫员首先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 4.1.1县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1.2县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验证查物。核对生猪数量,实施临床检查。 4.2.1临床检查的方法按GB16549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方法进行,检疫合格准予入场。 4.2.2 对检疫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生猪进行重检,对无检疫证明,但有免疫证或免疫标记,并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进行补检。 4.2.3 对无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未经免疫的生猪,经隔离观察后,按4.2.1规定的方法进行补检。 5 宰前检疫 5.1 宰前检疫按GB16549临床健康检查方法进行。 5.2 根据检疫结果作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处理决定,签发相关决定通知书。 5.2.1 准宰健康生猪。 5.2.2 急宰确认无碍肉品卫生的普通病;对人畜危害不大的一般性传染病和纯物理性原因造成的濒死猪。 5.2.3 缓宰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 5.2.4 禁宰确认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炭疽、急性猪丹毒、败血性链球菌病等对人畜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及新发现的烈性传染病;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畜咬伤超过8天的猪。 6 宰后检疫 6.1 每头猪的胴体、内脏、头、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6.2 头、蹄部检查 6.2.1 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6.2.2 摘除甲状腺。 6.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相关法规一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得特别规定 三、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得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得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得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得通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与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得兽药及其她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得决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得通知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得意见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与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得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与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得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得意见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6—2017年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得通知畜禽屠宰相关标准一览 一、基础通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SB/T10659、201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11) 二、产品质量 鲜、冻片猪肉(GB9959、1—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2—2008) 冷却猪肉(NY/T632—2002) 鲜、冻四分体牛肉(GB/T9960—2008)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规程 (1)

生猪屠宰及分割检验检疫规程 一、宰前检疫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活猪进厂后、屠宰加工之前进行的检疫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 2 职责 2.1质量管理部检疫员负责对进厂活猪、活猪待宰饲养、活猪付屠检疫、判 定,并对检疫、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2.2记录:将检验结果记录在《生猪进厂检疫检查记录》上。 2.3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记录一式三份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检 验人员在《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上签字,屠宰车间接收病害肉的人员签字后各留一份,另一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随病害肉一同转序。 2.4屠宰车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进行计数(计量) 后,下一工序责任人在屠宰车间留存的通知单上签字后转交急宰间。2.5急宰间根据《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的处理结果、数量对病害肉进 行核实后,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保存好《病害猪及产品处理通知单》以便验证。 3 术语 本规程采用下列术语 3.1 畜:为进厂后的活猪。 3.2 畜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鬃、 尾、绒)、骨、蹄。 3.3畜传染病: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在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的疾病。 3.4产地检疫:畜在离开饲养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3.5消毒:用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方法杀灭病原体的措施。 3.6经营:从事畜、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活动,包括买卖、仓贮、运输、 屠宰、加工等。 4 进厂接收活畜的标准 4.1 活猪经营者应持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非疫区证明》。 4.2 进厂的活猪须带有免疫耳标。 4.3 经宰前兽医检疫,确定畜体健康无4.4规定的方准接收,并开具《准卸证》。 4.4 禁止接收下列活畜: A 封销疫区的; B 无产地检疫检验证明的; C 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D 染疫、有害的; E其它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5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责 5.1承担活畜进厂、仓储、付屠的防疫、检疫工作,并负责对圈舍、通道等 消毒的指导工作。 5.2在接收、待宰圈、付屠过程中,发现疑似病、残猪做出标记、及时分离 到隔离圈或急宰室急宰。(并出具急宰证明) 5 检疫范围与检疫对象 5.1检疫范围:进厂活猪。 5.2检疫对象:猪传染病及寄生虫病是指口蹄疫、猪瘟、炭疽、狂犬病、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痢疾、猪肺疫、猪囊虫病、猪旋毛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5.3根据屠畜疫病流行情况,酌情增加检疫项目。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畜禽(肉牛)人道屠宰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施牛人道屠宰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牛屠宰企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人道屠宰:减少或降低牛的压力,恐惧和痛苦的宰前处置盒屠宰方式。 2.2致昏:通过机械、电击、气体等方式使动物失去知觉,但保持心跳和呼吸。 2.3赶牛板:用于驱赶活牛的工具,一般用橡胶或塑料制作。 2.4运输 1.运输方式、距离和路线; 2.运输时的气候、温湿度; 3.动物种类、适用运输工具; 4.动物密度; 5.生理状况和密度; 6.运输过程中的供料、水的能力; 7.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点 运输前准备:饲料、饮水、垫草、药械及厩舍

装运前停留期:检疫时间、饲喂方式、行程时间 运输工具:结构、通风、消毒 装卸:减少应激的原则 途中:兽医随行 到达后:工具消毒、尸体污物处理等 公路运输:顶部空间应允许所有动物自然站立,多层车/厢中应避免低层动物受上层动物粪便污染,防止废物垃圾从车两种漏出 通风应考虑运输时和停靠时不同,并避免阳光直射。避免突然加速、减速或高速急转,并考虑最适路线 3 管理 3.1 屠宰企业应该建立人道屠宰管理体系,对设备设施、操作方法和人员要求作出规定,以保证实现相应的技术要求。该体系应采用体系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并记录其实施过程。 3.2体系文件应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设备操作方法、维护清理方式、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和不同员工的职责。 3.3体系文件应明确影响肉品质量的人道屠宰要求如何反馈到养殖,运输环节。 3.4应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对生猪逃跑、设备事故、停电、火灾和气体泄漏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对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紧急情况发生时的负责人。 3.5参与宰前处置和宰杀活牛的员工应掌握该体系文件中相应的要求。 4 人员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生猪定点屠宰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保证我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监管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达到无私屠滥宰、无病害(死)猪屠宰或污染环境、无没章(证)肉品上市的目标,确保出场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要切实履行屠宰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生猪进场(点)屠宰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落实好各项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自觉接受屠宰检疫监管,严格执行屠宰检疫规程,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监管台账制度,对生猪进场、索证验物、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场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实行全过程档案管理。 三、履行监管职责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和驻场检疫人员,落实充裕的专项工作经费,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屠宰场(点)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管;督促屠宰场(点)按规定完善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运行。城区屠宰场暂时由市畜牧水产局进行监管,待移交后由剑南街道进行监管;未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1、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监管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督促屠宰场(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台账并监督其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屠宰许可条件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畜牧水产局,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违法违规行为扩散;监督屠宰场(点)执行市畜牧水产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相关部门;督查本乡镇(街道)监管干部和驻场检疫员到岗到位和职责落实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到场(点)进行监督检查。 2、乡镇(街道)蹲场(点)监管干部职责 承担监管工作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负责监督屠宰场(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查出的问题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挂场(点)领导,同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扩散;

[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原创]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0329(颁布时间) 20020501(实施时间) 20060220(失效时间) 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 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保证牛羊肉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的加工、贮运、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 头、蹄、脏器、血液。 第三条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牛羊定点屠宰日常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工商、畜牧、卫生、环保、公安、商检等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牛羊屠宰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 政府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牛羊。

第五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500米以外,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公共场所100米以外;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三)设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卫生标准的消毒池、待宰间、加工间、急宰间; (四)从业人员持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健全的消毒管理制度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必要的吊宰等机械化加工设备和运载工具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的场地、设施条件; (九)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生产负责人必须是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中回族或者其他有清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不得少于10%。第六条申请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民族宗教、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颁发本市统一制作的定点屠宰标志牌。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标志牌悬挂在厂(场)内显著位置。 除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牛羊。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分支机构、迁址等,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改业、歇业、终止营业必须缴回定点屠宰标志 牌。 第八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须经牛羊产地动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 术规范

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技术规范

1、牛场选址应选择在各级政府规划的禁养区以外。禁止在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城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工业等公害污染严重环境区建场。新建牛场应在高速公路一公里以外选址建场。 2、牛场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体现节约用地原则,尽量选用不宜耕作土地,并为扩大生产预留空间。 3、牛场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应满足防疫要求。要远离交通干道。牛场与居民点、工厂、学校、商业区、其他养殖场、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保持一定距离。牛场场址选择应距一级以上等级公路500米以上,距二级公路200米以上,距二级以下等级公路50米以上,距集中50人以上的居民点和工厂200米以上, 距其他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下300头以上养殖场1000米以上, 距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养殖场2000米以上,距屠宰场、兽医院、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3000米以上。 4、牛场场址应选择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生活环境。 5、牛场应选择地势干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非污染

为落实好《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牛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提高规模牛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我县牛场的生产现状与建设经验,特制定本规范。 一、审查备案 1、饲养肉牛50 头以上的养殖户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以下简称牛场)需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备案,经畜牧兽医站和乡镇政府加注意见后报县畜牧兽医局。 2、申请经县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由包片技术人员到 建场所在地审查场址选择是否合理。在合理的情况下对肉牛养殖场进行规范设计。 3、在备案牛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包 片技术人员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牛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等,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4、养殖户新建牛场之前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查备 案。 二、场址选择 区域,并且要避开城镇和村民居住区的水源地。地面应相对平坦,坡度不宜过大,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6、牛场进出口道路畅通,水、电供应有保障。水源丰富、水质良好,电力应充足、可靠。 三、配套设施 1、牛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和隔离区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屠宰企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3、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T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7236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GB 18406.3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 GB/T 20799 鲜、冻肉运输条件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 NY/T909 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 10396的本部分 3.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 资质等级 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某畜牧公司牛羊屠宰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论 1.1项目背景与概况 1.1.1项目名称 xxx畜牧实业有限公司牛羊屠宰加工项目 1.1.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1.项目承办单位及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承办单位:xxx畜牧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代表:xxx 2.项目承办单位概况 xxx畜牧实业有限公司由xxx有限公司、内蒙xxx肉类有 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xxx女士共同出资建设。 xxx有限公司自2002年投资于库尔勒市,至今在东营乌鲁木齐、 库尔勒、阿克苏、喀什等地拥有专业肥牛餐饮连锁企业店6家,在内地4家,总资产近千万元,月资金流达400万元左右,年利润300万元。乌鲁木齐铁路局店、哈密店正在建设中,预计将在2006年10月初开业。总经理xxx先生自1992年 起先后在中德合资华安肉类有限公司、福华肉类有限公司长期从事生产、销售餐饮管理工作,筹建了福华餐饮连锁机构和福润餐饮有限公司(仅两家餐饮公司下属自营店和加盟店共160余家),有着成熟的生产技术、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餐饮管理经验和大批的业内友人及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内蒙顺馨肉类有限公司刘阅先生自1993年起从事牛羊肉销售和生产管理工作,与xxx先生有着十几年的友 好合作历程。现在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地设有专业肉类销售部。 该项目建成后经营宗旨是:坚持科技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抓住西部大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入世历史机遇,致力于开拓疆内、疆外及国外市场。努力做强、做大,形成生态化养殖、专业化

生产、社会化服务、现代化加工、一体化经营的新格局,实现“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业化发展格局。 1.1.3项目的主管部门 巴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1.1.4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及编制单位 1.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 a.对所需原材料、供水、供汽、供电等供应情况进行调研。 b.确定生产规模、产品方案。 C.调研产品市场。 d.确定工程技术方案。 f.估算项目总投资,提出资金筹措方式及来源。 g.测算项目投资效益,分析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东营轻工业设计研究院 勘察设计证书编号:建筑、轻纺甲级300018-sj 工程咨询证书编号:工咨甲1031636001 1.1.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轻工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规定》(QBJS 5—200 5): 2.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2006年本)指导目录; 3.农业部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发布); 4.国家及东营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5.巴州及尉犁县、库尔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6.巴州及尉犁县、库尔勒市畜牧业发展规划;

肉羊屠宰同步检疫规程

肉羊屠宰同步检疫规程 头蹄部检查 1、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2、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内脏检查 1、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2、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粘连、包囊砂、寄生虫等。剖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3、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结,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肝片吸虫病)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4、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检肾脏。 5、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粘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胴体检查 1、整体检查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2、淋巴结检查 1)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2)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3)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来源:牛羊天地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产品品质检验的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厂过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9959.1—1998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1998 无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1—199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产品 product 生猪屠宰后的胴体、头、蹄、尾、皮张和内脏。 3.2 品质 quality 生猪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感官性状 4 宰前检验及处理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4.1 验收检验 4.1.1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4.1.2 卸车或船后,检验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休息;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病猪及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 4.1.3对检出的可疑病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2待宰检验 4.2.1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查有无病猪漏检。 4.2.2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 GB/T 17236执行。 4.3 送宰检验 4.3.1生猪在送宰前,检验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幸前检验合格证明》,注明货主和头数,车间凭证屠宰。 4.3.2 检查生猪宰前的体表处理,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3.3 检查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是否按GB/T 17236执行。 4.4 急宰猪处理 4.4.1送急宰间的猪要及时进行屠宰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要及时向检验负责人汇报并进行会诊。 4.4.2 死猪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往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培训资料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

精品文档 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的一般程序及问题 作者:简树棚 来源:《吉林农业》2014年第09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饮食方面变得越来越丰富,在肉蛋奶方面的需求比重逐年加大,特别是对于牛羊肉的需求量更是逐年提高。为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要对畜产品实行定点屠宰检疫,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许多地方不能按照检疫程序进行操作,上市的肉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所以在定点屠宰检疫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和规范,认真严格把关,按照检疫操作程序不折不扣地完成。 关键词:牛羊定点屠宰;检疫;程序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7-68-1 1 定点屠宰检疫的重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问题始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近年来,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也不断加强,越来越重视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对于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牛羊肉越来越受人们的喜欢,需求量也日益增大,但在牛羊的饲养、运输过程中,很可能传染上一些人畜共患疾病,如果不经检疫就上市,这些疾病可能会在人群中传播,给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影响。另外,有些人受利益的驱动,私自屠宰,未经合格检疫,把带有疾病的肉品上市出售或送到餐馆,很容易引起疾病或中毒,所以实行定点屠宰检疫是保证消费者吃上合格肉、放心肉的必须程序,是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必备举措。 2定点屠宰的检疫程序及基本内容 2.1 牛羊宰前检疫、个体和群体检查 牛羊在屠宰前按照检疫程度,主要要处理三个重要的环节,第一个是要查看检疫证明及免疫标识,标证统一;第二个是对牛羊群体和个体进行检查;第三个是经过前两个步骤后,对个体进行分准宰、急宰、禁宰三种情况的处理。 2.1.1检疫证明的查验牛羊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后,首先要进行一些相关证明的查验,对证件及实物进行认真观察,主要看证物是否一致,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就是查验一些免疫标识及免疫卡的有无情况,是否和实物相符。通过相关证件的检查,对于待屠宰的牛羊进行认真了解,是否来自非疫区,是否在免疫有效期之内等情况要加以掌握。 2.1.2群体检查以群为单位进行群检,由于检疫场地各不相同,群的划分可以为同圈舍,可以为同产地来源,为了便于检查,对于太大的数量要进行适当的分群处理,群检要进行三方面的观察,主要包括静态、动态、饮食的观察。静态就是在牛羊都安静休息的情况下,完全呈现自然的状态,注意对其一些基本的生理活动进行观察,比如呼吸、反刍、站立、睡姿、营养等进行外观的了解。静态了解之后,要把牛羊进行驱赶,在牛羊运行时进行自然活动及驱赶活动进行观察,看其起立、运动、步态、精神等情况,看其有无一些异常情况,比如不能或不愿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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